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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报道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新闻
现实生活中涉法领域很宽,诸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多个方面,法制新闻重在反映普通平民在其中遇到的困难、产生的纠纷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内容上看,以下几种材料往往成为法制新闻的素材:
①立法的新成果,包括各级人大新近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②立法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新近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和重要安排;
③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灾难事故等;
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⑤从事法制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秉公执法的新事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护法的新事迹;
⑥从事法制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
⑦海外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信息。
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笔者随机抽取了《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周一)~11月11日(周日)这一周的报纸进行分析,对于这个时间周期的确定,考虑的是它既要有时效性,又能代表报纸比较稳定的状况。笔者能够查阅的最近期报纸是2007年12月的,但一般来说,接近年关的报纸在选材上会有所偏向,因此难以说明它能够代表报纸整年度中的状况,所以笔者选取了11月第一个星期的报纸。下表是该报一周内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分析统计:
由上表可见,非案件新闻这一块是《法制日报》法制新闻报道的重点,在整个新闻板块中比重较大,高达77.7%左右。表明在报道法制类题材时,突破了刑事案件报道的局限,把法制报道的眼光放在更多关注人的命运上来,去解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发掘我们身边的自觉学法、守法的典型;关注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群的普通生活。以专业为出发点,以群众为着眼点,法制新闻才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指导性和吸引力。如:《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2007年11月11日第2版)围绕侵权责任适用模式的问题,通过比较外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改的意见。又如:《带薪休假如何定 您的意见很重要》(2007年11月6日第7版)就公民普遍关心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问题,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这些新闻看似无关大局,却关系到普通人的生活与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法制新闻报道的普遍性也鲜明地体现于新闻版的设置上,如: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领域的重大决策、活动和部署,当天本报最具特色和最重大的法制新闻刊登在要闻版;各级人大等权力机关的信息动态、立法争议、执法检查及政法领域的各类新闻集中在政法综治版;政府法治领域的法规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案件等新闻专业资讯在政府法治版;经济领域的新闻及专业资讯刊载于民商经济版;司法领域的司法实践、司法改革、司法解释、典型刑事案例等各类新闻分布在司法刑事版;等等。法制内容的分类与相应版面的安排协调一致,清晰明确。
注重新闻素材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法制新闻素材的代表性,具有深刻的内涵,能对某个领域产生标杆性的意义,读者看后能够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具有正确引导受众知法、守法的作用。在时代大背景下,有代表性的人物的命运和鲜为人知的事件、普通人的特殊经历和特殊命运以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都是好题材,是某阶段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典型细节群,通过这些细节的报道可以使读者有所思考和启发。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聂树斌的制度发思》一文,对于改革中的司法制度,选取聂案冤情进行报道无疑是一个经典的标本。我国的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审判制度值得反思。2007年11月接连刊登的《外来民工学法用法的新平台》、《实施农民工普法教育“12345”工程》和《法律援助为他们撑起了一片蓝天》几篇文章,详细报道了有关省、市对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和举措,并通过展现弱势人群真实的生活窘况,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同情,以便发挥社会的力量,向他们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使他们摆脱困境免予受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非常具体实用的法制指导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卓宏勇:《法制日报:追随法制理想,我们再次启程》,《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7月19日。
3.廖愚:《浅谈法制新闻的特性》,《消费导刊》,2007(11)。
与其他类型的新闻报道相比,法制新闻在材料选取、切入角度、写作技巧和创新上,都有自己独特性的原则要求,这是由法制新闻“法制”特性决定的。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制新闻编辑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平衡原则、更改原则和关怀原则。
关键词:
法制新闻 新闻编辑 “法制”特性 四项原则
作为法制新闻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法制新闻编辑承担着“合成人”和“把关人”的重要角色,须遵循符合“法制”特性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制新闻的报道,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法的正义性为灵魂,使法制新闻既体现媒体的公信力,又体现法治的权威性,进而彰显法治最本质的民主和权利诉求,这要求法制新闻编辑须首先遵循法治原则。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如法制新闻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一解释的核心在“新闻的真实性”。作为编辑,有承担新闻真实性审核的责任。法制新闻编辑应根据案件报道的进程,密切关注审判结果,作出编辑方针的调整。必要时,应提前组织新闻更正或报道最新动向,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二是使用法律用语。能否选用关键性的法律词汇,是考验编辑法学基本素养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报道中常见的“罪犯已被见义勇为的群众抓住……”。“罪犯”一词就欠妥,应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从法律角度讲,“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差别很大,前者特指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后者则有待审讯加以认定,两者阶段上有先后之分,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在没有完全把握而又必须发稿时,应尽量使用后者。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阶段,涉嫌犯罪人员都应称“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法院审理时,方可称“被告人”。“罪犯”是指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刑事被告人。
三是切忌发生“媒介审判”。在许多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时,一些媒体的结论性报道已经出笼,这些报道“或者是对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分割作出判断,或者是对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犯罪定下结论,还有的是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的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和影响”。[1]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正式宣判前,传媒已以“新闻法官”的身份宣布判决,将新闻监督扭曲为“媒介审判”。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所有。“媒介审判”的行径,无异于审判权的僭越。
二、平衡原则
“平衡报道”是一舶来品,这一理念最初源于本杰明・富兰克林接办《宾夕法尼亚报》时提出的理念:“当人们各持异议时,双方均应享有平等的机会让公众听到自己的意见。”[2]庭审新闻应当是法制新闻编辑过程中运用平衡原则最为普遍的领域。在庭审的攻防竞技中,只有控辩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才有平等参与诉讼并最终赢得胜诉的机会和能力。因此,要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媒体就不能偏向于某一方。然而,不少法制新闻媒体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在案件的事实、案件的定性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掺杂了明显的倾向性,对一方当事人有失偏颇,甚至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直截了当地作出结论。这是违背平衡原则的。对此,编辑应在内容报道、版面编排上体现出一种平衡,把代表对立双方利益、观点的报道或图片,以对称的形式组合到一起。这样,既给读者以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又满足其全面了解信息的诉求。
三、理性原则
在法制新闻编辑中,常见的一个问题是感性宣泄大于理性分析。新闻追求客观真实,但新闻生产的过程,从编辑选题到记者采访,从配发评论到版面设置,都包含媒体的立场。这种立场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后,常常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因此,实践理性原则要做到两点:一是规则论证先于形象塑造;二是说理明辨先于叙事诉求。这两点在某种层面上相通,共同强调法制新闻编辑中的理性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理性原则并不是否认感性因素,感性因素在新闻报道中也不可或缺,关键在于做到感性与理性之间微妙的平衡。我国传统司法绵延至今,一直交织着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偏向哪一方,都会让读者觉得不妥。
在不断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法制新闻应向引导民众理性思考方向转变。如“邓玉娇案”中,问题是一个刑事法律的问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但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法理很少能成为人们关注的主流声音。媒体展示的,不是法律性的表述与理性的分析,而是从形象塑造与叙事诉求中宣泄感性。在邓玉娇一案中,媒体着力刻画了一个柔弱的少女遇到刁蛮官威胁的印象,直接表现出邓玉娇的无辜、无助。这种描述性话语抢先于专家学者分析而进入民众视线,再次引起民怨沸腾。
四、关怀原则
关怀原则,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制新闻编辑过程中的应用,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爱。这里的“人”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既指具体的被报道者, 包括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 也泛指所有收听、收看、阅读法制新闻报道的受众。其中,特别强调对受害人、犯罪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关怀。对于受害人,要注意避免“二次伤害”。对此,约翰・赫尔顿在《信使的动机》一书中指出:“新闻工具不应该把新闻人物当做材料来看待,而应该把他们当做人来对待。尽管所发生的事件(常常不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使他们成为新闻人物,他们也有权受到尊重和人文关怀。新闻界不能无视这种权利,不应随意发表他们认为是公众感兴趣的任何事件。”[3]
对于犯罪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应当注重他们的权利保护。在法制新闻编辑过程中,往往仅对某些特定领域稍微注意,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文明秩序的存在。[4]故而,对于法制新闻报道中的“人”,即便是犯罪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同样值得保护,不得侵夺,不得妨碍。
结 语
在整个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法制新闻编辑,一定要落实好法治原则、平衡原则、理性原则、关怀原则,做好法制新闻传播,这也是法制新闻发挥社会作用的关键所在。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突发事件传播与管理研究”(10BXW005)、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xzzd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3-134.
