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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合理性,又有局限性。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吸收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有益成果,重建商品价值理论。
一、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来源
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理论来源,要追溯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自己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观点,同时,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指出:“应该注意,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以叫作使用价值,后者可以叫作交换价值。”他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正尺度。”他又说,价值由劳动决定的原理只适用于“初期野蛮社会”,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的生产,商品的价值不再由劳动决定,而是由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人决定。他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以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等等。斯密的价值概念不够明确,引起后来学者的争论。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研究了商品价值问题。他批评斯密“只有人的劳动才创造价值”不符合事实,更加严密的分析表明,“一切价值都来自人的劳动加上自然力与资本的作用。”他提出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萨伊所讲的价值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而是物品或财富的效用。他说:“物品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物品的价值就是由财富所构成的。”萨伊的价值论被人称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后来,边际学派又发展了效用价值论,创立了边际效用价值论。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他肯定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批评斯密的价值概念自相矛盾。他在其代表作《资本论》中提出“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说明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等等。马克思还批评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是为资本主义剥削辩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萨伊的效用价值论都来源于斯密的价值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演变关系如下:
商品价间
二、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区别
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劳动价值论认为,生产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效用价值论认为,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劳动只是要素之一,不能单独创造价值。争论的焦点是对“创造”的理解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是:“创造”就是“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创造性”就是“努力创新的思想和表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这种涵义上讲,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生产三要素中,人是劳动的主体,只有人的劳动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他生产要素(土地、资本等)都是被动的要素,本身并不具有创造性;在生产要素中,只有人的劳动是不可缺少的,其他生产要素并非绝对不可缺少。例如,非农业生产就不一定需要土地,小生产就不一定需要资本。“劳动创造价值”不仅是的价值观,同时也是广大劳动人民的价值观。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是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观。
(二)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因此得出结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就是财富的效用(使用价值),因此得出结论:生产三要素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争论的焦点是对“价值”和“源泉”的理解问题。由于对价值概念理解不同,对价值源泉的看法就必然不同。众所周知,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商品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的。生产力二因素(人力和物力)决定商品二因素:一是物的因素,来源于自然界;二是人的因素,来源于人的劳动。自然资源与人的劳动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而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创造”与“源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劳动创造价值”不等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资源与劳动一样,也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因为自然资源对人类有使用价值,稀缺的自然资源(石油、煤炭、天然气、金、银、铜、铁矿等)有交换价值,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商品交换不仅是劳动交换,同时也是资源交换。资源、劳动、商品、价值关系如下:自然资源+人的劳动=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交换价值。
(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资本、土地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得出结论:资本带来利润,土地带来地租,都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萨伊的效用价值论认为,生产三要素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因此得出结论: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并不存在剥削。这就是政治经济学的阶级性。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剥削”的理解问题。有人认为,价值论是分配论的基础。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生产要素价值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有人认为,价值论与分配论无关,劳动价值论不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证明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事实证明,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价值分配。劳动创造价值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理论基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研究,是为了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同时,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资本、土地是稀缺资源,参与价值形成,不能无偿使用,因此也要参与分配。如果分配公平(合情、合理、合法),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就不必谈论剥削问题;如果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就肯定有剥削问题。剥削就是利用经济、政治特权,侵犯劳动人民的利益,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应该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在此不多谈。
三、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联系
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不仅有区别,而且有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研究对象都是商品的价值,只是由于研究的重点和方法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效用价值论研究的重点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从财富的效用到边际效用,从基数效用到序数效用等;劳动价值论研究的重点是商品的交换价值,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从价值讲到价格等。科学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全面分析,系统研究,不仅要进行定性分析,而且要进行定量分析;不仅要研究使用价值,而且要研究交换价值;还要研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联系,研究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区别,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认识是相同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资源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说过:“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效用价值论认为,生产三要素是财富和价值的源泉。
(三)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商品价格的认识也有某些相同之处。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浮动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原始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决定商品的均衡价格。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也说过,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他还指出,“商品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其实,商品价格与货币密切相关,离开货币就谈不上价格。
四、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统一
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长期争论不休,说明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都有自己的一定道理,需要继续研究。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是:“非A即B‑.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亦A亦B"。正确的研究方法应是,发展创新,吸收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有益成果,创立新的商品价值论。
商品的价值是什么?这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间题,而是经济哲学问题。从哲学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它反映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它反映了商品(客体)和人(主体)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我们讲商品的价值,就是指商品对人有何价值?人对商品作何评价(买不买,值不值)?离开人这个价值主体,商品无人问津,价值就无从谈起。这是认识商品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意义所在。我们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从整体上(不要理解为个人)讲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商品是用来出卖的劳动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因此就决定商品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对消费者具有使用价值,对生产者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内容,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内容决定形式,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才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如伪劣商品)就没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降低(如旧车),交换价值降低;使用价值消失(如过期失效药品),交换价值消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统一于商品的价值。研究商品价值问题,必须首先研究使用价值,只有弄清使用价值,才能弄清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价值,即满足社会消费者的需要。任何社会的商品生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需要。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决定再生产。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决定商品与货币、供给与需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从而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三要素:品种、数量、质量。不同品种、数量、质量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商品也可能有不同的用途,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分析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三要素对消费者的效用就可以比较出来。
品种(序数效用):商品类别品种很多,使用价值大小不同,可以进行定性分析,按序数排列,排在前三位的应该是:食品、衣服、住房……食、衣、住是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间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第一步就是解决温饱问题,第二步是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是实现共同富裕。现在已经走过第二步,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但是还没有全面达到小康水平。
数量(基数效用):商品数量有多少,决定使用价值的大小,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用基数计量。例如,我国现在有13亿人口,每年需要消费多少粮食?根据统计,得出基数。满足需要,效用最大。粮食生产就是要根据这个基数来安排。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生产基地;同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以丰补歉,保证粮食安全。此外,国家还给种粮农民财政补贴,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质量(时间效用):商品质量要合格,而且要有保质期,过期则失效。特别是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生命健康,质量尤其重要。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过期食品、药品也拿去出卖,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有些人被伪劣食品、药品毒害致死)。国家必须制定商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加强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经济价值,即能够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盈利或赚钱是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它决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形式也发展变化: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扩大的价值形式,从一般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从金属货币流通到纸币产生,如今又发展到电子货币“一卡通”。在货币产生以前,没有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商品的交换价值形式是不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互通有无的性质,交换双方获得的都是使用价值(货物)。在货币产生以后,有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明确地表现为价格。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格的逻辑关系是:
