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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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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1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第五条  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

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2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计缴;关键点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件就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1.关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关于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关于房产税对房屋原值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gwyOO.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一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二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三是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关于外币换算的时间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参考文献】

第3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1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对产业政策的引导,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使得房产税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收历史上。2008年,中国法律和税务经济专家开始提出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观点,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对此,房产税再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本质是开征财产税,财产税包括个人财产税和财产税,其中个人财产税只对纳税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征税,而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所以财产进行征税。因此,更准确地说,我国房产税是属于财产税中的个人财产税,因为我国房产税只针对房屋进行征税。房产税具有如下特征。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比较特殊。房产税针对的是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不包括农村;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农村的房屋并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具有差异性。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对经营性住房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出租性住房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管理。

房产税征收税款具有僵化性。房产税是按照在有关房屋产权部门登记的房屋价值,若房屋登记价值没有明显低于实际价值,有关部门不会主动对房产登记簿上房屋价值进行修改,这就使得房产税不能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不能够体现房屋的真实价值。长此以往,将导致房产税税收的大量流失。

在调控房地产的措施中,税收以其强制性的特点,集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于一身,在调控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税收从来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着政策,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国外房产税法律制度分析

以美国和英国为例,分析其较为完善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中较为先进的方面,对我国在房产税构建方面起了哪些积极的作用。

(一)美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同样处于领先的地位。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房产税法律制度,美国的房产税法显得别具一格。房产税法在美国并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存在的,而是作为财产税中的一部分来进行征收,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收收入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之中。

美国的房产税评估与征收遵循的是相对独立的原则,各地方政府均设有专门的核税评估机构,在全国以州为单位建立网络化管理,核税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负责对税款进行征收以及处理相关的事务。这样就能更为清晰地对居民的私人财产进行登记以及备案,同时使得税务征收人员对纳税人的资料以及纳税的金额的掌控更为方便。

美国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州均通过立法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把对州、郡、镇的税收优惠对象、税收优惠内容、条件、办理程序等都予以明确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做到有法可依。

(二)英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

英国也是一个房产税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但与美国房产税制相同之处,就是也没有单独的房产税立法。其房地产税种大体包括家庭财产税,也叫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这两种与我国房产税的性质属于同一范畴,其中,家庭房产税是最广泛的房产税种,它以公民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征税,征税对象为居住房屋,税率由英国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

英国的营业房产税主要针对营业性用房所征的税,与家庭财产税最大的不同就是,家庭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种,而营业房产税属于中央税种,由地方代为征收后统一上交给中央财政。但是,中央也会根据地区人口基数比例和地区贫富差距情况把营业房产税返还给地方政府。英国的房产税等级评估由专门的机构评估,政府的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和管理,具体的评估和纳税无需个人参与,这点与美国大致相同。

虽然美国和英国都没有单独的房产税立法,但其法律制度的选择是与国情相适应的。由这一点可以看出,经济建设与法律建设相互协调,才能制定出最合适的法律。

三、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迅猛,在内需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中房地产投资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在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更不能忽视隐藏在发展背后的一系列问题:房价虚高,土地资源浪费严重,闲置房屋过多导致出现“鬼城”现象等。出现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产税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立法层次低

从整体来看,现阶段我国房产税的基本立法层面较低,无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各地方针对《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制定的实施细则,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的。这不能体现税收的权威性,也不能保证房产税法律制度在实施环节上的良好运行。

此外,“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定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的主要依据还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显然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使得房产税法律制度在执行中难以有效实施”。

(二)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的营业性用房进行征税,公民自身所拥有的非营业性用房并没有纳入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这就使得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大大缩小,形成税收漏洞,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都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而拥有多套房产的公民也在人群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这样一来,将公民自身所拥有的非营业性房产排除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使得房产税税收收入大大缩水,从这种情况中也能体现出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三)税率缺乏浮动空间

“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中,仅仅拥有两种税率计算方法”。这样过于单一的税率计算方法,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之间负税能力的差异。因此造成了拥有多套房产的居民纳税负担低,也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投资多套房产,这就是出现大量房产闲置的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地大物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房产税作为基础税种之一,并没有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浮动,缺乏灵活性,也是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我国房地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中,现有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房地产业发展的状况,现行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已经说明了我国对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必要的阶段。

(一)提高立法层次

“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其在实施中颁布的许多通知文件成为了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位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之上,而《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属于行政法规。由于这部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只有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来规范房产税税收行为,将其提高到法律的层面,才能针对在房产税征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手段以及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

(二)扩大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对农村则是一直享有免税的方针,这就显得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建设,现代农村相较于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一些农村的经济状况相较于城市也不遑多让,尝试将农村的经营性用房归纳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中也是值得考虑的,同时也会成为我国税收的又一项重要来源。

