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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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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

第1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 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 数量:2台。

1.3 价格:

xx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开始支付。

1.5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 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 检验:

1.8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xx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xx米。

2. 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 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 数量:

铡丝绳每年xx米。

2.3 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xx。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 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 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xx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 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第2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 (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3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第4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5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一、案例回顾

安徽A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向德国B精密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公司将通过C公司向德国B公司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公司对该批加工发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书,德国B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

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公司。

由于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公司。

二、案例解析

(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如: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

(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公司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

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公司的报关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

(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第6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因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石化经营部于7月6日即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进出口公司未予同意。7月9日石化经营部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7月10日进出口公司函复不同意解除合同。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8月5日石化经营部以进出口公司未按期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为由向西安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8月24日进出口公司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进出口公司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该局指令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实施检验,该公司于8月25日出具了商检证书,评定结果合格。8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经营部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石化经营部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货物运单、海运提单和商检证书的复印件。同日石化经营部函复;纠纷已提交碑林区法院解决。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石化经营部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8月31日石化经营部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申请撤诉,并于同日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货物迟延到达上海港是因为台风等不可抗力;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进出口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石化经营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败诉,进出口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进出口公司胜诉。

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石化经营部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600万元定金。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进出口公司辩称货物迟到上海港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进出口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后果。该院于199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1)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被告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化经营部返还定金600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交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在上海交货之说无事实依据。进出口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运抵交货地点并依法实施了检验,且于1993年8月28日通知石化经营部付款、提货,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应按合同约定,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石化经营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拒绝付款、提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进出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出口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改判。二审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即解除合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承担违约责任向进出口公司赔偿价差损失7954715.45元、利息损失1994611元、仓储费349495元,赔偿冻结账号存款损失18101元,扣除已交付定金600万元,还应再支付给上诉人进出口公司4316923元;由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迟延到港的责任向石化经营部支付赔偿金12万元。

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系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同,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差别在于两审法院对违约方当事人的判断相左。一审判断上诉人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仅是进出口公司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关键在于将“1993年7月5日前”认定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只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归根结底,两审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在于对系争合同书上的一句话,即“1993年7月5日前”,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

如所周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处理的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事实问题;其二,法律问题。所谓处理事实问题,即查清案件事实。所谓处理法律问题,即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处理事实问题,目的在于把握案件的真实。为此,当然要运用程序法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手段,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而对于书证、证言、鉴定结论等,则又发生一个问题,即对其中的文字、词句、用语正确含义的理解。最后归结到解释。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是对合同书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的解释,即合同解释。对合同书某一文字、词句、用语或条款的不同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即是明证。而对于本案两审作出的不同判决,要判断何者为正确,何者为错误,不能不依据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合同(法律行为)之所以需要解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由此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所限及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使双方真实意思难以明确表达。也可能有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庭所作出的解释。因此,民法上所谓合同解释,仅指法庭所作的解释。

解释合同(法律行为)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惟须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效果意思),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出来的真实意思。因现代民法大抵采介于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在解释原则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法律行为)的解释未设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常发生因合同解释不当而致错判。已经引起了审判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五、合同解释诸方法

(一)文义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及当事人语言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可能使用不准确、不适当之词句,以致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民法关于文义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我国台湾民法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我国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对文义解释作了规定: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二)整体解释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一个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整体解释方法,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解释虽未有规定,但学说和审判实务均认可整体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7条:如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使之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l)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协调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四)习愦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用以补充之。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亦规定行业习惯得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规定:(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习惯解释的依据在于,人们的行为除受法律的支配外,往往还受习惯的支配。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可作为解释法律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惟应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此外,无论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其是否存在及为对方所认可,应由主张一方举证。

(五)公平解释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果属于依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的定式合同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在有歧义时,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南斯拉夫债务法第101条规定:解释合同应符合公平原则,遇有歧义时,如属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如属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平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合同当然也应遵循。

现代民法,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之基本原则,同样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方法,首先要求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一般要求。但合同又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公平解释方法要求区别对待。因无偿合同非关于商品交换,自应按对债务人较轻的含义解释。而有偿合同实质为商品交换关系,自应兼顾双方利益,解释时应尽可能采取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另外,现实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的情形,即通常所称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约,这种情形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