[2] 陈刚.转型社会争议性议题的媒体再现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2).
[3] [美]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98:172.
关键词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议程设置理论 政治传播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早在1983年就正式确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从2003年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我国逐渐呈“遍地开花”的发展态势。可以说,新闻发言人的出现是政府在信息传播中扮演主动角色的开始,新闻发言人可作为政府主动介入并积极引导公共舆论从而成功实现新闻执政的切入点与现实手段。
本文希望在对新闻发言人及其所代言的政府与媒体、公众相互关系的探讨中,对大众传媒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新闻发言人的传播学定位进行分析。
一、新闻发言人――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2003年年底起,我国各地纷纷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15个省级政府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覆盖了全国近一半的省级行政区。
由此可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现代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完善过程,是公众对现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过程,这种诉求必然伴随政府行为的民主、责任、透明、效益、法治和无私要求――这是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诉求,这恰恰也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建立的必然要求。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传播学解读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控制,它根据国家的需要、公众的需要以及政治运作过程的需要,设定政策议程,以此影响媒体议程。进而设定公众议程,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的引导。
1 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调控大众传媒
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看就是社会调控中的信,息源控制。信息源控制和行政控制一样都属于软性控制。但是,和行政控制有截然不同的是,这种制度一方面既是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和新闻界沟通,并通过新闻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方式。它通过信息源的有限性,协调政权、媒体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比较隐蔽地引导舆论和控制信息。新闻发言人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确实是平衡自由和控制的有效尝试。
(1)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
根据先生的新闻定义,对新闻传播过程进行图解,可以拆分为三个阶段:
事实发生(信息源)及时报道受众接受(新闻形成)
显然,构成这一运动过程的是三个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新闻就不存在。换句话说,这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新闻的全过程。若在新闻形成过程,将新闻这一因素考虑进来,且把新闻形成的过程理解为政治传播的时候,就会发现在“事实发生”和“及时报道”两个环节中,新闻会成了新闻形成的一个新环节,即:
事实发生(信息源)政府新闻及时报道受众接受(新闻形成)
具体到上述政治传播过程来说,实际上政府面对着两个不同层次的信息受众:一是所有公共信息的接受者――社会大众;二是特殊的信息接受者――媒体记者。这两个层次的受众之间的关系是:虽然表面上看,政府新闻会针对的对象是新闻记者,但新闻记者只是新闻会主体和新闻会对象之间的桥梁,新闻记者有权力和义务及时高效地向受众(公众)报道所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新闻会的对象最终是公众。因此,政府应当看到:一方面,政府掌握大量的行政资源、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威性和调节社会生活的权利,许多政府信息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政府有责任让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最大的权利机构,政府是一个十分可靠的信息源。它在公众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信息繁杂和思想多元的今天,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样,当人们无法分辨和取舍,更希望听到来自政府权威和统一的解释和说明。这一点在危机时刻和重大问题面前显得格外明显,政府的声音可以让小道消息不攻自破。
(2)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主体作用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作为体现人民利益、组织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社会运行的权力机构,其影响和作用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代表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枢纽。新闻发言人制度自然是服务于政府职能的,其目的在于协助政府工作,协调政府与传媒、与公众的关系,从而协调社会的发展。
面对政治信息的特殊受众媒体记者,政府应该了解记者甚至了解记者所代表的媒体的需求,并以满足记者要求来寻求与媒体的合作。美国学者李普曼说,若非借助一种标准作业的方式,那么少数的人(记者)能够顾全这么大的报道范围,简直就是一个奇迹。记者常常必须经由别人的“告知”才能完成报道。由于大众传媒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去报道无穷无尽的新闻,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要求媒体对所有新闻都以“我在现场”来叙述、以目击者出现在新闻现场是不现实的,更别说相对稀缺的政治信息了。尤其在媒体商业化下,记者的工作和收入越来越不稳定。任何采访成本的增加就意味着记者收入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帮助记者,就是帮助自己。政府给记者的“补贴”就是向他们新闻稿。而这些媒体除了付出记者的时间外,没有花费任何采访经费。就获得了新闻。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政府是现代社会中心信息源并希望控制大众传媒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媒体为满足大众的需求报道政府新闻会并节省了报道经费和精力、大众希望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人民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发言人为当下政治新闻形成的具有决定性的一环简直是“众望所归”了。
2 大众传媒通过议程设置影响公众
议程设置的理念实际涉及的问题是:传播如何围绕特定的目的设置议题,使之达到影响社会、影响公众舆论的效果,它是传者和受者之间一种相互牵动、相互作用的双向关系。传播媒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以沟通、扩散、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纠偏、排异等社会功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影响,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规范实施控制。议程设置是促进媒介更好地行使职责、发挥功能的一种方法。议程设置有三种功能:(1)在信息扩散之前,通过编辑实行限制;(2)通过增加信息量,强化信息环境;(3)对信息进行重新组合或解释。它涉及传播意图和传播效果的统一的问题。是建立在媒体对自身的定位和对受者深刻了解的基础上。
