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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甲乙双方于 年 _月____日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给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 乙方需缴纳终止合同之前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电视电话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离。
三、 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
止。根据合同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原预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还给乙方,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损失。
五、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二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
街(路) 号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 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 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失偏颇。对于何谓“符合录用条件”,我国劳动法未作出任何规定,但所谓的“录用条件”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就算,而应是经过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用人单位任意找一个理由,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在试用期内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金的,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也是应该允许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无须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实施通知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违法。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不实施通知的行为即违反了劳动法对程序的要求,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易造成劳动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依法向职工索赔。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合法性;后合同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123-02
引言: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失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多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有关。
本文立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若干规定,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加以简要阐释,以期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些许指导作用。
一、概念
所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其单方法律行为(解除行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因其行使对劳动者影响巨大,因此被赋予较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外另行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并且在立法层面衡平劳资双方话语权的不对称,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赋予劳动者广泛的解约权。与之相比,虽然《劳动合同法》也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的尊重,赋予用人单位相对宽泛的单方解约权,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律还是对用人单位的此项权利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单方解约权,否则即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高昂的代价。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下面就对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解约的合法性及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时解除(第39条)、预告解除(第40条)及经济性裁员解除(第41条),并设定了严格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凡用人单位以法定可解除情形以外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未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及存在限制解除情形下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均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者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而径行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过失包括如下六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时,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告知劳动者。但是,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方可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2、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得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需满足上述实体性条件外,还应注意程序性条件,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否则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达不到预期的法律后果。此外,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方可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3、经济性裁员解除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与多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方可进行:(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于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同时,还要注意裁员后优先录用问题,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特定弱势劳动者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排除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解除的合法性。上述劳动者包括如下六类:(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应积极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联的义务并未终止,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后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双方劳动合同存续的期限、合同解除的日期、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否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此项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比较常见,劳动者通常会因用人单位的不作为遭受经济损失。为此,《劳动合同法》明确将在十五日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保存劳动档案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便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后法院查明事实。4、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及时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
三、小结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其约定进行赔偿;
2、数额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面对这种形势,就用人单位而言,应时刻准备好应对劳动争议的发生。作为企业管理者中的一员,笔者试图通过剖析当前企业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现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阐述企业在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建立中应注意处理好的问题,促使企业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妥善处理争议事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实情况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岗位任职要求或自身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将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类似情况。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用人单位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类情况在现实工作中较为普遍也比较复杂,是《劳动合同法》争议最多的部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对员工录用条件的设计不周全,对考核确定新招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操作性;录用条件不明确、不具体、无个人针对性,无法界定员工在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另外招工简章或员工录用条件载体的随意处置,导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无据可依。
第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的梳理和调整,也没有对原有规章制度补充完善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造成既有规章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受质疑。
第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规定存在“界定不清,宽严无度,前后不一”的问题。
第四,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用人单位基于社会和谐的考虑,在政策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无限延长患病员工的医疗期,致使员工医疗期规定只停留在制度层面。
