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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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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

第1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2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一、企业经营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是指由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称为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42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不仅是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和规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法人内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据。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说主张经营范围是对法人主体一切商事活动的完全赋权,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可以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三是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是法人内部关系的准则,仅为股东限制董事或经理人滥用权利、追究董事或经理人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四是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这种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动中,企业作为商事主体,需要自主选择从事经营活动,而国家从实施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考虑,为这种经营活动划定了边界,这就是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对内规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边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外则是企业作出的某种声明或承诺,它使交易相对人因知晓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获得与之进行交易的便利,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其效力视情况而定。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许可主义、公示主义(亦称“抗辩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许可主义认为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明确将企业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然具有许可性质。公示主义认为“登记”为行政机关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企业相关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义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观点。折衷主义认为“登记”兼有许可与公示两种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现实状况应为折衷主义,即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加以约定,但同时又被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核准: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方向则是公示主义。基于这一思路,研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和保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应发挥如下四种功能:

一是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决策参考。通过经营范围登记,政府可以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通过相关统计分析,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数量、资本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形势和资本进出动态,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经营范围,方便判断交易对象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三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情况下,使投资人知晓并确保其投资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围,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经营管理者则据此对股东做出承诺,确保股东的投资将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方便国家税收征管。登记机关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确定企业的经营项目,税务机关则据此确定征税科目,从而明确具体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幅度,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三、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许可主义色彩和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主要弊端。

一是章程规定与登记确认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企业意思自治和经营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范围的选择和确定属于投资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主导和安排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这一价值判断,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条首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无疑是立法朝着市场规则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该条又同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矛盾,带有明显的“转轨”痕迹。

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兼顾了企业意思自治和政府有效管制两大目标价值,实则使权利(权力)归属不清。依法登记作为必要条件,使股东自治权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必须经过与行政机关的谈判沟通过程,其权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和当地依法行政的水平。而章程规定又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情况瞬息万变,需要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迅速判断、迅速决策和迅速实施。而登

记程序从咨询、材料准备、提出申请到作出登记决定,在各环节高效顺畅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完全可能使那些循规蹈矩的企业错失商机。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一般超范围经营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宽松、温和的规定,既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第12条的应和,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上述制度缺陷的补救和矫正。

二是企业设立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实施顺序颠倒,妨碍了企业设立行为。在正常的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需要先取得主体资格。解除验资专户的资金冻结,征用土地、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招聘人员,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许可部门也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此在逻辑上。应当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在前,行政机关准予行业许可在后。但现行的行业许可多数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要求相关企业在设立登记前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否则不予登记,即“许可在前,登记在后”。这一制度安排明显存在逻辑问题,也给企业的设立行为制造了不少障碍。《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围绕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前置的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尽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援用旧例,最终支持了工商部门的意见,但质检部门的许多观点不无道理。

三是经营范围登记有许可之名、无许可之实,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权责失衡。无法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大成因:一是从事特定行业的申请人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或不具备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起码条件,或因取得前置许可成本过高);二是经营场所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前者由来已久,与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相生相伴:后者则是近年来城市大规模征地拆迁和国家对“住改商”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所造成的。数量上前者居多,是产生无照经营的首要原因。

无照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挑战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秩序,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依法查处,问题是应该由准来查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把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和无照经营的成因弄清楚。《行政许可法》把企业登记规定为一类行政许可,但经营范围登记并不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属性,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由前置许可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登记机关依“葫芦画瓢”核定相关经营范围,不能视为“二次许可”:一般经营项目由登记机关依照章程、合伙协议予以登记,只在文字表述上进行规范。对这两类经营项目,登记机关都无需也无权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审批。既然如此,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谁许可、谁监管”的立法精神,对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理应由前置许可部门进行查处,无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才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但多年来企业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挂钩”的制度安排,使原本的“无证”经营变成了“无照”经营,原本理所当然由前置许可部门承担的监管取缔责任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再加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责任划分上模棱两可,一些领导和司法、监察部门片面理解,不问成因地把所有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责任归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和风险。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引发许多深层次矛盾的根源,其结果是,工商部门在登记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看门人”。在监管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打工仔”,在问责时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替罪羊”。另一方面,由于有权无责,一些许可部门“只许可、不监管”,不能主动地、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门槛、提高效率、减轻负担、改善服务等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引导规范。这个问题无疑是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门最关心、最现实、最利益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触及,研究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就不完整。

