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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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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报材料

第1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包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一是凡、、年已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满三年、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是年度本人持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当年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的标准期限

根据文件(冀财社[]154号)规定,对年度首次申报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是年已申报享受的“4050”(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人员,初次申请未满一年的,剩余月数的补贴从年1月份起计算,按其相等月数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

二是年已申报享受的非“4050”人员(月份计算同“4050”)、年、年已申报享受人员和年首次申报人员,统一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三、补贴的时间安排

考虑养老保险缴纳时间、银行扣费时间、打票时间等因素,主要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年12月20日一2012年1月9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公告》。(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

第二阶段,打票、受理、初审阶段(2012年1月10日一2012年3月31日)。制定、刊发和宣传《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打票公告》,受理个人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市就业服务局负责)

第三阶段,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资金拨付阶段(2012年4月1日一5月9日)。对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录入系统、公示、终审,并按审核通过人数测算出的金额拨付资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市财政局社保科负责,市就业服务局协助)

第四阶段,发放阶段(2012年5月10日一5月25日)。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折。(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负责,银行协助)

四、补贴的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本人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要求一份,统一用A4纸复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要求将证号、个人信息和盖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页码内容复印到一张A4纸上。由市就业服务局初审后报就业促进科申请资金,资料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留存。

五、补贴的申领程序

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不缴不补,一年一办”的原则。补贴期限为年1-12月份,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资金总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1、个人进行申请。按照补贴申报材料要求,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百货大楼)一楼“一站式”服务窗口打印出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并进行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2、市就业服务局受理、核实、测算。一是市就业服务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指导申请人填写《年度市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确保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并在核实通过的《申请表》上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将个人申报资料按照《申请表》、年度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的顺序每人一套的形式整理。相关原件返还申请人本人。二是市就业服务局依据确定的《申请表》逐人进行补贴金额测算,并按照首次享受补贴年度(年申报的将“4050”与非“4050”人员分开),分别填写《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首次享受补贴为 年)》(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加盖市就业服务局公章。按照首次申请年度“花名册”的顺序将相关个人资料分别整理一套,连同“花名册”及电子版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三是市就业服务局按照各年度享受补贴人数测算所需资金,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提出申请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的书面报告。

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复审、录入系统、公示、申请资金。一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按照市就业服务局上报的申请补贴《花名册》,分年度录入《省下岗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审核认定表》),并在相应媒介上公示7天。二是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依据公示后确认的《审核认定表》人数及金额,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年度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4、市财政局终审、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接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的资金申请和移交的相关申请补贴材料后,进行最终审核,信息确定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5、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协调银行划拨资金、发放补贴。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负责协调银行冶金支行逐人将补贴资金打到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账户。

六、补贴的有关要求

l、有合法用工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养老保险补贴。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其养老保险不落实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年已在公益性岗位、巡防队就业和享受了小额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填写表格,且务必在2012年3月31日前到指定位置按要求进行申报,防止因字迹不清或申报不及时而无法享受补贴。

3、年度首次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截止到年12月31日。

第2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第3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船代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 人力资源管理 影响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等多种电子方式的手段,使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了电子商务应用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对国际船舶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国际船舶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国际船舶服务作为海运辅助服务的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和物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船舶企业主要从事国际船舶、集装箱业务,服务包括:舱位销售、接受订舱、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集装箱管理、运/使费结算、数据通讯等。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船代企业与全球航运企业和经贸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肩负着沟通船公司、码头、海关等单位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船公司、码头、货主、货代、海关、海事、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单位交换大量的数据,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有着必然的需求。国际船代企业也十分注重信息技术的投入,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船代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主要包括电子订舱、电子申报、电子结算、电子放箱、自助查询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实践证明,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对国际船代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深刻变化,对船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二、国际船舶企业人力资源现状

1.国际船代企业员工队伍特点

国际船代企业员工队伍主要有以下特点:年纪较轻,思想活跃,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工作能力较强,具备独立性和自主性,沟通交流能力较强;需求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喜欢挑战性强的工作,成就意愿较强,希望有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等等。

2.国际船代企业工作性质

国际船代企业主要工作岗位有:单证缮制、提单签发、计划调度、船务外勤、箱体信息管理、费用结算、需求分析等。大多数岗位都要面对大量客户或口岸联检单位,每天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若用传统的手工录入单证数据、审核申报材料等方式,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外部环境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近年来,国家对劳动者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如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2009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今年4月份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对特殊岗位劳动者工作时间做了明确限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呼之欲出。种种保护劳动者政策法规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与此同时,如何激励员工、留住优秀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已经成为船代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成为国际船代企业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中国厦门外轮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应用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中国厦门外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外代)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对节约企业人工成本,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下对厦门外代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分析。

