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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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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第1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平性;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利益

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定义,戴维·伊斯顿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核心和灵魂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切入点。“政策主体同政策客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关系,政策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即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本文将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一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即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客体(即公众)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一、利益表达阶段

(一)政策主体

首先,政策制定主体是执行权力的拥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选择判断,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据社会国家的现行状况来确定公共利益的选择。因此,在利益表达阶段,政策主体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运行环境来保障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可行的环境包括相关的制度和沟通平台及监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参与制度化。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把政策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认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其二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把公民的政策参与行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轨道。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从政策的制定上来说,就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各自的渠道来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参与制度化的结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参与秩序。公民的政策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因此,创建科学合理的政策参与制度规范是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的前提。这就必须把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公民的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形成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2.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的发展,建立了联络政府、民众及其他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推进了公众政策参与的社会化。能够推动政策参与制度和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在价值认知,成为公民政策参与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政策参与由一种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体

政策客体即公众。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公众的政策,既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决不是特殊阶层或少数拥有权力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众需要有效地参与利益表达。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策主体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基层意见调研等比较有效的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注意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达主体还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来表达本利益集团对于某些政策的主张,或者透过这些传媒向社会公众灌输有倾向的观点,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网络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策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在网络平台上能够事先公示,以增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公众能够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时弥补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从而提高政策宣传和传达的效果。

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为公共政策出台的公平性奠定基础。

二、利益综合阶段

通过利益表达阶段对公众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体在利益综合阶段开始进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博弈分析的。

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的首先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政策主往往会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过利益的表达,有学者提出,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进而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其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这些学者既作为专家又作为政策客体,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政策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核心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必须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据公平价值标准和准则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就在公平。要弥补这些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径在于政策主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经将注重公平、强调公平作为优先考虑。

三、利益决定阶段

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决策,是根据国家现状采取的政策选择。目前从国际上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8,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因此,十七大报告重点提出了“公平”的原则。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胡仙芝.政策科学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10).

[3]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第2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

审批规定不明确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第3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股份公司分红是向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发放公司的盈余,可以采用派现(现金股利)、送股(股票股利)、送实物等多种形式,也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达到同样的目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司法》禁止股票回购(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兼并的除外)这种变相分红的方式,目前上市公司分红主要采用的是派现和送股这两种形式。这两种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不同的:派现使公司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而股东手上的现金增加;送股则对公司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不会产生影响,它只是改变了所有者权益的结构。送股使流通在外的股份数增加,每股账面价值和每股收益同比例下降,同时公司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减少,股本增加。

股利分配政策实质上是一个向股东返还现金的方法选择问题。一般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公司倾向于采用送股的方式,而当公司及其所在行业进入成熟期,投资机会减少,增长速度放慢,现金充裕时则倾向于采取派现的方式。因此,随公司发展速度的不同,现金股利发放比例可以或高或低,但是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所占比重应该逐步上升。例如在美国,股利大约占税后利润的50%,相当于公司现金流量(税后利润加上折旧)的20%左右。然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上股息支付率长期低于银行利率,股息率收益率的极度低下使投资者只注重股票的资本利得,希望通过二级市场的低买高卖获取投资收益,而真正出于投资分红目的的投资者很少,从而极大地刺激了市场上的投机行为。

同时存在的另外一种现象是上市公司对配股融资有着强烈的偏好,而且常常将配股与分配方案一同公布,由于配股价一般低于市价,容易造成配股也是分红的假象。事实上,配股是公司向老股东按照其所持股票的比例发行新股,是公司的一种权益性筹资行为,它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和增发新股的区别在于发行的对象不同,前者面向老股东,而后者面向所有投资者。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是一种权利,上市公司达到配股资格的公司也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极力创造条件进行配股。很多公司在配股时根本不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把配股当作一种“圈钱”运动。

要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及时纠正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中国证监会考虑将把现金红利分配作为配股的必要条件,正是希望使现金红利在分配方式中的比重逐步加大,吸引长期投资者进入股票市场,形成以长期投资者为主体的投资者结构,控制过度投机,增强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性。

现金红利与信号揭示

MM理论认为在理想市场的条件下,公司的股利政策与企业市场价值无关,也就是说企业的股利政策无关紧要。但理想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利政策有信号揭示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公告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信息,而现金红利比语言更有说服力,可以传递公告所未能提供的信息。所以,现金红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的指示器。