此外,现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还存在若干技术性问题,如:不同类型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同,造成不同市场主体的待遇不公平: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梳理形成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未适时更新,也未依法正式公布,个别项目(如环保)是否前置许可存在争议,登记人员审查把关存在风险隐患:200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滞后于经济发展。参考作用下降,部分新兴行业核定用语不统一、不规范:许可经营项目标注有效期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导致多次变更,加重了企业和登记机关的负担;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段核定的模式不能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行业统计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规范登记。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在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创造出一些新鲜经验,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但由于种种局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北京中关村的“三句话”模式,其实质是放弃了经营范围登记,过于超前;一些地方通过个案或普惠政策形式,试行“筹建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两分离”制度,缓解了工商登记与行业许可的前后置矛盾,但由于法律支撑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促成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划分无照经营监管责任,但协调成本较高,各地党政领导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反应强烈,全面推广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认为,在找到更有效、行政成本更低的办法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还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须加以改革。这种改革应当是立法层面、制度性的创新,而不是技术层面的调整和细枝末节的修补:应当是站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大市场的高度统筹考虑,而不是寄望于地方各自为政的变通和突破。在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上,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公示主义原则,摒弃和修正带有许可色彩的各种制度安排。据此。提出如下两策供参考:

一是将企业登记与行业许可彻底“脱钩”,突出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作用。在立法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实践中,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和必要的用语规范外,登记机关忠实记载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则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由企业自行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方可从事该项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申报审批的时间根据企业自愿和有关行业许可的特殊规定,既可以是在企业登记之前,也可以在企业登记之后。在技术上。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对象误认,可以将登记事项由

“经营范围”改为“申报经营范围”;还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取得特定行业许可的情况,在该项目后加注“(已经许可)”或“(未经许可)”字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以在企业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后1~6个月内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等。

第3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建设产业与时俱进蓬勃兴旺发展,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优化延伸发展;与时俱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促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已是时展必然的紧迫要求。因此,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能运作的重要职责坚持依法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水平,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再上新台阶,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时必须面对的时代要求和重要课题。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一)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督机关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要考虑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关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2)要突出监督重点,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3)要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4)要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因为这类工程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二)抓好工程的源头

(1)受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选择好的施工队伍,以确保工程的质量。(2)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以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

(三)明确监督程序,改正监督方法

规范质量监督程序,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以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质量监督一方面要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管理的方式转变,以巡查、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微观检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结合实际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应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3)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1)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2)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3)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4)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5)对完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

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四、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项目在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一)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二)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1)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2)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①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②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4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随着素质型、创新型人才教育成为当代高校教育的潮流,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时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学生的个体性发展。本文针对高校教学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即建立人本主义制度、民主服务制度和完善的评价制度。

关键词:高校教学;素质教育;制度改革;方向

从上世纪末至今,我国的高等教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高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高校的合并、重组以及院系调整加剧。从另一个层面讲,国际局势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将面临更多的竞争和挑战。这种竞争从根本上说就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又可大致划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所谓“硬实力”包括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而“软实力”则指人才、文化等,其中人才的作用尤为不可忽视,因为人是决定一切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大批量高素质的人才,便可以迅速将“软实力”转化为“硬实力”;反之,如果国家没有相应的人才力量,即使拥有强大的“硬实力”也会很快丧失。从这个意义上,人才实在是当今及未来国际竞争中的“必争之地”。高校,作为教育金字塔的顶层,担负着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我国高校体制和教育目标发生重大变革的同时,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甚至可以说,陈旧是教学管理制度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高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最大障碍,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客观的说,我国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也在不断的完善,但受种种因素的制约一直收效不大,改革很不深入。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多职能的复杂体系,对其的优化绝非一日之功;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也应该是持续和不间断的。本文以当代培养素质型、创新型人才的高校教育为背景,分析当下教学管理存在的弊端,并以此为据探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教学管理制度的内涵和当代大学教学管理的特点

教学管理是为教学目标之实现,按一定的原则、次序或方式对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或调控的行为。基于此,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讲是在一定的教育条件下形成的庞大体系,这个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也就是说,每当高校教育不能适应时展需要的时候,高校就必须通过制度层面的变化来适应时代和社会。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由来已久,在高校教育本身和时展需要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今天,这套教学管理制度显然已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最大掣肘。当今时代所需要的素质型人才和创新型才人,对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涉及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管理的评价机制等多个方面。基于新的时代需要和教育潮流,笔者认为:当代大学教学管理应具备如下特点:1、教学管理的“人本化”特点更为凸显;2、教学管理应具有较强的开放性;3、更强调学术性管理职能;4、教学管理应更讲求民主性;5、教学管理应加强服务意识6、

教学管理要趋于柔化,多设激励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的合理与否和执行情况直接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同时也是高校综合水准的明显标志。相对于现阶段素质型人才教育的新需要和教学管理的新特点,我国普遍存在的教学管理制度已显现出较大弊端。

