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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人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招标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首先,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可以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承包人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第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第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1)合同管理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基础保证。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筑工程合同明确的规定了建筑工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会十分困难。所以,必须对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
(2)合同管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呈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也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会由于没有清晰的施工内容规定而出现很多职能无法行使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出现正是对这一缺陷的良好弥补,其明确的合同法规可以更好保证建筑施工行为标准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强化合同管理不仅是法治经济的管理要求,也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更能推动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如果不重视合同管理,一旦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无法明确施工各方的责任,对工程建设有很大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2.1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筑行业中,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每一个企业应该提起重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该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建筑工程的监管部门也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积极交流沟通,总结施工经验,借鉴好的施工技术,保持建筑工程的整体施工水平,而且对各个施工单位的关系也要做好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同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施工责任分解、报送施工进度等工作内容,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对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失误也要做好提前的预测评估,建立关于工作风险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从多个方面全面控制工程风险。
2.2规范拟定合同文本
在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的合同拟定工作时,为了避免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应该参照标准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拟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企业效益。要注意的是,拟定合同时必须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及签订时间,把握好对合同的时间控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成本投资,包括施工材料的经济成本、违反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工程建设总体造价等都要做出清楚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涉及的各种招标合同书等各种合同文件要做好罗列并妥善保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中的其他规定内容也要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列入。
2.3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能有效提升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建筑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施工技术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行为要按照奖惩制度作出处罚,这也是对合同严肃性的说明。同时,对于推进合同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的施工行为也要按照奖惩制度实施奖励,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施工效率。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产生风险的原因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是重要的内容,而且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整个过程都要实施管理。在合同管理中,造成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
在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风险防范,缺少足够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制定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了合同风险产生。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建设中,常常会出现履行合同时权利和责任不均衡的现象,对于承建方来说,需要承担很多的经济风险。而且,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者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不能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结果造成了合同管理的经济风险。同时,企业在进行合同的拟定时,没有详细分析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建筑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时,没有明确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产生了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者缺乏专业工作素质。
在合同管理中,风险产生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管理者专业工作素质缺乏。很多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者都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能准确地对市场环境变化做出良好的预测,这就导致了签订合同时的风险产生。另外,对于合同中的各方面条款,工作人员做不到深入研究,无法发现不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合同管理的风险。
(3)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重要的意义,关系着项目成本的制定管理、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合同的评审管理等多项管理内容。良好的项目工程成本制定管理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成本核算出现失误导致的风险,实施项目工程款的结算管理可以防止由于结算工作不准确而产生的履行合同风险,对合同的评审管理可以有效判断合同无法签订的风险。因此,必须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各方面合同管理内容。
4建筑工程控制合同管理风险的建议
4.1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如此。所以,对于合同管理的工作者来说,必须提升专业的管理素质,才能达到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对此,建筑工程企业对合同管理人才进行招聘时,人力资源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人才招聘计划,提高招聘标准,通过了工作素质考核才能被录用,严格禁止依靠人员关系进入企业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者,还要组织定期的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考核,以此提高其合同管理能力。
