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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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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

第1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2018年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用心进取,勤奋学习,用心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状况简要总结。

1、职工医疗互助工作

2018年XXX职工理疗互助参保单位共xxx个,总人数xxx人,共收取职工医疗互助金xxx元,在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参保单位xxx个,总人数xxx人,共收取互助金xxx元,圆满完成邵阳市分配的各项指标任务。到目前共报销职工医疗互助金人数为:xxx人,金额xx万余元,女职工特殊疾病报账一人一万元,由于今年各种因素的影响,放慢了互助金的报销进度,今后将多加强与邵阳市总工会的联系,争取及时准确足额的将互助金报销资金发放到各患者手中。

2、基层工会报账

认真学习《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把控各基层工会应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用好、管理好各项工会收支经费,但根据武冈市的实际情况,有些乡镇的工会经费不能及时足额的落实到位,很多乡镇工会只有一年来报一次账,导致有些发票过期,工会活动审核不规范等问题。今后我将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把好基层工会审核关。

3、扶贫工作

今年我负责2018年后脱贫对象2人,2014年至2017年脱贫对象13人,多次上门宣传扶贫政策,落实扶贫政策,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状况,顺利通过省交叉检查。今后我将更加扎实的上门入户了解困难户的情况,做好贫困户的所有材料,确保检查万无一失和永久性脱贫。

4、财务方面

认真学习工会法和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细则和邵阳市总工会财务部的指示精神,严把支出关,及时准确和夏奇峰结算会计凭证,做到账账相符,账目相等。

第2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创新型工会的目的和意义

建设创新型工会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管理创新为核心内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新的思路、新的途径、新的方法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动工会工作跨越式发展。

创新型工会建设是企业发挥职工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的发展中,工会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要积极维护员工权益,规范协调劳动关系,就能有力地推动企业和社会发展。

创新型工会建设是工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相统一的。结合工会工作特点,基层组织当前最根本的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这就要求工会组织人员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工会建设。

建设创新型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最根本的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准确抓住当前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所带来的问题,依托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实践加快工会管理现代化建设。

建设创新型工会的具体内容

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不断激发基层活力。一是坚持围绕企事业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工会活动,把推动企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企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二是坚持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代表监督检查体系,切实落实集体合同制度;三是坚持“双维护”原则,在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经济权、发展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开展创先争优、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维护好企业的经营权、稳定权、发展权,实现互利双赢;四是监督企业落实《劳动法》和《工会法》,建立正常增资机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做到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依法维权,以“有为”实现“有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的落实机制。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划分区域,明确职责、任务,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工作模式,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由此带动基层企业的建会和规范化工作;二是统一新时期建家工作管理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制订了建家工作新的评选标准,规范了评选程序和考核验收办法,如按分类指导、分层实施的原则精简了评选条件,量化了考核标准,突出了维护职能,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基层工会也结合各自实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加强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制定规划,明确责任,分层施教,扎实推进工会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组织上、人力上、物力上三保证。二是创新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内容新、节奏快、重实效,适应工会干部特点的培训新模式。在培训的指导思想上,按照工会专业化、工会干部专家化的要求,坚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既注重掌握专业知识,又注重工会干部在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培训内容上,把突出和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为工会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培训形式上,突出培训的层次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多渠道、多方位的学习,不断拓宽干部培训的新领域;在培训手段上,从过去那种教师授课为主转变为专题辅导、答疑、专题讨论、模拟训练为主,真正发挥和调动起学员教学主体的能动性;在培训教材上,应用《基层工会工作实用教程》《工会工作法规政策选编》《基层工会工作百招集粹》《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手册》等培训用书,受到基层工会干部普遍好评与欢迎。

第3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紧紧围绕教学工作,开展岗位立功竞赛活动促进教育事业的振兴发展。

