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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鉴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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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鉴定

第1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在担任出纳工作时,能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的要求,做到“自觉、自律、自制”。每日营业终了认真轧计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发生额,并与现金库存核对一致,确保现金库存簿与实际库存现金、总账余额相符,做到帐实相符、账款相符。能够认真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业务,整点时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能够及时勾对流水账目和现金收付登记簿。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做到库匙分管、同进同出。

二、团结奋进,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团结他人,与人为善”一直是我待人的准则。在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共同创造和谐的氛围。同时,不断地进行自我定位,更新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

三、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

安全保卫方面。工作越来,本人能够不断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值班守库期间能够严格按照 “三防一保 ”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做好“三门”反锁检查工作。经常检查电路、电话是否正常,防范器械性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当出现异常情况,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能主动上上级汇报等等,能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确保值班守库二十四小时不失控,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四、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2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我于**年3月18日通过招聘到xx集团公司**办事处工程部上班。从学校到工程施工单位,虽然我的工作岗位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对工程管理、广联达预算软件首次接触,但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下,凭着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工作经验,加上刻苦钻研和学习,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表现及成绩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我认真学习了《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并将其牢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认真学习各种规范文件。从最开始的《档案编制指南》,包括技术交底清单、贯标实施表格、质量体系实施指南等到《建筑施工手册》、《建筑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细则》等等各种规范规程;除此以外,还有《xx酒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xx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编制指南》等文件。

3、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虽然在学校也有过一个多月在施工现场实习的经历,但是在真正的施工过程中,我所了解的还只是凤毛麟角。所以,从到公司上班开始,工程部的两位前辈就带着我去各个现场。跟随他们一起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的那段时间,是我吸取知识、总结经验的最佳时机,也是我对于施工现场学到最多、最全面的阶段。所以我忠心的感谢他们的传授、教导和关心。

4、认真学习**省概预算编制资料。我首先对**省概预算编制资料、计价清单规范等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并坚持边学习边实际计算练习,借xx项目投标之际,参与了技术标的编制过程,并针对其中11号楼施工图加以计算,由于大学毕业设计做的就是投标编制,所以较快的掌握了其中的要领,虽然还没有真正独立完成任务的机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与此同时,我还学会了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编制预算和抽算钢筋,通过对xx施工图的预算练习,虽然是首次接触,但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可以进行部分独立操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摸索和钻研,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完美。

5、其他方面:①坚持每天上班提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为同事创造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②管理办公室内部分文件存放,以便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③对部分事宜进行登记备忘,供以后对照④与分公司同事积极探讨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通过讨论既增进了同事间的友情,又提高了自身能力⑤主动与同事交流,热情帮助他人。

二、努力的方向

1、考虑到在建筑施工单位女同志的工作范围有限,所以更需要给自身充电,着重向投标方向努力,积累投标经验,争取达到工作年限要求时,顺利通过全国造成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充分利用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优势及以往的工作经验,积极主动接触各种相关业务,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可能的话能够为公司在投标谈判时奉献力量,为公司的品牌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积极参加证书考核,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

3、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争当先进。

第3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关键词:组织变革;事业单位;政工工作;功能定位;实践

在推进事业单位组织变革中,政工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工干部,不仅在组织变革中承担起引导舆论的重任,还随时起到疏导职工情绪的职责。那么,在当前如何有效发挥政工工作优势来助力组织变革呢。对此,首先需要弄清楚事业单位组织变革的阻力的形成机制和表现形式,唯有这样,才能使政工工作做到精准。

事业单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组织生态,其中就体现在非正式组织密集。这里的非正式组织大多以老乡关系、同学关系、上下级关系为纽带,在趋同的利益关联下对组织变革带来了不小的干扰。与破解正式组织的干扰不同,非正式组织所产生的干扰具有隐秘性、舆论干扰性等特征,从而这也就在问题意识下为政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路径指向。

一、事业单位组织变革中的阻力分析

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事业单位组织变革中的阻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一)阻力的形成机制

