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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班级管理 奖励制度 保鲜
优秀班集体的形成,需要班规作保障,班规的落实,少不了奖励制度的有效助力。但无论何种奖励制度,实施时间久了,都会失效,如何让奖励制度长期“保鲜”,班主任不妨试试以下几种方法。
一、依据年段设奖
心理学研究证明:小学生的满足感一般来自于直接的物质刺激。然而不同的年级对物质奖励的需求又有所不同。比如,一、二年级的学生偏爱零食类奖项。所以,笔者经常采用“棒棒糖”奖励制度,让班规落到了实处,促使班集体在短时间内迅速成型。而中年级学生目标有所转移,“棒棒糖”对他们的吸引力已经减弱,随着知识的积累,这个阶段的学生希望得到更深层次的奖励。因此,笔者采用图书奖励制度,当学生考核积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得到自由阅读一本书的奖励。图书的来源,一部分来自于学生自主筹备,一部分来自于教师提供,还有一部分来自受罚的学生。到了高年级阶段,学生对奖励的要求又会偏移,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以及青春期的到来,他们需要得到关注和认可,希望获得社会认同类奖赏。因此,笔者会将物质奖励逐渐淡化,进而转向精神的鼓励。比如实行量化考核制,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加分奖励,当分数积累达到某一定量时,可以获得喜报或奖状奖励。同时,评优树模直接从量化考核成绩中产生,让奖励制度成为学生不断努力的动力。
二、因人各异施奖
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再合理的奖励制度,也不能保证对所有的学生都有促进作用。事实上,很多时候,教师制定的奖励制度要求过高,完成难度过大,会使一部分“问题生”产生“高不可攀”的畏惧感。在他们眼中,“奖品”就是专门给那些“优等生”准备的。因得不到期望的奖赏,他们就会直接放弃努力。所以,在制定奖励制度时,班主任一定要考虑到这些学习吃力、自我约束力较差的学生,给他们一些“优惠”政策,让其也尝到获奖的成功与快乐。
比如,对于学习吃力的学生,本周能按时交作业者,可以当下周的收查作业组长;对于书写潦草者,作业有三次“优”就可以当一天教师助手;对于行为习惯差者,只要在本周内没有扣分现象,可以当一天的值日班长;对于自制力差,站队“不安稳”者,只要本周内不被体育委员点名,即可获得下周当小队长的资格;对于卫生习惯差的学生,只要一周内保洁进步者,可做室内卫生监督员一星期……
实践证明,这种带有“优惠”政策的奖励措施,不但对“问题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其他学生的激励作用也不小。
三、奖励方式多样化
再有效的奖励机制,时间久了都可能产生“疲劳”。因此,在实施奖励方式上教师应做到方法多样化。尽量采取口头表扬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书面表扬与行动奖励相融合等方法。如对于有进步的学生打表扬电话,与家长分享孩子的进步。让有进步的学生,在集会列队或放学排队时站在最前面,享受因努力而获得的荣耀感。适当减少有进步的学生的作业量,让其享受因努力而获得的特殊感。给有进步的学生权利,让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换座位,享受因努力而获得的自由感。班级若获得本周流动红旗,对全班学生实行下周一“无作业日”的奖励,享受合作共赢的成功感等。
奖励方式的多样化可以给学生带来更多的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也会让学生产生强大的“内驱力”,驱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学习,更加积极地融入班级。
四、奖罚有机结合
奖罚制度的“保鲜”,还需要惩罚教育作“调味剂”。著名教育家孙云晓曾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一味赏识、激励中的孩子未必能成长为有用之才。因此,教师大可不必“谈罚”色变,必要的惩罚措施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需的。
在制定班规时,笔者会把奖励制度与惩罚制度结合,借以规范学生行为。比如,低年段的“棒棒糖”奖励制度中规定:一周内在作业、纪律、卫生、两操等活动中违规者要根据自己的扣分情况缴纳相应的“棒棒糖”作为惩罚。对于中、高年段中的违规者,就要根据班规扣去相应的分数,或者惩罚他为班级购买一本书,当然,书在六年级可归还本人。但这种惩罚制度的实施,一定要先征得家长的支持,买奖品的“资金”必须由学生给家长“打工”来获得,家长不得直接将费用交给孩子使用。此法使学生在接受惩罚时,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了责任感。
有时,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特殊”惩罚,如体育惩罚法:对于经常迟到或站队拖拉、爱打闹的学生,罚其在操场跑两圈或做下蹲、立定跳远、高抬腿跑等项目。智育惩罚法:对于自控能力差,上课随便说话的学生罚其进行五分钟口头演讲,或写说话心得;不遵守课堂纪律者写说明书,说明自己不愿听课的原因及对教师的意见、建议;打架闹事者要写清事情的经过,阐述打架的理由以及打架后的心理变化……
这样的惩罚不但能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认识错误,而且能挖掘其潜力,使智育得以培养。重要的是通过惩罚,能使学生懂得自己必须为错误付出代价,引导其从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达到“吃一堑长一智”的教育目的。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5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省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条:凡在*县投资兴办的各种类型企业,积极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均享受此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凡在*县投资兴办企业者,县内手续由县招商局三日内办齐。凡是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免费办理各种手续;需上级审批的,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到底。
第四条:凡在*县黄龙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零地价进入,零规费征收,由县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提供3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提供50亩土地。在项目运营期间,投资商如果有意购买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所有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建成投产,不得无限期拖延。否则,将土地收回。
