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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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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长沙地铁;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实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具有规模体量大、建设周期长、涉及专业广、参与单位多、合同数量大、合同风险高等不同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同时决定了其合同管理的周期长、难度大的特点。科学规划合同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成为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防控各类风险、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的举措。
1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成果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地铁)在合同管理体系建成之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合同工作流程不明晰,主要体现为部门职能分工不清、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监督管控不到位等;(2)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为起草依据不充分、合同资料缺失、审查会签流程缺失、事后补合同等;(3)合同签订效率不高,主要体现为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用语不严谨、审查会签时间长等;(4)合同执行管控不到位,主要体现为不按合同履约、对违约行为未按合同执行、变更管理不全面、对索赔工作不重视等。面对上述问题,长沙地铁从2015年开始着手合同管理体系架构研究和建设工作,提出了分阶段实施合同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第一阶段建设从合同管理的源头入手,通过出台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编发标准化合同规范文本、开发和推广使用软件管控合同签订行为。历时5年时间,到2019年完成第一阶段建设工作,构建了以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化合同体系为基础、合约工作管理软件为抓手的“两基础、一抓手”的合同管理体系,实现了合同签订流程有规矩、合同签订管控有手段、合同文本有标准,以及合同签订管理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重大转变。
1.1出台合同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法规的延续,是企业各项工作流程的执行依据。为此,长沙地铁明确了“体系建设从制度编发着手,制度编发以合同管理办法先行”的工作思路。2015年,长沙地铁制定并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合同工作的职责分工,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归档、履约,标准化合同的编制、修订、监督及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规定所有项目在组织公开招标、内部竞争性谈判及直接委托谈判之前应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并完成合同的起草、审查;规定合同重大变更、转让或终止应由项目发起部门(子公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2018年,长沙地铁在遵循“依法依规、集体决策、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卡控关键、严防风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管理思路,创新提出并采用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工作流程”的模式,制定并下发了《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其在精简和优化直接委托程序的同时,系统规范了从项目立项、确定单位、控制价审定到合同谈判、结果确认、合同签订、资料归档全过程的工作流程,大幅度提高了直接委托项目的工作效率,有效预防了直接委托项目的廉政风险。截至2019年,长沙地铁陆续制定并了《合同起草大纲》《委托建设项目内部工作流程》《标准化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用地只用不征协议起草指南》等管理制度,建成了以《合同管理办法》为主线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了长沙轨道的合同管理制度化、合同工作流程化。
1.2构建标准化合同体系
在推进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长沙地铁同步着手标准化合同体系建设。以“合同管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通过对2016年全年及2017年上半年总计一年半以来签订的合同进行数据统计、科学分析,按照“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工程影响大、签订合同数量大的合同类型”的原则制订了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编审流程,于2017年9月全面提速标准化合同体系建设工作,至2018年9月基本建成由建设版块、运营板块、经营版块、通用版块四大版块组成的标准化合同体系,实现了合同体系的结构化、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合同起草行为的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了合同起草的效率,有效防控了合同风险和廉政风险。
1.3开发合约工作管理软件
2016年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合同管理的复杂度增加,工作量急速增长,人工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作需求。为此,长沙地铁于2016年底启动合约工作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于2018年10月1日上线试运行。2019年5月5日,基于系统运行稳定、功能模块满足需要、各级用户熟悉掌握系统操作,合约工作管理软件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标准化合同使用和集中管控合同签订行为,降低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打造了预防腐败的有力抓手。
2合同管理体系运用效果
合同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建设工作完成后,长沙地铁以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化合同体系为基础、以合约工作管理软件为抓手,实现了合同签订工作的集中管控,有效地防控了合同签订环节风险、提高了合同签订效率。合同起草部门使用合约工作管理软件按照系统设置流程依次起草合同、发起审查和会签审批、定稿编号、打印输出。在起草合同时,起草部门按照“集团了标准化合同的,应采用标准化合同起草合同;集团未标准化合同的,应参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合同;既无集团公司下发的标准化合同、又无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合同起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起草”规定执行,优先使用标准化合同起草合同。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紧紧抓住“是否立项”“流程入口是否正确”“是否采用标准化合同”三个关键点,从源头上杜绝了合同起草不合规的行为。在审查环节,合同审查部门经办人员对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合同起草人与审查人可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由于采用了标准化合同起草合同,合同审查工作量大幅下降,节约了合同起草部门及审查部门的时间与精力。合同会签审批前,合同起草人发起会签资料复核,经集团合约部复核确定会签资料完整后,合同方可进入会签审批环节。合同经系统编号后,系统自动生成防伪水印,合同起草人通过正文信息页面打印含防伪水印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经由系统线上打印才会输出含防伪水印的合同文本,在系统上导出、下载或另存为的合同文本不含防伪水印),并以此版本为母本按合同约定份数进行复印、装订/胶装。
3合同管理体系未来的建设与发展方向
结合长沙地铁改革转型要求,下一步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合同管理体系第二阶段建设工作,形成合同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全面监督、高效运转”工作机制,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3.1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纵、横两个维度完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在企业内部构建由各层次的管理机构组成的全方位合同管理体系。纵向维度为在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横向维度为在纵向维度设立的合同管理部门中再细分为合同管理小组,根据合同的性质、类别进行统一管理,从而使合同管理机构覆盖到每个层次、每个方面,对合同的立项、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3.2建立合同管理人员体系
通过对外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经营、会管理的合同管理队伍。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竞争上岗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激励机制,对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损失或是给企业争取额外经济效益的人员予以奖励,激发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3建立合同管理运行体系
建立合同管理执行监管和评价考核制度,把合同管理的内容和主要指标纳入集团目标考核中,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大检查,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成效。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运行机制,通过制度来规范、协调各方的工作,合同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使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3.4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参建单位合同管理水平、合同履约能力、合同履约状况和企业合同信誉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细化的综合评价考核,把信用好、履约率高的企业列入白名单,把信用能力不理想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后续项目合作中进行运用,提升防范合同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
