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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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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

第1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一、工作回顾

认真贯彻落实医院三年大发展的宏伟目标工作

医院多年大发展的宏伟目标工作,本人作为一名医生,同时又是科主任,根据医院的有关精神及本科实际,对医院发展目标的内容任务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本科《医院发展目标方案》、《医院发展部目标工作计划》及本院《医院发展目标考核细则》,其中对质量与安全要求相关质量指标等方面的内容,做到了量化、细化。为宏伟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年来也证实了我及所有的科室成员没有辜负院领导的期望。我们如期实现了三年大发展的目标。

(一)、医疗管理工作

1、强化基础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

全面提升全院医务人员的“三基”水平是强化基础质量的关键之一,三年则重抓了学习,抓学习首先要抓学风,与学习制度的落实,尤其要侧重医务人员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与应急能力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二是抓学习制度的落实,规定每周二为医院业务学习日;第三是抓学习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常规、各规章制度及规范以及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及医学进展;第四是抓学习的方法,包括全院性及科室业务讲座、病例讨论、远程教育、等活动,第五是以考促学,注重考试的实用性,以及考试的深度与广度。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对全院__周岁以下在职在编的医技人员举行三基考试。

2、抓病历处方质量的提高。

对科室的归档病历、处方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展评,及时总结梳理,剖析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要求个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情况。除了院内每月组织对病历、处方进行自查外,还组织抽查。对质量差的病历和处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促进作用。

3、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及防范措施。

组织全科人员进一步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规范各项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督查,每周组织一次医疗安全检查。召开全院医生会议;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_次;组织“病历规范化书写与医疗事故防范”专题讲座多次,进一步提高全体医护人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就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认识病历书写的重要性,如何使病历书写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开展讨论;科室就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开展讨论,排查引发纠纷、事故的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在科内进行交流,同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面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强对高危人群、高危时段的安全督查力度,每季度按医院绩效考核要求提供考核数据;进一步规范各种同意书的书写,督促临床卫技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4、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与考核细则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及医院绩效工资考核细则要求,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病区医疗质量考核标准》、《门诊医疗质量考核标准》、《急诊急救质量考核标准》、《药剂科质量考核标准》、等。

5、传染病管理

会同防保科对全院医护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了流脑防治知识培训和霍乱防治知识培训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督查本部和分院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总登记本和肺结核转诊登记本完善情况。

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由于本人既是科主任又是一个医生,因此常常难以正确摆正管理与业务和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管理工作,因此在某些问题的落实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今后要注意改进以下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力度

排除外界的干扰,合理安排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把主要时间与精力放在管理上,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各个击破,使管理水平与医疗质量同步提高。

2、进一步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努力学习国内及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经验,学习《现代化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结合医院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使自己的管理理念、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使管理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3、进一步加强管理上的“落实”问题。

要使全科的工作都能步入正常的轨道,重点就是抓“落实”二字,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坚持一切按制度、按规范、按操作常规办,同时必须经常性地深入临床第一线进行调研,督促检查,因为医疗管理中的许多工作就是要不厌其烦地周而复始进行,才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点

年是医院深化改革、是实现大满灌的关键年,我会努力配合医院领导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修订科室工作制度。

2、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制。

3、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尤其侧重在狠抓关键性医疗制度的落实。

4、进一步提高病历处方质量,每周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5、抓好医疗安全,杜绝和减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6、加强对抗菌素分线使用和合理使用的督查力度。

第2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摘 要 医院的廉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存在问题的现象、根源、解决的措施入手,才能做到标本兼治。

关键词 医院 廉政建设

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保证医院健康发展,就需要不断加强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避免各类腐败现象的产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新形势下进行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推进医疗改革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当前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和措施,这是当前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要课题。

一、当前医院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市场经济对医院的影响,再加前几年单纯追求医院业务收入的惯性思维的运作,使当前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面临若干问题。

1.组织领导乏力,重视不足,缺少合力。有的医院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或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建立。没有引起主要领导的足够重视,往往是出现了问题再亡羊补牢,或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而做一些表面文章。其关键问题是认识不到位。

2.职业道德教育不够,没有相应的廉政建设氛围,廉政文化建设及其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一些医院重视医院质量而忽视了医护人员的自身素质修养,重视医院的收入状况而忽视了医院的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的执行力疲软。这主要表现在少数医务人员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仍然以收受“红包”为理所当然。其行为违反了医生崇高的职业精神,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医患和谐,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其次,一些改革医院在当地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一味追求医院的经济利益,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继续变相给科室和个人定任务、下指标,诱导了医务人员开大方,乱开检查单,让病人做一些没有必要的检查,从而获取本科室或个人利益。这种做法更是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疏于监管,形成漏洞或管理缺陷。例如:药品和器械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器械生产领域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在竞争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恶性竞争。有些销售人员就会采取贿赂的方式来提高销售业绩,通过采购和使用两个环节渗透到医院。个别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经不住“回扣”的诱惑,从而被销售人员所操纵。这种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医疗费用虚高,患者负担加重。

