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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为充分调动各院系团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使“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此细则。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系团总支
(二)评比程序:
1、每年3月,各团总支对照创建标准,向团委积极申报并递交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经院团委研究同意后即取得创建资格,院团委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评优。院团委对“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考评实行量化考核(按《xx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层团总支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考评),以两学期量化积分排序,积分处于前列的将作为评比、表彰对象。
2、考核工作由院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每年院团委将考核成绩汇总并上报院党委;
3、院党委批准后将评比结果公布并表彰。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是对全院各系级团组织年度工作表现先进的一种表彰,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2、“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比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量化考核综合考虑。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办法
(一)参评对象:全院各团支部
(二)评比程序:
1、团支部申报:各团支部根据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件的要求,认真总结,形成申报材料,向所在院系团总支进行申报;在各系评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础上,推报院团委,评选产生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
2、团总支组织团支部书记对支部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和总体工作考评;
3、各团总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评选出本单位支部数的15%作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再从其中取前30%推报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
4、对弄虚作假的支部,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评比说明
1、“五四红旗团支部”分为院、系两级。系级按照各系团总支支部数的15%的比例,评选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院级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各团总支从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中,取前30%作为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候选单位进行推报;
2、申报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单位,必须当年评为系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方有资格申报;
3、“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的创建、考核期为当年2月—第二年1月。
4、各系根据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要求,制定相应的本系“五四红旗团支部”量化评比办法,规范评比程序。
(四)评比条件(满分100分)
1、团支部班子建设好(10分)
团支部班子配备齐全,民主选举,每学年换届选举一次,整体素质高;团支委品行端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支部中能形成正确导向;能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有号召力,有威信。
2、团支部制度建设好(15分)
团支部制度健全,执行情况好,工作活动正常,岗位责任制明确至个人,团费收缴工作正常,按时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及民主生活会。按期上报工作计划,活动总结。
3、围绕教学开展活动好(10分)
所在班级班风好,学风优良,学习风气浓厚,专业思想稳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成绩显著。能积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有一助一帮教制度,考试考查及及格率90%以上。
4、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作用好(15分)
在创建文明校园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校园和社区中 有志愿服务点,青年志愿者活动能常年坚持,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希望工程活动,关心特困生工作。团支部团员能严格遵章守纪,无人受到学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团支部工作实绩好(10分)
团支部在团员教育管理中积极主动,团员发展工作、“推优入党”工作规范,主题教育活动有特点,宣传工作有力度。
6、组织生活开展好,团日活动有特色(20分)
按要求围绕思想道德建设、责任感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主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题团日活动有特色。能够坚持组织生活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团委、团总支下达的任务,定期开展团组织组织生活,并做到组织生活记载详细,支部出勤率在95%以上。
7、团支部组织建设好(20分)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有序完成,团籍注册95%以上;每年按要求,按期完成团费收缴工作,有团员花名册;按期完成新生团员登记和补办手续,按期完成毕业生团组织关系清查及转出工作。
三、相关要求
1、“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创建是我院共青团的一件大事,各系(院)团总支、团支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在广大团员中进行广泛宣传,使之成为调动广大团员积极性、推动共青团工作蓬勃发展的有力手段。
本标准规定了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术语、定义、服务要求、综合管理、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服务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政务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2服务对象
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3政务大厅
各级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设立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的办公场所。
2.4窗口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的开放式办公的工作场地。
2.5窗口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
2.6首问(办)责任人
窗口单位依法受理服务对象首次咨询、申请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
2.7即办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