1、适时典型,以点带面,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

在工作中,我们注意适时教学工作过硬,道德素质好,有说服力的典型人物,进行宣传学习,并做好年度"双先"评选工作和最佳教师的评选工作,切实做到充分民主、公­开公正、高标准、严要求,重成绩。今年,我们选树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都是大家按要求精心选拔的典型人物和集体,他们无论是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还是在思想品­德等方面,都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是广大教职工心目中的榜样,是值得信赖的人。因此,在这项活动开展中,能起到以点带面,启动全局的作用,形成了"学先进、比贡­献"的良好风气。从而引导教职工转变思想,增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正确对待学校存在的困难,以主人翁的姿态,在教育岗位上为教育事业的振兴发展做贡献。

2、落实考核,开展教学达标竞赛活动。

为了继续提高竞赛活动的标准,依据学校制定的《实验中学教师考核实施细则》,对教学工作进行考评,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教学能手、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还­设立了各科成绩达标竞赛等奖励。这些活动的开展,激发了教师们你追我赶的竞争意识,他们不断充实自我,提高自己,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3、积极进行新课教法学习,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我们除了组织教师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外,还组织所有教师学习了新课程教法,举办了教师多媒体教学竞赛及其­他各项技能竞赛,来提高教职工各方面的能力。校园公开课、达标课、多媒体教学、新课程教法学习及应用等一系列的活动,调动了广大教师的参与积极性和竞争意识,使­一大批全能的教师脱颖而出,为我校素质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贯彻执行《工会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遇到重大决策,仍旧会把职工代表召集一起,进行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制定了实施方案及细则,最后在学校职工代表的共同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无论是工作计划还是活动安排,都要通过党政工联席会的形式共同制定。各季度的工作安排也是这样,真正维护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将校务公开纳入了党政工的主要工作日程,我们建

立了校务公开栏、意见箱等基础措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校务公开方案和组织机构。彻底透明了学校的事务。

三、以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为目标,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

育和文体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注意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将爱

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特色理论教育纳入常规教育,要求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政治,宣传国情、校情,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爱国奉献,爱校如­家,爱岗敬业等系列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并制定了学习计划,采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深刻领悟其中的精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开展的"树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提高,进一步促进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同时我们还结合学校的实际开展了一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易于被教职­工接受的有益活动。诸如,为了激发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我们继续开展了教学竞赛活动,在女工中继续开展了"双学双比"活动,举办了教师教育讲座。为了陶冶情操­,锻炼教职工的体魄和意志,使教职工能有一个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良好心态,我们举办了教职工春季篮球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充分展现了实中教职工的良好精神­面貌。

四、心系群众,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我校工会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我们坚持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帮助困难职工和离退老职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遇到我校的教职工生病住院,校领导必前去看望,并送去营养品,这在学校已形成惯例。另外,我们还继续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定领导干部帮扶困难户制度­。今年春季,季撮龙老师因患胰腺瘤住院,全校领导和老师给予极大的关怀和帮助。学校领导还非常重视教师的保健工作,定期为教师做体检,同时组织全体教职工赴市一­院体检,,使部分教师能及时发现病情,及时得到了治疗,从而保证了教师的身体健康,增强了女教工的自我保健意识,使他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想职工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千方百计地为教职工排忧解难,使教职工保持旺盛的参赛干劲和激情。

五、搞好工会的建设,努力提高整体水平。搞好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是新形势对工会的要求,也是工会工作上新台阶的有力保障。

1、加强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为使我校工会工作更有活力,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我们注意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多次举办学习班,学习新《工会法》,以及工会业务知识,党的路线、方针­、任务等基本知识。并号召他们向模范工会干部学习,干一行爱一行,通过学习,工会干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他们能够做到钻研工会业务知识,深入职工群众,和职工打­成一片,倾听大家的呼声,并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说话办事,在职工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威信。