商品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个“物质”就是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如食品腐烂变质),数量再多也不顶用,等于零。
商品的交换价值与价格、数量成正比。商品的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优质优价),与数量成反比例方向变化(薄利多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增加商品的产量,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同时又降低生产成本,与价格成反比。消费者购买商品考虑的是买什么(品种)?买多少(数量)?好不好(质量)?贵不贵(价格)?这是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
商品的价格就是货币与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即单位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亦称单价)。
用公式表示:
摘要:信息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不仅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信息商品,劳动创造价值的形式也发生巨大变化。概述了信息商品及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主要特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派生出来的新现象:创造信息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不确定性;规范信息商品的实现过程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信息服务业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信息商品 信息产业的劳动 信息服务业的劳动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013-03
现代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种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商品作用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大幅度地扩展了信息交流的规模,推动了信息商品化的深度和广度,确立了信息商品的坚实地位。同时,在信息社会背景下人类劳动也发生着显著变化。马克思所处的是蒸汽机时代,我们正在迎来信息社会,面对社会经济与人类劳动在当生的种种变化,必须升华和发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架起一座劳动价值论通向当今时代的桥梁。
一、信息商品概述
(一)信息商品的特性
信息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信息产品,是人们通过搜集、加工、传递和存储所形成的,并用来交换的信息。信息商品同其他商品相比较,既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特征,又有其个性特征。信息商品的共性特征为:信息商品同其他物质商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信息商品同其他物质商品一样,其使用价值和价值都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信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交换活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而信息商品的个性特征为:
1.非物质性和独立性
信息商品包含的信息内容是负载于某种物质载体上的,与普通商品相比,信息商品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表现非物质的信息功能。 信息商品的非物质性与任何信息都具有物质载体并不矛盾。没有物质载体,信息就不能存在,更无法传递和存储,但信息商品一旦生产出来,就可以在大范围内交换流通,而其物质载体可以不随之移动,即内容相对于物质载体的独立性。
2.知识性和独创性
作为商品的信息,是一种知识性、科技性、专业性很强的劳动产品。知识和技术含量极高,在它的生产过程中,以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为原料,由智力型的劳动者加工处理而成,其实质表现为动态性知识形态。此外,一旦某种信息商品生产出来,就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信息机构就不可能再开发基于相同内容的信息商品,也就是指信息商品开发的一次性,非重复性。
3.固定性
任何信息商品的生产都首先包括其知识内容的生产,这是复杂智力劳动的结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是巨大的。这一成本并不会随着购买或消费它的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二)信息商品的二因素
1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
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信息商品的有用性。需要指出的是,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仅仅指信息商品载体中所含信息的使用价值,而并不包含载体本身的使用价值,也不因载体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信息商品又不能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其使用价值和载体既分离又依赖。这表明,信息商品这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1)共享性。同一信息可以为同一人或不同的人共同使用或重复多次使用,可以大量复制,而其获得的效用既不会被分割,也不会被削弱。即信息商品出售后在满足买方需要的同时仍能满足卖方对它的需求。信息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并不会消失,还可能被加工成新的信息商品,因而具有共享性。
(2)间接性。信息商品并不能立即独立地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利益,其使用价值的实现必须与使用者的智力劳动相结合,有一个再认识、再创造的过程。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使用者的智力劳动,所以信息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具有间接性。
(3)保存性。时间的推移与信息的重复使用都不会使信息的内容有所损耗。这样,在信息生产中,注重的是信息的内容而不是形式。无论怎样转移,信息内容都不会被消灭,也不会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
(4)时效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知识水平的提高,某一特定的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会逐渐消失。尽管信息商品的使用是无消耗的,不会因使用损失其载体上的信息,但是载体上的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过时或无用的信息。
2.信息商品的价值
信息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信息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信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信息商品的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联系,亦即它们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
信息商品的价值构成可用公式表示为:
W=C1+C2+V1+V2+M
式中,W为信息商品价值;
C1是物化劳动中物质消耗的价值,同时也包括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追加的物质消耗的价值;
C2是物化劳动中信息消耗的价值,同样包括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追加的信息消耗的价值,而这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一定是一次性转移的,其大小取决于信息材料卖方让渡的使用价值及其所承担的价值大小还有信息材料的时效性等;
V1和V2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中包含劳动者所支出的体力劳动V1部分,还有他们所支出的具有创造性的脑力劳动部分,用V2表示,但其具体衡量具有一定困难。在信息研究开发中,生产者通过消耗自己的体力和智力,通过复杂的综合过程,使原始信息加工成一次、二次信息,成为使用价值和新增价值的双重体,一般情况下,V2部分的价值量远远大于V1部分的价值量;
M是信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巨大效益和价值,它是指信息商品带去的除去成本以外的价值量,它体现在信息商品的需求与利用之中。M是远远大于C+V部分的一块巨大价值,这就是信息商品价值区别于其它非知识性的物质商品的基本特征之一。
(三)信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大部分信息商品生产中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已得到公认。专利、技术秘密类信息商品生产中是否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回答也是肯定的。首先,这类信息商品的生产虽然具备唯一性、独创性,但生产的工步、工序不具备唯一性,如绘图、安装测试等都能寻求到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次,“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别劳动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合理性。同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单位产品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是部门产品必要劳动时间。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信息商品的生产是在发达商品生产阶段产生的,决定信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主要因素是部门产品必要劳动时间,而部门产品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不同部门生产的商品的交换中形成的。因此,企图以单一信息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为基准而不考虑交换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据此,商品的价值将受这些个别价值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某个生产部门内占很大份额的商品的生产条件,就是社会正常的或平均的生产条件,本部门商品的社会价值由这种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严格地说,不论在不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数量在商品总量中占多大比例,某部门商品的社会价值等于按不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数。结合专利、技术秘密类信息商品,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由研制、开发过程中各个工步、工序的平均化必要劳动时间加权计算而得到。
二、信息产业的劳动创造价值分析
(一) 劳动时间减少与价值迅速增加
在信息产业中,活劳动存在形式的变化表现在创造价值的活劳动组合形式变化了:以前是以直接生产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的形式存在,其中直接生产劳动占主导地位,因而商品价值也是由这四类劳动共同创造。但在自动化生产条件下,直接的生产工人减少,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的作用增强,创造价值的活劳动主要以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的形式存在,并在现代科技的武装和国民素质全面提高的情况下,劳动者逐步上升为复杂劳动者,因而其创造和转移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水平,更高于历史上的劳动者。这些因素使得信息产业中劳动增长远远低于其创造的价值增长。如图1、表1所示,信息产业的就业比重较低,但其收入、利润、税金、进出口比重呈增长趋势。
(二)劳动形式的变化对价值创造的影响
劳动价值论揭示出劳动是商品价值唯一源泉的根本观点,但劳动的内容和形式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特别是科技进步推动劳动形式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劳动形式的新变化:以前在价值创造中作用不大的劳动形式成了现代经济条件下价值的主创形式,同时创新出了许多以前没有的劳动形式。这就需要对劳动价值论作出现代意义的阐释,深化对信息产业劳动的形式和范围的认识。
1.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
体力劳动是劳动者以运动系统为主要运动器官的劳动,脑力劳动是劳动者以大脑神经系统为主要运动器官的劳动。凝结在信息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比较复杂,它不仅包括从事信息商品的劳动,而且还包括前人劳动的消耗,一次成果的成功,往往是前人多次失败的结果,有些信息商品生产的完成,可能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多次探索,反复实验而成的,有些仅此一份的信息产品,如个人的专利技术,是个人通过劳动得到的,并没有社会化的生产,其中的劳动消耗由于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全部计入价值能否被需求者接受,缺乏参考。即使全部计入,经济发展已经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的价值创造已由主要依靠体力劳动创造转变为主要依靠脑力劳动创造。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系统进入生产过程,劳动条件和劳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体现,这种分离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离不仅呈现出加剧态势,而且其相互独立性加强,在价值创造中脑力劳动的作用强化并逐步取得主导地位。在信息产业内部,劳动形式由传统的体力劳动为主向以脑力劳动为主转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向着相对独立的方向发展是当前劳动形式变化的突出表现。但是由于从事信息商品的生产的劳动是复杂劳动,必须换算成简单劳动,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没有准确的换算系数,而且复杂劳动无法计量、无法分解,因此,创造信息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不确定性。与此相应的是,现实生活中界定信息产业的收费虽然已经有了相应的规范,但是会根据地区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浮动空间。
2.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
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质,即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个别劳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都是生产者私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是为他人的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具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质,至于它的社会劳动能否实现,那要看这个私人劳动是否是在整个分工体系下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信息产业的劳动同样也可分为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如果信息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没有成功转化为社会劳动,即信息商品的价值及其共享性没有得到实现,信息商品的生产过程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商品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正常途径却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其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具有其新的特点。信息商品具有共享性,所以其内容比较易于被复制和扩散,这些特性除了使得在信息产业中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更为容易之外,也对这个转化过程提出了更高的公平性要求。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所必须经历的流通过程中,经常有非法或者其他非正规渠道取得信息商品的营销权及使用权的情况发生,例如盗版等侵权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只是降低了信息商品的载体的质量,而其承载的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并未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在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个别劳动正常转化为社会劳动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有些信息商品的最初生产者可能因为侵权者的非法竞争而不能够将其产品顺利被市场所接受。因此,怎样规范信息商品的实现过程,已经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 信息服务业的劳动与价值创造分析