为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稳定劳动关系,在诸如德国、法国、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是现代用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内研究劳动合同的学者主要有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外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罗栋(2012)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合同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经济评论家、日本东海综合研究所会长谷研治曾预言“二十一世纪能够成为‘胜利者’的条件,除了依照能力、业绩升迁的‘成果主义’之外,还需要有一个让员工能够安心工作的‘终身雇佣’环境”。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存在认识不够,本文将从多纬度来探讨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涵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在签订此类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目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实践中,项目的开工之日即合同开始之日,项目结束时即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具有如下显著特征:首先,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其次,稳定性强。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此类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增强劳动者归属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升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作为防范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情形
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用工期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在该条款中,强调“连续”,连续工作满十年指的是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实践中,假如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间断,但间断的时间不长,如半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连续工作。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指国有企业单位,“双十”规则,是指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这么认为,劳动合同首次期满续订时,续约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约,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索要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选择权将从用工单位转移到劳动者方面。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效益。可以避免每次固定期限劳动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一些保密性强的重要工作岗位,可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造成的人才流动成本。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主要的顾虑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捧着“金饭碗”,容易造成懈怠状态,假如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力,当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下降,生产效率降低,用人单位将缺少制约劳动者的手段。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等方式解除的。此外,还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协议解除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第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无因和无须用人单位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强调的是必须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列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规章制度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再次,由于《劳动合同法》强调工会和职工代表的作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乎法定程序,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并且公示。最后,要组织劳动者学习单位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3.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践中的一些建议
由于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一些重要的岗位,很难在短期内聘请相应岗位的劳动者,因此会造成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的模式,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与薪酬给付的跨度结合起来,适当延长预告期。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薪酬待遇,也就是说,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其薪酬待遇在合同期限内已经确定。虽然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在有关条款中增设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劳动者工作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薪酬的条款。但劳动合同持续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工作中调整薪酬的难度,因为如果要调整待遇,就意味着变更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这必然要求企业更加重视薪酬、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设。
总而言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趋势,企业应该善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肩负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顺应时展潮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
一、建设工程合同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机制有待完善,有些法律法规不严谨,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从业主和承包商角度而言,不能正视彼此的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造成合同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合同文本不规范,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1、合同法律方面
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2、业主和承包商合同意识都有待加强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注意施工索赔,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建立管理制度,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帐务;为了与国际接轨,还要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合同文本。
3、学习国外一些先进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
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对于大型工程而言,应力求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工程投资有所节约,而实际上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业主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没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施工中间业主常常发现在计划开始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并往往因此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由监理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变更。我们如果控制好了设计,就完全可以控制施工的最终结算。
国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文件。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否则业主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损失。
总之,就上述分析来看,我国的合同管理状况要想得到改善,需要政府和业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有关合同样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业界来说,要强化合同意识,正确理解合同的意义: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应对阴阳合同、霸王条款等不合理的东西的习惯;同时,要着力培养能胜任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外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3.
