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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有企业大都改制完毕,正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进行新一轮设备更新。而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却横刀立马,使企业有心技改,无钱纳税。同时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如果再照老方子抓药,不分青红皂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抑制整个社会的投资热情。
增值税出现以前,流转税曾经大行其道。流转税,即对商品的流转环节征税,而且按商品全部流转额征收。为此,人们形象地称它为“层层剥皮,道道征税”,其弊端不言自明,那就是重复课征。
增值税取代流转税的地位,缘于它的税制设计更为科学、更加合理,更适应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让我们来看个例子:假设某织布厂进了30万元的棉花,织成布匹,然后以60万元价格,卖给服装厂;后者将其加工成服装后,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零售商。如果流转税的税率为5%,那么,纳税总额将是多少呢?前面说过,流转税的特点,是按照每个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那么,织布厂应纳税额为:60×5%=3(万元);服装厂应纳税额为80×5%=4(万元);批发商应纳税额为100×5%=5(万元),该批商品的总税额为3+4+5=12(万元)。现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即只对价值增值部分征税,税率仍为5%。那么,织布厂增值额是60-30=30(万元),应纳税额为30×5%=1.5(万元);服装厂的增值额为80-60=20(万元),应纳税额为20×5%=1(万元);批发商的增值额为100-80=20(万元),应纳税额也是20×5%=1(万元)。这样计算下来,总税额为1.5+1+1=3.5(万元)。两相比较,很显然,实行增值税,整体税负远低于流转税,即使专业化分工再细,生产环节再多,也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
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扣掉生产原料价值以外,还可以把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也就是说,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如此一来,便大大降低了厂商税收负担。对此,厂家自然双手赞成,而政府征税也顺风顺水,执行成本自然较低。与消费型增值税大笔一挥,把固定资产一笔勾销相比,收入型增值税就显得不太痛快了。它的做法,是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掉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定义,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减去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等于国民收入。从一国范围看,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对国民收入征税,这也正是“收入型”增值税得名的原因。目前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主要有阿根廷和摩洛哥。与前两种税制相比,生产型增值税最不彻底,纳税人的税负也最重。它在计税时,既不扣除全部固定资产,也不扣除折旧,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和,从整个社会来看,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其为生产型增值税。目前只有印尼和中国采取这种增值税制。
我们知道,税收的作用,不仅是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政府借助于税收手段,能够对宏观经济发挥调控作用。增值税设置不同,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税时,把厂商购入的固定资产,做了一次性扣除,税负减到了最轻,客观上起到了鼓励投资、鼓励设备更新的作用。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世界上多数国家之所以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正是英雄所见略同,把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看得比短期内增加税收更为重要。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既不扣除固定资产,也不扣除折旧,对企业来说,税收负担较重,客观上会降低生产者的投资热情,减慢设备的更新速度。而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税时,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部分,零打碎敲,操作起来添了许多麻烦,无形中增大了征税成本。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困难 对策
消费型增值税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之中,并于2007年在中部地区推广应用,在不断的调整中积累着经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一次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消费型增值税,兼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成本过大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存量和无形资产抵扣方面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巨大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4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达52027亿元,若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7559亿元。如果考虑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将会更大。如果这些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掉的话,将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不公
由于无形资产的计价十分复杂,按照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进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若实行消费税增值税,则外购无形资产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对于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自制无形资产的税负相对偏重,必将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增值税推行近二十年时间里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虽然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增加其对应的税额,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的征管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必将更大。
(四)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同时面临考验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若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应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税率却又将加大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同时,各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传统企业、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大幅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相对偏重。很显然,传统企业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将面临一定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传统企业纳税困难户数增加,增值税运行的摩擦系数加大。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避免财政收入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应采取适当的增值税转型办法,并实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确定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暂把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解决固定资产抵扣带来的相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成功经验,将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资产,对其规定不予抵扣税款,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不同资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将其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即避免了客观上难以计算的困难和出现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过度冲击。
2.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鉴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建议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税范围之外,而对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可限定范围,准予其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3.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新购机器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在增值税转型后,同步取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新税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同时实现税制的简化。
4.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
鉴于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故纳税人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扣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轻科研机构的税负,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此项政策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由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进程
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目前,可考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的所有领域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加强对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专用发票方面要加强全方位管理,真正发挥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利用发票偷税的问题。在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检查已使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此外,还应限制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连接起来。
2.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更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增值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增值税的管理中,确保增值税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各级国税机关也逐渐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科技信息技术含量,在税务登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评估等各个领域利用微机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值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工程”,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强电子化申报推行进程,规范电子申报程序,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中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斌.现行增值税的制造障碍、管理无效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财政研究,2001,2.