2003年12月29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将信息产业分类为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后三者就是通常所说的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服务业已成为当今世界信息产业中发展最快、技术最活跃、增值效益最大的一个产业。目前,全球信息产业“服务”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信息服务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也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增长率远高于经济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信息化工作的推进,预计信息服务业在今后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最新数量模型分析结论显示,信息服务业的拉动效应最大,2009年拉动30万人就业,环比增长了3倍,增值效果最为明显;当年整个信息服务业产值是772亿元,占服务业比重8.6%。显然,信息服务劳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从服务的直接目的和领域来看,可以将信息服务业的劳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所谓信息产业生产,指那些作为信息商品或其他信息服务生产过程的投入而发挥作用的服务,如为三次产业提供的服务;信息产业非生产是指纯粹为信息生活消费服务的劳动,如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网吧、支付平台等。一般情况下用于交换并赢利的信息服务劳动创造劳务价值,劳务价值的决定、实现一样遵循市场原则。但是,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的目的或不进入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信息服务劳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尽管这类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或信息服务劳动有财务收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但不是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信息服务劳动,不创造劳务价值。
总之,与时俱进是的精神实质,信息社会中出现的新变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信息商品及其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既有一般商品的共性也有其特点。因此,用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分析信息商品及其劳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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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ormation goods and its labour analysis under the view of the labor value theory
ZHANG Han-han
(Commerce college,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 530004,China)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遗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具有合理的科学内核和重大理论价值的一个科学范畴。同时,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方面。
【英文摘要】ValueoflaborisascientificcategorybuiltupundertheguidanceofhistoricalmaterialismbyMarx.Ithasbeendevelopedonthebasisoftheheritageofcapitalistclassicaleconomics.Whilepointingoutthatthistheoryisrationalandofgreattheoreticalsignificance,theauthorremarksthatfurtherstudiesarenecessarytodwellonwhetherornotmaterializedlaborcancreatevaluewithrespecttoMarxisttheoryofvalueoflabor.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劳动
Marx/theoryofvalueoflabor/value/labor
【正文】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研究价值决定的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这种争议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西方边际学派用价格论取代价值论之后,价值决定不再是西方经济学所探讨的主题,人们普遍认为价值决定问题不再有探讨的意义;又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电子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又该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呢?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实体
这是劳动价值论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它来源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来源于马克思对劳动大众的关切和重视,与他一贯地以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的阶级立场和思想方法一脉相承。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精华部分。
在人类经济思想发展史上,对什么是“财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供自己消费,产品的具体的、直接的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直接表现,人们既不追究“一般财富”的概念,也不存在一般的、普遍的、抽象的致富欲。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随着人们对原始资本积累渴望的日趋增长,有了“抽象的”以货币为目的的商人,开始把金银货币当做财富的象征,货币主义就是这种观念在理论上的反映。在这之后,又产生了分别把商业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源泉的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和重工主义,他们虽然意识到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起的作用,但都不能从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因而想不到探究如何增长一国财富这样的问题。只有到了斯密,才第一次从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这个范畴,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并以探求一国财富如何增长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经济学。
马克思继承了斯密在“劳动一般”问题上的贡献,并且科学地阐释了这项研究之所以能在斯密那里取得重大进展的原因,即:人们之所以能够对任何种类的劳动予以同样看待,并且确立劳动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并不是聪明的人脑对由各种具体劳动组成的“具体总体”进行了总结和归纳,而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劳动在现实中形成了一个十分发达的“总体”。在社会经济运动过程中,任何一种劳动已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特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只是偶然的形式,因而是无差别的。劳动已经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成了创造财富的一般手段,而不再是与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它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对现代社会开辟财富之门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劳动”、“抽象劳动”这些作为现代经济学的起点的范畴的产生,是与以追求货币为目的的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相联系的,它打开了现代劳动分工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门。因为,当工人可以在现实中,通过直接与货币相交换,把自己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转化为被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的时候,工人就可以不关心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内容”和“活动的特殊方式”,“只要分工没使劳动能力完全片面化”,工人对于使“自身劳动能力”得到发展的和“预示着”向“较好工资”方向的“任何改变,在原则上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有准备的”。因此,这将促进“劳动能力品种的发展”,促进“劳动种类”的形成和“工资方法的划分”,促进新的劳动部门和新的劳动方式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内部的分工和现代劳动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所以,承认劳动价值论,承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就为现代社会打开财富创造之门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这部分主要是理解劳动价值论中“价值”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的和实践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遗产的基础上得来的,但对价值概念的内涵却给予了极大的丰富和创新。
首先,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同,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这就扬弃了斯密的“劳动一般”在形式上、内涵上的模糊性和局限性,而把一切形式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消耗都算在“劳动”范畴之内,保证了范畴使用的彻底性,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就是:“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其次,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范畴独具特色地说明了他所理解的劳动价值论是如何确定商品的价值、又如何深刻地说明了商品交换中所蕴含的深刻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方法的。在马克思看来,形成价值的劳动不是一般的劳动,也不是一般的抽象劳动,而是经过市场的选择被证明是社会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普通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界定不但说明了商品交换所依据的量的关系的决定、商品交换的性质,而且说明了价值的实现途径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极大地扩展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涵,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和运用推到一个相当高的理论和实践层次。
1.价值量的决定——理论探索及社会实践的需要。
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即价格的决定问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试图在理论上搞清楚却没能搞清楚的东西。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是双重标准和混乱的;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彻底的,却因为没能说明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关系而彻底破产;在马克思之后,效用价值理论不再从生产的供给方面探讨价值的决定,而是改为从商品的需求,也即商品对消费者效用满足程度的角度探讨价值的决定;但边际效用价值论在号称是一场“革命”之后,在西方经济理论发展史上,也被完全不研究价值的均衡价格理论所取代。
因此,直到今天,在西方经济学当中,并没有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说明商品价格的决定以及商品交换关系所体现的社会生产内在矛盾的理论,有的只是对交换以及对价格形成的表面现象加以描述的均衡价格理论。但是,这种说明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必要的。首先,我们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价值的决定,那么,“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从外部飞到商品上面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10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就陷入了不可知论。其次,价值不但在理论上是商品价格的基础,在实践中同样是商品生产者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基础,因为商品所有者在计算各种交换的可能性时,既要考虑到它当做价格波动中心的中等平均价格,也要考虑到价格围绕这个中心上下波动的平均幅度。
2.理解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起作用的方式是理解劳动价值论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的关键。