[2]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2002.
[3]高茂远.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工程建设与管理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05.
【关键词】合同外结算;理论;实践;特点
1 合同外结算特点
1)重要性 合同外结算相对于总包单位对业主的索赔,具有主动权。是总包单位最容易控制效益流失的部分,可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2)必要性 鉴于合同外结算项目无合同可依,必须通过例外程序完成合同外结算;
3)集中审批 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合同外结算审核流程,由成本、工程、物资、机械、审计部门共同会签,发挥专业部门优势,有效控制合同外结算不规范行为。
2 合同外结算种类
2.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 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不因变更而失效。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外新增工作项目;
(2)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如规范发生变化);
(3)工作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工作内容的增减,或交给他人实施的工作;
(5)实施工程的顺序或事件安排的改变。
由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往往需重新组价,而重新组价的单价一般不高,总包单位还需为此投入税费及管理费,总包单位为收回成本,所以与分包单位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计算施工报酬。
2.2 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工作范围,不同于工程变更,属于追加工作,构成合同外结算。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总包单位区分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某项目箱梁倒角处钢筋增加,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业务联系单》,①如认为此部分新增工程量为设计变更,则应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10%计算施工报酬”, 在批复的单价基础上下浮10%;②如认为此工程量的变化是在原有劳务分包合同相关项目的数量追加,则应采用原劳务分包单价。两者单价相差悬殊,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总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
2.3 索赔
索赔也构成合同外结算,关于索赔的项目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往往在施工前无法系统化和全面化的对整个项目了解。例如桩基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分包单位为此发生额外费用,分包单位以无法预估地下障碍物为由,认为总包单位应补偿分包单位损失。这就要求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前,就提供相关图纸并告知桩基范围内存在地下障碍物,并要求分包单位考虑此风险进行报价。
(2)反索赔要抓小放大,工作后移,尽量一揽子解决。这样:一是,消耗分包单位对索赔的执着力,如果分包单位不再坚持,则索赔自然不用再解决;二是,总包单位要视项目最终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果资金有节余,分包单位索赔事项有理有据,则索赔可以宽松一些;三是,伺机寻找分包单位的过错如质量缺陷、违章扣款、工期延误,从而抵消索赔额;四是过程中受理索赔事项,工作完成后确定索赔额度,可避免施工过程中被分包方怠工要挟;总包单位在此过程中也要收集相关数据,做好反索赔工作。
(3)总包单位要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特别是在提供工作面和主材供应方面要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给分包方索赔的理由。另外要注意:要求对方在进场开工通知以及退场通知上签认,明确分包方进出场时间。
2.4 价格调整
调价也是合同外结算的一种形式,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分包项目招标时就要控制好招标限价,总包单位要根据市场情况、项目特点进行劳务招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分包,最后造成分包单位无利可图,停工要求调价。如某项目在进行钻孔桩劳务分包招标时,由于对地质情况预估不足,限价较低。分包单位低价中标,在后续施工时无法收回成本,停工要求调整单价。
(2)调价要充分与分包方沟通。既要尊重原合同,也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尽可能的降低总包单位成本,同时保证分包单位有适宜收益,方可保证项目均衡生产。合同调价并不一定越早进行越好,可以在分包项目后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价方案,获得谈判主动权。
2.5 其它合同外结算
奖励:为了激励分包队伍,对分包单位奖励的情况较普遍,在合同谈判阶段,总包单位就要明确奖励的取得条件,如节点奖励工期、获得奖项要具体。例如某道路项目将工期节点奖励具体到某日,某工程要求必须配合总包单位获得省优质工程单位称号。
3 目前合同外结算存在的问题
1)签证手续不全;
2)提供审核的资料不全;
3)合同外结算项目申报事项理由不足;
4)点工签单的事项偏多;
5)存在先签补充协议,再报审的情况;
6)对合同外项目缺少过程中的监控,相关统计数据缺乏,存在事后补签,凑数字的情况;
7)将本属于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包含的小临设施变更成合同外项目。
4 合同外结算工作流程
1)分包单位按对合同外项目向总包单位驻现场技术主管人员提交合同外项目结算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理由及依据;
2)总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合同外结算申请,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签认现场审核意见,同时承担审核责任;
3)分包单位将现场签认意见报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4)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甄别是否属合同外项目,并组织工程技术、安质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数量、质量方面的认定工作,同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市场行情分析、计算合同外项目价格组成;
5)总包单位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将各职能部门初审意见递交项目部领导班子审核,项目经理对合同外项目负主要审核责任;