2.8限时办结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当场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现场踏勘、鉴定等方能做出审批决定的事项。
2.9并联办理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属于投资、建设性项目等,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
三、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管理
3.1.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纳入本级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3.1.2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3.1.3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专户。
3.2办事制度
3.2.1首问(办)负责制度
3.2.1.1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和窗口单位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要实行首问(办)负责。
3.2.1.2由窗口单位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责任人来执行首问(办)负责。
3.2.1.3首问(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的办理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3.2.1.4首位(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窗口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部门窗口或引领至该窗口;不属于政务大厅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
3.2.2限时办结制度
3.2.2.1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理时限。
3.2.2.2实行在法定办理时限内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制度和延期办结告知制。
3.2.2.3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
3.2.2.4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流程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实行限时办结,并对超时办结直接生成问责。
3.2.2.5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
3.2.3一次性告知制度
3.2.3.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或受理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
3.2.3.2认真审查服务对象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载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3.2.3.3不得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服务对象到所属部门去咨询、办理。
3.2.3.4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2.4责任追究制度
3.2.4.1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3.2.4.2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2.4.3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3.2.5法律救济制度
服务对象对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地在行政复议窗口申请复议。
四、政务服务方式
4.1引导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并告知或引领至受理窗口单位。
4.2全程代办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委托,由政务大厅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关窗口单位,完成服务项目申请、审批、办结、通知和服务对象取件的全过程。
4.3延时服务
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特殊事项,经窗口单位负责人或政务大厅负责人批准,窗口单位可延长办公时间并及时办结。
4.4预约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预约,应在特定时间、非工作时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4.5上门服务
服务对象有特殊需求,窗口单位可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涉及办结数量大、审阅材料多的事项;
需要到现场审查并当场办结的事项;
涉及残疾人等特殊体办理的事项。
4.6绿色通道服务
对重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事项和关系群众民生的紧急事项,应提供快速服务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
五、服务流程
5.1基本流程
5.1.1申请
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窗口单位提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办理申请。
5.1.2受理
a)窗口工作人员有礼貌的接待服务对象;
b)主动询问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申请,接受服务对象提交的法定要件;不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申请,耐心解释清楚,并将服务对象引领至有关窗口。
5.1.3办理
a)初步核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法定要件。要件齐全的,将申请事项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的相关要件;
b)认真审查服务对象的法定要件。符合办理要求的,将信息录入系统,进入下一步办理程序,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1.4办结
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依法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核发有关证照;依法不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出具相关通知材料。
5.1.5评议
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政务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2即办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b)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现场办结并核发证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c)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3限时办结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和《办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窗口单位凭《办理通知书》,独立或组织相关(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或现场勘查;
e)窗口单位将依据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审查结果,对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f)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4并联审批流程