当我们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对概念,在理论上说明了价值量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之后,并不等于我们在实践中真正地解决了价值量的决定问题。“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一对在现实操作中看来非常含混不清的概念。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赋予它们的内涵及作用方式呢?笔者认为,这恰恰是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所在。这样一对在现实中难以把握和含混不清的概念,恰恰能够说明市场经济、交换机制产生的历史根源及其意义,能够在提出商品交换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在社会分工发展和深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劳动由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向必须通过分工和交换而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过程。在商品经济产生的早期阶段,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生产结构比较简单,社会似乎能够像马克思曾举例说明的那样,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中等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者所耗费的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和本意。它的本质特征是变化、发展、求新、图变,而决不是为了寻找中等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超越这种变动缓慢的低水平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必然会日趋复杂,社会劳动的供需关系、生产结构、产品结构也会日益复杂,供需链条会不断拉长。这时,由社会分工和交换所产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社会劳动交换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问题,就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任何人都无从知晓并确切地说出他生产的商品中凝结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知道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产品,需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他提供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才能构成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个部分。更明确地说,就是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他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他的产品一定能够卖得出去。这是一个无法人为计算、人为控制的问题,同时又是人类获得发展和进步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以私人劳动为特征的个人能否使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因此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其生存、发展的资料这一重大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提出这一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因为它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了,形成了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它找到了一种能够容纳更广泛的社会分工,容纳更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保证全社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样的、更复杂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满足,同时刺激全社会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激发更高的社会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的经济机制。而这种机制是能够通过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及价值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明的。
我们说,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由市场过程来抽象的量,是通过无数买者和无数卖者进行无数次的交换这一社会性的活动,通过“社会”的过程抽象出来的“社会性”的劳动时间。它是把供给、需求、科技水平、生产力变化等一切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能使供求达到平衡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劳动时间”。这样,它就有了事后决定的含义,是对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之结果的肯定和总结。它既是人力所难以衡量和计算的——人类社会正是通过市场机制、交换机制,来解决人类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完全问题、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途径问题,也是不可模拟和复制的。它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劳动量,与现实的用小时、分钟、秒表示的时间不同,它是抽象的、社会性的概念,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需要,是一个用于理论分析的范畴,既无法量化,又不能用于具体的国民经济体系核算。
3.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以他对市场经济较高阶段发展运行规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基础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确立及其对社会必要劳动的说明是建立在对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资本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确立了统治地位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以普遍的交换为目的的资本式的、社会化的生产,才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把一切生产变成商品生产,使使用价值普遍地以交换价值为媒介。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通过货币所进行的交换行为成为一种有规则的、重复性的活动,才能在高频率的交换过程中抽象出价值这一范畴,来反映社会必要劳动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才能真正地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决定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内在尺度。从而排除商品交换初期那种由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偏好,即主观效用决定价格的现象,让生产费用成为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内在尺度。
对于这个过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被计量的交换价值——来规定,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是逐渐发展的,是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的,因此是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所以,只有有了“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这样一个科学真理: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分支而互相交错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5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所研究的商品、价值关系并不是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商品、价值关系,而是在充分认识了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作为一般抽象的商品、价值关系,它必须以普遍的、发达的商品交换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在论述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时指出,与其说在这个过程中“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因此,“价值概念的纯粹发展……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5页。)“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这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这种货币流通导致资本”,它“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所以,“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了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性质、转化的途径以及转化过程中量的决定,说明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交换关系的本质。
首先,它揭示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的本质,这就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生活、生产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当做商品销售的产品。每个人的私人劳动本质上是社会劳动,但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它必须通过交换过程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作为商品交换出去,必须由别人来购买和消费。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反映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说明了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不同的市场经济的本质。
在这一点上,现代的西方经济学抛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开创的价值理论,转向由供需决定的价格理论,虽然省却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析上的麻烦,却不能揭示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社会劳动交换这一本质问题,不能说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方式上的本质差别,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历史性,暴露了其理论分析上的狭隘性。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社会必要劳动”界定“价值”,虽然在表面上貌似“不可知”,但用无数次现实社会中的交换后果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却恰恰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坚持了理论分析的彻底性和有效性,揭示了价值是通过市场关系这一社会过程,来确定社会劳动的分工体系和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方式。通过社会的交换过程,它告诉人们,哪种私人劳动是社会所需要的?它在怎样的程度上、在多大的量上为社会所承认?所以,市场、价值、价格等机制,正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社会过程来确定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手段。这正是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优点,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
可见,“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概念,在说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的区别,说明商品交换过程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为商品交换过程的实际运作和人类劳动分工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这个问题是说,在明确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更明确地说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前提下,在一个具体的生产环节和阶段,如在企业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物化劳动还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众所周知,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是比前期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即生产成本大。其中,前期投入的要素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人力成本主要指购买劳动力商品花费的成本,即对工人支出的工资;物力成本主要指采购生产所需的物质要素花费的成本,如在厂房、机器、设备等上的花费;生产出来的商品增大的价值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通常称为剩余价值。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理解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就变为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
更进一步,我们知道,任何商品都是人的活劳动作用在一定的物质实体上生产出来的。由于人类社会现有的物质财富都可以还原为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劳动一层一层叠加在最初的原始资料上形成的,因此,可以把这些物质资本要素看成是人类劳动的物化,称为物化劳动。这样,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刚才提到的具体生产过程中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就转化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分别起怎样的作用的问题,更直接地说,就是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表明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不同理解。
传统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仅仅是指活劳动创造价值。在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这一点通过对商品价值构成及形成的说明而具体化。投入了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的商品,在生产出来之后,其价值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的:第一个部分与投入的人力资本相对应,即劳动力商品的工资部分,它通过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属于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的一部分。第二个部分与投入的物力资本相对应,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厂房、机器、原料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它本身不创造新价值,只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把它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称为物化劳动的转移,这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具体表现。新产品价值的第三个部分,即比投入成本增大的剩余价值部分,因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以及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只能是由工人创造的了。顺理成章,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就彻底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但近年来,在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上,出现了一些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应该认为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家对每一种经济现象和经济理论都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对价值论的定义、财富观、价值表现、价格形成方面着手,比较分析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内在联系,并提出启示。
一、关于价值论的论述
价值论是指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的形成的观点。价值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价值论,经济学其他的理论就很难说明经济现象。
价值论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价值观。马克思认为:“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写什么东西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价值论必然会因为经济制度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观点。
资本主义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逼迫被雇用阶级为其创造剩余价值。资本阶级为了证明其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把剩余价值说成是企业利润,并由资本本身带来。于是在资本主义主导的意识形态下,效用价值论自然被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由商品满足消费者能力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创造,进而否定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交换入手,通过描述物物交换的关系揭示了其背后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即否定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从而动摇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地位。
