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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耐药性
The disk diffusion methods for screening pseudomonas aeruginosa producing metallo-β-lactamase
LIAO Kang,HUANG WEI-qiao,CHEN Dong-mei,et al.Department of Clinical Laboratory,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dong 51008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feasibility of the disk diffusion methods for screening Pseudomonas aeruginosa producing metallo-β-lactamase.Methods Metallo-β-lactamases produced by Pseudomonas aeruginosa was detected by using 2-mercaptopropionic acid and EDTA-Na2 in the M-H agar.Results 64 Pseudomonas aeruginosa which resistance for Imipenem acid or Ceftazidime have 9 producing metallo-β-lactamase.The proportion of positive is 14.1%.Conclusion The methodissimple,convenient and sensitive for screening metallo-β-lactamase-producing bacteria.
【Key words】Metallo-β-lactamases;Pseudomonas aeruginosa;Resistance
铜绿假单胞菌(PA)广泛存在于医院环境中,是引起院内感染的主要病原菌。随着广谱抗生素的广泛应用,铜绿假单胞菌的耐药菌株逐年增多,近年来一类获得性的能够水解碳青酶烯类抗生素的新的β-内酰胺酶-金属酶(MBLS)的产生,对抗生素的使用造成了更大的威胁。铜绿假单胞菌中编码耐药金属酶质粒的存在,不仅可造成同种细菌,也可能造成异种细菌之间耐药传播[1]。传递性耐药质粒耐药产生快,传播广,危害性极大,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2]。本试验采用EDTA-Na2和2-巯基丙酸纸片扩散法来检测铜绿假单胞菌的金属酶,并对其耐药性进行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菌株来源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临床分离的亚胺培南(IPM)或头孢他啶(CAZ)耐药的铜绿假单胞菌64株。
1.1.2 质控菌株 阴性对照菌株ATCC27853 ,购自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阳性对照菌株IMP-2和VIM-1型的临床分离的铜绿假单胞菌,由浙江医科大学附一院检验科杨青老师惠赠。
1.1.3 药敏纸片 英国OXOID公司CAZ(30 μg/片)和IPM(30 μg/片)纸片。
1.1.4 化学试剂 500nMEDTA-Na2,购自广东汕头兴宇化工厂(分析纯);2-巯基丙酸,购自美国Sigma公司。
1.2 方法
1.2.1 细菌培养和鉴定 细菌培养根据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按常规方法进行,鉴定采用VITEK-60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鉴定结果。
1.2.2 抗生素敏感试验 采用纸片琼脂扩散法(K-B法),按美国NCCLS抗微生物敏感性试验M2-A8标准(第十六版信息增刊)判断结果。
1.2.3 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 参照Arakawa Y等的相关文献[4]并做相应调整后操作如下:在MH平板上涂布受试菌液,两IPM药敏纸片贴于平板上;与一IPM纸片相距1.0~1.5 cm处贴一张含10 μl EDTA-Na2纸片,与另一IPM纸片相距1.5~2.5 cm处贴一张含3 μl 2-巯基丙酸纸片;见图1。CAZ纸片贴法同IPM纸片。见图2。 35℃孵育18~24 h,若IPM纸片或CAZ纸片靠近2-巯基丙酸纸片或EDTA纸片一侧出现抑菌效果增强或两纸片之间出现协同敏感区,判定受试菌产金属酶。
2 结果
2.1 协同敏感试验 64株测试菌中有9株菌株产金属酶,其阳性率为14.1%。
2.2 9株产金属酶的铜绿假单胞菌中有8株与EDTA-Na2出现协同作用,5株与2-巯基丙酸出现协同作用,其中4株既与EDTA-Na2出现协同作用也与2-巯基丙酸出现协同作用,详见表1。EDTA-Na2的检出率高于2-巯基丙酸。
