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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与2019年3月31日进入公司,在服务实施部做技术服务工作,后因公司的需要进入华夏银行工作组,从事产品的二次开发方面的工作。到现在,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现申请转正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参与多次项目开发,有公司相关业务经验的年青人,自己各方面的适应能力还是不错的。新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最重要的是要重新调节自己,适应新的,熟悉新的工作内容;了解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做好自己的事情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熟悉与适应的过程中,公司的同事和领导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指导,让我很快完成了角色的转变。
在公司的两个月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的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服从公司战略发展的调配。在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东西虚心的向周围的同时请教,不断提高自己,争取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公司,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要领导,但这些能让我更快的成长,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我会考虑的更加全面,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和帮助,感谢他们对于我工作的失误给予的中肯的。
来到这里工作我的收获最大的莫过于对工作的和热情,对自己的敬业,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提出转正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为自己展开美好的未来。我是到华夏银行工作组以后正式开始从事产品的二次开发工作。
由于我在之前又做过OA工作流项目的经验,对工作流的各个环节还是比较熟悉,所以对开展新的工作并不难。但作为产品的工作流开发,我要关注的并不只是实现工作流,而是在产品自身已有的基础上添加功能,一次需要对产品的模块非常了解,这也是作为我刚开展计划工作的首要目标。自那以后对产品的整体功能,架构,以及数据库。我都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这两个月中,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上的开发任务。主要参与了项目的CR流程的开发,项目流程的设计与开发。其中遇到问题,与同事共同商讨,研究解决方案,对于一些功能的实现需要公司支持的,通过公司的研发人员的支持,大部分也都得到了解决,现在项目已经进入到编码及测试阶段。在测试过程中也发现了自己做的不足的地方。我会吸取自身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让自己不断的成长。希望以后可以独当一面。到目前为止,可以很好的完成领导的人物,以后我还要继续努力,将工作完成的更好。完成下达给我的任务。希望自己可以在公司提供的更大的舞台上发挥自己的价值,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银行:
我单位申请对在规行开立的____号信用证做第_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
我单位和同号: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 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二:
编号: 年 字 号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现我司因业务需要,依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 ___ __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附件1: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和编号为 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向贵行申请修改由贵行开立的编号为 的信用证。由于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按照前述协议及其附件/合同、申请书和本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第一条 信用证的修改内容
信用证的修改内容见随附英文。
第二条 增加保证金
我司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向贵行交付本笔业务下增加的保证金:
1、在本申请书被贵行接受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交纳。 2、授权贵行直接从我司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保证金补交金额为(币种) (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费用
我司将按时向贵行支付因本申请书项下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贵行有关规定执行。
我司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1、在本申请书被贵行接受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交纳。 2、授权贵行直接从我司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对于提交此申请书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修改后发生的应由我司承担的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我司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贵行支付。
申请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意见:(备注:适用于因修改而加重申请人债务的情形,若不适用则删除)
我司同意上述申请人即 就该信用证向贵行提出的修改,并兹确认在该信用证修改后继续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的约定向贵行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有权签字人/经办人: 年 月 日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三:
to致: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ranch分(支)行
date日期:
credit no.信用证号
amendment no.修改次数____
issuing date开证日期
amount金额(currency and figures,币种及金额小写)
please amend the above-mentioned credit as follows请将上述信用证修改如下:
(please mark “×” in where appropriate 请于适当处在内划“×”)
shipment date extended to装期展至 (month月) (date日) (year年);
expiry date extended to 效期展至 (month月) (date日) (year年);
amount increased by金额增加 to至 ;
amount decreased by金额减少 to至 ;
other instructions其他指示:
all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所有其他条款不变。
banking charges related to this amendment are for account of 本次修改的银行费用的承担者为
beneficiary受益人 applicant申请人
contact person联系人
研究生毕业后,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了5年。今年,所里来了一个新合伙人,我们发生了几次冲突,心情郁闷的我又拾起了出国留学的心思。
几经努力,我终于收到了德国一所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女友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她对我足够体贴,全力支持的同时还向我建议找中信银行作为出国的金融专业“保姆”,它的“一站式”服务可能会让我省不少心。
办理签证之后,我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需要向这所学校支付部分学费。我想到了女友推荐的银行,立马向它咨询有关个人出国留学保函的事宜,我需要一份特殊的担保书――在银行存入一定金融的人民币或外币,在以人民币或外币存单全额质押的前提下,提交开立担保的申请书,由银行对外正式开立。有了它,我的个人信用转化成了银行信用,提高了留学申请过程中的信用水平,不必再担心因为遇到经济担保难以落实而使出国手续无法顺利办理的情况。