与之相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段价值论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价值的认识上的。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进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因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下,劳动价值论成为人民进行按劳分配的依据。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区分出必要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不愿承认和企图回避、否认的。因为一旦承认了劳动价值论,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现实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开放的,因此在思想领域,我国主导的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惧怕任何批评和挑战,也随时准备吸纳新的科学思想以充实发展自己。一些西方经济学虽然其立场不同,但其对于商品的某些论断是正确的。
二、关于财富的源泉
劳动价值论是从亚当·斯密提出到大卫·李嘉图发展再到卡尔·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来源,但其并不否认商品使用价值的来源不仅包括人类结晶了的活劳动还包括自然界,例如,马克思提出“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效用价值论首先由萨伊等人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商品价值由该商品效用决定的,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效用论着重点在于人的主观感受,但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可能离开事物使用价值凭空做出结论,效用论和劳动价值论一致认为商品价值建立在商品使用价值基础上,在这一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其相似处。
可以看出,在对财富源泉的问题上,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都认为财富其源泉是自然界和人类劳动,虽然效用价值论没有直接阐述,但是它认为只要对人有效用的对象即便可称为财富,对人有效用的对象无非是自然界天生就有的和人类后天创造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具有相似点,承认财富源泉即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作用。劳动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基础,而效用价值论也肯定使用价值的基础,因为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可以去使用它从中得到效用。因此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基础。
三、关于价值货币表现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这一点上,劳动价值并未否认价格浮动的现象。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也说过,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又如马克思在批判韦斯顿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中写道:“需求的提高在某些场合完全不改变商品的市场价格,在另一些场合也只会使市场价格暂时提高,接着就会使供给的增加。这种供给的增加又必然是价格重新降到原先的水平,在某些场合还会使它低于原先的水平。”在这里,马克思明确阐述需求和供给对商品价格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商品的价值有着精辟的概述,它一方面坚持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其它论述中阐述了需求和供给也会决定价值。这看上去似乎矛盾,为什么价值既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又由需求与供给决定呢?其实在说明前者时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在内,即只有在供给和需求相等的基础上,生产的商品才能全部实现其价值。如果需求和供给不等,例如需求小于供给,该商品被社会承认的价值就会少于该物品内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其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少于该商品的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反之亦然。因此,这与西方经济学价格决定理论有着相似之处。
效用价值认为价值表现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不论是商品是消费品,还是资本品,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有用性,即满足需要和欲望的能力。物品的使用价值既反映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也是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的重要依据。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越大,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高;反之,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低。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具有边际递减的性质,从而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随物品量的增加而减少。价格与物品需求量的反向关系即需求基本规律。物品的需求价格不同于成本价格,它不由价值所决定,而受使用价值的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同价值的矛盾,在需求与供给关系上表现为需求价格同成本价格的矛盾。物品的需求价格受使用价值及其边际递减性质的影响,不是对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价值规律的否定。
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于价值表现都有自己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对价格的观点更着重生产商品的过程来推断其价格。而效用价值论更偏重于从商品的销售环节推断价格,虽然都是对商品价格的看法,但是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而已,都是对市场经济价格现象的正确理解。
四、关于价格形成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最终商品的价值有三部分组成:原有固定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通常所指c+v+m。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是简单的价值转移过程,而是很复杂的价值先消化再生产的过程,在复杂的转变过程,必须要依靠一些生产要素做为生产条件,例如进行农业生产必须要拥有土地以及买种子化肥的资金做为生产条件,进行工业生产就必须拥有购买厂房的资金以及建厂房的土地、资金、技术、土地作为进行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形成的过程中像催化剂一样使得人类劳动物化到新的商品中去,为活劳动转化为价值并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客观的条件。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利息、地租都是从剩余价值里占有的,是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以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为基础,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但商品的边际效用也会随着商品的消费数量逐渐增多出现递减。当消费者在消费他最后一单位商品,此时他愿付出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价格。序数效用论与基数效用论就是体现边际效用的工具,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之间关于商品价格形成对比,效用价值论更偏重把价格有决定权给需求方,而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与此种观点相悖的现象,例如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如石油行业,油价更多受供给方供给量的影响,而消费方在定价能力很弱因此用效用价值论中的价格形成理论很难解释此现象。
虽然从表面看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其对立的一面,但是在商品的价格决定问题上,二者又具有联系。劳动价值论是从供给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它其实是给商品的价格规定了一个下限即商品的成本。如果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生产商就得亏本,除非该生产商想转行,否则他不会看着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因此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成本决定了价格,成本低或高,价格就会跌或涨。效用价值论是从需求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商品消费者只有当消费者认为商品的效用大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才会从钱包拿出钱来购买,因此消费者的自身效用是商品价格的上限,如果商品价格大于消费者所认为的效用,消费就不会购买;而生产商就不能完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换,从而价值实现不了,生产商一样会倒闭。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商品的效用会决定商品的价格。因此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其实并不矛盾。它们对于商品的价格形成的有着统一的地方,这样的认识为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种种现象提供解释。
五、对分析两种价值论的两点启示
1、劳动价值主要研究对象是商品现象背后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解释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社会规律。可以说劳动价值论是研究生产关系的。而效用价值论主要通过商品作为研究对象,解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通过数学方法使得经济学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我们认识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现象提供较科学的工具,笔者认为,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则下,同时要吸取西方效用价值中有利于发展我国生产力的成份更好的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2、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再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时花费在单个标准质量商品上的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时间在内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而与他们的自然属性毫无共同的地方,这些所谓的社会职能就是社会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商品的价值概念的发明是为了更好的社会分工。而交换价值由商品的共有的东西来衡量,这个共有的东西就是内化的劳动量。但与之相适应的效用价值论,则认为这个共有的东西是消费者的个人效用。无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价值论,它们都曾认价值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分工,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企业竞争力
一、劳动价值论原理的基本内容
(一)商品二因素
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表示想交换的商品之间有一个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即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与商品体现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
(二)劳动两重性
劳动的两重性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即具体的劳动。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来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但具体劳动并不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一种商品只有同时具备了使用价值和价值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在市场中进行交换。
(三)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主要指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由于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它可以激发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最后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竞争理论
在竞争理论中,市场价格的基础是市场价值。供求与市场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或者说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在供给和需求上存在着两种关系: 第一,单纯的商品货币关系即买卖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第二种关系中,供给代表生产者总和,是一股市场力量;需求代表消费者总和,是另一股市场力量,竞争就是这两股力量发生作用的过程,竞争的作用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从而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得超额利润。
二、利用劳动价值论原理指导企业提高竞争力
企业竞争力指的是,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通过培育自身资源和能力,获取外部可寻资源,并综合加以利用,在为顾客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在竞争性的市场中,企业竞争力指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品和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就是要使企业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在市场上生产比竞争对手更多的财富,通过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再认识,对提高企业竞争力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从使用价值上看,把握好市场需求
在劳动价值论中,马克思指出,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否则,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是没用的,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而企业的主要社会功能是生产商品并出售给消费者,要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能够形成价值,其前提条件是企业就必须要生产出能够满足消费者所需的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企业要想生存,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应该生产满足消费者偏好的产品,具体而言,企业应该进行广泛性的市场调研,把握好市场需求,了解不同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有目的的进行生产,才能生产出对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从而才能实现所生产商品的价值。这是提高企业得以生存的最基本要求。