除以上医疗行业特有的几种问题外,还往往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干部任用、职称晋升等方面,这些环节同样也存在着利益的诱惑,考量着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使个别人在遵纪守法和谋取私利之间摇摆不定。

二、盘点清楚医院重点岗位廉政风险点及其表现形式

医院及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何况医院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些重要岗位成了廉政的风险点、敏感点。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院管理岗位。院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医院、制定制度,掌握财务权、人事权、分配权、晋升晋级的评审权,参与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在医院基建工程中参与管理、监督、招标等工作。主要存在不能带头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职工教育监管不力,违规任用干部,违规使用资金,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收受礼金、礼品、回扣的风险。

2.职能科室岗位。有些职能岗位仍存在不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违反药品采购收受回扣,私自为医药代表“统方”,采购物资质量价格把关不严,票据不规范,人员进修、医学鉴定、业务考核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风险;护理部有在业务考核、人员招聘、培训、调配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风险;其他职能科室也都不同程度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风险。

3.临床医技科室岗位。临床医技科室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有:(1)科主任、护士长在行使科室管理权时,出现不公平现象,如人员进修、二次分配等。(2)科主任、护士长在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过程中接受宴请、收受钱物。(3)超常使用药品、耗材,收取药品、耗材销售商的回扣。(4)在诊疗活动中收取患者“红包”。(5)诊疗过程中过度检查、治疗、 开大方, 谋取私利。(6)私自收费。(7) 开具假医学证明等。

三、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几点措施

廉政建设目前所遇到的问题不是偶然的。它与市场经济和逐渐深入的医院改革有关;廉政风险点对所有医院来说,都具有普遍性。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保障医院的和谐发展,才能保障医院改革的顺利推进。

1.领导重视,完善机制。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和严格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严格考评机制,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风险点严密布控,对苗头和迹象绝不放过。定期进行梳理,定期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警示,定期进行反馈。

2.狠抓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廉政文化。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形式在医疗卫生系统强化职业道德、理想信念教育,使医疗卫生系统人员正确对待自已所履行的职责。把法律、纪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提高和坚定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意识,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一是要牢固树立医务工作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免疫力,严格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在整个行业大力倡导营造端正的医德医风,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廉洁行医,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天职,杜绝收受红包、回扣、提成等不廉行为,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纪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在队伍建设上,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的阳光工程,以绩取人,以才用人,做到公正、公开,有章可循。五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专项教育,特别是风险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将正面教育与剖析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相结合,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强化对廉洁行医品质的认识升华。

第3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一、严格账户管理,注重成本核算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

2009年我国新医改方案中提出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其根本目的是改革医院“以药补医”机制,绶解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且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后,要求医院购入药品和销售药品都采用进价核算,保证药品的购入和销售收入相等。药品收支结余核算将没有意义,会计报表内容也要做相应变动。新制度规定医院药品取得时以其成入帐,医院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药品的实际成本,医院药品发生损益时,以其成本价先做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期未库存药品应反映药品的实际成本,它给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后的会计核算指明了方向。医院实施经济统收统支,财会核算审计制度。院科两级管理、两级分配、体现责权利相结合。建立科室成本核算制度:科室经济效益与科室工资、奖金、福利及医疗成本消耗等支出挂钩,实施以收定支,结余分成法。本着用好、用活工资、奖金分配的原则,以经济效益,工作量化为基础,医疗质量为核心,统计数据为依据,综合目标为主体的管理方法,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超产奖金及年终目标奖金、福利等与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精神文明、清洁卫生、综合治安等综合评价,直接挂钩核算到科室或个人。制定医院内部调节系数和倾斜政策,力求做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考虑科室劳动强度、风险程度、收费标准的差别作适当调整。条件允许的单位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在收支结余(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创先争优奖励基金,根据工作人员平时的实绩考核配套发放。

