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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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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申请书

第1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产假休假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产假休假申请书1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产假休假申请书2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已于__年11月15日生育宝宝,并于__年9月1日至__年2月1日已休产假五个月(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但由于宝宝才三个月大,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照料,且本人家住地离学校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教学质量,今后能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现申请休哺乳假5个月(__年2月22日—__年7月22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3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首先对于在怀孕期间受到领导的照顾和关心表示感谢。我于__8年12月22日剖腹产生下女儿,从__年11月25日至__年4月10日休产假四个半月。因本人存在实际困难:一、孩子年幼无人帮忙看护;二、本人安家在通山,住家离工作地太远,若在通城租房哺乳极不方便;三、本人怀孕期间的合并妊娠病症尚未完全康复,现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一年(__年4月11日至20__年4月11日)。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4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___期间生产,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自____年_月__日至_月__日共__天,恳请领导批准。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产假休假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产假休假申请书6尊敬的领导:

本人__x,现怀孕7个月,因孕后期妊娠反应,专家会诊后建议并要求本人请假休息,定期入院治疗,故本人现申请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休产假,为期四个月。后因剖腹产望,产假延长15天。望各级领导批准为感。

另:医院证明附后

请假人:__X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7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__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__X年2月15日__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__X年2月至20__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__X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__X。

此致!

申请人:__X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8尊敬的领导:

我是__中学教师,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在x月份,现已怀孕x个月,故此时向领导请假,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从20__年 月日到20__年 月 日)。

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__x

X年X月X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9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产休假在__年__月__日休完,但本人身体比较虚弱,在休假期间身体未能恢复到正常状态,产假过后没能正常上班,特此申请续请产假到__年__月__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产假休假申请书10尊敬的领导:

第2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命中率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活动,是实现高等学校三大职能(发展科学技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高等学校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资助原则,高等学院和科研单位已把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看作衡量自身科研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如今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怎样才能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命中率,已成为了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必须面对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近几年科研管理工作的经历,就抓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1 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层层落实

学校一直把科研项目立项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 学校和各有关院、系(所)对此都给予足够重视。在每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长就下一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了积极准备,亲自部署,广泛动员。各有关院、系(所)根据国家、学校的要求进行动员并层层落实。让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分析去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获得资助的整体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让科研人员充分的树立信心、积极准备、争取机会。申报项目前期,主管科研的校长多次亲自率领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先后赴各有关院、系(所)等地推进基金申报工作,要求各有关院、系(所)精心组织所在单位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要求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经过保姆式三阶段跟踪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根据课题指南要求和学校的优势,将建议指标下达给各院、系(所),同时动员有实力、又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教师重点申报。在领导的重视和大家共同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申报项目数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我校申请基金项目为320项,2009年受理435项,2010年我校科研项目申报数量明显增加,受理项目为722项,2011年受理888项,2012年受理1097项,2013年受理1047项,连续两年突破1000项,成为2013年江苏省集中受理期申报数量唯一超过1000项的申报单位,为争取更多项目的立项资助奠定了基础。

2 提高项目申请书的质量

申请书的质量好坏是决定是否获得立项的关键。申请者在确定科研思路以后, 应认真考虑怎样用最简练、准确、易懂的学术语言把自己的科研思路在申请书中准确地表述出来。目前,学校引进了很多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有些教师由于刚从国外回来,虽然他们有很好的科研思路和工作基础,但是他们在基金项目的内容表述上还不简练、准确,往往申请项目很难获得批准。就此情况,学校举行了一系列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书写的讲座,并聘请专家进行保姆式的指导。通过这些方式,教师觉得受益匪浅,避免了不必要的失误,提高教师申请的命中率。

3 提高申请者自身科研水平,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培养也是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命中率的关键,学校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最近3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水平的增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增多。这也为后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校同时也加强了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并设立了校级的预研项目,对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有较好科研思路的教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科学研究的平台。学校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来看,2008年获批准68项,2009年获批准95项,2010年获批准176项,2011年获批准232项,2012年获批准265项,2013年获批准310项。连续两年经费超过1亿元,2013年经费突破3个亿。