2、调动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的作用。女职工在我校教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发挥女职工的作用,对我校各项工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校工会非常注重女职工素质的提高,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了"­双学双比"立功竞赛活动和教学能手等竞赛活动。女教师们在工作中比思想品德,比知识水平,比教学能力,形成了学先进,比贡献的良好风气。她们无论在教学工作中,­还是在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中,都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为学校各项工作中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去年,我们学校开展了女职工篮球赛、乒乓球赛,组织女教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学法、学政治的意识。女工部还印发了保健报,宣传防病、治病、妇科病的知识,计划生育知识,增强教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计划生­育知识,增强教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使他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六、开展教职工活动

1、开展全校性教职工乒乓球、排球比赛、拔河比赛,通过比赛不但活跃了气氛,同时,也

增强了锻炼意识,真正体现了“健康工作四十年”的精神,最重要的是使全体教职工更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2、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市教工运动会和市教工厨艺大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排名13,这是全体运动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虽然,为了这次运动­会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部分的财力,但大家都觉得意义非凡,希望以后多组织类似的活动。

3、开展中老年教职工象棋赛,活跃老年人生活,同时也丰富他们的

第4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制度被称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难题,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实施3个年头了,在全国的实施效果如何呢?2014年4-6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开展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调研活动,并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座谈会”,《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

制度“落地”缓慢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首先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了介绍。他说,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从初期的“形同虚设”,逐步发展到目前已有18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如广东省3年内累计约支付200例。但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全国的普遍落实仍然面临严峻形势。未参保企业工伤职工仍然面对求偿难的困境,先行支付申请往往被社保经办机构拒绝,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手段来推动,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尚未有效发挥其功效。许多省份仍然未开展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完全不受理申请,例如北京。而一些地区虽然有了个别先例,如湖南,但更多地是特事特办,未形成制度。而一些省份的先行支付案例数,也与当地的工业规模和工伤人数并不成比例。此外,还存在“社保机构仍普遍地以实施细则缺位为由,拒绝接受申请”“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举证成为申请的难点”“部分社保机构增设受理、支付条件”“群体性案件中地方进行工伤先行支付的意愿更低”“社保经办机构追缴赔款的情况不甚乐观”等问题。

《调研报告》分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未能普遍落实,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实施细则缺位与社保机构消极实施互为因果;现有法律体制下,社保经办机构的权能有限;未能从劳动者权利本位实施法律。

黄乐平介绍说,针对出现的各类先行支付问题,《调研报告》提出了来自义联团队的建议。

《调研报告》认为,应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清理不合法的规定。

首先,应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先行支付的条件之一是“发生工伤事故”。从立法目的上,不论是发生工伤事故受工伤的职工,还是患职业病的职工,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伤范畴”。因此,细则应明确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亦包括职业病劳动者。

其次,要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实践中,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这一事实,往往希望工伤劳动者提交法院出具的终止或中止执行文书,但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要走完漫长的仲裁、司法和执行程序,失去了先行支付救急的本来作用。因为没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劳动者经常需要奔波于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社保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若社保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事实不存在,则应推定这一事实存在。同时,中央和地方的社保机构应积极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关于先行支付的要求,例如《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中“先行支付审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等。

再次,要明确先行支付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实践中,有社保机构认为,只有在2011年7月1日之后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才可申请先行支付,有的社保机构则以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件的时间是否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为准。为使先行支付制度惠及更多的劳动者,应以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书时间,或者以劳动者最后一次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为准。

最后,要明确社保机构追缴失败的审计、财政处理程序。对先行支付款进行追偿,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应明确规定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以免社保经办机构的后顾之忧,降低先行支付申请的受理障碍。

《调研报告》还认为,应提高人社部门的执法能力,保证工伤保险参保率和追缴能力,减少基金压力。同时,还应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降低区域性基金风险。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在于扶助工伤劳动者,而不是累积。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逐年递增,目前已达996亿(包括储备金)元,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也在逐年递增,这些均为先行支付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调研报告》建议,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和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积极申请先行支付,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形成对基层社保机构的压力机制,促使其积极落实先行支付制度。