6)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各分包单位的合同外结算项目的材料(相关签证资料作为附件),经公文流转平台报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项目部在上报合同外结算材料时,附件资料一并上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外结算项目成立的理由、依据;
(2)会议纪要;
(3)价格组成分析;
(4)补充合同初稿;
(5)以上资料的分析、计算资料。
7)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合同外结算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索赔;课程开发
一、重构解析目的
工程造价专业学生要求具备的核心专业能力为“识图”“算量”“核价”。为满足需求,各高职院校基本都相应开设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水利工程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工程资料整编》五门课程。其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两门课程有超过1/2的内容存在重复。五门课程的独立教学,对于教师而言,课时重复,浪费教学成本;对于学生而言,工作过程被打散,认知无法整体化,也就无法掌握对于工程造价专业而言最重要的“量”与“价”的能力。
因此,课程重构旨在针对工程造价专业,以水山工程从招标阶段至竣工验收的整个工作过程为横轴,纵轴上将五门课程解析、重构,开发成一门新的课程《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通过模拟、再现职业情境,利于学生宏观把握招投标整体环节,掌握工程造价专业所需的核心职业能力,从而大大缩短学生从学校毕业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二、重构解析思路
我们将原有的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设置体系拆散,变为以工作过程引领课程进行模块化重组。以工程招标、投标、中标、贯标工作过程为依据,将原有课程解析,涉及工程招标(原《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部分内容)、投标(原《水利工程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的合同管理、索赔(原《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课程部分内容)、工程资料整编(原《工程资料整编》),整合开发成行之有效的,能初步进行工程招投标与索赔实务操作,课程五合一的《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课程资源。
力求在宏观理解合同管理与索赔原则下,以工作过程为据,直观、有效获取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中标之后合同的建立、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概预算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及工程运营后合同的管理与索赔、竣工后工程资料整编,引导学生掌握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职业技能。
三、重构解析成果
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对知识和技能的需要,在教学子情境选择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构知识和技能:第一,由易到难的先后顺序;第二,充分考虑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第三,融合相关职业资格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分析、模拟现场等多种途径,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并提升职业能力。
依据以上教学设计思路,设计出有关学习任务如下表1所示:
四、认识与收获
课题实施中,我们碰到了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最突出的体现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是以一个工程贯穿教学整个过程,教学前后的连续性就势必要求教师事先对课程内容、体系、课程安排达成统一,才能在后续教学过程中彼此连贯。换句话说,如果要让重构后的课程得以顺利实施,教师之间也必须以课题组形式进行。同时,要求课题组成员间必须对重组的学习领域《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每一个学习情境都要熟悉,教师在课下的工作量很大。课题组成员统一备课,这对于不同学科的课题组成员在教学能力、专业能力上的要求都很高。教学实施后,根据学生、企业反馈需进行课程资源再整理,整个过程前期工作仍然需要课题组成员配合,因此对课题组成员的彼此配合要求也很高。
但从实践角度来看,实践意义有二。
(一)利于学生掌握工作流程,缩短上岗过渡时间
将原先分散的五门课程整合,基于一个工程贯穿所有教学过程的教学形式,以学生为主体,突出锻炼学生综合能力、自我学习的能力。为了了解课改效果,我们针对往届毕业生,涉及5个工作岗位,共计发出了3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对课程改革实施的效果做了统计,并汇总成表2《毕业生反馈意见统计表》,得出结论:实施课改的2个试验班级学生对比3个非试验班级,普遍反映出来在上岗后,能有效把握工作程序,清晰工作流程,较短时间完成从学校书本知识到工作具体应用技能的对接。
(二)强化职业基本技能练习,树立使用规范意识
通过若干任务完成,学生可以跟随工作过程进行学习,学习兴趣浓厚,参与课堂积极性高,接触到了一些常见工程合同纠纷、实际工程合同管理操作模式、工程现场施工内业操作,另外也使得学生学会自主查阅、使用规范,对于学习工程的学生,树立规范在学习、工作中重要作用的意识其意义不言而喻。
同时,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大量任务需要借助PPT、Word、Autocad、Excel完成。每年毕业设计答辩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目前虽然学校有开设这方面的课程,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实际应用,学生对这些基本技能掌握得还是比较差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借助若干任务锻炼学生上述能力,为学生后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做铺垫。这些能力也是学生在就业后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
整个学习过程,学生成为课堂主角,教师负责穿针引线,综合培养了学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合同索赔、竣工资料编制)。同时学生在团队彼此竞争、协作过程中,培养了合作意识,在一次次任务方案从被否定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增强了抗挫折能力,在一次次任务结果陈述中,增强了信心,建立了自我职业目标,树立了基本工程伦理认知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实现了课程解析整合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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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Asia-Link项目“关于课程开发的课程设计”课题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手册[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关键词】合同;问题;探索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本文想与各位同仁探寻一些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施工合同的作用