(六)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2.7.5判例: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已广泛适用于债权法领域,它不仅适用于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而且也应成为解释当事人缔约目的所适用的基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规定:(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不能妥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其漏洞。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者,应无效。

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

由上可知,民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要求,法庭在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个别词句,应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意思,且解释合同应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系争合同“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一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且合同书明文约定,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显而易见,“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所填写的内容,与合同书上的其他内容存在矛盾。因此,解释时绝对不能拘泥于该栏所填写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一句,而置其他内容于不顾。应正确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探求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不当文句,并运用整体解释方法,将合同关于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计价方式、运输费用及风险负担等条款内容作整体解释,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再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正确的解释。

一审法院判决,仅依据合同书上“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所填写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一句,全然不顾及合同书其他条款的内容,即轻率地得出“1993年7月5日前”为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上海港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的认定。其违背解释合同的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及公平、诚信解释规则,至为明显。

与一审相反,二审法院判决并未拘泥于“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而是将该栏所填写的内容与合同书上的其他重要内容,尤其是合同关于交(提)货地点、计价方式、国内运输费用、风险负担及索赔权行使的明文规定,相结合进行整体解释,得出合同交货地点为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上海港不是交货地点的认定。毫无疑问,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首先,合同关于交货地点有明文规定,且文字表达清楚,不容轻易否定。其次,此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的规定一致。如果像一审法院那样拘泥于合同书关于“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认定“1993年7月5日”为最后交货期限、上海港为交货地点,则无论如何不能解释何以当事人关于计价方式要约定“西安车板交货价”,何以要由上诉人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费用(既然在上海港交货,国内运输即与进出口公司无关),至于约定国内运输发生丢失由进出口公司负担风险并行使索赔权,更是于法于理均有不通。二审法院正是在采用文义解释之后,又采用了整体解释方法,以合同关于计价方式、国内运输费用、风险负担及索赔权行使的规定,解释合同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认定西安石家街仓库为交货地点是签约时当事人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关于交货期限的解释也是正确的。

合同“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一栏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如果仅从这一段文字,而不考虑其他条款,似可有两种解释,即:既可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报关时间,也可以解释为交货时间。两种解释中,毫无疑问,只能有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而要判定哪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解释,必须采用整体解释方法,将这一段文字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进行相互解释。换言之,只有能够与合同其他重要条款协调一致的解释,才是正确的解释。

而将“7月5日”解释为当事人关于报关时间的约定,而不是关于交货时间的约定,最根本的理由在于,这一解释能够与当事人约定的以西安石家街仓库为交货地点、以西安交货价为计价方式、由供方承担国内运输费用、风险和行使索赔权的约定相协调一致。而另一种解释,即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交货时间,因为不能与合同上述重要条款协调一致,所以不能采取,所以是不正确的解释。这一将“1993年7月5日”解释为报关时间的解释结论,之所以是正确的解释,还可以由需方石化经营部并未在上海港为接收和贮存货物作必要准备,相反却在西安与石家街仓库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的事实,得到确证。

在得出“1993年7月5日”只是报关时间而不是交货时间的解释结论之后,就需要回答合同最后交货期限这个问题。

第7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奔驰到手  一奔却不敢驰

2003年3月6日,徐先生在上海奔驰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商,下称“奔驰公司”)处与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徐先生购买奔驰S280黑色轿车一辆,最终结算车价为106万元÷8.8×报关当天欧元兑人民币汇率。合同签订以后,徐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0万元。7天后,进出口公司收取了徐先生支付的99万元本票和现金人民币7000元,一辆崭新的奔驰车交到了徐先生手里。

新车新气象,徐先生欣欣然驾起品牌车,却不料这一开动,始料不及的质量问题迎面而来,从3月到12月,徐先生持续不断地向奔驰公司报修:

3月17日,第一次报修车辆方向机重、中控门锁自动上锁功能无、后行李箱盖开启不便;

6月30日,第二次报修车辆故障灯亮,加速无力,ABS、ESP灯亮且方向重;

7月31日,第三次报修加速无力、油耗大、无高速档;

12月30日,第四次报修仪表盘失灵。

接二连三的报修让徐先生对“奔驰”的高档品质越来越失望,一年不到就那么多毛病,这样的车谁敢开啊。徐先生又先后两次致函给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要求退车,但得到的答复是“给予额外3万公里免费保养,不同意退车”。2004年2月13日,徐先生将奔驰公司、进出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而面对徐先生退车的强烈要求,奔驰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异口同声地说了声“No”!

