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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日常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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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环境卫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义务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区域及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各级爱卫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均应指定内设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承担单位内部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健康教育、除四害等任务。

第十二条爱卫会委员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

(二)新闻媒体负责设立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对公众关心的卫生问题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围绕居民卫生防病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候诊场所和住院病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播卫生健康知识。

所有单位应当在工作、学习、生活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宣传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三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控制吸烟危害。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含夷陵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规定。

第十四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统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所有单位应当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所在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实施除四害活动。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卫生要求将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支持、督促农村居民在新建住宅时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发展农村沼气,实施改炉改灶,改善厨房环境卫生;改善饲养卫生条件,杜绝人畜混居和禽畜散养,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人畜生活区分开分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保证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全市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各级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由同级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授予卫生先进称号的,可以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2篇:环境卫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商丘市卫生监督所,河南商丘 476000

[摘要] 随着医改深入和政府机构改革及相关监管职能调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该文针对商丘市学校卫生监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目前,商丘市卫生监督存在监督工作力度弱化、监督执法力量薄弱、监督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管水平亟需提高、工作经费预与监督监测设备欠缺等问题。对策:①要破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瓶颈;②努力提高全市学校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平;③建设卫生监督协管队伍;④大力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及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

关键词 ] 学校卫生;卫生监督;现状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08-02

学校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1]。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和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处理等方面,是政策性、法律规范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综合行性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当前,随着医改深入和政府机构改革及相关监管职能调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做好当前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成为广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者思考的问题。近年来,商丘市在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亟需破解发展难题,现就商丘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目前现状与对策思考探讨如下。

1商丘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商丘市填报的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计数字,截至2014年6月份,全市学校卫生有效被监督单位2116户,在校学生936193人,其中寄宿制在校学生354510人。商丘市辖6县2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人员共699人,中级及以上职称51人,占监督员总数的7.3%;师级职称44人,占监督员总数的6.3%;士级56人,占监督员总数的8.0%;无职称548人,占监督员总数的78.4%。其中学校卫生专业监督员19人,占监督员总数的2.7%。中级职称1人,士级5人,无职称13人。人均监督学校卫生单位111户。

1.1目前全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1.1餐饮监管职能调整弱化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基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受到较大影响2012年5月底,商丘市启动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截至2014年6月份,全市6县2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此项监管职能全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对餐饮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对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冲击很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力度有所弱化。

受传统执法模式和习惯的影响,在餐饮监管职能调整后,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没能及时调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重心和工作思路,对新形势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信心不足,工作方法单一,工作力度有所弱化,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学校拒绝卫生监督的状况。

1.1.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法律法规滞后,监督队伍执法力量薄弱目前,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特别是学校卫生监测工作主要依据《学校卫生条例》,但该条例自1990年6月颁布实施,距今已20多年,其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已不能适应目前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形式和任务的需要,亟待修改。条例规定的学校卫生监督对象、内容、执法主体、处罚力度已经明显不能满足目前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某些条款规定会同工商部门给予处罚或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实际的监督执法工作中很难应用落实。在学校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只提卫生监督建议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使学校卫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大降低,造成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消弱了行政监督管理效果和作用。学校卫生监督队伍执法力量薄弱,目前,全市只有市级成立了学校卫生科,科室编制2人,负责学校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6县2区卫生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均是临时指定科室或人员负责,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1.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亟需提高监督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管水平

目前6县2区卫生监督机构均存在学校卫生监督执法短板现象。餐饮服务监管职能调整前,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问题,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一直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为中心开展工作,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来推动整个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这种执法模式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他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如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及学校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等工作进展不平衡甚至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012、2013、2014年6县2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统计数字显示,我市预防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上报数字为0,此项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基层特别是乡镇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存在短板现象,部分县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监督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管水平亟需提高。

1.1.4缺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与学校卫生监督专业监测设备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启动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检查,商丘市6县2区及市级监督机构均未落实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专项经费。除市级制定了学校卫生年度监测计划外,县区监督机构均未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快速检验设备配备不到位,除市级及民权县、柘城县卫生监督机构外,其余4县2区卫生监督机构均未配备学校卫生现场监测快速检验设备。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区差别大,部分县区缺乏必须的现快速监测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执法手段和管理措施,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学校卫生专业执法人员缺乏,个别县区监督机构没有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趋于边缘化,严重制约了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对策与思考

2.1高度重视并解决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破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瓶颈

原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要求,“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并通过包点、包校的形式,确保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专业人员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豫卫监[2010]28号)文件也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日常卫生监督主要内容、学校卫生日常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转变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认真分析研究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关键控制点,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水平,推动学校卫生监督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2抓住河南省卫生厅“533人才培养计划”机遇,努力提高全市学校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平

