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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原生数字期刊 Open Access期刊 比较研究
[分类号]G255.75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Internet的普及,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载体相同,均借助互联网传播,同时两者出版模式、版权形式等又不尽相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易混淆,为了便于图书馆及读者对这两种电子期刊的整合利用,本文对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进行比较探讨,以加深对这两种期刊的全面认识。
1 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概览
1.1 原生数字期刊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在线阅读已逐渐成为读者的一种阅读行为,由于多媒体技术的深入发展使在线出版成为可能,在此情况下一种新型期刊――原生数字期刊应运而生。原生数字期刊(the born-digitaliournal)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完全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组稿、审稿、制作、出版、,并以计算机网络(Internet)为传输工具,而没有相应纸质印刷版或其他类型电子版的,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编号或日期标识的连续性电子出版物。所谓纯网络杂志、纯网络期刊、纯网络电子期刊、纯电子期刊、电子杂志等均属于原生数字期刊范畴。
1.2 Open Access期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期刊危机”的蔓延,对人们正常的学术交流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此人们提出一种新的出版模式――开放获取,目的是让全球读者可以免费获取期刊论文,免费分享最新的科研成果。根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BOAI)定义,Open Access期刊可理解为一种经过同行评议的、网络化的免费电子期刊,允许任何用户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链接或索引其期刊全文。
2 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比较
2.1 产生背景
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产生背景不同,原生数字期刊是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多媒体技术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传统期刊仅以文字图像形式传播知识,单调、缺乏动态性与灵活性,而原生数字期刊以文字、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传播知识,提高了传播效率,尤其对于传播强调事物变化过程的知识,可以增进读者对知识的深入理解。
Open Access期刊则是在“学术期刊危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的学术期刊危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Open Access期刊的出现,使广大科研人员可以借助互联网免费获取学术论文,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促进学术的开放交流。
2.2 发行方式
原生数字期刊借助计算机网络,仅以在线形式出版发行,节省了大量纸张,降低了期刊发行成本,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
Open Access期刊,根据BOAI定义可将其分为无延时Open Access期刊和延时Open Access期刊。无延时Open Access期刊指Open Access后立即将其公开,此期刊一般仅以网络形式出版发行,可称其为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同时具备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优点:作为原生数字期刊,仅以网络形式出版,环保高效;作为Open Access期刊,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免费获取最新的科研信息,促进了科研成果的及时有效传播。如BioMed Central(BMC)出版的期刊,可称其为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没有固定的出版期限,论文一经录用,立即通过网络出版发行且没有相应的纸质版,这种出版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生物医学信息的传播。延时Open Access期刊,指后并不提供及时免费访问,而是延时一个月或数月再免费开放给广大读者,此类期刊一般为传统纸质期刊,为了提高期刊的影响,数月后再将期刊的电子版免费开放。
2.3 出版模式
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具有不同的出版模式。原生数字期刊强调仅以网络形式出版发行,其出版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①读者付费订阅出版,这和传统纸质期刊相似,采取基于读者付费订阅的模式进行出版。如原生数字期刊Journal of Turbulence,从2000年创刊至今一直沿用读者付费订阅的出版制度:②作者付费出版,原生数字期刊中存在部分Open Access期刊,此类期刊采取与Open Access期刊相同的作者付费出版制度;③机构资助出版,原生数字期刊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期刊并不为广大用户所熟知,出版发行面临一定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应受到相关机构的资助。
Open Access期刊一般采取作者付费的出版制度,期刊广告、机构赞助、作者付费构成了Open Access期刊出版商的收入来源,其中作者付费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2.4 版权形式
版权属于出版发行一个作品的专有权,是精神权和使用权的结合,精神权指作品通过正当方法被应用,版权焦点主要集中在使用权利上。
原生数字期刊强调的是期刊的出版发行方式――仅以在线形式出版,其中存在部分Open Access期刊,版权形式与Open Access期刊相同。原生数字期刊可以有效地降低期刊的运营成本,出版商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以原生形式出版期刊,但不一定会选择以OpenAccess形式出版。原生数字期刊中存在许多非Open Access形式的期刊,其版权形式和传统纸质期刊相似,由出版商占有版权,出版商占有作品的使用权及商业开发权,读者在支付给出版商一定的货币后才拥有作品的使用权。
与原生数字期刊不同,Open Access期刊强调期刊的免费获取,它的版权主要有4种形式:作者完全保留版权、作者保留版权、作者部分转让版权给OA出版者、作者完全转让版权给OA出版者。
2.5 质量控制
在质量控制方面,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大多采取和传统纸质期刊类似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只是在评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
原生数字期刊可分为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和非学术原生数字期刊。非学术原生数字期刊一般由编辑直接评审,不组织专家评审,作品符合办刊宗旨、具有一定意义即可出版发行;对于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它的评审
制度目前暂未统一,部分专家主张采取专业的、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匿名的”是指被审稿件作者的名字和评议人名字均不告知对方,以保证评议人“只对文稿不对人”,外部人指评议人与作者关系较远,采取这种制度能有效克服审稿中非理性因素作用,更具客观性。
Open Access期刊强调期刊的免费获取,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大多经过同行审议,论文质量有一定的保证,其中有部分期刊执行的是开放的同行评审制度。如BMC出版社要求将论文的初稿、评审人员的意见和签名、作者的修改稿连同论文的最终稿同时在网络上公布,把各自意见公开化,力求评审过程透明化。原生数字期刊专业的、隐名的、外部人评审制度和OpenAccess期刊开放的同行评审制度两者看似矛盾,其实不然。隐名评审强调克服审稿过程中非理性因素;开放评审强调审稿的公开化透明化,两者是从不同侧面促进评审公开、公正。综上,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比较分析可概括为表1所示:
3 原生数字期刊与open ACCeSS期刊发展的侧重点
3.1 原生数字期刊与Open Access期刊的发展趋势
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是在不同的背景下产生的,原生数字期刊强调的是期刊仅以网络在线形式出版发行,Open Access期刊强调的是期刊的免费获取,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呈现出彼此包容,相互整合的态势。
3.1.1 原生数字期刊与Open Access期刊的整合趋势
就学术交流传播而言,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会进行整合形成一种新的期刊――原生Open Access期刊,它同时具备原生数字期刊和Open Access期刊的优点,可保证科研信息及时、有效、免费地传送给广大科研工作者,是一种较理想的学术交流期刊。如John Wiley出版的Open Access期刊European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Power在2011年将以online only形式出版,变成原生Open Access期刊。
3.1.2 原生数字期刊多媒体化 就学术传播效果而言,目前原生Open Access期刊大多仅以文字和图像形式传播知识,不排除未来学术型原生Open Access期刊会加人多媒体元素,实现抽象的知识形象化传播。如原生Open Access期刊Electronic Letters on Computer Vision and Image Analysis由于没有纸质的限制,允许作者在文章中加入音频、视频动画等进行动态的演示。国外学者Cliff McKnight和Sheila pricet曾对1010个不同专业的科研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科研人员认为有必要在文章中加人多媒体元素。
3.1.3 传统出版商加入原生数字期刊出版行列 就出版发行经济性而言,目前大多数期刊出版商只发行纸质版或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发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显示技术的改进,一些传统出版商开始考虑进入原生数字期刊的出版行列。如著名期刊出版商Elsevier已在化学领域出版了一份原生数字期刊一Combinatorial Chemistry-an Online Journal。有了传统期刊出版商的加入,原生数字期刊的论文质量会得到一定提高。
3.2 原生数字期刊长期保存和综合利用
3.2.1 原生数字期刊的长期保存原生数字期刊载体特殊,仅以网络形式出版发行,作为人类重要的知识文化遗产,如何进行长期保存,在软硬件技术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原貌及可持续利用等问题成为目前的关注重点。
理论方面,国内学者毛有桂,苏秋侠分析了电子期刊的3种存取形式:联盟存取、开放存取和永久存取。国外学者Maggie Jones论述了电子期刊保存的重要性,并分析了目前的几种期刊保存模式;HyuckbinKwon等介绍了数字信息保存项目NDIIPP。实践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相关机构和高校图书馆通过构建数字仓储(Digital Repository)对原生数字期刊等原生数字信息进行组织、管理和长期保存,以确保原生数字期刊长期使用,如DSpace、Fedora、EPrints、DAITSS、LOCKSS、aDORe等。我国于2002年10月启动了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直接指导和规范各个数字图书馆项目的资源加工、描述、组织、服务和长期保存。
国内外众多学者从理论上论述了原生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实践上国内外已进行了众多的原生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项目实践。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原生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平台较多,如Legal Deposit、e-Depot、digital archive等,国内外Open Access期刊应用平台也较多,如J-State、OpenJ-Gate、DOAJ、SciELO及国内的Socolar,但学术原生数字期刊的出版平台或学术原生数字期刊的出版平台仍然缺乏,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具有,如英国的BMC、俄罗斯的EJTA。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出版平台或出版平台至少具有两点重大作用:①凝聚和吸引一部分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加入这一平台,形成集群效应,宣传原生数字期刊,扩大学术原生数字期刊的影响力;②提供一个原生数字期刊出版平台,方便传统期刊出版商由纸质出版向纯网络出版的转变,符合低碳经济的总体要求,我国目前也亟需建立一个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出版平台或者学术原生数字期刊出版平台。