1.时间维度下的形成机制。事业单位中的职工流动性相对较小,职工之间将形成长期的同事关系。在时间维度上来看,职工之间会因各种社会纽带而形成不同的非正式组织,甚至因婚姻而形成更为牢固的亲缘关系。这些非正式组织的形成,都依赖于事业单位所特有的组织生态环境,即内部生态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在面对组织变革时才会集中爆发出强烈的离心力。

2.组织结构下的形成机制。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大多以直线职能型为代表。在这种组织架构下,职能部门内部也将逐渐形成利益关联体,从而在交织着非正式组织这一形态后,使得事业单位的变革组织阻力更加具有粘性。

(二)阻力的表现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仍然实施的是权威式管理,而且在相对稳定的组织生态下,这种权威式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因此,组织变革中阻力的表现形式大多以隐蔽和私下的形态存在着。当然,也不排除以公开的方式来应对变革。

1.消极对待组织变革。消极对待组织变革的方式为,单位职工以负面舆论的方式来影响组织内其他职工的情绪,从而来加深职工群体与管理层的矛盾;或者,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来应对。

2.公开提出群体诉求。公开提出群体诉求具有相对理性的特点,这种情况一般都会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呈现出来。而且,提出群体诉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组织变革或许仍存在着不合理的成分。

二、政工工作破解阻力的功能定位

通过对阻力进行分析后,政工工作的功能则可以定位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疏导功能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的组织变革是从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这是顶层设计在基层单位的具体实施过程。因此,组织变革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特质,在诸多情况下是不可逆的。为此,政工工作的功能首先就体现在疏导上,即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组织舆论进行疏导,对职工情绪进行疏导。特别对于大量存在的非正式组织,政工干部还需要将工作时间延续到8小时之外,通过采取与非正式组织特点相契合的疏导方式,来促使疏导目标的实现。

(二)反馈功能

前面已经指出,尽管组织变革具有发展的意味,但在细节上仍可能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诸多媒体所报道的某地中小学教师罢课事件,这事件从表现上来看是中小学教师的不对,但仔细分析导致罢课的原因却发现,其根源还在于组织变革过急,且有许多关乎个人利益的事项没有解决好。因此,工会工作针对职工个体和群体的诉求还应起到反馈功能,通过反馈来促进组织变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同时也发挥着疏导的功能。

三、定位驱动下的实践路径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实践路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

(一)进行舆情监控

事业单位组织变革的本质是对人或群体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其所追求的目标则是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组织环境。因此,这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点,而遭到利益集团的反抗。针对事业单位阻力具有隐蔽性和私下性的特点,政工干部应多听、多看、多想来进行舆情监控。要知道,事业单位的权威性管理更为彻底,所以部分负面舆论也只是部分职工的牢骚话罢了。为此,政工干部应进行识别。而对于那些消极怠工、攻击领导(如到领导办公室进行质问)的事件,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践行群众路线

在完成前期舆情监控工作后,便需要深入职工中间来进行舆论和情绪疏导了。为此,需要充分践行群众路线。即,政工干部可以不与职工进行正面交锋,或者进行问题辩论,但他应耐心倾听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与此同时,政工干部在完全理解组织变革用意的情况下,针对性的进行解释说明。采取解释说明的方式包括: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集中解释说明,针对个别行为过激职工进行个别的解释说明。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信息的双向反馈原则,即要给与职工充分的话语权。

(三)认真反馈问题

在践行群众路线时政工干部应归纳职工所集中反映的问题,特别是与薪酬分配相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在进行客观总结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反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主管单位政工工作的上级党委,应建立高效的响应机制。

四、展望

以下在就今后的工作进行展望:

(一)增强职工的岗位意识

这里的增强职工岗位意识,实则是针对职工个体的。不可否认,团队工作模式成为了目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工作常态,但在缺少个体服务意识的情况下将会产生短板效应。这种效应不仅会从整体上降低服务质量,也会在团队中产生消极的感染作用。因此,通过开展围绕岗位意识的思想政治工作,便成为促进事业单位该项工作针对性的必然选择;同时,再伴以传统的文件学习形式便能获得双管齐下的效果。