二、强化内部管理,注重成本核算与明确职责的有机统一

医院必须加强成本核算,改革过去那种在成本责任上“大锅饭”式的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实行责任成本核算,把成本核算的着重点从单纯计算医院总成本转移到计算各责任单位的成本费用上,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工作成绩和经济效果,否则院内经济责任制就会失去科学的管理基础。这就要求医院及院内各部门要按经营组织形式、成本费用开支的权力和责任,确定成本责任层次,建立成本责任单位,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责任成本体系;在实行目标成本会计的基础上,将医院的费用和服务项目成本的预算,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形成责任成本预算,使各责任单位明确各自的目标成本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各责任单位领用材料,互相提供医疗服务或劳务,应根据责任分清的原则,按标准成本计算并入账,以便正确核算和考核各责任单位经营成果;应按成本责任归属来记录、计算、归集,使成本资料不仅能说明成本超降的原因,而且能直接回答成本的超降是与哪些责任单位的服务与劳务质量有关。这就为正确评价和考核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成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做到奖惩有据,赏罚合理,从而开创人人关心降低成本费用、千方百计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新局面。 根据责任成本核算的要求,医院级财务部门应设置“医疗费用差异”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置棋盘式二级账,按责任单位分专栏反映各类医疗费用差异数,以便了解责任成本核算的执行情况。各责任单位为了了解本身责任成本差异额及其原因,掌握医院的费用和服务项目成本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在医院资金占用水平,应设置“医疗成本、医疗费用差异和服务项目成本联合明细账”。月末或旬末,各责任单位应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报表,反映本单位的标准成本和偏离标准的差异,并根据例外管理原则,重点剖析例外差异,使上一级和责任者本身明确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调节当前的实际经营行为与业务流程。

第4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关键词】英语课本剧;教师角色;实施方案

【中图分类号】G633.41 【文章标识码】D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1-0049-01

《新英语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注重以学生为主体。英语课本剧活动的开展,为新英语课程理念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条件。毫无疑问,英语课本剧的内容和形式要适合交流,英语课本剧的排练过程需要学生的合作、扮演、表达、创作和思考,这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开发和培养大有裨益。英语课本剧也是学生展现个性的一条有效途径。角色扮演不仅能满足学生的表演欲,而且能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增强学生英语学习的自信心以及英语学习的兴趣。

英语课本剧就是以教材为范本。以每个单元的交际主题为中心。活用教材的语言材料,以表演的方式,展开交际情境。实践证明,课本剧不仅能提高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更能促进了教师的自身成长。笔者作为一名英语教师,通过实施英语课本剧教学,切身体会到这种教学方式对施教者带来的理念转变。

一、教师在课本剧编演过程中的角色

(一)编剧。学生编写课本剧时,普遍存在着一个缺点,即照抄课本里的人物对话。缺乏简明、生动的表达。教师在这个时候就要担当编剧的角色,选择接近学生生活、符合他们认知水平的剧本。课本剧的内容应紧密结合教学内容、联系学生的生活体验,改编时可适当增删。

(二)导演。教师首先根据剧本的需要和演员的认知能力和性格特点,挑选符合角色特点的演员,表现能力和表现欲强的孩子通常表演更出色,适合扮演主要的角色。角色分配也是小组合作的体现,分小组表演,人人参与,人人得到实践的机会。选好演员之后,教师要引导学生读剧本,这就要求教师具备戏剧常识及对课文的深入理解。小学生还不具备高深的阅读能力,教师就要帮助学生作好角色性格和特点的分析,或者让他们观看相关的动画或影像资料,加深印象。

(三)演员。教师既是导演也是演员。学不离教,教不离导,教师必须精心地导,出色地演,才能编排好课本剧,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本剧编演过程中。通过角色扮演与学生拉近了距离。活跃了课堂气氛,课堂教学更加游刃有余。

二、开展英语课本剧活动的实施方案

1、精心选材,确定话题。首先,好的英语课本剧需要好的剧本,其内容须受观众的喜爱,比较活泼、新颖、积极向上,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其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英语知识和听、说、读、写技能的实际基础,结合学段教学要求,精心选取课本剧的话题。选择的内容要贴近学生生活,易于激发学生兴趣。发生在学生身边、学生有生活体验的内容,是学生最感兴趣的,如看病、购物、旅游等。这些内容都是采用的典型交际用语,便于创设情境。再次,教师还可以选择故事情节曲折、便于展开想象的内容。有些故事有丰富的情节,有利于学生自由发挥。比如《牛津初中英语》每个单元中的第一个部分Comic strip,都是可爱的小狗Eddie 和电子狗Hobo之间的一段简洁的对话。往往都是开端,教师都可以组织学生展开合理的想象,给补充结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对于选定的话题,教师应和学生一道深入理解课文,掌握课文中的关键句型。在课文学习完成后,再和学生进一步分析课文表现的情境和人物形象,并根据课文内容要求,提出课堂表演中语言运用的注意事项。