3.2.2 原生数字期刊综合利用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权利价值
一、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权利是与著作人身权等值的一个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的规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最基本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因此,我们若要探讨作品精神权利的起源,则必然要从著作权的起源说起。
有关著作权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以他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包括作者在内的一切艺术创作不过是对自然界的鹦鹉学舌一般地机械模仿。[1]在他们看来“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创,他的一切工作、劳动只是被动地、消极地遵循着客户或者委托人的指示与要求。”[2]直到后来,一批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米开朗琪罗等)开始尝试将科学知识运用于劳动中,以使其艺术创作更加逼真。到18世纪中后期,随着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浪漫主义的兴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创性、灵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内涵,作家(author)与创作者(creator)逐渐成了同义语,其工作也被肯定为是一种创作活动。人类社会出现了倾向对作者自身关注的学术思潮,此外,由于印刷术的产生使对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继1710年英国《安娜法》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对其创造性的劳动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存在差别的。这就注定了他们后来在作品精神权利立法方面分道扬镳。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赋予作者专有权,旨在激励作者创作热情,从而为社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而激励的最好方法便是对作者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英美法系“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立法哲学使得著作权立法偏向了对作品经济权利的关注。然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则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立法指导思想,强调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创作作品这一事实而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这一“天赋人权”进行确认和明确而已。这种“个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对人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后来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权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他认为:著作权由两项内容构成,一是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所有恶意及拙劣地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3]不可否认,莫里洛对著作权本质的认识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许多大陆法系的学者(如吉尔克,皮奥拉·卡塞利,约瑟夫·科勒尔等等)也都对著作人身权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持一元论的代表,吉尔克极端地认为著作权中仅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抹杀了著作权经济性的主张固然有其有失偏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使我们对著作人身权或说作品的精神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一位对著作人身权理论起到奠基作用的学者当属皮奥拉·卡塞利,他将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格权作了很好的区分。他指出,作者个人性质的权利不产生于一般人格,而产生于创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为这种权利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点的其他个人性质的权利:它们能够以作品为对象、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们不以作品的创作为依据,但属于人身权利的总的范围。[4]就这样,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赋人权”为旗帜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对作品不但应当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应当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5]对作品精神权利加以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
二、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基础
大陆法系的学者之所以能在百家争鸣之后达成一个共识——应当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正是建立在“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存在合理性进行论证以及对其价值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的。价值即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它指明了客体存在的意义。
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学价值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大多通过经济报酬来鼓励作者创作,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是特别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通过创设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来激励作者的创作。英美法系以“社会本位”为立法指导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作用往往被忽视了。
主张精神权利具有激励作用的学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权利能实现人格利益为由,如“著作权制度中相对于作者人格价值实现较小的作品来说,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对于作品创作的刺激完全超过经济权利。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许多作品之所以被创作出来,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创作动机。”[6]其实,从经济报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权利的激励功能亦不能被忽视。如版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提高创作质量和适当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业的商标一样,作者的署名会和作品的销量、价格形成直接的联系。版权法赋予作者的发表权也与作者经济收益相关,因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其它的著作财产权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都保障了作者有进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为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利益存在相当的相关度,对精神权利的立法保护也必然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激励作用,这也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经济学价值的表现。
2.文化价值
一国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社会上存在物质主义盛行、极端个人主义、严重信仰危机的现实。因次,发展文化事业,振兴文化产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文化产品,无疑是必要和紧迫的。
作为文化载体的作品,其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品是一时期文化的再现和反映,同时也能促进文化的繁荣和传承;反过来,文化的繁荣又将给作品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发展的动力,最终促进作品的创作。以作品为媒介,作品精神权利与文化之间也产生出一衣带水的关系。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有益于社会中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会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除此之外,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从而使大量优秀的作品得以源远流长。只有对作品精神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类优秀的精神食粮不被恶意歪曲,使其承载的文化得以客观完整的传播和传承。
因此,加强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在为繁荣人类的文化而努力,对文化领域的劳动者给于尊重和保护,才能使人类的精神文明继续蓬勃发展下去,这即是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所在。
三、各国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尽管法国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学说影响,大陆法系国家都逐渐接受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但在各自的立法实践中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类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采取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分开保护的立法主义,在学界被称为“二元论”。具体规定是:经济权利可以与作者人身分离,在商业流通中可以自由转让或者由作者放弃,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而精神权利则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也不能转让和放弃,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转移至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7]持此立法主义的国家还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
另一类则是采取“一元论”立法主义的国家。著作权被看作是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有机复合体,无法加以分割,只有将作者精神权利和作者经济权利放到一起,视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才能更全面的发挥其保护作者的作用;精神权利并不永恒受到保护,而是与经济权利一起享有同样的保护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权可以整体转让于继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不得转让。[8]“一元论”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还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深受功利主义哲学“社会契约说”影响的英美版权法,从一开始就将作品精神权利排除在了版权法之外,但随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的签署,英美法系版权立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上才有改观。