[2]董晓岩.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2,6.
[3]丁正智.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 消费型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85-01
增值税作为我国三大流转税之一,是我国的一个核心税种,占我国税收总额的近40%。增值税的征收制度,不仅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更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生产型税制。固然,从1994年税收改革开始,生产型增值税在抑制经济过热、引导理性投资和保证财政收入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入世、贸易壁垒的削弱,生产型增值税税制的缺陷渐渐凸显出来,成为妨碍经济发展的阻力,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针对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即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产生的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课税的税种。增值税税制的选择,是基于各国经济、政治等实际因素决定的,它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国家的经济结构以及财政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按照税基所含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征收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在计算应纳税金时,不允许扣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部分相应的税金。它的税基的计算口径等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因而得名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税制将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算在增值额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重复课税。企业投资规模越大,重复课税的情况越严重。因此,限制了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因其税基较宽的特性,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中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实行这种税制。
2. 消费型增值税
相比之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较窄。它允许将包括外购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已纳税金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一并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用于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所有投入物(含资本性投入物)均不在课税范围之列。它的计税依据是国民经济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叫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征税制度仍适用于发票扣税法,计算过程简易明了。现在,世界上以大多数欧盟国家为代表的90%以上的国家都实行这种税制,它被看作增值税的主流类型。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的现实意义
国家的财政政策应适应于经济状况,经济状况改变了财政政策也应随之作出相应调整。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刺激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应积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改变。我国增值税转型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重复征税,推进投资增长
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彻底解决了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的投资规模完全由市场决定,这大大促进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些企业的资金运转,有利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由此,原本收到抑制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了充足的发展空间,真正实现了不同行业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以2004年增值税改革的首批试点――以建造业为主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为例,一系列增值税转型的税改政策充分调动了当地企业的技术投资积极性,新的税收优惠促使原本固定资产老旧的工业基地重放异彩,这说明增值税转型是带动国有经济产业升级的有效途径。
2.与国际接轨,提高国货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消费型增值税已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认可,是一种便利、先进、轻税负的增值税类型。一则,采用国际惯用方法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推广我国出口商品,是我国顺利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的必要措施;二则,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意味着企业只有不断进行技术更新才能屹立不倒,它是国货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保证。另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也意味着出口商品的全额退税,这样,我国出口商品就可以以不含税价进军国际市场,在价格上不再处于劣势地位。
3.简化应纳税计算过程,提高增值税征收效率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按照抵扣凭证列示抵扣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的增值税额,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的区分,这种做法高效简便,大大减少了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计算和监督的工作量,也有利于企业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4.缩小地区差异,带动中西部产业发展
从前的生产性消费税对中西部资本性企业征税繁重,将投资聚集在东部沿海城市的商业企业,拉大了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消费型增值税的一大特点就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使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内陆地区企业, 在公平竞争中得到较快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刺激外来投资,有利于全国范围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逐步缩小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差距。(何柳芳,浅谈我国增值税的转型,2008)
三、转型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我国已把消费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转型的最终目标,但是,基于全面客观的考虑,转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因此,笔者提出了以下有可能在转型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1.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
由生产性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势必缩小应纳税税基,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不小的冲击。为了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应把转型作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逐步实现各地区、各行业的转型。如,实行相关的产业政策,先在一部分行业中试行,然后再进行推广。
2.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税负,有利于相关行业发展,对固定资产外购金额的扣除甚至导致某些企业产生负应纳税额。相反,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加工行业,其原有的税负优势不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行业的发展。
此外,进项税额的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享受这项优惠,因此,对于大多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型企业这项政策显失公平。建议逐渐去除以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一、新增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条例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购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扣税凭证只限于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或者销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
[例1]A公司为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17%的税率,2010年1月10日,为建一条生产线购设备物资一批,专用发票上的价款为200000元,进项税34000元,运费2000元,款已支付,无其他税费。其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20186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34140
贷:银行存款 236000
若上述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则处理如下例:
[例2]A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一批,用于在建的生产线,该产品市场价值100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0元,其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与原生产型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不同是,对于上述业务的处理不再视同消费,也就不需要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这样,企业可以少计算销项税额17万元,购进工程物资可以抵扣3万元,仅此一项投资行为可以节税20万元。增值税的减少,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同时减少;同时取消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进口国外设备退税的政策,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各种出资形式的企业享受同样的政策,公平税赋、公平竞争,实现国民待遇原则。
[例3]A公司把一批购进原准备作为存货铜材用于上述生产线的建设和装潢,该批铜材的价值为50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进项税为8500元,那么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000
袋:原材料 50000
同时,对于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为营建上例中的生产线,企业购买动力支付电费30000元,进项税额5100元,支付在建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借:在建工程 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0
上述工程完工,结转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131860
贷:在建工程 1131860
企业此项固定资产投资节税20万元,节约当期现金流出20万元,为企业留下宝贵的流动资金,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少记20万元,至固定资产报废期间,计人各期成本费用的折旧将减少,增高各期的净利,提高每股收益,尤其对电力、采掘、自来水加工等工具设备占资产比重很大的行业,将有效地改善这些行业的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
(2)接受固定资产投资和捐赠的核算
[例4]A公司接受出资人追加一项机器设备的投资,评估确认价值为30万,进项税额为5.1万,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51000
贷:实收资本 351000
[例5]A公司接受某国内组织捐赠的科学实验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列明的税额为3400元,
借:固定资产 2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340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
企业接受投资和捐赠都可以抵税,而且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时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吸引境内外投资,激活经济,利于企业顺利度过经济危机。
二、出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不仅影响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而且,对于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有影响,具体分以下情况讨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6]2010年2月,A公司将09年2月购进的生产用设备对外销售,设备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对外售价23.4万元,企业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此抵扣该进项税额。
出售的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收到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00
按适用税率17%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7]A企业于2007年1月购入一台生产用机床价格250000元,至2010年2月底已计提折IH98000元。2010年3月将机床以104000元销售,支付发生的清理费用2000元。
应缴增值税款计算如下:
104000+1.04×4%+2=2000(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2000
累计折旧 98000
贷:固定资产 250000
借:银行存款 10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
固定资产清理 1020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例8]某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5年1月购入生产用机床1台,价格25000元,至2009年2月底已计提折IH9800元。2009年3月1日将机床以20600元销售,未发生清理费用。企业按规定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缴增值税款计算:
20600÷1.03×4%÷2=400(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 15200
累计折旧 9800
贷:固定资产 25000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0
固定资产清理 202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指标、现金流量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实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31日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要考虑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有相同点,也存在显著区别。
一、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也应该缴纳消费税。
(三)差异分析。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和表述不尽相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比消费税的要大。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所有的应税货物,而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14种应税消费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环节比消费税的要多,增值税是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三个环节,而消费税仅指自产自用一个环节。凡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方面的,除了计算缴纳消费税,还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应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没有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成本规定为: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但同时属于从价定率计算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按照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1、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单价)×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行为的,其计税销售额的核算顺序如下:(1)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②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的,不用计算消费税的组价,但是需计算增值税的组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
③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属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组价时,取增值税中的成本利润率10%。
(三)差异分析。对于只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税销售额首先考虑的是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对于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无论计算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消费税的规定处理。
例1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2,000元,假设该类化妆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自产的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2000×(1+5%)÷(1-30%)=18000(元)
应交增值税=18000×17%=3060(元)
应交消费税=18000×30%=5400(元)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情况下,按照确认会计收入和不确认会计收入进行处理。但在会计实务界的处理也存在一些区别。本文仅就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前三种情况准则中规定得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只讨论第四至第八种情况的处理。
(一)确认会计收入的处理
1、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上情况确认会计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等视同销售情况,除了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还要对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各科目所对应的项目同上)。综合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用于发放股利)
应付账款(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2 承例1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264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4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实务处理中对消费税还可以采用直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这两种方法对企业的损益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