二、当下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在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是在高校教育的长期摸索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总体特点是注重规范性和一致性,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下,高校学生一般遵守纪律、基础扎实。但是,也必须承认,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过于僵化,缺少开放性,也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化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下,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教学管理目标局限。教学目标是教学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制约着整个教学活动的展开,我国高校的教学管理目标普遍存在层次划一的现象,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的对象,即学生是一个个尚在发展中的个体,他们在知识基础、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如果为众多差异性个体制定完全一致的教学管理目标,显然是与个体发展的需要相违背的。

2、教学管理方法单一。教学管理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会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但对于个体学生而言,适合其的管理方法又不尽相同,就如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但在我国的高校教学管理中,普遍存在“一把钥匙开全部锁”的情况,其结果必然是一部分锁打不开,一部分锁被破坏。

3、教学管理的组织权利意识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组织老化。教学管理组织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而形成的组织系统,这个系统的职责就是对学校中各个教学要素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学管理组织更应该充分听取各方(包括教师、学生等)意见,做好沟通。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高校教学管理组织的权利意识非常严重,决策者高度集权,而且决策的制定也常常是“想当然耳”,很少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学生的意见就更是置若罔闻了。与权利意识相对,教学管理组织的服务意识却十分淡薄,而且还存在组织老化、观念陈旧等问题。这样的教学管理组织极易引起学生甚至是教师的逆反心理,从而导致教学管理收效甚微。

4、教学管理的评估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高校对教学管理的评估主要是采取上级评估制,被管理着却没有参与评估的权力,其结果是教学管理的评估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也使教学管理在师生中的信誉度大打折扣,从而是教学管理缺少了根本的保障。

三、当代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

针对上述教学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朝着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革:

1、树立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必须充分贯彻执行这一理念,而且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人为本,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就是要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个体情况,以实现学生的最优发展作为教学管理的基本目标,而且在管理方法是使用上也要实现多元化,力争使被管理者心悦诚服的接受管理。

2、建立民主服务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对高校中的“教”与“学”进行管理,教与学是由广大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那么对其管理也必须实现民主化,要真正倾听和接纳被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上下协调,这样管理才能服众,才能真正的发挥效力。同时,作者教学管理的组织者,要尽量强化其服务意识,使教学管理制度成为真正有利于学生个体发展的制度。

3、逐步完善教学管理评价制度。评价制度改革是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评价制度不仅是教学管理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日常教学管理得以取信于人和顺利实施的保障。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评价制度,首先要确立每个受管理者都有参与评价的权利;其次还要有一整套明确、公开、合理的评价标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总之,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要以培养素质型、创新型人才的教育目标为方向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使教学管理制度适应时代潮流,适应人本主义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公司透明度; 盈余管理; 影响机制

一、引言

诸多文献提供了公司透明度①对资本市场具有良性影响的证据(diamond and verrecchia 1991[2];welker 1995[3];healy,et al. 1999[4];lang and lundholm 1996[5];botosan 1997[6];sengupta 1998[7]),并且有证据(lobo and zhou 2001[8];夏立军,鹿小楠 2005[9])表明公司透明度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类似的阳光效应。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探讨公司透明度是如何对管理当局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影响的。

二、盈余管理的诱致因素与约束条件

所谓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当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对报告盈余在时间分布、金额上的人为调整。一方面,公司内外存在对盈余管理的需求。dye(1988[10])认为盈余管理的内部需求在于减少成本,使管理者的目标与股东的预期一致;外部需求则是现有股东想通过盈余管理后的会计信息影响未来股东对公司价值的预期。无论是内部需求还是外部需求,都源于公司管理者无法完全准确地传递私有信息给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存在契约摩擦②(contracting friction)。schipper(1989[11])则基于信息观,认为契约摩擦和信息交流受阻③ (blocked communication)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无论契约摩擦还是信息交流受阻均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体现,因而也可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此外,信息不对称这一先决条件在trueman & titman(1988[12])等的模型中也有所体现。

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也有动机供给盈余管理,或者传递其关于真实盈余或未来盈余的私有信息(被称为传递私有信息盈余管理),或者为攫取自身或关联利益方的利益滥用报告盈余调整权(被称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

然而管理当局出于特定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会受到外部和内部的约束。外部的约束如会计准则(hunton,et al. 2006[13])和独立审计机制(defond and jiambalvo 1991[14]);内部的约束如公司治理层对报告盈余的态度,盈余管理还受管理当局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的影响(lobo and zhou 2001[8];kasznik 1999[15])。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及后果

盈余管理能否产生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盈余管理是否会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一)盈余管理是否能被识别