英国是版权法诞生地,却直至1956年出台《英国版权法》时,在第43条才明文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的部分权能,至1988年,英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版权法,该法第四章才详细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作者享有确认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反对“冒名权”、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不过1988年《版权法》又为上述权利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先声明为前提,声明可以采用单独通知的形式或作为版权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约束接到通知或依据该版权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改动作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损害时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等等。美国最早的版权法同样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吉姆案”在美国版权法中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案件,因为在该案中,美国法院第一次承认了有关精神权利的案由。尽管该案并非像精神权利的倡导者所希望的那样使国会完全接受精神权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机关对精神权利的态度开始渐渐好转。至1989年,经过100多年的争论,美国最终决定加入《伯尔尼公约》。公约确立了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这促使美国国会接受了精神权利这一概念,美国1990年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英美法系版权立法经历了从不承认作品精神权利到对其加以有限保护的转变。尽管这种保护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而言,无论在权项设定上还是在适用主体上都受到诸多限制,但毕竟已是法制发展中的进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作品精神权利在英美版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过这种权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普通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般人格权,通过假冒之诉、侮辱之诉、合同之诉、反不正当之诉等等,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样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国际版权领域中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
在国际版权领域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的公约是192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与作者财产权利无关,甚至在该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对于他人篡改、删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损害作者名誉声望的行为,有权制止。”该条明文确立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立场,开创了国际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先河,对西方诸国版权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入该公约而不得不修改本国版权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作品精神权利被排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没有新的规定,完全适用《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结语
综观国际社会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体现出很强的主观性。无论是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价值判定上,还是对其具体权能的认定上都体现出这一特色。但无论如何,作品精神权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抹杀的,对作品精神权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82期,2000年3月。
(4)参阅皮奥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译,马尔吉耶里出版社和都灵,UnioneTip.都灵出版社,1927年,第42页(注释1)和第58页。转引自:杨延超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6)冯小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第288页。
[关键词]MOOC;信息咨询;学科馆员;信息素养;开放获取;版权
MOOC, 也称MOOCs,英文名称为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中文名称为慕课,由华南师范大学焦建利教授为其命名。MOOC以开放、共享为理念,打破传统意义上的教育体制,任何人在任何条件下只要通过网络注册,即可参与MOOC课堂学习知识。[1]2011 年, 美国斯坦福大学首次推出MOOC;2012年,mooc以迅雷之势蔓延全球,2012年也被称作mooc元年。当今最具影响力的三大mooc平台为Udacity、Courser、EdX,2013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相继加入EdX,同年7月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加入Courser。高校图书馆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广大师生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服务,MOOC的在线学习模式冲击了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图书馆阅读,又为知识信息来源开创了一个新途径,这给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提出了挑战,如何融入高校MOOC 建设并为用户提供这些开放资源和相应服务,有待我们探讨。
1、高校图书馆参与MOOC建设有其优势
数字信息高速发展,MOOC在线学习模式对高校师生的信息素养和信息分析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信息资源的集中区,具有向老师和同学提供信息资源(如所需中外文数据库和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开放借阅纸质文献等)和培养其信息素养技能(如开办电子资源使用培训讲座及文献检索课等)的职责义务,因此,图书馆担当了MOOC学习和教师学生之间的中介者,图书馆负责搜集MOOC的有关信息并加以分类分析整理,然后向师生宣传推广。
1.1资源优势
图书馆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为主的馆藏体系,发展成电子资源和纸质文献并重,并引入数字图书馆技术,因此,图书馆资源可以通过多种检索渠道获得。拥有海量信息资源并且通过一定方法和程序获取是MOOC产生的重要条件。MOOC为学生获取知识开拓了一条新途径,学生可以方便快捷地学习开放型信息资源。MOOC离不开科学有序加工过的、高度概括提炼的信息资源,尤其数字资源要求更为精准和前沿。[2]MOOC自身无法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和挖掘,达不到资源需求的目的,而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信息组织和存储机构可以对信息资源进行再次加工,为MOOC提供重要信息资源服务。
1.2服务对象的共同性
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读者,读者是图书馆工作服务的中心,而MOOC针对的服务群体是学习者,在高校这个大环境里,读者和学习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图书馆是读者学习知识的一个实体场所,MOOC是学习者获取知识的一种网络场所,由此可见高校图书馆和MOOC的服务对象具有共同性。
1.3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图书馆馆员是由专业的参考咨询人员和情报检索人员组成,这为解决MOOC在利用信息资源遇到难题时提供专业人才支持,[1]具有一定能力的图书馆员也可以作为教育者的一分子参与MOOC的创建与制作,壮大MOOC教师规模。另外,高校图书馆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对资源进行建立与分级、开发应用专业技术软件,为构建MOOC平台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
2、高校图书馆信息咨询参与MOOC建设面临的挑战
MOOC初具规模仅有几年时间,国内外图书馆对MOOC还没有开展深入研究。2012年,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图书馆馆员Brian Mathews 发表博文,认为馆员可以参与MOOC建设,此举能够提升图书馆的地位。[3]国内图书馆界也同样关注MOOC,MOOC冲击了传统的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对图书馆提出了匹配MOOC高水准教学的高信息保障要求。[4]现阶段信息咨询服务面对MOOC浪潮的冲击仍然处于被动地位。
2.1信息咨询较之MOOC信息资源单一
读者通过图书馆信息咨询得到获取信息的途径,信息咨询服务顺利开展的基础是读者主动获取的要求,一方面,现阶段图书馆信息咨询馆员大多并非学科馆员,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针对读者的信息获取往往做不到系统性概括和全方位挖掘,导致参考咨询服务不能让读者十分满意;另一方面,高校图书馆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订购的电子资源有限,不可能包罗万象。MOOC资源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背景,质量有保障,MOOC的课程节点一般8-12分钟,持续30-45天的时间,留给学习者足够的时间去思考消化,而且课程视频设置科学,随时会有问题和作业弹出,只有回答完毕后才会继续播放,避免传统网络课程“课程继续,人不知所踪”的现象发生,MOOC微视频教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可操作性,对学习者完成既定目标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5]
2.2信息咨询对MOOC存在版权限制
图书馆信息咨询所订购的数字资源,在版权协议和许可范围内仅限于本校老师和学生使用,校外学生无权访问。MOOC提倡资源开放获取,但是面对全球千余万的注册学生,第三方版权所有者如果和教师达成使用许可,将会面临成本危机。因此,MOOC大部分学生是无法使用图书馆订购的信息资源的,甚至教学材料的使用也会因版权而受到限制,图书馆电子资源是否能为MOOC服务及信息咨询馆员是否能为MOOC提供版权咨询,MOOC对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3、高校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面对MOOC的创新之路
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因为人员素质、资源数量质量、版权限制等诸多因素无法充分对MOOC发挥其作用。因此,高校信息咨询服务应该积极调整自我,进行改革与创新,寻求与MOOC共同发展的新路径。
3.1积极引进学科馆员,嵌入MOOC服务
现代化参考咨询的主力军是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深厚的研究基础并为专业学科提供特色咨询的馆员。[5]因此,信息咨询学科馆员已不是传统服务的“数字参考咨询员”,一方面,不仅要求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熟悉MOOC的特点,在MOOC中注册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内容,为老师和学生提供专业解答;另一方面,要求信息咨询学科馆员参与MOOC教学制作团队,全称动态调研MOOC课程,为其搜集、整理、聚类、分析信息资料,并针对学生需要主动为其查找和推介,做到MOOC与信息咨询服务的无缝嵌入。
3.2开设信息素养MOOC课程,提高学习者信息利用能力
MOOC环境下,图书馆在信息素养教育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学习者需要较高的信息素养,才能应对丰富多样的MOOC信息资源。馆员介入 MOOC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开设自己的MOOC课程[6],图书馆参考咨询部门可以通过开设MOOC课程,将信息咨询常见问题与图书馆网站部分内容整合成一门MOOC,另外将文献检索课制作成MOOC,[7]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讲授和交流,帮助有信息获取需要的学习者更好地利用信息资源,提升他们的信息素养。针对注册的小范围学生,信息咨询馆员还可以开展“翻转课堂”,要求学生网上自主学习模块内容,然后在课堂上进行统一辅导和答疑解惑。