看看合同  被告理直气壮

无论是奔驰公司还是进出口公司,一讲到退车,就亮出购销合同,原来,根据合同第六条供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供方所提供的车辆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货款,收回车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只有型号颜色不符、车辆不符合随车手册的功能并严重影响了车辆功能,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了,才具备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严重不符。”两被告人理直气壮地说道,原告是曾经四次报修,但这些问题有的当场解决,有的已经及时更换、修复,象原告提到的ESP左后轮车速传感器故障,这个系统是高级轿车才具有的辅助功能,专门用以加强车辆行驶的稳定性,这种故障其实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驾驶。

被告一再指出,不能因为车辆的辅助功能或某个部件有故障,就认定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审理中,进出口公司表示“S280型奔驰轿车已经停产难以进行更换”。

而徐先生的人则一再“反击”,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行、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任何一个零部件的故障都有可能影响驾车人的人身安全。原告购买高档车辆是为了享有相应的高档辅助功能、高档质量、高档服务,而不是象被告认为的“物理意义上的移动”。

驰名品牌不同于一般车辆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究竟徐先生有无权利解除合同,究竟奔驰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又是承担何种责任呢?

8月12日,浦东新法院区经过六个月的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这场买卖纠纷终于有了答案。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为“供方所提供的车辆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使用”。但由于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品质未作出约定,且“严重不符”、“无法正常运行”的标准约定不甚明确,故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限制原告解除合同退还车辆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鉴于本案系争车辆系“奔驰”这一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驰名品牌,购车人亦为取得该车辆付出了高于一般车辆的对价,购车人在与出卖人订约时,有理由对该车辆的高品质产生合理预期,认为其安全性、实用性、舒适性均应优于一般车辆,而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预期或信赖与被告进出口公司订立车辆买卖合同。相应地,出卖人对奔驰轿车的品质担保义务不应满足于车辆的通常效用目的,还应与社会公众及购车人对该驰名品牌的质量产生的合理预期大致相当。

第8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一、船舶出口背景介绍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属于技术、资金和劳动力密集型的“三密”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目前,世界造船业呈现中、日、韩“三足鼎立”的竞争局面。从综合竞争来看,欧洲由于成本太高,其造船业已逐步衰退;日韩两国在造船技术上较之我国还有一定的领先优势,但这种技术差距正逐渐缩小,而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日韩两国不可相比的。中船协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造船大国;2009年上半年,中国新船订单量更一举超越韩国,成为全球第一造船大国。

根据造船行业的惯例,船舶出口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合同生效、开工、上船台、下水和交船。造船款也是随着造船进度的推进分阶段支付。前四个阶段称之为货款预付期,占到总造价的30%-40%,一般为合同生效时预付5%、开工预付10%-15%、上船台预付5%、下水预付10%-15%。剩余60%-70%的船款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交船后即期交付,另一种则是交船后船东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支付。

船舶出口合同虽然是分阶段付款,但是对进出口双方的资金压力仍然很大。对于船东,在签订合同时支付5%的定金,已经是一笔不小的支出,10%-15%的启动资金则更是让船东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交船之前完成30%-40%的资金支出则会严重影响船东的财务流动性。同时,船东还面临在预付船厂进度款后无法按期收船的风险;对于船厂,虽然可以得到定金和造船启动资金,但由于船舶建造早期资金投入量非常大,船厂通常在早期就开始垫付资金。而合同金额的60%-70%则是在交船后支付,长期占用了船厂的大量资金。如果船东恶意弃船或有意不接船,还将使船厂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总体来看,进出口双方均面临融资需求和高昂的资金成本。

二、船舶出口结构性贸易融资需求分析

(一)船舶出口贸易融资案例

我国造船厂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4艘75000吨散装船的船舶出口协议,该船舶出口合同总金额为8472万美元,造船期大概为两年。B公司预付20%定金即1694万美元,剩余80%即6778万美元在交船后8年内,每半年分期等额偿还。