a)主办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主办窗口单位凭《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将申请事项相关申报材料同时转给涉及申请事项办理的相关窗口单位;
e)相关窗口单位对申请事项涉及办理的有关审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给主办窗口;
f)主办窗口将依据相关窗口单位的审批结果,对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g)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六、整理
6.1整理原则
对窗口现场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现场必要与不必要的物品,不必要的物品,应清理出窗口工作现场,达到窗口现场无不用之物。
文件整理
6.1.1.1每月对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文件分为必要的和不要的,对不要的文件全部销毁,对必要的文件交档室归档。
对每日服务对象申报的文件、表单、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转办的文件按程序及时交付。
办公桌整理
6.1.2.1窗口工作现场的物品应分类放置,排列整齐,有效标识。
6.1.2.2办公桌面除文件、笔筒、案头用品、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和在用文件外,不放其他物品。
6.1.2.3在用的桌面文件应竖放。
6.1.2.4笔、订书器、橡皮、即时贴和计算器,应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
6.1.2.5电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清理桌面。
6.1.2.6办公桌、椅应当做到定量、定位,电脑置工作人员右前方,显示屏让服务对象可视;竖式主机置桌面下;桌洞内不堆积任何杂物。
6.1.2.7抽屉里尽量不放办公用品,最下层抽屉可放A4文件、资料、个人参考资料、空白稿纸和不常用的文具等。
6.1.2.8工作人员离开20分钟以上应放置“临时有事,请稍候”的桌签指示。
七、素养
7.1窗口工作人员要有良好习惯,提高文明礼貌水准。
7.2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
7.3遵守礼仪守则,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低语,尊重他人。
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一、实行绩效考核的范围
局属各单位,包括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和局内设各股室。
二、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方式参照《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业局2013年度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1)、《县农业局2013年度物质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2)及《县农业局2013年农业工作意见》(江农发〔2013〕27号)、《县农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宣传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江农发〔2013〕35号)等相关文件开展。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计财股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对全局各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黄邑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局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计分办法。坚持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得分由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初评复查分、获奖加分和扣分三个部分组成。
1.初评复查分。
实行百分制。年终,由各单位对照《县农业局2013年度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县农业局2013年度物质文明建设目标任务》(附件2),认真进行自查打分,并将书面总结交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抽查检查的情况和年终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初评,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占40%、物质文明建设占60%的分值折算汇总,呈报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审定。
2.加分办法。
(1)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属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分别按3分、2分、1分、0.5分四个档次加分。设出色完成工作、圆满完成工作、完成工作奖的,圆满完成工作的减半加分,完成工作的不加分;设一个等次的,只对排在前三位的加分;设出色完成工作、完成工作二个等次的,只加前一项。对非普发性表彰、报刊发行类表彰(党报党刊除外)不加分,组织奖不加分。
(2)出色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属厅(局)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书面文件肯定的,分别按2分、1.5分、1分、0.5分四个档次加分。
(3)单位牵头完成的工作以“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名义受到国务院,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按4分、3分、2分、1分四个档次加分,其中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必须进入全市前三名。
(4)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列全市1-3名(以市局考核文件为准)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同一项工作获多级(种)表彰的,不得重复加分,只加最高分。获奖加分实行申报制,由各单位申报,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审定。申报材料应齐全、事由清楚,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表彰奖励的文件等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扣分办法。
(1)受到国务院,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分别按5分、4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扣分。
(2)凡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分别按4分、3分、2分、1分四个档次扣分。
(3)单位承担工作年终考核位列全市5名以下的,扣2分。
同项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
三、奖惩办法
(一)绩效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分值,对绩效考核设置一、二、三等奖(总分80分以下不评奖),具体比例由局绩效考核领导组在年终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作为年终计奖依据。凡因单位或个人工作失误,发生业务工作、计生、安全、、综治、维稳责任事故,而影响全局工作和对外形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按参照相关考核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则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第六条“病事假及处分处罚兑现绩效工资的问题”中的处罚事项,参照对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罚,在相应的津补贴项目中执行处罚)。
