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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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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第1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因患xxxxxx,经xxx医院诊断,需要住院医治。于20xx年x月x日,我向xxx提出了请病假的书面申请(附有医院证明),并得到同意。

 

在医院治疗后,我的xxxx病患已经痊愈,经过医院复查,我已经恢复健康,完全可以全天上班工作。因此,我特申请回单位上班。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职工复职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在对xxx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监管工作中,超越权限擅自答复该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求,同时违反规定擅自联系有关中介公司开展业务等行为。我的行为违反了本局有关规章制度,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待岗xx个月的处理。

 

在待岗期间,得到了局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使我深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和深刻吸取教训。通过深刻反省和加强学习有关机关工作纪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我在思想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认识,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方面也有所提高。在学习有关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同时,认真完成领导和局办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我深刻地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深刻吸取教训,我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现在我怀着内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岗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迫不及待地想复岗,为局里服务和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如果现在局里能够安排我复岗,请领导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随时准备好接受挑战。不管把我放在什么岗位,我都会尽心尽力,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盼。

 

恳请领导批准我的复岗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特此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职工复职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于20xx年xx月xx日开始休产假,现已休完产假,申请复职。在休假这段时间里,虽然暂时离开了公司,但时常会想念xx这个大家庭。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自己盼望回到工作岗位的迫切心情。

 

虽然生产不久,但我非常注意自己身体养护和运动保健,现在已经恢复到产前的身体状态。家人也做好了后勤工作,确保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现在我怀着真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

 

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和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2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美国有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在这里学习,学生的天赋更加容易发挥出来。如果要去美国留学,我们要准备好美国留学申请书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优秀学生美国留学申请书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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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s sincerely,

haoword

美国留学申请流程一、参加考试

最先要开始的,就是英语的准备,因为大家去美国留学,需要提供合格的语言标准化考试的成绩单,而不管是雅思还是托福,都是需要大家提前接受培训,熟悉和适应模式和内容的。

两类考试的认可度都非常高的,所以大家选择一类突击学习即可,基本上每周都会安排有考试,所以大家在进行准备的时候,可以提前约定考试时间,确保自己能够在指定时间内获取考试结果。

二、确认目标

要对自己申请的院校和专业进行提前的了解,这样就需要花时间进行筛选,一般来说不会很耗费时间。因为至少有一项是会有比较明确的目标的,然后再根据规划、能力和排名进行综合考察。

三、准备材料

正式的材料准备中,硬件是需要大家提前进行积累准备的,所以到了时间之后,就可以直接获取,学历证明和GPA成绩单,以及语言考试的证书,到了日期之后会直接获取。

文书准备中的陈述和奖励,则要按照要求进行准备,并且全面的展示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并且说明未来的学习和就业的规划,这些都是会比较繁杂的内容,大家要全心全意的进行。

推荐信也要非常重视,尤其是需要确认书写的人,要有比较高的地位;其他材料中能力证明类如获奖证明、实习证明、发表文章等,都是会有比较好的积极作用的,可以提升录取率。

四、提交申请

申请早一点提交,为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而且也会比较早的获取审核的最终结果,不需要担心错过时间,因为有些专业比较热门,人数满了之后就会关闭通道,所以还是早一点提交。

等待审核的时间大概是两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可以和学校保持联系,确认自己的材料审核状态,保证能够顺利进行,在拿到了满意的offer之后,就可以直接确认录取了。

美国留学签证有效期须知一、美国学生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4年

外国学生如已通过Visa Mantis审查并已获得签证,其VisaMantis审查的有效期可达完成经批准的学习项目所需期限,最长为4年,但如果该学生更换学习项目,则审查结果不再有效;如重新申请签证,需接受VisaMantis复查。

临时工作人员、交流访问者和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如通过Visa Mantis审查,有效期可达完成经批准的活动所需期限,最长为2年。

如果签证持有人在美国从事的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审查结果将失效;如重新申请签证,需接受Visa Mantis复查。

美国留学签证有效期最常可达4年,而且部分签证还延长了有效期,这位不少准备毕业之后在美国工作的同学创造了方便。

即便如此,随着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美国留学签证政策也会跟着变化,所以大家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美国留学签证政策的变化或在线咨询留学监理老师。

二、美国延长五类签证的审查有效期

美国决定延长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者)、H类(临时工作人员)、L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和B类(旅游和商务)签证的VisaMantis审查有效期。

第3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4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广东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

第三条 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人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

第六条 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我证明文件,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

(一)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书,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

(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

(一)需更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三)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

(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予登记。

(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

(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完毕的;

(三)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由房管机关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暂缓登记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机关经查实后得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有关房屋所有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

(三)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六)其他有吊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撤销登记必要的。

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房管机关申诉。

各级房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或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房屋产权证》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办理换证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证费;未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者,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缴纳登记费。具体换证、登记办证期限由各市、县的房管机关决定。

逾期办理换证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换证费。逾期办理登记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房屋登记的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第5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6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化解与土地、矿产有关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自愿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实效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受理下级国土资源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国土资源中心所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国土资源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1、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愿接受调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的;

3、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已经复核复查的;

5、申请人与申请调解事项无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

6、调解已无实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义的。

1、申请行政调解应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调解申请书,需明确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行政调解事项的所有相关材料。

2、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拒绝调解。

4、调解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1、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通知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调解,告知实施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

2、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调解主持人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调解员担任,负责主持行政调解工作,调解员具体承担调解准备、记录和调解工作。

3、行政调解人员可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就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

4、行政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及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5、调解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人员应当于3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送达。

6、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要求不再调解的应终止调解;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其他解决途径。

