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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换届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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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换届履职报告

第1篇:董事会换届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独立董事;选聘;辞职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5-0043-06

在中国,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分散且国有股股权比例偏高为三大特征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变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况,中国于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在确保公司良性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首份中国独立董事生存报告》的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有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这说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究竟如何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于2006年7月15日-9月5日进行。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结果和实地调查与访谈,最终确定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独立董事人选的来源、独立董事由谁提名任命、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总经理与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过程中的作用等15个问题。在设计调查问卷后,笔者随机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独立董事进行问卷发放,共回收78份,其中有效问卷59份。

一、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独立,首先要使独立董事来源独立。为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来源与独立董事的期望来源有较大差异。在独立董事的现实选聘中,78%的独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熟人,与公司的管理者有着一定的联系。由熟人推荐的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能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并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是理论研究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谢朝斌(2006)所作的访谈也表明,部分独立董事是经别人介绍,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之间有着私人交往。就独立董事应该从哪些渠道产生,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1%认为应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搜索;20%赞成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推荐;认为采用由熟人引荐、向市场公开招聘和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三种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的比例大致接近。这说明独立董事普遍认为由熟人引荐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着推荐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当独立董事换届时,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换届时来源渠道与首次选聘时有所不同,且独立董事换届人选实际情况与“理想认知”有着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时,57%是由原独立董事继任,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即独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连任两届。独立董事通过几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职,对公司有了较清晰认识,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运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可能的缘由是有独立董事工作经验的人可更快地进入角色;18%则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进行备案,考察独立董事资格,由其推荐独立董事的换届人选,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理想认知”与实际情况不同(见表2),只有21%认为应由原独立董事继任,可能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只可连任两届,但“日久生情”,独立董事可能出于长久生成的人情关系,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立场;与在不同行业互换独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议由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这时的独立董事除了可满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积累了行业经验,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发挥作用;18%表示应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这确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权选择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独立董事,也可使独立董事在出任前对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选择;16%受访者表示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组织推荐人选,对此可能是出于独立董事中介组织不仅可解决上市公司搜索独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于中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多数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鉴于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被调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62%是董事会提名产生,27%是控股股东提名产生,这一结果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与以往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中指出,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由监事会、其他非控制性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少数,约为11%。中国的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对董事与经理履职的监督纠正权、提议财务报告审查权和提议召开l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结构下,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的情况,又由于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公司员工组成,监事会几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难具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了。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控股股东掌权的情况下,考虑履职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同时中小股东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获得差价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实现。

独立董事建议的提名方式与上市公司实际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调查者建议由董事会提名,12%建议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名,分别占到实际情况的一半,说明这是独立董事提名的两种方式,但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不应成为主导方式。提名委员会成为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种主要方式,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中小股东在实际的独立董事提名中很少发挥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议。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小股东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调查的独立董事均不赞成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监事会,这与笔者在前边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举任命情况分析

《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调查分析的结果基本与《指导意见》规定相符(见表4)。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任命过程中,73%由股东任命,27%由董事会任命。这可能是由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在中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董事会基本就等于股东的派出机构,即使独立董事的任命权由董事会行使,代表的也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在独立董事建议的任命方式中,董事会的任命降为9%,这可能是由于股东大会为非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建议的机会,能选择符合其利益代表的独立董事,同时,股东大会作为最终法定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若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任命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由提名委员会和高级经理层任命独立董事的建议分别占到5%,为此作出的解释可能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提名委员会选出的任命的独立董事则更少地受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更独立地履行职责。由高级管理层任命独立董事则可能多出现于高级管理层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而影响独立董事的任命。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分析

