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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7、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督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察部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实。
2、制订、修订、颁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与管理,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大力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救、抢险与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和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前,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前,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检查验收安全准备工作,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工。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是否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内容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目标是否确定;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经过验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工序是否制订相应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否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施工安全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挂牌施工,明确安全责任人,施工料具堆放整齐,电力线架设符合安全要求,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道路畅通,现场整洁,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容易对人体发生伤害的部位,必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管理使用、运行、修理制度,不带故障工作,防止机械设备故障伤人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配电室、电缆线必须有安全防护,指挥必须制定防护方案,报安监站、监理审批后实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齐全,外墙脚手架有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措施。
第七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公司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指挥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公司同步开展“安全月”、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四、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凡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待查清原因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故责任;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附单位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二十一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指挥部严格按上级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的规定办理,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做好事故统计报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奖励。①获济南市标准化工地、局“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施工队4000元;②全部实现指挥部安全工作目标,指挥部年底对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人均1500元的奖励,施工队奖励5000元;③获总公司及以上安全标准工地先进单位,指挥部一次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施工队6000元。
第二十四条:指挥部发生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5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300元。
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6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400元。
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指挥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500—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7、以上奖励和处罚,由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主管领导鉴字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章
1. 工程名称:中桥水厂、锡东水厂、雪浪水厂及南泉水厂臭氧池内壁氟碳防腐漆施工工程.
2. 工程范围及涂料要求.
墙体内壁采用高山牌CF-2B氟碳防腐漆,该漆具有高耐候性、高耐污性、保色性、抗紫外线、抗臭氧耐温变性好、涂膜致密坚韧、较好的耐腐蚀性能、环保无毒,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对饮用水输配水设备的要求.
3. 施工工期:根据业主要求
4. 施工面积数量的计算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施工准备
1. 进入施工现场前,根据甲方要求并和甲方监理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研究讨论并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方案.
2. 根据实际工程量、组织工具、设备物资和辅助材料的采购工作,并于施工前备齐.
3. 组织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约30人左右。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工程项目事务.
4.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挂牌上岗.
5. 确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质量标准.
三.涂料施工
1. 图装工序
(1) 首先由有关部门对池体结构体验收合格后交付施工.
(2) 搭设脚手架.
(3) 墙面含水率应小于6%.PH小于10%
(4) 表面修整育清理
(5) 氟碳防腐漆的涂装.
2. 施工方法
A.先用专用腻子刮嵌凹凸不平处,砂平磨光后上底漆一道.底漆粘度不宜过稠,起到渗透和鉚的作用,同时具备防碱性.
B.面漆颜色按甲方要求而定.
C.涂装方式:滚涂、刷涂相结合.
D.涂装道数:一底、面漆三道.
E涂装间隔时间:温度在25±1℃,底漆24小时干燥后,再涂面漆,面漆涂装间隔8小时以上
3. 涂装注意事项
漆液太稠时适量加入专用稀释剂,最多不得超出35%
阴雨天气和温度过大时严禁施工
四.手脚架方案
1. 利用土建工程和其它脚手.
2. 用毛竹或钢管搭设简易移动脚手架平台作业施工.
3. 采用门式脚手架简易手架作业施工.
4.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脚手架方案,并经甲方或监理认可后方能作业施工.
五.技术措施
(1) 必须设立标记、警示牌,以随时提醒现场工人员和其他作业单位.
(2) 避免有安装人员的上方作业.
(3) 上下传递工具物品禁止抛掷.
(4) 禁止施工人员到非本工种作业闲游.
(5) 禁止动用施工区域内和本工种无关的设备、物资.
(6) 现场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处理
六.质量保证
1. 质量保证措施
(1) 外观达到平整、光滑、无流挂.
(2) 涂层无漏涂、针孔、剥落、裂缝现象
(3) 产品检测报告齐全.
2. 质量保证措施
(1) 设专职质检员负责监测和质量控制.
(2) 施工时必须详细阅读产品说明和严格执行施工方案.
(3) 检验产品质保资料,严格开桶检验;核对产品、型号
(4) 严格自检,随时检查、检测、做好记录.
(5) 涂料的配比,搅拌必须由专人负责.
(6) 详细填写施工纪录.
(7) 配合工程甲方或监理方做好质量检验.
