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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学建模素质教育教学改革培养
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此,广大教育工作者就如何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与研究,并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认为数学建模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数学建模的内涵及其发展过程
数学建模是通过对现实问题的抽象、简化,确定变量和参数,并应用某些“规律”建立起变量、参数间的确定的数学问题;然后求解该数学问题,最后在现实问题中解释、验证所得到的解的创造过程。数学建模过程可用下图来表明:
因此,数学建模活动是一个多次循环反复验证的过程,是应用数学的语言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工作和培养创新能力的过程。而数学建模竞赛就是这样的一个设计数学模型的竞赛活动。
1989年我国大学生首次组队参加美国的数学建模竞赛(AMCM),1992年开始由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CSTAM)举办我国自己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CMCM)。到1994年改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共同举办,每年一次,数学建模教育实践相继开展。现已成为落实素质教育、数学教育改革的热点之一。1996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工作会议后,全国高校掀起了数学建模热潮,参加院校逐年递增。到目前为止,数学建模竞赛己经成为全国大学生的四大竞赛之一。
数学建模教育及实践对密切教学与社会生活的联系、促进大学数学课程的更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拟就数学建模对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以及对数学教学改革的启示谈一些拙见,供同行参考。
二、数学建模对大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作用
1.数学建模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意识
数学建模通常针对的是从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等领域中提出的原始实际问题,这类问题一般都未作加工处理,也未作任何假设简化,有些甚至看起来与数学毫无关系。因此,建模时首先要确定出哪些是问题的主要因素,哪些是次要因素,做出适当的、合理的假设,使问题得到简化;然后再利用适当的数学方法和知识来提炼和形成数学模型。一般地讲,由于所作假设不同,所使用的数学方法不同,可能会做出不同的数学模型,这些模型甚至可能都是正确的、合理的。例如,1996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A题(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开发和利用),就这一题而言,可以在合理、科学的假设前提下,利用微分方程建立鱼群演变规律模型;也可以建立可持续捕捞条件下的总产量最大的优化模型;还可以建立制约各种年龄的鱼的数量的微分方程和连结条件,然后采用迭代搜索法处理,它给学生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任凭学生去创造和创新。评阅答卷时教师对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意义的在评定等级上还可给予倾斜。因此,数学建模是一种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极好方式,其作用是其他任何课堂教学无法替代的。
2.数学建模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学校里学生通常是自己一个人念书、做题,几个人在一起活动的机会不多,特别是不同专业的学生在一起研究讨论问题的机会就更不多了,而建模比赛是以3人组成一队一起参加的,这样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建立队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而培养队员的协作能力。比赛要求参赛队在3天之内对所给的问题提出一个较为完整的解决方案,这么短的时间内仅仅依靠一两个人的“聪明才智”是很难完成的,只有合3人之力,才能顺利给出一个较好的结果来,而且要给出一份优秀的解决方案,创新与特色是必不可少的。因此3人在竞赛中既要合理分工,充分发挥个人的潜力,又要集思广益,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也就是要做个“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使个人智慧与团队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数学建模可以培养同学的合作意识,相互协调、、取长补短。认识到团队精神和协调能力的重要性对于即将面临就业选择的莘莘学子来说无疑是有益的,以至对他们一生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3.数学建模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使用文献资料的能力
数学建模所需要的知识,除了与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诸如微分方程、数学规划、计算方法、计算机语言、应用软件及其它学科知识等,它是多学科知识、技能和能力的高度综合。宽泛的学科领域和广博的技能技巧是学生原来没有学过的,也不可能有过多的时间由老师来补课,所以只能通过学生自学和讨论来进一步掌握。教师只是启发式地介绍一些相关的数学知识和方法,然后学生围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广泛查阅相关的资料,从中吸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这又大大锻炼和提高了学生自觉使用资料的能力。而这两种能力恰恰是学生今后在工作和科研中所永远需要的,他们可以靠这两种能力不断地扩充和提高自己。
4.数学建模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培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应用计算机解决建模问题,是数学建模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一,可以应用计算机对复杂的实际问题和繁琐的数据进行技术处理,若用手工计算来完成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同时也可用计算机来考察将要建立的模型的优劣。其二,一旦模型建立,还要利用计算机进行编程或利用现成的软件包来完成大量复杂的计算和图形处理。没有计算机的应用,想完成数学建模任务是不可能的。例如1999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题B(矿井选址问题),它需要借助计算机进行全方位的搜索,以确定最佳钻井地址,从而节约钻井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数学建模活动对提高学生使用计算机及编程能力是不言而喻的。
5.可以增强大学生的适应能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如果思维模型和行为方式不能与信息革命的要求相适应,就会失掉与社会同步前进的机会。如今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才流动、职业变化更加频繁,一个人在一生中可能有多次选择与被选择的经历。通过数学建模的学习及竞赛训练,他们不仅受到了现代数学思维及方法的熏陶,更重要的是对不同的实际问题,如何进行分析、推理、概括以及如何利用数学方法与计算机知识,还有各方面的知识综合起来解决它。因此,他们具有较高的素质,无论以后到哪个行业工作,都能很快适应需要。
如上所述,开展数学建模教学与实践这项活动,将有助于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能力的培养,从而有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此外,数学建模还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论文的写作能力、增加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以及提高大学生的分析、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我们不再一一论及。
三、数学建模对数学教学改革的一些启示
数学建模从教育观念、内容、形式和手段都有一定的创新,对数学教学改革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1.突出了教与学的双主体性关系
数学建模竞赛以师生互动为基本特点,教师的主体性与学生的主体性同时存在、互相协同,最后形成一种最优的互动关系。教师的主体性表现在:①教师是组织者。整个竞赛训练过程中的人员选拔、教学安排、分析模拟等都离不开教师的策划和严密安排。②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导者。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力及特点,不断修正自己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在发挥自身主体性同时又要开发被教育者的主体性。学生的主体性表现在:①始终明确自身是竞赛的主体。学生必须在全过程集中自己的心向系统去接受教师发出的教学信息,与原有知识体系融合、内化为新的体系。②学习过程中的创造与超越。学生要对教师所给予的信息有批判性地、创造性地、发展性地能动反映,要在相互讨论、相互启发下寻求更多更好的解答方案。