我国股票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股权融资成本较低,在上市公司普遍盈利不佳、留存利润较少的情况下,企业竞相争取配股资格。由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上市公司有可能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而粉饰利润。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指标、作假账、编制假报表来蒙骗股东和监管机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广大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也就不可能对配股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出合理的判断,这就造成一些上市公司滥用配股资金的恶果,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现金红利是真正的现金流出,没有一定盈利能力和足够现金的公司是不可能发放的。其他的分红方式不需要企业资金的流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更改会计政策等手段,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虚增企业利润,然后通过账面上的处理,向股东“分红”,所以其他分红方式所能反映的信息不如现金红利的可靠。通过现金股利可以较为真实地向市场传递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信息,也可以保证配股资金的有效利用。下面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现金红利作为公司经营能力和配股资金使用效率的信号。

实证分析与结果

我们对沪市上市公司1998、1999年度以及2000年度中期的分配政策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考察现金红利是否能作为公司经营好坏的信号。为了方便比较,我们选取的是1998至2000年一直在沪市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共计417家。

1、全部公司

首先,根据这些公司在1998年年报中公布的分配政策,将它们分为派现公司(105家)和不派现公司(312家)两大类(某些公司可能同时采用两种或多种分配方式),分别考察这些公司在1998、1999和2000年中期的净资产收益率、两年相比的净利润增长率。

可以明显地发现,1998年采取派现分配政策的公司在当年以及后面几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都要显著高于不派现的公司。从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派现公司当期的盈利能力优于不派现公司,这是显然的,因为只有那些经营业绩好的公司才会有充足的盈利和现金,向股东支付现金红利;而那些业绩滑坡,盈利越来越少甚至亏损的公司自然无力派现;第二,派现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比不派现公司强,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1998年两类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差距只有4.036%,而1999年、2000年中期分别上升到5.180%、6.229%,第三,派现公司盈利增长能力高于不派现公司,这可以从两类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中看出。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派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都要优于不派现公司。

我们进一步将公司分为1998和1999两年连续派现(56家)和连续不派现(244家)两类,考察的指标与前面相同。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即派现倾向越高的公司,其经营业绩越好,而越不倾向于派现的公司,其经营业绩越差。这说明现金红利派发与否确实可以作为考察公司素质的一个指标。

2、配股公司

为了进一步验证现金红利与公司配股行为的关系,我们对1998年下半年和1999年上半年沪市发生配股行为的公司进行了实证检验。考虑到配股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时间分为两段,并用随后一年内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来近似衡量公司配股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分段情况如下:

以除权日为基准,98年下半年沪市配股的公司共有49家,由于郑百文无99年的数据,所以可用样本数48个,99年上半年配股公司共有13家,这样总计样本数为61个。我们将上述61家公司按照其近两年派现情况分为两类:派现公司(29家)与不派现公司(32家),近两年是指配股发生前的两年内,分别考察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率、净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无论是从净资产收益率变动率还是从净利润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来看,派现公司明显优于不派现公司,这与前面的结论是一致的。虽然两类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率均为负值,但这是由宏观经济面所决定的,尽管如此,派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降幅度要远远小于不派现公司。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派现公司配股资金的使用效率高于不派现公司。

第4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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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乎中国国情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补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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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社会政策话语,着力增进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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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扩张与政策范式转移——间断均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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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政策执行研究:哪些联系及如何被迷失了

中国公共政策扩散动力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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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域主义下跨市空间规划与多层级治理研究——以珠三角为例

比较住房政策研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福利体系及其对中国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的启示

重写社会契约: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变迁背景的追溯性分析

城市低保的目标瞄准探析:一个“街头官僚”的视角

街头官僚理论视野下的低保政策实施研究:以广州某街道为例

低保政策对受助者福祉的影响:三个城市低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报告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社会投资国家——社会支出中的新趋势或仅是流行的政治话语

美国政府的“公共养老金危机”及养老金削减策略

中国香港及新加坡推行教育改革的经验与挑战

话语与公共政策——西方政策话语研究的回顾与评析

社会投资福利国家?——论当代社会救助政策逻辑的转变

新自由主义与养老保险私有化——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比较分析

第5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课堂教学;案例创新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7-0046-02

公共政策学是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开设的所有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的四大平台课程之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在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开设,现有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等四个专业,且公共政策课程均已在上述四个专业开设。

因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是我校唯一拥有经济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交叉优势的学院,教学研究覆盖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因此本文拟在此学科交叉背景下,针对《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共政策课程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参考。