2、合作学习,集体创作。教师应采用小组合作学习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课本剧改编与排练。学生小组由学生按剧本要求自由组合,班级英语课代表具体负责,使全班学生都有可能参加到小组合作学习中。每个小组推选一名组长,兼任导演。学习小组的活动,一般利用课余时间。各小组首先通过帮助进一步清除课文中的生词、句子、语法等障碍,同时熟读课本,反复揣摩课文中的情节、人物,然后,按照“改编的剧本要将课文中提到的内容都表达到的”基本要求,通过讨论形成剧情梗概。为了使表演内容连贯、新颖,大家可以动手收集可以使用的语言材料,或者结合以前学习的内容,也可以主动预习书后练习,甚至于上网查阅资料。剧本形成后,小组成员自行商量角色分工,进行分练合练。小组成员还可以自己动手准备简单的道具,增加表演的逼真度,增强艺术效果。

3、创设情境,课堂表演。经集体创作和小组排练后,学生对各自的作品充满信心时,便可以进行表演。表演前,教师应要求表演者声音响亮,注意展现面部表情和使用肢体语言。表演时,教师可以与学生一道以欣赏的眼光观看,并注意调节课堂气氛,使课堂表演轻松自然。

在学生精心设计下,课本剧表现的内容常常显得格外生动,表现的场景也呈现多样化。如在学完《牛津初中英语》8B Unit 5 International charities 后,我们了解到“奥比斯”(ORBIS)是一种国际慈善机构,致力于减少可避免性盲眼病的发病率,在全球开展挽救病人视力以及培训医务人员的活动。根据所学内容,我们设计了一个盲女孩Jenny七岁失明,后在“奥比斯”的帮助下,在地方护士Susan的照料下复明的故事。学生经过准备,表演得相当精彩。学生在表演时,不仅运用了所学知识,而且还将一些课后知识有机地融合了进去。由于增添了一些情节,使剧本的趣味性大增。同时,学生在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中将课文内容内化,实实在在地提高了自身的口语表达水平。

4、综合评价,及时点拨。小组表演结束时,教师首先应引导观看的学生对表演中值得肯定的地方进行评议,再让大家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适时进行点拨,鼓励学生的创意,同时对语言上的错误用法给予纠正。在总体评价时,教师不仅进行语言运用的评析,还可以将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及合作精神,放在评价的重要位置上。这样的评价,使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感受到成就感。最后,综合表演内容、表演者语音与语调、表演到位程度及小组团队精神等因素,全班学生共同推选优秀组到兄弟班级交流表演,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课本剧的意义和注意事项

课本剧表演是一种非常实用且很有魅力的教学模式。可以创造性地运用到当前的英语课堂教学中。编写课本剧剧本能够提高教师的文学素养和创新能力。加深教师对教材的把握,提高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指导学生表演课本剧能够融洽师生之间的关系;表演课本剧能够创设活跃的课堂教学情境。渲染课堂教学气氛。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和方法。加深学生对课文重难点的理解,有效提高英语教学质量并促进教师的个人成长。不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实施课本剧时必须完整设计好整个教学流程,并且选择合适的故事或情节,同时要根据学生的水平为他们设定不同的任务表演。

【参考文献】

1、程晓堂、龚亚夫,英语课程标准的理论基础【J】课程•教材•教法,2005 (3)

2、孙迎晖、隋岩,小学英语故事教学的课堂设计【J】中小学外语教学,2008 (12)

第5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东北制药总厂创建于1946年,是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是我国最大的以化学合成为主,兼有生物发酵和制剂产品的综合性制药工业企业之一,是中国医药产品重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

东药的制剂产品有20多个类别,上百个品种规格,这些无一不是东药人引以自豪之处,但这样一来,也势必导致产品品牌维护力量分散,非拳头产品难以打响知名度。在能源、原材料涨价,药品同质化竞争激烈的市场形势下,东药集团研发的新型保健食品——强力果味片,如何能够强势出击,征服市场?如何成为东药集团的新品生力军?

东药经过多方调研咨询和充分酝酿,与沈阳市体育局联合推出了“东药伴您健康迎奥运,‘东药强力杯2008沈阳乒乓球大赛”活动,旨在利用该次活动赞助,推出强力果味片,达到借势造势,事半功倍的效果。大赛历时67天,11个比赛日,3个大项16个小项的比赛总计1232场。共有99支代表队参加,进行18个组别角逐,选手中最大年龄84岁,最小年龄7岁,累计获奖人数达238人。本文从公关营销角度,剖析其创意策略,归纳有如下看点:

创意点一:御乘奥运东风,巧借国球声威

2008对于中国来说,是个意义重大、翘首以盼的年度。这届奥运会,国人已经等待了太久,准备了太久,谈论太久了,此刻呼之即出的不仅是开怀容纳天地的态度,还有早已按耐不住的运动热情。乒乓球是中国人最为引以为傲的奥运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符合东方人体制特点、在国内群众基础及其广泛的民众娱乐项目。今年的国内大气候之下,主推维生素类保健品似乎并不占据舆论优势,很难吸引目标受众的眼球并激起购买欲望。但是,如果能将产品的宣传与奥运找到一个契合点,然后顺势发力,必将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另外,2008年对于中国来说,也是多灾多难却又体现出空前凝聚力的年度。不仅将产品宣传融于群众体育活动之中,还将为灾区捐款的环节加入其间,并邀请从汶川抗震救灾归来的医务人员颁奖,体现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树立了医药企业心系民众、回馈社会的良好形象。

昔日的乒乓球外交为我国开启了国际新局面,今朝的乒乓球营销相信也将会作为一次成功的策划为我们提供借鉴。

创意点二:多方公关联动,集纳各界资源

此次活动主办和协办单位涉及东药集团、沈阳市体育局、沈阳晚报、沈阳市体育总会、沈阳电视台、辽宁电台文艺广播频道、辽宁电台交通广播频道、兴隆大家庭、沈阳市乒乓球协会、美名广告等。在奥运氛围的催化下,大大降低了不同部门和行业的合作壁垒,多方联动应运而生。多拳联合出击,自会取得非比寻常的收效。

除了个人报名外,很多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都在自己本单位和社区组织了比赛,胜出者才代表本单位和社区报名,像沈阳造币厂,红梅味精,湖畔社区,大东万莲社区等。甚至,体育局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文件,并发送到各企事业单位,省市各级领导也到现场站脚助威。残联也派出了男女团体队,并打出了好成绩,他们以身残智不残的顽强拼搏精神博得了在场所有人的敬意。本次比赛的选手来自教育、体育、医疗、食药、公安、银行、保险、传媒、机械、装备、社会服务等行业,有领导干部、公务员、运动员、学生、企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退休干部和工人等。

巧借各方优势,使得该次活动在沈阳的影响力,不管是纵向上还是横向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

创意点三:媒体立体交叉曝光,各路明星轮番助阵

从4月20日开始,大赛的各种合作媒体和广告就展开了为期近三个月的宣传及广告攻造势,媒体涉及电视、报纸、广播、车体、出租车等。从大赛报名到结束,当地媒体总共发表了26篇稿件,进行19次电视报道。

除了传统媒体,还充分开发了比赛硬件设施的宣传功能。比赛特别安排在乒协培训中心、沈空俱乐部、三匹狼俱乐部、南京十校俱乐部、八一俱乐部以及皇姑文体中心六个场馆进行比赛,目的是扩大宣传空间,增加造势力度。醒目的海报与横幅引得众人驻足观看。另外,参赛选手的服装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印有东药集团及其产品强力果味片的图文,非常夺目。并且,作为在选手个人生活中能够重复穿着的服装,也能产生持续的宣传效果。

该次活动中的明星效应也不容忽视。曾经三次蝉联世界冠军、全国冠军的世界乒坛传奇人物——庄则栋在大赛开幕时亲临现场开球。决赛时,三位幸运选手还获得了由庄则栋亲笔签名的珍藏乒乓球拍。除此之外,奥运会柔道冠军孙福明、刚从汶川抗震救灾归来的外科医生赵明诚、奥运火炬手辽宁电台交通台的主持人金鑫也出现在决赛颁奖礼,增加了不少人气。

创意四:目标受众定位准确,宣传注重隐性功效

强力果味片的适用人群是:经常加班的脑力劳动者、大运动量的健身爱好者,减肥塑身者,饮酒者及老年人。产品的适用人群非常广泛,这与此类参与度、普及度高的活动,在目标人群上,重合度非常高。也就是说,此次公关活动的有效到达率非常高,这是战略上的成功。

在具体的战术设计上,东药集团始终保持退居二线、安定后方的姿态,突出活动的公益性,淡化商业宣传色彩。比赛时间长,团体比赛时有人一天最多能打10多场,非常疲劳,他们就不失时机地提供强力果味片,保证大家能坚持打完比赛。在后来电台、电视台的采访当中,选手们也多次提到了这一点,成为企业的隐性广告。再比如,在现场进行有奖问答,使参赛人员对强力果味片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正是由于这种春风化雨式的宣传,百姓乐于接受,每天都主动查阅我们的赛事报道。而在比赛中,选手们也主动品尝强力果味片,为自己加油。

在宣传战略和战术上的双重成功,很好的提升了新产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回顾:成功之处略有遗憾