因此,这种双主体的关系是对以往教师为中心、为主体的教学方式的根本突破,这种突破的条件首先是竞赛机制和教育观念的创新和变革,这对我们数学教学改革提供了积极的启示。
2.促进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们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都具有强烈的理科特点:重基础理论、轻实践应用;重传统的经典数学内容、轻离散的数值计算。然而,数学建模所要用到的主要数学方法和数学知识恰好正是被我们长期所忽视的那些内容。因此,这迫使我们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些应用型、实践类课程:像“运筹学”、“数学模型”、“数学实验”、“数学软件介绍及应用”、“计算方法”这些课程等等;在其余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也要尽量注意到使数学理论与应用相结合,增加实际应用方面的内容和例题,从而使教学内容也得到了更新。
3.增加新兴科技知识的传授,拓宽知识面
数学建模所使用的材料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要求教学双方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同时并不要求掌握各个专业领域中比较艰深的部分。这些特点对于目前数学教材中存在的内容陈旧、知识面狭窄及形式呆板等问题,具有借鉴作用。数学建模的试题通常联系新兴的学科,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不断涌现,广博的知识面和对新兴科学技术的追踪能力是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当代大学生适应市场经济,毕业以后走向社会的必备条件。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组委会主任李大潜院士曾经说过:“数学教育本质上就是一种素质教育,数学建模的教学及竞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如果我们能逐步地将数学建模活动和数学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在教学实践中更好地体现和完成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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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国华.数学建模与素质教育[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3(2):110-113.
关键词水稻;直接栽培;气候风险;评估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势所趋。在农业机械化过程中,为了使水稻生产由机械代替人工,有人提出了水稻直播的理念并进行了大量尝试。水稻直播免去了育秧、拔身、栽秧等环节,播种后无缓苗期,表现为分蘖发生早,节位低,抗逆性强,具有省工、省力、省本等许多优点。
气候条件是制约水稻生产全过程的重要因子之一,对其产量和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具体某一品种的每年产量和品质的生成都是由其特定的地理环境条件下的气候因素决定的,每一项栽培技术措施的改进都会涉及不同生育阶段的气候条件改变,因此,必须进行气候风险论证。
1中晚熟粳稻品种抽穗扬花和灌浆成熟要求的气象条件
1.1抽穗扬花中晚熟粳稻品种抽穗扬花适宜温度为25~28℃,当日平均气温连续3d以上低于20℃就会影响正常抽穗扬花,造成“孕而不莠,莠而不实”现象。
1.2灌浆成熟灌浆结实期适宜温度为20~23℃,需要40d左右气温≥15℃的天数,只有满足这样的温度条件,才能使水稻安全成熟。
2滨海县水稻直播栽培的现状
2.1水稻品种滨海县种植的主要水稻品种为徐稻3号、4号和华粳6号等中晚熟粳稻,以徐稻4号为主。
2.2种植方式种植方式为一年两熟制,水稻接麦茬,麦类种植以小麦为主,约占总面积的70%,大麦为辅,约占30%。大麦正常成熟期为5月20日左右,小麦为6月15日左右。所以,一般水稻直播安排在5月25日到6月20日期间播种,9月上中旬抽穗扬花,10月底前后收获,单产在9000kg/hm2左右。
2.3发展速度滨海县直播水稻从2001年开始,2003年前零星种植,2004年全县只有333.33hm2,2005年为1000hm2,2006年增到1.04万hm2,2007年猛增到2.1万hm2。
2.4分布特点滨海县直播水稻主要分布在灌溉总渠南4个乡镇,约占55%,渠北沿渠5个乡镇,约占30%;废黄河沿2线6个乡镇,约占15%。其中五汛镇约6666.67hm2水稻,2006年直播水稻种植已达2866.67hm2,占全镇水稻面积40%单产水平也最高,90%的面积产量达9000kg/hm2以上。2007年面积6333.33hm2,占95%以上。
2.5茬口布局滨海县直播水稻既有大麦茬、小麦茬、油菜茬,还有新平整的土地。其中以大麦茬、油菜茬为主,2007年全县1.33万hm2,主要分布在五汛、蔡桥、八滩、陈涛等乡镇,这类茬口较早,6月5~8日播种;小麦茬2007年约6666.67hm2,主要分布在其他各乡镇,这类茬口安排直播稻季节偏紧,在6月10~20日播种。
3栽培风险分析
2005~2007年属异常年份,气温偏高,9月中旬日平均气温分别为23.9℃、21.0℃和22.5℃,稳定通过15℃的日期分别为11月18日、11月20日和11月1日。即使如此,2007年9月18~22日受13号台风(韦帕)的影响(这5d日平均温度分别为19.5℃、20.0℃、22.0℃、21.7℃和21.6℃),仍造成部分田块减产。
滨海县常年9月上中旬日平均气温分别为23.8℃和21.8℃,稳定通过20℃的终日日期80%年份在9月19日,稳定通过15℃的终日日期80%年份在10月19日。按照中晚熟粳稻品种抽穗扬花到成熟需要15℃以上日数40d推算,安全抽穗期应在9月上旬之前,常年9月上旬的气温有利于抽穗扬花,也是当地传统栽培方式(育苗移栽)的抽穗扬花期。所以,从安全气候条件来看,该地粳稻齐穗期80%年份应当安排在9月上旬,不能超过这一界限。水稻直播栽培主要接的是小麦茬口,根据前几年种植实际情况来看,在气候变暖的情况下,小麦茬口直播稻要到9月中旬才能抽穗扬花,如果气候正常,9月中旬之后才能抽穗扬花,仅有20%的年份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即成功的气候概率为20%。6月中旬起江苏淮北地区随着江南梅雨带的北移,将进入淮北雨季,连续阴雨对原始种植方式,从秧田向本田移栽的活棵非常有利,但对直播,尤其机械作业非常不利,不利于田间作业和出苗。
3结语
在当前的技术栽培水平下,水稻直播栽培在江苏淮北地区具有一定的气候风险性,大面积推广要慎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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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感知对象,培养观察的目的性
在观察过程中,人不可能同时对所有的事物感知,往往把感知的对象集中在少数事物上,也就是说知觉具有选择性。根据知觉的这一特性,必须引导学生明确观察目的,让学生围绕目的,主动地选择感知的事物进行观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感受性,思维也才能清晰准确。
例如,做“镁带在空气中燃烧”这一实验,目的是要导出“化学变化”这一概念,而化学变化的本质是有新的物质生成。因此,要引导学生把观察的重点放在:(1)点燃前镁带的颜色、状态和硬度;(2)燃烧后生成物的颜色、状态和硬度,以防止学生只注意了“燃烧时发出的耀眼的强光”这一现象,而忽视了“反应后生成物的特征”这一观察的重点。
二、注重感知程序,培养观察的全面性
观察的全面性是指通过观察能获得事物的全貌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这就必须根据观察的目的,遵循观察对象的内在规律,确定观察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观察,若马虎粗心,随心所欲,所获得的知识就可能是局部的,支离破碎的。
对化学实验的观察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观察装置图,选择所用的仪器,了解它们的用途和用法;(2)观察反应物的颜色、状态;(3)注意反应发生的条件,同时注意观察发生的现象;(4)观察反应后生成物的颜色、状态等。
要依次进行,不遗漏。实践证明,注重观察程序对培养学生观察的全面性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抓住本质特征,培养观察的精确性
事物的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善于抓住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关键。观察的精确性表现在,不只满足于了解事物的全貌,更重要的是精确地把握事物的特征,认识事物的本质。所以,揭示事物本质特征的过程,也就是培养学生观察精确性的过程。
例如,物质燃烧时有不同的特征。气体燃烧时产生火焰,固体燃烧时产生火星或火花。而硫在通常状况下是固体,可是,它在空气中燃烧时为什么产生火焰而不产生火星呢?我们只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硫燃烧的特征就能把握其中的奥妙。
原来燃烧时,固态硫先液化后气化,因此硫蒸气在空气中燃烧时产生淡蓝色火焰也就不足为奇了。
1.根据教学目标体系,制订出“双基”与能力的具体要求,使学生的知识结构与智能结构同步发展----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同步进行,课堂教学与课外指导同步进行,教师讲授与学法指导同步进行,信息传递与反馈调节同步进行,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同步进行。