19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的政策研究还只是附属于经济科学。以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Woddrow Wilson)提交关于行政研究的论文开始,美国公共行政学科方始建立。因此,公共政策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还属于新兴学科,也是一门正在不断发展中的学科,是指权威的国家机构及公共团体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对社会价值进行合理配置的决定与实施过程。追溯来看,公共政策学起源于政治学、管理科学等学科。1947年,美国学者西蒙提出“管理即决策”。1951年美国政治学家勒纳和拉斯维尔共同主编《政策科学:视野与方法的近期发展》一书,该书第一次对政策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内容、发展方向做了详尽的论述,被人们认作是公共政策学诞生的标志。

中国公共政策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引进西方政策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目前已成为中国公共管理学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部分。由于在我国起步和发展均较晚,还属于一门新兴学科。总的来看,公共政策教学的专业化人才缺口较大,高校教师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在关注社会公共政策现实、提出政策解决方案等方面较为欠缺,从而使这门课一定程度上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在课堂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案例教学和社会现实的结合不够紧密。由于选择合适的案例开展教学,有助于学生实现从“课堂学习”到“政策实践”的认识转变与政策体验过程,因此案例教学也是公共政策学发源地美国的MPA等教育的基本方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发展期,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均衡、城乡发展程度差别较大。在这样一个时期,北京上海等地已经进入发达经济初级阶段,2012年北京经济总量已达17801亿元,2012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3797美元。但就在北京周围,在承德、张家口、保定等首都周边,还存在一个贫困程度较深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存在着近200个贫困村、154万贫困人口,被称为“环首都贫困带”。这样的社会现实导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问题急剧增加,政策问题层出不穷,公共政策分析的案例异常丰富,为公共决策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实践机会。因此,当前存在的大量丰富生动的公共政策案例完全可以用于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案例加以分析,而这对于拓展并创新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政策案例教学的概念界定[1]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得到了迅速传播。案例教学法撇弃了照本宣科的课堂灌输方法,具有开放式、互动性、启发性等特点,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对课堂理论进行实践验证,因此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

所谓教学案例,指的是真实发生过的、和教学知识点密切相关的事件。小劳伦斯·E·列恩认为:“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案例教学,则是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进行后期模拟还原,从中探讨该事件本身所包含的理论问题和解决思路。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将前期真实生活引入后期学习过程之中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同学们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理论模拟和实践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public policy case),即将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公共政策引入课堂教学或学习者思维之中的可操作的应用形态,是对某一公共政策情景(a policy situation)的直观化和具体化的描述。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则是基于丰富鲜活的公共政策现实活动,将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教学,目的是在教师启发引导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通过政策具体过程(如制定、执行、评估、终结、分析等)和具体细节的分析来促进公共政策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政策解决思路能力的提升。

二、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和缺点

通过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在分析具体现实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的功能、类型、系统等基本概念和价值、环境、体制、工具等公共政策理论知识进行“再检验”,并进而深入理解和认识制定、执行、评估、终结等政策过程,也可以通过对问题进行不同视角、不同环境、不同条件的比较评估,自觉或不自觉地训练“分析有条不紊、探究坚持不懈、决策当机立断”的政策分析能力。

但综合来看,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和欠缺之处。

(一)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

优点很明显,主要有:

1.有利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方式来深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案例教学倡导在教师引导、学生准备、现场讨论、课堂总结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即时思辨能力和总结提升能力。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也有利于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教学环境。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明显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深入提升教学质量,从而达到教学要求。

2.有利于结合公共政策学科本身的特点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公共政策学融汇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知识,具有较为复杂的系统知识特征。因此,单纯的理论教学会使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这些本来源自生活的理论知识反而感觉理解较为困难,也容易感到枯燥。现实、生动的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能够加深同学们对诸如自由裁量权等公共政策术语、理性决策系统等学科范畴及其他理论知识的理解,比较能够以切入生活的方式,简易而又生动地抓住知识点,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也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公共政策学的兴趣。

3.有利于通过针对性探讨政策分析过程来培养学生公共政策素质和能力。公共政策学本身即发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个主要的工业国家,其后由于发展的需要迅速扩展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具有彻头彻尾的政府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践基础。尽管不断有学者进行理论总结和提升,但通过针对性的过程分析,明晰公共政策产生的政策环境、价值内涵、决策体制、制定议程、执行障碍、评估模式、终结策略等分析程式、步骤和方法,从而既着眼于政策问题本身,又能在理论指导下超越政策问题,可以系统、延续、及时地培养学生分析现实公共政策问题的素质和能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二)目前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缺点