1.厦门外代基本情况及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厦门外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是世界上绝大多数著名船公司的厦门港和来厦旅游船、两岸三通船的唯一,年船舶近2万艘次,年集装箱接近300万标准箱,在厦门国际船舶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4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生育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跨年度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上年度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从业人员或者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在分娩当月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不受条例规定的满12个月的限制。

第十条从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已经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其重复获得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女性从业人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条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累计计算。

条例所称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供养的参保人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从业人员应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因急诊、急救等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保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收费凭证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参保人跨省流动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医疗卫生规范及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规定。对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其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接受参保人监督。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保人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的1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参保人住院治疗的;

(二)违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的;

(三)迫使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切实维护参保人正当医疗权益。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药品应当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该如何办理办理条件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办理地点

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第5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一、基本情况

镇距县城6.2公里,是县工业园区所在地,辖15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人口2.7万余人。我镇便民服务中心自2010年3月26日挂牌办公以来,全面推行便民服务制度,切实推动了我镇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现有10个窗口,13名工作人员。4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中心工作步入了正常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二、主要做法

1、全面推进职能职责标准化。中心积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便民服务工作,明确党委副书记任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确定各入驻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制订和组织实施了便民服务事项的相关办事指南。严格制订和组织实施服务规范、项目运行和大厅管理制度,设立了群众诉求和意见箱,并向群众公布监督电话,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处理。针对本镇进驻机构及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并积极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2、全面推进场地和设施标准化。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作标准牌匾悬挂在显眼位置。为了改善办公条件,中心在2014年3月搬入了镇政府大楼,并在底楼临街面开辟了150㎡的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配置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便民信息,指纹考勤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并实现大厅wifi全覆盖便利办事群众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全面推进进驻部门及项目、服务类型标准化。中心在将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建等部门进驻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纳入了新农合、水利、林业、社会救助服务等窗口,努力将镇党委政府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同步在中心公开,供群众查询。设立了群众诉求和意见箱,并向群众公布监督电话,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诉求。

4、全面推进办事制度标准化。我镇制订了一整套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注重收集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各项办事服务制度。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做到明明白白办事。

5、全面推进办公软件标准化。中心对工作人员开展了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的培训工作,做到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时,全面使用该软件。

6、全面推进便民服务向村社延伸标准化。积极推行为民办事制度。在村委会、社区设置了便民服务代办点,以村组干部等为代办员,为群众实行免费代办。代办点和代办员纳入了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并在中心设立村干部临时办公桌,推进村社干部定期到便民服务中心办公。

三、工作亮点

1、强化基础设施。整合有效资源、加大对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配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为提升我镇便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2、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坐班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勤请假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为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第6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7年;

(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5年; (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3年; (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八条 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成绩三年内滚动有效。

第九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

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 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

第十条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管理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信息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工作统一由网上申报办理。受理工作日自申报材料在网络平台上传成功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本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通知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无论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对于申报材料中需要验证其真伪的证件或其它文件,申报单位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予以验证。

对不予批准的,注册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初始注册者,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凡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一年后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四)没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还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合格。取得面试合格证书。

初始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四)申请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申请人的面试合格证书(扫描件);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5年(剩余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延续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申请人工作业绩一览表;

(五)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领新缴旧)。

在注册有效期内,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验证制,验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监理企业为单位统一验证,每年2月28日为验证基准日,每年验证一次,初次注册不满6个月的免于验证。验证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证人年度验证表

(二)验证人社保凭证(扫描件);

(三)验证人在验证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未通过验证的,由验证机关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凭证复印件(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均为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经在其它单位注册的; (五)经查实,在报考时有欺瞒行为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二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执业范围:

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并可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数量,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时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可在注册所在地外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或在注册所在地内担任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但只可以担任一项职务,不允许同时兼任。

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承担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线工程的监理业务时,若所学专业为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其专业可不受注册专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章的使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年度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继续教育不能少于32学时,除必修的8学时之外,均可根据自身条件予以选修(见表5-1)。

继续教育内容一览表 表5-1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监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使用与保管中不违规、不欺瞒; (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细则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大陆的执业,将参照本标准采取互认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7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一、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二、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

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第8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