2012年,河南省卫生厅在全省启动了“533人才培养计划”,计划从2012年起,每年投入1000万元,为省、市、县培养3000名卫生监督符合型人才和拔尖人才。2013年,省卫生厅又启动了首席卫生监督员选拔培训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培训各专业首席监督员。这些举措都为学校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应抓住机遇,大力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与实践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卫生整体监督服务能力和执法服务水平。同时,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保障必要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仪器设备[3],有重点地组织一些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并落实学校卫生年度监督检测工作计划,切实转变新时期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理念,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现新跨越和新发展。

2.3充分发挥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

聘任学校卫生协管监督员是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方法。为了弥补当前学校卫生监督力量的不足,自2012年起,按照原河南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的通知》文件要求,商丘市在全市启动了聘任学校卫生协管监督员的工作,以市直管学校卫生单位为试点,在全市推行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聘任的学校卫生协管监督员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察、考核、聘任、备案,同时出台有关文件,规范和加强学校卫生协管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明确协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日常工作任务,建立严格的奖惩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了协管监督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日常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提高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当前,为弥补学校卫生监督力量不足,应大力加强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协管队伍作用,在基层特别是乡镇农村学校,设立聘任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员,确保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到点到校,不留监督盲点。

2.4大力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及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要充分发挥学校卫生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加快建立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开展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4],探索将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和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结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综合考评体系,严格学校卫生监督结果运用和奖惩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教育主管单位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定期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政府及教育主管单位,保障各项卫生监督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同时,要大力推行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统一制作发放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将学校卫生许可信息、日常卫生监督检测报告、各项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学校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管理资料、责任监督员姓名、电话等,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和执法透明度,推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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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军,朱正盛.镇江市丹徒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现状调查与对策[J].中国校医,2013,27(12):960-961.

[2]徐勇.我国学校卫生监督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学校卫生,2008,29(9):774-775.

[3]陈宇,冯向明,王慧.江苏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现状研究[J].江苏预防医学,2013,24(6):72-73.

第3篇:环境卫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基本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我县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我县农村公共卫生状况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和卫生事业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2、具体目标:以乡镇为单位,到*年和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1、服务对象: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我县的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和外来流动人口(指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下)。

2、服务内容:现阶段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十二项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机构职责

1、卫生局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业务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有关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建立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能力;对项目工程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对项目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整理、收集和汇总、上报项目工程的资料、信息。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健康教育、儿童免疫规划、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精神病人的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质检测、除“四害”等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处置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工作中的孕产妇与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普查、婚前医学检查等保健工作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5、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内健康卫生知识普及、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与报告、新生儿免疫接种与疾病筛查、就诊孕产妇登记建卡与报告、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追踪管理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下同)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确定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向辖区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组织对责任区工作督查指导和考核,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辖区责任医生工作例会,听取各责任医生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帮助指导责任医生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工作信息。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为农民家庭实行健康教育、体格检查、社区巡查和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并分步建立动态健康档案;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分别提供系统保健、预防接种、妇女病检查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对农村结核病、爱滋病、精神病和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患者进行社区管理;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检查。

7、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人口出生死亡、流入流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改水改厕等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单位做好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与措施

1、建立健全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

乡镇卫生院与乡镇防保站、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员,以乡镇卫生院为龙头,整合乡镇预防保健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推行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人口每1000-2000名农村居民(或1-3个村居)的标准,确定1名责任(驻村)医生,使每个农民家庭都有自己的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与服务对象一对一的亲密关系。

乡镇卫生院负责各自辖区责任医生的聘任,责任医生原则以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为主,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为辅,如果单位现有卫技人员不够,可以公开向社会招聘或委托社会素质好的执业(助理)医师,充实社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

(2)具有注册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

(3)在本县注册的执业护士。

责任医生做到定期家访,平时有求必到,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每月有7-10天时间在责任区服务,按时参加卫生院召开的工作月会,及时向卫生院汇报、分析责任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要有专门的服务日记,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建立起动态健康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不同健康状况人群实行分类归档,重点对结核病、爱滋病、肝炎等传染病和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分类管理,制定个性化治疗和健康促进措施,真正使农民的健康档案成为实施健康促进和提供服务的有效载体;协助预防保健人员做好计免、妇保、儿保工作;配合协助卫生监督员对“五大卫生”的监督管理;宣传发动组织责任区村居开展改水改厕、除“四害”、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运动。