得到肯定答复后,我向就近的中信银行网点提供了学校的正式书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用于质押的外币存单和已办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填写了《开证申请书》和《开证担保书》;交纳了100美金的开证费,手续并不复杂,很快就办妥了。
工作人员告诉我,7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申请网点领取保函副本。因为我是获得签证后申请开立的保函,保函自开立起就生效。
在办保函手续的过程中,我还有了一个意外的发现――这家银行还有一项为赴德人员传递签证申请材料的业务。在我留学期间,如果女友申请一个半年内停留不超过90天的商务或探亲访友签证的话,可以就近选择这家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网点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无须亲自到德国大使馆办理。
不过,享受这项服务有一定资格要求,其中一项是“在过去五年至少两次获得下述国家的签证并持这些签证旅行过:比利时、法国、美国、加拿大……”,女友只去过新加坡和日本,我仔细一对照,发现也包括这两个国家,那就没问题了。
届时女友只需带齐相关证照和文件,预交400元人民币的签证申请费、200元的手续费就可以了。当然,这种方法并不能保证她就一定可以得到签证,如果她的签证未获批准,要求她补充材料或去使馆面谈,银行也不再收费了。不过,她的运气一向不坏,应该一次通过。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是指企业在开业前为取得法人资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登记注册所使用的专用文书。它是国家对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生产经营事项予以法律上的认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名称专用权,才能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申请银行账户,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第二 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第三 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第五 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付债表。
第八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由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资格证制度行业的,需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与写法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由封面和比文两部分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二)正文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1)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如“西安黄河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区名,“黄河”是字号,“机器制造”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有一‘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如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小华”等宇样的名称。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县)、区(镇,乡)、路(村)、号。
(3)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用场所的,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5)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应根据产权关系、分配形式、资金来源等进行。大体町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以及联营、合作经营等。
(6)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7)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8)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町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9)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兼营项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10)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11)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12)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13)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4)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15)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本项可免填。
2.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②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并加盖公章,以示郑重和负责。
填写申请登记注册书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_______号文件,_____(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__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_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_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__个月开始偿还,共分___次还清,每次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年__月归还____万元;
____年__月归还____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 还款担保
借方请____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___%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___%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_%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__%的利息。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如何在T/T结算下节约成本
T/T这种结算方式不涉及融资,是外贸企业最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T/T结算下节约成本,外贸企业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向银行要求结汇汇率的返点。自从2005年9月1日汇率放开以后,人民币一路走高,外贸出口行业过得心惊胆战。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一级参与者,每天卖出的外汇数量和规模不是外贸企业可以企及的,因此与对外的外汇挂牌价相比,银行一般能拿到1.8‰的汇率优惠。如果企业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是有资格向银行提出返点要求的,银行一般可接受上限为0.005。
选择有实力的国外结算银行。外贸企业拿到的结汇额是经过国外银行扣费后的。如果一笔费用从国外汇过来,经过的国外银行多了,自然会被重重扣费,到手的外汇也会“严重缩水”。如果选择的国外结算银行具有过硬的结算网络和完善的行体系,这笔外汇就可以少走“弯路”少“瘦身”。每个国外结算银行实力不同,因此同笔T/T在不同结算银行里有不同扣费,企业选择实力强的国外结算银行自然就可以大省一笔。
改变美元一定要结汇的观念。企业如果选择收汇后暂时不结汇,这笔外汇就稳稳当当放在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外币账户上。这时公司可以找一家做进口的企业、需对外支付船费的货运公司或是支付外币收费的保险公司,总而言之是需要外币的企业,与其商量一下,用手头美元换他们手上人民币。这类公司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也需要承担相当购汇费用,是比较乐意以“币”易“汇”的。此方式虽需支付银行‰原币无汇兑手续费用(有些银行免收),但却可为企业避免不少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一年下来也能节省不少。