专家建言献策

在《调研报告》之后,与会专业人士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遇到的难题与破解之道,发表了个人见解。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原巡视员谢良敏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从立法开始,争议就比较大,现存的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因推动这一立法的机构比较少、制度实施时间比较短、涉及的法律条款不多等原因,上位立法存在困难,因此各省可以从政策、实施细则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落实这一制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晓莲指出,一方面很多人不知道有工伤先行支付这条路;另一方面,即使知道该制度,也不知道该具体怎么办。同时,金晓莲认同《调研报告》中“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建议。

义联研究员叶明欣说,有些地方人社部门以“要以购买工伤保险为前提”为借口,将劳动者挡在先行支付的门外,劳动者还不得不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去申请先行支付。她举例道,湖南省唯一的案例是向一位聋哑锰中毒工人进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是一种“特事特办”,后来就没有出现其他先行支付的案例了。但湖南省仍有其他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失败之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在一审胜诉,二审经过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人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不失为一种“曲线救国”的途径。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项目统筹李大君赞同将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予以对比的做法,并提出了用人单位拒赔工伤应入刑、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的观点。

第5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税务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会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6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解决措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难点

中图分类号:[F40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313-01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企业在实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难点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揭示了开展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难点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以及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难点。

第一,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很多时候没有实现问题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而只重视时候控制,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太过注重形式主义的东西,工作虎头蛇尾,工会相关方不具备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不能及时关注并且解决职工意见和建议,直接挫伤了职工提意见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以及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意识薄弱。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这一方面,很多企业经营者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极度缺乏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没有充分重视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以及安全保护,对于一些本身存在对员工身体健康有很大影响的行业,企业却没有跟员工说明其具体的内容以及伤害,很多时候,甚至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保证职工的医疗保健,相关的设备配置也不齐全,更没有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培训,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也完全不关注。

第三,国家以及有关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国家没有指定相关工会员工监督职权的办法以及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很多企业在进行相关改造的过程中,没有相关人员对设计中劳动环境、卫生以及安全进行检查,很多资金投入的方向等资料工会人员也无从获得,问题良多。

第四,对工会组织的不重视。目前很多的企业由于没有重视工会这一组织的作用,对工会投入资金很少,由此导致工会组织人才极度匮乏,存在一人多岗问题,监督不上心、不到位,直接影响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执行的好坏。

二、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在当代企业,企业安全文化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制度、员工的技术、领导的安全观以及引入的安全理念等。工会要熟悉并且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整个企业树立起以人为本的先进意识,形成一种安全至上、生命第一的理念,经营者要意识到企业经营与员工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重视其劳动保护工作,在整个企业中营造并形成安全生产一级工作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人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人的健康对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让职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就要保证职工健康。多给职工进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做好对新入职工的三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落实相关责任。工会等组织要行驶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劳动、安全以及卫生事项进行协商并且落实,监督企业制定以及实施保护职工安全、完善职工工作卫生条件等方面政策。

第四,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己进行职工保护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发掘深层问题的意识以及能力,找出可能影响安全的潜在问题,增强劳动保护检查的能力,相应的组织要对工会组织能力进行考查,提高工会组织对此的重视程度。

第五,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协调好各方沟通以及关系。主要包括工会、安监以及职工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各方利益以及目标的一致性,只有加强三方的沟通,保持三方的良好协作发展关系,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和实施,更好的维护职工关系。

第六,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企业要获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相关信息,反馈到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重视并其参与,积极维护劳工利益。

第七,为了改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政府要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薄弱环节,增强工会组织监督以及检查的力度,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有具体实施细则、规划好流程以及规则的法律,主要的内容最好能够包括监督条件、内容、责任等条款。