3. 质量检验
(1) 颜色:目视法检查,按照设计对并照色卡
(2) 涂层外观: 目视法检查.
4. 施工签证
(1) 表面处理后,涂装前,必须经甲方或监理方签证后方可涂刷
(2)各道的涂装由施工方自己控制
七.施工资料目录
(1) 施工日记; (2)开工报告;(3)安全日记; (4)中间签证; (5)主材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6)竣工报告; (7)竣工验收单。
八.项目目标
这次涂装工程,将是我方的一次考验,我们将以崭新的姿态,尽最大的努力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尽可能加快进度,缩短工期,使该工程能全面达到优质、高效、安全无事故。
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资料管理
(1)详细审核使用资料及有关文件;
(2)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标准;
(3)及时填写各项工程自检、监检验收报表、施工日记;
(4)认真收集整理各类工程技术档案原始资料;
(5)做好计时纪录台帐;
(6)建立工程列会制度。
2.进度保证措施。
(1) 及时供应并保证高峰期施工使用。
(2) 增加现场管理力量,公司科室管理人员直接深入现场指导工作.
(3) 施工机械应该经常性检查、保养、备件充足.其他工具经常保持库存.
(4) 调派熟知本工种的熟练工人.
(5) 采取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积极性.
3.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预防和消除工伤事故,保证施工全过程(工期内)的安全,保证施工等级和施工对象的安全,协调好多工种主体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通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改善施工环境和条件,增加各种安全设施、劳保用品来达到安全生产施工的目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预防为主.,综合考虑.”同时,必须使全员共同参与努力,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贯彻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1) 更具本工程的特点,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要求标准化、具体化、制度化.
(2) 除工程设立的一名专职安全员外,每个班组设兼职安全员,随时检查隐患,查违章作业行为,发现问题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和召开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施工情况.
(4) 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学习操作规程制度及上级文件,学习先进技术,模范遵章守纪.
(5) 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整齐,高空作业必须带保险带,施工人员登高必须穿软底鞋.
(6)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申请接点,并由持证专职电工方可接电,现场所有电器需配置触电保护器,禁止乱拉乱接,收工时必须断开电源方可离场.
(7) 脚手未固定时禁止施工人员作业.
(8) 做好全过程的安全日记台帐.
(9)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4.质量控制措施
(1) 严格自检把关,只能超标准,不能低标准,主动及时邀请工程监理进行现场检验.
(2) 发现质量事故,要分析具体原因,填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整改意见,即时返修.
(3) 工程质检员随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并填写质量台帐.
5.环境保护措施
(1) 做文明施工,不乱抛杂物、油漆包装废桶及工具等统一集中管理堆放,有资质的收购单位进行回收.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施工也正在不断发展,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好,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加快公路建设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这关系着公路工程是否能够顺利地进行施工,对于公路未来的安全使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没有遵守施工管理程序
长期以来,“重技术、轻管理”始终是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一大弊病。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行规”,良好的施工管理秩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但是现场操作往往存在先开工后报告、先检验后有检验申请报告的等违规现象;有的监理工程师由于缺乏责任心和质量意识,工程开工前在未提出质检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作了质检工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有的施工单位检验时不按流程操作;有的施工单位一味强调施工进度,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监理不按规定进行抽检,这显然有不利于施工监理秩序。
1.2施工过程不规范
在当前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施工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施工过程基本处于露天下进行,管理质量的环境条件较差;施工过程工序交换多,复杂繁琐,隐蔽工程也较多,检查管理人员审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常导致一些质量通病,严重影响公路的质量。其次,也存在着不按规定标准检查施工的情况,有些企业一味强调修路进度,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测量、分析和论证自检。最后,有的监理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抽检,也导致企业在施工中钻空子,这显然有悖于施工管理制度的要求。
1.3 企业自检环节薄弱
施工单位自检是确保施工质量的重要举措。监理工程师应该充分运用监理职权严抓工程质量管理,对没有通过自检的工序责令其按施工规范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签字通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自检制度还有待完善,除了人员配备不齐,相关软硬件设施也不健全,自检部门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发挥其质量监督的作用。
1.4管理意识淡薄且管理者素质不高
现如今,大部分施工单位都建立了内部管理机制,但是普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管理者无法找准各自的定位,处理问题时不能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导致管理活动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都受到影响。此外,管理意识淡薄也是造成生产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管理工作的认识非常局限,认为抓管理实际是搞“面子工程”,导致管理工作也只是空有制度,而无实际的约束力。
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的措施
1.把施工质量放在首位
质量管理的职能是参照技术标准、工艺流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对各种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具体实施控制方案,以确保施工完成的工程符合设计意图和质量规范的要求。在公路路网改造过程中,片面追求业绩而不顾工程质量的工程是失败的工程。质量决定效益,也决定公路的使用性能。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公路的使用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该秉承科学、务实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使用标准。
2. 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
要想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就需要企业、施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施工单位应该成立质检小组,按照技术规范严格监督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也可以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互检。建设单位也要指派专人对整个施工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3.建立健全质量考核机制