(二)从价值量上看,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超额利润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一件商品价值的多少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生产该商品的劳动耗费的平均值,即价值量的多少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自己生产商品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其价值就越大,相反,个别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将会因为其个别商品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即企业个别定价高于市场定价而卖不出去,或者亏本出售,其结果是企业必然亏损。因此,企业的正确选择应该是缩减个别劳动时间,使其个别产品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从而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产品,进而获取超额利润。于是,这就牵扯到劳动生产率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因此,必将刺激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求降低个别劳动耗费,谋求较高盈利,这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从商品流通上看,顺利实现商品价值
在商品流通中,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正因为这样,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个产品只有通过货币,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 为了把货币吸引出来,商品应该证明自己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但马克思又指出,分工是自然形成的,而社会对一种商品的需要是有限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 。这样,商品转换为货币就出现了更大的困难,企业也因此具有了市场风险。因此,为了防止这种风险,企业要避免生产过剩,并且,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关于生产过剩的另一种理解:若一个企业生产某种商品的每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如果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总量超过了社会需要,即生产过剩,那么生产所耗费的总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需要,等于说每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会出现亏损;即使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体产能的过剩依然会使企业的利润率降低。因此,商品得以出售,顺利实现价值,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张伦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问题与对策》,《科学社会主义》,2001(3)。
[3]鞠杨:《对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认识》,《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5)。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述评,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科学的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 生产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经济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在批判地吸收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的科学学说,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现在人类已经进人了21世纪,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须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以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不断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并对生产性劳动作出新的界定
由于所处的时代决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重点考察的是物质生产部门,认为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绝大部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在当今时代,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性劳动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生产性劳动应当包括大部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服务性劳动。因此,应当在理论上充分肯定服务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以利于推动第三产业更快的发展。在今天,不仅直接从事生产过程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第三产业的大多数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科研、教育、卫生等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人民素质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动同样是生产劳动,同样也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会扩大,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在当代,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产品生产的链条越拉越长、环节越来越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科研教育等与直接生产过程交错或交织在一起,其从业人员已“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他们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劳动,而要创造价值。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同样是生产劳动,同样要创造价值。产品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精神产品是无形产品,随着社会进步,精神产品会越来越多,精神产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画家的绘画、作家的文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等等,既具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又凝结着画家、作家、表演艺术家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价值。
深化对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和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认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对脑力劳动(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他重点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在当今社会,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越来越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脑力劳动不仅作为一般劳动在价值创造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作为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简单劳动。因此,应充分肯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创造价值中付出的劳动,在收入分配方面使他们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贡献相一致,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劳动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时代,管理和资本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当代是应当正确认识企业家劳动的时候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是用的抽象法,资本家的活动都一律被视为剥削活动;但是到了第二卷以后,他又提出了管理劳动的二重性,即承认直接经营企业的管理活动也有创造价值的作用。他们的劳动不仅是生产和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比起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来,实际上还是倍加的、创造出更多价值的劳动。管理劳动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活动的总括,它主要包括协调人与人、人与物、机构与机构的关系,发现和重组各种资源,激发各方面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实现整体目标而协同努力。管理劳动不同于物化劳动,它是一种活劳动,也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其具体劳动表现为在特定生产条件下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等活动;其抽象劳动则表现为管理者与其他全体生产人员利用生产资料创造出物质产品,并使自己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凝结于新产品之中,与直接生产工人劳动一起形成新价值,实现价值增值。
管理劳动之所以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高智力劳动,是因为:首先,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对于价值创造的贡献,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以高知识、高智力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劳动,显示出了它是一种较之一般复杂劳动更为复杂的“超级劳动”过程。现代企业管理职能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既要懂技术,又要懂管理;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既要具备经营决策能力,又要具备市场开拓能力。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多得多。其次,管理创新能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观念创新等。管理者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灵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取得竞争优势,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关键在于创新性管理劳动。再次,管理劳动又是一种回避高风险、获得高收益的生产劳动。面对市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机遇,每个企业家都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管理智慧,来迎接未来。
深化认识新生产要素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坚持马克思关于人的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同时要充分肯定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扩大、性能更好,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科学技术还可以为人所掌握,而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高新技术本身有价值,而且可以转化为新的生产力,但不创造价值,都是人类劳动(主要原因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而且往往是复杂程度很高的活劳动的结晶。高新技术一旦在生产中运用就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如生物技术运用于农业生产,既能够大大缩短生产周期,又能够极大地提高产量。高新技术无论多么先进,它的运用无论造成劳动生产率多么大程度的提高,但它终究仍是生产资料,它与当年马克思所说的科学技术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物化的知识凝结有价值,但它本身不是价值,即使是自动化程度再高的机器设备也还需要人操纵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否则,再灵巧的设备也会发生故障并造成严重的损失。生产自动化的特点只在于需要较少的活劳动去操作,而不能完全代替或取消活劳动,它和别的生产工具的差别仅在于操作人员的数量不同,就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它对生产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作用,有利于增加使用价值,而不直接加进价值,不是价值的创造者。高新技术在价值形成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上看,高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科技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主要形态,高新技术的运用与科技劳动者的复杂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首先,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除了使生产资料的效率和效能得到提高以外,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教育和再培训的劳动者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和更熟练的生产技能,能从事更为复杂的劳动,他们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其次,为了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经过不断教育和再培训的工人将会日益成为掌握更多知识技能和更能熟练操作的“知识工人”,他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后,由于高新技术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又会不断形成由高技术科技人员、高水平管理人员和高技能操作人员有机组合而成的集合劳动者,这种同新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集合劳动者会产生一种“集合力”,所提供的劳动是多倍的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外延上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总体劳动在价值的创造上将成为主要形式。在高新技术体系基础上的社会化生产方式中,劳动过程简单化了,劳动不再表现为象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甚至处于工厂之外,所有这些,正象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工人”的总体劳动的概念,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广泛采用而不断壮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因此,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够造就更为复杂的劳动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深化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的认识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的范畴。价值创造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而价值分配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价值创造也就没有价值分配。但价值分配又不仅仅取决于价值创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价值分配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价值创造研究的是生产领域中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即价值的源泉是什么。价值分配研究的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因此,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既不能把价值创造看作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也不能把价值分配问题等同于价值创造问题。