尽管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有着显著优点,但限于我国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历史较短,一般同学政策参与不多,当前正处于经济、环境、社会等转型发展过程等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政策学的案例教学也同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1.单一案例分析的灵活性和课程案例分析增加的单调性。无疑案例教学具有生动、现实、互动的教学特点,以启发引导为主,但由于公共政策学涉及到多学科交叉背景知识,从而使单一案例分析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的观测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参考结论,这既需要同学们同时具备宽口径知识和专业视角,也加大了问题分析的难度和深度;同时,经常进行案例分析,因为固定的理论知识总是落后于不断发展的政策实践,也容易使同学们感到总是有一层隔膜的政策体验。并且,分析的案例越多,理论和具体案例之间的差距就越大,最后案例分析就逐渐演变成为对理论知识的另一种叙述方式,从而使人感到别样的单调。

2.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分析公共政策为的是解决公共问题。但公共政策学的案例分析,往往是以过去式的公共政策问题为分析对象。即使对于曾经发生的某一公共政策问题的结论是永远不变从而使具体分析可以绝对正确,但这种分析对于正在发生和尚未发生的公共政策现实仅仅具有借鉴参考作用和理论指导意义,学生只能“横看成岭侧成峰”却难以“身在此山中”以便去识得“庐山真面目”。这种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就使得案例教学分析大部分时间、大多数场景仅仅停留在了课堂,实际指导意义较为欠缺。

基于以上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分析的优缺点,笔者力图跳出一般案例教学的窠臼,提出了“摸底—点题—仿真—实践”的四步案例教学法,力图凸显政策实践中的理论脉络,注重理论讲解中的实践能力,通过“实时新闻、现场分析、政策把关、实践验证”的教学思路来切实提高学生对于公共政策学理论的把握能力和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有关内容,将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思路创新研究》一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参考文献:

[1]陈昌洪,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2,(16).

第6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策工具;发展历史;内涵;分类

中图分类号:D3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43-02

1 政策工具的发展历史及成果

1.1 国外政策工具的发展历史及成果

对于政策工具研究最早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达尔和林德布洛姆撰写的文章《论现代国家采取的政治――经济技术》中提出来的。但政策工具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初的时候,荷兰的吉尔霍德委员会便得出了以下结论:政策工具知识的缺乏和不足是导致政策失败的重要原因。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和发展一门政策工具理论并将之付诸实践。这时期最有影响力的著作要数1983年胡德的《政府的工具》。到了20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政策工具的研究得到了迅速地发展。目前,它已成为了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学和政策科学研究的一个焦点主题,同时也正在成长为一个新的学科分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无非要数以下两本了:一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盖伊・彼得斯和冯・尼斯潘主编的《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二是莱斯特・M・萨拉蒙主编的《政府工具――新治理指南》。其中笔者尤其要指出《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一书,该书是1992年春在荷兰鹿特丹大学举行的政策工具研讨会上的论文集,在众多教材中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时政策工具研究的状况,是一本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公共政策工具并做进一步研究的很好的参考书。

根据上文知道西方政策工具的真正兴起与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那么其原因有哪些呢?笔者借鉴了陈振民等学者的著作,将原因概述为以下四点:一是政府的管理和政策的执行是很复杂的,这就导致人们对政策执行工具的反思;二是此时西方一些福利国家相继失败,政府的工作效率低下,政策时常失灵,人们产生了了解政策失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的强烈要求,而不少解决方案就存在于政策工具的理论之中;三是现代的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们开始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导致他们对工具性知识的更多地追求;四是政策工具是政策科学研究领域的问题之一,政策科学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会将政策工具纳入研究重点之一。

1.2 国内政策工具的发展历史及成果

在我国关于政策工具的研究是在本世纪初才慢慢被国内学者所重视的,所以说它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属于新兴研究领域,自然所取得的成果也是有限的。据我国国家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文献进行检索发现,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工具专著,只有一本中文版译著,是由顾建光翻译《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一书所得,于2007年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余的成果主要是教材和论文。对公共政策研究进行介绍的教材笔者所知道的主要有:张金马主编的《政策科学导论》(1992年版);张国庆主偏的《现代公共政策导论》(1997版);陈振民主编的《政策科学》(1998年版);陈振民编著的《公共政策分析》(包括2002、2003年两版);陈庆云主编的《公共政策分析》(2006);陶学荣主编的《公共政策学》(2006);郭红玲主编的《公共政策学导论》(2007);陈潭主编的《公共政策学原理》(2008);严强主编的《公共政策学》(2008)等等。其中还有一本是2006年出版的由庞诗所译的豪特利和拉米什的《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一书,其内容也有关于政策工具的介绍。至于论文也有数篇:2003年的主要是张成福的《论政府治理工具及其选择》;2004年的主要有陈振民的《政府工具研究与政府管理方式》;2005年的主要有卢霞的《政府工具研究的新进展》,徐程的《政府工具视角:一种审视政府治理的新途径》,王伟昌的《新“治理”范式与政府工具研究》,储亚萍的《论作为政府管理工具的合同》;2006年的主要有陈振民的《政府工具研究的新进展》,吕志奎的《公共政策工具的选择――政策执行研究的新视角》,周奋进等的《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行政行政制约》,余瑶的《当代中国政府工具选择刍议》,朱喜群的《论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2007年主要有杨卫玲的《公共信息;政府治理工具箱中最有效的“软工具”》;2008年姜国兵的《对公共政策工具五大主题的理论反思》,等等。