第五,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加上社会层面缺乏行业性的《工作定额标准》,用人单位内部员工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结果无考核评价标准等,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依“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除外资和私营企业外,其他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较少。即便是进行裁员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的问题上,很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第七,用人单位管理者对相关法律学习掌握不够,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很多用人单位不能以人为本,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践踏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随心所欲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解决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第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聘员工不是无条件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实践中,录用条件的表现形式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招工简章来明确录用要求;二是通过招收录用制度概括录用条件;三是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录用条件。由于招工简章的特点是简明扼要,不能将所有的录用条件都考虑进去,而通过规章制度制定录用条件又体现不了员工的个性特征,因此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录用条件应成为用人单位的首选。
在设计录用条件时首先应注意,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既然是法律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在内容上要尽可能避免大而全的规定。实践中,可以考虑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规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根据岗位需要具体约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其次,录用条件要避免无法衡量。例如招聘中要求新入职员工要有“团队意识”,由于无法定量,当用人单位以员工缺乏团队意识为由作出处理,就有可能引发争议,导致单位败诉。这样的录用要求虽然可以有,但据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就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制定和实施的结果,将直接决定用人单位的管理实效。
首先,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这是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批、、执行的程序都要合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先决条件是员工应当知道这些制度的存在,为此用人单位应将自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纳入《员工手册》,并由员工签收领取,也可以通过《公示栏》向全体员工公示,或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局网公示,还可通过员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培训的方式告知,并将以上记录存档。
其次,内容要系统全面、合法,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与人力资源相关的管理制度,员工手册里都应当有相应规定,且内容要完整。二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杜绝出现比照国家机关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内容。三是所依据的条款规定要具体,要有操作性。现实中有不少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已规定了员工应当怎么做、禁止怎么做,但是对于员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并未规定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制度条款有歧义,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同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性条款定性要准确。比如:何种情形为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何种情形属于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何种情形可以定性为“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制度本身具有操作性,才可能对员工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此外,制度条款中对员工奖惩要有层次和跨度,不能搞简单地一步到位。四是要体现人性化管理。规章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人,在设计规章制度时,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避免出现超出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如有单位规定,职工迟到5分钟,罚款200元。这种制度虽然在短时间内能起到严肃纪律的目的,但是从一个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来看,肯定会导致人心相悖。五是术语要规范。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方式,已经随着《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的废止而消失。从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由过去的依多个部门法律法规,调整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进行。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来加以证明。为此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由于考评结果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在体系建立过程中,除评价体系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悖外,还应充分听取员工和工会的意见,并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履行好相应的法律程序。员工考核评价制度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评价标准应科学、合理。用人单位要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水平,参考《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员工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要充分了解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历史情况,考虑用人单位技术进步、社会化协助和岗位职责变化等因素,来设计和调整各岗位的工作标准。
二是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能体现考核目的。在确定考核指标时,要考虑考核的目的需要,明确考核是为了评价能力,还是为了奖励,还是为了要提拔。目的不同,考核指标的选择和各指标的权重应有所区别,同时考核指标应便于量化和衡量。
三是员工工作业绩考核要体现统一组织领导。不得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标准要统一,程序要规范,考核记录要完整,考核结果要存档备查。
四是正确选择考核主体。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考核主体,杜绝领导一人说了算的狭隘的考核主体选择方法。
五是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不仅是让员工知道为什么公司或者领导会给自己这样一个评价,更重要的是帮助员工分析工作差距的原因,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岗位培训,及时改进提高。对经岗位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可考虑实施转岗培训。
第四,建立劳动关系管理的制度体系。
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与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程序不合法的,补充履行相应程序;对不完善的应尽快建立健全完善,明确规定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一经订立,应严格执行。对于法律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出现,不管什么人、什么原因,一经发现应立即执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应立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杜绝单方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或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发生。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一方面应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即及时为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应从讲政治、讲社会和谐的高度,尽可能地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必要的物质或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力求减少因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
单元房租赁合同范文1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甲方将位于长治市城区府后西街79号院5号楼5单元13户房屋及空调、电视机、燃气灶、机顶盒、太阳能、床、家具等相关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附明细)。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期满后是否续租或解除租赁关系通知对方。
3、该处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乙方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租。
三、租金、保证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两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一次性付清。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将该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物管、水、暖、电、气、网络、电话、垃圾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四、房屋安全管理
1、在租赁期内,除房屋结构包括墙、顶大修项目由甲方负责外(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他如房屋门、窗、水、电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2、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盗窃、火灾等事故自行承担损失,如对甲方的房屋及设备造成损害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屋内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间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3、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4、合同终止后(含合同租赁期满或被解除等)2日内,乙方应将该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腾空并收回该房屋,且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收到的当期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费用(含租金、保证金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相关费用×1%×逾期天数。乙方未按规定时间、金额交纳相关费用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元房租赁合同范文2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_____年_____个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______________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