三、解决的对策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的自觉性。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企业自身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依法维权。工会劳动保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察员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从而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人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发展,一个国家能够取得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这一些问题,只有强化企业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的意识、落实好相关责任、组织工会组织技能学习、协调好各方关系、强化劳动保护工作信息传递、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好的实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县地处皖南山区,是**的南大门。境内山清水秀,是世界名茶——“祁红”故里。但工业经济较为落后,尤其是传统的工业企业“置换”后,全县一万多名下岗职工中不少因年龄偏大、技能偏低、身染疾病等原因沦为困难职工。面对困难职工,我县总工会根据省、市总工会的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突出帮扶重点,狠抓帮扶机制,加大帮扶力度,

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打造平台,帮扶服务一站式

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的帮扶平台,是实现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2005年5月,县总工会建立了“**县职工活动中心”,为职工提供文化娱乐、休闲服务;2006年4月,**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同年底,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成立,经县编委批准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窗口服务,同时配备电脑等硬件设备;为整合内部资源,为职工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援助服务,2008年初,将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活动中心合署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集中在县总工会一楼大厅办公,担负着职工接待、法律咨询、特困职工援助、组织职工活动等多项职责,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困难职工援助办法》、《帮扶中心管理制度》《首问责任制》等多项规章,使帮扶中心建设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二、瞄准重点,帮扶活动成格局

困难职工的问题很多。如何对千头万绪的帮扶工作,理出头绪,是帮扶工作富有成效的关键。为此,我们瞄准了职工的接待、困难救助、就业服务、法律援助四大重点展开工作。

第一、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对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对待,做到“不推诿每一个来访者,每一封来信”,竭尽全力为他们解决问题。2008年,我们县总开展了工会主接访活动,规定每周二在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现场接待职工来访,直接听取职工诉求,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活动开展已接待职工180人次,协调、处理职工反映突出问题37个,现场救助困难职工52人。另外,还开通了热线电话、在《**工会网》开设在线维权等服务载体。

第二、做响“送温暖”品牌。在困难职工救助方面,我们着重做好“送温暖”品牌。谋划早、安排细、行动快是我们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大特点。每年“两节”期间,都将认真开展特困职工摸底调查工作。2007年以后,帮扶中心还连续开展了特殊因素致困职工的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动态管理。每年都制定“送温暖”实施方案,成立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全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每年“两节”期间都将对全县困难职工进行集中救助,发放救助物资,仅2009年“两节”我们帮扶中心就投放30万元资金,慰问了1173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同时,实行送温暖活动常态化,今年已对31名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因素致困的职工、农民工进行了及时救助。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是我们近年来帮扶工作的一大亮点。2007年开始,对市级困难劳模实行每月60元的困难补助,进一步完善了劳模的帮扶体系。此外,我们还把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和“金秋助学”作为帮扶的主要内容。当前,职工因病、因意外伤害致困相当突出,为从源头上帮扶,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仅今年,全县就有1480名职工参加该项计划,投保10万元,受惠职工32人。“金秋助学”是帮扶活动的又一品牌,我们连续12年开展“育才关怀”行动。

第三、跟踪问效就业基地。就业和再就业是解决困难职工问题的根本,也是帮扶活动的重点、难点。近年来,我们根据工会工作实际,通过培训和培植再就业基地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2008—2009年,我们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4期,受训职工265人,结合县域经济特点,举办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班3期,受训人员182人。各乡镇、系统及有关基层工会也结合实际,纷纷举办旨在提高职工和农民工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班。这些培训深受欢迎,一是针对性强,主要是对就业人员进行陶瓷制作、电器维修及农产品、旅游产品加工等专业培训,便于就业。二是把自谋创业与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相结合,提供就业意向。三是培训不仅免费,还向学员发放生活补助。