盈余管理是否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并没有获得一致证据。hand(1993[16])的研究表明投资者能够辨认那些为了税收利益在进价上升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并对其报告盈余下降反应温和。sloan(1996[17])发现当期盈余包括大量应计项目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负的,而当期盈余包括少量应计利润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正的,说明投资者似乎能识别应计项目。然而dechow,et al.(1996[18])发现,那些因盈余管理问题受到sec调查的公司,被初次宣布有盈余管理行为时股价平均下降9%,这似乎说明投资者在之前并没有完全识别出盈余管理。beneish (1997[19])以违背gaap的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违背gaap后两年,公司获得了显著负的非正常回报,这说明投资者在当时并没能完全辨别盈余管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识别出盈余管理。

(二)公司透明度增加了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尽管盈余管理不一定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但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来自于hirst & hopkin (1998[20])的实验④。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透明度越高,外部使用者能获取的高质量信息越多,与管理当局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在判断真实盈余和未来盈余前景时对报告盈余的依赖就越低,因而更容易识别报告盈余对真实盈余的偏离程度。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后果

一旦盈余管理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1.外部使用者对盈余进行还原,消除盈余管理影响

盈余管理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是外部使用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识别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不加还原地基于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当外部使用者有能力识别盈余管理时,会过滤管理当局对盈余的“管理”,不简单依据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因而盈余管理无法取得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shivakumar(2000[21])发现理性的投资者能够事前推断ipo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并有效消除其影响。

2.盈余管理被识别导致股价下跌

当盈余管理被指认(alleged)或被发现(detected)之后,股价会下跌。foster (1979[22])发现,那些被abraham briloff⑤的文章批评有误导财务报告实务嫌疑的公司在批评消息当天的股票价格平均下降了8%。

盈余管理被识别后往往会导致股价的下跌。这是因为外部使用者并不总是能有效识别盈余管理,而且即使能识别也无法有效判断盈余管理到底是机会主义行为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行为。这需要通过事后效果加以检验,而且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验证。因此外部使用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法有效区分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盈余管理时,通常会将盈余管理视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从而做出消极反应。

3.盈余管理被识别损害管理者报告声誉

盈余管理被识别,但无法区分机会主义还是传递私有信息时,会损害管理者的报告声誉(hunton,et al. 2006[13])。这使得人们会怀疑管理当局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使管理当局与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沟通面临失效,再次形成schipper(1989[11])所说的沟通阻碍。

四、管理当局的反应

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既无法实现管理当局原先预期的效果,又会导致股价下跌,并影响报告声誉。因而在公司透明度提高导致盈余管理很可能被识别并会产生消极后果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调整信息披露策略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函数。内部因素是管理当局主动选择的信息披露策略;外部因素,要么对管理当局信息披露策略选择施加约束,要么对所披露信息的传递和接收产生影响。

当导致盈余管理被识别的风险(即高透明度)主要来自于已有的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为了对需要实施的盈余管理保驾护航,可能调整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以降低特定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二)减少盈余管理行为或采取更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如果公司透明度提高,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或者不容易调整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是减少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盈余管理或者采取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避免被轻易识别。hirst & hopkins (1998[20])发现,随着综合收益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分析师更容易识别该领域的盈余管理。hunton,et al.(hunton,et al. 2006[13])进一步检验了经理人员对此的反应,发现当以更透明的方式报告综合收益时,经理人员会减少该领域的盈余管理,或采用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五、小结:公司透明度影响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一)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机制小结

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概率,而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则将具有消极后果,因而管理当局在不易对公司透明度进行调整时会减少盈余管理,这便是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完整机制。richardson(2000[23])证实了这一机制的存在,他发现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盈余管理程度也越低。

(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信息披露策略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所导致的公司透明度的提高,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因上述机制的存在具有抑制作用。然而管理当局自身信息披露策略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策略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却很复杂,如披露预测信息既可能诱致盈余管理(kasznik 1999[15])也可能抑制盈余管理(杨德明 2005[24])。

尽管如此,公司整体透明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应该能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据此得出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假设:

h: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三)现有部分证据以及进一步需要取得的证据

lobo & zhou(2001[8])首次用两阶段回归同步估计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参数,发现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公司透明度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降低,公司透明度得以提高。国内,夏立军和鹿小楠(2005[9])以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为公司透明度变量,检验了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发现越不透明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但他们没有进一步考察公司透明度对不同方向的盈余管理的影响。杨德明(2005[24])发现盈余预测信息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说明预测信息后盈余管理空间被压缩。韩慧博(2007[25])检验了深交所年度评级对各种盈余管理变量的影响,发现该公司透明度变量对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操控性应计具有抑制作用,但对利用实际业务进行的较为隐蔽的盈余管理却没有类似作用。

然而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是相互影响的,国内现有文献单方面检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获得的证据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为消除这一疑虑,应当就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检验,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r. m. bushman,j. d. piotroski and a. j. smith.what determines corporate transparency?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4,42(2):207-252.