2.根据教学目的、内容、学生的实际和教学条件来选择教法,将教学内容、形式、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些年,计算机领域的发展乘上了高速列车,一天几个样的多变,然而,一部分人却只搭牛车相追。当人们为自己能熟练地使用WPS、CCED编写修改报告而高兴得手舞足蹈时,不少人却早已把MicrosoftOffice当成办公的家常便饭在使用,将前者早已请进了垃圾箱。硬件的快速更新换代,软件日新月异地发展,使得少部分人在购买硬件和应用软件时总是显得慢了几拍,以致于刚买不久的硬件就满足不了新的软件使用的最低要求,在一个平台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开发出来的软件,没用多久就被淘汰。因此,我们在计算机配置和应用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已有的投资,在必要的时候理应看清形势,三步并着一步走,而不能再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了。
在硬件配置方面,首先要充分考虑到计算机硬件发展更新过快的特点,其次要分析好你买计算机用来干什么,需要什么样的配置,既要实用,又要实惠。有个别单位在购买硬件时,完全是领导一家之言,买什么档次的,买谁家的,根本不征求这方面的技术人员的意见,结果使得购买的硬件不久就很难派上用场了。某单位96年6月花巨资购买了25台AST466/4M/540M双软无光驱计算机、25台LQ1900K打印机、2台HP激光打印机等设备,用于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孰不知现在办公自动化已普遍使用WIN95或WINDOWSNT操作系统下的软件(众所周知,前者最低需8M内存,后者最低需16M内存),显然这些硬件配置是不合理的。现在,各单位已陆续在进行网络建设,有些硬件,尤其是高档硬件,如: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绘图仪等,不可能也不应该每台微机都配,有一两台在网络上使用即可。否则,就会造成硬件资源大量时间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诚然,近些年计算机硬件更新换代太快,完全应该归“罪”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让用户一步到位确实有些难为他们,紧跟最先进的技术来配置计算机也未必就完全是对的,但我们总不能在彩电已普及的今天去买台17英寸的黑白电视机还声称一步到位了吧!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使人们对数据库开发建设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各单位相继都在组织开发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很多单位都把Intranet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仍有一部分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是XBASE平台开发出来的,这样的软件往往依赖于某一DOS中文平台,使用很不方便,同时,大量的重复数据(如同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等大量的基本数据在各种管理信息系统中都有一套)多处存放,各管理系统割据为政,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并产生大量的数据冗余,使用维护很不方便,有的甚至使用自定义数据格式,给数据共享制造了新的障碍。在“计算机就是网络”的时代,这些正在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也许尚未出生就夭折了,真可惜!我们不应该只埋头拉车,需随时抬头把路看清才是。
在软件使用方面,各级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推广使用适合于本系统本部门的优秀软件,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开支,而不要再用老牛拉破车的方式去办公,否则就会废时费力,害人不浅。例如,某部委的有关部门曾下一文,要求各部门把本单位及二级单位的行政机构设置的树状图上交,以便出书,文中强行规定统一使用WPS文件格式上交软盘。这下可真有些难为我们的有关同志,他们都普遍熟练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字处理软件,要让他们听从WPS的制表符的指挥行走,等这个工作做完了,也许还没练好此功夫。当然,可能我们有的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确实不高,不这样规定他们难以完成工作任务,但是我们总不能靠这样原地踏步去前进吧?新的、好的软件要推广它使用它,不去摸、不去学、不去用,采取三不政策恐怕也不是出路。各上级单位,在布置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软件使用问题,引导下属单位使用好的软件,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更不能去拖他们的后腿。
以上这些问题,不讲大家也都明白,但少数单位或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却让我感到仍有在此一提的必要,不说不为快,不是之处敬请指出!
关键词:组织职业生涯管理;自我职业生涯管理;企业员工培训
一、引言
随着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一个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先机,必须以知识为基础。培训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开展的人才培养、储备工作,可以帮助员工补充和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它以其内部对知识的学习能力和技能的更新能力的提升,保证了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成为21世纪企业从内部寻求竞争优势的最优方式。同时,知识的获得、技能的提高依赖于“人”,人的因素越来越受到企业界和管理者的重视。因此,如何以企业培训为依托,以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为核心,使企业发展目标与员工个人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并协调一致,达到员工个人事业成功和企业繁荣的双赢局面,是企业留住人才、形成核心竞争力、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企业培训。员工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现代企业必不可少的投资活动。它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员工提高职业能力、促进潜能的开发。在企业培训的实践中,一些员工在培训中成长成熟后,或跳槽另觅高就,或要求加薪提职。企业因此认为,与其这样,不如凑合不搞培训。然而,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根据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舒斯特对1284家公司的专门调查:接受企业内训、强化人力资源开发的企业,其投资收益率平均比没有做这些事的企业高11%左右。
培训不仅仅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提高组织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因为大部分人力资源调查显示,大多数员工在选择是否进入一个企业时,都会注重未来的发展机会,因而培训也是大多数人重点考虑的筹码。如果一个企业始终只想着如何利用员工的知识、技能和热情,是很难取得长足发展的。
良好的企业培训体系可以为改进员工的态度、提高知识与技能管理提供服务、满足员工的职业发展需要,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质量,最终可以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培训后即使出现人才流失的现象,只要不是群体行为,员工所带走的只是个人学到的技能,整个组织的文化和结构是带不走的。
2.职业生涯管理。职业生涯管理指企业帮助员工确定个人在本企业的职业发展目标,并为员工提供在工作中增长职业素质的培训机会,从而使企业发展目标与员工个人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并协调一致.建立企业与员工间的双赢关系,进而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它包含如下两重含义:一是组织针对个人和组织发展需要所实施的职业生涯管理,称为组织职业生涯管理:二是个人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而实施的管理,称为自我职业生涯管理。
知识经济背景下的职业生涯管理,应是一个满足员工、管理者和企业三者需要的动态过程,它是企业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帮助其职业生涯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企业要认真了解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希望从职业中得到什么,他们的优势和局限、价值观以及他们与组织正在考虑的备选职业是否匹配。同时,企业还必须提供自身发展的目标、政策、计划和制度等,帮助员工做好自我评价,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和良好的竞争机制。管理者则要鼓励员工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负责,让员工对某些问题进行认真思考,以便在进行个人工作反馈时提供更好的帮助,并提供员工感兴趣的职业发展机会等信息。