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积极借鉴“1+1批”模式,大力选树再就业领头人,培植再就业基地,从而带动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我县由于工业经济较为落后,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后,国有、集体支柱企业相继闭门歇业,而新建经济组织由于受区域等影响,发展缓慢,形成了失业职工多,就业门路少,帮扶难度大的再就业困难局面,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做的更多、更有效的就是鼓励引导下岗职工领办创办企业,在下岗失业人员中营造一种争当“小老板”氛围。对领头人大力选树和奖励,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对各类再就业基地进行命名授牌,对健康发展、用工稳定的选树为“示范基地”,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目前,一个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就业再就业基地网络

在我县已初步形成。截止2009年11月份,全县拥有命名的就业再就业基地24个,安置就业人员三千多人。

第四、全方位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帮扶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最有力渠道。县总工会2006年4月份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后,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聘请专职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帮助困难职工、农民工及基层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两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站参与劳动争议调解28起,劳动仲裁15起,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苦心经营,帮扶体制显活力

帮扶中心要履行长效帮扶困难职工的职能,必须要有资金来源,要有资金保障。县总工会一方面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每年度政府10万元配套帮扶专项资金下拨到位。另一方面就是上门化缘,我们帮扶中心一般人,为了筹措几百元,要登门七、八次,要磨破嘴皮。通过不懈努力,每年向社会各界筹措帮扶资金30—60万元不等。在金秋助学活动中,我们与企业联手,由企业捐款捐物。

在保障帮扶资金来源的同时,不断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开支一笔,都要专门开会讨论、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并实行实名制运作。县总经审办从源头和实施过程中主动参与,对资金发放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有效监督与审查。

第8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为法律进企业宣教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县法宣办和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的部署,为顺利开展五五普法和法律进企业宣教工作,我们制定了“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同时,成立了“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xx组长,分管保卫工作的公司领导xx、工会主席xx任副组长,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初具形成上下联动组织机构,加强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了我县五五普法规划和本企业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宣教活动。

2010年10月25日“法律进企业工程”组织实施伊始,公司成立“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党委组成学习中心组,把企业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作为活动重中之重。首先,组织党、政、工领导班子及公司中层干部认真学习了《企业法》、《公司法》,党委书记xx主持学习并认真作了讲解,共有40多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心组学习活动。其次,坚持“多措并举”,围绕着建立企业、家庭、社会的宣传教育体系,立足于职工本身的特点,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活动。在职工生活区利用广播准时播放中央新闻,利用黑板报向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涵,宣传xxxx“正义、和谐、效率”的企业文化内涵,同时设“厂务公开栏”,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制作“有疑难拨打12348,职工维权拨打12351”等长期性法制宣传标语,引导职工懂得寻找解决法律疑难的途径。在生产区制作以“树立正义、构建和谐、提高效率”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栏,分四期宣传《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13个法规、条例,并安排2个半月内,由车间、科室用5个半天的时间组织员工学习以上法规、条例。通过车间组织学习、职工自学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有较大的提高,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在企业已形成良好的氛围。在抓好企业内部员工的法律宣传教育的外,公司还十分重视职工家庭、农民工、周边社会的法制教育,积极配合昌城派出所在耐村中学举办大型“远离,关爱生命”法制宣传活动,为耐村中学禁毒宣传活动制作横幅3条,公司内制作悬挂横幅2条,张贴计生、禁毒画展共40张,通过这一活动,有效遏制在厂区的蔓延,使职工家属子女受到一场深刻的教育,也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结合制糖行业特点及本企业的实际,在员工中开展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着重以“改善工作作风,杜绝坑农、卡农、伤农,努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作为重点,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自省自律,注重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塑造“正义、和谐、效率”的南华优秀企业文化形象,为构建和谐昌江,平安企业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三、经验与体会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 特别是通过对《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企,勤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观念,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企业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诚实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参与社会加强对周边学校学生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家属子女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通过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法》、《生产安全法》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和其他社会活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从而维护了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企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维权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一年来,我们在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车间科室领导法律水平低,普法教育效果差;部分单位认识不到位,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认为业务是实的,普法是虚的,重实轻虚;宣教硬件落后,与普法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解决。总之,我们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上级对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许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们决心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确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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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党委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政、工形成合力,不断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普法工作格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同筹安排,及时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增加普法教育经费投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人、财、物保障。二是完善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推动普法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对象的学法制度,同时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励制度。三是巩固阵地,创新载体,扩大法制教育的覆盖面,在继承一切有效传统形式的同时,不断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满足广大职工的法律需求。四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多渠道增加投入,努力增加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学法场所和快捷法律信息服务。五是坚持普治结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坚持学用结合,通过加强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努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加强普法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兼职法制宣传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党工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水平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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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工会法实施细则范文