可以说,“‘东药强力’杯沈阳2008乒乓球大赛”营销案例是把东药与奥运结合起来;把强力果味片与奥运结合起来;把活动与营销结合起来;把活动与全民健身结合起来;把活动与新闻媒体结合起来。从赛后情况看,已经把奥运会、沈阳、东药、强力果味片及全民健身等五大元素有机结合起来,相互策动、相互影响,在沈阳市产生极大的品牌影响力,实现了预期目标。在沈阳提起“东药﹒强力”杯大赛,无人不知,且老少参与,有效重塑和提升了东药的品牌形象。乒协及体育爱好者给的评价是,这次比赛是沈阳市历史以来规模最大,人数最多,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得人心,最时尚的一次比赛。参赛者纷纷表示:东药组织这样的活动顺应民意,契合形势,体现了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风范。总体来讲,这是一次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

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活动策划中加以注意。

公关活动只能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以及部分美誉度,但没有伴随其间或者紧随其后的销售作为拉动,并将只是昙花一现。这次活动对后者的偏废,带来了东药销售人员的困惑:为什么这次我们很好的提升了产品的知名度,但没能体现在销售上?短期的赞助活动必须配合长期促销和终端建设,才能最终在产值上有显著体现。

另外,在活动时间上虽然借助了奥运契机,不过由于持续两个多月的活动在后期几乎与奥运档期交叉,媒体并没有太多的精力和版面进行跟踪关注,而且还丧失了活动结束后的总结性宣传报道的机会,留下了遗憾。(桑迪咨询 李婷编辑)

第6篇:医务人员个人剖析材料范文

(⒈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⒉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摘要:本文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出发,论证了其是我国药监强制措施制度的基石,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在具体剖析《行政强制法》对我国药监行政强制措施规范及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药监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提升我国药品行政监管水平做出些许贡献。

关 键 词:药监强制;行政强制法;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91-07

收稿日期:2015-03-06

作者简介:卢静(1983—),女,安徽阜阳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医药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级课题“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E201203。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恶性药害事件亟待有力的科学治理,这一现实需求表明,我国药品监管体制已经进入改革深化的关键阶段,我国的药监执法制度应加快进一步完善的步伐。《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对我国药品监管执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作为药监执法重中之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应在立法的推动下,完成制度重构,以规范药监执法活动,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药监强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⒈健康权——基本人权之一。健康是维持个人尊严与发挥潜能的基本条件,目前许多国家承认国民应享有健康请求权,并将与健康权利相关的内容纳入宪法保障,以确保社会发展与对民众权益的积极保障功能。药品与人的健康权息息相关:药既可以治病,亦可能致病;既可以强身,亦可能戗身;既可以活命,亦可能祸命。药品治疗疾病、恢复人身健康的作用与损害人机体功能的副作用同存。作为特殊产品的药品,因其具有极高的利润,致使部分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目无法纪,大量制造、违法销售假劣药品,使公众的健康权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防范药品危害,最大限度地提升药品效用,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药品从研发到生产,从销售到使用乃至上市后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管制,最大限度地抑制药品的危险性,发挥其有效性。因此,政府监管是必要的,药监强制行为亦是政府在药品管理领域的得力手段。

⒉药监强制对健康权的保护功能。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负有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职责,“如芬兰宪法第19条、南非宪法第27条、日本宪法第25条、爱尔兰宪法第45.4.2条,均规范政府有义务保障民众获得健康照护服务的权利。”[1]在我国,健康权的立法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宪法规定了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刑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很大,虽然“中国人偏好刑事打击,但在药物不良反应规制上目前尚无人论及刑者”,[2]而且由法条规定来看,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才能够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这类情况发生时一般都已经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这都是事后措施。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及时性、主动性、专业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公民健康权的保护还应依赖行政法律的保护。

二、药监强制制度的法治化:

以《行政强制法》为基准

⒈药监强制法治化溯源。药监强制行为在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由于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以及对被强制方财产权、人身权的直接限制,可能对药监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英国学者J·赖兹认为:“政府的权威不能以武力或武力的威吓作为基础,它依赖于政府执法中所谓的体现的正义、公平并真正以公共福祉为目的的实际行政。”[3]因此,对药监强制行为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的现实需求。国家要实行法治,把法律作为主要的治国方式,意味着权力将受到法律、权利的制约,以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如《行政强制法》第43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的规定就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4]制约机制是现代行政法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约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

基于法治的理念,药监强制权是必须受到一定限制的,[5]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中大量存在的强制行为,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诸多问题。如药监强制行为的特征、执行主体、程序、法效果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对此类案件的适法性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药监强制以及药监强制与行政处罚并处案件的案由归类等问题。现代国家出于权利保障的目的,普遍设置分权机制,因为分权机制源自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6]这些执法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难题暴露了药监强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从法律技术上来看,这就要求把药监强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