4 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

严格的形式审查也是提高命中率的重要环节,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前对各个学院的科研秘书进行专门的形式审查培训,并制作标准的申请书写格式供申请老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参考。在项目申报期间要求科研管理人员认真做到对每一份申请项目书的形式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大家容易忽视的内容,如:合作单位有无盖章,章上的内容是否与标书里合作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课题组成员有无签字,签字是否标书上名字一致;严格检查是否有超项申请;电子版是否与纸质版内容一致;须推荐但无推荐意见或推荐人不符合要求,在职博士生有无导师同意函等问题。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书进行统一录入。力求保证形式审查通过率达到100%。

项目获批立项后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产出率,发表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同时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率也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再次申报,形成了项目申请与高质量的科研产出率的良性循环。

第3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信息电子化;档案创新服务;文书管理

档案的征集是档案整理、档案归档以及档案保管等工作的基础,档案的整理要以档案征集的收集数据为基准,档案的管理要以安放完好的档案数据架构为前提,因此满足这些前提的首要条件就是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从而使接下来的档案工作内容得到保障,因此在档案征集工作上必须严肃对待,马虎不得。这也是为后续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打下良好而稳定基础的前提。为了使档案的征集工作更具条理性,应该对档案的征集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进而使其向我们所期望的方向顺利发展。

1 档案征集工作的环节

档案征集工作主要指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的征集计划来征集所需线索、明确主要的征集对象,通过规范的程序征集对象进入馆内,将实际征集的对象变成档案馆藏品的过程。我们通常将该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征集计划的编制;其次是征集对象明确后,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和征集对象持有人间的互动过程;第三是对已选的征集对象进行评估鉴定和征集批准的过程;第四是和征集对象持有人进行征集手续的办理过程。第五是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将征集档案和有关文件递交给馆内相关部门的过程。

2 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手段

2.1 意向申请的规范化

任何工作的有序开展都需要一个正确而明晰的理论指导,以此为基,能够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进而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得以保证,并促进此工作过程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人文效益的提升。而档案征集工作也不例外,档案征集工作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和工作流程体系为指导。因此在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之前,首先要有一个档案征集的意向,并将这意向通过单位的组织机构传达到员工处。最少应传达到两人,在意向传达之后,档案征集相关意向的发起人要就这一事件填写档案征集的相关公文性意向书,以及规范档案表格申请书,因为档案作为一项严肃的书面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益,不能由公民擅自书写,档案表格也应由国家统一,不能任由公民擅自复制。

在相关资料填写完毕后,将之递交给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审阅并肯定之后会安排一定的调查人员核实档案征集者的相关资质,并且上级部门还会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评定并加盖工章。为了这一环节不出现任何纰漏,进而导致档案征集意向传达失败,申请人应就档案涵盖的对象的详细个人信息整合一份具体的数字报告,在报告中写明相关注意事项,以报告书的形式陈述这一流程中将会涉及到的全部数字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在书面报告纸样出来后加盖负责部门的公章,并将报告随申请书一同提交至上级处,以便上级审核。当上级的意见随公章一并返回之后,此征集意向才算传达完毕,相关人员必须遵循上述章程严格执行相应步骤,以保证档案征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2.2 制定档案计划

档案征集计划在档案征集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起到了指引作用并且,其还是后续对征集对象予以准确评估与鉴定的最有力依据。档案征集计划内容具体应涵盖征集方式、征集原则、入藏标准、征集范围等诸多的内容" 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主要担任归档人一职,财务人员主要是接收人。归档共有以下几项内容$征集对象评估报告(副本),征集对象专家鉴定会会议纪要(正本)、档案征集协议(正本)、征集经费支付凭证(正本)、征集档案点交记录表等。

2.3 对档案征集对象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在实际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主要是对征集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而在这一环节中,相关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了申请表、档案原件、档案征集意向书等等。其次,在对征集档案评估专家的选择上,将会由档案馆领导统一制定。