企业的培训需要和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保持一致,重要的在于使员工的发展和培训同步,或培训略超前于职业发展。通过分析、评价员工的能力、兴趣和价值观等,确定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职业生涯目标,并通过培训、工作轮换和丰富工作经验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实现员工职业生涯目标的过程。因此,许多公司把培训与员工的职业发展结合起来。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管理是使企业和员工在培训上获得双赢的“金钥匙”。
二、企业培训与职业生涯管理的实施方略
1.以组织战略目标为导向,提高培训有效性,改善职业生涯规划。
组织战略目标为企业培训提供了方向,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许多企业缺乏将“个人奋斗”整合为“共同愿景”的过程,而一个缺少战略目标的组织必定人心涣散,互相制约,难以发展。同时,企业发展是建立在“个人奋斗”之上的,是在“个人奋斗”基础上的整合。以组织战略目标为导向,通过组织的系统设计,将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目标、企业培训体系同组织的发展目标整合起来,才能实现组织与个人的互动和共同发展。在个人阶段目标不断实现的同时,也不断地向组织的战略目标靠拢,既激励了员工们持续的努力和奉献,又使得组织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指导思想,实现了组织和个人“双赢”的管理模式。
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重视个人学习和个人技能的提高,而企业培训则更强调组织成员的合作和群体知识、技能的开发。在企业组织的发展中,强调员工培训、植入职业生涯规划,由个人职业规划、个人知识积累、个人技能提高推动组织整体绩效的改善,进而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同样,组织的整体发展也可以带动个人发展,两者互相促进。比如我们可以一改过去员工个人独自的职业生涯设计方式,由组织引入科学的评价体系,如个人性格测试、素质测试、技能评估等,帮助员工理性地认识和评价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并结合组织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现状、人力需求态势等,向员工科学地提供员工职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参考,与员工共同制定符合组织需要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同时,在组织内部设立职业发展通道,调动组织内部的岗位资源,促进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实施,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受到组织发展目标的影响,规避企业培训后人才流失对组织的战略发展产生的分险。
2.充分了解和把握不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员工的特点和培训需求。
职业生涯管理作为组织的一种长期、动态的管理过程,贯穿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全过程和组织发展的全过程。而具体到每一个组织成员,由于其处于个人发展及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又有各自的发展特征、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因此,企业必须抓住每一个发展阶段的不同关键点,实施不同的职业生涯管理,比如在职业选择阶段,职业生涯管理的重点是帮助员工选择一个满意的职业。因此,必须充分了解新员工的学识、态度、兴趣和爱好、职业价值观等特征,并指导其正确选择所提供的职业,做到职业与人的能力、特长相配,也与求职者的从业愿望相符。而在职业稳定阶段,员工的职业愿望已基本停
留在某一固定的职业上,个人职业生涯管理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此时,企业职业生涯管理的重点趋向于以员工的职业锚特征为依据,根据每个员工特定的需求,引导员工自我发展并吸引员工稳定地“抛锚”。如果对有管理能力型职业锚、想走管理型职业发展通道的员工,应根据其发展,不断考评其在诸如计划能力、组织能力、指挥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商务能力、金融财会能力、交际能力方面等的进步和潜质。
3.制定以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为核心的企业培训计划。
建立以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为核心的企业培训体系旨在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不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员工的特点、培训需求相结合,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员工的培训与开发方案,通过培训进一步发现员工的潜在能力与特长,为其职业生涯规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帮助他们尽快成长,以适应本职工作和今后职业发展的需要。
要让员工充分了解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企业内各个职务的工作内容、任职资格职务升迁路线及职位空缺、工作轮换和培训等信息;通过基本素质测评,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兴趣、能力、个性特点;通过对话及公开的职业生涯研讨会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自己实际的工作经验与体会,分析自己目前能做好哪些工作,如果加以培训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将来能做好哪些工作,并将这些工作按一定次序排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帮助员工制定自己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职业生涯目标。企业在帮助员工制定职业生涯目标时,既要尊重员工个人的意愿。也要从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既要使员工的职业目标选择和职业生涯目标确定对其具有长期、有效的激励作用,又要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真正实现员工个人与企业双赢的目的。
4.选择合适的培训方法,完善培训管理工作。
培训方法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培训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培训方法的选择必须与培训需求、培训目标相适应。培训方法的选择、培训管理工作的完善要注意受训者所处的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知识层次和岗位类型等。在大量的可供选择的培训方法面前,可视需要选择一系列培训方法,可采取其中一种或两种方法为重点,多种方法变换组合的方式,使培训效果达到最理想的状态。比如在职业维持阶段,职业培训一般在业绩、能力考评的基础上进行,以帮助员工达到职业发展目标为目的。培训方法可选择:(1)知识补充培训,及时给员工补充新产品、新设备的知识和其它一些必备知识的更新等;(2)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对基层员工来说,主要是技能培训;对管理人员来说,还必须有思维、观念方面的培训;(3)专业人才的培训,即根据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专业技术或管理技能的素质培训;(4)人员晋升的培训,即在员工晋升之前对其进行相关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的培训,以满足其即将就任的更高职位的要求。
在探索、立业阶段,员工相对比较缺乏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也缺乏对企业的习俗、价值观和相关理念等文化方面的认同,还没有形成在特定集体中进行协作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这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基础的职业培训。在这方面,海尔作为一个世界级的名牌企业,较好地运用培训方式引导、帮助大学生正确、客观地认识企业,进而留住他们的心。其新员工培训“四步曲”:第一步。使员工把心态端平放稳;第二步,使员工把心里话说出来;第三步,使员工把归属感“养”起来;第四步,使员工把职业心树起来。海尔有针对性的培训方式和培训管理值得企业鉴借。
5.建立职业生涯管理实施评估系统,营造培训成果转换环境。
(一)政府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法规和相应标准还不完善,而且相关收入分配的准则和体制也不建全,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界定,这也导致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监管力度上不足,这也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渐渐脱离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进而使得国家对于一些地区企业的收入分配的管理鞭长莫及,进而使得国家和政府在管理上的难度不断增大,因此国家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合理的范围下运行,就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健全。