责任医生个人照片、通讯联络方式、免费服务内容和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及基本职责向责任区居民公布,做到人人认医生,医生识人人。责任医生基本职责:

(1)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检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

(2)建立和管理责任区内所有家庭的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肿瘤等重点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及传染病等,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4)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饮水卫生检查及管理;

(5)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村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卫生检查与评比活动;

(6)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发放健康处方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7)按照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项目,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上门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2、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采用多种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担任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施“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改革用人制度,推行人员聘用制和人事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实行档案工资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在核定的分配方案范围内,可根据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自主确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分配,并向社区责任医生和业务技术骨干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3、加强乡镇卫生院硬件建设

按照规范化标准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水平。

4、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合格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努力开展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连续、有效、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向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5、加强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队伍建设

严格农村卫技人员的准入与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卫技岗位上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逐步分流、清退。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人员比例。强化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引导有资历的医生通过培训转型为全科医生并参加全科医生职称晋升,严格执行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至少每5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常见病临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为主。使乡、村两级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处理直接面向农民的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6、规范预防接种保健工作

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疫苗,规范预防接种行为,预防接种点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其中规范接种点达到50%以上,积极创建示范接种点。

实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预防接种点定点接种制度。偏远山区、学校可以按照程序到现场定点接种。

社区(驻村)责任医生一般负责组织工作,偏远山区可以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村卫生室或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负责接种。

7、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

县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就诊的孕妇资料,应当及时转到辖区卫生院,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力争提高早孕建卡率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率,重点落实外来人员、经济贫困地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妇女、儿童系统管理技术服务应当由妇产科或者妇幼专业医生承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协作。

儿童体检与预防接种结合起来,在预防接种的同时开展儿童健康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8、加强健康档案管理

充分利用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等资料,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发现的健康问题和存在的行为危险因素及时采取干扰措施,重点开展吸烟、饮酒、不合理饮食、体力活动等的干预指导。对查出的精神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病人,落实随访,要求每年分别达到4次以上。

9、突出重点疾病管理

结核病管理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艾滋病病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羁押的吸毒、等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筛查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放置进行监督检查,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系列工作。

10、强化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县政府“食品药品安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卫生监督职能任务;全面加强对食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相关卫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11、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发动与指导卫生村镇创建活动;结合“千万农民健康饮水”,积极引导农村开展卫生安全改水;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教育基本做法:

(1)建立纵横向健康教育网络,各村居、单位有专(兼)职联络员;

(2)建议乡镇政府村村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刊出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由各乡镇防保站提供;

(3)责任医生上门宣传,户户发放宣传资料;

(4)各村居每年举办一期健康知识培训或讲座;

(5)结合每年不同的卫生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6)督促指导每所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12、落实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与公安、人口和计生、教育、人事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掌握流动人口服务对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把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把来自本乡镇辖区以外本县内的流动人口纳入本乡镇常住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做好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

13、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表工作

报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报表内容见附件二):

(1)县疾控中心做好全县健康资料户覆盖率、计划免疫接种率、肺结核病规范管理率、精神病人综合管理覆盖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到位率、疫情和突发公卫事件规范报告率、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和重点传染病监测合格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2)县妇幼保健所做好全县儿童系统管理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和妇女病检查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3)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县从业人员体检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4)乡镇卫生院做好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及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5)财务科做好全县专项资金使用的统计和上报;

(6)县爱卫办做好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的统计和上报。

局有关职能科室各自做好报表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与核实。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由医政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统计由局财务科负责;其他的由局卫生监督科(爱卫办)负责。

报表上报时间:有关单位和局职能科室在每半年度结束后4日内上报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考核办法

建立县、乡二级量化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每半年组织检查、绩效评估,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1、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价

卫生局制定对38个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组织形式(另定)。

2、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考核评价

农村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细则由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根据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责任医师的考核细则。

对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的结果与年终经费补助挂钩。

六、奖惩机制

卫生局设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奖励资金。对考核分名列前若干位的乡镇卫生院极其领导给予经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暂定小于70分)的,在全县卫生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告诫、降职、免职等处理。

七、项目经费补助

卫生局拨付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经费:根据卫生局抽查考核最后确定的得分情况,结合服务人口与区域差别拨付项目工作补助资金。

各乡镇年补助经费=服务人口数×乡镇补助标准(见我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考核得分(%)。

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经费补助:每位责任医生年补助经费=每位责任医生服务人口数×责任区补助标准×责任医生考核得分(%)。

责任区补助标准由各自乡镇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是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重要举措,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取得实效。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涉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本细则作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单位之间还要密切配合,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助,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