(二)形成服务的意识氛围

所谓意识氛围,可以理解为事业单位的思想文化氛围。作为组织的上层建筑之一的思想文化,同样能影响到广大职工服务意识的形成与否,以及服务质量的效果如何。不难看出,与上文的突出个体不同,这里强调整个单位的工作氛围。那么如何形成服务的意识氛围来呢。从形成机制的角度来看,须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将职工互动交流的内容引入其中;当然,传统的树立标兵、表彰先进的做法应得以保留。

最后还需要强调,政工干部应在苦练内功的同时,深入到单位各个岗位去调研,通过与职工交流来获得职工所思、所想、所需的信息。从而,通过组织程序切实为职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帮助克服生活中的困难。这样一来,便能在提高组织凝聚力上助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五、小结

本文认为,在当前首先需要弄清楚事业单位组织变革的阻力的形成机制和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的实践路径应围绕着:进行舆情监控、践行群众路线、认真反馈问题等三个方面来构建。

参考文献

[1]朱泽斌.行政事业单位党务政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J].办公室业务,2014(3).

[2]李江红.浅谈事业单位政工工作内容与形式的创新[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3(1).

[3]黄彬.政工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4(3).

第4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五)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和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鉴定评审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人员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在职的人员,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鉴于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申请人员只能申报一个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鉴定评审机构推荐,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机构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后,将其纳入鉴定评审人员专家库。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抽取选定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应完善鉴定评审人员随机抽取机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确保鉴定评审人员抽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随机。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应区县局、分局。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送交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人员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5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关键词】档案鉴定;价值;理论;标准;法规

近年来,由于档案进馆工作的发展,推动了档案鉴定工作。探析档案鉴定工作中,档案鉴定离不开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指导。档案鉴定标准在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的运用,以及档案法规对档案工作及档案鉴定工作的保障。

1.档案鉴定价值与实践

1.1 国际上,许多国家依照制度有组织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是鉴定质量的重要保证。鉴定标准的确立,在鉴定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档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条款中,明确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集中管理。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归档单位和个人如文书、业务等管理部门,多是将文件、业务、基础建设等过程材料笼统地交档案室归档,将整理、立卷留给了档案管理人员,档案人员要对所归的材料自行进行甄别鉴定。档案人员所鉴定归档的材料,只能进行保管期限划分、认定真伪以及文件档案降密、解密,档案利用价值这一环节往往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然而,在一些单位,由于岗位的设定,人员编制有限。常常是一名档案人员所管理的档案项目不只是一项,有的甚至是四五项之多,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成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但是,有些单位档案人员自身的业务都得不到正常培训,更何谈对项目档案的管理培训?对于档案人员来讲,鉴定档案价值就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通过实践,笔者认为,了解和掌握所管各个项目形成材料的过程,才能对档案鉴定工作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档案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提高,需要法规与制度的保障,档案人员定期培训应纳入执法检查的项目之中。

1.2 单一的移交鉴定,远远实现不了档案鉴定价值的需要。在与利用科技、基建等有关档案的业务人员探讨档案利用价值的过程中,管理者与利用者达成共识,档案应是在存储历史文献,档案室则是保管历史文献的存储地,档案的自身价值就是可利用性。