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也使得居民的购房规模不断的扩大,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建议将自住房的所有人也纳入纳税的范围中,以此有效地控制大量闲置房屋出现的状况,对缩小贫富差距也有着一定的贡献。

(三)建立浮动比例税率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税率采取的是比例税率,统一的比例税率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完善现有的比例税率是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必经途径,应建立浮动比例税率机制,即根据用途将房屋进行分类,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税率;将个人住宅分类,分为基本住宅、高档住宅和个人独栋商品住宅;最后根据居民是否有多套住宅来征收房产税。建立浮动比例税率,既能在保证税收的同时调动了纳税人的意愿,又能保证地方税源的充足。

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律制度在立法层次、征收对象和税率比例上存在着种种问题,早已经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了。我国房产税的改革是顺应时展的,它不仅能够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还能够充分发挥房产税的市场调节作用。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房产税的高度关注以及国家对房产税的重视,房产税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展开。

参考文献:

[1] 陈曦,吴宇晖.房产税改革的中美比较及其法律启示[J].求索,2012,(1):49.

[2] 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九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224.

[3] 王晓琴.中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改革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4.

[4] 李抡文.小议房产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2,(8):88-89.

第4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房产税,税务机关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建成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5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关键词:商业地产、开发、涉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们公司是来自一家欧洲血统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类型既有可出售的SOHO公寓、酒店式公寓、豪华式公寓,又有超强国际一线品牌入驻的商业广场。鉴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税收筹划点,结合我们商业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几方面的税收筹划点在此学习探讨。

商业地产中房产税的筹划技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12%。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征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它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的配套设施。由此可知,合理地减少原值是减少房产税的关键。

1、在与商户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将用于商场店面租赁的部分与用于存放货品的仓库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

2、在与大型主力店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将租金中所含的物业费单独与成立的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两个技巧都是从签订合同的类型来考虑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不需要按照租金缴纳12%的房产税,只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可以为企业税减少房产税的税负,合理避税。

3、关于附属设备的确定。

在房产税中,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文《关于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及各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算起”,这条规定是很含糊的,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空间。

对于中央空调,我国房地产税规定,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地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这说明,在建房时,完全可以将中央空调作为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不计入房地产原值中,从而减少房产税。

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各种管线,以及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都应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公共设施的确定

项目建设时,除了筑建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对于这些公共设施,如果也算入房产原值的话,则企业将面临很重的房产税。其实,按我国税法规定,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结构,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因此,企业应该把停车场、游泳池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记载,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二、商业地产中营业税的筹划技巧

1、在与国际一线品牌的优质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考虑变租赁合同为投资联营合同,以商场投资入股,按利润抽成。 [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样以优质客户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客源取得的利润分成来替代租金收入,合理地为企业节省了5.6%的营业税及附加。

2、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销售房款时,往往会存在代相关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情况,代收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包括:“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金”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三、商业地产中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定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帐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符合“代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0%=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 =16.5万元。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3.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4.我们的外资地产公司,为了提高开发产品的质量、品质与档次,与很多的国际化团队合作,支付境外劳务费,包括工程设计费、项目交通、标识、内装、照明、景观、绿色认证、可持续发展、幕墙、机电等咨询费。这些境外咨询和设计劳务在支付时,不论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这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代缴的税款,如果我们与境外公司签订的是含税价的合同,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扣除项目进行抵扣,可以使企业少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我公司这部分代扣代缴的税额较大,在利用这一税收筹划技巧时,给公司节省了很大一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销售活动的金额大,涉及面广,处理也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的销售环境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不仅要耗费成本,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房产税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X(1-30%)X1.2%

(二)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或4%)

七、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7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一、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项目要统筹兼顾,在基础设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费用都非常庞大,短时期内难以筹集大量资金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当中。因此,为改变国家投资这一单一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国家在《人民防空法》中制定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由此而产生。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随着结建人防工程的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产权问题便成为一个焦点。关于这一问题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投资者(开发商)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最初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国家没有投入也没有征收或征用,按照人防法中关于“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应当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为投资者所有。

2、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购房业主所有。这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业主所付的购房款中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况且结建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建筑物区内的配套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其产权应属于购房业主所共有。

3、主张把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这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通常是投资者(开发商)为了履行《人防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修建的,投资者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开发商用于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资金本来是要上缴国家的,实际上是用国家的钱来为自己搞建设,因此国家才真正是投资主体,产权应该界定给国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但是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企业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企业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行处理。

三、相关税金的探讨

1、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人防工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入到整个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出租时的营业税。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过来。然后进行适当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纳租赁款。

3、出租时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人防部门的租金和改造的费用配比扣除。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金额一次纳。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5、房产税。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00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发〔1996〕42号)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8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9篇: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

除以上外还需要了解的是,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对商业和写字楼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税基,1.2%的税率,对住宅类免征。商住两用本质上是商业,所以有征税依据。

税收具有如下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