在当代社会,大众传媒参与了“社会现实的构建”。即媒介的传播,影响人们头脑中对社会现实的构想。大众传媒的效果和作用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大众传媒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使某些事实从无数的客观事实中凸现出来,并忽视或掩盖对其他问题的报道。就能影响和
控制公众舆论。而人们则总是倾向于关注和思考大众传媒注意的那些问题,并按照大众传媒给各个问题确定的重要行的次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大众传媒通过调动受众的注意力,安排问题的轻重次序,从而间接达到控制舆论,左右人们的观点和思想的目的。
结合传播学中的守门人理论,可以对信息流动与议程设置之间的关系作如下图解:
来自信息源(S1、S2、S3)的信息(M1、M2、M3)转变成信息(MA、MB、MC)后,才传给接收者(R1、R2、R31。守门人从各种信息中,按照议程设置的需要,选出那些他认为可以传播的信息加以传播。这个模式最有价值的一点是:收到的信息和送出去的信息是不一样的。其不一样的程度取决于议程设置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传媒,没有“注意力”是不行的,但仅仅具有“注意力”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大力提升自己的“影响力”才能使媒体的活动同社会产生双向互动的“共振”。从而成为推进社会发展的加速器。毫无疑问,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帮助媒介完成这一社会使命。
3 新闻发言人通过提供消息来源引导媒体设置议程
从传播学一般意义来说,“某种消息来源能够为某一媒体设置议程,而某种媒体又能够为公众设置议程。这两个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了政府设置政策议题来影响媒体议题,进而设定公众议题,事先对新闻套人政府的定义之后,从而引导舆论。政府选择哪些消息可以,哪些不可以,对哪些媒体,又应该以怎样的口吻,从而表达对媒体议程的左右。消息来源不仅描述新闻事件的发生,更可透过对新闻事件的诠释与评论,而成为新闻事件的“定义者”。由于新闻记者不可能出现在每一个新闻事件的现场,因此与其说一件新闻事件确实发生,不如说这一新闻事件曾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这就为新闻发言人留下了“说话”的空间。新闻制度正是通过“观察者”来报道新闻事件的做法。使得那些者在服务新闻界的过程中,也服务了自己的利益。
[关键词]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外在形态;内在操作;不足
[作者简介]彭军辉,衡阳师范学院新闻系副教授,湖南 衡阳421008
[中图分类号]G2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9-0129-03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迅猛的发展势头,我国新闻传媒的竞争几近白热化。于是,传媒产品异质化的追求就成了各种媒体用以保护和拓展自身生存空间的利器之一。就报纸而言,一个最为明显的迹象就在于报纸新闻时评的逐步强势,出现了大量的时评专栏(版)。之所以如此,原因并不复杂。新闻事实作为一种信息共享资源的使用其理想境界本应是同源同质。要做到同源而异质,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不同媒体在角度、深度等方面用力不匀。这种前提的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媒体在这个方面的异质追求是不遗余力的,但尽管如此,却需要极大的人力与资金的投入。而以专栏(版)形式为主的报纸新闻时评是一种基于新闻事实的主观思想,同一事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异质化的追求显然在时效性与对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要小,再加上新闻时评作为“评论”本身特殊的地位与宣传效应,因而使得时评专栏(版)成为各种媒体拼力打造的重要板块。
我国报业起步虽晚,但报纸新闻时评的发展却已经历几次大的变化。时评,是“因时而评”、“合时而著”的新闻评论,也就是时事短评,其特点“在于及时地评议社会热点问题,它使公共知识分子得以及时地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表达自己理性的看法”。中国近代的报业史上,曾出现以19世纪的《时务报》和20世纪《大公报》的“星期时评”为代表的两次“时评热”。自1998年起时评再次在我国兴盛起来,有人称之为第三次“时评热”。
近十年来我国报纸新闻时评,尤其是时评专栏(版)极为兴盛。《中国青年报》以“青年话题”开辟的“冰点时评”为先导,之后在其他各版还开设了如“经济时评”、“共青时评”等数个时评专栏;《南方周末》在头版开设“方舟时评”专栏;《羊城晚报》设有“时评专版”;《新京报》则以两个版的篇幅刊发新闻时评稿件。一时之间,各种报刊都把眼光聚焦在时评专栏(版)上,好不热闹。
基于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如此强劲的发展势头,有必要对其近十年来发展的特征加以探讨,以便于新闻传媒和学界更为深入、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一现象。本文试图从其外在形态和内在操作两个层面来分析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发展的特征,并指出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外在形态
(一)竞争的武器
前面提到,媒介对“产品异质化”追求的力度加大,而新闻时评专栏(版)正好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媒介的这种欲求,因而成为媒体竞争的强力武器。
首先,事实性信息资源在媒体的抢夺中呈现一种相对的稀有状态,而报纸媒体要想在这方面有所表现必须加大各种投入的力度。这种操作虽有所值,但其中的难度自然不会太小。因此,报纸欲要抢占制高点,尚必须寻求其他途径。
其次,随着我国新闻传播理念的变革,观点与思想越来越成为新闻可操作的现实。“甘惜分先生1986年6月在南京一次新闻理论研讨会上也说,‘赞成把新闻定义为什么样什么样的一种信息’,‘同年出版的20所高校联编教材《当代新闻学》,把新闻定义为:及时公开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既然新闻是一种信息,那么‘观点’、‘思想’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思想也是新闻”这种看法自然为时评专栏(版)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这种“新闻”对纸质媒体而言往往不需要太多的投入,但其能产生的各种效益却令人相当期待。比如,《中国青年报》的“冰点时评”等,而《南方都市报》则以高质量的新闻时评专栏(版)有力地提升了自己的影响力,跻身主流媒体之列。
(二)民声代言者及公共话语平台
近年来,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在意识形态上,由过去强调阶级性、阶级分析和阶级对立向关注先进性、关注人、关注各阶层利益的协调发展转变;在政府执政观念上,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过去更多地关注公权向更充分地关注民权转变。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自然要求媒体不同于以往。就当前而言,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刊发的评论在关注普通人生活、思想等方面的力度、深度、广度均有所强化,越来越树立起“为民立言”的形象。
与此同时,群言性、群众性正稳步提升为报纸新闻时评的亮点。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话语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新闻时评专栏(版)来设立公共话语平台,构建公共空间。这种公共话语平台的搭建于报纸本身而言,提升了自身影响力与公信力;于公众而言,不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参政意愿,同时也得到一种渲泄的。
(三)报纸的灵魂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界、学界、业界都有一个共识:新闻评论是媒体的旗帜和灵魂。即便是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尤其是媒体在逐步实行“管办分离”,政府对其控制趋于弱化的情况下,报纸新闻评论的地位并未削弱,反而更为强势。究其原因,除了它能够成为报纸媒体用以应对同类或异类媒介竞争的利器外,更重要的在于:其一,受众的信息接受要求在逐步提高,他们不仅需要知晓事实性信息,更有对意见性信息的需求。其二,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层次的提升,公众的意见话语欲望亦在不断加强,他们需要媒介提供相应的话语平台。就目前看来,在我国每一种知名的报纸均有着相应的评论品牌,尤其是新闻时评专栏(版)。正如《市场报》总编李而亮所言:“评论是报纸的灵魂,没有评论的报纸等于就没有自己的声音,完全是一种传声筒,这样的报纸在读者心目中是不会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