2.3 表2结果显示,9株产酶株的耐药谱各不相同,大部分菌株耐药情况十分严重,提示该9株菌可能来源于不同克隆株。产金属酶菌株对亚胺培南耐药,对头孢他啶、头孢吡肟等临床常用头孢菌素抗生素多数耐药,对环丙沙星、氧氟沙星保持一定的敏感性。
3 讨论
金属酶是一类活性中心依赖金属离子的β-内酰胺酶,主要是Zn2+存在下才有活性,能被EDTA等有机络合剂抑制;因此利用有机络合剂与Zn2+络合从而使金属酶失活导致抑菌圈增大的原理可以检测细菌是否产金属酶[3]。金属酶能水解所有头孢菌素、青霉素、头霉素,且几乎所有金属酶均可耐受并水解亚胺培南[3]。而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是目前临床上使用的较为有效的抗铜绿假单胞菌药物,金属酶的产生是铜绿假单胞菌对碳青霉烯类抗生素产生耐药的重要机制[5]。近年来,铜绿假单胞菌耐药现象严重,临床上常用的有效治疗铜绿假单胞菌的抗生素如哌拉西林、头孢他啶、头孢吡肟和亚胺培南等2006年的耐药率分别达到25.3%、18.8%、19.8%和27.3%。本试验检测出的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耐药现象非常严重,9株产酶菌株中有6株对头孢他啶耐药,5株对头孢吡肟耐药,9株均对亚胺培南耐药。因此,检测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对临床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文献显示,检测产金属酶菌一般仅采用头孢他啶耐药或仅采用亚胺培南耐药作为初筛条件。从本试验结果来看,产金属酶的铜绿假单胞菌并不都水解所有头孢菌素,检测出的9株产酶菌株对亚胺培南耐药,7株对头孢他定耐药。有资料显示,产金属酶和外膜蛋白OprD的缺失是铜绿假单胞菌对亚胺培南耐药的重要机制,并可同时存在 [6]。外膜蛋白OprD缺失的存在可能对金属酶的检测造成影响,因此,以亚胺培南耐药作为测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的初筛条件范围过窄,可能漏掉部分产酶菌株。同样,单用头孢他定耐药作为初筛条件也可能遗漏。所以以亚胺培南或头孢他啶耐药作为初筛条件更全面、更合理。
本试验中出现头孢他啶或亚胺培南与EDTA-Na2和2-巯基丙酸均有协同作用或仅与其中一个出现协同作用,这可能与纸片距离、金属酶的基因型表达及金属酶抑制剂的络合效果有关。研究资料显示,选用EDTA做酶抑制剂时,协同试验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可与PCR技术相媲美[4-5]。本试验结果显示,9株产酶株中与EDTA-Na2出现明显协同作用的有8株,与2-巯基丙酸出现明显协同作用的仅有5株, EDTA-Na2的检出率高于2-巯基丙酸。这与以上资料的结论较相符。在结果观察方面,2-巯基丙酸的协同现象比EDTA-Na2更明显,这与有关研究资料表明的2-巯基丙酸络合效果最好,少量也可出现协同现象[4-5]的结论较相符。
综上所述,铜绿假单胞菌耐药现象严重,耐药机制复杂,而金属酶的产生对抗生素的使用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检测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对临床经验用药及新药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试验结果显示,纸片协同扩散法是一种简便、敏感的检测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的方法,可用于临床常规检测。以亚胺培南或头孢他啶耐药作为检测产金属酶铜绿假单胞菌的初筛条件更全面、更合理。
参考文献
[1] Poirel,Nass T,Nicolas D.et al.Characterization of VIM-2,a carbapenem-hydrolyzing metallo-isolate in France.Antimicrob Agents Chemotherapy,2000,44:891-897.
[2] Poirel L,Lambert 7,Turkoglu S,et al.Characterization of class 1.integrons from Pseudomonas aeruginosa that contain the aminoglycoside resistance gene cassettes.Antimicrob Agents Chemotherapy,2001,45:546-552.
[3] 王春新,谢国强,赵琪,等.利用2-巯基丙酸检测产金属β-内酰胺酶细菌.江苏大学学报,2003,13(4):310-312.
[4] Arakawa Y,Shibata N,Shibata K,et al.Convenient test for screening metallo-beta-lactamase-producing gramnegtive bacteria by using thiol compounds.J Clin Microbiol,2000,38:40-43.