第五条:凡在*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照章纳税,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连续十年予以奖励;对收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增部分,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来*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推荐其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凡是来*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九条:对在*县投资100万美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工业企业,对*县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者,可解决一人财政供给指标。
第十条:连续五年交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由政府负责交纳三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凡个人介绍县外投资者来*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免税企业除外),待项目建成后,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单位引资从该项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中提取30%奖励单位,其他项目按投入资金的1%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资金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有功人员除享受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外,将记三等功一次,同时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并作为提拨重用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有偿有息引进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一、二、三年以上,分别按引资总额1‰、2‰、3‰提奖;有偿无息引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按3‰提奖;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铁10%提奖,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关键词:高校;本科生;奖励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2-0068-02
高校本科生奖励机制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通过正面激励的方式,教导学生应该怎么做、做什么以及做到什么程度,高校奖励制度是学风建设和学生培养的指挥棒。本科生奖励机制能否切实发挥应有作用,不仅关涉学生个人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各项建设,也关系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高校本科生奖励制度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学管理的制度建设上取得巨大进步。依据时展和社会需要,围绕高等教育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高校本科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进入全面建设的新时期,学生奖励制度不断完善,奖励项目的设置日趋科学、合理,逐渐形成覆盖面广、奖励受众多、正面激励作用突出等良性发展趋势。
普通高校针对本科学生设置的奖励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三个层级、四个内容。高校本科学生奖励项目的两个类型是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类,一般是指奖金和荣誉;三个层级是指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和学校级奖励;四个内容是指奖项设置的针对性一般涵盖奖励学生全面发展的四个基本要素,即德、智、体、美所指的基本要求。目前高校本科学生最高等级的奖励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国家级别,奖金额度高、奖励对象明确,受到广大学生的热切关注。一些省市、部委根据本部门特点设置省部级奖励项目,包括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两类,如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省部级奖学金等,在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受到高度认可。高等院校自身也会依据财务预算、办学规模等情况设置校级奖学金项目,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荣誉奖励。这些奖励项目,体现了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目标追求,在学生中间较好地发挥了办学方针、学风建设和育人成才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目前的学生奖励机制运行多年,学者对其研究也较为深入,研究成果也大量涌现。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高校奖励机制发挥了正面激励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庸俗化、普遍化、物质化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第一,重奖金轻荣誉的倾向。物质奖励直接而又明确,荣誉奖励一般都只是名分,在学生中容易受到轻视。第二,重结果轻过程。学生对奖励的结果非常看重,甚至一些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为奖励而学习,围绕奖励开展不当竞争,轻视奖项本身所带有的正面效果。第三,重先进轻总体的倾向。奖励一定是对优秀的学生颁发的,但对一些其他未能获得奖励的学生关注度不够。奖励工作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高校要根据学生奖励情况开展全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落选学生、未获奖学生的教育工作,更加关注他们的成长历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协助他们形成正确认识,找到解决办法,最终获得成才机会。