4.2及时管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常常会由于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内容产生一些变更,势必对工程计划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就会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所以,对于合同变更:①要做的就是记录好变更内容,在建筑工程双方都达成变更内容共识后,才能进行合同变更,同时全面收集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以便留作日后审查项目工程的依据。②对于现场签证问题,一定做好严格的控制防范。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要及时检查施工图纸的变更情况,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详细记录已经使用的施工材料,防止发生合同纠纷。③对于停工问题的处理一定要严肃慎重。因为工程停工对于工程双方来说都是不小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停工索赔,避免出现互相推诿。
4.3合理进行风险的转移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索赔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对合同双方实施一定的行为约束,促使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履行应尽的义务,是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策略。索赔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就是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发挥实际效用的关键是科学索赔办法的掌握,这就要求使用者全面了解索赔业务开展需要的工作流程以及使用到的策略,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5结语
关键词: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主要问题,防范措施
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
(一)具体的工程项目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尽管有一些通用的方法,如概率分析方法、模拟方法、专家咨询法等。但一经要研究具体项目的风险,则必须与该项目的特点相联系,例如项目复杂性、系统性、规模、新颖性、工艺程度等以及项目的类型、项目所在的领域、项目所处的地域。
(二)风险管理很大程度依赖于管理者的经验
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人的因素影响很大,如人的认识程度、人的精神、创造力。所以风险管理中要注意专家经验和教训的调查分析,这不仅包括他们对风险范围、规律的认识,而且包括对风险的处理方法、工作程序和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化、信息化、知识化,用于对新项目的决策支持。
(三)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它涉及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涉及项目管理的各个子系统,所以它必须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质量管理联成一体。
(四)风险因素不可能被全面消灭
风险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在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管理者消灭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准备地、理性地进行项目实施,减少风险的损失。
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项目管理基本内涵认识模糊
项目经理部应该不是固定建制的,而是一次性的、临时组织机构。目前体制表现出的问题是:项目经理部可以购置固定资产;在工程结算时不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项目部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残值不评估,而是随意调拨价值取向不明,不能形成一个项目一核算。
(二)项目经理不到位
我国现在好多企业在招标时都拿一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证进行招投标。可是工程拿下来后,并不是这个项目经理去干,而是别的项目经理去干,往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这前,项目经理既是优秀项目经理,又是一级项目经理,但是在干活的时候,人不到位,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三)责权利不统一
很多企业项目经理的责任、权利方面规定的比较明确,可是在项目经理的利益方面却比较含糊,有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由于在责权方面不够统一、不够明确,在企业,虽然都愿意干项目经理,但造成两种不良现象发生:一是项目经理吃“大锅饭”,反正工程一到手,就干几年,干好、干坏与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另一种是不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借当项目经理,抓住时机“捞一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管理关系不清
管理关系不清,“以包代管”和越权争利现象时有发生。好多施工企业把项目管理搞成了承包。我给你多少钱,或交多少管理费就行了,企业不去管不去问,最后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个别项目经理违法乱纪,走到犯罪道路上去。所以现在好多人对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有怀疑。什么原因?其实问题不在于项目管理本身,而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没有能够把握项目管理内涵,没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造成的。
三、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的防范
(一)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索赔
1、索赔的法律依据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权利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虽然我国在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中还存在有关法规不够健全、不够严密的问题,但客观上还是有一定条件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2、索赔的证据种类
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指令或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各种验收报告、有关原始凭证、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有效信息等。论文大全。
(二)以《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建筑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言,不啻为“一把尚方宝剑”。
(三)防范违法工程的风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允许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①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条件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则,即属,违法工程。
(四)防范“烂尾楼”工程的风险
“烂尾楼”工程的风险在于工程款不能回收,停、窝工损失。防止风险发生的途径,不承诺垫资,履约保证金只得不到赔偿能出具保函,一旦拖欠进度款,即向其发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则果断停工,除非业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方可继续施工。
(五)防范项目法人的风险
有一种“发包人”,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这种项目法律特征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论文大全。
(六)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建设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垫资施工成为司空见惯的事,虽然国家是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垫资行为一旦发生,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则如影相随。该风险的规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①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论文大全。②风险转移人材料商和分包商。
(七)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然以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或建筑企业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
为避免因劳务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即使有合同细节尚未落实而需先进场,也应先签订一个非常简单扼要的协议,表明分包单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总之,只要我们针对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对策,借鉴和总结各种不同经验,并提出治理措施,同时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举,工程项目企业无论遇到何种风险,都能将风险化解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主要参考文献
【2】张锦泉 工程施工项目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探讨 广东科技,2008(6)192-193.
【3】蒋 浩 何兴军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风险管理分析 工程建设与管理2008(5)203-205.