(二)企业和行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千差万别,而且经营的规模和财力的状况也各有不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收入分配的重视程度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管理机制也相对松散,还由于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重视对于自己经济利益的增长,却忽视了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因此企业员工对于涨工资的话题一直是个不敢公开的秘密;其次,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企业和行业对于工资和收入的协商模式,这就使得行业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无法干预和纠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脱离了行业的监管,利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提升,进而也不利于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
(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导致收入分配的问题
由于会计信息与会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了不平衡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员工的收入无法得到保证,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和社会价值。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者制定和编写的过程中主要是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这就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制定和编写的时候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的会计人员主要是受到企业上层的经营者所决定,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企业领导的指示来骗取债权人和投资方的信任,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员工的收入得不到有力的保证。
(四)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不足
由于国家的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以及审计和管理的模式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企业收入分配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税部门的人员分配较少,这就使得不能长期和全面的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管,所以使得整体对于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进而使得企业整体的收入失衡的状态得不到根本意义上的解决,所以财税部门就必须意识到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重要性。
二、优化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
政府应该积极健全和完善与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一些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规范,使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现在的真实的情况,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收入分配中造假现象的出现,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所以政府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加真实可靠,就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样企业的收入分配才能更加全面的保障员工的收入,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经营和管理状况,这样才能使得相关部门掌握企业的真实的收入分配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相关领域更加健全发展,进而企业也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才不会在发展中破坏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二)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
行业要想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得企业的收入制度更好的满足员工真实需要,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行业应该建立和健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得以尽快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另外,企业要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就应该积极配合行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切实的保证。
(三)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层的收入分配相关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意识,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基本的会计规范为根本,要严格把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资质,让专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的人员从事财务的管理工作。其次,规范行业内部监督,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会计师队伍的风险意识防控,形成行业内部管控机制与外部监管控制的体制,可以高效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上的力度。这种的监督和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使得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内部的监督三者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四)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
财税主管部门要想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必须加大对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增加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的人员配比,采取定期抽查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样还可以使得监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使得企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收入分配模式,另外,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监督管理体制,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得以进一步的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一定意义上的保证,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总结
1.高职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课程设计和教材的选用不够严谨新形势下,酒店管理人才具有专业知识扎实、能力要求细化的特点。
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缺乏准确定位,部分院校把培养目标定位在高级酒店管理者。培养高级酒店管理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从业务方面来看,高级酒店管理者要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经历,培训者的眼光和阅历要有足够的说服力,现阶段各大高职院校很缺乏这种教师。从时间上来看,在校三年短暂的时间,能够把学生培养成岗位精英,已经是不错的成就。如下图所示,我们可以将酒店的管理人员分成五个层次:基层服务人员、初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