按照出口协议,船厂需要垫付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造船资金,并且还要承担交船后8年的资金占压,因此船厂向进出口银行申请了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国家的出口政策导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了船厂A的申请,在审查其资信状况并由船东提供所在国银行的担保作为付款保证后,向船厂A提供10年期总额为6778万美元的出口卖方信贷。

本文对该宗船舶出口设计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并就原融资方案、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之间在风险和成本等方面进行比较。

(二)分阶段融资需求分析

将船舶出口贸易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生产加工期、单据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为便于更规范的分析船舶贸易融资需求,设计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

生产加工期:包括合同生效、开工、上船台和下水四个环节,在这一阶段船厂的融资需求是要垫付数额高达6778万美元的造船资金。

单据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在本案例中指的是交船直至完全清偿船款的八年时间,船厂的融资需求是长达八年的资金占压和利息费用支出,以及远期收汇的汇率风险。

(三)融资工具的选择

1.基础贸易融资工具。它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每种基础贸易融资工具均只适用于特定的贸易流程,表1以装船日为融资时限的界限,从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贸易商品性质、结算方式和金融机构有无追索权等方面,对各种贸易融资工具进行汇总和比较。在需要对整个贸易流程进行融资时,必须将不同的融资工具相以组合,形成一定的结构性,从而满足贸易商的不同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融资工具,其适用范围、风险程度、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均不尽相同,所以在组合的过程中,必须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结合相应的风险缓释工具。国际上外资银行通常通过担保、保险、风险转移等方式来降低结构性贸易融资的风险。

2.船舶出口各阶段融资工具选择。在船舶贸易流程分阶段的基础上,对各种基础融资工具按照适用的贸易融资阶段进行分类。如表示适用于生产加工期融资的基础融资工具,(=1,…,7)。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国家的出口政策导向,船厂生产加工期可选用出口卖方信贷,获得造船所需的80%的资金。表示适用于单据在途期的基础融资工具,(=1,…,7);表示适用于延期付款期的基础融资工具,(=1,…,8)。在这一阶段,船厂可选择的基础融资工具有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福费廷。船舶出口融资需求及选用的基础融资工具见表2。

三、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设计得到船舶出口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有三种:

一是。即船厂申请10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待船东清偿全部船款后,船厂于第十年末偿还出口信贷款项,本文案例中采用的正是这种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

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进口方银行将保函寄交中国进出口银行;(5)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信贷资金;(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东B向船厂A分期支付剩余船款;(9)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期偿还信贷资金。

虽然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利率较低,但10年期的大额融资也会给船厂带来不小的利息负担,同时还存在远期收汇的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另一方面,从进出口银行的角度来看,长期占压出口信贷资金。

二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解决船厂造船期间的资金融通,用出口买方信贷来支持交船后船东延期付款的需要。

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5)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卖方信贷资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东B向船厂A支付剩余船款;(9)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出口卖方信贷借款;(10)进口方银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期偿还买方信贷资金。

在此方案下,船厂只需承担2年出口信贷的利息支出,同时在交船后即期收汇,防范了汇率和利率等风险。虽然该方案中出口卖方信贷期限缩短为两年,但由于进出口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占用的依然是我国的出口信贷资金,因此与第一种方案中占用的出口卖方信贷期限是一致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船东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对其本身的信用资质或担保手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船东要承担延期付款的8年期出口买方信贷利息费用,如果船东不愿积极配合,就很难实现这种方案。

三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卖方信贷解决船厂造船期间的资金融通,在交船后,船厂以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保付签字的相关单据向包买商寻求贴现,取得剩余船款并优先偿还出口信贷款项。其融资过程为:(1)船厂A与船东B达成出口意向;(2)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船东B向进口方银行申请银行保函;(4)进口方银行将保函寄交中国进出口银行;(5)船厂A与船东B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船厂A提供信贷资金;(7)船厂A向船东B交船;(8)船厂A向包买商申请福费廷融资;(9)包买商向船厂A无追索权贴现;(10)船厂A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信贷资金;(11)船东B向包买商分期支付船款。

与第二种方案相同的是,船厂只需承担2年出口信贷的利息支出,在交船后通过福费廷融资即期收汇,将汇率和利率等风险转嫁给了包买商。相比较于前两种方案,该方案下只占用了两年的出口信贷资金,加快了出口信贷资金的回笼,有利于缓解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资金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相比较于出口信贷,福费廷的融资成本较高。但考虑到,出口商减少了第一种方案下8年的利息支出,同时又规避了远期收汇的各种风险,这种方案对出口商是比较有利的。

总之,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均优于第一种方案,如果船东能够积极配合,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这将是一种对船厂有利的融资方案。如果船东成交条件苛刻或不愿意配合,则第三种方案是比较适合船厂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不同条件下最适合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会有所差异,这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结构性贸易融资“量体裁衣”的设计特点。

参考文献:

[1]佟志广.结构贸易融资[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8.