刘国能在《大档案呼唤大鉴定》一文中,指出:“所谓‘大档案鉴定’,就是对各级各类文件档案的来源、内容、载体及其价值、真伪完好程度等所作出的鉴定认定。”它适用于文书处理、科技档案、基建档案。并且,还提出所谓“一次鉴定,多次复核”的观点。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档案实际工作的需要。“国有档案的范围是由国家档案局划定的,非国有档案的范围是由省级局划定的。”“档案保存的文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的判断,应该说,是各级档案保管机构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鉴定,就是对各级各类文件档案的来源、内容、载体及其价值、真伪、完好程度等所作出的鉴定认定。它贸穿于文书、科技、基建、声像及名人档案中。考察档案文件材料的现实利用价值及永久保存潜在文献价值的方法,最便捷的途径就是鉴定。海在《档案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五种档案鉴定工作考察档案的价值。这五种鉴定组织工作是:1.立卷鉴定;2.定期鉴定;3.销毁鉴定;4.开放鉴定;5.真伪鉴定。这五种“具体鉴定组织的档案鉴定工作,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六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质的规定性”。

实际工作中,档案人员不但是档案的管理者,同时,还成为档案的鉴定者,档案鉴定的主体决定着档案的价值。档案人员应该是鉴定档案的主体,笔者认为,既然档案的价值属性是利用,就应围绕档案的利用价值来作鉴定。

首先,档案鉴定应分为三个阶段,在形成档案之前的文件、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集中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将文件、材料变成有价值的文献,使其得到利用。这一过程,我们定为“档案形成的雏形阶段”。在文件、材料集中齐全之后,应该聘请熟悉文件及归档要求的同志,对文件材料进行第一次的甄别鉴定。对需要归档文件材料有了第一次的鉴定定性之后,就可⑽募、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把不必归档的材料剔除出来。刘耿生教授认为:

“求得真实的档案,是人类认识自身历史不可超越的第一步,没有这一步就没有科学。”

第6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关键词:产品质量鉴定 合同评审

产品质量鉴定合同评审工作主要是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为了确保质量鉴定的顺利完成,对自身能力与鉴定中可能环节进行确认,扫除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鉴定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鉴定报告交付和质量的一项活动。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流程:

1、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订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的明确。

在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前应根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几点的合同评审:

(1)、注意适用的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质量法》不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管理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2)、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3)、把握好基本特征:

①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并由其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②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③鉴定针对的产品状况是经过使用,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般不能使用合格不合格等用语。使用过的产品往往存在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要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是交货时就存在的问题。这些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和时间,如直接归咎为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④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负责责任分析。鉴定申请人或涉及的相关方,经常要求鉴定报告能分清责任,希望能明确产品合格不合格,只要不合格,不管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发生、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责任就全是生产方的。而责任问题往往不仅与质量有关,还可能与合同约定、价格等有关,这些不是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了解的,也不是该进行的工作。质量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产品质量的裁决机构,只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进行一项技术性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按照《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准确。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质量鉴定的项目要明确,要求应限定在质量方面。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也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把不属于质量鉴定范畴的要求纳入质量要求中。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一般分两方面: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①由委托方协调争议双方确定质量要求及依据。

鉴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技术协议、技术条件、图纸、标样、标准等,加工制作的非标产品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标识、广告等宣传品标明或表明的质量要求。如果上述鉴定所需质量要求都无法找到,质量鉴定委托人认可的或其商量质量争议双方同意的质量要求也可作为鉴定的质量依据。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应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②约定在堪验或鉴定现场要求委托方及争议双方代表到场,如有一方没有到场是否开展工作由委托方决定。有时由于鉴定条件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如争议方不同意开机、不同意拆解鉴定产品等使堪验或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有时鉴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缺失等;一方对鉴定产品做过重大改动且无法恢复,这些问题不是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需要鉴定委托方协调解决。

2、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合同评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个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能否开展,开展鉴定的思路和方法往往都是根据委托方或当事双方提供认可的资料出发的。在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针对材料进行筛选评价也是重要环节。

(1)质量鉴定的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鉴定的所需的技术资料: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图纸、资料、照片等;

②反映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③委托方提供是否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说明。

(2)对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①材料应通过质量鉴定的委托方索取,如不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质量鉴定,一般不接受单方面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向质量争议的任何一方所要材料。因为不能确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此方提供的材料。如是双方共同申请,不管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才可使用,否则鉴定报告中引用了一方不同意的材料,可能造成一方不承认质量鉴定报告,使鉴定报告成为无用材料。