依目前的教学和实践水平来看,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应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初级管理人员及基层服务人员上,扎扎实实培养一至五级员工。从课程的设计和教材的选用来看,课程的种类繁杂,很多课程的开设,不是取决于能力的需要,而是取决于现有教材的状况,照本宣科难以避免。不少学校的酒店管理专业甚至存在着因教师设课的现象。就单个课程来看,尽管我们开发了很多教材,也翻译了部分国外优秀的教材,但敢于采用国外优秀教材的教师仍不多。国内大部分的教材在专业性和实用性方面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2.高职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框架体系不统一目前,酒店管理专业课程的开发由于受到教师和教材的限制,很难达到很高的职业水准。大多数学校酒店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都是由教研室来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研室主任的行业水准。每个学校都关起门来自己搞教学计划、自己设计课程、自己指定考核标准,看似都取得了相当的专业开发的成果。
学生走出校园以后用人单位的反映是:动手能力差。学生的直接反馈是:所学与行业严重脱节。即使有的学校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聘请了相关专家,这样的专家是否代表当今酒店管理行业的最高行业水准,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我国的酒店管理集团的管理水平与国际管理集团之间还有着相当的差距。酒店管理专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才培养与国际标准差距明显。
3.教师是制约酒店管理专业发展的最大瓶颈现阶段我国酒店管理专业的教师,大部分实际的从业经验缺乏。“双师型”教师建设工程,缺乏行业和政府的宏观支持很难深入开展。这主要与现行的学校的质量评估体系强调的通常是学历与专业技术职称有关。而对于企业经历的指标要求则比较虚,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方面对于教师的企业背景,并没有给予待遇方面的重视,导致这一相当重要的指标,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从事酒店管理的人才学历普遍偏低,许多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酒店管理人才,由于学历因素的制约,很难有机会到高职院校任教。即使将来可以放开,但高职院校按学历和技术职称提供待遇的模式很难吸引具有丰富酒店管理经验,但无职称、学历低的高级管理人才来校任教。
4.偏重学历教育,忽视岗位技能培养,实践环节薄弱目前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考试考查等方面依然沿袭传统本科院校的做法,重课堂教学,轻实践环节。实践课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实践课该上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形式进行评价,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
实习基地的建设受到资金、技术、规则等因素的制约,建设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培训认证体系的标准,有没有通过相关行业的评审验收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岗位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相脱节,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如果酒店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和培训标准严格按照技能证书的考核标准
(确切地说应该是行业标准)执行的话,取得学历证书就意味着技能的掌握。而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学历教育由教育部负责,酒店管理职业技能证书是由旅游局颁发,导致教学计划很难贴近行业要求。
二、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设想1.管理与教学体制的创新———“双证合一”行业的发展要求完善酒店管理体制。从概念上来讲,目前我国的酒店管理专业,在大多数院校都隶属于旅游管理方向。而在国外,酒店业是接待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高职酒店业的飞速发展,其规模、数量以及专业化的程度,都要求我们成立独立的酒店管理、认证和教学培训系统。现代酒店,尤其是在高端市场上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外方管理酒店,其市场销售份额中旅游散客与团队仅占市场的20%左右,绝大部分是会务和商务散客。饭店管理的教学管理体制也应做相应调整,酒店管理专业应有自己独立的能力培养体系,而不只是几门旅游专业课程的更改。技能证书的考评应与学历相结合,避免教学资源的重复浪费。参考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体系,获得学历证书即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避免出现餐饮资格证、酒店英语合格证、客房资格证等“多头”现象的出现。
岗位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应当“双证合一”。
2.开发标准化的酒店管理教学包产品现代国际著名的酒店集团高速扩张,但酒店的服务质量却相对稳定,靠的就是服务的标准与程序。把“培训当成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这是喜来登日常的工作格言之一。酒店高质量服务水准得益于培训的规范和统一,这里我们不多探讨培训体制如何形成,就培训的规范性来看,国际品牌的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培训包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行业标准化出发,需要社会专家组的参与、政府政策的支持,同时需要有相应的由政府牵头的专家评估组的鉴定。酒店管理培训包要跟上酒店发展的步伐,及时更新,确定有效的生命周期。
建立酒店培训包的目的:可以集中财力和物力,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防止盲目单干,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行业水准。通过资源共享的形式,有效地解决行业教学的规范化问题,培养出与国际接轨的饭店管理人才。3.教材建设要围绕能力目标块,教学手段和形式要多样化高职院校教学最终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酒店管理专业教材的形式不应仅仅以课本为主,应该是依照某项工作流程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和资料的综合,如教材中应规定场地的选择、资料的准备、操作过程的模块的控制、每个模块的时间安排等,教材应建立在能力模块的基础之上。例如,酒店前台收银员这一环节,传统教材把它划归为“饭店前厅管理”这一章,只是一个概念的阐述。至于收银员必备的能力模块,如外币知识、退房、收银员的报告等并未涉及,每个能力模块的具体工作标准与程序,如退房工作的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也没有明确的阐述,而这些恰恰是将来学生工作中如何操作所必需的。以“退房”为例,我校教学安排如下表:
教学手段和形式要多样化。酒店管理操作性较强,必须通过多种教学媒体,以实训、现场教学的形式加以演示。如对客人服务的教学可以通过录像正误的辨析和关键因素的扫描等多种形式加深学生的感官印象。
同时,酒店管理的标准化,取决于程序的严格控制,教学过程要改变传统的教师课堂的稍加演示,实行教师指导下以学生演练为主,提高学生对管理流程认知和对管理标准化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团队合作,实行学生自评、小组考评和教师评价三方相结合的考评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客观。4.建立服务行业技术职称评定体系,加快合格教师的引进与培养制约优秀酒店管理人才来高职院校任教的障碍之一就是高职院校按学历和技术职称提供待遇的模式,尤其是后者。目前,酒店乃至整个服务行业缺乏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定体系,相当部分的酒店管理人员尽管有着较高的职位和多年的酒店管理经验,但高职院校没有相应的转评体系与之对应。国家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起服务行业技术职称评定体系,高职院校也要从培养应用型人才要求出发,在评定体系还不完善情况下,进行政策倾斜。针对我国现阶段,绝大多数高职教师都是科班出身的现象,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势在必行。教育相关部门应从政策和资金上加以保障,组织和邀请行业相关专家通过多种形式对高职教师进行培训。
同时高职院校应通过有效途径,把教师输送到一流的酒店实地兼职,加深对培训包的理解,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对行业的认知、解决学生的应用能力薄弱等问题,从而有效解决“订单式”培养中要求和效果相脱节的问题。
