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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及要求
1.负责物资采购工作
(1)掌握所负责物资的储备情况、生产物资使用情况及物资到货周期,根据物资采购计划,把握物资需求情况;
(2)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计划完成物资采购任务;
(3)物资的采购要按公司规定做到先计划后执行,因生产急需先行购置的部分物资,要及时补签《材料计划》。
2.负责物资到货验收工作
(1)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跟踪货物,督促到货,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对逾期到货的物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将该客户诚信等级降级;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到货物资技术参数、外观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进行现场查验,并办理物资验收手续;
(3)对验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积极与供货商沟通,对不合格物资进行退换货处理,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使用。
3.负责物资入库管理工作
(1)根据合同内容及物资实际到货情况,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物资入库,并办理物资入库各项手续;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物资名称、型号、价格正确无误后,办理物资到货结算手续;
(3)到货物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不能办理入库,如实际数量多于合同数量、型号不一致、技术要求不一致等。
4.负责物资质量反馈工作
(1)定期深入一线使用单位调研物资使用情况,不定期从材料员、库管员手中得到第一手物资使用信息,跟踪记录物资使用周期;
(2)在质保期内的物资质量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供货商协调按“三包”协议进行处理,保证生产物资的质量状况;
(3)根据物资质量反馈体系,建立质量信息库,从而给供应商排队建档,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
5.协助物资退库管理工作
(1)根据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办法,协助提出物资退库申请的单位,做出退库准备,将退库物资整理放在待验区;
(2)组织相关部门对需退库物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进行退库处理,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3)对申请退库的物资,未经过验收不准予退库的物资,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找出原因,对问题责任人做出相关处罚。
二、作业标准
1.根据生产状况、施工进度、物资使用周期,把握物资需求情况,核对物资采购计划,合理掌握物资储备,及时了解库存动态,保证矿井生产物资供应。
2.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把握煤矿物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工作。
3.严格按照物资验收制度对到货物资组织验收,保证到货物资质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事项,满足生产物资需求,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物资验收入库。
4.严格执行物资入库管理制度,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入库物资质量,保证合格物资按时入库,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深入基层调研物资质量,跟踪记录物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质量问题解决工作,坚持质量至上原则,保证矿井生产物资质量良好、正常供应。
6.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准确反映生产成本,规范物资积压、滞留或多余时的退库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敦促退库物资的及时处理,创造健康、健全工作流程。
三、事故案例
天水采油公司“2·23”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 年2 月23 日甘肃天水采油公司,凌晨开始,聚乙烯新线工艺参数不正常,降负荷生产,值班班长发现悬浮液接受罐压力急速上升,于是安排3 名操作员到现场关阀门,进行停车处理。不到1 分钟,新线就发生了剧烈爆炸,造成8人死亡,1 人重伤,18人轻伤,事后统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多万。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取证分析,认定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块不合格的玻璃视镜。是物资采购人员、验货人员严重失职,使不合格的视镜安在了装置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2.间接原因:本次事故属于采购、验收人员严重失职,监管部门监督不力,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2.严格遵守公司物资验收制度。
中心宗旨:以人为本,奉献社会。
中心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中心目标:优质服务,高效廉洁。
中心方向:科学规范,严谨文明。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心从组建至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采购工作顺利展开
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宜是中心的主要职责。中心自6月23日组建至12月底,共接受采购人计划委托117次,自行委托6次,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115份,组织各种采购活动79次,其中,公开招标29次,竞争性谈判采购6次,询价采购34次,单一来源采购10次,累计完成采购合同金额1.39亿元,其中公开招标金额9464.92万元,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1103.15万元,询价采购金额2552.70万元,单一来源采购金额726.25万元,公开招标金额占全部采购合同金额的70.2%。采购项目主要有汽车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空调设备、电视机、摄照相设备及办公楼装修等,累计采购各种公务用车350辆、办公自动化设备1659台(件),医疗器械8台(件)、教学仪器设备93台(件)、锅炉2台、空调设备256台(件)、电梯1部。采购项目中货物采购8567.51万元,占全部采购额的61.9%,工程采购5279.51万元,占全部采购额的38.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410万元,节资率达10.2%。
200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累计2.18亿元,为财政节约资金2250万余元,综合节支率10.3%。
二、创新机制,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
为了贯彻好《政府采购法》,中心大胆创新,科学设置内部机构,规范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基本形成了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链接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并依法将签订委托协议、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报告等环节纳入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中心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进一步彰显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采。
三、整章建制,加强管理,工作基础不断夯实
整章建制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基础,中心组建后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19、20号部长令,在业务上制定了《内部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现场管理办法》、《评审专家抽取办法》、《邀请招标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询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等。
在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党组会议及议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和签发制度》、《财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三十余项,为加强和完善中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加强学习,注重培训,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中心发展壮大的原动力。中心注重树立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就《政府采购法》及操作实务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培训;组织部分人员外出学习10次,开展政府采购实务演讲活动1次。同时注重政治理论和党纪政纪的学习,组织观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教育片。经过学习教育,工作人员知识面得到进一步拓宽,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进一步提高,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了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依法采购的环境已初步形成。
五、加强宣传,增进交流,政府采购影响逐步扩大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
(二)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三)审核采购人采购计划;