我们青冈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于2004年初成立后,以服务职工和社会,确保全县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为宗旨,致力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就业帮助、接待和职业培训等服务,有效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推动全县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年多来,帮扶中心共接待求职职工600人次,为特困职工提供各类救助350余人次,接待职工电话1000余次,处理集体来访4起,真正体现了帮扶中心的重要作用。

一、改善环境,配齐人员,进一步强化帮扶中心建设

为确保帮扶中心顺利开展工作,我们不断改善办公环境,配齐配强了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了帮扶中心建设。

一是改善了办公环境。中心成立之初,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仅租赁了一处30余平米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极其简陋,只有两张旧办公桌椅,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为便于工作,县委、县政府帮助三次更换办公场所,更新办公设备。今年年初,结合在县直机关中开展的“营造整洁环境,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筹资和协调下,帮扶中心在县祯祥豪庭小区租赁了一处90余平米的门市房,作为办公场所,并进行了必要的装修。同时,为了提高办公效率,配置了微机和激光打印机,接通了网络信息平台,使帮扶中心的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二是强化了队伍建设。为解决好原中心工作人员因没有正式编制,工作热情不高、钻研业务知识主动性较差的问题,2004年年末,在县委、县政府的关爱和支持下,为帮扶中心解决了人员编制问题,设立了三个财政编,并从毕业生和其他部门优选了三名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专门负责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到岗后,我们首先对其进行了为期十天的业务知识、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以确保其到岗后能够胜任工作。同时,积极选派中心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借鉴好的经验做法,使帮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充分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2004年以来,全县共通过外出考察、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帮扶中心学习30余次。其中,在县委组织部今年年初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中,共安排中心人员参加了法律、经济管理、政治理论知识等四个班次的学习,有效提高了中心人员的全面素质。

三是提供了经济保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财政每年为帮扶中心划拨专用办公经费2万元,并设立了专用账户。2004年划拨救助资金5万元,并于2004年3月划拨到位。今年年初,经过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为帮扶中心划拨资金10万元(其中,县财政划拨5万元,民政局从捐赠款中拿出5万元),作为帮扶中心后续资金。绥办发[2005]13号文件下发后,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为帮扶中心划拨专用帮扶资金10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为帮扶中心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规范运作,真帮实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联系和凝聚职工群众,全力创造条件,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一,详细掌握全县特困职工情况,解决特困职工燃眉之急。为全面掌握全县困难职工情况,便于实施救助,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到基层,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下岗职工情况进了详细的调查,摸清了下岗职工的情况,并进行了分类。全县共有下岗职工28461人,其困职工1015人,困难职工2125人,年龄在4050的下岗职工占70%,有专业技术的下岗职工占13%。我们将这些基本情况全部存入数据库中,实行规范的微机化管理。即:将全县所有特困职工和已救助过的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工作单位、年龄、技术专长、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等,全部输入微机中,并做到了随时更新、随时调阅,实现了较好的动态式管理。

在实施救助工作中,对申请特困救助的贫困职工,我们首先进行情况登记,然后进行调查、走访、核实,严把关口,确定需要救助的职工对象。在了解到米厂下岗职工王国英家庭贫困、家庭成员均患病的情况时,中心马上派两名工作人员及时到该职工家中了解情况,送去了大米、面粉、豆油等价值500元的生活救助物资。此外,对突发性事件,坚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并直接实施救助,后补办救助手续。自帮扶中心开展工作以来,共对130户特困职工实施了救助,发放救助款达6.8万元。