[2] d. w. diamond and r. e. verrecchia.disclosure,liquidity,and the cost of capital[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91,46(4):1325-1359.

[3] m. welker.disclosure policy,information asymmetry,and liquidity in equity markets[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1995,11(2):801-827.

[4] p. m. healy,a. p. hutton and k. g. palepu.stock performance and intermediation changes surrounding sustained increases in disclosure [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1999,16(3):485-520.

[5] m. h. lang and r. j. lundholm.corporate disclosure policy and analys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6,71(4):467-492.

[6] c. a. botosan.disclosure level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7,72(3):323-349.

[7] p. sengupta.corporate disclosure quality and the cost of debt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73(4):459-474.

[8] g. j. lobo and j. zhou.disclosure qualit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j].asia-pacific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8(1):1-20.

[9] 夏立军,鹿小楠.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相关性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5,27(5):145-150.

[10] r.a.dye.earnings management in an 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odel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8,26(2):195-235.

[11] k. schipper.earnings management [j].accounting horizons,1989,3(4):91-102.

[12] b. trueman and s. titman.an explanation for accounting income smooth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8,26:127-139.

[13] j. e. hunton,r. libby and c. l. mazza.financial reporting transparenc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6,81(1):135-157.

[14] m. l. defond and j. jiambalvo.incidence and circumstances of accounting errors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1,66(3):643-655.

[15] r. kasznik.o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voluntary disclosure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9,37(1):57-81.

[16] j. r. m. hand.resolving lifo uncertainty: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examination of 1974-75 lifo adoptions and nonadoption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3,31(1):21-49.

[17] r. g. sloan.do stock prices fully reflect information in accruals and cash flows about future earnings?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6,71(3):289.

[18] p. m. dechow,r. g. sloan and a. p. sweeney.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nings manipulations:an analysis of firm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ctions by the sec [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1996,13(1):1.

[19] m. d. beneish.detecting gaap violation:implications for assessing earnings management among firms with extreme financial performance [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1997,16(3):271-309.

[20] d. e. hirst and p. e. hopkins.comprehensive income reporting and analysts' valuation judgment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8,36:47-75.

[21] l. shivakumar.do firms mislead investors by overstating earnings before seasoned equity offering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0,29(3):339-371.

[22] g. foster.briloff and the capital market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79,17(1):262.

[23] v. j. richardson.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some evidence [j].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2000,15(4):325-347.

第6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外汇管理 工商登记改革 影响 政策建议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检报告公示制度、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优化了营商环境。对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局而言,“通知”的实施对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在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将带来一定的冲击,值得关注。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年检。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工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和及时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第7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高校;利益相关者;会计制度;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8-0165-02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1999年以来,高等学校招生人数不断增加,办学规模迅速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性越来越高,资金筹措渠道向多元化发展,学校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高等学校面临的会计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利益相关者对高校会计信息的需求日益强烈,对高校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由于存在自身的缺陷,已不能满足使用者对决策的需求,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高校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伴随着企业理论及公司治理研究提出来的。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SRI)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概念。随后的弗里曼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将其定义为“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弗里曼和吉尔波特 1987)。

高校作为非盈利组织虽然与企业的治理内容存在着本质区别,但治理的实质都是打破单一权力控制,实现管理和权力控制的多元化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文章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治理模式将逐步从教授治校、政府集权治理,转变为高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因此,高校也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按照弗里曼和吉尔波特的定义,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管理者、教师、科研人员、学生以及与高校有往来关系的政府部门、银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办产业、个人等都是高校的利益相关者。

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在企业中已可以明确分为两类。王竹泉认为:企业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集体选择。可以按是否能够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另一类是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并且两者是动态调整的。参照上述分类标准,文章将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管理者、教师、科研人员、学生作为内部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是与高校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将与高校有往来关系的政府部门、银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他们虽然不能直接对高校产生集体选择,但高校的活动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

2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必要性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至此高校单纯政府投资模式被打破,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性的提高,高校的办学模式、投资内容、筹资渠道、各利益相关者都在发生着较大的改变。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会计的目标就是满足使用者需求,那么高校会计活动就是要反映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关系并为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当前会计制度下,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一方面,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会计信息了解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高校提供的信息含量仍然受到限制,高校会计信息仅成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缺乏外部监督。由于高校会计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1998年颁布执行)已不能适应高校相关利益者对高质量会计信息①的需求,业界对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3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缺陷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SFAC No 2),相关性由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及时性组成,可靠性由可验证性、中立性和真实性组成。由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高校会计信息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利益者决策的需要,下面就其缺陷展开论述。