二、内在操作
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之所以迅猛发展,不只是一种外部因素的激励与带动,其在内在操作上的规范、合理、与时俱进提升了其在报纸新闻评论当中的显赫地位。
(一)新闻性强化
我国新闻评论的新闻性在逐步强化。一方面,“新闻时评依托新闻,评说新闻、解读新闻、爆破新闻,使得新闻发挥更大的影响和作用”,这是新闻产品追求的一种高境界。另一方面,新闻时评作为一种易碎品,要想“雁过留声”,并不在于其作品的艺术技巧,而是它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中所表达的新锐或人所不能(敢)言的观点与思想。如《中国青年报》时评专栏中李方的《从赵安出事看春节联欢晚会改革》,与其说是写作技艺的高超,倒不如说是超人的胆识。因为正是新闻事件本身内
含丰富而令人警思的元素才使得此文产生巨大的震撼力。
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不仅在单篇时评上如此处理,它更有一种优势:集纳对同一突出新闻事件的各种声音进行全方位的展示,从而使受众能够较为完整地解读新闻并感知他人的见解。
(二)舆论监督功能强化
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虽然与一些经典的电视评论栏目比如《焦点访谈》《实话实说》存在某种影响力的差距,但就其自身的发展来看,它在舆论监督方面正大踏步地前进。无论是大型党报还是都市报的时评专栏(版)都尽其所能地针贬时弊,这与报纸新闻评论过去以褒扬为主的风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2005年《人民日报》之《人民时评》专栏发表的时评为例,如《佘祥林案让我们期待什么》《高考需要更多“阳光”》《是谁遗弃了“国学”?》《医改不能迷失方向》《炒房团为何逆水行舟》《个税改革任重道远》《官煤勾结何时了》《关注尤国英们的看病难》……这些“应时而作”的评论,直面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和矛盾,刻录了2005年社会艰难前行的足迹,同时也充分地承担了舆论监督或批判的重任。因此,作为一种公众化的言论社区,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正在努力“使具有理性批判精神的公共话语成为公民社会里流行性最强的话语方式”。
(三)权威性与专业性的强化
正如所有的新闻产品一样,新闻时评的影响力发挥亦需权威性作为基础。影响力与权威性二者互为因果,随着报纸社论和评论员文章的数量精简和篇幅的缩短,时评专栏(版)越来越在话语交流的平台上对公众发生强大的意见指向作用。这种对舆论的影响力不仅来自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的壮大,尤其在于其对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和准确的指导。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众多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中脱颖而出的佼佼者已渐成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意见师”,其权威性较过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而另一方面,评论是意见性话语,其权威性需要建立在令人信服的观点与理念上,但有一点必须加以指出的是人们在接受观点时,常常会审视意见者的身份及其所处的“阵地”,这就是一种对评论专业性的期待。很简单的一个比较是,经济方面意见信息的如果是一个经济专业的行家,那么公众的意见接受指数绝对要强于对一个非专业人士的意见接受指数。同样的道理,人们对时评专栏的专业性也会有如此期待。综观当前报刊新闻时评专栏(版),其专业性正在逐步提升,这从专栏(版)的设置上就可看出,如法制报就有专业性的法制时评,经济类报纸就有专业性的经济时评,军事类报纸就有军事时评等等。更典型的例子是《中国青年报》力求在栏目经营上进行专业化、个性化的探索。抛开“冰点时评”不说,其法治、教育、经济、国际、体育五类新闻版块均辟有专业性极强的新闻时评专栏,如此新闻与评论的整体配合充分地发挥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所以《中国青年报》才能如此地深受公众的眷爱。
三、不足之处
报纸新闻时评专栏(版)的繁荣总体说来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它体现了我国报刊新闻业在重视各种声音和在“声音民主”上的一种时代化追求,符合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但是,必须正视的是在这种繁荣的背后亦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赶时髦
一些报刊在目睹了某些知名报纸的品牌时评专栏所带来的高额回报后,出于商业因素或盲目的跟风,进行时评专栏的大开发,甚至于把已有的专栏扩展为专版。这种缺乏目的性与针对性的时评专栏(版)的开设充其量只是一种臃肿的摆设,其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报纸新闻评论引导、监督舆论内核的丧失。
(二)为竞争而竞争导致时评在深度与力度上的缺失
“报刊时评体现了媒体和公众对社会事物的理性思考和价值判断。这种思考和判断无一不建立在对现象的深入剖析、对时局的深刻把握的基础之上。只有遵循逻辑规律,理性的运用知识进行思考和判断,时评才会具有思想的深度和批判的力度,才能发挥舆论监督的功用,实现舆论导向的目标,时评的魅力正在于此。”然而,正是由于某些报刊在时评专栏(版)上追求与大报、名报的形似,却由于自身经营操作上的不力和作者队伍质量的局限等原因,从而导致时评圈地虽广却“收益”极低的结局。
尊敬的院党组:
我从XX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XX年,在这XX 年是我人生中最厚重的部分,有我的理想和事业,有我的奋斗和努力,有我的成功和失败。从一名法律工作者到以法律为业,唯法律是我安身立命的职业。在这我要谢谢院长和院党组其他成员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使我从一名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使我有机会进入法律之门,成为一名真正的司法者,一个法官的头衔对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来说是非常崇高,是最大的成就,尽管法官这一职业在中国没有得到尊重,我仍以我是一名法官为荣。
今天我因为以下自己个人的原因要辞去这份神圣而崇高的工作,一是近年的我在工作与学习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无法弄清,如梗在喉,已经阻碍我在法律专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外出锻炼的一年中,更加觉得自己的学识有如井底之蛙,法律与社会、各种学科的关系犹如星空浩渺,我始终觉得自己没有真正的进入法律之门,但这扇门一直在召唤我向前,法学之博大、法学之精巧、法学之美,促使我要不断向前,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和学习,但目前的条件与环境,资料的贫乏和好的指导,我很难提升自己,我希望找到适合自己学习的条件与环境。二是以法官为职业,在中国目前始终是一名地位微卑的行政人员,微薄的薪水不仅影响到法官生活的质量,更影响到我和我家人的生计,如此的贫困不是在考验一名法官的纯洁,而是在不断的动摇法官的纯洁,我不能保证自己能否抵挡的住未知的诱惑,我也无法向政府要求加薪,但我要生计,也要洁身自好,唯一之路只有改变自己,尽管这是我引以为荣的职业。
我知道我这一决定有负于院领导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但这是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无奈的决定。
最后,谢谢X院长、X书记、X院长、X院长、X组长对我的培养和关怀。
申请辞职人: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报告
XX法院:
我于XX年X月X日从XX大学毕业后到本院XX部门工作,至今已三年有余。由于妻子在广州工作,长期两地分居,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在XX部门工作的三年,我积累了实践经验、锻炼了材料撰写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相信这段经历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的坚实基础。
我自XX年X月结婚后,妻子一直在广州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安居、生育等事项逐渐提上日程,两地生活的实际困难凸现,这些家庭的羁绊不免时时分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特请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转眼间,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已结束。回首这一个学期的工作,有收获亦有不足,特作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管的工作总结:
1.学科教学
本学期,我分管的学科是语文、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心理、体育等,在语文教学方面,重点放在学生的语文学科素养的提升。在重视学生基础的同时注重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晨读时学生一起背诵《弟子规》。中午十五分钟的练字时间,学生都人手一本字贴,在班主任的巡查指导下进行书写练习。建立了班级图书角为学生们补充了许多课外阅读书籍,既增进了班级的文化氛围,又为学生的课外阅读提供了便利。对于阅读和习作的指导,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好的阅读方法和习作方法上。在课文教学中,要求语文教师重视阅读技巧和习作技巧的指导提高学生的阅读和习作水平。唐玉玲老师作为小学部年龄最大的一线教师,承担着四年级的班主任和语文教学工作,她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耐心地辅导待优生,是我们小学部全体老师学习的榜样。慈志华老师,指导学生训练认真有科学性,在全市的田径运动会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颜晓囡老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她指导的马嘉瑶同学,在荣成市校园朗读者比赛中获得小学组一等奖的好成绩,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她指导的张景怡、曲函林两位同学都入围了“创新作文大赛”最后的决赛。马秀梅老师在工作之余积极上进报考心理咨询师且顺利通过,成为小学部第一位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班主任。
2.继续教育
重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工作。依据学期初制定继续教育项目及计划进行逐项完成,实行过程性管理。对数量、质量严格把关。每次,老师上交上来的学习资料,我都一一进行过关及记录,没有上交的及时督促。我们重视了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在市局的学分认定时,给予了我们资料齐全的肯定,圆满地完成了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颜晓囡、唐玉玲、梁爱妮三位老师的培训记录每次都是书写最认真的。
3.督导评估不足与改进
上半年的督导评估中科研、心理、综合实践的成绩都不是很理想,在下半年我想这样改进:
科研:开课题研究会议,确定各人分工与责任,跟进督导研究进度,研究资料及时上传网站课题研究栏。
心理:设立一位专项心理管理教师,切实做好心理健康工作。开设学校心理咨询服务项目及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各班设立一位心理危机监查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综合实践:重视综合实践课程的实效性,及时搜集各种资料,学校开展的各种实践活动,积极在综合实践网站投稿,把综合实践活动落实在实处。
二、新学期分管工作措施
(一)教育科研工作:
措施:
1.严格落实研究计划中的各项研究任务,并与课堂实践相结合,辅助教学。
2.跟进督导研究进度并记录年终的百分考核中。
3.所传文章必须为原创,不得在网上照搬,若发现有此情况,文章予以删除并通报记录在百分考核中。
(二)教师教育方面
措施:
1. 校本培训实行培训签名制,每次培训由老师本人签名,不得让人代签,以确保受培训老师的到位。严把质量关,每次培训的内容要求老师认真地在培训纸上写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并记录年终的百分考核中。
2. 参加市局培训,要按时参加并认真记录学习内容,培训后要上交四份材料(培训通知、手写内容、培训相片及培训作业)存档,以备市局检查。
3. 远程研修按市局要求今年每人都要有两个工作坊,且不少于30分的数据。过程性督导老师及时完成学习任务,定期统计学习情况。按市局要求的时间截点前,督促没有完成的老师尽快完成。
(三)特色建设
我们学校的特色是自信教育。我分管的有心理部分、田园探秘、快乐读写。在这几方面,我准备这样做。
心理部分:
小学部以心理游戏为主,每个年级开设6个心理小游戏,由马秀梅都主导,各班主任实施。马秀梅老师负责五个年级的心理小游戏与辅导,与班主任一起实施小游戏,并就实施的资料及时搜集,每个年级形成一个小系列,最后把五个年级的做成一个大的系列。
快乐读写:
快乐读写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种。必修课以语文老师为主导,以课堂每节课前5分钟来进行口头讲述、复述、演讲。写除以书写外,另外以课堂小练笔、时事新闻小感悟、细节小描写等来进行自信教育。而选修部分,小学部以故事吧、经典读诵校本课程为依托。
田园探秘:
实现控制网络应用层鉴别有两种解决方案:完全采用软件的方法;采用时间服务器硬件加软件的方法。第一种方法虽然实现起来比较简单,系统也不需要增加硬件设备,但要实现发送方鉴别,需要4个数据包在网上传送,大大增加了网络信息交通和带宽消耗,及发送到接收的响应时间。采用时间服务器的方案,可使发送到接收响应时间减低40%左右,网络信息交通量和带宽消耗减少一半。采用时间服务器方案对于加强系统管理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时间服务器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并保证整个系统内各节点间的时间同步。其主要工作是实现系统计时,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各节点分发时间信息。为了对付重放攻击,可以使用不重数(Nonce)。不重数就是一个不重复使用的大随机数,即“一次一数”。最简单并常见的实现方法是使用时间服务器。如下图所示。
2、基于时间服务器(TimeServer)的安全鉴别
时间服务器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并保证整个系统内各节点间的时间同步。其主要工作是实现系统计时,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天)向各节点分发时间信息。时间服务器的软件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定期向全网广播时间消息,实现全网内节点的时间同步;二是接受节点的时间同步请求,如节点重新启动、重新安装等,则需要向TimeServer发出时间同步请求。
2.1时间服务器的时间服务流程
(1)时间广播时间广播的间隔由系统参数而定,该参数可以通过软件编程或通过系统级鉴别的方式修改。广播报文的格式如下。时间广播报文格式报文序号的目的是使节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接收到的时间进行验证,防止时间服务器被假冒。(2)接受节点时间同步请求时间服务器的另一个功能是接受节点的时间同步请求。在安装一个新节点、或节点复位重启等情况发生时,节点须向时间服务器发出节点时间同步请求,该请求的报文格式如下。时间服务器接收到该请求并通过鉴别后,将响应一时间报文给指定节点,使该节点的时钟可以与系统时钟同步。响应报文的格式如下。时间同步请求响应格式节点接收到该响应报文并经过报文鉴别后,从报文中取出时间信息,计时开始,这样就保证了系统中失步节点与系统时钟的同步。
2.2节点间通信认证流程
(1)发送方发送数据发送方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发送数据,数据格式如下。(2)接收方接收数据接收方根据收到的数据计算出一个摘要值,与收到的摘要值进行比较。接收方根据己方的时间与发送方的时间进行对比,找出数据包的源地址,然后用它自己的算法功能来消化数据,并对摘要值进行比较。为防止重放攻击,接收节点应设置一时间窗口。若接收到的时间与本节点时间的差超过时间窗口,则丢弃该报文。时间窗口是由节点的时钟误差、时间服务器的时间广播间隔、报文传输时延等因素决定的。该窗口应是可设置的。例如,时间窗口的缺省值可设为10秒。
3、LonWorks安全鉴别系统实现
3.1系统组成
LonWorks安全鉴别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时间服务器硬件和软件、控制DDC安全鉴别模块(或固件)、共享密钥分发及系统级鉴别软件。(1)时间服务器主要包括时钟发生器、单片机及其接口、LonWorks智能收发器及PC接口。时间服务器主要实现时间广播、接受时间同步请求、实现鉴别算法。(2)控制器安全鉴别模块主要包括神经元芯片与通信收发器(或智能收发器)、存储器(存放控制程序及鉴别算法)、与DDC的通信接口。该模块主要实现现场可编译的鉴别算法模块、可现场配置的插件程序。(3)共享密钥发放及系统级鉴别软件这部分实现基于LNS的SystemPlug-in插件程序、向网络各节点分发共享密钥、向各节点发送时间窗口信息、向TimeServer发送时间广播的间隔信息、可以用打包的方式给用户。
3.2LonWorks时间服务器设计