[2]王志强,石林.发展商业银行大宗商品结构贸易融资业务探析[J].福建金融,2009,(7).

[3]程军.结构性融资产品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J].中国外汇管理,2005,(7).

第9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关键词】进出口业务 双语教学 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87-02

商务英语专业培养的是具有较扎实的英语应用能力、熟悉并掌握国际商务基本理论知识和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所需的业务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外贸类课程是商务英语专业的专业课程。而《进出口业务》课程更是外贸类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课程的教学语言和教材基本上都是汉语,而现实中国际贸易业务对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要求又较高,这就造成了该课程的教学模式与学生未来就业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该课程的双语教学势在必行。

一、进出口业务课程实施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1)符合本课程自身特点的需要。《进出口业务》是外贸类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也是商务英语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是一门研究国际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和实践性。从内容上来看,《进出口业务》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及内容,而进出口业务中从“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每一步骤都离不开英语的应用,其中合同(Contract)条款的磋商与订立、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审核、提单(Bill of lading)、汇票(Bill of exchang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等出口单据的制作必须直接用英文来表达。如果不能熟练地应用英语,进出口业务就难以实现。因此,从其性质上来看,不仅要注重实践性、涉外性,又要强调对英语应用的熟练性和专业性。

(2)传统的汉语教育教学模式严重影响进出口模拟实训的效果。进出口模拟实训以进出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将课堂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利用电脑及其网络,在模拟的国际贸易环境下,精心设计、组织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它的目的就是强化学生用英文掌握进出口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提高学生的英文运用能力。笔者在多年的进出口业务课程教学实践中发现,单一的汉语教学虽然能使学生了解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但学生不习惯用英语思维与操作,在进出口模拟操作实习中,很难自如的用英文草拟建交函电、发盘与还盘信函,不能用英文制作正确、规范的出口单据,尤其看不懂用英文开立的信用证(L/C)基本条款,不熟悉信用证(L/C)的基本表示方法,更谈不上按照信用证(L/C)的审核原则,对照有关合同进行审证、改证,严重影响了进出口模拟操作实训的效果。

(3)培养外向型复合人才的需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加强,对国际经济与贸易方面人才不仅需求数量剧增,并且需求质量日益提高的情势下,国家对企业的进出口限制进一步放松,企业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晓WTO 规则、国际贸易业务,又有很强的英语写作、翻译及口语能力的外向型复合人才。因此开展《进出口业务》课程的双语教学,可以满足时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商务英语专业的涉外性、实践性直接决定了其对英语和语言多样化的特定要求。

2.可行性

《进出口业务》课程主要是在西方的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些标准的专业书籍也是用英语写的。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不仅需要掌握进出口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业务操作程序,还要具备与其他国家的人进行简单的沟通、交流、对外贸函电和单据进行熟练操作的能力。因此,应结合商务英语专业的英语教学资源优势与进出口业务课程的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对《进出口业务》课程实施双语教学,培养“英语+外贸知识”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英语应用水平,另一方面还可增强学生用英语思考外贸业务知识的思维能力。

二、构建进出口业务课程双语教学模式的思考

1.确立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

在《进出口业务》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首先要明确双语教学不同于英语教学,英语不是学习的目的,而是学习的工具。双语教学的目标应该是通过外语这种工具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外贸业务流程专业知识的同时形成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语言能力。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从学习语言的角度,而应从外贸各流程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角度来解释和翻译概念、知识。