②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行标等。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要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对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3、选聘质量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的产品多为使用了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鉴定结论的可靠,鉴定组成人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安装调试使用、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员中选用,最好不要出自一个单位。《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一项鉴定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方向,针对个别问题其中一名专家由于在单位工作技术能力及地位,他的意见就成为有关该问题铁板钉钉的言论,则别的鉴定人员就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或反对其意见,而这显然违反了鉴定结论至少是两名以上专家共识的初衷,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合同评审中要明确专家组成员名单,征询委托方及当事双方人员,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并在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明确会议内容:

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33条的内容。

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一般非常熟悉,但对《管理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纪律要求:

①专家在现场是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单位,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②专家的鉴定工作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要保守秘密,保护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

③专家组成员不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④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现场不发表没有经过协商的鉴定看法。

(3)说明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但是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

(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总之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际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我们合同评审时要给与关注。

第7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第二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  市鉴定所的职责范围: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含责任分摊、修复费估价,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搬迁房、建筑施工工地周边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四)其他技术难度大、复杂项目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五)当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区级单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鉴定或责任赔偿鉴定,包括:区级单位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有异议的,可在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市鉴定所未发出鉴定书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书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检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

    征地拆迁范围内已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安全检查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或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对其房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应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发现危险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区房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关人员向市鉴定所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检查单位须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七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领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房屋安全检查人员3人以上。

    第十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房屋发现有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超负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当做好记录,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应按照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装订、管理。

    房屋安全档案资料应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建筑、结构施工图和地质资料,历年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的记录、普查表、鉴定文书,房屋用途、装修变更资料,以及扩、加、改、翻建、维修和白蚁防治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建设项目或对相邻房屋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区周边(一般为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由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房管部门发出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承重墙、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明显加大荷载的是指在原有房屋内部插建阁楼或屋顶加建房间,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广告牌,以及安装单机3匹以上功率空调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十七条所称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办公改商业(含文化娱乐,下同)、厂房(含仓库,下同)或商业改厂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大于原房屋设计荷载的。

    第二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房屋的险情明显发展,房屋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险情发展进行监测。

第8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一、高校档案工作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在27号令的指导下,全国高等学校普遍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省大多制定了本省档案规范化达标标准,为高校档案工作提供了方向,明确了工作目标,大大促进了高校档案事业的发展。要做好档案工作必须从归档材料形成部门做起,具体负责归档材料的收集、鉴定和整理工作。为了保证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材料的质量和品质,档案形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进行材料的收集工作,对收集的归档材料要进行初步鉴定并及时剔除明显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这样不仅能有效地减轻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的工作量,又能减少储存资源空间的浪费。因此,高校档案工作必须从档案文件形成部门抓起,切实抓好归档材料的预立卷工作,其中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和鉴定几个环节,特别是要注意对这些归档材料进行价值的鉴定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把好归档材料的入口关。

但是,高校的实际工作状况并不能如人所愿,据调查了解到一些高校有不少归档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由于从事档案材料工作的人员不稳定,变换频繁,缺乏对归档材料管理能力,主要是相关知识缺乏,不仅不能很好地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连基本的处理能力都不具备,导致本单位归档档案材料管理混乱,表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档案材料堆积杂乱无章,寻找时特别困难,影响到档案材料的管理效能;二是根据主观感觉收集档案材料,不仅收集不完全,很有可能将必须保存的部门需要长期查询的档案材料的丢弃,严重影响档案材料的收集完整;三是归档材料收集存放随意性现象普遍,没有按照归档范围有规律地存放,有的甚至和其他材料混存,不仅增加整理的难度,而且也影响其他工作有效地开展;四是学校档案机构缺乏对档案形成单位业务方面的指导、培训工作,有的高校还存在长期不向归档材料形成部门征集的现象,导致学校档案工作被动局面,也直接影响到归档材料的鉴定工作的开展。