无抵押借贷合同范本模板一
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无抵押借贷合同范本模板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抵押借贷合同范本模板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签 章
(或授权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
(1) (2) (3)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担保书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执行担保书文书样式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某项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换得暂缓执行的效果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担保书系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过程中,对所执行的有给付内容的标的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属于抵押性质。担保人既可以是被执行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缓执行期限,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息的机会,以便既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使被执行人的生产、工作造成更大的损失。显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抵押财产的形式,对保证执行作出承诺,对本人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有实际意义。
担保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的形式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银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但银行或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但担保财产数额应大于被担保的债务;担保执行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受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文书样式】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
担保人: 。
诉 一案,经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担保书”或“担保书”。
二、正文
1.基本情况。本文书的这一项,可以分为两种写法:①由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这一部分可采取书信式的写法。即在标题下,顶格写为“ 人民法院:”。但递送机关名称在此处写的,尾部的“此致”、“ 人民法院”就不要写了。②由其他人出具财产担保的,在标题下应首先介绍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担保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种关系的,则应注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机关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案由。首先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即“ 诉 (案由)一案。”
3.写清法律文书什么时间生效,对方当事人何时提出申请执行。即“经 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月 日提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制作执行担保书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前应传询被执行人,询问其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原因,并声称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执行。但在文书中,这些内容不必全写进去,只用何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执行的申请来概括即可。
4.提供担保延期执行的理由。在“但 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处写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确有困难。或者当前无钱归还;或者某种物当前无处购置;或者应当归还的物目前正在使用,立即归还会造成何种损失,等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要时,可请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予以审查决定。
5.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
6.写明担保的具体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看法。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服从法院的审理决定;一种是有不同意见。不论哪种看法,都要表示坚决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②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有何证据证明。这一项是执行担保的实质性的内容。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作抵押的担保物,不能违法,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担保人对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有所有权。⑧提出要求延期执行的期间。即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时间必须明确,不能遥遥无期。④作出承诺。即如到期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即以抵押物抵还。⑤因担保执行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所以,要求人民法院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期执行的目的。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制作要点
(1)注明文书名称;
(2)接受仲裁保全担保的仲裁机构名称;
(3)担保内容主要写清担保人为仲裁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4)担保人签名,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
(5)担保日期;
(6)附项:注明作为担保的财产情况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范文篇2
××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单位)已向你会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请求你会提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单位)采取冻结银行存款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单位)提供仲裁保全经济担保,总金额 万元,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1.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
2.担保财产情况
仲裁保全担保书的范文篇3
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28条之规定,我单位已向你会提出仲裁保全之申请,请求你会提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单位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____ 万元(或查封、扣押有关财物)的保全措施,以切实能够保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单位愿以银行存款_______ 万元(或其他财产)作为保证。
船名: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 航次:
货物价值:
(请同时出示发票以供核对)
兹请贵公司准予本公司以 现金 银行本票 定存单 信托凭证
银行担保函之方式担保提货。票号为:
本公司保证:
本公司拥有上述提单之所有权,且从未转让他人。
如有任何费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运费、附加费、共同海损…等),本公司愿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即偿还。在相关费用未支付前,贵公司对于运送货物,仍享有留置权。
本公司保证贵公司、贵公司之船舶或所租佣之船舶、行和其他相关单位,不会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货而受任何损害;这些单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损害(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利息损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误及所产生之相关费用、赔偿货物权利人的一切损失….等),本公司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寻回上述提单,保证立即缴回给贵公司,以换取本担保书及解除担保,绝不转让他人。
本公司提领货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单出面提领货物时,如果此笔货物尚未使用,而该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则不论该货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负担所有费用,并负责将货物送交该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单号码及柜号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该资料错误,致货物提领错误时,本公司仍愿负本担保书所保证之责任。
上述担保有效期限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算18个月。期限届满后由贵、我双方办理解除担保。但本公司承诺,贵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本担保书对本公司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担保之影响。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
