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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党史学习教育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鹤山区法院为强化学习效果,营造学习氛围,激发学习自觉性,多次召开院党组会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凝神聚力、集思广益,深入探讨多元学习模式,在办公楼一楼显著位置开辟“学习心得交流园”,以展示干警学习情况、提升学习效果。
〔关键词〕 审判管理,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流程,绩效考评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120-05
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使得人民法院承担的执法办案任务日益加重,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给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此同时,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审判绩效的提升,也影响到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因此,优化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优化法院审判管理的必要性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工作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优化审判管理势在必然:
1.优化审判管理是提升法院司法工作能力的内在要求。当前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持续推动下已经进入了转型关键期。一方面,伴随社会转型而带来的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导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加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和法治观念的增强,使得其对司法服务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关键在于增强法院的司法能力,而司法能力主要表现为法院的人员队伍和管理水平。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约为5.9万人,其中法官估计将近4万人; 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约32万人,其中法官19万余人;审理案件数量, 1978年为61万余件,而2010年超过1200万件。〔1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法院人员队伍的增加速度远远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由此可知,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尽管人民法院的队伍也在增加,但增加的程度还是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求增长的速度不相适应。而在法院人员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司法工作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管理水平,而法院管理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又决定于审判管理的绩效。因此,要解决好司法服务需求与司法工作能力之间的矛盾,必须优化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管理的绩效。
2.优化审判管理是提升法院法治推进能力的内在要求。法院是法治进程的重要实践主体和保障力量。法院的法治推进能力主要取决于法院践行司法公正的能力和程度。而司法公正主要体现为理念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即法院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 且裁判结果体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司法公正能否得到真正践行以及践行的程度高低在根本上取决于审判权是否得到正确行使以及正确行使的程度,然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并不是自动的。从权力运行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权力,包括审判权在内,都存在滥用的可能,而要避免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使之受到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是审判管理权,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不仅通过对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来服务于审判权,也通过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规范来监督和制约审判权。而审判管理目标的有效达成又建立在科学的审判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之上。因此,只有优化审判管理,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审判权的正确使用,从而真正实现公正司法,进而不断推进法治进程。
3.优化审判管理是提升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其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包括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司法机关,对于实现这些目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 〕另外,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构成来说,主要分为理念创新、主体创新和行为创新,而在这三个方面的创新中,人民法院均居于重要地位。就理念创新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将传统社会管理的效率优先理念转变为追求社会正义的理念,这一理念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理念是统一的;就主体创新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将传统社会管理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的管理模式改造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离不开人民法院通过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调处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而实现;就管理行为的创新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将传统社会管理注重控制的刚性管理行为转变为注重协调的柔性管理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实现的利益协调是柔性管理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其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可以被视为其外部管理的能力,这一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内部管理能力即审判管理能力决定的。在当前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能力与社会期望以及社会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的背景下,优化审判管理就成为提升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
二、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法院审判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
1.审判管理权力的行政化。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与审判权、行政权是有区别的。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形态,审判权主要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行政权主要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3 〕也就是说,审判权坚持公平正义优先,而行政权坚持效率优先。审判管理权则界于审判权和行政权之间,同时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应该说,审判管理具有行政权的属性,这是因为,“只要是管理,就要有组织,有层级(显著的和隐秘的),就有决策和执行(领导与服从)的问题。这是科层制的铁律。” 〔1 〕审判管理的行政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对审判工作的安排、审判流程的规范、审判资源的整合、审判行为的监督、审判绩效的考评,然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的组织性质和践行司法正义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审判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审判权,也就是说,“审判是第一位的,管理是第二位的,二者是主从关系。” 〔2 〕如果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话,审判管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优先于效率价值。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审判管理尽管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由于审判管理的对象是司法审判事务,其不同于行政事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权运行的属性,因而审判管理权实际上属于带有司法特性的准行政权,〔4 〕其主要目标是服务司法审判,更好地践行司法公正。然而,由于对审判管理属性认识不清和审判管理职能定位不准,当前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优先地位。例如,在对审判绩效的考评上,本应将合法性和公正性摆在第一位,确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效果的原则,然而审判管理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判绩效的考评中设置了过于繁杂的指标,致使法官压力增大、职权弱化。由于审判绩效考评过于强调排名,致使被评估的法院或其部门为能获得较好的排位名次,采取了一些背离审判工作规律的做法,甚至弄虚作假。再如,审判管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能损害法官公正司法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独立性,但当前一些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已经超过了这一限度。上述现象实际上是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反映,其结果是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的践行和司法能力的提升。