二、档案鉴定是高校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27号令规定要求,高校涵盖十一大门类的档案材料需要收集归档,具体涉及到学生管理部门,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科研部门、产品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基建部门、外事部门、出版部门和财会等十一个部门档案材料的纸质载体、电子载体和音(像)载体的材料。27号令对归档材料的预立卷任务完成单位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由材料的形成部门来完成,这个规定符合高校归档材料由单位形成的实际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不够,对档案不少人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存有一定的神秘感,尤其是高校领导层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如果不到位,直接导致档案管理工作的弱化,在实际工作中档案工作则表现为边缘化,不受重视,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严重影响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最终必然导致档案材料管理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这种情况在一些非重点大学特别是高职院校表现得更为严重,有些高校档案工作更是停留在较低的层面。

27号令明确了档案在高校工作中的地位,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对高校的发展和变化影响较大,没有档案的高校是没有历史的高校,也就是没有文化积淀的高校。

三、高校档案鉴定工作开展策略

高校档案工作能否做好,学校领导层重视档案工作是关键,因为只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具备做好档案工作的客观条件和基础。为了保证高校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重在进行收集、整理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因为档案材料鉴定工作做好与否是确保做好高校档案工作的前提。根据目前高校档案工作的现状,要做好档案工作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领导重视

高校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得到学校领导层的重视,27号令明确规定学校校长负责领导档案工作,这就是要引起高校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将高校档案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只有这样档案工作才能逐步走上正常化工作轨道。众所周知,高校工作重心是教学和科研工作两大块,其他工作都是紧紧围绕这两个中心工作服务的。而档案工作从实质上看应该是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继续完善和延续,如果档案工作没有做好,相当于整个教学和科研工作没有真正完结,还将留下令人遗憾的缺失,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引起高校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二)人才配置

27号令规定的十一大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可知,十一大类档案材料分散在校属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单位。因此,高校在考虑档案工作时,人才配置是关键,不仅要考虑配备学校档案机构人员职数,还要充分考虑各单位或部门兼职档案员的设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专门抓档案工作,否则将无法完成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业务培训

档案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必须拥有相关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各高校档案机构或具体档案形成单位必须组织本单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通过派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进行档案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让兼职档案员学会基本的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学习经验

高校档案工作必须有一个奋斗目标,向档案工作做得好的高校学习观摩取谛。因此,各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要学好档案管理业务知识最好选择档案工作做得好的高校作为榜样,主动要求实地学习观摩高校档案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只有这样能够使兼职档案员更快更有效地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借助榜样的力量,快速地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

(五)建立鉴定工作机制

归档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具体任务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和鉴定等工作过程,其中鉴定过程对档案的质量和品质好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培养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水平时,特别要注意专(兼)职档案人员的鉴定能力的培养。为了保证档案原始材料的质量和品质必须开展鉴定工作,从源头保证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高校档案机构必须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建立符合高校档案工作实际档案鉴定科学的运行机制。只有科学地档案鉴定工作机制出台,才能使档案的鉴定工作常态化,才能保证各种形式、各种材质的档案归档质量。

(六)实施方案

以高校档案机构为核心建立以校属各单位兼职档案员为基础的高校档案工作网络。以27号令为依据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制定本校的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学校档案鉴定与销毁领导小组来领导归档材料的鉴定工作,建立本校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套专职档案员,与此同时明确校属各单位归档范围和兼职档案员。学校档案机构在业务上指导经常化,对新手对兼职档案员的培训工作制度化,档案机构专职档案人员到档案形成部门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常态化。

四、高校档案鉴定

随着现代办公手段的现代化,高校普遍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十一大类档案材料的形成基本上都是在计算机上完成的,主要以电子文件材料为主。按照27号令的要求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做到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时归档。因此档案的鉴定工作也必须开展纸质档案文件材料和归档电子档案文件材料的鉴定工作。从纸质归档文件材料的鉴定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对照单位制定的档案归档范围,凡是属于归档范围内的纸质档案材料必须纳入归档范围。其次,要检查纸质载体材质是否符合归档材料的基本要求。第三要注意归档纸质材料是否符合文件形成规律。归档电子文件材料的鉴定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办理移交;立卷人又要根据归档电子文件材料的鉴定要求从原始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工作,以确保归档电子文件材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9篇:单位工作鉴定范文