(四)编制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征集、使用,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九)受理和处理本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项;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种类、目录由财政部门分批制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由采购人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二)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包括采购人的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5]47号)精神执行。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转让,但协议供货和重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核批。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且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作出当月的采购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确定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单位拟订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采购形式。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县政府采购中心除公开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收取采购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公开招标采购中标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采购中标服务费和收取的标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询价采购方式;
(二)成立询价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保存政府采购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询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三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诉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处以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中央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操作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对部门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依本部门实际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的操作计划。
第十五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
第十八条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中央单位的委托,也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机构和人员采购。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目录及标准后20日内,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类别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主管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就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委托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中央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商或者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不影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单位委托,其他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标准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三十条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三十二条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财政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活动开始前征求中央单位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前报财政部备案。
采购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中央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执行以财政部规定和指定媒体及相关媒体共同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准,媒体公告结果不一致时,以财政部指定媒体为准。中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前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公告工作,其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实施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中央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社会机构必须是获得财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央单位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各个采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执行的单位范围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对中央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六)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对社会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四)投诉情况。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中央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技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1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
健全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树立全员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制定完善可行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的有效措施。作物科学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中国农科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国农科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所的《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管理办法》、《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物科学研究所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并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项目实施计划和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在项目管理方面,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项目内容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领导小组为项目的决策机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招投标和人、财、物协调及项目验收等重要事项决定。仪器设备实施小组组长由熟悉仪器设备的专家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设备具体采购事宜。档案管理实施小组组长由分管条件建设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档案管理员和仪器小组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财务管理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的所长担任,成员由计财处和设备小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
在档案管理方面,采取领导小组负总责、档案组长督察审查、实施小组落实、专职档案员指导的四级分级负责制,从而落实档案管理体系。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理。档案小组组长,负责项目前期报批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在项目实施中对仪器小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整个项目形成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审查,负责与招标单位联系落实收集档案资料,其在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归档、保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仪器设备小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特别是安装调试阶段档案资料的收集。该所的专职档案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组卷、分类、编号的指导检查和完整性复合及装订、检索等。总之,只有健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才能使档案资料的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树立责任心和法制意识,从管理制度上保证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做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注重收集,资料完整化