【4】张连国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方法及应用研究 现代商业,2008(9)98-99.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关键词:物流外包,人性假设,风险评估
1.引言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和第三方物流产业的逐渐成熟,物流外包逐步被市场认可。 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许多企业在面临残酷的市场环境时,也都纷纷采取了致力发展核心 业务,并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策略。
所谓物流外包,即企业为集中有限资源、增强核心竞争力,将其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 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执行。其主要任务是节约物流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然而,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物流外包在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企业的损失。比如,凯玛特在与沃尔玛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物流外包后失去了对物流的控制。
目前企业界和学术界对物流外包风险的存在都有着清晰的认识,但是在物流外包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还很有限。1993 年,Muller 率先探讨了第三方物流的成因和特征[1];2003 年, Chuanxu WangAmelia c.Regan 提出物流外包风险分为四种:财务风险、冲突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2];宁云才等运用模糊评价方法对物流外包风险进行了评估[3]。论文参考,风险评估。在企业界,现 有的物流外包风险评估主要依靠企业管理人员的经验和物流外包提供者的信誉保证,主观因 素作用过大,缺乏客观的评估模型。
本文简要阐述了物流外包的作用,粗略分析了物流外包的风险种类,引入管理学中常用的人性假设,以减少由于主观评测而带来的误差,进而提出了评估物流外包风险的结构化模型,提高评估的精确度。
2.物流外包的作用
作为被市场认可的生产组织模式,物流外包对于物流服务的需求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着力发展核心业务,保持竞争优势
对于企业来说,资源的有限性往往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企业如果能将物流业 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就能有足够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于核心业务,减少用于物流业务方面的车辆、仓库和人力的投入,从而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获得长期的高额利润。
2.2 减少投资,降低运营成本
由于现在物流领域还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各种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投入非常大, 所以,企业通过物流外包可以减少在此类项目的上的巨额投资。此外,作为专门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第三方物流提供者能够利用规模优势,通过提高各环节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运营
成本的降低,使企业能从中获益。据估计,通过专业物流进行市场配销,比自行设立配销的
网络节省 20%~30%的成本。论文参考,风险评估。
2.3 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第三方物流企业受物流外包需求者的委托,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管理物流业务,利用其拥有的物流信息网络对客户的供应链进行有效的监控,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服务;利用广泛分布的物流配送网络缩短了客户的交货期,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的运送服务;利用高水 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客户提供合理优化的物流方案设计。以上这些优质服务能够使企业 借助外包的物流业务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在行业中脱颖而出。
2.4 提高企业组织结构的灵活性
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企业可以对原有的管理内容进行分割剥离,缩 小管理范围,精简公司机构,以高度应变的扁平式组织结构代替高耸的金字塔状组织结构, 从而提高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减轻由于规模庞大而带来的组织反应滞后、缺乏创 新性的问题。
3.物流外包的风险
物流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组织模式,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合同双方 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物流外包中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物流外包企业需要有效地识别外包风险,加强对风险的管理控制,进而达到 尽可能地降低和规避风险。当前企业物流外包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4]:
3.1 管理风险
当企业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后,物流服务提供商将介入企业的采购、生产、分销、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成为企业的物流管理者,使得企业自身对物流部分的控制力下降。 如果双方在协调上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物流外包企业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失去控制,从 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物流业务受到影响。
3.2 信息风险
企业要将物流外包出去,必须和合作方就从方案设计到货物运输的各项环节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这牵涉到信息共享的问题。如果外包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之间缺乏信息共享, 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则会导致信息失真、反应滞后;如果合作企业之间形成信息共享,则涉及到企业机密的信息可能会被泄露,成为危害企业安全的风险。
3.3 财务风险
企业选择物流外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降低运营成本,然而,如果长期将物流外包, 可能会使企业缺乏对市场行情的了解,无法精确测算物流成本。这时,即使第三方物流企业 借口成本增加而抬高物流服务的价格,抑或是直接虚报成本,物流外包企业也往往难以及时 察觉,造成成本超支。
3.4 市场风险
企业将物流外包后,减少了与顾客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不能及时获取客户信息,把握市场需求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产品改进或者创新工作。从长远来看,这也会阻碍企业核心业
务与物流活动之间的联系,可能造成客户满意度的降低,损失重要的客户资源,对企业的长
久发展不利。 以上物流外包风险分类仅为大致分类,在实际应用中会加以细分和调整,本文在此不做
赘述,并且假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风险已被有效划分,作为下文论述的前提。
4. 物流外包风险评估模型介绍
本文提出的物流外包风险评估模型是建立在人性假设基础上的,引入了风险概率和风险 重要性的二维坐标系,着重阐述主观判断在风险概率评估上的失真,通过剔除误差部分,提 高衡量物流外包中各项风险的精确度,从而为随后的物流外包决策提供一定的支持。论文参考,风险评估。其基本 步骤如下:
4.1 风险重要性判断
依据各类风险对项目的影响程度,评估其重要性,分为四个等级(见表 1),记为 ki。
表 1 风险重要性等级评估
关键词:建设工程 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工期长,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在实施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多种多样,本文从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利用和后备措施五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建筑工程项目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防范就是事先提高建筑工程项目防御风险的能力。通过对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和对项目风险事件的把握,事先从制度、管理、组织等方面,提高项目防御风险的能力。
(一)风险防范的手段
风险预防通常采用有形的手段和无形的手段。
l.有形的手段:如技术法。
2.无形的手段:如程序法。
二、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控制是采取各种技术和方法以减少项目风险发生的频率同时降低项目风险损失的严重性。
(一)风险回避
指当项目风险潜在威胁发生的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也太严重又无其他策略可应对,主动放弃项目或改变项目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规避风险的一种策略。
考虑采取此种方法的情况
某风险所致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都相当高
应用其他风险管理方法的成本超过了其产生的效益
采用这种控制方法的时机
项目决策阶段
采用这种控制方法的利弊
项目管理者回避了风险,避免了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
也使项目管理者失去了可能从风险中获取赢利的机会
(二)风险损失控制
损失回避试图在项目系统内割断入和物与危险的联系,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常用回避形式有两种:一、完全拒绝承担风险。二、抛弃早先承担的风险。对损失控制的分析方法有:1.根据控制目的,损失控制可以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减轻两种。前者以降低损失频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损失幅度为目的;2.根据措施的性质,损失控制又可分为工程物理法和人们行为法。前者以消除风险的物理性质为控制着眼点。
(三) 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通过增加风险的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共同分摊集体风险,从而减轻风险的可能后果。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采购和分包,如:企业内部扩张,增设实体以分散风险;企业兼并从而加大风险承受能力;多揽项目、广种博收可避免单一项目上的过大风险;承包工程付款采用多种货币组合;工程联合承包。
(四)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承包商不能规避风险,风险转移到了其它学科来承担,是指转换风险。风险转移一般指的分包商和保险机构。风险转移的风险金额大或中等风险事件。
1.非保险风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合同,很大一部分项目风险,一些分包商和供应商的生产要素,如业主,承包商,承包商的分包商,供应商的供应商总。非保险转移主要有: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合同,转包,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合资,股份制等。
2.保险风险转移
购买保险是另一个主要手段转移风险,保险合同,承包商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三、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又称风险自担,就是由企业或项目组织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的措施。
风险自留的原因:1.估计风险损失不大;2.费用低于购买保险的支出,作为经营费用的一部分;3.没有预测到风险的存在,被动自留。
从风险主体的承担意愿出发,风险自留又可分成两大类。
1.主动风险自留。对某些风险,在识别风险及其损失,并权衡了其他风险处置技术后,主动决定自己承担风险损失的全部或部分,并适当安排一定的财力准备。
2.被动风险自留。是指没有充分识别风险及其损失的最坏后果,没有考虑到其他处置风险措施的条件下,不得已由自己承担损失后果的处置风险的方法。
对风险自留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将损失计入当前发生的费用;
2.建立内部风险基金;
3.建立外部风险基金;
4.借入资金。
四、风险利用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风险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风险,这种风险可以引起或导致任何损失,另一种是投机风险,有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有可能获利的机会。风险利用仅针对投机风险,指利用投机风险提供的可能机会谋利。投机风险是指投机风险和利益的人,可以使用的风险。我们所谈论的投机,不是不择手段寻求利益,但要充分利用的机会来谋取利益。
(一)风险利用的可能性
1.风险的两重性;
2.风险的可变性;
3.风险可能成为索赔的合法动因。
(二)如何利用风险
1.首先要分析风险利用的可能性及其价值;
2.其次,要计算利用风险的代价,并评估自己的承受能力;
3.然后,制订策略和实施步骤。
4.密切关注风险因素的变化,及时因势利导。
因此,在考虑使用一个投机风险,首先应该分析其利用的可能性和增值的可能性,和使用的风险成本,风险评估自我能力,在此基础上,积极地把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成为利润的源泉。
五、后备措施
确定风险规避对策后,必须考虑后备措施,一旦项目实际进展与计划不同,可采取后备措施,以确保项目实现预定的目标。工程项目后备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
1.费用后备措施
主要表现在预算应列入单独预算计费,准备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弥补错误,遗漏和其他不确定性。
2.进度后备措施
对于项目进度方面的不确定因素,项目各有关方一般不希望以延长时间的方式来解决。
3.技术后备措施
技术后备措施专门用于应付项目技术风险,它是一段预先准备好了的时间或一笔资金。当没有出现预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将利用这笔资金或时间。
总结做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衡量项目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甚至决定着工程项目是否成功,对项目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评价和控制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系统的梳理和探讨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对策,总结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了具体的控制对策,希望能对管理和控制类似工程的风险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参考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基于模糊灰色理论的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学位论文]胡春兰,2010年,长沙理工大学
【2】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度量研究,[学位论文]郭庆军,2007年 西安工业大学