2 政策工具的内涵

政策工具又称为治理工具,政府工具,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其从不同的角度做了不同的定义,表述各异。国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定义:尼德汉认为工具是“公共机构可以合法获得的统治可能性”。霍格威尔夫认为“工具是行动者能够使用或潜在地加以使用,以便达成一个或更多目标的事物”。林格林将工具定义为:“致力于影响和治理社会过程的具有相似特征的一系列政策活动”。美国学者莱斯特和斯图尔特认为政策工具是政策执行的技术。澳大利亚学者欧文・E・休斯把政府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另一个美国学者萨拉蒙则认为工具是“一个行动者能够使用或潜在地加以使用,以便达成一个或更多目的的任何事物”。而豪利特和拉米什则指出,政策工具是政府赖以推行政策的手段,是政府在部署和贯彻政策时拥有的实际方法和手段。

国内知名学者陈振民、张成福、陶学荣、严强等等都对政策工具的内涵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的认为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或结果的手段;有的认为政策工具指的是政府将其实质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路径和机制,是政府治理的核心,没有政策工具,便无法实现政府的目标{有的则认为政策工具是“公共部门或社会组织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的总称”等等。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学者对政策工具的定义千差万别,但这些定义都体现了共同的基本属性一一公共政策主体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在达成政策目标中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和途径。结合这些定义,笔者认为政策工具是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尤其是执政党和政府部门选择的并具体加以运用以执行公共政策,达成政策目标,从而解决政策问题的途径和手段。

3 政策工具的分类

3.1 政策工具的分类简介

关于政策工具的分类,学者们也是由于角度不同众说纷芸,表述各异。综合起来有以下一些分类结果:荷兰经济学家科臣(另一表述为德国经济学家基尔申)最早试图对政策工具加以分类。他关注的是一系列执行经济政策从而获

得最优化结果的工具。他整理出了64种工具,但是只是列举,并未作系统化的分类。美国政治学家罗威、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等人对这些工具进行了宽泛的分类,认为可以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大类。萨拉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又加上了开支性工具和非开支性工具两种类型。胡德相比较前几位学者来说提出了稍显系统化的分类框架,他认为所有的政策工具无一例外的都会使用到以下四种资源中的任一种或几种。这四种资源是信息、权威、财力和可利用的正式组织。麦克唐纳和艾莫尔则根据工具所要求达到的目标将之分为四类:命令型工具、激励型工具、能力建设型工具和系统变迁型工具。施耐德和英格拉姆等人的分类与之有些类似,他们认为政策工具可分为激励型工具、能力建设型工具、符号与规劝型工具和学习型工具四类。著名政策分析家狄龙将政策工具分为法律工具、经济工具和交流工具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在西方比较受推崇。另一种更新近的三分法是管制性工具、财政激励工具和信息转移工具。加拿大公共政策学者霍莱特和拉梅什根据政策工具的强制性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自愿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此种分类方法在众多方法中更具解释力、更合理,在下文,笔者将对之进行详细介绍。加拿大政策科学布鲁斯.德林和理查德.菲德也是根据政策工具的强制性程度将政府工具分为自律型政策工具和全民所有型政策工具,前者强制程度最低,而后者强制程度最高。这种分类为政策工具分类体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做了基础性的贡献。欧文.E.休斯认为政府的干预都可以通过供应、补贴、生产和管制这四方面的经济手段得以实现。林德和彼得斯则认为政策工具是多元化的,它们可以包括命令条款、财政补助、管制规定、征税、劝戒、权威和契约。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将政策工具比作是“政府箭袋里的箭”,并将之分为以下三类:传统类工具、创新类工具和先锋类工具。E・S・萨瓦斯认为政策工具有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契约、特许经营、补助、市场、用户付费、志愿服务等等。