二、高校本科生奖励制度的运行机制
高等院校本科生奖励制度一般是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照由学生个人申报,学校认定、审批的工作流程及程序开展的。通过学校奖励机制,学生实现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对培养目标的认同以及对全体学生的良好导向。
首先,高等院校学生奖励机制是学生自我肯定的过程。高等院校本科生奖励机制的运行起点是加强对学生个体进步的激励。学生通过不同等级的奖励,对自我能力、自我价值的实现,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肯定与鼓励。
其次,高等院校学生奖励机制是实现高等教育目标认同的过程。高等院校教育目标的实现,是鼓励学生自觉参与接收高校教育的结果,奖励机制是在学生中强化对教育目标认同的过程,也是树立学生树立自信,培养他们对自我肯定、对教育教学目标认同的过程。
最后,高等院校奖励机制是形成教育导向的过程。
通过奖励优秀学生,树立学习楷模和标杆,引导广大学生向先进学习,切实发挥群体带动功能。奖励机制是目标明确、特点突出的指挥棒,是巩固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抓手。
学生奖励机制的运行,是教育教学的结果反馈,也
是开展正面教育的过程。从高校奖励机制和体系的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高校本科生奖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奖励项目设置的协调性问题。高等院校本科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围绕学生德、智、体、美多方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开展,既要奖励学生在学习方面获得的突出进步,也要兼顾到学生在个性发展方面得以肯定和鼓励。既要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也要对在德育、体育、美育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第二,高校奖励的获奖学生代表性问题。奖励项目的设置要具有典型代表性,要既能够选拔出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予以表彰和鼓励,也要兼顾到大多数学生能够通过切实努力达到的目标,既要把各方面表现确实优秀的学生选,也要兼顾到普通学生的努力和进步。第三,高校本科生奖励的时代性问题。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下,高等院校在奖项设置方面要更加鼓励学生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观念,尤其是在学业方面能够做出创新成就的学生,要重点加以表彰。
三、优化高校本科生奖励制度的对策
教育部在开展全国高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以来,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对学生奖励情况进行了一些基本指标设计,这些基本指标包括:学生获奖项目、获奖人数、奖项涵盖范围以及奖项的影响力。在评估数据统计中,不仅要统计学生获得校级奖励的项目,还要重点统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不仅要统计学生的获奖人数、次数,还要统计获奖学生在总体学生的占比;不仅要统计学生获奖的范围,还要统计学生所获奖的影响力,即奖项在社会中的认可度。
从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来看,要进一步做好学生奖励工作,还要从“优化”和“协调”两个角度,对现行高校本科生奖励机制做出新的调整和革新。高校本科生奖励机制的“优化”是指优化奖励运行机制,强化奖励工作的实效。高校本科生奖励机制的“协调”是指奖项设置和奖项实施方面要更好地彼此补充、相互搭配,实现奖励的最终目的。从操作层面来说,高校本科生奖励制度的探索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奖项设置兼顾物质性与精神性。奖金奖励和荣誉奖励都是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大学生的肯定和鼓励,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高校奖励体系中的奖金奖励也要突出精神效果,不但要给予奖品奖金,还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上来,配合奖金发放做好宣传工作,挖掘奖金奖励项目所提倡的精神价值。荣誉性的奖励项目要适当配套一些物质附属品,除颁发荣誉证书之外,还要精心设计一些具有纪念和传承价值的奖品予以奖励。高校学生奖励的所有项目首先都应当是荣誉性的,要注重维护奖励的荣誉价值,在奖金性的奖励项目上更要强化宣传效果,维护奖励荣誉。
第二,奖项实施兼顾先进性与全面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教育的发展阶段,大学生群体是社会发展需要的宝贵人力资源,每一名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都关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成败。高校奖励制度设计上既要选拔拔尖人才予以表彰,同时也要能够鼓励后进共同成长。获奖学生作橐桓鼋锥位蛞桓龇矫娴南冉分子要能够带领全体学生共同进步。奖励项目在设计上要覆盖因区域教育资源发展不平衡、个性发展进步不同步等造成的被动后进分子,重点关注因家庭经济困难、
学习方法不当等造成的起点稍低又有进步追求的学生,他们的进步空间和进步愿望更需要得到正面的肯定和激励,要全面发展、整体进步。
第三,奖项认定兼顾公平与公正。高校奖励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具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和监督监
管。高校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师要在评奖过程坚持全程公开、公正和透明,主动向学生公开评奖程序和评奖依据,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照顾性奖励现象,弘扬正气清风,