⒉《行政强制法》——我国药监强制法治化的基石。《行政强制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折射出其立法目的,即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职能,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为避免和防止强制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强制行为的侵害,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无疑将有利于药品监管行政行为的统一。因此,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基准清理药监强制的现有规定,审视现行药监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框架内创新药监新方式,结合药监执法特殊性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加强药监强制制度建设尤为必要。

三、药监强制行为法治化

(一)梳理抽象药监强制行为——法规清理

⒈理顺药监强制相关规定是药监强制法治化的首要之举。我国的药品监管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对于药品监管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层面,药品流通受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在规章和配套文件层面,药品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少数涉及药品的广告、价格、互联网等的法律和规章由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发改委、卫生部、商务部等行政主体颁布。分别涉及药品综合监督与管理、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药品广告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管理、生物制品管理等方面。[7]

⒉以《行政强制法》为蓝本进行药监强制法规清理。《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原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还大量存在,超越设定权限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未得到系统清理。据统计,上海市有效的149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法规为50件,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为111项,其中,存在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与行政强制主体的规定明显不符合等问题。按《行政强制法》要求需要修改的法规17件、涉及修改的事项30项。国务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截至目前,仅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少数单位对本部门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了适当的修订。地方性法规清理机制的欠缺,造成了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面临着在浩繁的法律规范中甄别找法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对抽象药监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梳理的重要契机。

在有关药监强制旧制度与新法规的适用问题上,需要有关法制部门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药品稽查实践,尽快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以规范和统一行政行为。应以《行政强制法》为上位法,对于由《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行政强制制度,在法律保留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逐一梳理和明确;同时,应结合一线稽查执法的实际,及时制定并落实有关详细操作规范。行政强制法引起的药监强制制度结构性重塑,重要内容即应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部门、药监主管行政部门把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药品监管行政强制的规定全部梳理出来,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务院部门规定中查找设定药品监管行政强制事项的上位法依据、实施机关、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强制期限等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废除药品监管领域内无上位法依据的行政强制规定。

(二)审视现行具体药监强制行为——以“取缔”为例

现代法治是由三个主要要素构成的,包括法律法典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实现。现代法治中的上述三个要素缺一不可。[8]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后,由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相关的事态予以结合,即是法律的实施。如果司法或执法未能落实立法的目的,那么法律的实现这一终极目标也很难达成。所以,药监制度法治化的构建也必须着眼于具体的药监强制行为的实施是否具备合法性。

⒈现行的具体药监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笔者查阅了我国各级、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经归类分析,现行药业领域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⑴查封、扣押。包括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查封、扣押已经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⑵封存相关的疫苗;⑶停止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⑷暂停药品销售;⑸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的进口药品,但已办结海关验收手续的药品,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应采取查封扣押;⑹先行登记保存等等。由以上分析可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基本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广泛使用,封存、暂停销售等措施也大量存在。除此之外,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检查方无法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合法来源,或无法提供药品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和有关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可对这些无证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予以取缔。可见,取缔在药监执法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但取缔无证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是否属于药监强制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取缔行为就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⒉药监强制中“取缔”行为细解。《行政强制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同时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条款以防挂一漏万。但是,这种规定方式的局限性是明显的。在药监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适用且在多部特别立法中明文规定的“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未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行政取缔活动已成为行政机关制止和处罚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组织而采取的措施的统称”。[9]“就实质意义而言,类似先行登记保存、取缔、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等措施究竟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不无争议”。[10]行政取缔活动以其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等特点,及时解决了一系列危害市场秩序、公民药品安全等问题。但取缔活动也常因其依据不足、属性不清、程序不当、极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饱受争议。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前,执法部门对取缔活动的属性存在很大分歧,因而执法实践中取缔时而被当作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看待,并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之外。

关于“取缔”的法律属性,有学者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所谓取缔是指对非法主体及非法活动予以解散终止的处罚形式,取缔非法主体及非法活动实际就是从法律上消灭该主体及其活动,使其不复存在。应当说它是适用于一种彻头彻尾的违法过程,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11]否认行政处罚说的学者认为:“任何一类行政处罚都有特定内容,也就是具有特定的作用和社会功能。依法取缔并没有特定的内容,非法组织被依法取缔以后仍然继续存在,并不能使其消失。依法取缔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把依法取缔作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误解。[12]赞成行政强制措施说的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的事项,是需要依法行政许可的事项,被取缔的人一般未取得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被发现后取消其进行违法活动,并未给予其制裁,因此,不能定性为行政处罚。因依法取缔具有一定强制性,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更为合适。”[13]还有观点认为:“取缔本身仅仅是目的,缺乏特定的内容,为达到取缔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质。如采取的行为是扣押、查封等暂时性控制或限制的措施,则该行为构成行政强制措施;如采取的行为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则该行为构成行政处罚;如采取的行为是责令改正则该行为构成一项普通的行政决定。所以当取缔活动陷入争讼时,争讼的标的本身不是取缔而是为达到取缔目的而采取的相关行政行为”。[14]持相同观点的人亦认为:“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15]