关键词:房屋安全;安全管理;房屋鉴定

城镇化的大力发展,大规模的房屋建设也在急剧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种人为的原因,使得各种各样的建筑事故频频出现,人员伤亡率也在缓缓上升。目前,我们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1房屋建筑目前面临的状况

我国很多地区还拥有有很多破旧的民房、学校。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规划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约。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设计,导致很多漏洞的出现。同时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选用了价格较低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得不到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当房屋建好出售后,人们就根据自己的爱好,对房屋的格局进行改变,把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拆改。这样很可能会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隐患也就伴随而来。在房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多数为流动作业,建筑物的施工变化极大,毫无规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建筑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另外,房屋周边的环境,也有可能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车辆撞击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的法规,只针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几乎没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国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费率低,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都比较低,导致专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中介组织越来越少,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做不到现场勘查、测绘,鉴定结果也就不尽如人意。在现有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中,对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没有强制性的检测鉴定,而个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对房屋的检查和鉴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没有提出房屋鉴定,就不能强制性的对房屋检查,房屋的安全性也无法保证了。

1.3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水准不高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已经进入了房地产业中。他们是通过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就给房屋安全鉴定发出了作业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接受系统的教育培训,仅凭个人的实践经验。不具备专业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报告的正确性也会存在疑问。而且房地产主管部门还没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统。在当前,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危险的废旧房屋持有观望的态度,并没有建立跟踪危险房屋的信息系统。无法登记,注销危房,也就无法实时掌握危险房屋的情况。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严格审核房屋建筑设计

为确保工程安全,必须对设计单位的资料进行检阅,做到现场勘察,要求设计单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涝等的灾害发生。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所设计的文件进行施工。检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质量。要保证每个环节都要达到施工要求。每个工程的特点各不相同,监理单位针对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细节。参照原有的、经检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规范的监理。对于施工设计图的文件,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标准,由审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发现,凡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灾害等全方位的准确数据;可以了解房屋受灾情况,同时建立危房登记注销等。为了实现让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识,应该规范各部门、单位、社区的有关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监督,确保万无一失,控制灾情造成更大损失,通过以往的经验,不断总结完善。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的文件中,鉴定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案卷的格式也不统一,鉴定执行的标准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就不能太乐观。只有规范鉴定文件,才能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鉴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认识。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部门要对鉴定报告的重要性彻底了解,充分认识,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培养大量高素养鉴定人员,提升鉴定报告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最好按地区设立分点机构,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每个分机构管理各自鉴定工作,这样会提高鉴定的质量,鉴定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会加大。各个分机构要依法认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鉴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各个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鉴定机构履行其职责。(2)要准确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就要严格要求鉴定标准。房屋鉴定要求的专业性技术很强,各单位要掌握安全鉴定的规范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标准,能够有效的做出鉴定报告。要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和要求的鉴定,除了标准,还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标准。(3)对于鉴定报告,要统一管理,建立案卷,规范管理。为确保鉴定报告文书的法律效力,要加强对鉴定报告资料的管理,各单位要从第一项收集资料开始,直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整理全部资料结束,确保规范资料的管理。申请安全鉴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鉴定房屋的有关事宜。涉及房屋损坏所产生纠纷的,应由双方到场,共同向有关单位提起申请鉴定,提供双方的有关资料证明等有效证明。涉及司法纠纷案的,须由司法部门提供有关鉴定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结束语

房屋建筑是人们生活、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是人们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因此,相关人员要重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妍,韩晓伟.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问题[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4,(4):16-18.

[2]战国冬.浅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基本特性与常用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