形成能够经受考验的评奖结果,让学生在评奖过程中受到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工作方法教育,实现学生奖励多重效应。高校要加强对奖项、奖金的纪律监督和财务审计,做到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提升奖励工作质量,形成良好的评奖、颁奖氛围,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奖项宣传兼顾典型性和普遍性。高校要加强校际工作交流,学习其他高校的先进经验,前瞻性地做好学生奖励工作,也要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创新学生奖励管理机制,鼓励全体师生共同参与和创造具有典型意义的奖励项目。高校奖励工作既要坚持教育发展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又要体现奖励工作的与时俱进,结合时代性的要求,在大众教育的大背景下做好奖励制度的普遍性设计,充分激励学生争先创优,全面发展。高校学生奖励制度要注重鼓励创新,鼓励个性自由发展,鼓励学生发现兴趣、学有所长,鼓励全体学生自觉追求进步。
参考文献:
[1]李菊,王世龙.高校学生奖励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6).
[2]童冬柏.高校学生奖励机制激活的新视域[J].绥化学院 学报,2006,(3).
[3]王丽萍.高校学生荣誉奖励体系的构建及实证研究[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理论研究的成熟可以使得一制度不仅在学界获得发展,更能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而理论研究的成熟需要理论界形成共识,或者通说。“通说在多种法解释中,具有支配地位,通说就是—不得已的—‘准法’” ,通说可以为实践通过理论支持,通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了完善法律秩序的功能。但是,我们在行政奖励中的现状是,学者对行政奖励的研究少,研究不深入、不系统,各个研究者之间还存在很多的分歧。这样的现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对于行政奖励的研究不成熟。
和理论上行政奖励的不成熟交相辉映的是实践中的制度缺失。制度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奖励的立法中,涉及行政奖励的法律法规多,但是不体系,对奖励的具体实施方面的规定缺失。这也直接导致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实施的错乱,实施奖励无原则,名目多而滥,行政奖励没有规范化。
行政奖励不管是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还是行政相对人来说,可谓一种双赢的制度,通过实施行政奖励,行政主体可以更好更高效的完成行政任务,行政相对人可以从行政奖励制度中获得利益。行政奖励的过程一般是首先由行政机关设立奖励,之后依次是奖励的提出,奖励的审查批准,奖励的公布评议和奖励的授予,这样一个完整的行政奖励实施过程。对行政奖励的完善也需要把行政奖励看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完善。限于学识以及本文篇幅的有限,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明确行政奖励的对象和原则
大体而言,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即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完成行政任务提供帮助或者有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人。但是这样一个描述是存在很大的判断空间的,在实践中给操作带来不确定性,从而给行政主体留有很大的裁量余地,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不利的。从完善角度来说,需要明确行政奖励的对象,这在立法之中就需要给予确定。我们认为,对社会、集体、他人有重要贡献,乃至作出牺牲的;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或者有重大贡献的;模范守法的;积极协助执法或参与民主管理的 ;牺牲局部、个体利益以保全整体即国家、公共利益的等等做出这些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都可以获得行政奖励。
另外,作为一种制度,行政奖励行为的实施被规范,行政奖励不能是无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我们之见,至少有四个原则在行政奖励实施中是需要遵守,在立法中需要明确:首先是依法奖励原则,奖励的实施需要有法律规范上的依据;其次是公平原则,奖励的实施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再次是公开原则,行政奖励的实施必须是透明公开的;最后是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对象和原则明确的前提下,行政奖励的实施将变得清晰,在“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中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数额不一的奖励。
(二)完善行政奖励规范
这是和上述建议是息息相关的,对象和原则的明确、确定需要在法律上来具体规定,只有这样行政奖励才能从制度上获得保障。但是完善行政奖励规范并不仅仅局限在明确奖励对象和原则,而是在制度层面对行政奖励制度的确认。我国法律中并不缺乏对行政奖励的规定,但规定的简单化和抽象化,程序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完善行政奖励规范,需要从此处着手,将有关行政奖励的规范体系化和具体化,增加奖励程序的规定,真正做到行政奖励具体实施中“有法可依”。
在现有有些法律、法规中还有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行政奖励还只是行政主体的权力,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实施行政奖励的责任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现奖励权利约束行政权力的内容也少有规定。这对相对人来说是不利的,在完善
之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奖励中的权利做出规定。