5.加强与跨国连锁酒店集团的合作,确保高质量就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酒店管理专业的日趋成熟,校企合作日益受到广大高职院校的重视。许多高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现阶段的校企合作还只停留在小集团或单个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由于单个企业和小集团对毕业生的消化能力有限,学校与之共同开发教学计划和请酒店管理人员辅助教学的可能性不大。校企合作的目标是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跨国连锁酒店集团可以为高职酒店管理专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完整的培训。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对人才的需求具有持续稳定的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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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予废除,其主要理由有: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①,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赔偿金因数额过高,且法律对之未作限制性规定,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第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在建构上的缺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过分预防或预防不足的问题。
对上述分歧,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关于是否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问题或是否为一种混合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而并非一种混合制度,也并不违反公私法的划分,它具有的惩罚和威慑功能不违背私法精神。民法是私法,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也具有惩罚和威慑的功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就包括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具有惩罚因素的责任形式,固此,惩罚和威慑功能是民法所固有的,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威慑功能仅是对其的进一步拓展和体现,它仍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关于原告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问题。笔者认为,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首先,如果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告有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赔偿;其次,诉讼是维护侵权制度的有效威慑的必要措施,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激励受害人积极,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
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②,英美联邦国家也纷纷效仿。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最先有记载的判例是在1763年。经过不断发展,近年来,英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主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③。在美国,一般认为最早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1784年,到19世纪中期,惩罚性赔偿逐渐成为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法院所普遍采纳。六、七十年代惩罚性赔偿大量适用于产品责任,且赔偿的数额不断提高,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对惩罚性赔偿的批评运动,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又逐渐下降。
在德国、日本、瑞士等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虽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而是倾向于采取个案审查、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一倍的赔偿并不是补偿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的赔偿④。
我国台湾地区的传统民法属于大陆法系,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十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在台湾引起注意,并在一些民事特别法中得到了采纳。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价值在哲学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发展变化同主体需要、发展的关系⑤。法律价值是法对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反映。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维持社会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就是实质正义,它具体包括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
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存在,随心所欲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法律的自由价值正是体现为一方面增加自由,另一方面限制自由,惩罚性赔偿保护受害人的自由,对加害人进行惩罚从而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正体现了法律的这种自由价值。
平等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是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现代民法的平等价值更加强调实质平等,在损害赔偿之中,就应对同质补偿的赔偿原则进行修正,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惩罚性赔偿制度正体现了法的这一基本价值,当加害人依强大的实力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适时对之进行惩罚,使其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而恰当地剥夺加害人一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并回复到原有的平等状态。
效率是惩罚性赔偿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惩罚性赔偿也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取向。效率鼓励收益大于损失的风险行为,同时,效率又要对风险行为进行威慑,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鼓励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现代社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质就在于促进共同福利的提高。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是维持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种赔偿制度就是满足秩序的要求,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得以发挥,使一个人对他人的侵害不发生,如果发生了这种侵害行为,加害人将受到制裁,从而使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自由、平等、效率和秩序,四者共同体现出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正义价值,实质正义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
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⑥。它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的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它有自己特有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具有惩罚或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民事违法行为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使加害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达到制裁的效果,并可以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预防功能是传统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的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预防某案件中的特定加害人继续或重复他的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其二,预防其他的、潜在的加害人发生这类不法行为,称为一般预防。