3.1 会计目标单一,不能满足高校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会计报表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物,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体现着会计目标的要求。《高校会计制度》中有关高校会计报表的表述是“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而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从中可以看出现行制度下高校会计目标主要是满足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管理者需求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考虑不够。例如:政府需要了解专项资金投入绩效,银行需要了解贷款用途和学校偿还能力,合作单位需要了解合作项目运营情况,捐赠者需要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因此,需要丰富会计目标内涵。

3.2 基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导致高校会计信息失真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收入,仅反映当年已经收到的学生学费、住宿费,而高校普遍存在学生欠费情况,未交的应收收入却没有得到反映,造成了高校收入、资产状况不真实。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负债,对已经发生且可以可靠计量的部分负债内容如:基建拖欠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的采购设备款等并没有按照谨慎原则予以核实或披露。另外,在收付实现制下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结转自筹基建等未按照收益期间进行分配,只是以实际付款时间一次性计入本期支出,这样就会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匹配,高校的教育成本信息无法准确得出。上述表现导致了高校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大折扣。阻碍了利益相关者对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和决策。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关心的教育成本问题,高校管理者关心的收入完成度问题、财务风险问题,以及银行关心的高校收支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映。

3.3 基本建设投资未纳入高校会计核算,无法真实反映高校资产负债状况我国高校基本建设投资核算是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并未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而需要独立核算,单独报告。这样就造成了高校财务报表将不反映基本建设业务,如果不将基建会计中核算的基建完工项目及时入账,就会造成高校资产信息账实不符。另外,基建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核算也是反映于两者之间。因此,基建会计与高校会计核算相分离,使得无论基建会计报表或高校事业经费会计报表都不能独立提供完整的资产负债状况。

3.4 高校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对外实行公开披露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体系是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报表披露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财政资金预算收支情况的反映,仅体现高校收支情况等历史信息,而对于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高校现金流量、教育成本、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分析、评价、预测信息缺乏披露。另外,我国高校会计报表仅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校内报告,未对外公开披露,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造成了高校会计信息只被少数人掌握,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侵占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使用权益。

4高校会计制度改革方向

4.1 高校会计目标的确立应以决策有用观为基础在决策有用观下,高校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文章这里指的信息使用者就是高校利益相关者。因此,要满足高校利益相关者治理需求,就必须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做出改革,丰富会计目标内涵。

4.2 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理念权责发生制按收入和费用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已收到或支付款项。它能够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准确地确认和计量会计期间内所实现的收入与所发生的费用成本。随着市场经济及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逐步转变将是会计制度的改革方向。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高校就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高校借鉴其做法应是完全可行的,在已公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这一重大改变已得以体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可以有效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具体来讲,权责发生制核算可以真实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情况,对收入、费用、成本可以准确确认与计量,配比性能保证高校学生教育成本核算的正确性,有利于满足高校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的需求。

4.3 将基建会计并入高校财务会计核算,形成一个会计主体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规定,基建会计将纳入“大帐”统一核算。这一举措体现了高校作为从事经济活动会计主体,其会计核算应完整反映包括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基建等所有经济活动。作为高校业务的重要内容的高校基建会计,只有并入高校会计一同核算才能完整反映高校基建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这样有利于基建项目投资人及贷款银行对基建资金的监督,并有助于高校管理者防范由基建贷款形成的财务风险。

4.4 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扩大披露范围,实现公开披露应在高校现有财务报告体系基础上增加现金流量表,可以使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得到全面反映,帮助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管理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分析和预测高校的现金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另外,根据使用者需要提供教育成本表、专项资金使用表等信息不断完善其报告体系。扩大披露范围就是在披露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增加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报表附注和补充的一些非财务信息。例如:学校基本状况、主要投资人、债权人信息,管理层信息、发展规划方案、重大事项、生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外部合作项目、捐赠事项等信息。同时,还应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注释:①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的评价王竹泉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提出了信息披露外部性概念,并定义其为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不当披露所导致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偏离其原本应得经济利益的差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应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性趋向于零.

参考文献:

[1]王竹泉.相关利益者会计[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9,6:9-10.

