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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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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论文

第1篇:司法鉴定论文范文

1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又称工程造价审核或者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指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建筑工程项目审计为定额计价和工程清单计价并存,其审计方法有多种,因此审计方法选择尤其重要。为了保证审计方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以及能够获得真实性反映,对于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障其审计方法的科学性。基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审计的实践经验,建筑工程审计基本方法可归纳为[1]:

1.1建筑工程造价的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又称逐项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施工顺序,对各项工程逐项全面审查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审计的具体实施的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该方法尽管工作量较大、时间较长,但是全面、细致,审查的质量高。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相对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信誉度较低或者曾经存在问题的建筑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审计,采用复杂细致的审计法是恰当的。

1.2建筑工程造价的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当工程条件相同时,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预算与拟审同类工程预算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对于不同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图的,尽管基础部分和现场施工条件及变更有所不同,但对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相同部分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但对于不同的部分或者变更的部分则应当采取不同的且与之相应的计算方法或者审计方法。倘若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而工程的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大体一致,此时可按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审查两个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或用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采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进行审查的方法。倘若基本相同时,则说明拟审计工程造价是可靠的。反之,则有可能拟审造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审计中需要找出两者之间偏差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差异,确定准确结果。倘若拟审工程与已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是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则可将相同部分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计,但不宜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或签证单独计算,否则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1.3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图纸审计法

标准图纸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并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进行工程审计的方法。按照标准图纸设计或者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即所谓的上部结构和做法基本一致,仅仅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或地质情况不同对基础部分做局部改动。倘若属于此种工程项目,可集中审计力量全面细致地审查一份预决算造价,以此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者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进行对照审计,无需逐一详细审查,但是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存在变更的部分应当进行单独的审计。这种方法仅仅适用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

1.4建筑工程造价的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审计法,是指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比如工程量是基本一致的工程,然后将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审计办法。由于各项数据均可借鉴使用,这种审计方法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够保证审计的质量。

1.5建筑工程造价的筛选审计法

筛选审计法作为统筹法的一种,是指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并其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而对其进行调整的一种审计方法。尽管建筑工程存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指标却变化不大,将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找出其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用工等单方基本指标可以确定审计结果。倘若有部分项的经济指标不在基本数值范围之内,则需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调整和详细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审计住宅工程或者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建筑工程,但发现差错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以上是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方法,在具体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时,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一般应当按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同时还需要关注建筑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部位,根据审计项目的差异借助于审计程序灵活进行。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方法需要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方面予以把握,需要特别注重审计过程中上述问题的挖掘和处理,合理地选择和应用审计方法,但还要考虑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在具体实施方法时,在审计中应当从粗到细,注重对比分析,关注查找出来的错误,借助于对比逐项筛选,利用统筹法原理及时进行匡算,从而实现审计的目的。

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的工作,涉及的鉴定事项广泛复杂,不同的建设项目则需要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或者同一案件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在鉴定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如果工程只完成了主体部分,则采用建设工程量按实结算法计算并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定额标准套用;如果装修了一部分,可采用倒算法。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结算单价;合同未约定的结算单价,应由承包人在项目发生后依据当地当期定额及取费标准或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作为新结算单价。可调价合同的,可使用调价格法或者成本加酬金价格法[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上述方法外,还要注意以下方法:

2.1概预算法

概预算法,是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运用建筑工程造价审理中的概预算原理和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根据建筑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以及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进行审核。这种方法还需要注意对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具体的列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意见。概预算法主要适用于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建筑工程的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适用于直接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2.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仅作为定案的参考,不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2.3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者部分内容,因缺乏计价依据或者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且建筑工程造价不完整、不明确的,采取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司法鉴定方法。在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方法鉴定时,需委托方协助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配合。倘若某些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但鉴定项目资料欠缺完整,可应用分析法辅助进行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

3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之比较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者涉及专门性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无论是审计人员亦或鉴定人均应当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施过程甚至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从而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做出分析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采用上述方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应当遵循这一方法,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则可套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建筑工程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基本相同的情况。无论是鉴定人还是审计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内容,均需要遵循从约原则[4],根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受制于当事人合同的合法约定。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奕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的选用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集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来看,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即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其鉴定资料应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获取较为可信的资料,同时还应当对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的核实。属于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查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但在原则上应当与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无实质性背离。

尽管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在实践中需要做出合理的界定,然而无论是建筑工程审计方法还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均应以合同为依据,充分掌握与建筑工程施工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以及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单等内容,确保反映涉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客观性、全面性。然后依据建筑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计价规则、执行标准等,按照竣工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图集规范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与施工单位报送的计算底稿进行细致核算。在工程量及内容清楚以后,如果需要相关取证,需要以文字、图像等记录方式对比如测量数据、施工项目、材料品质、有关人员的谈话等进行保全,同时还需要审查定额套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准确合理套用,定额换算是否正确,补充单价有无依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等。但是,有时也应当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抽样审计,抽样时应选取单价较高、工程量较大、在整个项目中有意义的样本。因此,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需要进行统一规范。

第2篇:司法鉴定论文范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用章)

(日期)