(二)不确认会计收入的处理
1、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些视同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不确认会计收入。
借:在建工程(用于不动产工程)
营业外支出(用于无偿赠送)
贷:库存商品(产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广告、样品等方面,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用于工程建造)
营业外支出(用于馈赠、赞助等)
管理费用(用于管理部门使用)
销售费用(用于广告、样品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10吨啤酒赞助给汽车拉力赛。该啤酒出厂价为每吨3,500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每吨2,700元。
解析:该行为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均属于两税的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应交增值税=3500×10×17%=5950(元)
应交消费税=10×250=25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5450
贷:库存商品 2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00
四、总结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上来看,增值税的范围大于消费税;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则为单一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同时属于两税的视同销售,则就要按不同的方法计算税额,在会计处理时,考虑是否确认收入,然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消费型;效应;转型
根据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何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选择恰当的增值税类型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而有序发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不同类型增值税对经济所产生的不同效应这一角度,试图分析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不同类型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对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允许扣除,以及允许扣除多少,是区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的关键。按国际通行惯例,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对固定资产扣除方式不同,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就税基而言,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在社会总产值c+v+m中,扣除了c以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从范围来看,这时的税基小于理论上的v+m.收入型增值税的税基与理论上的v+m大致相同,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理论上的v+m.假定纳税人的销售收入相同,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显然,税基宽广的生产型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最多,其次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取得收入最少。
第二,对税负结构的重新分配以及经济结构的影响不同。增值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应存在重复征税,否则,就可能影响到经济结构的优化。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但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在计算增值额时,部分允许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这就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产生重复征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可以造成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节。首先,重复征税会导致行业税负结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加工行业的大力发展,抑制基础产业的发展。其次,重复征税导致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税负明显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这也体现出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节。
第三,对投资规模的影响不同。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抵扣,就投资主体而言,实际上享受了提前抵扣税款的权利,相当于享受了国家提供的部分无息贷款,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不仅刺激简单再生产的投资,而且还刺激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不仅刺激国内投资,而且还吸引国外投资。这样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收入型增值税的课征结果是所有消费资料以及追加投资(即扩大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都负税,只有补偿(即简单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不负税,因此它对扩大再生产没有刺激作用。收入型增值税一般不改变人们投资取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应该是呈中性的。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所有的消费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课税,而且对于简单再生产的固定资产也课税,并且重复课税。因此,它不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在资本有机构成高、资本密集程度大时,会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
第四,对物价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具有刺激投资的作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投资欲望会被进一步激发,导致社会购买力大大提高,某种程度上会引起需求拉动型的物价上涨。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税款不能抵扣或只能部分抵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投资主体的投资欲望,从而抑制物价上涨。但是,如果投资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约束和风险约束,其资金成本是严格按照市场来确定的,那么,消费型增值税对物价水平的刺激作用会大大降低。
第五,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上。在进口环节,如果国内货物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那么国内产品的税负轻于进口产品,有利于产品出口,抑制进口;如果国内产品采用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则国内产品的税负与进口产品税负应该趋于一致;如果国内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那么会出现国内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税负的现象,不利于产品出口,有利进口。在出口环节,一般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际上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予以退税,能够实现全面抵扣已纳税款,迎合了终点课税原则,消费型增值税最容易保证足额退税。收入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确定有许多估计因素,足额退税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难以做到彻底退税,因而生产型增值税使出口产品的税负相对较重,限制了出口。
二、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证剖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一抉择导致增值税制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解决生产资料的重复征税问题,与现代化、专业化、协作化生产方式的要求存在矛盾。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2)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企业经济决策的扭曲。生产型增值税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尤其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对企业投资起着抑制作用。下面利用财务决策上的方法——净现值法来揭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投资决策的差异。首先,我们形成如下基本假设:①投资者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②各期现金预测值为固定量,形成等额年金;③固定资产折旧不采取加速折旧,按直线法折旧;④固定资产无残值。
然后,我们设固定的资产价格为p;应纳增值税款为e;折旧年限为n;n年年金现值系数为a;年销售收入为s;年经营成本为c;折旧额为d;所得税税率为t.我们先考虑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的净现值。因为按n年直线折旧,所以折旧额d=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所纳增值税款e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予以资本化,所以d= (p十e)/n现金净流入量:
[s-c-(p+e)/n[(1-t)+(p+e)/n]×a=(l-t)a(s-c)+ta(p+e)/n
现金净流出量:p+e
净现值:(l-t)a(s-c)+ta(p+e)/n-(p+e) (1)
再考虑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的净现值,因为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购置固定资产所纳增值税予以抵扣,因此所纳增值税不计入原值予以资本化。所以折旧 d=p/e