3.3鼓励资源开放获取,满足MOOC信息多样性需求
开放获取资源,即Open Access,简称OA,特别是学术论文或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允许任何用户用于任何合法目的。在MOOC形势下,教师和学生可能使用到形式多样的资源,而有些资源因为版权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取,因此,教师和高校图书馆参考咨询部门联合推动资源开放获取势在必行。首先,信息咨询馆员可以收集整合免费资源,依据学科分类建立开放获取资源数据库和基于网络的学科资源导航。其次,及时跟进并收录本校教师的MOOC课程,在国际上形成知识联盟。再次,把MOOC的默认状态设置为开放获取,这就要求MOOC平台的供应商许可服从于高校事先的任何许可。教师和参考咨询馆员的联合推进资源开放获取,可以使学习者利用各种网络查询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
3.4关注版权和合理使用,推进无障碍使用信息资源
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还不能单独清理MOOC版权,尤其是在人们知识产权法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情况下,MOOC资源一味依赖开放获取资源或内部资源是不现实的,因此,图书馆信息咨询部门可以与学校相关部门合作,指导教师在版权许可范围内使用和合理使用法则,一方面,信息咨询馆员可以和第三方协商,寻求教师所需要的、非版权许可范围内的资源授权;另一方面,提倡资源合理使用。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此基础上,国内外高校图书馆可以联合起来与出版商谈判,平衡好MOOC平台商、出版商、教师、图书馆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创建一种新型的访问渠道和议价规定,来扩大资源的使用范围。
4、小结
MOOC和信息咨询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倡导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对教育资源的优化开发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离不开高校图书馆。MOOC刚刚兴起,还不是十分完善,图书馆的信息咨询服务要立足于“专家”的优势,了解熟悉MOOC的设置体系,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提升信息咨询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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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献传递 知识产权 数字版权管理 图书馆经费 Z39.50协议 web2.0
[分类号]G252
1 引言
伴随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飞速发展,文献传递已成为图书馆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方式。它大大降低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成为深受用户欢迎的服务形式。国外图书馆文献传递历史早于我国,其文献传递理论研究也较丰富,因此,介绍国外图书馆文献传递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图书馆开展文献传递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外诸多图书馆学专业期刊中,Interlending&Docu―ment Supply一刊是文献传递领域的核心期刊,基本可以反映国外图书馆文献传递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因此,本文主要对Interlending&Document Supply2000―2008年间发表的文献传递方面的论文进行归纳、分析,以期对我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有所启示。
2 关于文献传递的障碍研究
2.1 知识产权与文献传递的相关性研究
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文献传递服务的质量和速度,但也限制了信息的自由流通。这是因为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或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将导致信息所有权和公众信息获取权之间失去平衡。Mike McGrath认为当前欧美等国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①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使用;②由于出版商对政府的游说,欧美政府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法。如美国自1790年诞生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后,美国国会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法,至今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已经延长至个人作品为生前加死后70年,公司作品为95年。舆论认为这是受到大媒体公司不断游说和施压的结果。Joachim Schopfel认为法律是经济问题的现实反映,而各种专业信息,特别是科学、技术、医疗信息已成为市场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就是为了解决各方利益冲突。而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意识到学术研究信息的传播是一个国家教育、科学研究和发展的关键,应将公众信息获取权及学术研究需求纳入利益方范围。
Paula Dehlez等学者对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图书馆(Delft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U Delft)文献传递业务中各类型文件数量进行统计,发现PDF文件所占比例已超过80%(截止到2004年),该数据表明电子文献传递活动越来越活跃,但同时也将面对复杂的数字文献版权问题。他支持各图书馆与电子资源出版商以对话的方式进行协商,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国外学者对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系统在文献传递中的作用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工具,另一方则认为“完全无用”。Andrew Braid对大英图书馆与Elsevier(学术期刊出版商)合作并使用新的DRM软件情况进行观察后获悉:新的DRM系统控制了用户的非法下载,从而保障了文献传递的安全性;但同时严格的DRM系统也限制了各个图书馆之间的学术出版物传递。这将导致馆际之间学术出版物的交换出现危机,破坏原有的稳定合作关系。因此,Andrew Braid认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应用,应该在上述两种观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总之,国外学者一般支持“寻找平衡点”的观点,即不宜采取法律和技术等过硬手段解决图书馆与出版商之间的版权矛盾。
2.2 图书馆经费对文献传递服务影响的研究
经费一直是影响图书馆文献传递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大图书馆纷纷制定各种策略,希望能够减轻由于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和电子全文的采购等问题所造成的经费压力。如大英图书馆管理层建议以商业模式运营某些部门或服务,这些部门包括大英图书馆的文献提供中心(British Library Document Supply Centre,BLDSC)及该中心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以便所获的额外收入能够抵消自动化设备的部分开支。但Mike McGrath认为各种商业运作模式都不利于文献传递服务的开展。如Google Scholar提供的快捷免费下载服务,将导致图书馆的收费文献传递服务需求量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下降。同时多个图书馆所采用的“big deals”(捆绑式电子期刊库交易)策略也难以为继。主要原因是“big deals”采取捆绑式运作,是一种不平等的商业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版商获得了巨大利润,而各图书馆将会陷入高成本与低利用率的困境。这对图书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如何保证支付了高额费用所订购的新期刊恰恰是所需的核心期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Mike MeGrath认为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文献传递系统要比订购新的期刊更有效,而且能更好地满足校园日益增长的研究需求,从而减轻图书馆的经费压力。Joachim Sehopfel和Jae-queline Gillet则建议在和出版商谈判过程中,各图书馆应向出版商阐述自身的要求,以核心电子资源、市场环境及供应方的服务标准作为谈判的主要内容,如提供摘要和提供全文的售价应该有别等。
2.3 文献传递的全球化服务标准相关研究
Mauriee B.Line认为文献传递的工作效率较馆际互借高,但文献格式、搜索方式、应答系统、馆员操作程序等规则存在差别,因而导致用户无法准确及时获取所需信息。随着网络化和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文献传递的标准问题也逐渐成为探讨的热点。Z39.50协议是一种在客户/服务器环境下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库检索的通讯协议,目的是解决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换问题。尽管Z39.50经过了多次升级,但由于不是所有的图书馆都努力执行该标准,因此还是无法真正消除信息检索时各大图书馆之间的交流障碍。Niels Mark也认为虽然数据库的搜索引擎功能刺激了服务标准的发展,Z39.50也很早就已经被提出,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标准并不成功。因此,制定统一的全球化服务标准尤为紧迫。
3 关于新技术的应用与影响研究
3.1 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影响
Paul Genoni和Margaret Jones认为图书馆文献传
递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文献所有权、文献定位及传递机制三个关键因素,但信息通信技术革命促使这三个因素不断变化。各大图书馆与其他机构都强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文献定位和传送的工作,但对文献所有权和馆藏方面的关注度相对较低。Joachim Schopfel和Jaequeline Gillet则将信息通信技术在文献传递的应用划分为前台办公系统与后台办公系统两大类。前者是指由搜索引擎、网络接入口、浏览标准、电子邮件程序和PDF阅读器等技术所构成的办公系统。自动化的前台办公系统使得用户对人工方式的前台咨询依赖越来越低。后者则是从事文献传递工作人员进行文献定位并进行数据库管理的集成系统。此外,后台办公系统还承担着确保整个电子传递过程的安全责任。
信息通信技术改变了图书馆的工作流程,但也给图书馆的人力资源结构带来了一定的变化。Anna Va-glio和Manuela D’Urso对意大利米兰博科尼大学图书馆使用新的自动化系统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从事文献传递工作和流通部门的职员情况随之发生了变化,如计算机技术人员的需求猛增,而一般职员人数骤减,图书馆的员工培训着重于信息技术的普及等。
3.2 web2.0的应用与影响
web2.0并不是一个突然的飞跃,它更多的是一个糅合社会、商业和技术发展等相关因素的集合。网络馆际文献交换系统(Network Inter-Library Document Exchange system,NILDE)即是典型案例。web 2.0为终端用户提供了友好界面和较高的服务水平,使得NILDE的用户数量不断上升。此外由于NILDE遵守高标准和公平服务的原则,真正促进了资源共享。因此,Silvana Mangianracina等人认为,如果各图书馆都遵循NILDE的原则建设一个良性循环的网络,将更能提高自身价值。
3.3 文献电子化与网络化对文献传递的影响
Golnessa Galyani Moghaddam等通过对印度科学理工学院利用学术电子期刊进行个案研究,从阅读方式和获取方式两方面证明了PDF格式的电子文献更能够满足用户的研究需求;同时指出,如果用户能够在任何时间通过他们的个人电脑免费获得电子期刊,那么这将是电子化和网络化最吸引用户之处。电子化与网络化对文献传递的应用与影响具体还包括:
・影响文献传递的市场。一方面,文献传递在公共领域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数字图书馆依然是市场的非主流,但是大规模的电子化进程还是对文献传递服务的开展造成了影响;另一方面,具有商业性和全球性的文献传递公司,如Infortrieve公司,提供着高质量的文献传递服务,但是价格昂贵,致使只有能够承担该费用的用户或群体可以优先获取科学性文章,而其他终端用户却无法获取,这将导致数字鸿沟的不断加深。