[关键词] 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思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112
[中D分类号] T-6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202- 03
0 前 言
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四级标准之一,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对于特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第一步,从这一阶段就开始立项申报材料接受严格的审查和筛选,相关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的选择、查新,以及申报书、标准草案的起草等方面做好较充分的准备。
1 地方标准项目的选择
1.1 项目应符合我国和本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地方标准项目的选择首先应符合我国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和范围作出了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有与之一致的规定。其次应符合本地区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福建省为例,该省与地方标准制定相关的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有《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对象和范围。《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给出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原则,第十一条给出了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范围,第十四条给出了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的范围,第二十条规定了不予立项的情况。申报单位在选择地方标准项目时应先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使拟申报的项目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条件。
1.2 项目应符合当前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的要求
2015年以来,中央频频出台标准化重大政策措施,对全国标准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申报单位在地方标准项目选择上应符合标准化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1.2.1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
以福建省为例,2016年该省根据国务院和国标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部署和本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工作的要求制定了《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内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该细则中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评估提出了8条原则:“有法可依”、“严格划界”、“归并整合”、“实用有效”、“审慎过渡”、“普遍适用”、“淘汰落后”、“可验证性”。8条原则给出了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工作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和范围,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2 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
2016年国家标准委了《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推我国荐性标准体系。根据该文件的要求,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界定可以归纳为三个领域:一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比如,基础通用、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标准。二是满足地方自然条件的特殊技术和管理要求。比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制定特色效益农业等方面的地方标准。三是满足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和管理要求。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地方的制定对象和范围,对于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3 项目的选择宜紧跟政策导向
在申报项目之前应认真研究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管理政策等[1],选择政策支持的项目。例如:拟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生态文明乡村村容村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这个项目符合我国和福建省当前围绕“生态优美、百姓富裕、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为重点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较适合申报。又如:拟申报项目《桉树人工栽培技术规范》,由于福建省于2011年出台文件限制桉树人工种植,制定桉树相关的地方标准不符合该省相关政策导向,应用前景不佳,因此不适合申报。
2 项目查新
查新即查询是否已有与拟申报项目类似或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省地方标准。查新应从3个方面进行查证。
2.1 项目的名称是否与已有国标、行标和本省地标相近
如果拟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的名称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省地方标准相近,应考察本项目与已有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方面有哪些重大区别,具有哪些创新和优势,应有较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制定该项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否则该项目不宜申报。
2.2 项目针对的对象是否有多种名称或与已有标准针对的对象有下属关系
在查新的过程中应注意考察拟申报的项目针对的对象是否有多个名称,如学名、别名、俗称等,例如:“海鲜菇”又名“真姬菇”,“场内装载/搬运机器人”又名“场内自动导引车(AGV)”等等。应尝试采用多种名称地进行检索,如果检出可能相关的标准应进一步从内容上进行对比。此外,在查新过程中还应注意拟申报的项目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已有标准针对对象的下属种类,如果检出相关标准,同样应比较二者的内容。例如:水仙花属于鳞球茎花卉,在申报项目《水仙花检疫规程》时应考察该项目是否与GB/T 28061-2011《鳞球茎花卉检疫规程》和SN/T 2119-2008《进境观赏鳞球茎检疫操作指南》类似。
2.3 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名称较相似
由于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尚未,在查新过程中往往容易疏漏,因此在项目申报前建议查询国家标准标委网站、本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网站、《标准信息导报》等网站和期刊,核查是否有与拟申报名称类似的标准制定计划,由于该类标准尚未,内容与拟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是否相似还无法判断,因此为了避免项目重复,拟申报的项目宜暂缓申报。
3 申报书中建议提及的几点内容