20xx年财务劳动合同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单据、资料,进行建账、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计提税金、税务申报、出具税收缴款书;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 合同期限及报酬: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每___支付乙方工资___元,至合同终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元;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甲方每年应支付资料费_____元。(资料费指账本、凭证、报表、申报材料、交通及电话费等)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

2、甲方不得无故解聘乙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a.应聘会计违反合同事项,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b.应聘会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c.应聘会计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资格;d.应聘会计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资料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原始凭证的保管工作。

4、甲方按照约定工资报酬及时足额的支付乙方工资。

5、甲方对乙方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6、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由双方约定进行保管。

7、无论是邮递、乙方上门服务还是甲方送到乙方,对所传递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均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按要求于当月25日-30日前交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税务机关召开会议,培训等事务,除规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场外,均由乙方参加,并及时将会议或培训内容转达甲方。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客户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终止合同时有义务与甲方作好账务交接工作。

7、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职务。

风险提示:

建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5、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双方依法参加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为乙方缴纳公积金。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八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七条第(二)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法定时效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xx年财务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2、乙方自费办证,持证上岗,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要求。

3、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及甲方随机安排一些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由甲方提供,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根据工程施工连续性的特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供必要的住所,水电。

四、劳动报酬:

月工资为 元/月,工资包括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险等费用。

五、劳动纪律:

1、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财务制度,爱护甲方财物,听从项目经理的领导。

2、严格遵守财务岗位责任制,详见附件。

六、罚则:

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多少照价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身体患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财务岗位责任制和甲方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 年 月 日

20xx年财务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

2、乙方自费办证,持证上岗,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要求。

3、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及甲方随机安排一些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由甲方提供,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根据工程施工连续性的特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供必要的住所,水电。

四、劳动报酬:

月工资为/月,工资包括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险等费用。

五、劳动纪律:

1、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财务制度,爱护甲方财物,听从项目经理的领导。

2、严格遵守财务岗位责任制,详见附件。

六、罚则:

1、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多少照价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身体患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财务岗位责任制和甲方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年财务劳动合同范本(四)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于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会计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帐、算帐、报帐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记帐时注意核对凭证与交易所是否相符,各明细帐月末与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准确及时反映资金增减、变动及往来结算、费用开支情况。

3、按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4、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七个半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上半天班。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进行加班。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月,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公司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 元。

甲方随同支付每月工资的同时,向乙方按月支付交通补助 元,饭补 元,电话补助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六、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竞业禁止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两年内(包括两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

第十二条 保密 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方面的制度规定,对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触到甲方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职责,并保证不利用这些信息与甲方竞争。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与甲方有关联的经营实体的管理方法、生产技术、市场推广或财务的信息和资料;甲方及与甲方有关联的经营实体的客户、产品、业务、服务或其他商务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已经收到所有工资及补助总额的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财务劳动合同范本(五)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即行终止。因甲方工作需要,双方在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试用期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或工种) 财务岗位 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核单员或库管

(1)正式录用以后连续 3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

(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等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工作的;

(3)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连续 1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员工替换乙方原岗位,乙方重新到岗上班的;

(4)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5)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6)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

2、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济州岛汗蒸休闲会所或济州岛汗蒸休闲会所分店。乙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

(1)因公司业务收缩或变动、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原工作地点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

(2)公司业务拓展,增设新的办公或经营地址,有与乙方原工作性质相同或近似岗位,需要乙方前去支援的。

3、如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变动,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按公司规章制度随之变动,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000 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000 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 15 日前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三)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批。

(二)会所内所有消费单据的审核。

(三)会所内各项流水均以报表的形式上报给会所负责人。

(四)会所内易耗品、外卖品、以及固有资产的库存管理。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职业纪律:

1.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应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办理会计事务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应熟悉本公司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6.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公司无关人员或外界提供或泄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xx 元以上或间接损失 20xx 元以上的;

4、乙方在其他单位兼职,造成甲方名誉受损,或其他经济损失在 20xx 元以上;

5、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应征入伍、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九、声明与确认

(一)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履历上的信息完全真实有效。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二)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信地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送达。

(三)本合同约定之岗位或工种,乙方已知悉其录用条件,包括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录用条件以及下列录用条件:

1、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

2、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3、未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或者身体健康条件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4、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6、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7、入职后不得拒绝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拒绝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8、不应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9、完成试用期的工作任务,考核达标 。

十、保密约定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支术密和经营信息。其中,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和招收录用费用;

2、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3、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等;如果上述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二倍。

(二)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二倍。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三、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其它

(一)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