施工单位要搞好质量管理队伍的建设,切实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考核制度,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考核和检查,在考核时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考核结果需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施工人员的先进评比等相挂钩,同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票否决制。
4.不断提高公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工程技术人员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操作者和指挥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施工人员是质量的创造者,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技能素质,避免人因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保证公路质量。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是修建公路的直接建造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和质量意识都直接影响到公路质量。因此,要保证公路的质量,就必须优选公路施工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提高监管力度
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跟踪和检查。公路质量的很多问题,一般是通过现场检查和跟踪而发现的。要做好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公路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要成立联合小组,要在施工现场多寻找问题、多发现问题,让施工单位稳妥解决,让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国家经济损失。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可在现场给施工人员做正确操作的示范,遇到难度较大的质量难题,质量管理人员要同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共同研究,并设计合理的方案去解决;若出现质量问题,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倒施工人员身上。质量管理单位只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做到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得当。
三、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公路设计方案质量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着非常多的影响因素,因此不可能将公路方案设计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只能随着施工的进行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将不合理的设计进行修改。对于公路设计中存在的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漏误,监理单位的工程师需要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详细的书面明确注释,以便对设计进行最大程度的完善,消除设计中存在的隐患。
2.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要随时对一些基础项目进行抽查,例如钢筋的焊接长度或绑扎长度是否能够达到工程施工要求; 配置混凝土的水、水泥、砂石料等材料的称量是否准确,模板的搭设是否坚实牢固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全程跟踪管理,以便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进行解决。备料时,工程人员应按照级配要求严格控制各种材料的配合比,根据提前制定的备料计划从选料开始严格控制材料质量;采购时,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对材料的规格、市场价格等有大致的了解,尽量选择质量上乘、价格公道、行业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购置原材料。
4.规范道路施工的现场管理
在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工作中,施工现场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施工的质量。道路工程的施工属于露天场所,现场的人流、车流和各种设施组成了复杂的工作环境,施工现场往往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和干扰因素,如果不加强管理,就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质量问题。为了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企业应该制定符合实际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对施工的技术、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在施工过程中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做适当的、及时的调整,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的反馈。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的领导应该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情况,掌握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状况,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4.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施工质量、考核公路成果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提高公路质量、公路质量管理水平以及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验收过程中应对最小视距、坡长、最大纵坡、加宽、超高、最小平曲线半径等进行仔细检查; 对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应对排水设施、边沟、边坡、路拱、厚度、宽度、中心线、压实度、稳定性等逐一检查。
5.提高监管力度
作为监理单位,要明确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公路监理制是除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要按公路建设监理的标准,在经济基础、施工技术,实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作为监管单位,更重要的要加强公路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做好现场指挥,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质量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调查研究一定要力求详细、准确、全面和客观,以便各部门都能参与讨论解决,究其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事故情况、发生时间、现状及发展变化等情况,还要注明事故设及人员与主要负责任人的情况。在具体的施工中,一定要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组织、物质、技术及现场四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小桥涵、挡土墙、盲沟等小型构造物,通常是与路基施工同步进行的,避免路基填筑后又来开挖修建这些构造物,影响到工程整体进度和质量控制。施工技术人员应做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精心地开展工作。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质量隐患。为确保公路质量和长远的效益,必须以最好的质量和最高的标准要求严格施工,依靠富有责任心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科学技术知识搞好公路建设管理。以质量和人民生命安全为责任,避免因质量引发的事故,规范和严格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回报社会和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孙波.公路工程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关系[J].价值工程,2011.
[2]李金天.公路施工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