2.4 对征集来的档案的审批

对征集而来的档案不能直接进行归档处理首先要对档案本身进行一定的检验和审批程序,进而使档案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从而避免因档案问题而引发的经济类、法制类民事纠纷的发生。具体的审批流程较为简单,由被征集人将档案交付给征集者,然后征集者将收到的档案文件交给具备法律鉴定资质的审核部门审核档案的真实性以及档案的法律实用性,在审核者确认档案无误后出具资质鉴定证明,然后档案在交由收集者进行接下来的档案使用及保管流程。这一系列流程都要以法律为约束,进而保证档案审批的合理性。此审批环节一定要在国家承认的地点交由国家委派的档案审批人员亲自执行,进而避免因个人审核资质的不真实而导致审核失效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间接提升档案工作效率的合理化方式。

2.5 相关材料的书面化

在这一环节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一般是需要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与档案持有人共同完成的。制定的档案征集文件协议也要一式三份。其中,档案持有人将会保留一份,另外两份将由档案馆统一保管。在这一环节过程中,要将档案数量、名称等情况清楚反映在档案征集协议清单中。

2.6 寻求专家鉴定

开展专家鉴定会过程中,档案征集工作者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担任鉴定会的鉴定人员应从档案征集的专家库中抽取,最后将形成文件作为专家基于征集对象而开展的鉴定会议的会议纪要。相关整理工作者要及时有效的整理所需资料并递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需要进行转交的资料包括了档案征集意向书、申请表、审批表合同、专家鉴定会的会议纪要等诸多资料的正本。同时,还有征集资料的有关资料与图片以及征集的经费支出凭证的副本。

结束语

总而言之,档案的征集工作是一项法制化的工作,对这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我国档案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制档案者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同时对档案的征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利于提升我国档案相关部门的整体执行力。因此相关部门务必要重视这一点,对档案征集工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法律就能够使这一项工作处于一个合理的约束范围内,进而在计提的工作流程上得到合理化的管理,从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全面和整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彩虹.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科学中国人,2016.

[2]王光玉.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9.

[3]王建伟.关于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思考[J].河南科技,2013.

第4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调解规则以宪法、调解法等相关法律为根据,结合本会调解实践经验与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 本调解规则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调解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证调委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准确提出调解意见,说服、教育职工和居民自觉遵守法律,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会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行政、刑事等专属管辖外的一切矛盾纠纷,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本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经本会注册登记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方可以本会名义出具调解书。

第六条、 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七条、 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主动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地位平等。对出具的调解书有义务督促履行。

第八条、 调解矛盾纠纷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调解权利。

第九条、 本会是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 层级管辖

第十条、 基层调解小组调处所在单位(村)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调委会调处下列矛盾纠纷

(一) 基层调解小组申请移交的矛盾纠纷

(二) 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 认为应当由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 跨辖区或受委托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二节 区域管辖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与其属同一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不同单位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协助调处。

第十三条、双方或一方不在辖区,申请人提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由本会进行调处。

第三节 移送和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易调解的,由本会调处或指定其他调解小组(员)调处。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需要本会调处的,可申请移交本会处理;本会有权处理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可把自己负责处理的矛盾纠纷交由基层调处。

第三章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或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调解矛盾纠纷,由调解员组成合议调解庭或调解员独任调解。

第十七条、本会设专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合议调解庭首席,并指导各调解庭、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长参加合议调解庭的,由其担任首席调解员,调解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意见各一则按首席意见出具,但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违反如上调解纪律,由本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调解员或在开始调解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协议达成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本会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本案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的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章调解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或不接受调解意见及请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放弃或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可承认或反驳调解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请求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本会认为可以合并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请求调解人。

共同请求调解人对调解请求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的调解行为经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发生效力;对调解请求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调节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调解请求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经一致同意并确认,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调解,代表人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请调解;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调解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调解或由本会通知参加调解。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人可委托1-2人作为其调解中的人。

第二十九条、无调解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调解活动,法定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本会做工作确定其中一人代为调解活动。

第三十条、委托他人代为调解的,必须向本会 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或拒绝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人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人经批准,可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其范围与办法按本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请有人,但本会认为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应到场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向本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三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必要时本会可据申请或主动进行收集。本会按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第三十六条、本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本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辨别真伪,审查认可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据应在调解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调解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调解时出示。