笔者认为应结合实践情况判断取缔的行为类型,其可以为行政强制,也可以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药监行政命令与药监行政处罚密切关联,药监行政命令有时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前,有时是与行政处罚同时实施,有时是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但药监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一是性质不同。命令属教育性的,而处罚则属法律制裁,有惩罚性。二是形式不同。如药监执法中做出的责令相对方限期等行为,不属行政处罚。三是实施程序不同。与药监行政命令相比,药监行政处罚更容易侵害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相关法律对行政处罚特别规定了听证程序。药监行政命令与药监强制也存在诸多不同:药监行政命令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本身并不具体实施一定行为,其实施有赖于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药监强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以动作形式作出,其实施并不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配合。药监行政处罚与药监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药监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是对违反药监行政管理秩序的惩罚,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而药监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是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保障事后的处理行为能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并结合行政行为的分类要件对药品管理中采取的取缔行为进行灵活确认。

“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行政系统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需要大量的行政法规作为支撑,而同时立法机关则与这些行政规范的距离越来越大,尤其是他们难以对行政权行使中的技术规则有深层次的理解”。[16]《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厘清诸如行政机关、药监机关取缔活动的属性,通过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进一步详细规定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必要之举。这些方式及其执行机关只能由法律设定,下位法应有对立法的“规定权”,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虽无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可以依据上位法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样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展开。[17]

四、在《行政强制法》框架内创新药监

强制执行方式

⒈创新药监强制行为模式。《行政强制法》以开放性的法条,为引进其他药监强制方式预留了空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引入新的药监强制手段是缓解执行难的应有之义。因此,如何针对行政领域和行政对象的不同状况与特点,寻找到适当的“其他药监强制方式”,成为我国破解行政强制执行难的一个思路。

在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过程中,卫生部曾推行了采取公布涉嫌贿赂的药品企业“黑名单”的做法;[18]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也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公开以来,为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数次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网站的公告,以确保群众药(械)使用安全。[20]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三种药监领域内的执法行为不属于现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强制行为,但皆是通过公开对违法药企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间接督促其履行安全制药、合法经营的义务,性质与“公布违法事实”类似。

⒉“公布违法事实”方式的探索。从比较法来看,美国FDA于2005年创立了药品安全信息查询库,并对该查询库内的信息实时更新,在现有信息出现变动或更改时将其标示出来,方便普通公众查询官方的安全药品信息内容。同时,FDA也十分重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工作,为医务人员和公众开发了一个单一的网络入口,专门用于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方便医务人员和公众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问题。[21]在日本和韩国亦有违法事实公布制度:对于违反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厅向大众公布其事实,并根据社会批评这一间接的、心理的强制来确保履行义务。

当下我国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打击各类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各地行政机关大量采用违法事实公布这种社会治理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违法事实公布手段在具体行政领域已获得了初步运用,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实施效果,应当引起行政法学的关注。”[22]违法事实公布本身并不对违法行为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社会非难造成其心理上的压力,迫使其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属于一类确保义务履行的间接强制手段。

总体上来说,公布违法事实是一种具有多元化治理功能的规制手段,在实践中既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处罚或一般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也可以作为公共警告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作为保障行政法义务得以履行的间接强制执行手段,违法事实公布在很多具体行政领域得以推行,已经成为有效遏制相关领域违法势头的重要手段。所以,公布违法事实作为药监强制制度的新生手段,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违法事实一旦被行政机关在公众媒介上公布,便会立即引起全社会关注并引发公众的谴责。对于违法药企而言,公布违法事实则会对其商誉和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因此而被市场淘汰,诸如此类的精神压力可以迫使行政相对人尽早履行义务。所以公布违法事实可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实效性而成为药监强制的重要手段。

我国药监强制行为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行政强制法》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强制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各部门、各地区药监强制的随意性和差异性,有助于引领我国药监强制制度走向法治化。药监强制法治化的核心内容是以《行政强制法》为基准,审查抽象药监强制行为——清理诸多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探究具体药监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药监强制法治化完善不仅有利于规范药品监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实现自身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可以净化药品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捍卫民众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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