【3】刍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风险防范,《科技信息(科技教育版)》,2006年,张轶群运用项目风险管理系统模型进行项目风险管理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投标竞争相当激烈。无论是工程业主要想成功地招标找到最理想的中标人,还是工程承包人欲在投标竞争中获胜中标,仅靠掌握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方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的研究相应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严格的合同制为基础的.合问是工程招标投标这一具有高风险的特殊交易活动中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从这个角度上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风险管理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关键及核心。本文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因素分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浅析。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因素分析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这样特殊、复杂的经济活动,客观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既包括工程建设的风险,又包括交易环节的风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工程所在国的经济状况、经济实力、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给经济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
(1)通货膨胀。工程所在国若是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致使当地的工资、物价以超出合同预期的幅度大幅上涨,货币则以超出合同预期的幅度快速贬值,将会直接严重损害工程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2)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包括工程所在国外汇政策的变动、汇率波动、外汇管制、合同选定的外汇贬值、合同确定的外汇比例不足、不能按时享到外币付款,倒贴利率差等因素给工程当事人造成的损害。(3) 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产生经济萧条,甚至可能导致工程中断.势必会给工程参与各方造成巨大损失等。
1.2 合同风险
合同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规范,是工程招标投标―切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将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包括:
(1)合同缺陷。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遗漏、末尽事宜、含糊不清等问题都会导致当事人经济利益的损失。(2)合同条件有失公正。合同条款的设置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责任条款、工程变更条款、价格调整条款质量条款、验收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等。风险分担明显不合理,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都将给承包人造成较大风险。(3)合同翻译问题。合同文件在翻译成不同国家文字时产生的意差,甚至出现翻译错误也会引起合同风险。
1.3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地质、地基、水文、气候条件的异常。这些条件与业主方提供的资料及其估计不符,出现较大的偏离。(2)材料、设备等供应风险。主要是由于材料、设备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供应不及时,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3)工程变更风险。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无论是设计变更还是工程量变更,都会打乱承包而既定的施工计划和安排,给施工组织造成新的问题,增加新的困难,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损失。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的措施
2.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采取相应对策和方法中断风险源,使风险不致发生或发展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回避,可以选择放弃来回避;可以利用合同条款进行回避;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回避。
(1)放弃
放弃,即从根本上杜绝风险源。例如,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就认识别某项工程的风险巨大,可以选择放弃投标,回避工程承包的风险。但在回避风险的间时,也放弃了可能获得的盈利。
(2)利用合同条款回避
风险回避亦可采用积极的方法,充分利用合同条款进行凶避,即力争通过合同谈判,对有关合同规定或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使之有利于风险回避,例如,业主愈期支付风险的回避,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只规定了月支付证书在工程师签字后业主应支付的期限,却未规定业主到期不支付应如何处理,对业主愈期支付缺乏约束,使承包商曲临业主愈期支付的风险。
承包商在合同谈判中应努力争取在合同中补充愈期支付要加付延误期的融资费的规定,利用这一条款,必能有效地回避业主愈期支付的风险。再如,外汇风险的回避,承包商可通过合同谈判,在合同的有关文件里合理确定外汇比例、明确固定汇率、约定以某种硬通货支付等,来有效回避外汇风险。
(3)采取措施回避
针对承包商垫付资金的风险,承包商对采取尽量使用企业原有设备、材料;尽量使用工程现场已有设施;尽量在工程当地租赁设备、设施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为工程购置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的费用支出,力争把这笔资金支出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最好是控制在工程预付款的数额以内),以回避资金垫付的风险。
2.2 风险减轻
风险减轻,是指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遏制已发生风险事故的发展态势及范围,将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譬如,业主在承包商严重违约时,没收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在确认承包商无力继续履行工程合同时,立即撤换承包商;承包而在业主严重违约时,要求业主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人赔付款项、并采取索赔、停工、撤出工程现场等举措,都是减轻风险、降低损失的措施。
2.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定的方式将风险转嫁出去,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是风险管理重要措施。风险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偿方式,即投保转移,支出一定的费用进行保险或保证担保,有偿地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或招保人;另一种是无偿方式,即协议转移,通过分包、转让等协议,无偿地将风险转移给他人。