基于NeuronChip/FT3150单个处理器芯片的节点日益不能适应如今对电子设备的功能要求。首先,CPU工作频率不高(通常在10MHz),数据处理能力不够强大。其次,存储容量也显不足。导致在某些场合达不到实时性要求,而且存储空间只有58K,并且其中低16K还要预留给LonWorksSystemImage系统固件使用,真正可以供给用户自主使用的应用空间只有42K。如果用户的应用中需要使用大量数据,则要在这42K空间中再划出一部分分配给RAM使用,这样导致用户能够使用的程序空间就更加小了。再次,FT3150提供的外部接口资源也非常有限:只有11个IO口,且不提供诸如LAN、USB等当今的主流通信接口功能。为了提高LonWorks产品的响应速度,增强实时性,满足复杂、高级应用场合的需要,并附加上诸如LAN、USB等更多通信接口能力,增强灵活性,本文提出一种基于Host主CPU(32位ARM单片机)+NeuronChipFT3150从CPU的架构方式。这种架构模式下,NeuronChip仅实现了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底层协议,而ISO/OSI中其他层,包括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全部由HostCPU完成。HostCPU通过8Bit数据线,辅助以握手信号方式与NeuronChip进行数据传输。HostCPU采用ST意法半导体公司的32位ARMSTM32F103增强型系列芯片。HostCPU通过8位线宽数据线、片选~CS、读写使能R/~W、握手信号HS的并行(Parallel)传输方式与NeuronChip进行通信。为提高HostCPU和NeuronChip之间的通信效率,使用中断请求机制,让HostCPU总是具有写总线令牌;仅当底层NeuronChip有数据要上传的时候,通过UpLinkIRQ中断请求告知HostCPU,HostCPU将写令牌传给NeuronChip,然后进行DataUpLink传输,一旦UpLink完成,则写Token从新返回给HostCPU。由于Parallel的通信方式已经占用了FT3150的所有11个IO口。中断请求信号输出只能另辟巧径,通过软件上访问映射到内存空间的某一地址,硬件上对该地址输出进行解码产生。如下图所示。当A15、A14同为1,而A13为0的时候M74HC74的CLK脚才出现低电平,低电平过后在CLK的上升沿Q端输出D的状态0,在~Q端产生高电平中断请求IRQ输出给Host,在Host响应该IRQ进入服务程序后,通过CLR_IRQ端输出一个低电平给M74HC74的PR脚让~Q输出低电平清除IRQ中断请求。通过以下函数来实现在HostCPU软件的最底层访问Parallel口。
4、结论
关键词:信用/信用权/信用法律体系/失信惩罚
众所周知,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秩序一定存在着某种道德支撑,法学界乃至经济学界不约而同地认为,信誉或者信用,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问题在于,法学界的使命绝不仅仅在于将法学或法律的作为委诸于一个伦理道德的范畴并且一推了事,民众对法律这个“社会关系调整器”的巨大期待更逼迫着“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的施展。何谓信用?信用权是否为法定权利?征信是否为社会所必需?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如何协调?失信行为应当产生何种法律上之效果(比如惩戒)?诸如此类的困惑在伦理道德等方面固然有其产生的根源性和研究的现实性,但法律制度层面的廓清和构建显然也是当务之急。
一、信用的法律学定义
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信任就是一种“存在性焦虑或忧虑”的心态[1]。当然,立足于实体法的民法来看,这样的定义未免凌空蹈虚。信用最基本含义,无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之所以在人与人之间产生这种关系,是因为他们存在着交易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信用的底蕴即是在心理上对这种风险的忽视和坦然相对。关于信用或信任的基础,社会学家看到的是家庭和血缘关系[2];文化和人类学家认为是长期的文化积淀即历史遗产;而经济学家则提出了重复博弈导致信任的基本假说[3]。那么,法学家的观察在哪里呢?
我国民法学界迄今为止对信用的诠释多达数种。[4]仔细辨析,不难发现其中的共识至少存在以下两点:第一,学者皆肯认信用是一种社会评价;其二,进一步来说,信用可被限定为是一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社会评价。至于上述诸家学说的分歧,则在于对构成评价的基本内容认识不一,且界定都较为模糊,以致于阅读者很难从中准确捕捉到信用评价的基础性因素,即作为被评价的客体的具体内容或构成要素。除此之外,信用甚至还被分门别类予以专业化的定义。比如有所谓法律信用的概念,指的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是法律作为制度规范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具体包括法律创制信用、法律运行信用、法律监督信用等”。诸如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司法腐败和法律监督失效等社会现象,均被认定为“当前法律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5]。
考察世界各国信用立法的产生不难发现“,信用”在法律世界中的出现实则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亦步亦趋,是因应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而产生,进而构成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之一环。甚至可以说,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社会信用体系构成了法律上“信用”得以有效探讨的基本语境。就我国当前实践中所谓的“信用”活动而言,基本上体现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关于主体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即反映主体客观上是否具有履约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就企业看主要体现为基础信息或身份信息,是对企业现状的分析,其核心是注册资本和企业财务;从个人看则体现为个人基础信息,集中表现为工资状况和职业选择,这些情况可以概括为信用产生的基础性或前提性要素。另一类是关于主体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即反映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信守合约、如期履行的品质的描述。这种品质评定主要借助该主体过去发生的行为来判断。从企业看包括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从个人看包括商业信用记录,履约记录、社会公共记录和特别记录等。[6]如此归纳,构成信用的两大要素就是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二者系同时构成信用的不可分割的要素,就两者关系而言,客观履约能力仅仅是信用产生的条件而非信用本身,真正的信用,专指主观履约能力。也就是说,信用是建立在主体客观的履约能力基础上的关于主观的履约品质的评价。
当然,信用体系下所强调的信用虽然主要是指主观的履约品质,但客观的履约能力仍应归入信用范畴之中。因为:第一,没有客观的履约能力就根本无信用可言,一个企业或个人,即使主观上的履约品质再好,如果缺乏客观的履约能力,则不免“巧妇亦难为无米之炊”。即使是商业赊欠行为,其设定和发生除了良好的履约品质外,同样要以现在或将来的客观履约能力的获得为基础。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没有主观履约品质的证明也能产生信用。生活中常见的信用卡申请就是典型的例子。可见,客观的履约能力和主观的履约品质构成信用的两大要素。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无非就是关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上述两大要素的评价。客观的履约能力是信用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主观的履约品质是信用发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的核心和关键。
二、信用权的认定与界定
随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命题的被强调,“信用权”及其制度作为信用体系架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逐渐凸现,其概念、性质、内容和保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受到学界的关注和争鸣。在主流的观点看来,信用作为对主体的一种社会评价,关乎主体的生存、发展,日益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确立其为独立人格权类型[7]。这种观点已为两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所采纳[8]。理论之价值在于化解不同问题之间的冲突并寻求一种体系内的和谐,以达成对现实的最大限度的整体解释。以此观之,力主信用权概念的学说,也同样需要回答现实与理论的双重追问:“信用权”之创设是否是对信用体系的妥适的法律理论上的因应?此项创设是否遵循了民法理论的基本体系逻辑?