绪 言

×年×月×日,本院法纪检察科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案中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A某某,男,×岁,大专文化程度,现任甲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年×月×日,其在未对新开户股民B某某账户完成验资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该户全额透支交易近×元,给本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检验收集了与A×#B某某股东账户相联系的甲公司证券业务部×年×月×日和×年×月×日的B某某资金账户及其相关的交割单和委托单、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等会计资料。

检验采用核对法和分析法,逐一核对交易数量、金额和委托手续,对比委托价与成交价、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计算亏损数额。

所列检材均冠以S字母,统一以两位数编号。

检 验

1.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记录:×年×月×日开户,未存入资金,×年×月×日卖出股票收回资金×元,×年×月×日与×年×月×日之间无记录(见S03)。

2.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年×月×日清算交割单及其配对交割单记录:先买入后卖出,再买入再卖出;共×股票×股,成交总额×元,卖出×股,成交总额×元,轧差-×元,与当日余额一致。显然,该户未曾存入资金,第一、第二笔买入交易系全额透支。×年×月×日以上资料记录:卖出×股票×股,成交总额×元。至此,×股×股票全部平仓,交易亏损×元,与×年×月×日余额一致(见S01、S02)。

3.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买入×股×股票有委托单,其中,×股委托价与成交价一致,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几乎一致;×股委托价与成交价一致,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股与×股合填一份委托单,且混填×股和×股卖出;×股委托价与成交价相近,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见S04至S36、附表)。

4.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卖出×股×股票,仅有×年×月×日表明×股卖出委托的×股和×股两份卖出委托单,但另有×股和×股卖出混填在×股买人委托单上;×股委托价与成交价相近,申报时间与成交时间几乎一致(见S05、S37至附表)。

5.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显示,该户×年×月×日卖出×股,系乙公司证券业务部强行平仓,无委托单(见S57、附表)。

6.甲公司证券业务部B某某资金账户清算交割单显示,每笔交易数量和成交总额均与配对交割单数量和成交总额合计数一致(见S01至S02、S06至S36、S39至S56)。

论 证

1.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股民开设资金账户需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只能在此额度内买入股票;委托单限填一次同向交易委托内容,更不能混填反向交易委托内容。履行股票交易管理的行为人理应制止这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2.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委托人须在事先填妥委托单,管理行为人应对买入委托人的资金状况严格审核,决定是否向交易员申报,避免出现既委托价等于成交价,又申报时间等于成交时间的情况。

3.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罪认定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是与管理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对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行为人显已不具备挽回能力。若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上述B某某账户的亏损当可避免。且根据中央登记结算公司A×#B某某股东账户筹码清单,现筹码已全部平仓,管理行为人显已无力挽回损失,所以,×元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

4.按股票交易管理规定,股票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账户必须分开,因此,不能将在B某某账户非法自营交易所获取的盈利视为弥补该账户亏损的能力。

结 论

因甲公司证券业务部股票交易管理行为人疏于职守,使B某某账户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大写)。

鉴定人:

(签 章)

(鉴定资格证书号:×)

复核人: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x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因甲公司证券业务部股票交易管理行为人疏于职守,使B某某账户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思路清晰、方法得当、检验充分,但论证尚缺火候。需在“所收集检材是否合法”和“所收集检材是否真实有效”两个问题上,补充论证。

第3篇:司法鉴定论文范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检人:

送检材料:甲公司所提供的×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发票、会计记账凭证(以下俗称“传票”)、应收账款账页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材”)。经整理分类,编号如表1所示: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公司原销售业务员。任职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利用从事对外销售×产品及负责回笼货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收取并应上交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予以截留,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对以上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现状予以证明。

检验:

1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4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乙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2 ×年×月×日和×筚×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56t和#6399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丙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舵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3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6369、#8416和#8478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丁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4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0740和#8767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戊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5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5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6816增值口发票。购货人己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3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6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3278、#6815和#11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庚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3和×年×月×日样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7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2342增值税发票,购货人辛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8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8833和#7097普通发票,购货人均为壬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3和×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9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1889和#6796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癸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均为×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0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760普通发票,购货人为子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1 甲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记录截止×年底仍未发生变化。

12、甲公司上述开具的×份增值税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发生变化。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一笔销售业务的发生由发票、传票和账户等记录相互印证;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亦由各联之间或其它信息的一致性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当然,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份增值税票缺乏其他各联的印证,证明力似乎不足。然而,经调查,这些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且购货人坚持索要增值税发票,明显是为抵扣税之需要。也,必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根据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购货方一旦持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即会由网络技术在各联之间自动求证。据此原理,这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也是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的。

4、甲公司会计未逐年更换新账固然欠妥,但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页中的记录已由发票和传票印证,且由甲公司盖章并另文证明,故仍可将这些数据视作为是截止×年底的会计信息。

结论:

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大写)耒收回,仍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原告A某某收取货款移归个人使用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未收回。仍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存在两处缺陷。一是在检验中对涉案单位未按年设置账户,亦即所检验账户的一个特征未描述;二是在论证中未对为何采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阐明理由。

除此之外,该鉴定紧紧围绕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和论证,检材特征描述清晰和恰当,说理周密严谨,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所检验的销售业务是否客观存在及其仍有多少货款未收回的涉案会计事实。

三、审查结论

可采信作为司法会计鉴京结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