2.4 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对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选择合适的机会,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处理,以达获利目的的风险管理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全部风险都能利用,只有投机风险才有利用的可能。主要是:政局失稳、对外关系紧张、法律不健全、外汇风险、货币贬值、合同缺陷、合同翻译问题、工程变更、图纸提供不及时等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慎重地加以利用。
风险利用一般须按照分析风险利用的价值;计算风险利用的成本;判断承受风险的能力;制定风险利用的措施方案;妥善、灵活地实施方案的程序进行,力争达到最终获利的目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风险控制,而风险控制则主要研究风险转移,综上所述,四种风险管理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当局风险转移。
3.结束语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工程业主和承包商所处的地位不同,面临的风险及其大小亦各不相同。因此,无论是工程业主还是承包商,都须认真、慎重地进行风险辩识和风险分析,明确自己面临的或潜在的风险种类、风险性质及其风险度,确定出各自的风险管理重点。
一般而言,程业主方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决策失误风险、项目实施阶段的承包商违约风险等方面;而承包商的风险主要反映在投标签约阶段的投标失误风险、合同风险,履约阶段中的工程施工风险、业主违约风险、索赔风险等方面。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必须针对各自的主要风险,相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确保顺利履约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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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目前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最突出的是合同风险。在一些有关合同管理中,法律的风险是出现在多个方面的,这当中包括了很多有关内部的风险,也与外来风险有着明确的联系。为更有效地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首先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建立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约主体资质审核
因签约主体不适格,在一般合同条款当中,除了争议问题,我们可以利用条款来解决当事人中,二者的约束力问题,如果出现了其他条款,这属于无效条款,这样一来合同的目的是没办法实现的,也浪费了很多的时间、人力,因此,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做好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在合同订立初期尤为重要。在某些特殊领域,如油田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劳保用品采购等方面的合同则必须选择具备中石化市场准入证的公司签订。
1.证照已作废或提供虚假证照
个别企业管理者为了简化流程,急于获得经济利益,未对签约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与不法企业订立合同,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企业遭受合同欺诈后,应利用《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相关条例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财产。对于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可请求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2.履约能力调查
履约能力即合同签约方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合同签约方同作为市场主体,内部和外部的风险都可能影响到签约方的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前有必要对签约方的履约能力作全面的审查,可自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和真实性。在调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核当事人的注册资本、银行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在调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当事人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技术力量、交货能力和已有业绩等情况。
(二)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和招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两种基本方式。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服务方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法程序,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伤害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这些情况会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竞争性谈判所存在的不法程序:参加谈判的供货商少于三家;未对谈判材料严格保密;对个别供应商存在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未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按照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淘汰供应商。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约方和合同条款的变更
合同履行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签约主体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对合同一方来说就是未知风险。例如合同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就会随之债务的转移而被消灭,而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可能并不了解,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就是一个新的风险。对于内容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化的情况。合同的订立者不可能要求合同双方完成的每一项工作,已约定的条款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生变化,原个别合同条款已没必要履行。此时合同内容的变化对双方当事人就意味着风险的产生。
(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动
国家政策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带来的合同风险属于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熟知与与该合同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就必须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熟悉把握。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国家经济转轨必然会导致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变动,国家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变化、金融政策变化、产业政策变化等。由于我国合同法尚未设立情势变更规定,因而防范由于政策变动带来的合同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防范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紧抓合同管理关键点,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加强合同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CMIS) 的实施,实现对合同全过程、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严把合同法律审查关,落实合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