・传统文献传递服务影响。多方研究趋向于同一个结论:传统文献传递服务的需求量将持续下降。Rose Goodier和Elaine Dean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电子期刊订阅量的日益增加是导致英国专业图书馆的传统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下降的重要因素。Cherifa Boukaeem-Zeghmouri等认为传统文献传递需求量持续递减有4大主要原因:①STM(Scientific,Tech―nieal,and Medical)出版商日益递增的在线全文数据库;②越来越多馆藏的数字化与网络化;③搜索引擎有助于获取网络上的开放资源;④医学用户群的研究资料数字化。
但也有学者对现状保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某种程度上传统文献传递仍将维持正常需求量。Mercedes Echeverria认为由于现今的全文电子文献仍然无法像印刷型文献那样最大限度地供用户获取,从而无法完全满足研究者的需求,因此传统文献传递的需求将继续维持。Stephen Abram也指出对需要寻找高质量学术信息的高校学生和教员而言,图书馆或专业信息机构的国际文献传递能够提供该项服务,而互联网则无法满足该项特定需求。
总而言之,新技术给文献传递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但图书馆不能忽略“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Janet Teresa Zambri强调,无论技术如何进步,所有的一切都依赖人的参与。我们作为图书馆员必须以用户需求和图书馆管理作为工作基础,两者缺一不可。
4 关于文献传递未来的研究
Paul Genoni认为,未来的图书馆将进人“后现代”时代。由于预算限制和电子馆藏的更新,图书馆将停止扩建传统馆藏;多元化联盟会员制将是合作的主要模式,没有任何一个图书馆能够置身其外;一套完善的收藏与服务标准将提高文献传递服务的质量。而未来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将从多方面满足用户的需求,从而提升用户的期望指数。
4.1 新型服务模式与内容
对于一个组织(企业或其他群体)而言,自身潜能的发挥离不开知识,应将图书馆纳入组织知识管理战略中,并且与图书馆或其他信息中心建立友好关系。其中文献传递服务被认为是建立这种关系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桥梁之一。
未来新型文献传递服务模式与内容都应体现“用户至上”的理念。Joachim Sehopfel和Jacqueline Gillet认为未来的文献传递服务应包括如下内容:能够为用户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包括在线资源、灰色文献等);能够提供简单的操作和获取方式;能够提供及时的服务;能够明确免责条款(确保活动的合法性);能够协调后台的管理控制服务并且保障信息资源的可用性及合理收费等。同时,各图书馆文献传递的策略应该是重点收藏、放弃收藏及资源网络化共享三个方面,其中资源网络化则是综合性战略。资源网络化共享模式能够解决用户对内容高质量和高数量的需求,同时也能解决某个单一组织的经费短缺问题。
Ari Muhonen认为在为用户传递有价值的文化信息的基础上,也应提供配套的服务方式。如英国许多公共图书馆近年通过网络借阅方式向市民开放馆藏,并提供指定文献配送上门服务。这种新颖的服务方式获得了市民的好评,并能够提高市民识别和获取文献(指目前无法获取的文献)的能力。
4.2
文献传递工作人员职责的转变
文献传递服务的成功主要依靠图书馆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经验。在信息化背景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活动仍将活跃并且贯穿整个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但这两项业务工作者的服务范围将有所变化。Avril Patterson认为从业人员的工作重点将由“提取和传送”转为“搜索和发现”,以满足用户的各方面信息需求,如为用户提供自助获取、完整超链接等新颖服务。同时他们的工作应达到如下要求:①提高自身对用户的认识;②对其所提供的文献版权问题必须确认无法律责任;③认真反复考虑其在线商业服务和其公共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与商业出版商之间的较量;④加强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技术应用;⑤进一步推进开放存取业务;⑥推动资源共享网络的建设。
4.3 文献传递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文献传递的未来充满了挑战与机遇。尽管许多专业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业务都发生了变化,但两者在公共图书馆仍然维持着“打杂”的地位。该问题已经引起了众多公共图书馆的注意,各馆也希望通过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这一难题。由于新技术和新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工作会逐渐减少,但文献传递工作不会终止,只是从以往的工作模式转为对新技术的应用,从而寻找新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新渠道。B.L.Maufice、Elda-Monica Guerrero、Mary Jackson等对文献传递的挑战与机遇做了如下描述:①文献传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出版商或版权持有人进行授权谈判,争取在购买获取信息权方面达成双赢的局面;②对发达国家而言,这是一个图书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源本身的贫乏、时间限制等因素,只能接受昂贵的价格,或是放弃获取信息的权利;③图书馆管理员能够确保用户在使用文献时,是合理和属于个人使用的,不能够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④更多用户将被授权允许进行目录搜索,并能够获得所需文献;⑤未来几年,基于国际馆际互借的ISO的标准框架将得到完善,在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的工作中都能够有统一的标准协议。因此,有远见的图书馆将更致力于用户界面、专业门户等一切能够为用户提供最好服务的建设,其中包括文献传递。
关键词:融资方式;华谊集团;中影集团;金融贷款
一、电影融资渠道介绍
我国电影业主要使用的电影融资方式有八种:金融贷款、版权预售、政府出资、电影基金、间接赞助、个人融资、广告投入、风险投资、以及海内外企业投资等。随着电影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香港、美国、日本、韩国、英国、荷兰、加拿大地区的资金也逐步进入中国制片领域。而随着这些资金的逐步进入,单一的资金制作的影片比例已经越来越小,混合资金运作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电影融资的主要形式。
二、案例分析
(一)广告投入的代表——华谊集团。
华谊公司与冯小刚合作的多部电影,如《手机》、《大腕》、《天下无贼》等将广告投入这一融资渠道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以新片《非诚勿扰》为例,影片5000万投资里有一大半是来源于广告收入。(另有招行的独家贷款。)在过去的几年中,华谊兄弟保持100%增长率,占据了国内制片市场40%的份额、电影发行市场30%的份额。从2000年至今,华谊兄弟先后获得来自太合集团、TOM集团、雅虎中国、分众传媒等机构的资金总计4亿多元,这些资金保证了华谊兄弟能够持续不断地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2009年,华谊兄弟正式上市成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院长张会军认为,“华谊”兄弟的上市将为国有公司的新一轮发展带来契机。
(二)海内外企业投资代表——中影集团。
由韩三平领导的中影集团把我国的国营制片厂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仅08年一年,中影集团发行的影片票房总收入高达27亿元,占全国票房总产值67%。中影集团以独家、联合、、协助等不同形式发行了国产影片150部,共产出票房19.5亿元,比07年狂增10亿元,全年8部过亿影片中影集团参与。从08年的《赤壁》到09年的《建国大业》,有了中影集团在背后做力盾,影片吸引到许多国内外的影视公司融资。拿《赤壁》为例,总投资额8000万美元的影片投资方包括中国电影集团、美国狮门山制作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大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日本AVEX、韩国Show-box等11家单位。该片采取“主打中国文化、集合亚洲资源、全球营销”的制作模式,涵盖了国有、民营、社会、境外等多种渠道的资金,影片上映不到一周内地票房即突破1.5亿元,创造了新的记录,同时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等地上映后均位居首周票房榜之首。
此外,以《建国大业》、《长江七号》、《宝葫芦的秘密》、《投名状》、《面纱》、《玉战士》、《风云2》为代表的一批影片,就吸引了美国、芬兰、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一批具有国际声誉的著名制片公司。中国电影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打好全球营销的王牌,中影集团自然稳坐我国电影业的龙头宝座。
(三)银行金融贷款。
在金融贷款这一融资渠道方面,目前已有招行、交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介入文化产业融资市场。北京地区文化产业融资气氛活跃主要与大环境有关,目前北京市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获得商业银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10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北京银行以版权质押方式为华谊兄弟提供一亿元的电视剧打包贷款,共14部456集电视剧,包括张纪中的《兵圣》、胡玫的《望族》、康洪雷的《我的团长我的团》等。为控制风险,北京银行与华谊兄弟约定,银行贷款不能超过其投资总额50%。08年,北京银行还为《画皮》提供了1000万元版权质押贷款。在这个项目上,北京银行不仅在贷前对借款人提出严格的用款计划、还款措施,采取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有效的担保措施,贷中、贷后还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截至2008年9月末,北京银行累计审批通过文化创意企业贷款46笔,8.53亿元。《长江七号》、《赤壁》、《深海寻人》、《白银帝国》、《爱情呼叫转移》等影片都获得了北京银行的融资支持。
据第一财经日报的消息,一些新的融资模式也正在进入我们的视野。香港国际影视展及HAF(香港亚洲电影投资会)已经成为亚洲最重要的影视展以及电影投资会,以外,亚洲电影节及韩国釜山PPP计划、东京影展及东京国际映画节、中国台北金马影展等也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三、发展中国电影投融资体系的建议
客观上说,我国电影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国家已经明文提出一定要发展好中国电影。这也给中国电影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很好的政治气候。
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电影业应继续在投融资的体系上投入更多的注意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我国的电影投融资模式的建立。在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要对它们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此来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成本昂贵的胶片电影已经满足不了观众日益增长的对电影的需求量,发展好数字化电影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也是我国电影业要继续努力的方向之一。此外,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果能开发好农村电影市场,吸引7亿的农村观影群,这将大大加速中国电影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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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英国于1997年成立以文化大臣为首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而提出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措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英国艺术委员会、外交部、财政部、贸易工业部、教育就业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交通区域部、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北爱尔兰事务部、妇女部、唐宁街10号政策研究室等部门的首长、政府高级宫员以及与创意产业相关的大公司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
⑦ 世界上大部分文化产业低税率国家,基本减免幅度可达10%-25%不等。如法国大众产品增值税常税率为19.6%,但大部分文化产品的税率只有5.5%。美国已有27个州通过减免电影及相关产业所得税立法,30个州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研发税收抵免,夏威夷州对高科技商业企业投资税收全免。据欧洲文化研究所统计,欧洲有11国实行增值税免征制度,16国按低于标准税率征纳,如比利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1%,但对剧作家、表演艺术家的销售作品和提供劳务却为6%。