第三十八条、经法定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调委会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四十条、本会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可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一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根据需要履行作证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能出席调解庭作证的应尽可能出庭作证,不能出庭作证的可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四十二条、本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本会根据证据判断提出调解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提议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或申请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十四条、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应出示本会证件,并邀请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本会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四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请求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

第二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送达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送交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经做工作仍然拒绝或明示不同意协议内容的,视为反悔、拒绝调解,不再送达,但应记入笔录。

第二编 调解程序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申请应向本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本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址;

(二)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四条、本会对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告知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会不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案件以及必须由专门机关才能处理的案件。

第二节 调解前的准备 第五十六条、本会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与是否申请回避和相关证据;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调解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调解书面意见与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及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十七条、在送达上述文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调解权利义务。

第五十八条、指定独任或合议调解的调解员以及调解员名册在送达上述文书时一并告知、送达。

第五十九条、调解员必须认真审核案卷材料,调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条、必须共同进行调解的当事人未参加调解的,本会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三节 调解

第六十一条、本会调解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为主、本会根据情况主动介入为辅的基础上,根据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六十二条、本会调解案件,一般不公开调解;当事人意愿并书面协商一致公开调解的,可公开调解,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确定就地或调解庭调解。

第六十四条、调解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调解庭纪律;调解时,由首席或调解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调解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调解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六十五条、调解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申请人出证,被申请人质证;

(三) 被申请人出证,申请人质证;

(四)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场证人证言;

(五) 申请人向证人发问,被申请人向证人发问;

(六) 调解员询问,证人退出。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在调查中提出新证据,也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第六十七条、申请人增加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请求,可合并调解。

第六十八条、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申请人及人发言;

(二) 被申请人及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人发言或答辩 ;

(四) 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由首席或调解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六十九条、调解庭或调解员小结,提出调解意见,说服、劝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十条、书记员应将调解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调解员、书记员签名。

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其他调解参与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对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更正或由当事人填写补正意见加按手印。

第七十一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会统一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协议达成之日或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调解书。

第七十二条、本会可根据情况启动联动调解机制,义务专家顾问团会诊机制及特邀调解机制。

第四节 调解中止和终结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同意继续调解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调解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调解的;

(五)其他当中止调解情形。

中止调解原因消除后,根据当事人意愿恢复调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解。

(一) 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调解;

(二) 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也无应承担义务的人;

(三) 婚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 赡养、扶养、抚育 费及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 调解中一方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六) 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又不能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的;

(七) 调解中需要鉴定而拒绝鉴定,经说服仍不愿鉴定的;

(八) 法定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能确定人的;

(九) 同一纠纷,调解中又通过或已经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十) 不同意指定调解员又不选择调解员的;

(十一) 其他应终结的情形。

终结后未解决矛盾纠纷又以同一事由申请调解的,可再行调解。

第五节 调解书

第七十五条、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 当事人基本状况;

(二)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责任;

(三)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根据当事人意愿,也可启用联动调解办法制发仲裁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三编 结案

第九章装卷 回访 统计

第一节 案卷装订

第七十六条、调解结案后应按调委会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装卷入档。

第七十七条、装订应统一填写卷面内容,卷内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 卷内目录;

(二) 申请书原件;

(三) 批办单;

(四) 证据材料、调解笔录;

(五) 协议书原、正本;

(六) 送达回证;

(七) 备注

第二节 回访

第七十八条、结案后,承办人应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议的履行。

第七十九条、调委会定期回访当事人,征询各方意见,了解、评查调解质量和效果。

评查结果记入案卷备注、调解员年度考核表。

第三节 统计

第八十条、结案后应填写统一印制的结案卡片,报送调委会。

第5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第6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性计划;指导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1-0104-03