惩罚性赔偿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
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
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第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惩罚性赔偿金确定的原则是适度威慑。笔者认为依适度预防这一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的财产状况是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并确定金额时首先应考虑的因素。因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目的不只是对原告进行补偿,更倾向于惩罚被告,裁决者应根据其经济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笔者认为确定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依一定比例并考虑其它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实际损失一般依民法的一般规定确定,它包括所受损失、所失利益及非财产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个因素应予考虑:第一,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易逃避惩罚;第三,潜在的伤害,理论上认为潜在的伤害越大,惩罚性赔偿金越高,因为有的行为当时没有引起伤害,但却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如果主要基于有实际损害才能施加惩罚就不足以制止此类行为。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是否应把这一制度引伸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使之成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损害赔偿领域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未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第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的惩罚,对受害人给子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在产品质量领域,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却可以在决定责任人的处罚时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对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与预防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惩恶扬善,恢复社会公正。
第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第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制与外国有关法制接轨。我国法属于大陆法,传统赔偿制度采用同质补偿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往不断密切,大量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在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国际消费者行为的剧增,如果不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受害人常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三)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加以明确规定。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民事特别法中可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人身权及部分合同等领域也可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应扩大至房地产、医疗事故、共用服务事业等领域。
总之,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诸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注释
①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法学丛刊》第161期46页
②陈富聪:《美国惩罚性赂偿金的发展趋势》,《合大法学论从》第27卷第1期,第233页
③陈富聪:《美国惩罚性赂偿金的发展趋势》,《合大法学论从》第27卷第1期,第241页
④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⑤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1页
⑥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⑦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1期
2.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法学丛刊》第161期
3.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洛桑酒店管理学院是瑞士一所专门培养酒店管理人才的职业院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享负盛名,连美国很多著名的高等学府都承认该学院的学历。瑞士“洛桑模式”的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教师的专业化要求高。洛桑学院对教师的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教师必须有实体酒店管理的工作经历,并且每隔三年都必须重新回到酒店里面进行学习,以不断更新酒店管理的内容,提升教学质量。二是完全的实习制度体系。瑞士洛桑学院每年有近半数的学生将进入世界各大酒店实习,实习合格之后,才能得到国际酒店行业所认可的就业证书。因此,学生毕业之后,可以直接到酒店担任管理岗位的职务,而无须再从基层员工做起。从这也可以看出,该学院所培养的人才在定位上是酒店管理的高级人才,这也是该学院知名度较高的重要原因。三是建立了完善学生考评体系。瑞士洛桑学院要求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必须进行18周的酒店业务基本训练,每一周涉及不同的内容和课题,包括客房整洁、餐饮备料、大堂清洁、餐具洗涤等多个方面,基本囊括了酒店管理的所有事项。在完成每周的训练之后,由学院组织的考评专家对学生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将继续进行业务训练,直到合格为止。
二、美国“康奈尔模式”
美国的职业教育可以说是世界先进水平,因此其在酒店管理人才的培养方面也颇具特色。在美国最为著名的酒店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当属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其曾被希尔顿酒店创始人康拉德.希尔顿称之为“全世界最优秀的酒店管理学院。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无论从办学规模还是学术水平上来看,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因此很多国家将该学院的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称之为“康奈尔模式”。具体来看,“康奈尔模式”在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办学理念上,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坚持“产教“结合的理念,要求学院的酒店管理人才的培养要不断适应酒店产业发展的要求,要将酒店管理的理论渗透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之中。因此,该学院按照最新的酒店发展模式设置了模拟酒店,这些模拟酒店有相应的餐厅和客房,但从来不对外开放,只供教学实践使用,这充分体现了学院注重学生具体酒店管理技能的培养。二是注重酒店管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不仅仅设置了酒店管理本科专业,还开设了酒店管理硕士、酒店管理博士点,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酒店管理硕士和博士的学院,这就为培养高层次的酒店管理人才提供了平台。三是注重校企合作。为了提高学生的酒店管理实践能力,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与全球很多酒店都建立了合作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在与每一所酒店合作的过程中,康奈尔酒店管理学院都以“培训包”的方式建立校企合作项目,在“培训包”中列明对学生在酒店实习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并要求酒店对学生提供各项酒店管理业务方面的培训服务。
三、国外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