2.审判管理模式的程式化。审判管理模式的程式化是指审判管理过程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的作用,而忽视了对于合理区间的考虑和对人本身的关照。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绩效指标体系,例如上海市一中院建立了涵盖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和审判延伸四个方面指标的审判绩效指标体系,〔5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建立了由审判公正数据、审判效率数据和审判效果数据三方面指标构成的审判绩效指标体系,对审判绩效进行量化考评。应该说,一定的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是实现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然而,如果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超过应有限度,就不仅不利于审判管理目标的实现,反而可能带来反作用。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程式化倾向,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过于注重量化考核。审判管理权的内涵在于指导、监督和服务法官依法办案。总体来讲,审判管理权及其行使是宏观性的,是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4 〕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往往并不一定能实现管理的精确性,例如,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并非都系一审裁判错误所致,新证据、新事实、自由裁量事项、其他各种不可归咎于一审法院的原因等,都可能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现有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未能合理区分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只能将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一律纳入计算,这样势必会影响以上诉发改率为依据的案件质量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相应地也必然会影响管理行为的有效性。二是过于重视数据排名。审判管理同时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目标,但审判管理的主要目标还是服务于司法审判,更好地践行司法公正。数据排名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审判管理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数据排名所服务的司法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是可以统一的。然而,如果处理不当,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也会产生冲突。从管理的效果讲,数据排名更主要地是服务于司法的效率价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司法效率是更为显性的价值,而司法公正则更为隐性,对显性业绩的追求导致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更重视通过强化数据排名来追求司法效率,但其结果会违背司法规律,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并且也违背审判管理的初衷。另外,由于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所体现的公正效率需要通过法官的自身工作来达到,机械的审判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实际上,审判管理模式的程式化已经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和法院队伍的稳定性。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近五年中,除正常原因外,全国各地法院流失人员近两万名,其中法官1.4万名,占现在法官总人数的7%。〔6 〕其中不能不说有审判管理模式程式化的影响。
3.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审判管理职能的履行离不开一定的组织。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组织的高效运行需要科学的组织设计。组织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整分合原则既是管理的重要原则,也是组织设计的重要原则。整分合原则要求将组织视为一个系统, 从整体角度设计组织的结构功能,确定系统的总体目标,然后将组织的职能目标科学分解为各个部分,据此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且保持履行相同或相关职能的组织结构之协调,以防止组织分散、政出多门或相互推诿。“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这就是整分合原则的主要含义。” 〔7 〕 (P72 )在组织设计过程中,如果对整分合原则把握不准,很容易导致组织出现各种问题,其中,组织的分散化正是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一大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如笔者所在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已经设置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审管办)这一单独的审判管理部门,还有不少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不是单设的,而是与审监庭等机构合署办公的,而不管是单设还是合署办公,很多地方法院都是由审管办、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共同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由于对于组织目标的整体把握、组织职能的分解和组织的协调存在偏差,使得完整的审判管理工作被强行分割开来,“造成职能分散、多头管理,不能形成整体合力,难以最大限度发挥管理作用”。〔8 〕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其结果是造成了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相互推诿和多头管理,制约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
4.审判管理流程的模糊化。审判管理流程是指由审判管理各个环节构成的整个过程。审判管理流程和审判流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的是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而后者强调的则是审判的各个环节。尽管从理论上讲,审判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两者的主体、性质和追求的价值都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两个概念存在本质的区别。然而,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重视的是审判流程的管理,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审判管理流程,这不仅导致了审判管理流程理论研究的缺位,而且也导致了实践工作中审判管理流程的模糊性。也正是因为审判管理流程研究的缺位和实践的模糊,导致了实践中要么将审判管理流程和审判流程混淆在一起,要么认为审判管理流程无关紧要,这又带来了审判管理实践工作中管理流程的随意性,制约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
5.审判管理方式的陈旧化。先进的审判管理方式是提升审判管理绩效、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方式还较为陈旧,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审判管理方式的陈旧化,在当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应该说,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大多数法院对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关注并积极推进。然而,由于不少法院对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一些法院在重视审判管理信息平台和软件建设的同时却忽略了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设计和及时更新,另有一些法院忽略了信息化队伍的建设,使得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审判管理方式的静态化。尽管当前关于审判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作用的全过程性已经成为共识,然而,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往往侧重的是审判管理过程中的某个环节,而不是整个过程。具体说来,不少法院的审判管理主体对于事后的监督评查较为重视,对于事前的预测和事中的动态管理则重视不够。实际上,这仍然是一种静态的审判管理方式,忽略了审判管理的动态性。