3.1 国家或本省政策对本项目支持情况
拟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是否涉及国家或本省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是立项审查中考察的重要内容。建议在项目申报时,如果条件允许,可在申报书中提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名称、文号,摘录该文件中明确鼓励支持该类目的语句作为政策支持的佐证。
3.2 项目涉及产业的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在标准立项审查时会考察该项目涉及产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规模、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等内容,以此来评估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因此在项目申报时应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做必要的说明。比如,农业类项目可以包括该物种何时引入本省种植或养殖,在省内哪些地区进行种植或养殖,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有多少,涉及多少企业和农户等;工业产品类项目可以包括产品的年产量、涉及省内哪些行业、生产企业有多少,是否为当地主导的特色产业,市场销量、出口量等。建议在项目申报之前做必要的调研工作,收集能够反映相关产业当前发展情况的最新数据,可以同时收集全国或其他省份同类数据作为比较,数据应详实,来源应可靠。
3.3 项目的预期应用情况
一项地方标准制定之后,如果束之高阁无人应用或者应用范围狭窄,制定的意义就很有限,因此标准的预期应用情况也是立项审查时考虑是否立项的重要因素。建议在进行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时,在申报书中体现该项目的应用领域、产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数量和规模等数据。比如:在申报项目《安全阀检验规范》时可以写明省内安全阀的年需求量、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有资质检验该类安全阀的机构的数量、每年预计需要检验的数量和检验次数等数据来体现该标准的预期应用情况。
3.4 项目采用技术的先进性与成熟性
标准是以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的成果作为基础,同时又必须经过实践的考验,取得可信的结论,形成可以作为依据的经验。因此在申报书中可以提及拟申报的项目采用了哪些先进的研究成果或先进技术,与现有的标准相比有哪些优势,有何必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在省内哪些领域和地区进行过实际应用,应用时间多长,效果如何等内容。
3.5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制定和实施标准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取得社会和经济的综合最佳效益,申报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标准立项审查中考察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申报书中有必要根据拟申报项目的特点对其将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简要的估算、分析和预测。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体现提高产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简化重复的产品品种、开发新品种、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力物力成本、获得直接经济收益情况等内容。社会效益方面可以体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人类健康、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个人素质、提高科技发展水平等内容。预测估算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运用较可信的评估方法,采用真实可靠的数据作为支撑。
4 标准草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草案的内容宜尽量详细
标准草案宜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编写,编写时宜尽量详细地写出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果仅有大纲,缺乏具体内容,往往被认为前期准备不够充分,技术内容不够成熟,难以通过立项审查。
4.2 项目名称与草案内容应协调一致
项目名称与草案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有3类:一是项目名称与草案内容针对的目标不一致,比如将项目名称定为《XX产品技术条件》,而草案的内容为XX产品检验方法。二是草案应有的内容缺失,比如将项目名称定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检测规范――XX产品》,但草案内容主要为XX产品鉴定检测技术,缺乏“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三是项目名称与草案内容的范围不相适应,出现“题目大,内容小”的问题[2],比如将项目名称定为《XX行业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草案内容主要描述“XX单位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因此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把握好项目名称与草案内容的关系,使二者协调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4.3 应明确项目针对的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
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应明确标准针对的对象,不可模糊不清,也不可过于宽泛。标准草案中应明确要解决的问题,以一项标准解决一个共性问题作为立项申报原则,在草案中明确规定相关技术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体现相关特征指标,使该标准的作用定位明确。
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立项申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只有通过了立项审查,获得立项,才能开展后续的制修订工作。因此申报单位应在项目选择、查新以及申报书、标准草案的起草等方面认真对待,充分准备,这样不但可以提高项目通过立项审查的可能性,也为立项后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及单位: 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
主题概述:
奖励和处罚是学校德育教育必不可少的手段。运用好这两种手段对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十分有益。在操作时学校德育处要发挥主导性,要注意发挥班主任与当事学生或班集体的主体性,
正文:
奖励和处罚是学校德育教育必不可少的手段。运用好这两种手段对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十分有益。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一般来说有优秀学生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对学生的处罚有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等。
以前我所在学校德育处在开展工作时,一直把这两项工作当作常规任务来操作,并常与班主任的月奖挂钩。当初的想法是,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细胞,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与负责人,这样做可以激励班主任,从而使这项工作实施起来更有效。然而,由于涉及到班主任的利益关系,而在操作时学校德育处的主导性发挥不够,又没有注意发挥班主任与当事学生或班集体的主体性,因此常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招致班主任的不解与抵触。使这项工作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弄得每年在评优和对学生违纪的处罚工作方面学校德育处都相当头痛。因此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操作好对学生的奖励与处罚。