可能的疑惑,首先来自民事权利属性的追究。按照对民事权利下定义的一般方法,可以尝试将信用权定义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信用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如果是人格权,按照人格权的本质要求,应是一种专属于民事主体的、与其生俱来的、不受他人侵犯的绝对权利。这样的定义带来两个问题:其一,信用权的专属性如何表现。以信用报告为载体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已经作为交易的标的,这已不是理论的假设,而是交易的现实展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然结果。退一步说,如果个人、企业享有专属性的信用权,那么,在征信业的运行中,征信机构对信用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就必须以民事主体的授权为前提,这不但大大增加了信用产品的机会成本,而且可能使其失去效力支撑,使作为征信业支撑的信用中介机构失去存活的根本。所以,专属性的确认有违征信业运行的一般规律,与一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宗旨不相适应。其次,作为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信用权所具有的对信用利益的保有、控制和不受侵犯的需求,与信用的生成逻辑、信用本身也必须表现为可公开的信息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遵循一般的认知逻辑,信用的形成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合。所谓事实判断即是对于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判断,该偿债能力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品德、能力和资本三方面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具体来看,品德从其历史记录中判断,而历史记录是已经发生并且不可更改的;能力则主要从其年龄、商业经验、教育程度等判断,这些内容同样具有客观性;资本不言而喻更是具有客观性,资本信用就是资本带来信赖。正是基于事实判断的客观性,民事主体对于错误信息才具有异议权和要求修改的权利。价值判断则是第三方或社会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评价与信赖,这种判断则主要为主观判断,第三方或者社会在民事主体以偿债能力为主旨的一系列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评价,决定对其信赖程度,从而决定对其是否授信、授信的额度多大,如前所述,此项判断才恰恰是信用的价值所在。无论从传统伦理文化而言,还是从当今市场经济而论,人性之美,莫过于诚实守信,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无人与之交往;一个企业失去信用,便无法在市场中生存;一个国家失去信用,则会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诚”为一切善法之源,人性之贵;“信”乃人生立世之本;“用”则是履行诚信的结果。因此,在事实和价值二分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民事主体信用状况的评价,构成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事关民事主体在交易中的资格、地位和利益空间,“信而有征”的结果为有信用,授信方可以决定是否授信;违诺不践的终局是失去信用。失却信用或信用状况低下,就可能丧失市场主体资格或者减少进入市场的机会。只有在信用信息充足且真实的前提下,这样的结果才可能出现。另外,信用既然是一种社会评价,它就应当具有公示性,能为其他人所知晓。不能获取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虚假的信息不是真正的信用,所以,信用的公示性要求信用自身也必须表现为信息。所有这些都与绝对权的权利本质不相容。因为,人格权的权利特征决定了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不能随便支配和利用其信用利益,这与市场条件下信用必须可以成为交易的重要资源、信用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征信机构的正当权利之间存在不能协调的障碍。
与已有的人格权客体的明确界分,是信用权获得法学上定义的另一个前提。信用是一种社会评价,既如此,其与名誉、商誉就有天然的同质性,在法学的视域内,信用的形成主要源于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债务人的资金实力、兑付能力、商业信誉等特殊经济能力是产生信用的客观基础,但仅有履约的能力而无履约的意愿,不能说明债务人有信用。在信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达成时买受人虽然表面上支付的是信用,金融机构售出的也是信用,但信用本身却无论如何不是交易的标的,充其量,信用不过是交易标的物的担保而已。所以,正如自然人的肖像权许可他人使用、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带来财产性收益一样,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自身信用的表彰作用,为自己带来财产性收益,但无法改变信用的人格利益属性。
当然,对民事主体信用的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不是当事人的自我经济评价,这种评价可能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会评价。换言之,信用包含有褒义的信誉(良好信用),也包括一般意义的信用。良好信用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该种财产利益并非为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含于其信用利益之中,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损害信用利益,也会造成严重的财产利益损失。但是,考量在信用被故意侵犯的情形,一般而言,实施信用侵权行为的目的一般是妨害对方当事人的信用,造成其生计或前途等方面的不利益,并非是破坏对方竞争实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对上述观察不能提出有力的辩驳,那么关于信用权的主张就很难解释为何对民事主体信用的侵害和保护,并不超越既有人格权对名誉、商誉的保护空间。
事实上,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是,信用作为经济品质方面的评价,虽然是一种主观的社会评价,但其评价依据主要是过去交易行为的客观记录,其评价基础具有客观性和“量化”的特征,不直接或很少能关涉被评价人人格的评价。因此信用评价对于被评价人而言主要的是财产利益部分。现代信用社会所关注的,乃是信用给被评价人带来的财产来利益部分,客观的履约能力和主观的履约品质方面的评价都能给被评价人带来财产利益,如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节省谈判时间等。
最后,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逻辑,信用权应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有相对明确的侵权责任构成。但是,对信用权的侵权救济是否客观且独立地存在,亦不无可探询之处。就国外情形看,在一些大陆法系欧洲国家,民法典规定了专门条款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30条II、《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希腊民法典》第920条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条,西班牙《个人名誉保护法》已经扩展到对信用即“商业上的名誉”的保护等),没有专门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一般条款加以保护(如意大利,法院往往在一般条款之下塑造和论证信用权)。在比利时和法国,对个人或企业信用的危害,不过是一般条款所调整的内容,并没有被特别强调。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在大多数国家,信用基本上不同于名誉,法律保护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其目的是保护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人格尊严和情感利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对信用的保护与一般的隐私侵权、侵犯商业秘密、侵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等等往往要么统一,要么存在交叉,文献的检索不能证明在上述国家或地区已经形成了对所谓信用权的明确和完整保护。或者,至多只是对于信用被侵犯的救济按照名誉侵权、侵犯商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标准加以确定而已。
如果立足于民事责任构成意义上的信用权侵害,那么至少需要解决以下疑问:其一,侵权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是否应当考虑?轻微过失是否追究责任?如果考虑信用的特征、考虑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序运行,信用权侵权的主观过错认定就应当不同国情不同考虑,同样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考虑,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即使一定国家一定发展阶段有相对确定的标准,也会因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大小而各异其趣。其二,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当然,如果信用侵权系征信过程中相关机构错误地记载或传播当事人的信用信息,甚至是故意制造或散布当事人的虚假信用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相关机构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各国立法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16、617条、《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奥地利资料保护法》第28条、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7、28条,等等。就各国立法例看,相关机构提供、记载、传播了当事人的错误信用信息,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并不必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贯彻“合理程序原则”解决。例如在美国,法院判断个人信用报告是否符合准确性的要求,主要看个人信用报告机构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程序以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信用报告机构已经尽到了这样的注意义务,则即便存在信用报告不准确的情况,也不会被追究责任。[9]《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规定“,非公务机关依本法或其他资料保护法,因错误或未经同意处理当事人个人资料,当事人得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法第9条又规定,“处理或受托处理个人资料之公务及非公务机关,应采取必要之技术及组织措施,以符合本法规定,以及本法附则所列要求。但要求为必要措施之耗费,应仅限于其保护目的所要求之程度,有合理之相当性。”依此条款,相关机构对于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所负担的责任不是无限制的,其只要尽到了“必要之技术及组织措施”,即使仍造成当事人损失,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合理程序原则”又是一个抽象和模糊兼具的认定规则。所以,信用体系运行规律和信用自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即使在以信用权被侵犯而判决的案例中,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并不能如一般的人格权侵权、财产权侵权一样加以认定,或者说,判决在更多的情形下挂的是“信用权”之名,行的是名誉、商誉保护之实。其实,梳理国内外就信用利益保护的态度和做法可以发现,这样的路径选择足可敷用:如果信用的评价存在问题,即低信用高评价或者高信用低评价,民法既有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名誉权、商誉权的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提供保护;如果信用征信中相关机构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信息,属隐私权保护的作用空间,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属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空间。