退出机制的安排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为三种:任期已满、主动辞职和被动离职。所谓任期已满,指的是《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所谓主动辞职,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被动离职指的是出于任职资格的限制,不再适应担任独立董事而离职。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得出的结论指出非正常退出的独立董事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我们在此次问卷中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见图1)。7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任期已满的时候退出上市公司,这一结果说明了中国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基本能够正常履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能有效沟通,发挥了制度设计的作用。只有20%选择.主动辞职,7%则被动离职。就这两种退出现象,笔者进行了深一步的调查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独立董事选择主动辞职的原因可归为三类:一是基于降低自身风险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但由于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职责。有24%的独立董事表示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困难或出现严重冲突时,选择主动辞职;18%的独立董事表示当意识到公司出现潜在的高风险时,选择主动辞职;有ll%的独立董事表示当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诉讼、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次数多、金额大时,选择主动辞职。二是基于所承担风险与所得薪酬不对等的考虑。其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角度考虑问题占到被调查独立董事的1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的薪酬通常只有固定津贴和为了履行职责发生的相关差旅费,每年1.5万元-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7Y元-57Y元的水平。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独立性很低,相互制衡的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其收益。三是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状况的考虑。很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本身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同时兼有科研和教学任务,会因为精力不足而辞职。

本次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因没有时间或建康状况不佳选择主动辞职。此外,有8%的独立董事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而辞职,表明中国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推荐或任命,与控股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有些独立董事就会选择辞职。

从调查看,在退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约有7%是被动离职的。独立董事被动离职通常是由于自身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销,调查中有23%的独立董事因此原因被迫离职。《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细地列出了以下几种被动离职情况:(1)工作变动后依法不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2)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先合格的独立董事不再符合要求;(3)担任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4)独立董事违反诚信义务而辞职;(5)依照法律进行过渡期调整。在本次调查中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以上任职条件时惟有辞职占到被动离职的70%(见图3)。

(五)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的其他影响因素分析

除前述进行的调查外,笔者还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过程中的影响进行了调查,以检验前述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1.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且是国有股一股独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就造成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拔亦在其中。从图4可以看出,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的提名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呈正态分布。说明独立董事对高级管理层在提名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合理的,既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完全控制独立董事的选择,使独立董事成为其代言人,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也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提名视而不见的情况,毕竟独立董事制度是被作为一项改善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上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影响着高级管理层的选择和任命。

2.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提名和任命独立董事过程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指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依照“经济人”理论的假设,股东的最优选择就

是利益相关者或者自己的熟人,次优选择是不给他们带来“麻烦”的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一股独霸”的股东会上,独立董事选举任命难免被大股东操纵,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符合大股东意愿的将顺利当选,余者将落选。调查数据证实了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操纵,其中41%独立董事认为大股东在提名和任命过程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32%认为发挥了很大作用(见图5)。

二、总结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是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设计作用,就需要对现阶段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本次调查,笔者得出了以下三点启示。

(一)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的改善,逐步解决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多是控股股东说了算,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要依赖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必须逐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监督企业的运作,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

(二)逐步扩展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

目前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熟人引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要扩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来源渠道,渠道越宽广、越规范,找到合适人选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成立独立董事管理组织,负责独立董事备案录入、培训等,上市公司在此组织建立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进行遴选,利用人才市场通行的“双向选择”机制,选拔合适的独立董事;亦可在不影响竞业禁止的情况下,从同行业、其他商业、公共服务领域寻找独立董事的人选,特别是那些既熟悉行业发展又懂管理且有长远眼光的专家。

第2篇:董事会换届履职报告范文

一、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该准则将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为:“(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1]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整体上向董事会就公司治理事务提出建议;(2)完善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政策;(3)审核董事会的可能人选。(4)进行董事会评估;(5)推荐提名名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1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从此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

《英国内部监控联合准则董事会指导原则》指出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有:(1)准备监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的选拔标准和提名程序;(2)定期评估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3)定期评估监事会成员恶化执行董事;(4)准备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议书。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改进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举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选,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进行进行监督。

二、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企业中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为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

“内部人控制现象”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我国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公司中,公司资产会遭到“内部人”非法侵吞和转移,严重的甚至会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此外“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状况被隐瞒而无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丧失了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案例1:猴王股份破产案。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额资金案。猴王集团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7.8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猴王股成立以来,猴王集团通过与猴王股份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转移猴王股份资金至猴王集团名下。最终导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产。该事件又导致猴王集团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亿债权付诸东流。