⑧ 依据《辞海》解释,“文化”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同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是物质和精神一体化的表现形式。
⑨ 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秉承自由主义传统,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的最小化;而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则强调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文化”属性,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宏观调控和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日本、韩国的文化政策模式则强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调控并举。
⑩ 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国家。韩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强调 “促进措施”,以促进创业、促进制作、促进流通、促进文化产业基础形成等几个板块,按文化产业的“运营流程”来设计结构。日本的《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则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角度来设计结构,包括界定文化产业和要求国家、社会、文化企业共同遵守该法、合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总则,国家为贯彻该法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为振兴文化产业所应采取的投资、流通、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措施,国家、社会各方面为促进文化产业而采取的政府行政管理、提供文化产业素材等必要的措施等四个板块,着重解决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輥?輯?訛例如韩国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多种专项基金,主要用来扶持相关文化产业不同领域的发展,如韩国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出版基金等。
?輥?輰?訛欧美各国税收优惠措施按其惠及对象和优惠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文化产业人员的优惠(基于人的优惠)、文化区域的优惠(基于地的优惠)、文化行业的优惠(基于产业的优惠)。参见郭玉军、李华成《欧美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輥?輱?訛如,英国给予一些大学以“慈善机构”的地位,对一些学术著作出版机构免税。《联邦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州、各企业对文化产业和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
?輥?輲?訛为鼓励企业与个人在文化产业领域进行创业,韩国政府于2004年重新修改了《税收特例限制法》,将在韩国制作的电影、广播电视、市场演出等产业纳入减免税收的行业之列,可减免应纳税额中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30%。
?輥?輳?訛这方面可以美国经验为借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成为科技成果高转化率的有力保障。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随后制定了《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主干法。《贝多尔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旨在界定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等问题。《专利质量提高法》和《专利改革法》等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市场的规范。《数字化千年版权法》则为适应网络时代版权市场发展变化作出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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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islative Guarante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a Case Study of Tianjin
Wang Zhejie Zhang Lili
论文摘要 本文从报业传媒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入手,提出了“国家主导下。外资疏导与民间资本积聚为两种取向”的风险投资模式建构设想。
基于数字化的推动。中国报业正经历着第二次转型,当我们以“媒介融合”、“媒介的数字化转型”来定义目前报业为延伸自己的生存空间而展开的产业形态和发展模式的变革,究其实质就是着力构建同一内容的多介质平台。截止到2007年,已经有大约300家以上的报社和关联产业单位加盟“报业数字化实验室”。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实验计划的组织实施。吸纳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的报媒,进行分门别类的引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全行业共同朝着数字内容产业的方向发展。
报业要实现数字化的宏伟蓝图,策略的制订是成功的第一步。经过近两年的市场孵化。全行业启动数字化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并且也有了成功运作的模版,而关键的第二步是战略的如何实现?报业启动数字化工程首先必须依赖最先进的传播技术。投人大量的设备、建设通畅的网络渠道等,这些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依靠大量的资金支撑。而资金紧缺是传媒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中国传媒大学创研市场研究所(IMI)主持的调研表明,目前中国传媒资金紧缺的机构高达82%。而且。现行的媒介产业运作,由于绝大部分都没有上市流通,缺乏适当的融资渠道,所以,要实现报业的数字化转型。寻找得当的融资平台是首先要突破的瓶颈。以4E战略开启中国报业数字化时代的解放日报传媒集团,凭借其独特的营运模式获得了两千万的风险投资基金,使得风险投资这种致力于中长期、以股权投资为特征的融资模式,开始走进报业市场,它本身具有的价值优越性与传媒市场需要的高度契合,使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这种融资模式牵引中国传媒市场数字化改革的进程。
一、报业数字化战略引入风险投资的优越性分析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是指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但暂时缺乏资金,不具备上市资格的新兴产业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不是通过其所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赢利中取得回报,而是通过资本增殖来实现回报的投资行为。
而全美风险投资协会将风险投资定义为;“风险投资是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投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高新技术:一类是新媒介。风险投资的过程包括融资、投资、风险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而退出阶段是风险资本实现和撤除渠道,其顺畅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投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风险投资出现在中国市场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从大多数人不知道风投的概念到外资频频出手中国市场,投资聚众传媒。引领新浪、网易、分众在境外成功上市,在获得高额的回报时,也让国人充分领略了风投的神奇魅力与资本的张力。风险投资越来越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是文化产业。特别是资金缺口较大的传媒产业融资的主渠道。相对于新媒介和电影产业,报业传媒亦拥有自己的价值优越性,完全可以把这种融资方式导入自己的扩张战略中,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实现两者的双赢。
1 传媒产业的高效益
近年来,风险投资频频闪现在中国的传媒市场,究其原因缘于传媒产业的高收益。据1998年摩根斯坦《全球竞争》报告中对八种产业中的企业成长为世界级有竞争力的大企业所需要的年限统计分析。发现传媒产业所需年限为八年,是仅次于金融业和黄金产业的高回报产业。如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在1999年投入120万美元拥有百度49%的股份,2005年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价迅速攀至每股150美元,按此计算,IDG单此投资即可获得1亿美元的收益。
风险投资是催生高科技产业的孵化器,其基本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而依赖高新科技推进数字化转型的报业传媒本身就具有了高新科技的某些性质。报业传媒产业的未来不是新媒体,而是支撑在新媒体后面的新技术。传统报业与新媒体的合作,其实质是“新技术为报业所用”。通过新技术,可以建立报纸与受众之间新型的互动关系,这样稳固了老受众,开发了新受众,同时又可以利用新技术实现对广告客户的增值服务;更有前景的是通过利用新技术形成新的赢利模式,拓宽报业传媒的产业链。所以,报业数字化的发展前景必定是吸引风险投资的共赢基础。
2 政策的倾斜性
在我国,作为数字化转型先锋的报业集团大都是以党报、党刊为龙头成立的。这种行政手段为主的整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报业的市场化竞争,但是它带来的相对利好就是报业组织能充分享有政策的倾斜,也就是公共性和公益化的性质能够让报业传媒在税收、财政补贴与政策优惠上享有独有资源,与充分市场化竞争的企业不同,传媒的市场虽然亦要接受市场的考验,但是,这种竞争是在政府的统领下进行,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竞争模型。政策的倾向性能够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性。
3 传媒资本的结构要求股权投资优先
中国报业传媒的发展资本主要在两大版块:内在资本的积累与业外资本的融资。而在业外资本的融资中又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即通过上市。在金融市场获得企业可持续发展资金;另一种为债权投资,即通过银行融资与发行债券融资。而在中国报业组织的外部融资中,债务融资在资本结构中占据绝对优势,这样的资本结构存在着很高的风险危机,因为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有两种控制选择,一是清算,二是重组。一般而言,股票投资者愿意选择重组的方式,而债权人喜欢清算,因为股票是清算的最后索取者。所以,如果发生危机,中国传媒企业破产的概率是很高的,而且由于债权人占投资者的绝大部分,往往会对传媒组织采取清算的方式,从而导致中国传媒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非常低。
而风险投资一般都为股权投资,虽然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却无法获得实际控制权及国家认可的媒介产权。所以,这种投资模式非常切合报业传媒的资本扩张路径选择。两者的结合是一种资源的互相补充。
4 版权工业的无风险性
中国报业正经历的数字化转型的终极目的是从内容的供应商跃升为信息提供商,促成升级的核心就是版权,也称版权工业。是否拥有版权是传媒投资的核心。与一般的传统产业不同。后者需要大规模的人员、设备投资等硬件投资,而版权工业是一种高智力、高产出的投资,是典型的以精神产品创造力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贩卖的是创造者的创新智慧。所以,相对之下,投资的经营风险比较小。同时报业传媒数字化战略的实现目的是希望通过资本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最终成功上市。而风险投资的终极目的也是借助股权投资与管理,培育投资企业快速成长,促其成功上市,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套现并获得高额的增殖收益,因此,在实现利润增殖的选择路径上,两者殊途同归。
二、国家主导下风险投资模式的建构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尹明华曾经说过2008年是报业传媒转型的攻坚年,而选择恰当的融资方式是“破题”的关键。报业传媒的数字化转型是否应该引入风险投资模式,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已经有了成功的运作经验。在现行的风险投资资本结构中,国有融资方式占了主流,这种资本原则必定将逐步减弱其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倡导在国家主导下,以外资疏导和民问资本的积聚为两个取向的风险投资模式的建构,其要旨在于大力发展业外资本进入报业传媒的改革市场。
1 何谓国家主导的风险投资模式?