应当说,在民法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体系框架内,将信用权确定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以表明信用及信用权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与民法的价值追求以及主体权利发展的逻辑并无违拗之处。但是,正如法律思维本身所要求的,事实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妥当性替代真假性,多元性胜过一元性,所以,在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信用权的确立是必须和唯一的进路,如果我们衡量信用信息的准确内涵,尊重民事权利的生成逻辑,从“评价”作为法律客体所具有的独特的外在性出发,将原本是名誉组成部分的信用评价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关联部分交还给名誉权来调整,那么,可能剩下的与被评价人财产利益的关联,才是信用权的本质所在。三、信用的民法上的保护和救济
信用是社会的基础,作为客观规律,其存在甚至超越人为的设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0]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不过是各种能够促进和保障信用的方式中的一种,而且可能未必是最经济但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信用的产生来源于交易的需求,而交易又随社会变化而变化,因而社会的变化带来了信用的变迁。就我国社会而言,经历了一个由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信用关系也因此经历了学者所谓的由身份信用到契约信用的发展历程。身份信用的约束力量来源于道德准则,而契约信用乃为商业交易而设,其约束力量则必须来源于法律的强制。促进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多方面的,甚至可能在看起来毫不相干的地方,比如《物权法》[11]。
应当指出的是,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鼓励诚实信用,惩戒虚假诈欺。虽然法律上不可避免的漏洞会给奸蠡玩法以可乘之机,使得法律对道德和信用问题的产生具有表面上的“联系”;但是如果一定要将信用问题归结为法律问题,以为社会诚信创建主要依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建设,多少还是有点“忽悠”。信用体系本质上是一种事前的防范和作用机制,信用的塑造目的在于通过对主体行为的合理预期,实现信用交易的正常进行[12]。而法律,可能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作用。所谓信用或信任的危机,无非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交往过程中由于缺失有效性承诺而导致的缺乏基本信赖之不确定乃至不安全关系状况;对症下药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功用,应当也主要在于此项信赖的维护和救济。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人类早在几千年前就注意到了心理现象,在许多闻名于世的古代学者的著述中都谈论到它。心理学可以说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科学。同时心理学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又是一门应用科学。它研究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其目的在于采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性并发扬人性中的优良品质,以期为人类社会创造福祉。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心理学理念,虽未能随时代的变迁演化为科学的心理学,但是蒋干盗书、空城计等古典案例为应用现代心理学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心理学谋略。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更是需要学习和应用心理学。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对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的行政管理过程,本质上就是对人的管理过程,是一个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过程。从这个层面上讲,沟通需要一定的技巧,这种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心理战术的运用,是与当事人的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从另外一个层面讲,社会对水行政执法者的期望值提高,要求行政执法者不仅能够全方位、多层次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还需要熟悉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技术标准,甚至了解法律的盲点、空白,在执法中注意的事项。作为执法者,都有着追求事业成功、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希望案件成功结案,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能心服口服,因此执法者的工作不仅仅是合格和胜任,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起到有效的社会作用,通过高质量的案件实现执法者自身的社会价值,树立全社会对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水行政执法人员即背负着水事管理的责任,又背负着自身执法责任的压力,同时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也有着对自身价值实现的心理需求。将心理学适当地运用在水行政执法工作,对缓解执法人员自身压力、提高执法办案质量都有一定的改善和促进作用。而心理学越来越宽广的应用领域,也为更好地开展水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多的可鉴之处。
2执法人员自身要有过硬的心理调控能力
通过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及时、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违法心理。作为个体,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心理特征,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结构划分为:本我、自我、超我。强调人在不同的环境中的人格多样化特征。违法当事人的行为也往往因不同事件、不同场合下的多种因素产生多样化的违法心理。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受其性别、文化氛围、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接触环境、气候、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心理学家从不同的划分角度阐述了违法心理的不同驱动力、成因、机理、不同的结果,揭示了违法动机支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违法动机的外在表现,其心理过程分析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南。执法对象的违法心理动机类型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比较简单,概括包含:膨胀欲望刺激需求型、社会道德责任感缺失型、虚荣心理满足型、嫉妒或报复社会型等。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询问前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既有可能存在畏惧、侥幸、抵触、戒备、观望、对立等对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现摇摆反复的交替心理。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努力通过观察执法人员的言语、态度来揣度询问的真实目的与证据掌握程度,及时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以达到“两益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目的。谈话询问阶段结束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动的焦点从是否如实全部交待违法事实转变为推卸违法责任、减轻违法处罚,千方百计找关系达到目的。而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则表现出不满、抱怨、悲观、急躁甚至避世的复杂心理活动。不同时期、不同的当事人将演绎心理表现的一切可能行为。
3通过学习行政执法工作的心理学常识,真正做到“知己”
行政执法工作从表象上分析是一个说谎与反说谎、掩盖与反掩盖的博弈与斗智过程。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则是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的心理学水平与应用能力的较量。那么执法办案该如何运用心理学谋略呢?古人云: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上上策。《三国演义》、《孙子兵法》等古籍更是提供了大量心理学谋略的案例教材。就行政执法工作而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根据办案前期的调查工作与违法第一现场中所获得的材料,运用心理学知识,采用特殊的语言技巧和完备的询问能力,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结合当事人的个人历史资料,在询问过程中准确把握各阶段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动态,积极制定“因材施教”的心理学系统组合应对谋略,引导当事人按照预期目标如实、全部交待违法事实(明确违法当事人的五个W与一个H,即时间、地点、人物、为什么、什么事、方式),同时在询问后根据其心理发展,制定策略,使违法案件圆满得以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善于在各种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各种谋略制定有效措施,将心理学知识转化为办案生产力。
4认真分析双方优劣势力量对比,力求知己知彼
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之前,执法人员都应该作双方或多方力量对比分析,这对于我们案件的顺利办理十分有利。一般而言,当事人的优势是了解违法活动的内部详情,具备相当丰富的行业知识,掌握违法行为的行业规则,甚至比执法人员还清晰水法律法规中的盲点。正如美军将领布莱德雷在阿登战役初期遭受挫折后所说“:我们现在打败仗,是因为目前不知道德军在哪个方面会犯错”。既然办案是一个双方综合力量竞争对决的过程,实质上决定我方胜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在规定的时效时间内找出对手的软肋,利用它、打击它,使我方优势最大化。因此应该加强预期准备工作,弥补自身不足,将自身打造为一个具备综合素能的多面手,强化竞争优势。
5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软肋,灵活运用心理战谋略
行政执法的询问谈话是检验一个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水平的“试金石”,也是心理战的试验场,作为办理案件的关键内容,其成败直接关系整个案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刚开始执法人员可以假装不知,通过聊天、让当事人自己陈述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企图,努力做到消除对方恐惧,达到谈话双方的心理互动。然后采取声东击西的谋略,向当事人提出某些似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掩护谈话的主攻方向,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使其对执法人员的主攻问题疏于防备,无法揣度我方的意图。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旁敲侧击,故意给当事人一点破绽,诱敌深入,步步进逼,使当事人不得不交代所有违法事实。
6适时减压,轻松快乐的面对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