现金净流入量:[(s-c-p/n)[(1-t)+p/n]×a=(1-t)a(s-c)+tap/n
现金净流出量是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现金净流出量:p+e-e=p
净现值:(1-t)a(s-c)+tap/n-p
(2)
由此可以推出两类增值税条件下,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净现值间的差额。
净现值差额=(2)-(1)=e(1-at/n)
(3)
由于年金现值系数a必然不会大于贴现年限n,且所得税率t必然小于1,所以at/n<1,这样(3)式就必然不会为负。这就说明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的净现值将大于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的净现值。由此可见,对于同一投资项目,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财务评价可以通过,投资具有可行性,而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投资可能不具有可行性。因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投资决策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有悖于我国产业政策的目标。对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已纳税金,会造成资本有机构高的产业负担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4)生产型增值税导致扣除“链条”中断,增加发票扣税的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给操作带来困难,导致扣税链条中断,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便利。
(5)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得到的退税金额中,没有包括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会使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的风险与机会
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类型的最佳选择,因此应将消费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其一,消费型增值税最能充分体现“中性”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其二,消费型增值税符合增值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机制,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但是,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消费型增值税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受到以下因素制约:
第一,国家财政基础薄弱,缺乏承受能力。增值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将会使税基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急剧减少,给本来就很困难的财政增添压力。
第二,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我国目前的企业构成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因而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
第三,在国地税局分设格局下,可能引发收入矛盾。目前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增值税运行矛盾较为突出的行业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改征增值税,势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抑制。
但是,从有利角度分析,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也存在一些积极因素:
第一,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影响最大的是财政收入,从长期来看其正效应大于负效应。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最现实和棘手的问题是对财政收入的直接影响,这将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甚至在某些行业,即资本密集型行业有可能会出现负增值税的情况,除非有提高税率等配套措施加以配合才会避免收入陡减情况。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投资,鼓励了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作用,最终会促进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增值税收入额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另外,增值税类型改型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还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措施得到克服和解决。例如,可通过对新税基的适当调整、期初固定资产的处理来解决转型初期的困难。还可开征一些新的税种,提高税率等措施缓解收入困难。
第二,在我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态势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有利于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间接起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作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投资体制取得一定成效,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客观上将会极大地刺激投资需求,可能造成短期物价上涨,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态势反而有良好刺激效应。新型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约束下,投资方向会更加审慎,可能使一些本来属于结构性投资缺位的部门和行业(如教育,基础产业)受益,从而使结构性物价上涨得到抑制,避免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
第三,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税负相对较低的行业如加工行业等,其税负优势便不复存在了,而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从而使税负结构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更为有利,因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
四、增值税转型的具体设想
基于增值税转型面临的两大风险:收入矛盾和就业压力,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不宜在全国范围一步到位,而应采取差异选择,分步实施的策略,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配套进行。
分步推进消费型增值税的具体设想是:第一步在特定行业实行有限制的消费型增值税,使生产型与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并存。例如,可选择高新技术、电力、能源和交通等部门和产业率先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二步全面推行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对税基缩小而减少的收入,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增值税税率来解决。
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存量固定资产
对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有一定经验可以借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对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允许抵扣;二是允许部分抵扣,但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购置年限的规定或扣除比例的规定。三是可以无期限抵扣,直至彻底抵扣完毕。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不允许扣除存量部分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从财政角度来说对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这会在旧投资和新投资间产生税负的较大不公平,从而引进投资决策后移,对新实施消费税最初几年的宏观投资状况的宏观经济稳定压力较大。如果采用第三种办法,最符合消费型增值税的精神,而且对新旧投资的税负待遇是相同的。但由于我国固定资产的存量太大,截止1998年增值税转型涉及的固定资产存量为33449.08亿元,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4860.12亿元。①如允许所有已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抵扣,会使财政收入聚减。因此,可以对存量固定资产实行部分抵扣制。具体实施中可规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前3—5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允许扣除,但不得一次性全部扣除,应该根据不同的购置年限规定一个扣除比例,越是临近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年度,允许扣除的比例越高。这种办法有利于平衡新旧投资的税负,避免投资的后移。
(二)调整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税款