施工合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主要有如下三个作用:
(1)施工合同是工程管理的依据。因为,工程管理的过程就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
(2)施工合同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这一点大家很好理解。
(3)施工合同是工程纠纷处理的依据。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权利来自于法律和合同。前者是法定权利,后者是约定权利。这充分说明了施工合同重要性。当然,对于合同约定的这部分权利,首先是体现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权利,其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修改所确定的权利,最后是双方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由专业人员结合各方面的情况所挖掘出的相应权利。
谈合同签订,则需要先分析一下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因为,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地位。总体而言,施工企业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市场地位,但目前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已经在自身的细分市场或专业领域,赢得了相对有利的地位,整个市场也正在向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2.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1签约主体的审查
合同双方是否项目主体,是否具备与合同相适应的施工资质;项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2合同内容的审查
施工合同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大要素:价款、工期、质量、承包范围、变更与索赔、竣工与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下面简单说明一些:
2.2.1价款
合同约定的价款,主要明确两大问题,一是计价方式,二是付款方式。计价方式,通常采取固定价(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方式。
实践中采用的最多的是固定总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会约定“风险范围”,根据总承包合同的有关工程工作内容——工程量、质量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内容,再追加施工期间变更、签证以及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价格浮动的风险部分。(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目前采用最多的是清单计价办法,也就是综合单价法,这种方法特点在于将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量得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施双方容易接受。
2.2.2工期
工期,通常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绝对工期与相对工期”、“总体工期与局部工期”、“约定工期与工期调整”。
相对工期的约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按建筑法规定,应予拒绝,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情形下,可以就此问题特别约定,责任承担主体。
2.2.3质量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一般以一般标准为门槛,不以超高标准要求承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2.4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可以通过综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分部划分”四个层面进行约定。“分部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2.2.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并要求建施双方权利对等。
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合同未见因素也就不可避免,合同纠纷也会随之产生,如何应对这一客观问题,是我们工作中躲避不了的实际问题,也就需要一些解决办法。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3.1合同效力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实现合法权利的基本保证。无效的合同意味着大量权利的丧失。比如:合同主体问题、没有资质、应当招投标而没有经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违法“挂靠”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应坚决避免签订此类合同。
3.2施工工期
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会遇到工期索赔问题。也是我们应着重研究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工期应否顺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纠纷产生于: (1)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没有哪个企业不重视回收工程款的。发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被告。(2)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特别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环节、以及进度、验收报批程序,保证工期在施工主要路线中的完成期限。(3)施工质量。质量保障是合同的主要基础,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弥补,并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谅解,否则后患无穷。
3.3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