三、优化法院审判管理的基本路径
针对存在问题,优化法院审判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妨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要求重塑审判管理组织。组织设计遵循整分合原则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对于审判管理也是适用的。应当看到,法院审判管理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其职能是分层的,由此带来的主体也是多元的。法院的审判管理可以分为宏观管理、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其中法院院长、审委会的管理属于宏观管理,法庭庭长和审判长的管理属于中观管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管理属于微观管理,而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审判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则跨越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重塑审判管理组织的关键是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为了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应当设立审管办这一行使审判管理职能的综合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审管办跨越和沟通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优势。在行使综合管理职能时,审管办应明确自身职能定位,既为法院审判管理的宏观层面提供有效服务,又与中微观层面有效衔接,并加强与业务庭、研究室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职能的交叉与缺位,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合力。例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建立了多主体参与审判管理的合作管理体系,将院长和审委会的宏观决策优势,法庭庭长和审判长的中观管理优势,法官的自主管理优势和审管办的综合协调优势结合到了一起,在提升审判管理绩效方面取得了积极成绩。
2.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当前大多数法院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过于重视量化考核、过于重视数字排名、考核指标体系繁杂和指标设计不够科学,这些缺陷制约了审判绩效考评机制的功能发挥,也影响了审判管理的绩效提升。为了克服当前法院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存在的缺陷,应当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首先,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应当遵循适度量化的原则。审判绩效考评机制是法院内部对各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基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应当遵循适度量化的原则,避免过度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价值的干扰和审判质量的削弱。审判的价值包括质和量或者说质和效两个方面,如果说量或效的价值较易通过量化考评来反映,那么质的价值则难以通过量化考评来反映,而且过度追求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往往会影响审判质的价值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来说,质才是核心价值。其次,应当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指标体系。审判绩效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在根本上取决于审判绩效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因此,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需要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指标体系。对此,2005年初,《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就强调指出,“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情况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根据案件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评估指标,在这方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作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浦东新区法院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差别化的审判绩效指标。例如,在审判效果指标方面,民事、刑事案件适用的具体指标就有较大的差别,民事庭适用的审判效果指标有11项,刑事为7项。〔9 〕这些差别化的指标较好地适应了不同类型和内容案件的要求。再次,应当严格遵循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在设计审判绩效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全面性、具体性、客观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最后,应当科学确立绩效考评的合理区间。司法审判有其自身的规律,审判的各项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保障,而且不同类型和内容的案件其法律规定和所需时间精力也是非常不同的,因而在考核指标数值上的正常反映也是不同的。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由于法律对各类案件规定的审结期限不同,加上辖区房地产诉讼案件多发,而房地产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一些为时较长的评估和鉴定程序。这导致负责审理房地产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庭在大部分绩效指标上处于全院落后位置,其中2012年1至5月的平均审理天数、审限内结案率名列全院倒数第二。〔9 〕对于浦东法院的相关法庭而言,上述数据的排名靠后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其努力的方向,但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绩效的高低。这些考核指标在数值上的正常反映范围构成了审判管理各项绩效指标考评的合理区间。各个指标只要在其合理区间范围内就是正常的,单纯的排名并不能准确反映其审判绩效。因此,关键的工作在于确定各项绩效指标考评的合理区间。指标考评合理区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类型和复杂性、法院的管辖范围、工作任务、队伍规模等因素。
3.再造审判管理流程。当前审判管理流程不够科学优化,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优化审判管理需要再造审判管理流程。对此,建立问题导向型的审判管理流程是一种积极的思路,这实际上也是审判管理流程的一种再造,其内容是:首先由审管办和各庭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由责任部门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回应,待廓清问题症结后,由审管办综合协调各主体共同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法,最后由各业务庭负责落实相关解决措施,审管办则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向相关主体反馈整改情况。这种问题导向型的管理流程有利于增强审判管理措施的客观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提升审判管理的绩效。2011年以来,浦东新区法院尝试运用问题导向型的审判管理流程对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实行常态化集中清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到2012年2月,列入专项清理范围的122件长期未结案件,已清结109件,尚余9件,扣除4件破产案件,清结率达90.90%。〔10 〕这说明,再造审判管理流程对于提升审判管理绩效具有重要作用。
4.创新审判管理方式。尽管近年来许多法院都非常重视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然而总体说来当前法院审判管理方式还较为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审判管理的需要。优化审判管理离不开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在信息化突飞猛进的时代,创新审判管理方式需要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不仅仅是信息平台和软件建设,而且包括审判管理信息化内容的科学设计,还包括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这几方面的建设需要平行推进,否则就难以取得信息化建设的实效。在这方面,上海法院系统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例如,上海法院系统平时就注重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在此基础上,2011年,上海市高院审管办联合信息管理处开发了适应于三级法院的“上海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平台”,这是全国法院首个专门的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该信息化工作平台的内容经过科学的设计,由审判质效管理、庭审及文书质量管理、适法统一规范管理、司法建议管理、审判管理调研、管理情况上报及辅助查询等六大板块构成,强调对上海法院审判工作的动态管理、监督指导和全程跟踪。该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和应用,是审判管理方式创新的一个实践表现,对于提升审判管理绩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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