以上是西方对政策工具的大致分类情况,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国内主要的分类情况。国内学者的分类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张成福在《公共管理学》中的分类,他政府介入的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政府部门直接提供财货与服务、政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提供、签约外包、补助或补贴、抵用券、经营特许权、政府贩售特定服务、自我协助、志愿服务和市场运作。第二种是陈振民的分类,他认为政策工具可分为三大类:市场化工具、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最后一种是陶学荣的分类,他将政策工具则分为:经济性工具、行政性工具、管理性工具、政治性工具和社会性工具五类。

3.2 政策工具分类的不足和困难

(1)不足。

虽然很多学者对在政策工具分类上做出了尝试,关于这方面的成果也不少,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政策工具的分类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分类太过于宽泛不够具体,从而不便操作。比如说林德布洛姆等人作出的分类。有的分类选用的是列举法,太过于具体。最大的弊端是难以穷尽,不科学严谨。有的分类没有相互区别、相互排斥。有的分类又太注重借鉴企业的分类了,从而有忽视“公共性”的嫌疑。有的分类对诸如谈判、说服等非正式工具没有加以重视。

第7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主要有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政策执行者的因素、政策目标群体的影响力因素。相应的对策:制定良好的公共政策、调整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从多角度调节目标群体等等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目标(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事关政策的成败。”[1]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政策执行的好坏决定了政策实施的程度和范围。同时,公共政策执行是检验质量好坏的重要途径和进行再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共政策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权威系统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更有赖于政策的有效执行。美国著名行政学者G·艾利森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2]但是,公共政策执行是在复杂社会系统中进行的复杂活动,其有效性经常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公共政策付诸实施后,并不尽然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反而造成政策执行走样,甚至导致政策执行失败,因而,只有找出并分析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才能克服其不利影响,促进政策有效执行。

1.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分析

1.1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

1.1.1公共政策合法化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程序必须符合一切适用的法规范。任何公共政策内容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破坏政策执行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避免公共政策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保证政策本身的合法性“政策合法,就能直接获得合法地位和权威”。事实上,只有合法的公共政策才具有约束力。

1.1.2公共政策科学化程度。政策的科学性即公共权威系统做出的决策,内容必须是合理的,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体现决策对环境的要求。政策制定者必须是科学理性的,而非主观武断地进行决策。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能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全面性。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越强,执行的可行性和政策所获得的支持也就越高。否则,政策执行无论如何科学合理,其结果将事与愿违,甚至同初衷背道而驰,可以说,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政策内在的科学性。

1.1.3公共政策目标的弹性程度。政策执行目标的弹性来源于政策本身的灵活性,实际上,即使政策量化目标规定的再科学合理,也总会有超过者和不及者,因而政策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和某些条件下具有可调性和变通性。否则,执行者就可能被限定于原定政策目标框架之中,只能照本宣科,无法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执行政策,导致政策执行的低效。然而,公共政策作为社会行动的规范,具有原则性和刚性,所以公共政策的弹性必须有个度,以防止政策目标弹性空间过大和目标模糊多变,避免执行者因不能深刻理解、消化政策而曲解政策所导致的政策执行低效。

1.2政策执行者的因素

1.2.1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性。公共政策最终靠人(主要是官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和实施。“一项政策得以贯彻到什么程度,通常取决于官僚对它的解释以及取决于他们实施各项政策的兴致和效率”。[3]然而,政府机构及其人员事实上都存在着一种作为“经济人”的自利倾向,政策执行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着成本和收益预期,如果在政策执行中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或者其本人收益与他人收益之间存在差距,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利益受损的心理直接导致执行中政策规避的产生。他们当然不会漠视任何决策对自己的实质损害,特别是当政策执行者身兼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双重身份,自身利益被其执行的政策所调整时,他们就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二难选择之中,这时要让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当官僚的职业(目的)与他们自身目的相矛盾时,官僚自身利益就可能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恶性的膨胀发展起来,出现了官僚的腐败行为”。[4]同样,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它所期望的东西不相符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它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当执行者千方百计使政策的执行效果偏向自己的利益取向时,就可能使原有的决策达不到既定的目标,直接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

1.2.2执行者的素质高低程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最终总是要由一定的执行人员去贯彻实施,公共政策执行者的政策水平、行为意向、工作态度、知识结构、和组织能力等构成了影响和制约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在科技与信息量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系统所要处理的社会事务迅速增多,公共政策执行的专业和技术化要求朝不断细化深化的方向发展,给公共政策执行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此,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要是低下,必然影响和阻碍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执行的素质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政策精神理解不透,学习不够,领会不准,因知识水平有限,对中央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要么凭经验主观片面理解和执行政策,使政策执行不能正确的体现政策目标;要么对上级政策作僵化的教条式的理解,使政策执行不能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二是对政策贯彻不及时,行动迟缓,消极待命,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弄虚作假,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三是业务素质低下,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公共政策不能有效的贯彻执行,从而产生公共政策执行者的行为近视,思维滞后,执行僵化。