吉林大学作为我国知名高校之一,在教育教学方面的求索和创新也是一直当仁不让。从教育实践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现在的大学教育依然还是注重理论知识的教授与灌输,大部分的同学还是抱着一门心思应付考试就算过关的心里。首先这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再者他们也无法真正学到、学好专业知识。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一直是我国应试教育的一个弊端,学生普遍的动手能力很差,思维创新能力也在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是经验的累积,而是不断扼杀,这就直接造成一个结果:大学毕业生毕业以后基本上都很难能适应企业和单位工作的要求,社会给我们的学生标名为“有文凭,没水平”,这是多么讽刺。针对这一系列现状,吉林大学在探索中总结出以学生为主体、以创造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核心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这个全新的教育模式,重在培养大学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逐步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实验的结合,在不断的科学研究和创造的磨练中,不断的自我完善,形成实践性学习和因材施教的教育氛围。作为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通过实际参与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从指导教师角度有了一些体会。

一、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计划的组织及实施

2006年教育部启动了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试点工作,2007年,该计划作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吉林大学以从2003年开始的“本科生研究机会计划”为基础,结合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了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为确保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顺利实施,2008年学校制定了《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办法》。在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了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确定了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及评审标准。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项目选题、撰写申请书,通过院、校两级答辩评审,确定项目级别,并进行课题实施;项目运行中要求学生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导师积极督促并适当引导,院、校定期检查及随机抽查;最后学生申请项目结题,参加院、校两级结题答辩会,严格结题鉴定。

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3月开始组织申报工作,3月至5月中旬学生准备选题、项目论证与填写申报书时间,5月下旬学院组织初评,5月底学校组织立项评审。为提高学生申报积极性,项目分为为国家级项目和校级项目,校级项目分为一类资助项目和二类资助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的体会

作为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通过指导本科生从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有了一些个人体会。

1.组织申报阶段。为了调动学生和教师参与创新实验的积极性,学校和学院对创新试验进行了大量宣传和鼓励工作,阐明创新试验的目的,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通过开展实施计划,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加强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学校利用发达的网络,将每年的创新实验计划和上一年的申报情况及获得批准情况通报给学生和老师,包括项目申请院系、人员、名称、金额、等级等,这些信息使学生对创新实验有了立体的理解,知道了创新实验是针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创新实验的内容可以是他们感兴趣的相关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申报积极性。有意尝试的学生会主动联系教师,与教师探讨他们的想法、研究方向,在与教师讨论过程中确定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申报内容和题目,并确保试验内容难易适度,具有可行性。

学校给出了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申请书格式和要求。对于大多数本科生来说,这是他们第一次接触项目的申报,第一次亲自撰写申请书,第一次以严谨的科研态度来查阅、总结和确定项目的研究背景、实际意义、设计项目的研究内容、制定研究计划并确定研究目标、分析项目可行性、估算经费。申请书的撰写过程提高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分析和归纳问题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培养了学生查阅国内外与课题相关资料的方法,并学会了使用CNKI、Elsevier等专业数据库,运用已有资料丰富自己并为研究服务。这些可以从学生提交给指导教师的申请书中发现,从最开始的杂乱无章、表述不清、不能提出明确可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到后面他们清楚有序地表述出了项目的背景、研究意义,制定了基本可行的研究方案,确定了研究中需要进行的实验方案和研究方法,清晰地规划出了研究进度和成员分工。通过反复的修改、成员讨论及问题归纳,最终,项目组成员共同确定了研究思路,写出了合格的申请书。