如何在L/C结算下节约成本
L/C目前是中国外贸业务中第二种常用结算方式。信用证财务费用比较高昂,主要费用产生与行有莫大关系。行关系就是两家不同国籍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如何在L/C结算下节约成本需关注与行有关的五个费用:通知费、修改费、不符点费、手续费、电报费和快递费。
让客户选择与中方合作银行有关系的开证行。在做L/C业务时外贸企业需要支付信用证的通知费。如果客户选择的开证行与中国企业指定的通知行没有建立行的关系,中间就需要国内第三方与客户开证行有行关系的银行转通知,这一笔转通知费不少。打个比喻,客户选择美洲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企业选择建行为通知行,而两家银行并没有建立行关系,而与美洲银行有行关系的工行就从中扮演了先通知建行的转通知角色,收取高昂的手续费用。为了避免无缘无故多出一笔转通知的费用,企业可以要求长期合作的银行提供有行关系的开证行目录,尽量让客户开证时选择与中方合作银行有行关系的开证行,让“通知”一步到位,节省费用。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对在本行议付的信用证免收通知费。
开证前让合作银行核实客户的信用证申请书。如果开出的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修改,如企业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而负责融资的银行不认可里面条款要求修改信用证,外贸企业就需要支付一定的修改费。开证前自己或者请合作银行仔细检查客户申请书上的条款,及时修改不妥地方,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节省信用证修改费。
按照UCP500规定制作单据并修改议付银行检查出的不符点。UCP500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的简称,银行开立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遵循的国际惯例。企业严格按照UCP500制作单证,就能减少不符点。在国内议付银行间查出不符点时,应尽量修改,严格控制国外开证行因单据原因拒付及扣不符点费用的风险。不符点费一般在50美元左右,制作单据认真一些,修改勤劳一些,节省的就不止一些。
尽量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手续费的优惠。目前国内L/C手续费为1.25‰,比D/P托收(客户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该客户,商业信用一种。)的高一些。如果企业出口量大,并且与合作银行建立了良好关系,可尽量向银行申请手续费优惠。
[关键词]国际保理; 融资;收汇风险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在出口业务中,以赊销形式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它是出口企业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收汇安全、银行融资等问题都会困扰着出口企业。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防范坏账,及时取得资金的融通,成为许多出口企业在贸易中遇到的难题。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控制风险。
一、 案例描述
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我国保理业务量大幅增长,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由银行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占据中国保理市场的很大份额,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正在快速进入保理业务市场。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保理商约30家,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均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占领市场。保理业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下列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出口企业运用保理业务控制收汇风险和取得资金融通:
M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生产家用炊具。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考虑拓展海外市场。当时,M公司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不高,美欧等地的进口商均拒绝开具信用证,要求赊销(O/A)90天。M公司既要对进口商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又担心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同时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公司向银行寻求解决方案。银行向M公司推荐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利用与国外保理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成功为M公司在国外的进口商核准了保理额度,为公司开办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在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帮助下,M公司成功开拓了海外市场,销售额和利润率节节上升,不久成功上市。
以上案例说明国际保理业务在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的防范起到较大作用。但一些企业对这一业务了解甚少,有时进口商主动提出做保理,但由于出口商不了解保理业务,不敢按受而失去商机。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与特点
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业务,简称保理,也称为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O/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资信调查、资金融通、销售分类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提前收回账款,出口商不但可以获得融资支持,还能避免相应的出口信用风险,消除后顾之忧。国际保理具有以下功能:
1.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国外进口商由于不能或不愿意开出信用证,提出了苛刻的付款条件,比如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来说,选择赊销、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比较有利。但是赊销和承兑支付方式主要依靠商业信用,出口商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出于谨慎很少接受这些支付方式。但如果把D/A、O/A等结算方式与出口保理业务结合,一旦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可以由保理商负责追偿和索赔,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支付。有了出口保理业务,出口商可以大胆放心地采用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可以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2.信用风险控制
保理商通过遍布国内外的保理业务网络,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再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保理商会承担批准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责任。防止了坏账的发生,使出口商收汇有了保障。
3.融通资金
国际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装运单和发票等单据,就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贸易融资,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结算。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采用融资保理方式,所以国际保理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出口商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同时出口双保理业务下由出口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及核销的实惠,规避汇率风险。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减少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和扩展融资渠道。