此 致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wan hai lines ltd)
<或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ltd>
立书人: (签章)
地 址:
[案件事实]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业务尚可。1998年,某国有商业银行下属的平安支行向房地产公司贷款2000万元,期限二年,为满足贷款合规性审查的需要,经过平安支行领导的协调,该笔贷款由平信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但平安支行与平信支行同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担保书只为贷款审查所用,并不具有实际担保效力。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都不是独立法人企业,共同隶属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后,房地产公司业务日渐式微,公司资产耗损殆尽,2000万元贷款最终成为不良资产,银行内部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2004年,平安支行所属的商业银行实施重组改制,国务院出台政策允许该银行将自己的不良贷款债权不分良莠,统统以50%的对价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遂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为不良债权出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受让方,协议还约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债务方清偿原债权。平安支行据此得以将房地产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贷款债权及全部贷款凭据转交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并得到一半的清偿。但在转让时,平安支行为绝后患,将平信支行所出具的担保书抽出销毁。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贷款后,对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追偿,发现该公司已经倒闭,工商局于2005年初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2006年3月,资产管理公司将所受让的2000万元债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某民营企业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发现贷款档案中的部分文件显示平信支行曾经出具过担保书,遂向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支行索要担保书,遭拒。投资公司认为平安支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隐匿担保文件,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实施欺诈,侵害其债权。向法院要求平安支行、担保人平信支行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承担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平安支行最终自己偿还了自己的贷款。
[法院判决银行还债的理由]
法院判决平安支行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平安支行作为债权的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实施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债权的客观状况向受让人转让权利,而不应降低债权的追索力,不应抽取重要的债权凭证等。平安支行隐匿担保书的行为使投资公司没有得到本应获得的债权,无法正常行使债权,其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平信支行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平信支行曾经为该笔债权出具过担保书,是债权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平安支行销毁担保书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平信支行表示过为债权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以及平信支行确实为债权提供过担保的客观事实。至于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之间的会议纪要只是银行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制作的行政性文件,不对外出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协议书,对作为第三方的投资公司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平信支行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因此,平信支行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专家评析]
(一)资产剥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应受理投资公司对平安支行的。
的前提是民事纠纷的存在,投资公司要想平安支行,就必须与平安支行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并无协议存在,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平安支行的资产剥离协议是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如果有争议,也是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而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所谓协议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而签订,其50%的定价也是国家规定,甚至资产管理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订约的意图也并非双方自愿产生。也就是说,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议完全不符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特征,根本就不是一份民事协议,如果发生纠纷,也自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无论资产管理公司或剥离债权的其他后续受让人,都不能基于剥离行为平安支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答复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投资公司如果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有瑕疵,只能资产管理公司,其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等价有偿,显然是一份民事协议。
(二)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所谓相对性简而言之即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本身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并无任何协议,而只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如果投资公司认为其所受让的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事由,也只能资产管理公司,而不能将转让协议之外的平安支行列为共同被告。即使平安支行确实存在欺诈,在诉讼安排上,也应由资产管理公司先向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后,再通过一定途径要求平安支行补偿。
本案法院判决的错误之处还在于:假设投资公司所的欺诈能够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其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超过合同的标的额。本案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标的额是2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获得2000万元的赔偿十分荒谬。
(三)平安支行不存在侵害债权的行为。
侵害债权是指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故意损害债权并造成损失的行为,在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超越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侵害债权最基本的前提是权利人先拥有债权,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后实施侵害行为。如果债权被损害之后才被现权利人拥有,则只能说明现权利人受让的是一个被侵害过的债权,最多是债权出让人履约适当与否的问题,不涉及第三人。本案中平安支行销毁担保书并非意在侵害投资公司,只说明平安支行不愿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担保债权,或者说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只是一个无担保的债权而已。更何况平安支行在抽掉并销毁担保书时,债权人尚且还是平安支行自己,投资公司在哪里都不知道,何来侵害?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使遇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也只能通过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借助普通侵权制度来解决。
(四)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不会超过转让人。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无论义务转让或权利转让,其受让人都不可能获得比前手更大的权利或更多的义务,因为转让本身只改变了权利或义务的主体,而没有改变权利或义务的内容。本案中投资公司是从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债权,受让完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曾经拥有的债权,现在归属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不曾拥有的权利,投资公司也不会无端获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时曾向平安支行承诺放弃对平安支行的可能存在的追偿权。因此,即使平安支行确实应当承担责任,则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放弃,也即投资公司所受让的是已经同意免除平安支行的赔偿责任的债权,其再平安支行也当然没有胜诉的可能。