价值创造并不直接就是价值分配的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就应由劳动者自己完全占有。实际上,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由创造价值者完全占有价值。这是因为,价值分配并不以价值创造为直接依据,它是随着经济关系性质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这种分配原则的变化和调整,与价值创造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按要素分配,这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有权的实现。所以,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按要素分配所依据的不是劳动价值理论,而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价值分配原则的变化并不能否定价值创造的理论。按要素分配,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从创造的价值中分到一份利益,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价值就是由各个要素共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不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但也不能用按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理论。应该看到,在马克思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企业制度是以业主制为主导的,马克思没有将技术和管理等作为独立的要素纳入价值创造和分割范畴。而在经历了技术、管理和企业制度深刻创新和变化后的今天,管理耗费、研发耗费、营销耗费等已成为价值分割过程中应予补偿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六大首次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将财富的创造与财富的分配内在地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目前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既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也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简单引申。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是从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总结出来的,它不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失效。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不能借口时代的变迁而否定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对分配的基本决定作用。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紧密结合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弄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基于科学的理论,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
参考文献:
一、几个公式
(一)价值决定公式——价值规律公式之一
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基本观点是:“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这个观点是价值规律的首要内容。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个量t[,1]及其总量T[,1]表示)。对于t[,1]参与价值决定,在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学者中是没有争议的。但也许正因为没有争议,人们对t[,1]的认识一般也就没有深化、 细化和量化。其实,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和社会实践,t[,1]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在认识上加以深化、细化和量化。
从内涵来说,马克思所说的t[,1] 至少包含着三个重要的规定:一是劳动时间,并且是有效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三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基本上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生产条件。后两个规定结合在一起,也就是社会平均的或中等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生产力(在这里,这两个概念完全一致,可以通用)。这样,商品的价值量(W )就是劳动时间(t)和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N)的函数,即:
W=f(N,t)
在这里,N又是由多种情况和要素决定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这多种情况中的每一种,都是一种或一类生产要素,每种要素又都包含着许多方面和因素。具体说:
第一,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可以说是劳动力要素(r), 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德、智、体素质,这又取决于先天的体质和智力遗传因素、后天的教育和环境因素,特别是本人的主观努力以及这种努力的方向和程度等等。
第二,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可以说是科学技术要素(e),其中包括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应用程度,相关知识、 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贮存、应用水平,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所承载的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种类和含量等等。
第三,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可以说是管理要素(g), 其中包括微观的经营管理,宏观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政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制度、政策、措施、分工、协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生产力系统。
第四,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可以说是资本要素(c), 其中包括资本的积累、积聚、集中、筹措、运作,生产资料的获取、配置、利用、更新改造等等。
第五,自然条件主要是土地要素(d), 完整地说应该包括人类自身的自然(已列入劳动力要素之中)和人类外部的自然,后者又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日照、气候、其他动植物、生态环境等等。
所有这些要素,都是劳动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从而都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因素。仅以上述五项要素列入价值决定的关系式,可得出以下公式:
W=f(r,e,g,c,d,t)
以上因素都影响到价值决定,其中有的是加和关系,有的是比例关系,有的是非加和性、非线性的关系。
从外延来说,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存在着多层次的生产力,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劳动力条件。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都可能有多个不同的生产者向市场提供;这些生产者有的是个体,有的是企业;企业中有独资的,有合资的,有股份制的,有国有的。不同生产者会有不同的生产条件、劳动力条件和由此决定的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这些生产者各自的个别劳动生产率(N)可能分别等于、 大于或小于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N[,1]),从而N与N[,1]的比值n(我们把n 叫做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可能分别等于1,大于1或小于1.即N=N[,1],N>N[,1],N<N[,1],亦即n=1,n>1,n<1.但无论个别劳动生产率N和个别劳动时间t怎样不同,同一规格质量的产品投放到同一市场上价格都相同,从而社会价值W都相同。因而n值越高,在相同劳动时间t 里产品产量越大,产品总价值也越大。于是就存在以下的数量关系和价值决定公式:
W=t[,1]=nt
当n不变或相同时,W与t成正比;当t不变或相同时,W与n成正比,即与N成正比,与N[,1]成反比;当W不变或相同时,t与n成反比。 这就是说,当劳动生产率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当劳动时间不变或相同时,商品价值量与相对劳动生产率即劳动生产率指数成正比,或者说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当商品价值量不变或相同时,也就是在等质等量商品中,包括单位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时间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生产率越高,所需劳动时间越少,反之则相反。因此,我们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概念的劳动生产率,来全面认识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三者关系;否则就会在这三者关系上纠缠不清,争论不休。
在计算同类商品总量、部门商品总量、社会商品总量时,由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总是根据所有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因而这时n=1,从而,W=nT=1T=T.其中总劳动时间T=∑t=∑t[,1]=T[,1].所以,无论是同类产品、部门产品还是社会总产品的总价值量总是等于耗费在产品中的总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又在《资本论》第三卷进一步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 25卷,7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必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理论界通常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用总量T[,2]和个量t[,2]表示)。显然,作为完整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对社会生产、对生产部门、对社会供给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需求、对消费者及其购买力来说也是必要的;不仅要具有劳动耗费上的社会平均性,而且要具有劳动效果上的社会必需性,即具有两种含义上的社会必要性,也就是必须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这就是说:“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然后再根据从这样决定的商品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即由“所生产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而且个别产品只有作为总价值的这种相应部分才成为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Ⅱ),1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因而,完整意义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社会必需总量(B )所必要的劳动时间(T[,2]=Bt[,1])决定该种商品实际生产总量(A)的实际总价值(W), 并由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单个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w),即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1]、T[,2])共同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包括总量价值W和单位商品价值w)。用计算公式表示,即:
W=T[,2]=Bt[,1]=B(T[,1]/A)=(B/A)T[,1]=b[,T]
w=W/A=T[,2]/A=Bt[,1]/A=bt[,1]=bnt
其中,T[,1]=T,为生产A量商品实际耗费的总劳动时间,t为单位商品个别劳动时间,n为相对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率指数,b=B/A为供求系数或产品需求率或产品稀缺率。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须结合当前情况不断地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要将坚特和发展两者统一起来,既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要深化和发展的劳动价值论。新时期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具有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双重特征,同时符合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规定。
人类社会和经济环境都处在永恒地发展中,因而任何反映社会规律的科学理论都不是永恒的,也应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之中。因此,在新时期重新认识和研究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劳动在其发展中会突破其一般性的规定性,出现不同的历史特点和发展特征。作为反映和概括抽象劳动发展规律的劳动价值论,也应当有它的不同的理论形态。
一、新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新特点
(一)生产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劳动所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大。马克思曾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范畴进行了一系列区分。但他们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这也是当时的条件所限定的。在当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现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已招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扩大到那些为物质生产者生活服务的,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上。
(二)劳动主体的队伍多元化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也是劳动的执行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崇尚多元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劳动的主体也发生一些变化。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
(三)活劳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脑力劳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人类活劳动的形式与马克思时代已经很不一样。人的活劳动虽然包括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但这种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在形态上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脑力劳动中就出现了理论研究型、知识运用型和制度与技术创新型等活劳动形态。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人的活劳动正从马克思时代研究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研究高质、高效、高能性的脑力劳动为主,这为认识运用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开拓了巨大的空间。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大意义
研究我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应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和证明,这对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一)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时期劳动的新特点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因此根据这些新情况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劳动价值论,反过来可以大大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微观到宏观,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的这一经典理论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而且,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创始人对待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私有企业主的理论认识相政治态度,是根据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提出的。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从“二个有利干”的标淮出发,允许和鼓励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它们的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