4. 节省成本和费用
保理费用表面上比信用证费用高,但由于其对收款更有保障,就可以避免进口商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和进口方破产造成的坏账。同时,由于采用了保理业务,买方不使用银行信用额度,不需提供保证金和支付其他结算费用,从而节省了成本,因此出口商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货价。另外,买方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了出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了管理成本。
5.简化手续
为了防止结算风险,目前一般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但信用证结算会涉及到开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手续,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随时可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办理发货,不必为开证、收证而浪费时间。
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例出口保理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A公司欲向美国某进口商出口家用小五金,美国进口商不打算开立信用证,而选择了赊销(O/A)方式,但大量应收账款造成资金占压,出口商A公司面临流动性瓶颈。同时,A公司希望尽快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于是,A公司考虑通过出口保理业务来获得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等项服务选择了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1. 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出口商A公司首先找到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保理的类型,如是否有追索权及是否需要融资等;并且包括出口商的资料和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
2.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选择美国一家进口保理商,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家用小五金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
3.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一旦进口保理商为买方初评或正式核准信用担保额度(含报价),出口保理商立即通知A公司。A公司可以根据核定额度情况,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出口商如果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便可与其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一次签署、长期有效)。
4.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出口商A公司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可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30天。
5.出口商发货、转让发票、申请融资
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同时将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交招商银行。同时,A公司还向招商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声明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8万美元)的融资。如出口商A公司不需要招行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可免填《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6. 保理商催收、买方付款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在收到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后,将发票及单据(如有单据)的详细内容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收汇、还款和结清余款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A公司。
四、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1.在做国际保理业务之前,有关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工作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前做好。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国际保理业务时,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出口商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2.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部分不予担保。所以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切忌自作主张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3.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果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形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
4.费用及利息问题。在采用保理服务时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了解保理的费用水平。如果需要融资,需要事先了解利率。只有这样,出口商方能事先核算成本,合理报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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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百福,徐小薇.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一、纠纷的形成及处理
2005年11月28日,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B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公司)签订了从马来西亚进口30000吨铁矿砂的合同,合同约定铁矿砂铁含量不低于61.5%,二氧化硅含量不高于6.5%.合同签订后WB公司依约申请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为CS公司,第二受益人为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即马来西亚出口商(下称MR公司),第一受益人的通知行为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下称汇丰银行)。2006年2月货物装船后,MR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给作为转证行的上海汇丰银行,由作为第一受益人的香港CS公司换单后将单据寄开证行建设银行要求付款。在议付单据到达开证行尚未付款前,货物先期到达日照港,在卸货过程中WB公司发现货物表面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申请人遂委托当地的中国商检机构检验货物,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铁含量56.75%,二氧化硅含量9.98%,与出口商提供的SGS检验报告大相径庭。WB公司一边向卖方提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信用证。第一受益人CS公司作为中间贸易商也对第二受益人的做法很愤慨,表示让WB公司与其配合共同向MR公司索赔,但在WB公司及CS公司向第二受益人提出降价的要求时,遭到了第二受益人的拒绝。