(三)确立行政奖励救济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救济途径来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奖励中的权利侵害提供救济,在理论上说是没有困难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奖励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通过司法路径获得救济的。但是因为行政奖励理论的不成熟,现实中也很少出现这样的案例,行政奖励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关系,是现代法治行政的产物,加之行政奖励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不是负担行政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对于行政奖励的救济路径应该多样化,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诉讼,诉讼只能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之前应该是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调解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等路径为主。总之,不管如何,在行政奖励中需要确立救济路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注释:
此案最终结果是重庆的公安部门侦破,由重庆的公安和公安部给予线索提供者奖金.
黄卉.论法学通说[j].北大法律评论, 2011, 12卷,第2辑:339.
关键词:科技;奖励;改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221-03
科技奖励是对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是科技人员获得科学研究领域认可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之一。新时期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国科技工作,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体制,已经成为科技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科技奖励的作用
科技奖励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重视科技的程度。通过设置科技奖励,可以承认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引导科技发展方向,激励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技工作,促进科技事业更大发展。
(一)承认作用
从研究领域来讲,科技奖励是对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的鉴定,也体现了对科研工作者研究能力的承认。承认作用是科技奖励的基本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政府机构或学术团体对科技工作者的奖励都是对科研工作者的贡献和研究成果的认可或肯定。相反,如果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得不到认可,则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科研工作热情,不仅会对科研工作人员造成巨大的个人伤害,也会反映出科技奖励体制的缺陷,并给整个科技领域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引导作用
科技奖励是中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无论是从享誉全球的诺贝尔奖,还是日臻完善的中国的科技奖励体系,都明显了体现了科技奖励的引导作用。科技奖励的宗旨一方面是表彰、奖励高水平研究成果,同时也反映了当前科技工作者研究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另一方面吸引科技工作者围绕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展开公关,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研究与发展。
(三)激励作用
科技奖励的核心目的是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激励科技创新。科技奖励能够给科技工作者在物质、生活、科研条件等各方面带来很大受益,从需求理论出发,这种奖励有很大的激励性。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科技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优秀科技成果给予奖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奖状、奖章和奖金最终的奖励对象是科技工作者,其目的都是为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是针对获奖者,更重要的是激励未获奖者。科技奖励是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
总之,科技奖励重点是承认科技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水平,认可他们的研究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引导作用,吸引科技工作者开展相关研究;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激励他们继续投身科技工作,加强创新、提高研究水平,以期获得更进一步的认可。
二、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科技奖励体制已经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但是奖励体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科技奖励结构不合理
目前中国科奖励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奖励结构不合理。
第一,奖项数量过多。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2006—2010年,这五年中,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数平均每年在30项左右,国家技术发明奖为50项左右,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多至250多项。仅此三类奖励每年都要超过330项。
第二,缺乏人物奖。中国目前的科技奖励体系中,绝大多数是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都是优秀科技成果,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则作为项目完成者在其成果获奖时给予连带性的间接奖励,对人物的奖励程度总体较低。