对新增固定资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税基的减少相当于资本品投入价值部分,对收入影响巨大。有人主张可以实行抵扣过渡措施,即在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初若干年内只能分年限按一定比例进行抵扣。但我们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为了保持增值税的优良特性,宜全额抵扣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可以从新增当年开始往后每年抵扣五分之一,分五年抵扣完毕,期初固定资产在五年抵扣结束,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在适当时期内实行当年全额抵扣,从而结束过渡期。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尽快实现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相结合的征管,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进一步推进“金税”工程。首先,建立健全纳税申报、自核自缴制度,同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习惯。其次,推行税务制度。税务机构要彻底同税务机关脱钩,成为真正独立的、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防止机构成为税务机关的附属单位。再次,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实现税务部门日常工作重点的转移。最后,加快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形成全国贯通的税收征管网络,严密有效地监控税收征纳工作。而且,这一目标的实现,还可以有效地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网交叉稽核,为增值税转型提供征管的有效手段。
(四)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必然会造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配。为了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运作,在分税制中,应当改目前的基数法为因素法,科学确定地方事权及支出规模,实施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各地区经济能够在财政杠杆下协调发展,保障落后地区能积极主动的妥善解决规范化增值税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能够通过财政补贴,解决基础产业、初级产品等税负不公的矛盾,为增值税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税收种类的中的第一大税,地按照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三种。从全球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的都是消费型,只有极少数国家选择的是生产型。
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及意义
我国1994年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分不开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值税必将转型。我国近期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生产型增值税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东北地区扩火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改革率先在东北展开;2005年3月,转型试点从增量抵扣到全额抵扣再回到增量抵扣;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将增值税试点又扩大到中部六省的26个市,同时也扩大了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按区域和行业递进的重要原则。
研究表明,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在东北地区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始试运营后,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促进了固定资产的投资,使东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现金流增加。
增值税转型意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J二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但是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资者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内生产总值、法定税率、年折旧额、年存货增加额和年固定资产增加额都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不一样。相比较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生产型增值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税因投资的改变而造成的税收负担水平处于中央。这样随着投资的变化,当投资增加或减少时,税收负担率不同,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1.增值税转型后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除了上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固定资产的投资创造了条件,鼓励了企业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带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大。
2.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了出口产品竞争力
我国采取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质是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在增值税计算时就不抵扣固定资产部分,在退税金额中自然也不包括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一来,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我国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背负了比国外同类产品更高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彻底退税,降低内在价值,更真实地反映产品的价格,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3.增值税转型后,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基础行业、高科技企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资本密集程度较高,且附加值较低的传统行业,而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其大量的成本用在研发和人力资本支出,不能得到增值税抵扣,因此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大。至于劳动密集的加工工业,它本来从生产型增值税中受益较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也没有失去什么,还能从消费型增值税所带来的生产设备成本的降低以及投资与经济增长中间接受益。
4.增值税转型促进了税制的合理优化
增值税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即增值税的征收不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价格相同,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显然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此特征。
5.增值税转型增加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增大现象亦不容忽视。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三种类型是基于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同而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就主要集中在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上。
增值税转型前后,对于会计核算有如下不同:
1.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即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允许单独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一次性抵扣完毕。可按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例1:甲企业2009年1月1日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不需安装,价格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银行存款支付,按照增值税转型后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固定资产清理时的会计核算处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销售固定资产就理应与销售一般货物
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候,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
例2,上述例子中甲公司在2009年6月1日把其购买的该设备以90000元出售,设该设备已折旧5000元,则会计分录应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 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153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0
贷:固定资产清 5000
3.对建造领用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照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该类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消费型增值税中,对于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处理,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会计核算中该类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
例3,乙企业以10000元买价购入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转型后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4.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待抵扣税款的转出
如果固定资产为应缴纳消费税的汽车、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均不能抵扣,一旦抵扣,纳税人应在当月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待抵扣税款余额,或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4,甲企业,将2009年7月15日,将本年1月1日购买的设备转用于非应税项目,设已提折旧为6000元,则该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该抵扣的税额应为(100000-6000)*0.17=15980元,则会计分录应计为:
借:固定资产 15980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要点包含的几个方面;转型的意义
增值税的税制分为生产性,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以及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C+V+M,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当期的固定资产折旧,相当于国民收入V+M。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相当于最终消费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三者比较,生产型税基最大税负重,收入型次之,消费型税基最小,税负最轻。
我国自1994年起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经过长大十几年实际运行操作,在当时确实发挥了它有利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设备更新,投入产出都很少。
2、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的新兴发展。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所以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
2.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3.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入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除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外的机器,设备,工器具,机械等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纳税抵扣,为了公平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降低征收率。
第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重新制定标准。工业性企业年销售额50万下,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80万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一般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后的销售毛利再乘以17%,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等于销售收入乘以3%。假设两者税负相等可以得出毛利率等于17.65%。也就是说当企业毛利率正好达到17.65%时,两种纳税性质的应交增值税额是均等的。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进项税额处理,例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期末结转税额时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85000元。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关键词:增值税;跨国贸易;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是流转税,其依据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对商品或者劳务征收税费。我国增值税的种类主要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大类型。在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前期阶段,主要征收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它无法在缴纳税费时抵扣指外购固定资产,容易产生重复征税,且与国际上普遍运用的征税方式不符,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因此,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改收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在征收税费时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有更多资金发展业务,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进步,除此之外,增值税转型改革也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通用的税收制度相符合,给跨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2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2.1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改革
实行增值税改革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税收负担过重,使企业资金压力过大,不利于企业购买新技术或者进行企业转型,影响我国企业的发展进步。第二,对于我国国内经济而言,过高的税收使商品的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跟同类国外进口商品比没有优势,本国企业难以发展,再加上过高的商品价格和人民收入比例失衡,很容易导致国内经济动乱。第三,对于我国国际竞争力而言,生产型增值税增加产品出口价格,不利于产品的市场竞争,且国际上通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也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导致国际竞争力下降。第四,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买的高科技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使得技术需求型企业可以放心购买外国的高新设备来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从而推动我国高新科技业的发展。
2.2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值税转型是主要就是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购买的新设备的抵扣在增值税范围内,避免了设备方面的重复征税。第二,这些设备主要指企业生产更新所使用的高科技设备,像容易与个人消费税相混淆的汽车等设备不包含在内。第三,取消以往设置的特别情况设备增值税免税及退税政策并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率;最后,改革前后征税对象所指代的固定资产的含义不变。
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3.1刺激企业投资、推动企业发展
增值税转型的重要内容就是对于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再重复征税,这相当于给企业节省了很大一笔税收开支,使企业有更多的空闲资金,有了这些资金,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就会增加,企业进行投资不仅可以拓宽企业的业务范围,推动企业自身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刺激我国国内消费,拉动内需,活跃我国经济市场,从而又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3.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增值税转型后,购买新设备不需要再被重复征税,企业就会迅速购置部分高科技的新设备,利用这批设备,企业可以提升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出价格低廉质量上乘的商品,这样,商品就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欢迎,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除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这个优势之外,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也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贴近于国际通用的税收制度,减少了企业国际贸易时与他国企业间的隔阂,使企业跨国贸易变得更加方便,有助于我国的跨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3推动企业公平竞争、产业协调发展
增值税转型除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项主要内容外,还对原有增值税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改善。比如,对于中小型企业,下调其增值税率,大大减轻了它们的税收负担,给它们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使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平。还有矿业企业的增值税,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推动了不同产业间的税负公平,使产业协调发展。
4增值税转型给会计处理带来的改变
增值税转型使得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会据此发生改变。跟以往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企业购置的设备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不用考虑其是否有新增税额,可直接进行抵扣,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地进行抵扣,在会计核算时,也要充分考虑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改变。
5结语
综合上述,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在原有增值税制度的缺陷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国际通用增值税制度和我国增值税制度不符的情况下做出的改变,它转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对税率等问题做出微调,对我国企业发展、国家内需的提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都有很大益处,除此之外,增值税转型还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同样的,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会计处理也非常重要,对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会计处理的规范细则,为企业做好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梅初放.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09(12).
[2]荣国萱.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负担及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