根据WB公司侧面了解的情况,马来西亚出口商因货在装货港被人盗卖,为满足数量要求,将堆场的泥土一块装上凑数。三方就价格及赔偿问题协商一月之久未果,后马来西亚出口商通过议付行发电开证行建设银行要求立即退回全部单据。经了解,CS公司和MR公司都不是有实力的公司,一旦退单,再追索损失几无可能,所以必须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当然由CS公司出面申请法院保全最好,因为其与马来西亚公司有直接的买卖合同,但CS公司系一香港公司,在大陆申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委托手续等的公证,需要约十天的时间,根本来不及,而且CS公司与MR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不一定会支持,所以只能由WB公司申请法院对单据及其项下货物保全。WB公司与CS公司虽然在买卖合同中也有仲裁条款,但一旦法院提出异议,双方随时可以变更;WB公司与MR公司虽无合同关系,在申请中,为确保法院能支持请求,在申请书中以CS公司与MR公司合谋欺诈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将马来西亚公司与CS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因在建设银行扣押提单时间上已来不及,WB公司选择在上海汇丰银行扣押提单,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扣押议付单据并查封货物的申请及担保,第三日上午法院赶到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将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全部扣押。马来西亚MR公司得到汇丰银行关于议付单据被扣的消息后,马上通过使馆、商会等给法院、申请人及汇丰银行施压,要求退还单据、解封货物,同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WB公司与MR公司双方无合同关系、单据所有权归马来西亚公司、扣押超标的等为由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同时也表示愿意三方坐下来协商处理。
在法院就MR公司的复议申请进行研究答复期间。申请人WB公司一边和MR公司协商,一边督促CS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以备一旦法院下达解封手续,由CS公司申请法院继续保全,并将此意见明确告诉MR公司。三方经过近半个月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MR公司赔偿WB公司11万美元。
二、案件主要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
仲裁协议项下的诉前保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讼,否则法院就应解除或撤销保全裁定。这一规定似乎意味着进行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就使得当事人若希望在申请仲裁前进行财产保全成为不可能。而保全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同样是重要的,在申请仲裁前如无法进行财产保全,就有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机会,最终造成仲裁裁决执行的困难。而我国《海事诉讼法》中则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诉前保全与仲裁程序很好地衔接起来,申请人申请了诉前保全后可以进入仲裁程序,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来讲,15日内提起的“诉讼”应包括“仲裁”,《海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最好的诠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选择仲裁后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法官一般也会支持。我国正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酝酿着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海事请求保全的这些合理规定一定会被民事诉讼法典所采纳,使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更趋明确、完善。
(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尤其是已议付单据能否扣押
笔者认为,在信用证项下单据没有议付的情况下,因货物所有权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属于受益人,一般也是买卖合同的出口方的动产,毫无疑问对单据是可以扣押的,但如果国外议付行已议付,则需进一步探讨。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称UCP500)第10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的对价。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UCP500》中虽然对“议付”一词作了定义,但对议付行在议付后享有什么权利在《UCP500》中规定的很模糊,实际上“议付”究竟是买入抑或是“抵押”性质的融资,已议付的单据所有权属于议付行还是受益人,在国际银行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这被归属于国内法律管辖的问题。各国法律界对此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一种观点认为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因为支付了对价,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时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仍属于受益人的动产,议付行只是抵押权人,不拥有对单据和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议付行也不须等取得退回的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笔者认为,解决了所有权问题,能否扣押就简单了,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或禁止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对议付单据的所有权认定问题,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主要看受益人提交的押汇申请书以及议付行与受益人签署的押汇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按双方的意思,议付行议付单据就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则法院就不能扣押单据,如果仅取得单据的抵押权,则可以扣押,当然银行仍可以抵押权人的身份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信用证修改须取得有关当事人同意
一般认为,信用证是卖方(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一项合同。自然,信用证要修改,必须取得开证行与卖方的同意。对此ucp600第10条a款有明确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我们应注意的是,既然需取得开证行同意,信用证才得修改,自然,是否同意修改应当是开证行所享有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开证行可以表示“拒绝”。正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icc official opinion r 523所说:开证行……并无义务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于修改信用证时对开证申请人设定何种条件条款,纯属开证行之权利。从而,如果买方未能满足开证行之条件,如增加押金等,开证行自是可以拒绝对信用证做出修改。
此外,信用证修改是否需取得买方同意呢?我们知道,开证行之所以对卖方开出信用证,系基于买方之授权委托。买方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支付货款之义务,通过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的方式,委托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中的具体规定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从而,未经买方的同意,开证行是不会擅自同意卖方对信用证修改的申请的。因此,在实务中,卖方一般都是直接联系买方要求改证,然后由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当然,理论上而言,信用证修改需取得买方同意和需取得卖方与开证行双方的同意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信用证修改取得卖方与开证行同意是信用证修改生效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买方并非信用证合同下之当事人,故此,信用证修改是否取得其同意,对信用证修改本身并无影响,如果卖方与开证行之间能够达成一致修改协议,该信用证修改自然拘束开证行与卖方。(chase manhattan bank v. equibank, 550 f.2d 882, 1977)当然,此时等于是开证行违反买方开证授权委托,应当是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买方有权拒绝偿付开证行。正是因为如此,实践中开证行绝不会未经买方同意便擅自同意卖方修改信用证请求的。