第三,缺乏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奖励。青年科技人员是中国科技队伍的核心力量,也是未来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推动者。目前,中国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没有专门为青年科技工作者设置奖项,只有少数社会力量奖项中体现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奖励。尽管一些奖项中的主要完成人包含青年科学家,受论资排辈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青年科技人员很难脱颖而出。如何在国家层面上突出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第四,缺乏科技创新团队奖。中国以科技成果为主的奖励中,各项成果上报人数都有了规定,这样难免会忽略一些人的劳动成就。一项优秀的科研成果是一个科研团队共同努力的结果,虽然贡献有大小之分,但是我们不能只顾及资格老、贡献大的人员,而忽略了整个团队协作的重要性,这样不利于科研团队的培育和成长。
第五,缺乏国际性奖励。纵观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奖励体系,都包含了不限获奖人员国籍的国际性奖励。目前,中国仅有一项政府设立的国际科技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且其国际权威性不强,国际声望不高,国际影响力也不大。另外,各类奖励评审中只有国内专家,没有邀请相关领域国外优秀专家参与。设立国际奖励,邀请外国专家参与中国科技奖励评审,不仅有利于中国科技工作者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也有利于吸引世界著名科学家参与中国现代化建设,激励国内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竞争,提高中国在科技领域的国际地位。
(二)社会力量设奖相对薄弱
随着中国科技奖励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社会力量设奖已成为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社会力量设奖与政府奖还处于非公平地位,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一直在200家左右,没有明显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总是强调政府奖的主体地位,对社会力量设奖主要是进行规范与管理,严重影响了社会力量设奖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政府奖励派生待遇多,社会力量奖项地位低。目前,各单位在职称评级、职务晋升、津贴等相关的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等政府奖项都有明确激励机制;一些科技工作者获得某项国家奖励后,即使以后不再有新的科技成就,优厚的派生待遇也能够长期维持其声望、地位及科研条件等,容易产生获奖后的“马太效应”。这一方面导致某些获奖者止步不前,另一方面也会严重挫伤那些有贡献却未获奖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削弱科技奖励的激励功能。
三、完善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中国科技奖励体制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对中国的科技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新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
(一)调整科技奖励结构
第一,奖励对象要以人为主。改变目前国家科技奖励主要将给优秀科研项目的现状,重点要突出对优秀科技工作者个人的奖励,强化科技人才的重要作用。这样做既有利于在科技领域树立榜样,也能够避免一些“搭便车”行为,有利于净化科研环境,提升科学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论资排辈和平均主义现象,让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增加针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奖励。对青年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有助于增强其信心,使其获得优厚的科技资源,为其进一步开展研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青年科技人员奖励,在给予奖金和荣誉的同时,要为其提供三至五年的科研经费支持,改善其工作环境,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为中国赶超世界先进科技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设立科技创新团队奖。在重视对科技人才个人奖励时,还应注重对科研团队(课题组)的奖励,使那些长期配合默契、科技成就突出的科研集体得到应有的认可。这样不仅有助于团队内部科研人员的快速成长,也将吸引更多科研人员加入科技创新团队,从而促进人才的培养与发展。
第四,增设国际性奖励。当今科技奖励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国科技奖励开始积极与国际接轨,我们要积极借鉴国际性科技奖励的经验和做法来完善自己。在已有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基础上,增设新的国际科技奖,并使之逐渐成为国际知名的权威大奖。这一奖项应该首先在中国参与的区域合作共同体(如金砖国家、上海经济合作组织等)中开展,逐步扩大这类奖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使其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形成互补作用。
(二)积极发展社会力量设奖,合理减少派生待遇
随着科技奖励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奖励在中国科技奖励中的数量和地位应该明显提升,不仅有利于科技奖励体制的完善,也会为促进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一,减少政府奖励数量。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中国政府奖励每年评定的项目数量在330项以上,从下页表2我们也能看到每年获奖人数多达2 300人以上,这样奖励项目多、获奖人数多的政府科技奖励体制,受获奖项目、上报人数的限制,很难做到该奖则奖。这样不仅浪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影响了各类奖励的公平性、合理性、权威性。而且政府奖励派生待遇多,奖励人数、项目的有限性与获奖后的“马太效应”形成巨大反差,极易影响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既然奖励不能保证全面性,就奖励最突出的科技人员。为此,在调整科技奖励结构的同时,要减少政府奖励设置规模。政府奖励就是要少而精,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奖励的权威性。政府奖的减少,有利于人们积极关注和重视社会力量设奖,促进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提高其影响力。