第8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工商管理

2013年10月25号,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具体工作[1]。

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建立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为导向,以降低公司创设门槛、创新注册制度为手段,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为目标,以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为根本的制度改革。此次会议主要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其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其三,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其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其五,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此外,会议还特别强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此次改革顺利进行。各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要求依法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过度和后续进行[1]。

对此次会议综合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受此次改革影响最大的行政部门即为工商管理部门,而日常工商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在该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也会受较大的影响。为此,分析和探讨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管理工作转向就成为了当下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做的功课之一。

本文通过各地具体改革方案的阅读和作者日常工作的切实感受,结合此次改革的具体内容,浅析工商管理部门今后的具体工作转变路径及方向。

一、积极引导企业熟悉改革内容

同工商管理部门打交道最多当属企业,此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影响最为深刻的也是企业,然而企业主动熟悉改革内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要想改革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有必要以工商管理部门为纽带,积极带动企业去熟悉和认知此次改革的具体事项[2]。

二、减弱审批权力,加强监管投入

此次改革涉及工商管理部门最大的一块就是较大的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权,转而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投入。例如:取消多项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了除金融等少数类型企业的实缴登记制度,改变为认缴出资制度;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放宽场地限制,企业可以“一址多照”,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由“年检制度”变为“年报制”[1]。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是从侧面要求工商管理加强企业市场审查力度。企业虽然不需要事事向工商局报批,但是企业要求做到信息的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而最重要的是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管。

三、通过培训,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专业能力

此次改革对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此前的制度使得工商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上有所欠缺。如何快速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监管能力以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是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解决和完善的工作[3]。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工商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

四、探索建设并完善电子管理平台

根据会议的精神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现代企业信息日渐增多,因此传统的信息处理手段根本难以承受和处理巨大的信息量,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牵头或组织建设并完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这样可以使企业有更好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好地方便居民和社会公众直接查找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极大的扩大了企业的透明度,拉近了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距离。[4]

五、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平台,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指标和企业诚信档案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关键,而政府诚信是保障。诚信是企业得以立足的根本,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大大降低[5]。

此次改革的主基调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简政放权。而市场规则的建立需要时间和空间,完全依靠市场去评估企业的信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要的信用平台,并指导建立企业诚信的评估措施,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将行政权力放归市场的同时,加强准入后的监管,使企业真正做到低门槛和强监管。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企业的后续进入市场难度

减少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从另一方面就相当于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性,有些企业难免会铤而走险,提供虚假信息,试图逃避市场的监督,这种制度的转变势必会加大企业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可能性。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工商管理部门有必要也有义务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大企业的违约成本,使企业畏于巨大的违约成本,进而削弱企业从事违约事情的动机。因此有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采取“吊销执照”和进入市场的“黑色时期”等措施,加大企业后续进入难度[5]。

好的顶层设计,需要各个支持部门有较强的执行力、专业素质水平和企业的良好自觉、自律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强化自我管理、提升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速转变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1]。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S],2014.

[2]盛小伟.“两费”停征后的工作转向[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

[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浅谈转型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C].

[4]刘晓婷.大连市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2.

第9篇: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工作对其整个业务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后勤管理越来越重要,必须从后勤制度体系建设出发,对各种制度管理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提高水利行业后勤制度管理水平,为后勤制度体系全面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从水利行业后勤管理的综合模式出发,推动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水利行业完善的后勤制度管理体系,提高水利行业制度管理水平。

关键词: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

水利行业在新的发展阶段,后勤管理面临资产增加、管理队伍壮大等方面的压力,因此在制度体系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完善的后勤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为节约型后勤管理制度优化创造良好的条件。后勤制度管理与制度建设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二者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提高后勤综合管理水平,为后勤各项工作的全面优化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在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从行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节约型后勤制度体系建设,为后勤的全方位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水平,为后勤管理各项工作的全面创新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

一、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基本思想

(一)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识要进一步加强

水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不重视后勤管理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后勤管理面临更多的挑战,节约型后勤管理制度建设对整个水利行业的全面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水利行业后勤管理过程中要从不同的思想意识出发,提高水利行业后勤制度管理水平,为后勤制度的全面优化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与整体管理意识提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水利行业后勤管理的基本战略出发,积极稳妥地提高水利行业的制度体系建设水平,为制度的全面优化和综合性管理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1]19-20。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从资产管理的基本战略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降低各种资产的维护成本,为资产的科学利用和综合性管理创造积极的条件。水利行业在办公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要从资产的配置标准出发,确保各项资产配置能够符合水利行业发展的要求,提高水利行业的全方位资产配置水平,为资产的全面优化和综合管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稳妥的提高水利行业的发展水平,为水利行业全面构建制度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条件。

(二)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模式科学化与健全管理机制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模式在新的市场环境需进一步优化,确保各项后勤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合理,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水平。在不同的后勤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制度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原材料,后勤管理机制建设与后勤管理模式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良好的后勤管理战略,为后勤管理的全面创新和综合模式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中要从管理机制建设出发,通过全面协调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落实。通过后勤管理机制的优化形成良好的后勤协调管理机制,提高后勤的全面控制和综合管理水平,为后勤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创造良好的条件[2]16-17。水利行业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总结经验,在管理过程中形成自身的管理制度,全面消除管理中的漏洞,为完善各项后勤管理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后勤管理要从节约型后勤管理的总体思想出发,确保后勤管理能够符合管理合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提高后勤综合管理水平,为后勤管理制度的全面优化提高良好的平台。