1.3政策目标群体的影响力因素

政策目标群体泛指由于特定的公共政策决定而必须调整其行为的个人或群体,是公共政策直接作用的对象。目标群体对待既定的公共政策在态度和行为上是否服从和接受,是政策能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一般而言,目标群体在公共政策实施中,有两种选择:接受政策或不接受政策。目标群体服从和接受公共政策,政策执行就会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政策效果。反之,该项公共政策执行会遭遇极大的阻力,执行过程困难重重,执行的有效性必然降低。

2.相应对策

2.1制定良好的公共政策。首先,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合法化。政策制定的制度程序规范化是政策制定过程合法化的保证,公共政策只有产生于严密的制度安排下,才能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其次,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公开化(不过公开是相对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特殊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公开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公开)。这是政策制定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公共选择决策模式指出:国家和政府中的决策人和其他人没什么两样,既不会更好,也不会更坏,都一样会犯错误。所以,必须限制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特权,建立内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实现公共政策的透明制定,杜绝“黑箱操作”现象。第三,增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主化。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决策民主化,它追求社会平等,强调公众参与,广泛集中民智,从而避免决策权力滥用和寡头决策,减少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风险因素。最后,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这有利于提高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如果一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难度很大,那么其预期障碍就大。

2.2调整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公共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方案时,起码要有如下的考虑。首先,要充分利用政策执行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推动对其自身有利的政策执行。其次,要尽量避免依靠那些受到政策不利影响的执行者去执行政策。事实上,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常常是无法选择的,就特别需要用思想教育和纪律约束两种手段来调整他们的利益倾向,但根本上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原来的复杂利益关系中脱离出来,真正置身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位置。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公务员管理机制,形成有关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独立完整的管理体制,避免他们受到某些不当利益因素的干扰。

2.3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公共政策合法化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合法化的公共政策并不能自动得到有效执行,所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首先,增强政策执行活动的透明度。政策执行活动应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置于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为政策执行过程中公共权力接受监督提供前提条件,防治因权力错位而导致政策执行低效。其次,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前,要通过健全体制,从制度上保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不仅形式上有职而且实质上有权,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大有效地履行其监督政府的职能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三,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为此,必须将监督机构现行的所谓双重领导体制真正变为垂直领导体制,改变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实际上受制于作为监督客体的同级党政部门的状况,使监督机构真正获得超然地位,从根本上建立独立运行的监督机制,独立行使监督权。第四,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是政策执行中最经常使用且容易做到的民主监督形式,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方面的立法,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监督权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充分运用和社会监督行为的规范化。

2.4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公共政策执行是一项涉及广泛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即政策效果与公共政策执行水平密切相关,而公共政策执行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所决定的。公共政策执行者是政策实施中的能动因素,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知识能力素质的优劣决定着能动性发挥的大小。这就要求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大局观念,强化自律精神,规范执行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这就要求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的能力,提高制定执行计划的能力,提高政策执行的实践能力;这就要求增强实际工作的经验尤其是处理公共关系的经验,增强吃苦耐劳,不怕挫折,不怕失败的心理素质,能正确地预测“危机”,随机应变和积极进取地执行公共政策。

2.5从多角度调节目标群体。目标群体也是利益群体,也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政策有利于目标群体,就容易被他们接受,因此,要想让目标群体接受政策,顺畅执行政策,一方面加大进行适当补偿和强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使合法化的、科学化的政策的可接受性高。同时,强化目标群体的政治社会化程度。任何国家都要通过家庭、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渠道使人们完成有利于该社会制度的社会化过程。成功的政治社会化能扩大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增强公众的政治参与性和政策认同感,自动倾向于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74.

[2]王福生.政策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P167.