现在我所在的学校是一所全新的初级中学,学校有教职员工近200人,有45个教学班,学生达2200余人,规模是以前的3倍。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显得更加重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现在的操作方法有了很大的改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谈谈如何操作对学生或班集体奖励。在这个方面我们比较注重发挥学生与班主任的主体性,注重评选过程本身的育人作用。其实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评选条件,但不少学校没有注意到操作程序与评分办法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在开学不久,我们就调整出台了《文明班级评选条例》,具体说明了评选的程序、条件、和评分办法,使班主任与学生对整个过程都相当了解。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并注意平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增强了竞争力,使竞争在开学就开始了。下面我具体谈文明班级评选的整个程序。
评选程序依次为:自查、自评阶段---申报阶段---公示后选班---评审阶段---张榜公布评选结果。
(1) 自查自评阶段 要求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根据评选条例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本班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然后全体讨论决定是否参与文明班级的评选。这样做就将主动权交结了班主任与班集体。
(2) 申报阶段 如果全班都决定参与竞选,就由班主任或班长代表本班向学校德育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准备好各项资料用资料袋装好,编上目录以备检查。如果德育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申报材料,则意味着该班弃权。在此阶段,各参评班级都要根据评分办法算出自己班的得分,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3) 学校德育处接到申报后张榜公布候选班级名单,若在此阶段有人检举榜上的某个班不符合条件,如一学期内重大违纪超过三人次,则德育处将取消该班的资格。
(4) 评审阶段 首先德育处根据参评班级上交的材料和平常的考评对各班进行量化打分。在量化分中还包括班主任本人得分(5%),着重考核班主任的师德、德育科研工作能力和人际关系等。这就把班主任本人的提高与班级的评优捆绑在了一起,促使班主任在班级建设上不断创新,积极投身德育科研,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协调各方关系,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班主任的主动性,促进了班主任工作能力的提高。同时,量化分中学习只占了20%,余下部分分值中过程管理占了很大的比重,这让那些普通班也有很大的机会获奖,促使包括优班在内的班主任注重过程管理,而强化过程管理恰恰是我们希望的。量化分打出来后,德育处组织人员调查该班任课教师和同学,之后由申报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公开陈述本班的成绩与不足,最后由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确定最终获得文明班级的名单。
评出文明班级后,将各文明班级的先进事迹做成展板,在全校展出,并请文明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在全校班主任会上作报告。这个部分相当重要,它是评选工作的延续,也可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来可借此机会进行交流,将经验传授给大家,使校内优秀的德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促进整个班主任队伍的提高;二来可让其他落选的班主任心服口服,同时经过参与评比的过程,可以找出本班在班级建设上存在的不足,找到与优秀班级的差距,以确定今后的工作思路。
对于落选的班级,德育处将根据其材料进行分析与总结,一个一个的找这些班的班主任老师谈心,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长处与不足,缓解他们的不满情绪,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这样实施以后,班主任与德育处之间的矛盾就小多了,德育处开展工作也就自然而然的顺利多了。
再谈对学生的处罚。以前在处理学生违纪的时候,我们没有一套成熟的处罚条例。因此在处理学生违纪时随意性较大,现在我们制定出了比较合理的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的范围和级别,使对学生的处罚有法可依。在有了合理的处罚条例后,更重要的就是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我们必须明白,处罚不是目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因此在具体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既要有原则性,又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些初犯且情节不严重的,完全可以只进行批评教育。也就是说,能够通过批评教育就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决不给予处分。一般情况下不能用处罚来威胁学生。再如,一些入学就表现出积习很深的学生,在给他们处分时就要留有后路。因为这部分学生往往在受处分后有一定的收敛,但时间长点后,肯定会好了伤口忘了疼,旧病复发,而且很有可能多次复发,如果坚持按条例处罚,两三次就处罚到顶,则既起不到作用,又让学校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我们是九年义务学校,学校没有权力开除学生,最多给他一个留校查看处分,这一点学生、家长和社会都是知道的。俗话说账多不愁,一旦你给他处罚到顶了,他反而什么也不怕了,如果再犯,学校就不好办了。另一方面,如果你在处罚到顶后就不处罚了,则对其它学生就失去了威慑。在你处理他时他就会搬出前面的例子来,让你难以说服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心理承受力很差的学生:一种是平时在班上常被荣誉包围的那些优等生,二是对那些来时性格很内向,精神压抑的学生。在处理时一定要慎重,不要急,要先行疏导,争取多方配合,时机合适才处理。如果只按照常规的操作方法很有可能要出安全问题,这几年经常有学生受老师批评后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或跳楼自杀,让学校非常被动。
第五周 优秀宿舍长评选展开
第十四周或第十五周 系自送老晚会
时间待定 广播操比赛
暑假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
下学期始 完成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评选
二、各部门本学期工作计划(包含各部改进措施):
办公室:
月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星期的周末。(以卫生早操部出本月最后一周成绩的时间为准)执行方案为由四名大二同学和四名大一同学,在周末完成月评表的制作,统一发到副部邮箱。然后由指定同学打印盖章(通知4份,成绩5份)。再将其中一份成绩交给张辉老师后,于各宿舍楼下张贴公示。
优秀宿舍长评选:第五周之后,由副部将评选方案交给张辉老师。经过老师审批通过后,在各宿舍楼下张贴优秀宿舍长评选通知。公示两周,并由副部向各班班长发送通知,鼓励大家积极申请。然后在办公室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收取申报材料,并交由纪检部按照标准进行打分汇总。最终结果于十八周交给张辉老师审查盖章后,在各宿舍楼下公示,并于下学期宿舍文明表彰大会时进行颁奖。
短信通知通知时间:
① 在自律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前及有重要结果时都对班长进行通知。
② 节假日前以及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对班长进行通知。(取消每周发一次通知制度)
大例会:由大一同学分别负责点名、汇报、记录、会议记录的工作,并着情况进行人员调换。
办公室物品清单:开学后清点办公室的物品,并向张辉老师汇报。