案例2:宇通客车实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车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车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优势,通过虚减资产、负债的方式将1999年的企业利润稳藏,使得当年分红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签订了转股及委托协议,报批期间郑州市国资局将宇通集团股权(含持有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上海宇集团获在得了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的代管权之后,宇通集团管理层将隐藏的1999年的利润大量显现,采用高分红、派现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国家股获得了大量收益,两次分红后上海宇通集团因代宇通集团管理其所持2350万股国家股,而获得了2820万的分红,再以此资金购买宇通客车从而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应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内部人”会借由控制人事权从而控制公司监督机构,使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丧失监督能力。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资本被非法转移。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名和选举过程受到“内部人”的控制,使其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资源而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借独立董事个人难以对“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预防或对抗,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提名委员会难以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⒈众多上市公司未设立提名委员会

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的设立进行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种任意性的规定致使我国至今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不全。2007年,对100强上市公司中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最多,计46家,占60.81%;其次是设置薪酬委员会的公司,计45家,占60.81%;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对标 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进行详细调查后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0%,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4]。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远低于美国,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这也说明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还有待完善。

2.董事会专门委员运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条文中明确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规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行使,但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任何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更是如此。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章程运行,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执行能力都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20于年,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依然十分有限,现有的能够起到参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适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文件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并且在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粗略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难以起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范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依赖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导致的结果就是专门委员会的人事和权利都会受到董事会的控制,例如中材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5]将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权和章程解释权都交由董事会,章程缺乏相应的规范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难以保障,依赖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的权利也会受到制约。

3.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缺失

(1)独立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受大股东掌控。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了一个广泛的主体,表面上上市公司众多小股东都拥有提名权,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往往由大股东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的股东大会中提出过超过选举名额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种等额选举的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选举流于形式。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1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中,董事会提名达到87.36%,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占据15.0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的占1.7%,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占0.57%,公开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径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中,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7]由此可见,独立董事提名权绝大多数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聘用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难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职能更加难以实现。此外,大股东通过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加深了对董事会的控制力量。使得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大大加深。(2)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但二者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规定,具体到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只有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进行规定,要求“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它委员会在规定上并无涉及相关问题。但这并非表明其它专门委员会不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他们对公司经营实际并不了解,且部分专家学者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公司事务,造成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判断、独立发表意见的现状。

三、对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产生的摇篮,其是否履职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从而为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正常行使职能奠定了基础。

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司会计责任与上市标准委员会报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两年内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审计师方面拥有全权,并在批准任何由审计师提供的有实际影响力的审计报告方面享有决定权。

2007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中也提出过相关建议,其中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四点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并无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的权利。《公司法》这样规定监事会职责的目的就是要将业务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相分离。若将独立董 事提名权赋予监事会必然使监事会角色重合,使监督者丧失其公正立场,甚至产生由一个监督机构产生另一个监督机构的现象,所以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与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虽然设在董事会之下,但因我国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能够摆脱内部人控制的最佳机构,只要提名委员会中的原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那么提名委员会便能够保证所推举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从而形成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赋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因此,制定独立董事选择标准、搜寻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审查职责应属于提名委员会,所以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影响,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关于<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这种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让董事与董事会分立提供了可能性,为独立董事能够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分庭抗礼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任命委员会,任命委员会领导董事会指定和推荐的过程。任命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1]

综上,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预防“内部人控制现象”出发,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提名的独立性,提高中小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

(三)应当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并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形非常普遍,与日本十分相似,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赋予专门委员会独立的决定权。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提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应当允许专门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这些事项,而不仅仅是向董事会推荐或者建议,这些事项无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12]《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提名委员的职责,其中主要内容为建议权,而非决策权,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并缺乏可执行性,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仅作为一个咨询机构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应当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全,如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拥有决定权等,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在预防内部人控制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我国众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员会,使得提名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等方式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能够有效预防“内部人控制”。

参考文献: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