那么,如果原信用证有经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修改是否还需保兑行同意呢?对此,如果从ucp600第10条a款字面来理解的话,似乎是肯定的。因为该款规定: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但是,笔者以为,仅仅从上述a款得出信用证修改需取得保兑行同意,否则不生效是片面的。因为,ucp600同条b款规定:“……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由此可知,保兑行是否对修改后的信用证予以保兑,纯属其权利,其可以保兑,也可以选择不保兑,但是其不保兑时,对信用证修改效力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信用证修改也并不会因为未取得保兑行同意而就不产生效力。(icc official opinion r 258)换言之,保兑行是否同意信用证修改,并非信用证修改生效的前提性条件。从而,结合b款规定来看,前述a款规定并不妥当,笔者建议将该款中“保兑行(如有)”予以删除:“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与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顺便应提及的是,保兑行如果选择不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内容,则“必须(must)”“不迟延地”将不保兑的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卖方。尤其强调的是,其必须明确告知卖方其不对修改予以保兑的意思。此义务可以说是保兑行基于诚信原则所承担的不真正义务,如有违反,自是丧失声称其未对信用证修改予以保兑的权利。ucp600之所以强加保兑行明确告知卖方不将保兑扩展至修改内容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卖方利益,以便卖方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理性选择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卖方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其与买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的义务时,如果最终保
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不予保兑的,即使信用证修改系由卖方主动提出(当然前提是因买方所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或存有软条款),卖方也可基于保兑行不保兑信用证修改为由拒绝接受该信用证修改,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卖方选择接受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修改,但又不愿放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时,卖方似应明确告知买方其保留追究买方违约责任之权利。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卖方对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构成了弃权,或者构成了对原买卖合同要求开立保兑信用证义务的修改,买方由此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同意信用证修改的方式
对于开证行所发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性质上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一旦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卖方,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ucp600第10条b款)。对此,如卖方欲表示“接受”该修改,应当以适当方式做出“承诺”。至于承诺的方式,则规定在ucp600第10条c款:……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由此可知,卖方同意信用证修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接受通知”。一旦卖方的接受通知到达“通知修改”的“通知行”,该信用证修改即确定地拘束开证行与卖方。当然,卖方表示接受通知的意思表示,仅需向通知修改的银行发出,而无需向开证行发出。只要通知修改的银行收到卖方的接受通知,便立即对开证行产生拘束力。并不需要开证行对此了解或知悉或者收到接受通知。此精神可从ucp600第10条c款第一句可推知: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当然,一旦通知修改的银行收到卖方的接受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即应(should)告知开证行。与此同时,原则上来说,不论卖方是否同意信用证修改内容,其都“应(should)”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以便买方及开证行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但是,从ucp600的措辞来看,其所用词是“should”,而并非“必须(must)”或“应当(shall)”,也就意味着,即使卖方未发出接受或拒绝通知,其也不用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是否同意信用证修改,是卖方之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就不得以卖方未能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承担不利后果。从要约承诺制度来看,结论也是如此,开证行(即要约人)不得仅凭单方之“要约”便为卖方(即受要约人)单方面创设必须表示是否承诺的义务。对此精神的最好注解便是ucp600第10条f款的规定: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
卖方对信用证修改表示同意的第二种方式便是,向开证行或指定行提交与信用证修改相符的单据。换言之,即ucp600明确允许卖方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而且,自卖方将与信用证修改相符的单据提交有关银行之时起,该承诺便生效,信用证修改即确定地拘束开证行与卖方。也就是说,卖方对信用证修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酌情决定是否立即表示接受:如果修改更为有利,且不存在单据困难,可考虑立即表示“接受”修改;如果修改效果当时并不明朗,卖方可在备货过程中从容考虑,并最终在交单时体现其是否接受修改的意思。
三、接受信用证部分修改等同拒绝
就部分同意信用证修改问题,规定在ucp600第10条e款: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之所以规定部分接受等同拒绝,其背后逻辑在于,开证行所发出的信用证修改,是一个完整的要约(a single offer),自然卖方应当对该单个要约表示同意或者拒绝,而不应当表示部分“接受”、部分“拒绝”。一旦卖方表示“部分接受”,则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即该视为拒绝不可逆转,不能因各方当事人事后同意卖方的部分接受而使得“被视为拒绝接受”的信用证修改再次变为有效。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信用证的文义性,如果允许信用证修改对开证行和卖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极易导致双方对信用证各条款效力理解的争议。而如买方与开证行的确愿意考虑卖方的“部分接受”,他们完全可以重新发出一份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以
便卖方接受,这也并不会给各方当事人造成任何重大不便。
基于上述逻辑,如果卖方系通过提交单据的方式来对信用证修改表示接受或拒绝,我们应注意的是,当卖方提交的单据仅仅是部分符合信用证修改时,该法律效果便是卖方对信用证修改表示了“拒绝”。自然,开证行在审单时,便应当按照原信用证审核,并判断是否有不符点并表述拒付。如果开证行错误的以信用证修改条款来审单并拒付的,自是丧失了声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对此cnk交易株式会社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证纠纷案便是典型例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一中经初字第1336号)。
四、原信用证效力
那么,在信用证修改确定地拘束开证行和受益人之前,原信用证效力如何?ucp600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其原因在于,在信用证修改正式对卖方生效之前,开证行和卖方之间原信用证合同尚未被修改,自然仍会继续拘束信用证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