2.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同学们各自发挥自己的特长,合理分工协作,在大家协同努力下,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的主体是学生,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目标。这个过程中需要学生具有计划执行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对具体研究内容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解决能力等等。二、三年级的本科生需要学习的课程很多,很多专业课程甚至公共课程正在开设或者还没有开设,相关知识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成的体系,因此需要他们具有很强的独立学习、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在完成所学课程的同时,能够适当涉猎课外知识,补充自己,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协调好时间分配,合理安排学习、休闲和科研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亲身体验了科研的严谨。通过亲自参与实验设计、实施及问题处理,学会了理论知识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方法,在具体实践中对自己的问题理解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同学间沟通能力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学会了针对具体研究课题分析自身知识结构的优点和不足,有利于他们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确定学习目标,理解各学科、各门具体课程的不足之处,巩固、扩展理论知识,并学以致用。此外,本科生应对挫折时的抗击打能力得到了提高、团结协作精神、面对困难知难而进的坚持精神以及注重细节、勤思勤想的科研态度也得到了培养。对学生来讲,本科阶段的科研实践,可以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个人兴趣和能力,寻找更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甚至可以提前进行就业规划,提前进行心理准备和学习准备,为将来步入社会更好地发挥个人才智奠定基础。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师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实行创新性实验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尽快得到某些技术成果,而是使学生有一个完整做科学研究的经历,并通过这个过程养成相应的素质。教师要引导学生尽可能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鼓励学生动脑动手动口。强调对科研过程的培训,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端正态度、戒骄戒躁,为其成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创新性实验为教师提供了一个更近距离接触本科生的机会。在指导学生过程中,教师有机会更详细地了解学生的课程学习状态,进而督促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自身行为修养,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尊重,鼓励学生敢于创新的同时,敢于否定自己,对待学生的表现尽量给予正面评价,肯定、鼓励的同时,给出适当指导。三人行必有我师,学生会让教师不断增加自身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新观念和创新能力。

三、结论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就学生而言,满足了他们渴求进步、渴求验证所学知识、亲身参与科研、认识科研的愿望,充实了自己的生活,证实了自己的能力。对指导教师而言,指导本科生开展创新性研究活动比指导研究生的研究活动更加困难,需要指导教师付出更多的劳动,同时也使教师增加了与本科生的交流,掌握了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的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知识结构及思想动态,让教师可以肯定并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使学生在提高自身科研素质、学习能力、认知能力等的同时,较好地完成项目内容。

参考文献:

[1]赵朝晖,邹汉波,梁红,等.化工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29(9):83-85.

[2]王波,张学铭,宋先亮.指导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实践体会[J].高等农业教育,2010,(10):29-31.

[3]陈曦,冯希平.对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实践的思考[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1):12-13.

第7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房地产测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1.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

(1)收集整理原则

按照测绘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保持测绘档案各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使测绘档案能反映历史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2)收集整理内容

根据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量等测绘类型的不同,单独收集整理,形成资料卷。

①测绘项目委托材料,如申请书、测绘合同等材料。

②测绘任务书、技术设计书或房产面积测算项目策划书等技术文件。

③测绘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证明材料。

④测绘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和记录资料及相关说明。

⑤委托单位及第三方提供的与测绘有关的基础资料。

⑥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⑦测绘技术总结。

⑧测绘成果检查报告、质量验收报告等资料。

⑨收费凭证。

⑩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房产测绘项目中,申请单位提供的作为测绘要件的施工图纸与资料卷一并归档保存。

(3)整理归档要求

①归档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项目名称及其他必要的名称必须确切、统一,标识清楚、齐全。

②归档的施工图纸,图幅规格应符合标准;计算资料应页码齐全;建档目录应字迹工整、格式一致。

③测绘成果移交后应立即归档,对于完成周期长或分批次完成的测绘项目,可将测绘成果按完成的先后顺序分阶段归档。

④立卷归档过程中,应对资料卷中保存的全部资料编制页码并建立归档文件目录,新归档的图纸卷也需编制页码。

⑤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成果资料可以复制,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⑥对已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测绘成果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如修改说明、外业记录等)应在原资料卷之后添加,合并保存。

2.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

(1)电子版测绘档案保存内容

商品房类房产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房产测量师软件生成的以楼号命名的所有文件、SHP数据文件、“分层分户图”文件、“转件数据”文件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非商品房类房产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非商品房登记测量报告书文件、分丘图文件、外业数据解算文件、SHP数据文件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土地测绘项目保存内容包括:土地测绘成果报告书文件、成果图文件、SHP数据文件、现场采集数据及软件处理的过程数据、图形编绘时采用的原始数据、第三方提供的测绘资料以及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其他类型的测绘项目,根据测绘类型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2)电子版测绘档案归档要求

①必须与纸质档案同步立卷保存。电子版测绘档案应按照测绘类别和行政区域存放于“成果资料服务器”中。

②必须与纸质档案进行一致性审查。上传电子版测绘档案至服务器之前,应对其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修改。上传至服务器的电子版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对于需要续档的项目,只允许在原电子版档案的基础上附加新的电子版档案并作出明确标识。