第二,科学引导社会力量设奖。政府奖励减少了,要鼓励学术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置科技奖,发挥社会力量设奖对国家奖励的有效补充作用,激励各学科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多出成果。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对社会力量设奖进行依法监督,适度管理。对于遵守法律和规章的社会力量奖项,政府应尽量不干预,使其按照登记的内容规范运作,增强它们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针对一些非盈利的研究机构。同时,政府应出台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力量设奖(如为捐资的企业减税),保证社会力量设奖资金来源的持续性、稳定性。
第三,合理减少派生待遇。科技工作人员在获得科技奖励时,已经获得了物质和精神奖励,如果派生待遇过多容易造成“马太效应”,为此,要逐步调整派生待遇政策。首先,规定科技奖励获得者享受各类派生待遇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五年,五年之后的待遇恢复正常水平;也可采取一次性奖励,而不增加派生待遇的方法。这样既能激励已获奖者持续努力、不断创新,又能保证未获奖者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提高对社会力量设奖的认可度。在各类派生待遇政策规定中,政府奖励、社会力量奖励应一视同仁,不应有差别或不承认社会力量设奖,这样可以增加科技将工作者获得认可的渠道和方式,也促进了各类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
总之,减少政府奖励数量,促进社会力量设奖,合理减少派生待遇,对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构建中国合理、健全的科技奖励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中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面对目前中国科技奖励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完善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奋斗热情,努力实现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再一次飞跃,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阮冰琰,杨健国.基于科技奖励本质及功能的制度创新探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2):28-31.
[2] 徐顽强,何菲.科技奖励制度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作用机制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8):56-60.
[3] 吴恺.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结构问题及优化措施[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8).
[4] 姚昆仑.科学技术奖励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 吴恺.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
[6] 朱玲.中国现行科技奖励机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6.
[7]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K].2011.
一、实行地产品出口按基数奖励。以当年出口收汇核销数(50万美元为奖励起点),地产品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地产品是指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市的地方产品。外贸企业以增值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数字为准。
二、对外贸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净增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上年出口实绩应在50万美元以上),且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增幅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领先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获进出口经营权、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额列全市前三名的企业授予“**市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对超额完成当年出口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为出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涉外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地产品出口奖励资金及出口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解决。各级财政应将出口奖励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足额兑现。
六、奖金的兑现:年度终了,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类出口企业当年的地产品实际收汇数(以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当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行审核测算依照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本《办法》第二条不实行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