2.准确把握教学内容

选择合适的英文教材是双语教学顺利实施的依托,要慎重选择英语原版教材。有的高校在选择教材时一味偏好原版教材,认为原版教材能让国内大学生得到与国外大学生同样的教育,其实不然。英语原版教材对于国内学生来说过于深奥,国内学生大多都缺乏足够的英语基础,学习英语原版教材难度太大。而且,由于国内外教育理念、教学大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英语原版教材在国内无法发挥其在国外大学教育中的效果。笔者认为选择《进出口业务》双语教材应立足于国内学者编著的各种教材,认真分析和对比教材之间的区别,既要注重本课程所需基础,又要对比分析教材内容,逻辑结构;既要考虑跟踪学科前沿,又要分析其叙述方法和特点。通过分析,避免教材选用出现偏差,影响教学效果,甚至出现将双语课上成专业英语课的不良结果。

3.实现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进出口业务》课程内容实践性很强,同时涉及企业洽谈进出口合同、货物的国际运输、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货款结算、对外贸易纠纷处理等多项国际经济活动,涉外性很强。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增加案例教学的比例,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国际经济问题的操作能力。为此,我校外语系从2007年起从上海国际商务中心引进了TMT(teach me trade )教学模拟软件,以加强“进出口业务”课程教学实践环节。TMT(Teach me Trade,教我做贸易)实训平台有机集成了10套连贯的出口业务实例,从建立业务关系到业务磋商、合同签订直至最后的交单结汇善后,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全过程,而每一环节又具体包括操作要求、业务反馈、操作提示和参考答案。TMT实习中,学生可依据项目主管的分配,分别进入10家不同的公司进行实习,亲手操作一笔完整的出口业务。通过这样一个仿真环境的项目训练,较好解决了学生实践困难的问题,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水平。

4.科学构建双语教学的评价体系

双语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因此,如何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是双语教学的另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双语教学可采用如下考核方式:首先,试题内容围绕教材,中英文结合。对于一些比较基础、简单的题目,要求用英文解答;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问答题,允许用中文回答。其次,考核时要把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有机结合起来。平时考核的形式很多,如:课堂提问、小测验、作业、案例讨论等,着重考核学生通过使用英语来理解、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和闭卷的形式,主要侧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整体把握和系统了解的情况,能否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以及英语在专业知识上的综合利用情况。另外,还可以适当设计一些思考题,考查学生查阅书刊的能力,拓展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独立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类题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并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学生提出新的见解。

三、《进出口业务》课程实施双语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强双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培养扎实的双语教学师资队伍是双语教学实施的保障。双语教师,是能够熟练运用英语教授专业课程的高校教师。许多高校纷纷开设双语教学,但双语教学要真正成功实施、取得实效,必须解决既懂专业又通英语的双语教师匮乏这一问题,尤其是听力、口语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在师资力量的培养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拔和培养两不误。一方面在双语教学开展初期应大力进行师资培训,要严格选拔外语基础相对较好同时专业能力也较强的年轻教师讲授双语课程;另一方面是建立对教师的英语强化培训机制,应该为致力于双语教学的青年教师创造更多的对外交流的机会,可选送一些优秀教师外出进修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来实施双语教学教师梯队建设;第三,利用集体备课制度加强教案、教学法、语言表达方式等交流与建设。

2.选择合适的英文教材

要慎重选择英语原版教材。有的高校在选择教材时一味偏好原版教材,认为原版教材能让国内大学生得到与国外大学生同样的教育,其实不然。英语原版教材对于国内学生来说过于深奥,国内学生大多都缺乏足够的英语基础,学习英语原版教材难度太大。而且,由于国内外教育理念、教学大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英语原版教材在国内无法发挥其在国外大学教育中的效果。笔者认为选择《进出口业务》双语教材应立足于国内学者编著的各种教材,认真分析和对比教材之间的区别,既要注重本课程所需基础,又要对比分析教材内容,逻辑结构;既要考虑跟踪学科前沿,又要分析其叙述方法和特点。通过分析,避免教材选用出现偏差,影响教学效果,甚至出现将双语课上成专业英语课的不良结果。

3.处理好英语语言与专业知识的关系

进出口业务双语教学过程中语言技能的培养与专业知识的掌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通过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来提高学生利用英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行交际的能力。单纯偏重于语言或专业知识的教学都将无法实现学生知识结构中国际贸易知识技能与英语语言能力的有机融合。在具体教学组织和教学评估过程中,要严格训练学生运用英文来表达外贸知识的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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