(二)严把标准文本使用关,大力推行标准文本“本土化”改造。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应优先选择中石化自主开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具有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缔约成本、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优点。但标准文本不能满足实际情况时,需对标准合同文本实行“本土化”改造,从而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不断降低合同文本使用风险。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增强全员法律意识。大力宣传普法教育,不仅对法律部门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更要加强对管理层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培训,使其充分意识到各自岗位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从而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对领导干部,要重点宣传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法治文化理念,在相应的培训中加入法律课程;对经营管理人员,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合同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从而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普法队伍,以饱满的热情带动更多的员工投入到学法用法的活动中来。
(四)要确保合同正常进行。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开始,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本着“管理出效益,法律管理出大效益”的原则,强化维权意识,切实改变合同签订后缺乏监管、维权力度不够或合同违约不维权等现象,努力向合同管理要效益。企业要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以便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收集保管好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有时合同内容会发生一些变化,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在履行过程中让相对方承担合同义务之外的工作。就好比是这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应该做好如何才能够补充好合同的记录,以及书面备忘录的内容,顺利将整理好的文件带到当事人的面前,让他盖章签字,假如对方不签收合同,也不签字盖章,可以经过办理人员的指示,将这封文件转交给相对人作为书面上的确切证据。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高职院校是当前随着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所职业教育学校。高职院校为社会上输送了在经济、文化、建筑、机械等产业中的各种高素质人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我国电气工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各个方面创造了巨大的收益。高职院校的发展速度很快,针对性的培养社会上所需的各行各业的人才,使得学生在校期间和社会的沟通就很密切。经济合同是联系社会机构和高职院校之间的纽带。这是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作更加深入的一种体现。同时为了实现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本文就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实现了新时期内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一、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目前状况
高职院校在2000年以来实现了快速的扩张和合并,很多的中职院校在规模上逐渐的增加,实现了人数的增长和教学设备的相对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在参与市场经济层次的深度不断的加上,并且在办学的规模,办学的条件、科研设备的采购、科研成果研究等各个领域中实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经济合同的建立是高职院校采购和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的形式,这也是防范法律危险,重视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的依据。目前,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职院校在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大大小小的自身发展的问题逐渐的变大,参与到经济的事务领域范围也逐渐变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不够,或者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经济事务的认识不到位就会影响到管理者的能力,就会导致管理者的合同形式中的经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对社会机构的经济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对对方形成约束,防范意识薄弱。这种行为体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就是过分重视对合同的签订,但是对合同的实际的执行情况不重视。或者是对合同的形式很重视,但是实际上合同中的内容并不重视。这些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或者是常常发生违约的现象。
(二)经济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
随着高职院校在学校内部参与经济事务的能力不断的增加,随之增加的是经济合同增长。但是合同中的各项法律条例如果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认识把关的话,是不能实现在合同签订前的防范,做好在合同签订后的制约工作,不能实现合同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很多的高职院校在开展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前,都是将合同的签订交给本校的后勤部门管理,同时,科研的各种成果也是由转化成合同的科研部门进行签订管理,这些签订的合同仅仅是从审计和会计的角度出发签订的,其中的手续或者是内容都没有经过核查和审核。这些合同中就会出现很多的个人思想,对一些指责或者是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经常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