第八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元房租赁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乙方为从事 经营,愿意租用甲方店面一间,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门面位置,为 。
二、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租每年 元,今后发生有关税费(除地产税外)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甲方的设施不得任意改装,确需改造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按损坏程度,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合同期满后,如乙方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并重新签订合同。
七、如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收回出租店面,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性别:(男/女)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性别:(男/女)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拉萨市柳吾新区南岸天都5栋1单元602号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房屋租赁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房租租赁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元(大写: ),按一次性结算,共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凭信誉保证金及退租清扫费收取计退还办法
乙方向甲方交纳租房信誉保证金____元(大写:_______)及退租清扫费_____元 (大写:_______),共计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_)。乙方所交信誉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金,不能用来抵消租赁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后乙方携带租赁信誉保证金及退租清扫费收据前来甲方处无息收回。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的,水、电、取暖、燃气、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产生的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自觉爱护房屋内所有设施,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不得装修或改造房屋。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家具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损失。
2. 租凭期间乙方必须做好消防与安全工作。如因乙方因素造成租凭场地内发生的任何灾情及因租凭场地灾情牵涉到周围建筑、财产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日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按照当前的房屋市场租赁价格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八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扣除保证金:
1.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租他人使用的;
2.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乙方拖欠租金15天以上;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内,双方均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如一方确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将扣除剩余租金50%金额作为违约金,之后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条:其他条约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房屋及物品清扫干净,并且搬迁完毕,同时应将租赁房屋及其原有物品及设备完好交于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房屋及物品时不清理杂物,不清洁房屋及地面卫生,致使房屋脏、乱、差,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退租清扫费人民币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
第十一条:法律效益
本合同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铺房屋租赁在商业上是很频繁的,那么对于商铺房屋租赁合同书你了解多少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商铺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人姓名(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承租人姓名(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商用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位于104国道北二环,北星花园临街108#,结构两层,计104.12平米。内置楼梯及洗手间地板,水电通入。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约定:
1.租赁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元)。
3.付款方式:签约之日,一次性支付两年的房租全款。
第三条 协议事项:
1.房屋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及水电使用安全工作,如果发生火灾及电气事故应负全责。
所租房屋的结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如果人为损坏、擅改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两门、窗、楼梯等)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负责维修还原及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如果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等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
,存放危险品影响公共安全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续租事宜: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遵照乙方意愿,双方签订下一年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乙方付清房租全款。
6.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租赁关系自然解除,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五日内搬离。
租赁期满后不归还房屋的,除补交租金外,应赔偿违约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7.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应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壹仟元。
8.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应向甲方交纳_壹仟_元的装修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房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履行三(2)中的相关协议,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保持友好,互相以诚信为本。在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街____号商铺(该商铺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中标示为准),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为_____元/平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租金每月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房租,以后每月租金均在当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2、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
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得拆除地砖和吊顶。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
如要求续租,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毁损的。
3、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达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强制征收或拆除该房屋的。
5、乙方迟延交付房租超过10天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合同总值的________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补充约定:
承租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按时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甲方必须负责退还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时间的租金。
第十条甲方应提权证(或具有出租权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合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铺房屋租赁合同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商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承租位于积 平方米,期限 年,租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租金按市场行情算起,如与涨价时按市场行情涨价。
第二条:双方商定每年租金¥ 元,大写 元整。房费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质量保证金 元,待房租到期后甲方查看房屋完好后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期内保证不损坏房屋、门窗及屋内所有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增设有损房屋结构的其他设施,若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在租用期内,水费、电费、房产税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电、房屋的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租期内必须做到防电、防火、防盗,责任自负。
第六条: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可将房屋转租他人,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反,可按全年房费的20%赔付。
第八条: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合同到期前乙方必须提前半月要和甲方协商交纳租金,并续签合同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不继续租用,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拆走卷闸门及破坏房屋结构。
第十条:如遇国家建设性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搬出,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