(三)解决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水利行业在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通过优化各种管理方案,提高管理手段的整体水平,通过科技手段把各种后勤先进管理理念融入到具体工作中,为后勤各项管理制度的优化和综合管理模式的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面临水利行业庞大的后勤软硬件环境,必须从综合管理角度出发,管理手段需不断的改进,积极稳妥地提高水平行业的后勤管理水平,为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手段只有不断地优化才能适应后勤管理科学性、先进性、精细性的要求。从不同的后勤管理制度出发,提高水利行业的后勤综合管理水平,为后勤管理各项制度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策略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资产管理、队伍管理、软件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在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要坚持节约型原则,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水平,为后勤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台阶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水利行业在整个制度体系建设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战略思路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水利综合管理机制建设,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强组织管理,增强节约意识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组织管理,全面增强节约管理意识,为后勤管理全面创新和综合制度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后勤管理模式出发,对各种后勤管理要坚持总体战略,积极稳妥地进行水利行业的模式创新和全面优化,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性战略管理水平,为其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增强节约意识,从大局意识出发积极稳妥地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发展水平,为水利行业各项工作的优化营造良好的条件,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控制管理效率[3]2-3。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后勤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出发,确保各项管理体系建设能够符合监督管理的要求,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控制管理水平,为水利行业的综合管理和全面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在水利行业多层次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战略管理出发,提高水利行业的后勤管理质量,为后勤管理质量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水利后勤管理体系建设中要不断优化管理模式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地优化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进行管理机制建设,为后勤各项管理制度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水利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理顺各种资产,对各种资源进行全面的优化,提高资源的优化控制管理水平,为后勤管理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4]17-18。水利行业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水利设施、房产、办公设备、水电设备等资源控制管理出发,确保水利行业各项资源管理能够符合后勤管理的要求。从战略高度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质量和水平。

(三)构建科学合理水利行业后勤管理体系,提高综合管理效益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管理效益出发,全面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水平,为后勤综合管理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节约型后勤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出发,全面提高水利行业后勤管理质量。水利行业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制度设计的细节入手,根据资源消耗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管理策略,提高后勤节能化管理水平,为后勤合理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5]12-13。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从构建管理制度体系入手,全面提高水利行业的管理效益,为水利行业各项管理模式创新创造积极有利的环境。水利行业在科学规划后勤管理机制的过程中要全面布局,对各项管理模式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实现对水利行业的全方位后勤管理,确保后勤管理能够在管理制度框架内发挥积极的作用。水利行业在新环境下面临发展的机遇,需要从不同的管理框架入手,积极稳妥地实现水利行业的全面战略化管理,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控制管理水平,为水利行业的全面后勤管理模式创新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数字化后勤管理体系建设是后勤管理步入高水平的重要条件,需要从后勤管理的重要支撑建设出发,全面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作用,提高水利后勤管理模式创新,通过先进的管理机制建设,积极稳妥地进行后勤管理优化,实现对后勤的全面战略化管理,提高后勤管理战略化水平,实现对水利行业后勤的全面优化管理。

三、结语

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资源管理的标准出发,全面推进各项水利管理机制建设,为水利后勤管理机制的全面创新营造良好的氛围,实现对水利行业的全面战略管理,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性管理水平。后勤管理的过程中要从资产管理的基本战略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降低各种资产的维护成本,为资产的科学利用和综合性管理创造积极的条件。数字化水利行业后勤管理体系建设是整个后勤水平提升的基础,在新形势下后勤管理要抓住机遇,全面利用各种科技手段,为后勤管理各项工作的全面改进创造积极的环境,实现对水利行业的全面优化控制和综合管理。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中要从管理机制建设出发,通过全面协调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落实。通过后勤管理机制的优化形成良好的后勤协调管理机制,提高后勤的全面控制和综合管理水平,为后勤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从不同的后勤管理模式出发,对各种后勤管理要坚持总体战略,积极稳妥的进行水利行业的模式创新和全面优化,提高水利行业的综合性战略管理水平,为其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要从不同的管理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对各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实现对后勤管理的全方位控制,水利行业后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要从节约型管理模式出发,全面推动后勤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为后勤管理全面创新和综合模式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

作者:刘小花 单位: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杜红霞.浅析高校后勤社会化面临的困境及出路[J].长沙大学学报,2013(04).

[2]陈国凤,庄栋良,李进西.高校后勤社会化过渡阶段探讨[J].中国高校后勤研究,2013(01).

[3]王凤珍.ISO9000标准框架下的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J].高校后勤研究,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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