在实际工作中,该所总结了仪器设备采购的基本流程,即实施方案批复后,制定设备采购、招标方案,申请设备进口财政审批,委托中介公司进行仪器招标,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办理进口免税,机电审批自动进口许可,进口报关法检,到货安装调试验收,资料收集档案整理,项目验收。属于政府直采设备,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电子验收单,项目验收。国产设备公开招标后签订合同,直接到货安装验收。根据上述基本流程,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形成不同材料,责任落实到各相关单位人员,其中,招标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配备专人负责收集、反馈项目资料。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设备落实到课题组,设置兼职档案员,指定专人负责。进而抓好项目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收集,确保档案资料准确完整。重视档案资料的分类、收集、整理工作。在项目实施前对新参与项目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所收集材料的范围及归档要求,在项目实施中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将招标单位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纳入合同管理,将档案资料的收集缴存作为合同执行的一部分。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实行“一同步”、“三纳入”和“四参加”,即资料收集与设备采购进程同步;档案收集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项目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研究所管理制度;档案小组人员,参加收集整理培训,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参加项目验收活动。
在资料收集分类方面,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将档案资料分为前期资料、安装调试验收阶段形成的资料和项目验收阶段形成的资料。前期资料包括:申报书、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预算批复文件、进口产品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招标合同、招标公告、技术指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购置合同、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机电办)、免税证明、报关单等;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电子验收单等。安装验收阶段包括: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证明书、保修单、质量保证书、设备认证、产品标识、配件目录、安装调试报告、大型设备试运行报告、测试记录、培训确认、验收报告证明、技术及质量上的异议处理结果、开箱验收记录、软件、光盘等。项目验收阶段包括: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特别提醒,项目前期管理文件缺失后不易补齐,注意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和变更,研讨论证材料及领导班子决策等会议及时写纪要及时做保存。
3分类整理,归存精细化
项目完成后,首先要求仪器设备小组的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简单分类、整理后交档案小组组长审查;档案组长对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无误后交所专职档案员复核把关;专职档案员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认真复审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改。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在所专职档案员的指导下做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3•1清理文件资料
从立项审批、招投标、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清理、剔除重复后,分类组卷。
3•2排序分类整理
排序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文件材料性质区分不同价值,调整文件排序,便于保管和利用。排序,按其重要性或时间顺序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转在前,报告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纸质性资料在前,光盘等资料在后。分类,按照文件、请示、批复,招标文件资料,投标文件资料,评标文件资料,项目验收资料,设备按单机分类组卷,说明书单独组卷,采购合同、装箱单、安装调试报告等单独组卷。整理,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各种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文件分类办法及编号方案,以“件”为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清点卷内文件材料,检查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及时纠正、补齐。
3•3文件质量要求
原件内容真实、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耐久性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表整洁、签字盖章完备;文件材料国家标准A4幅面;说明书遵循原貌。
3•4页码编写
按自然页数编写页码,凡有文字的页面均要编码,页码编写位置在装订线的另一侧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避免空号和重号。
3•5编写目录拟写标题
按文件题名编写卷内目录,每份文件要按原文题名编写目录,没有题名的材料要根据内容自拟标题后再编写目录。拟写案卷标题时,将该卷的主要文件内容概括提炼,使其综合反映卷内内容。案卷编号依据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最后填写备考表。项目档案管理小组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全部档案资料交所档案室。由所档案员对档案资料的分类、立卷、卷内目录及备考表等进行全面复核无误后,填写封皮内容,打印案卷封面,装订成册,编制检索工具,装盒上架排列,便于查找和检索利用。
4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
4•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
俗话说,搞好搞不好关键在领导,任何工作只要领导重视,认真去抓去管,做好督促检查,同时明确各个阶段的管理人员,落实好分工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不出漏洞,档案工作抓出成效。
4•2抓好岗前培训,资料收集“三勤”
在项目实施前,抓好档案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要让档案管理人员上岗之前就懂得在哪个环节收集哪些资料,以及如何进行分类、编目和整理归档等。在资料收集中做到“三勤”,即“勤收集、勤督促、勤检查”,是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和真实有效的有力对策。
4•3制定收集档案资料的保证措施
在签订招标、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时,既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对方提交的档案资料范围、质量水平和移交时间,又要明确违约责任,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采购付款方式
大家都知道,招标采购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进行响应是要约,招标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在承诺生效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中确定合格的中标人;定标后,应该招标采购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论是通过那种政府采购方式,定标或确定成交结果后,都应该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两部法律都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又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采取“发信主义”。所谓承诺的“发信主义”,是指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发信主义”更适合于招标采购方式的特定情况,因为采取“到达主义”,如果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送达途中丢失或延误,那么将到招标采购过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约束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使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承担起签订合同的义务,受到采购合同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采购主体的权利。所以,我国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中,规定了承诺生效时间依“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上的“到达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中有关承诺的撤回等规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没有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说明合同关系还没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以来,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拘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倘若我们认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即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则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一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所以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发生采购主体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一方面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承担的只能是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已经有明确的定位,即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新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时间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早于《政府采购法》,我国《合同法》相对于前两部法律,为普通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规定,都不同于我国合同法,前述已经过,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进行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对于中标、成知书发出后,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执行相应义务的,前者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必须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