高职院校可以视作是独立的法人,在参与经济合同和签订一些合同国内的过程中,都是需要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很多高职院校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其自身承包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没有经过同意或者是允许的情况相爱,就会擅自和校外机构签订协议。如某高职院校后勤处因开学在即急需补充教学桌椅,便以部门名义与某家具生产企业签订桌椅采购合同。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下属单位或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加盖学校印章,也无论学校是否授权,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则往往被认为事实上已生效。假如前期合同条款不严谨,合同审查不严,产生合同纠纷,学校下属非法人单位或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实行内部承包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部门,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要由学校承担。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在合同主体上加以规范和重视,避开和减少因合同主体不当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条款粗漏简单
合同内容的不严谨、粗陋、条款内容的不清晰也是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开展的原因、在一些高校的采购过程中,很多高校采购合同中只是注明了采购的设备的型号、价款,以及交货的日期,但是没有说明货物付款的日期,这就导致供货商可以在任意时间内向学校催缴这部分款项。学校经常会面临这种合同的困境。一到那在合同中出现这种违约条款的困境,那么口头的约定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的。合同是在双方具有相同意见的前提喜爱完成的。这是要在体现双方的真实含义后才能签订的。这样才能基本的保证合同条款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合同的条款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策略等,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的记载的周密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该就高校内部的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合同细则,找到其中内容的欠缺部分,对合同内容是否表达清楚,就合同的实际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分析,从源头上对合同进行严谨的防范。
二、防控经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策略
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关系着学校各项事务的开展的顺序,必需要重视对高职院校的合同管理,重视经济合同在高职院校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必须要控制好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避免法律风险对此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对此高校可以健全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制度的规范化。因为高职院校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高校的教师规模、财力、物力等都逐渐提升的情况下,对学生的教学质量却不能有所保证,高职院校在很多的地方需要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实现高效、规范、科学的制度。高职院校可根据院情和学校发展的需要,结合《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建立规范化管理办法,将经济合同的范围、责任追究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针对不同类别的常用经济合同制定指导性示范合同,规范合同条款,以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实际操作过程进行规范,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配备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制度的执行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执行人员的。这就要求高校应该根据经济合同建设和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构建执行人员的素质提升计划,提高其专业的素质。同时,高校应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明确这个部门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的内容。比如有的高职院校可以建设和开展相应的法律事务所,对监督管理的部门授予其监督的权利。比如财政部门掌管着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在行使其自身的经济合同给能管理职能时应该做到承担对合同的草拟、初审、用印、备案和合同履行监督。在高校的人员配备工作上,应该选择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来专职合同经济管理,参与合同的签订、商谈等工作内容。高校也应该计划性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其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构建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应该先调查客户的基本的信息,就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就客户的基本资金结构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其财务信息,公司成立的时间、股东构成情况等。就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展开调查。其次就是让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展开各项调查,并且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二是严格事中制约。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就签订合同的企业的实际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合同签订完成后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形成补充的协议或者是修改合同,在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但是如果没有达成相同的意见就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
三是及时事后补救。高职院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就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这种违约的现象。尽可能的降低学校的经济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随着当前高职院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在经济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控制方面,其逐渐的开始重视起来,但是自身在这方面的保证措施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因此,需要强化高校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识,培养专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合同签订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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