7、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8、情节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调解,可以采取口头申请,口头通知,及时调解的快捷方式进行,但调解人应当书面简要记录相关调解事项、过程、结果,并由多方签字认可。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人员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基本情况;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人员应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

1、已成功调解的纠纷,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在10日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2、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实地回访;信件邮寄等其他方式回访;

3、回访内容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履行是否发生纠纷,纠纷是否有激化的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7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计量建标

1计量建标的重要性

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改革时期,省院的具体检定工作主要是对计量标准的量传和对高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药局、工商局进行了三合一整合后,相应的县级技术机构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因为成为了新的单位,有了新的领导,对技术机构的不熟悉、不了解,导致原有模式基本处于停滞,计量工作难度加大,计量标准建立与复审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这就加重了市级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除了基础的长、热、力、电计量项目,还要对全区的量具作统筹管理,所以市级机构计量建标工作十分迫切与重要。

2计量建标的前期工作

2.1调研与评估建立计量标准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决策、讲求效益,兼顾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首先,要着重考虑社会效益,根据本市一级统一量值的需要,尤其是能覆盖本辖区内县一级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全区内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次是服从于当地经济,分析当地市场发展,结合实际需求,同时兼顾及时、方便、实用、经济的原则;再者是考虑建标投入与预计收益的比重,合理决策。根据前三条规则,决策是否建立该项标准。2.2计量标准的选择如决定建立该项计量标准,接下来就该对计量标准的选择作相应考虑,应作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包括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所以在选择计量主标准器时,要作充分考虑。其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如果被检量具是多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能覆盖所有的测量范围;其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主标准和配套设备的总不确定度应普遍优于被检量具的1/3;其重复性应能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其稳定性需经过半年以上考核合格;二是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如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漂移、滞后、响应特性、动态特性等也需满足相应要求;三是配套设备的要求,如果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则应对全项进行检定,所配套设备要齐全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如果是依据校准规范,根据校准项目选配设备。2.3设施与环境条件的要求需建立的基础设施与条件包括房屋面积、恒温条件及能源消耗等,应能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根据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二是对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三是其他环境条件如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满足相应要求。

3计量建标资料的填写

在配置好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也符合后,应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首先应进行建标资料的填写。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包含18个文件,每项计量标准都应建立一个现行有效的文件集。在申请计量建标(复审)时,主要是5个文件的填写。3.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在申请书的填写时,首先要按照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找到正确的标准名称和代码;标明计量标准的类别;正确表述主标准器与配套设备的信息,包括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信息等;环境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拟开展的项目是否正确。3.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一是技术报告中计量标准的信息要与申请书中的一致,内容、表述上都要一致;二是正确说明计量标准的建标目的、工作原理;三是量值溯源与传递框图要满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四是对测量不确定度做出正确评定;五是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采用的是传递比较法。3.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在技术报告中的重复性试验是不确定主评定的一个主要分量,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δ(yi)来表示,并用表格的形式列出重复性试验的全部数据。对于新建标,只在技术报告中做重复性试验并提供数据即可,不做结论评定;对于已建标,要每年做一次试验,且不能超过技术报告中初次的重复性试验数据。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试验记录按照核查标准的选择原则选好核查标准,对于新建标准,在半年内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做一组n次的重复性测量,其算术平均值为测量结果,共观测m(≥4)组,取m组测量结果中的最大与最小值之差,即为新建标准的稳定性;对于已建标,用该核查标准每年做一组n次的重复性测量,其算术平均值为测量结果,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即为已建标准的稳定性。若计量标准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若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小于计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3.5原始记录和证书报告原始记录格式规范、信息齐全,数据真实、数据处理正确,填写、更改、签名及保存等符合相应规定;证书报告的出具应符合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格式、签名、结论、数据、发放等符合有关规定。除了以上5个主要文件,技术机构还应完善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计量标准操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履历书等其他文件,建立卷内目录,使之一目了然,切实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经过计量标准的前期调研、配置、技术资料的完善、标准设备的试运行,就可以申请计量标准考核了。实验室只要认真做好以上工作,熟练掌握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熟练操作标准设备,那么计量建标就会顺利通过。

4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见计量建标的重要意义,它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量值传递的纽带,是正确履行社会职责、服务当地市场经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第8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九)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条第(八)项、第(九)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与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将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纳入其并表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称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请日的上一会计年度末;所称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是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第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结构、对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代表处的目的和计划。

    第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拟设机构的名称、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拟设代表处的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

    第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授权书、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

    中国银监会视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报送的其他申请资料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

    第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年报应当经审计,并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以中文或者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报应当附有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十一条 初次设立外资银行的,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初次设立代表处的,应当报送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与该外国银行已经建立行关系的证明。

    第十二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代表处,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处应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应当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称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所在地银监局;所称及时报送是指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称申请资料,应当抄送拟设机构或者拟设代表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所称申请书,应当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出资各方的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或者由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的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致中国银监会主席。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其总行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章程;

    (四)申请人年报;

    (五)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六)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筹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内申请人应当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工作,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建期为6个月。

    逾期未领取开业申请表的,自批准其筹建之日起1年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受理该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第十七条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人在筹建期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将公司治理结构说明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仅限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信贷资金管理、资金交易、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配备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且已接受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的业务人员,以满足对主要业务风险有效监控、业务分级审批和复查、关键岗位分工和相互牵制等要求;

    (四)印制拟对外使用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单据,并将样本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配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将有关证明复印件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六)应当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进行开业前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9篇:复查申请书范文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X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X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

.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X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X年金_______元=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X每人日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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