(二)有助于我们更加重视科技和管理劳动,实现科教兴国
科枝是第一生产力,而经营管理则是保证科技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不仅是创作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比一般劳动会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获得更多的报酬。可以说,按劳分配制度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对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也要按劳分配。评价科技工作的贡献,即要考虑它作为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更要考虑它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应根据这两方面的贡献给予较高的报酬。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应体现在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身卜。
三、新时期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
(一)应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大生产芳动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凡是与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文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三产从业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一切与上述相关的工作者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而且包括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那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各类人员。创新和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实质就是要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到科技、文化、管理、服务等领域,并确认其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决定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包括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个部分。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从量上讲仍然由C, V, m构成,但它们有了不同干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除了劳动力外并不是一无所有,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同时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工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仍然表现为商品的形式,所以工人的劳动力也表现为商品形式,同样具有价值。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时间同样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不过它们的含义已经有了本质变化。第一,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将大大增加,它不仅包括维持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于女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较多的教育费用,还包括维持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以及为生产服务人员在内的总体工人及其家属于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公共价值,包括保证社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公共产品的形式间接返回给工人的公共生活资料价值和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例如从事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府机关的经费,国防开支等)。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正确认识服务劳动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不应以是否是物质生产为标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服务产品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服务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服务产品的服务劳动创造出来的。
在现代经济的三次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大多已超过60%a,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且起步晚,目前其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也已超过33%。服务业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认识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成为理论界长期讨论的话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服务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
经济学说史证明生产劳动范畴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由于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人们对生产劳动内容的界定也就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产劳动的认识是逐步深化和发展的。
最早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进行探索的是重商主义者,他们的出发点是如何使一国的财富增加。早期重商主义者直接将货币看作财富的唯一形式,把贸易当作产生财富的源泉。晚期重商主义者继承了他们先驱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已经意识到财富的生产是来自主体的活动即工业和商业。事实上,在重商主义者眼中的生产劳动,仅仅是能够赚取黄金货币的商业劳动。比重商主义稍晚,在法国出现了重农学派,他们在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上与重商主义者持对立看法。他们“把劳动的一定形式即农业看作创造财富的劳动,不再把对象本身看作裹在货币的外衣之中,而是看作产品一般,看作劳动的一般成果了。重农主义创始人魁奈说:“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这两个学派在生产劳动问题上的看法,各有其不同的历史局限性。跟他们相比,亚当·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前进了一大步,他突破了特定劳动形式的局限,提出了劳动一般的观点。“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但斯密的理论也存在着局限,斯密认为:“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而“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佣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在这里,斯密混淆了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以及非生产劳动与非物质生产的区别。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分析采用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劳动过程时,马克思考察的是生产劳动一般,他撇开了各种特定社会形态,说明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劳动过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而在对特定社会形态进行考察时,他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因此,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时,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生产劳动特殊,即与特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生产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实质是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对于资本家来说,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不再依据是否生产实物产品,而是依据是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只有那些能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不管此时劳动生产的是实物产品还是非实物产品。如果劳动同某种收人相交换,却并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即使劳动创造了实物产品,也只能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这种不能为他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是毫无实际意义的。马克思指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人花在这些服务上。因此,同一种劳动既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取决于它是否使资本增值。“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他是非生产劳动者。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者,则是生产劳动者。”可见,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并不是以物质生产作为界限的,并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也并非特指某种具体的劳动形式,而是只要是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劳动都应该是生产劳动。因此,能够生产出新价值的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此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变化是深化认识生产劳动性质的现实依据。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产业结构的变化显著,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服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仍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就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这显然有悖于现实和历史发展趋势。
二、服务是不是商品
服务劳动生产的是无形产品,我们称这种产品为服务产品,也可称之为“服务”。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服务是不是商品,关键看它是否具有上述属性,而不在于它是否以实物形态存在。
首先,我们分析服务是否为劳动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有人认为,服务虽然是人类劳动但却没有实物产品。那么,作为劳动意义上的服务到底生产了什么?这种劳动的成果如何体现?其实,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生产出来的同时即被消费了,但它仍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第一,从服务劳动的投人看,有投人就必有产出,就必然生产出服务产品;第二,服务产品具有满足人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财富是与使用价值相等同的;第三,从消费者的消费后果看,有消费后果必有消费对象,既然有消费对象存在并被消费,就必然有这种对象被生产出来。那么,服务业的产出是什么呢?服务业的产出就是服务这种无形产品。这种产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在它生产出来的同时就被消费了。
其次,分析服务产品是否用来交换,是否具有价值。在服务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交换确实发生了。消费者消费了服务产品后支付了费用;生产者收回货币,交付了服务产品,双方实行的是等价交换。确实,从服务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来看,服务生产完成后,消费者双手空空,什么也没有,这是因为服务产品已被他消费了。那么,服务作为交换的对象,是不是只是取得了“商品的形式”,有价格而无价值呢?马克思认为,商品之所以有价值,“仅仅由于它们是人的劳动的表现……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物,而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劳动的化身。服务正是这样一种“社会劳动的化身”。只不过这种社会劳动不是“化身”在实物上,而是“化身”在非实物的无形产品上,“化身”在一种流动的运动着的形式上。马克思明确肯定这种价值的存在,例如在《资本论》第2卷中,他就认为不生产“使用物”的客运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其实,衡量服务是不是商品,不在于它是否有形,是否能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而存在。马克思在谈到裁缝和歌唱家的劳动时说:“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马克思此话的真正含意是指裁缝一类的服务提供的商品是一种能同自身分开存在的结果—将衣服做好了(注意,不是做好了的衣服)这样一种结果。这种结果由于能同裁缝自身分开而存在,因此,裁缝在提供这种服务时,不需消费者在现场,而是可以在这种服务完成以后,把这种服务的结果提供给消费者就可以了。消费者也完全可以在裁缝的这种服务完成后,对这种服务的结果进行消费和评价。如果这种结果不合格,消费者可以拒绝为此支付货币和拒绝消费,这种结果也就不能成为商品。因此,这种服务是其结果而不是过程表现为商品。而歌唱家一类的服务却不能象裁缝一样提供一种同自身分开存在的结果,而只能提供一种不能同自身分开存在的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必须在歌唱现场进行消费,而不能象消费裁缝的服务一样,等歌唱完了以后才对歌唱的结果进行消费。马克思在这里把服务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服务的结果体现为商品的服务,象裁缝一类的服务,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的结果在服务过程的最后时点上产生,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不具有同一性。对于这一类服务,生产过程不需消费者的参与,生产结果即服务结果可以体现为商品。而另一类是服务的结果不体现为商品的服务,如歌唱一类的服务,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的结果是在服务过程的每一个时点上产生,服务的结果就是服务的过程,两者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消费者必须参与生产过程。因此,对于这一类服务,其生产过程体现为商品。
由以上分析可知:服务是一种用来交换的非实物劳动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
三、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
对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20世纪$0年代初期有人认为,服务有价值,但不是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来自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转移;服务性劳动不形成价值,服务生产价格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以类似生产价格形成的方式转化而来的;服务收人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的,而是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由物质生产领域转移过来的。90年代以来情况虽有所改观,但仍有不少论者认为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至少不是所有服务劳动都创造价值。如有的认为“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做出全称判断”;还有的则认为第三产业部门的价值不是由服务劳动创造的,而是由第三产业部门的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容不了三次产业理论。这些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