提倡国家主导的模式建构首先必须清晰国家的性质,关于国家的属性存在两种理论:契约论和掠夺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被公众创造出来的保护公众利益、调解社会纠纷的制度安排。他们主张由国家来组织、实施各种契约或规则,可以节省各种签约成本、实施成本和保护成本。
而掠夺理论或剥削理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阶级或集团进行压迫和剥削,榨取他们的收人。按照掠夺论的观点,国家界定了一套产权或制度安排,目的在于使权利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可能无视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也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只能解释不利的产权结构或制度安排为何能够存在。
在我们看来国家是一个大概念,在某种程度而言,代表了一种公共意志表达的产物。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所以,国家和公民通过宪法来规制权利和义务,而国家和政府之间又因为宪法确立了政府和国家问的关系,公民也确认权利由政府行使。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国家、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两个委托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不能等同于政府,它的内涵中应该包括普通的民众。
因此,我们提出的国家主导的风险投资模式与现行的政府主导模式是有差异的,后者是市场中实际的“操盘手”。“执行者”,不仅通过行政指令介入与管理市场,而且还是行为主体;而前者不再是实施者,它的作用与功能体现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引导,也就是国家主导是一种管理方式,不是具体的执行策略。
所以,我们认为所谓国家主导的风险投资模式,就是在国家的控制、指导、调节或准许下,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传媒领域得到逐步发挥和全面贯彻。
2 国家主导下风投模式的两种取向:外资的疏导与民间资本的积聚
我们倡导的国家主导的风险投资模式是为了弱化政府的行政职能。旨在通过规划、引领、调控实现角色的转换,因而在新的框架内,通过制度供给疏导外资,盘活市场存量;再开通渠道,实现民间资本的积聚,放大增量,发挥业外资本的主流作用。
(1)外资的疏导
自1995年以来,先后有50多家国外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我国,2004年。旗下管理高达183亿美元投资基金的全球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的美国凯雷集团投资聚众传媒,标志着真正的国际资本进入新兴传媒。外资风投进入中国采取的是大量合作经营与部分独资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的特点是:其一,规模不大。2006年只有10个亿的金额出现在传媒市场上,这个量不仅相对风投机构没有完全展开,而且对传媒的市场需求容量也是微小的;其二,投资的领域狭窄,更多在影视制作与新兴媒介,染指传统报业的微乎其微。所以,我们现在要争取的是外资投入的扩量与增容,将庞大的业外资本引入报业市场,而这一切的前提条件就是政策的开放与市场的疏导。
对于外资的利用与疏导,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风险投资形式,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它们都是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同属于证券市场中心型模式。但是具体而言,他们介入传媒产业的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主要采用“赤字模式”,即在新产品的开发中,风险投资者和制作者分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获得该产品的使用权,而制作者因承担部分市场风险而享有传媒的二级和三级销售权。英国则是“成本附加模式”,即投资者不仅可以委托制作者制作产品并支付全部费用,还要预付利润作为回报,投资者可以获得大部分二级权利。而作为风险投资后起国的韩国采用的是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以动员社会资本为主,官民共同融、投资的方式进行资本经营。中国传媒产业现实特点与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很多相似点,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营造以国家主导。外资与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官、民共融的投资模式。
(2)民间资本的积聚
所谓民间资本包括社会机构资本和私人资本两类,在现行的风险投资市场,民间资本很难涉足传媒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实,中国市场拥有相当量的社会闲散资本在股票市场,2006年11月,国民存款总额已突破16万亿元。也就是我们并不缺少资金流量,而是缺乏将这种巨量的社会资金积聚成流,渗透于风险投资市场,使其成为市场的中流砥柱。那么造成这种“有量无市”的原因在于:
第一,国人的风险投资意识淡薄。国人传统的理财观点根深蒂固。买国债、购保险、闲荡于股票市场是大部分人投资于银行获取固定收益后的主要资金流向,对于参与高风险、高收益的风投市场,赢取长线的增殖回报,尚没有形成强烈的投资意识。
第二,缺乏资金汇流的渠道。要将大量闲散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业外资本引入风险投资市场,积聚财富的渠道是关键。一个成熟的风投市场应该有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家、中介机构组成,他们各司其职。而综观目前的风险投资市场,成熟度不够,社会风投机构数量少、作用低下,缺乏大量直接面对市场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这意味着巨量的社会资本没有直接的释放途径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市场营运中。
第三,政策对资金募集的限制。报业集团是事业性质的单位。所以政策规定了其社会属性,一是社会公益目的,不是盈利目的,二是国有资产,不是其他资本,因而,总体上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报业集团或者报社是不能吸纳业外资本的。虽然《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简称“44号令”),已于2004年11月28日正式实施,为外资与社会资本进人传媒市场开启了缝隙,在政策框架内,允许业外资本的进入。但是,目前的开放对资本需求庞大的报业市场而言。其力度明显不够。
所以,开掘大量闲散的业外资本,将其引入风险投资市场是解决目前风险投资市场融资主体单一、风险性强。增加放量的必然路径。
三、风险投资进入报业传媒的战略基点
风险投资要进入报业市场,为报业的数字化转型做贡献,它必定要经历从政策突破到市场孵化到投资意识的培植等多重壁垒,因此,只有选择恰当的战略立足点才能突破障碍,实现风险投资与报业传媒的真正联姻。
1 制度的供给
报业传媒的双重属性使然,其产业融资行为必定受制于政府管理,制度供给是风险投资登陆报业传媒市场的必要条件。按照道格拉斯·诺斯的界定:“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构成的,正式制度的制定、变动或修改,往往带有一定的权威性,执行时具有很大程度的强制性,非制度则是在特定历史阶段自发形成并为社会认可。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在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史,政府作为供给主体提供了一系列的正式制度,每一项新的重大安排通常会被作为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动力支撑。
对于报业传媒而言,最大的制度供给来源于产权归属,而产权的清晰度是制约风险投资入场的必要因素。中国报业市场正在推进的渐进式改革的一个突破点就是传媒的改制与转型,即我们可以按照媒介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取向,将传媒市场分解为社会服务的“国家传媒”、充当社会瞭望哨的“公共传媒”以及实现传媒产业功能的“商业传媒”等几种形式,只有建立多层级、多元结构的传媒市场,才能消解在意识形态化与传媒产业化的两难抉择,产权归属才有最终落实的可能,风险投资才能找到自己的市场。
2 发展报业投资基金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了《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指出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总额近400亿元,投资项目数也高达741个项目。虽然我们明确感受到风险投资市场的增量与放大,但是遗憾的是这种增量并没有惠及对资本融资需求程度高的中国传统媒介。
因此,我们建议大力发展报业产业的投资基金,专门致力于报业传媒的融资建设,借鉴美国传媒产业风险投资的基金模式,在专业领域里缔造由传媒融资家、传媒投资家与传媒项目的管理者构成的投资体系。
3 报业传媒风投意识的培植
一直以来,中国报业传媒推行政府主导下的渐进式、边缘突破的改革,报业传媒既是改革的触动者又是利益的既得者。所以。在触及传媒产权改革的攻坚战时,报业传媒虽然可以获得“自由身”,投身于市场的熔炉,但是这样的结果就是将导致传媒丧失政策的倾斜与保护,失去部分利益。所以。这从一个层面上解释了,为什么涉及传媒改革底线的产权归属问题受到来自上下两方面的“摇晃”。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也给社会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网络技术在促进人与社会全面自由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传统的伦理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系列的伦理难题应运而生,成为当今社会潜藏的危机。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给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极端脆弱,严重的安全失范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目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也找不到。”[1]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信息伦理难题,也是我们在构建数字档案馆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完全克服的一个“瓶颈”。
2.信息侵权
提供文化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是网络的一个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信息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转载、复制其信息内容。可以说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成为时下纠缠最多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近两年来国家各级版权机关共受理版权案件2824件,有关著作权、技术专利权和软件盗版等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数亿元人民币。[2]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被采集和公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提供了便利,使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潜在的威胁。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或信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学术界有几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如电脑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3]从类型上说,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信息攻击和破坏等。无论哪一种犯罪,其危害都是相当大的。信息犯罪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社会信用和国家安全都带来巨大威胁。档案部门向来是国家保密机关关注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4.“非人性化”问题
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只能充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忽略了对方的感情需要。在网络社会,人们终日跟计算机打交道,在家办公、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的出现,使具有可视性、亲切感的人际交往活动越来越少。人们在这种“非人性化”的世界中,产生的孤独感、紧张情绪、对周围事物的冷漠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网络的“非人性化”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伦理建设不可回避的话题。[4]
二、信息伦理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化
如果说以上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中,诸如网络非人性化、信息肆意传播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强“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话,那么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侵权行为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信息欺诈、信息攻击和破坏等信息犯罪问题,仅仅依靠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自我约束恐怕已经很难奏效了,迫切需要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滞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制化建设是信息活动规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信息关系调整的外在约束力。法律手段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传统伦理道德在信息时代的约束力已远远不够
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新的伦理问题依靠传统伦理已经无法解决,信息时代处理新的伦理问题缺乏传统的价值参照体系,这就导致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种观念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培养和适应,我国传统价值观是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积淀,要使人们在短期内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道德缺失中维护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2.传统伦理与信息伦理的区别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狭窄,伦理规范不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约束和舆论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地球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使人们的心灵接触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成了计算机的语言和符号,信息伦理调整着的人们的感情逐渐疏远,传统社会所谓的“熟人约束”、“面子管制”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时空中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信息伦理需要法律规制,而且应改变传统伦理中法律只是作为道德辅助手段的观念,把法制化作为调控信息伦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而对于一些道德沦丧、良心泯灭的人来说,伦理道德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人们无法判断行为的真正发出者,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维系的信息伦理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效力和强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将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成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的信息行为,构筑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6]
4.信息立法是促进建立全球伦理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无国界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应包含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观点是,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达成信息伦理基本准则上的共识,能更好地促进信息交流和传播。信息立法不仅有效打击了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事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信息伦理的“同质”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另外,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他律”,为我们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也给信息时代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是非评判标准。