通表及财务汇报 :学期末,将本学期的财务汇总情况同发票一起交给张辉老师。通表按照上学期的样式制作并交给主任,盖章后及时张贴公示。
各部门配合:配合宣传部做好微信公共平台,并将各部门反馈的工作情况及时记录汇总。送老晚会上,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并及时为各部门报销财务。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每周备份资料,于暑假完成,以备评优使用。
卫生早操部:
卫生:每周每天需检查部分宿舍卫生,保证一周之内电力系宿舍均被查到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安排根据个人的课表情况灵活变动。每天查完卫生后向老师汇报检查情况。每三周出一次卫生情况的通报表扬或批评。若检查方法有所改动再重新分配。
早操:等待本学期学生处及校自具体通知后再具体分工培训。
系级标兵宿舍:上学期系级标兵宿舍已上交给张辉老师,等校自星级宿舍的结果出来,就可完成公示等工作,预计前三周可以完成。平时做好卫生成绩的记录与收藏,方便本学期评选时减轻工作负担。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第五周开始宣传收表,11-17周抽查普查,到下学期结合星级宿舍公布结果。
纪检部:
自习娱乐抽查:每周不定期抽查自习娱乐,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不定夜不归宿检查:每两周抽查一次以及节假日放收假检查。
违章电器检查:伴随前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检查结果:第二天交给老师及时跟进处理结果的公布。
协助优秀宿舍长评选工作。
宣传部:
微信公共平台:录入日常卫生成绩,经党委审批的文件,宣传每个部职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划分为预备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在建项目。
(一)预备项目是指列入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规划调研、论证准备工作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的,进入项目库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指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项目。
(三)年度在建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续建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四)对社会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年度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及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经贸、水利等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施工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项目设计的编写、评审,协助编制、报送各相关专项报告。
第六条市属有关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前期手续,推进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密切配合,加快审批进度。
第七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区域特色,按“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申报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成立专责小组,协调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单位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达不到开工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要承担责任,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报送的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分类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部门、本镇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9月至11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类提出列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在征求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应实行听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
对未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列入重大预备项目;对正在履行各种审批手续的,列入前期项目;对已完善立项审批、环保评价、规划审查、用地预审等手续、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入年度在建项目。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部门、镇区及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
第十条申请列入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备项目申请表;
(二)有关该预备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概念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正在办理或已经办毕的有关审批事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年度在建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在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三)环评审查批复;
(四)规划审查意见;
(五)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六)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七)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八)项目开工进度计划说明。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月度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市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而先开工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代建管理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
第十七条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督办。
第十八条市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正式投入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条件具备的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项目特点推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市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手续;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五)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在用地指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技改贴息等方面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列入前期项目的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评出年度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