④必须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档案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以确保测绘档案安全。

3.测绘档案整理归档流程

(1)档案移交

接收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时,要认真查看各项测绘要件和建筑施工图纸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签字接收。同时将电子档案按照测绘类型和行政区域存放至服务器。

(2)整理列目

按照规定对纸质测绘档案进行排列、编号、整理、装订,形成资料卷。对随附图纸按顺序编号保存。

(3)建立检索数据库

按照系统要求将测绘项目的编号字段等录入系统,便于检索和调阅。

(4)档案进库

纸质测绘档案归档立卷后,将整个项目的各卷按照一定顺序归入库房。

二、加强测绘档案保密管理

1.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档案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测绘法》对测绘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进行整理、保存、利用和销毁。

2.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所管理的测绘资料的任何内容。

3.严禁非人员管理、查阅或调阅测绘档案。

4.利用测绘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测绘法》相关制度,妥善保管所借档案和有关资料,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测绘数据信息。

5.利用后归还的测绘档案资料,应立即放入保密柜内保存,防止丢失和泄密。

6.销毁测绘档案或资料时必须到指定部门监销。

7.存储测绘档案和资料的计算机必须与非计算机及其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三、严格房地产测绘档案鉴定与销毁

1.测绘档案鉴定原则

认真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原则,按照测绘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既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现实工作需要,严格掌握,慎重从事。

2.测绘档案保存期限

凡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长久需要查考、利用的测绘档案应永久保存。

房产、土地等类别的测绘档案,一般的资料卷在相当长时期内(15-50年)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应长期保存。

房产测绘档案的图纸卷短期内(15年以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一般在房屋登记测量完成满15年后销毁。

3.测绘档案鉴定方法

采取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4.测绘档案的销毁

(1)测绘档案销毁准备

对经鉴定后确已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测绘档案(包括房产测绘项目的图纸卷),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批准后,再行销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测绘档案被销毁之前,可对其实施信息化处理,保存其电子版档案,以备查考。

(2)测绘档案销毁方法

待销毁的测绘档案与销毁清册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到指定地点销毁或用碎纸机自行粉碎,销毁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监督核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审批表上签字。

(3)测绘档案鉴定销毁总结

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出具鉴定销毁总结报告,将鉴定销毁工作中的机构、参加人员、鉴定销毁测绘档案的内容、数量、密级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记载,以备查考。

四、认真做好房地产测绘档案服务利用

1.测绘档案利用的原则

对公原则,只对单位,不对个人;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测绘法》有关规定;有限服务原则,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提供有限服务。

2.测绘档案的服务利用范围

根据测绘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可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复制件,申请测绘时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要件资料复制件。

根据业务需要,可向司法机关、国土房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提供已归档测绘档案成果成图复制件。禁止直接打印测绘成果电子档案后对外提供。

3.测绘档案的服务利用程序

(1)单位申请

测绘项目单位要求提供测绘成果成图复制件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司法机关需出具司法协执通知。

(2)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8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健康检查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疗单位(以下简称保健医疗单位),在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辖市(不含郊区,下同)。其它县(市)的婚前健康检查工作,在具备条件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妇幼保健单位负责业务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婚前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保健医疗单位的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

凡被确定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同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非经指定批准的保健医疗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婚前健康检查。

第六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主是要麻风病、性病、遗传性疾病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检查项目。

第七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医德高尚,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对当事人的性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生实施。

第九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制定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婚检的质量。对婚检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未经婚前健康检查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

第十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对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出具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对有影响婚育疾病者,应提出治疗意见,给予婚育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到结婚登记单位开具《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并到指定的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时,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医务工作人员就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询问,主动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符合其他结婚条件时,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  凡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全,负责对婚前健康检查中遇到的疑难病例进行会诊、鉴定。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对婚检单位所做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检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15日内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非经指定的保健医疗单位,擅自从事婚前健康检查,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婚前健康检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婚前健康检查假证明或对婚前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该单位的《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取消其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资格,并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准,对责任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登记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9篇: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