三、现有档案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在信息伦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我国的信息法制化建设还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强。具体到档案工作领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法律、部门规章及文件、地方规章及文件等多层次的档案法律体系。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同时还出台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则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
1.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档案信息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空白点。目前除了少数几个法律层次较低的部门文件以外,还没有出台其他以电子档案为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在面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档案网站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备份管理等问题时仍无法可依。在已建立的档案网站中普遍存在着档案站点、站名设置不规范,提供信息内容的水平和深度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弊端会直接损害档案,尤其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8],极易导致电子档案的泄密、贩卖、恶意传播等严重违法行为。而立法上存在的空白点使我们无法追究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能对犯罪行为展开有效的打击和实施应得的惩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危害。
第二,现有《档案法》中的条款需要增加和调整。由于1987年的《档案法》是在当时特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发展状态下制定的,其中缺乏有关信息时代规范电子档案、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而且有关档案定义、档案归档期限、档案违法现象等的规定也与新的形势不太适应,需要加以补充和调整。
尤其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关档案著作权、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再仅仅借鉴邻近的《著作权法》、《合同法》来保护电子档案的版权或确认电子档案的归属,档案管理是一个独立、特定的行业,要给其提供有力的法律理论支持。
第三,现有的档案法规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偏低。《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规则和标准,都属于层次较低的行政部门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远无法满足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现时,无法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利益维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
第一,加强档案立法。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层次,具体说就是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网站管理、电子文件数据备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档案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对《档案法》中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特别要增加有关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档案著作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惩处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门性行政规章上升到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坏者钻立法层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力度不够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档案立法建设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规,更要坚持发展的原则,制定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要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如现有的局馆合一模式),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认真研究档案信息法制建设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走向国际不仅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实施管理时能博采众长,更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解决网络侵权、网络违约等跨国纠纷时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合理。[9]
第五,以法律的形式维护符合人们传统道德观念的信息行为,鼓励人们通过网络更多地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发展新时代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使法律与道德这两个强有力的杠杆更好地配合,为信息伦理的构建提供可靠的保障。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和道德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法律是靠国家的强制力,而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两者规范的行为的差异,使我们在信息伦理建设中必须做到道德和法律并举。而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仅靠道德这种软的控制手段已不足以控制网络失范现象的出现,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就无法对社会关系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不足以制裁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因此,加强信息伦理建设中的法制化是必然和必须的。法制化不仅是档案部门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信息时代整个社会规范、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1]罗冰梅:《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及其构建》,现代情报,2005年第7期
[2]杨义勇:《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思考》,高校图书馆工作,2004年第1期
[3][4]黄志文、王伟、邓坤烘、唐莉:《信息伦理论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132页、173页
[5]余胜,郭忠:《信息技术伦理问题探略》,图书与情报,2000年第3期
[6][9]张洁:《论信息伦理建设》,华东师范大学,载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年5月
【关键词】移动媒体、移动媒体经营、监管、监管对策、人机交互
引言: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传统媒体已经不能满足于大众的需求,现代的社会正是一个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的出现更加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但是,在移动媒体一步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弊端。
本论文主要是从移动媒体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情况来两个方面分析移动媒体在市场中的发展情况,并从这两方面有效改善移动媒体的不文明现象。
一、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现状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则更胜一筹,很多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等也纷纷像新媒体靠拢,以至于现在手机报、公交移动电视、PDA等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化传播媒介的出现。移动媒体对于人们的影响将更大,尤其是手机移动媒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就自此消失,而是将传统媒体逐渐向网络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使当今的移动媒体既能结合传统媒体的真实性,又能结合新媒体的时效性、网络性、广泛性,以非凡内蕴和特性引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人们的影响都是在于传播各种信息、新闻,服务于大众,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受大众的青睐。近年来,移动媒体发展迅猛,但是在我国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要想将这一产业做大做强,就必须改进我国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产业结构,重点向网络化、数字化、人机互动的方向发展。
我国移动媒体发展迅速,但技术上的落后、广告宣传力度欠佳等因素都很大方面的制约了我国移动媒体前进的步伐。尽管如此,我国消费者数量多,可以利用这一点加大广告业的发展,比如利用车载显示屏、移动电视、手机媒体等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大力宣传,逐步建立一个庞大的客户群。
二、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现状
中国移动媒体在监管存在很多缺位,移动媒体的系统性、多主体性、环境复杂性、对象多边形致使监管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设备,各个运营商、服务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各部分紧密的联系导致对移动媒体的管理难度加大;移动媒体有着多个主体,要保证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就需要用户、提供商等多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环境复杂性更加制约着移动媒体的监管,现代的世界是一个整体,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移动媒体有具有很强的传播性,用户使用时更加方便快捷,从而使得在复杂的环境中,用户对所传播信息的安全意识不高,甚至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各媒体对舆论的传播更加肆无忌惮,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复杂的环境可能会将普通的舆论话题经大众传播之后,转变成会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心理伤害的舆论暴力事件等。
中国移动新媒体的监管模式由五大体系构建,分别是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新闻监控技术体系、危机传播预案体系五大体系,其中,新媒体管理组织体系是保障,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是根本,新闻生产责任体系和新闻监控技术体系是主体,危机传播预案体系是重点。正是这五大管理体系之间的相互配合、密切联系才使得现在中国移动媒体可以正常运营,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媒体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有更好的整治移动媒体领域的新策略。
三、中国移动媒体的经营监管策略
运营环节是移动媒体的核心环节,重视移动媒体的运营环节,注重调整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调整移动媒体的经营模式,借助经济的调整模式,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发展是完善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对缓慢的移动媒体终端设备的宣传力度,更加注重这部分人才的培养,国家提高重视度。另外,部分移动媒体业务的收费情况可相应的减少,使其更加大众化。移动媒体自身的传播性就很强,可以利用这一点,对各大移动媒体终端设备进行大力的宣传,充分发挥我国庞大客户群的优势。全球正在向人机结合新时展,目前发展的还并不成熟,人机交互在我国移动媒体内容中更是一个发展缓慢的领域,国家可以在这一领域投入大量的精力,重视这一新领域,加大人机交互领域人才的培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相比传统优势更加突出,尤其是新媒体中的移动媒体更是逐渐博得了更多人的喜爱,新媒体的特点主要是: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易于检索。另外,新媒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数字杂志、电子阅读器、PDA、手机短信、车载移动电视、数字电视、触摸媒体等。如此多种多样的移动终端设备,更使得中国移动媒体的监管形式遭到打击,传统媒体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够制约移动媒体,这就需要分析如何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成功的应对移动媒体。本论文认为可以从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移动媒体广告、移动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几方面加强中国移这些单位、广告商更加肆无忌惮。应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在移动媒体方面的缺陷,减少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信息在电脑上出现的频率。
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众多,各个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使移动媒体的监管问题得到有效改善。移动互联网媒体中也可能存在虚拟社会与意识形态的变化,这些都会导致移动媒体监管问题加大。在虚拟的社会中,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出来所用的语言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各媒体、记者等处于这一领域的人事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修养。降低关于、暴力、低俗等不健康内容的泛滥程度,遏制恶意毁谤、谣言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减少个人隐私被泄露,版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情况。我国移动媒体广告监管部门应严肃的审视移动媒体广告,在移动媒体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低俗、不健康的广告层出不穷。传统媒体正向移动媒体靠拢的阶段,我国对移动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不完善,大量的违法广告、违法报道的出现,在法律上这些报道的发表者并没有受到处罚,从而导致业的发展轨迹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合理的推测,为移动媒体产业投资者给予新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机会,为企业了解移动媒体行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便于企业合理化的投资,并促进中国移动媒体的进一步发展。
结论:
合理的经营模式以及有序的监管体系正是推动中国移动媒体快速发展的催化剂。注重业务模式,提高创新意识,更加突出移动媒体时效性、覆盖面广、易于检索、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正确发挥移动媒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加大对移动媒体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的监管力度,合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移动媒体广告、传播信息,使其更加具有真实性,实现人机交互技术。着重为企业、开发商提供中国移动媒体行业正确的发展轨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