第二,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多层面救助。一是利用职业培训进行救助。我们立足引导、鼓励和培养广大职工在投身经济建设、推进企业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塑造新形象、体现新作为,以“新世纪主人翁行动工程”、“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为载体,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再就业。一年多来,利用县劳动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开办了电脑、服装裁剪、电焊等培训班10余期,培训职工达2500余人。累计接待求职职工600人,通过协调劳动和城建等部门,为485名下岗职工找到了工作。县铸造厂下岗职工董长富,下岗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靠做零工维系一家三口的生活,去年年底,我们动员他参加电焊培训班,结业后,被推荐到大庆一家企业就业,月工资1000余元。二是扩大劳务输出进行救助。我们积极为下岗职工寻找就业渠道,通过帮扶中心与大庆振富集团、绥化建安建筑公司等多家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联系,加大了劳务输出力度。一年多来,通过帮扶中心联系输出劳动力540多人,有效缓解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压力。水利机械厂下岗职工杨文章一家四口无收入来源,温饱和子女就学问题都难以解决。了解到情况后,帮扶中心将杨文章及其妻子介绍到富森木业公司就业,两人月收入达1300余元,家庭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子女就学也有了可靠保障。三是通过法律援助进行救助。我们通过加强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依法维护了职工的政治、经济权利。同时,帮扶中心与县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遇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棘手事件,注重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如:原糖厂下岗职工高海,原单位拖欠他工资2872元,后来本人因患脑血栓不能工作,家庭无收入来源,其爱人本着试试看的心理,到帮扶中心请求援助。在中心和工业办、法院等部门帮助协调、联系下,要回了原欠款。2004年以来,中心共为困难职工索要拖欠工资款等职工合法收入近2万元,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成立帮扶中心爱心超市,扩大困难职工的救助面。为使全县特困职工帮扶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全社会力量扶贫帮弱,帮扶中心于2005年年初成立了“一帮一”爱心超市,并在青冈镇的八个社区也相应成立了爱心超市,并确定专人负责,接受捐赠,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燃眉之急。5月份,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以“心系困难职工,奉献一份爱心”为主题的募捐活动。此次活动,共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衣物近3万件,旧家用电器、家具等1000余件。其中帮扶中心爱心超市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衣物3800多件,旧家用电器15件,总价值达1万多元。全县八个爱心超市成立以来共救助困难职工1300余人。从而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人人关心、关爱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时,我们从思想上树立“职工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浓厚的感情,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保障、分配等方面帮助排忧解难。一年多来,中心共为特困职工发放特困证892个,协调税务、工商等部门减免部分税金,增加了特困职工的收入。通过协调民政部门,共为2170人安排了低保,使特困职工老有所养、弱有所帮、残有所助。县社冷饮厂下岗职工牛纯喜领取特困证后,在亲属的帮助下,开办了一个水果店,年收入近一万元,年免收税费达1500多元,一举实现了脱贫。

三、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帮扶中心工作的领导

一是成立专门领导组织。我们把城市一帮一纳入全县扶贫开发整体规划中,统筹谋划落实。为切实加强对帮扶中心工作的领导,我们成立了由县委常务副书记为组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帮扶中心具体工作。同时,把帮扶工作列为县委重点工作督查事项,定期进行督办,随时报送县委主要领导,并向基层通报情况。从而有力保证了帮扶中心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我们根据帮扶中心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研究制定了《职业介绍办法实施细则》和学习、工作、奖惩等相关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本着能量化就量化,不能量化就具体的原则,规范了行为,明确了工作任务、目标,极大地调动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帮扶回访工作制度,对帮扶过的困难职工,在三个月内将深入到其家中进行一次回访,真正使帮扶工作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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