第8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公务用车,公共政策,方案设计,制度改革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社会经济和体制环境日益成熟,新一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许多省市逐步展开,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试点,一些地方城市的公车改革已经全面推广至全市部门机关。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关系都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对现行公务用车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已成大势所趋。

本文基于公共决策理论视角,以苏南W市公务车制度为案例,通过分析现行公务用车制度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典型经验并结合W市的具体情况,设计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思路和方案,并进行政策方案分析,为我国公务用车改革提供方案设计和技术支持。

一、W市的公务车改革现状分析

W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历程是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的,先从乡镇一级开始,后来是县(区)级,直至现在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1998年选择个别乡镇进行公务用车改革试点,拉开了W市公务用车改革的帷幕;2003年11月起,W市辖县(区)级机关开始实行公车改革,至2006年9月,全市各(县)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基本完成。

县(区)级公务用车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明确公务车改革货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公开透明竞价拍卖;分类、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等等。各县(区)具体交通补贴标准见表1。

表1:W市辖区(县)各职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元)

 

 

 

A区

B区

C区

D区

E区

F区

G市

H市

新区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其他

3000

2700

1500

1000

750-200

3000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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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300-5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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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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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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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共政策分析论文范文

2 铃木贤:《现代社会中政策形成型诉讼的条件与意义》, 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7年。

3 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 《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4 本文的参与包括政策澄清、发现、制定与执行等多个环节, 因而不采用创制、制定等表达。

5 C.O.Jon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public policy, North Scituate Mass:Duxbury Press, 1977, p.85.

6 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 《法学》2003年第8期;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 《清华法学》2009年第7辑;宋亚辉:《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 《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年;张友连:《公共政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 《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 《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7 丰旭泽:《论通过司法程序制定公共政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模式的转型》, 《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

8 金芳芳:《裁判形成公共政策之我见》, 《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5日第08版;李超:《指导性案例: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9 张千帆:《宪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年, 第407页。

10 宋亚辉:《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 《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11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 《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7卷第1辑

12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认定绿发会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13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定本案被告不存在市场支配, 通过该案审理打破了传统的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三步法, 采用了更为灵活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认为:原则上, 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4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5 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认为原告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 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 应当确认为违法。

16 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张骐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11-13页。

17 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Stan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36.

18 杨建军:《法治国家中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定位》,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

19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年, 第27页。

20 廖奕:《司法均衡论:法理本体与中国实践的双重建构》,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 第202页。

21 在洛克看来, 可供选择的三种司法机制分别是天意司法机制、国家司法机制和人本主义司法机制, 且洛克认为人本主义司法机制最有效, 它有益于权能增进, 同时是保卫司法权原初性的最佳手段。见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 梅雪芹等译,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第192-195页。

22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 潘大松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年, 第242页。

23 此处判断系统内部封闭与否是以主体是否具有集权和垄断地位为基准, 而系统外部封闭与否是以程序上是否侧重吸收其他主体的参与为基准。

24 最高检察院也有解释权, 但本文不包括最高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 特指最高人民法院。

25 魏胜强:《司法解释的错位与回归---以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为切入点》, 《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6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 《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7卷第1辑。

27 刘思萱:《政策回应型司法解释》, 《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28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 《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7卷第1辑。

29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 也是能动司法的基本领域, 见刘士国:《能动司法与司法解释》, 《光明日报》2010年4月8日第009版。

30 见张榕:《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年, 第151页。

31 顾培东教授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表述为公众判意。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 《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2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郑善泽、车剑锋:《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借鉴》,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33 凯尔森:《法与国家一般理论》, 沈宗灵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 第216页。

34 张榕:《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 第38页。

35 凯尔森:《法与国家一般理论》, 沈宗灵译, 第307页。

36 尹伊君、陈金钊:《司法解释论析---关于传统司法解释理论的三点思考》, 《政法论丛》1994年第1期。

37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第46-57页。

38 胡岩:《司法解释的前生后世》, 《政法论丛》2015年第3期。

39 雷磊:《方法和限度:回到事情的本身---解析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 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 第254页。

40 抽象性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以整部法律文本为解释对象, 脱离具体的案件而做出的整体性、系统性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41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的运作---权力策略与信息选择》, 《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7卷第1辑。

42 值得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指导性案例在个案裁判过程中都会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其裁判依据, 本文此处所指的仅仅是当一个指导性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已经援引了一条内含公共政策的司法解释, 那么此时就是对公共政策的二次表达即间接援引。若指导性案例母本即实际案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并未援引任何司法解释, 此时其可能是创制新的公共政策。

43 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44 刘风景:《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 《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对《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对《刑法》第358条第1款情节严重的解释;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解释。

46 R.Eyestone, The Threads of Public Policy:a Study in Policy Leadership, Indianapolis:Bobbs-Merril, 1971, p.18.

47 此处的公共政策环境是指影响公共政策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和。见陶学荣:《公共政策学》,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6年, 第80页。

48 陈国权、付旋:《公共政策的非公共化:寻租的影响》, 《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期。

49 马建仙、杨靖:《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50 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 第23-40页。

5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 , 董果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8年, 第110页。

52 赵瑞罡、耿协阳:《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实证研究---以26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

53 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54 张榕:《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 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