(五)民事主体不能自己给自己作担保,作为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平信支行对平安支行的担保不成立。
本案中,平安支行在剥离资产时销毁了平信支行的担保书,其行为的意图十分明显,即放弃对平信支行的担保债权,这一行为与前期的会议纪要相印证,足以证明平安支行已经放弃了对平信支行的权利。且销毁担保书时,平安支行还未将债权剥离出去,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合法有效。由此,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所受让的债权只可能是无担保的债权。法院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仍判决平信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在美国,海关担保被视为一种保证履行义务的合同,这种义务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相关法律或法规所施加。海关担保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最通常的情况是进口商在提供了海关担保后,即可在尚未完结所有海关手续前占有货物,而承运人也可以在提供海关担保后将尚未结清关税而用于消费的进口货物从一地运至他地。
类型
美国的海关担保主要分为单一进口海关担保(Single entry bond)和持续海关担保(Continuous bond)。其中前者针对的是一项进口货物所发生的担保,而后者则在通常情况下适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内进口报关量巨大或是通过数个口岸进口报关的进口商,经常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承运人、保税仓库经营者也在适用范围之内,一年期限届满后,可向海关申请延长。
适用范围
美国海关担保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根据适用主体或涉及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10个类别,分别以代码进行区别:
进口商或报关人担保(activitycode 1 bonds)以及归还退税担保(activity code 1a bonds)
这两种类型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它针对的是一般进口与报关情况下所发生的海关担保;后者则是针对因退税支付错误所发生的海关担保。
担保货物保管人担保(activity code2 bonds)
这一类型可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或持续海关担保,主要针对担保货物的承运人、转运人、各种保税仓库保管人、集装箱中心站经营者等主体提供的海关担保。
国际承运人担保(activity code 3bonds)与国际运输工具担保(activitycode 3a bonds)
它们也都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和持续海关担保。其中前者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船舶、车辆、飞机的国际承运人以及无船公共承运人,后者则适用于在未经报关与支付关税的情况下进出美国关境的国际运输工具。
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担保(activitycode 4 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被授权许可从事对外贸易区业务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公共计量员担保(activity code 5bonds)
它只适用于持续海关担保,针对的是那些根据海关规章中相关标准、程序对装载的动植物油脂、石油、石油产品及化学产品等商品进行测量并加盖许可标记的人员或组织所提供的海关担保。
羊毛及皮草产品标识法货物的进口担保(activity code 6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针对的是根据《1939年羊毛产品标识法》、《皮草产品标识法》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任何羊毛或皮草产品所需提供的担保。
提单担保(activity code 7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在向海关提交一份真实有效的提单前就希望货物能从海关监管状态下放行,应适用此担保。
扣留版权商品担保(activity code 8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申请人希望保证美国政府及其雇员、涉嫌侵权商品的进口商或所有人免于因海关扣留行为而造成任何损失与伤害,应适用此担保。
中立担保(activity code 9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是申请人为保证其武器装备与军需品之类的货物不被用来针对任何与美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国家、政权或个人而适用的担保。
被判定有罪货物的法院费用担保(activity code 10 bonds)
它只适用于单一进口担保,若海关查封的货物被法院判定有罪、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相关费用时,可使用此类型。当事方
通常情况下,一项海关担保涉及3个当事方,即受益人(thebeneficiary)、担保债务人(theprincipal)与担保人(the surety)。所有海关担保的受益人只可能是海关。而担保债务人的范围则可以是进口商、报关人、承运人、保税仓库所有人、对外贸易区经营者或其他打算与海关发生业务关系的任何人;担保债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担保人通常由一家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在担保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它将负责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又被合称为海关担保义务人(the bond obligors)。
担保债务人包括:
合伙担保债务人
由合伙组织充任的担保债务人称为合伙担保债务人。要担当这一角色,合伙组织需向海关提交一份合伙协议的副本,并在海关担保书中列出商行字号,同时在商行字号签名之下列明所有合伙成员或人的全称(full names),除非它已事先将列有相关全称的书面通知提交至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若合伙组织属有限合伙范畴,则仅需在海关担保书中列明商行字号(firm name)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的名称。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495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第1495条修正)的规定,若合伙组织中的任何一名成员提供了海关担保,其行为将对其他成员产生同等约束。但在有限合伙情形下,除非该合伙组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名成员的行为将不会对其他成员产生约束效力。
公司担保债务人
以担保债务人身份参与海关担保的公司称为公司担保债务人。在海关担保书中,其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通常情况下,代表该公司签署海关担保书的人员应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除非此人是已为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所了解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经理或秘书,这些人员的签名将构成约束公司权限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如果海关担保是由代表公司的事实人(attorney in fact)完成,且该事实人未向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则该公司具有相应权限的主管人员应立即向海关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连带担保债务人(co-principal)
海关担保的债务人可以同时由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个人、合伙、公司)与另一个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组成,称为连带担保债务人。这意味着一个不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人”,如某公司中非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将不能成为连带担保债务人。
同时,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的各个实体也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个人与公司、合伙与公司等组合形式均不能组成连带担保债务人。
担保人包括:
个人担保人
通常情况下,除非口岸海关关长有理由相信,一个个人担保人就足以保证关税的征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否则个人充任担保人时人数必须为2。所有个人担保人均应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且在美国拥有居所。另外,除非海关担保交易所涉及的州明确立法禁止,否则已婚妇女也可成为个人担保人。
所有个人担保人均须在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辖区内拥有足够的财产,其所提供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或高于2倍的担保数额。因此,个人在被接受为担保人之前,应宣读第3579号海关表格上的誓词。如果口岸海关关长要求,个人还需出示一些能够证明自身偿付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而且,口岸海关关长还可以求助于特定的主管人员,直接对个人担保人进行调查,以便核实其财务能力。
公司担保人
公司担保人由已取得美国财政部授权的担保公司充任。财政部每年都会在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财政部第570号通告》(TreasuryDepartment Circular 570),列出经批准可以充任担保人的担保公司目录,并以通告方式对此目录进行随时更新。通常情况下,除非海关署长亲自批示,否则未列入此目录的任何公司不得充任海关担保人。
在担保书中,公司担保人的名称应采用印刷方式,并加盖橡皮图章或附有经授权的公司主管人员或律师的书面签名。担保公司的人或律师也应附有亲笔签名,并在其下加盖印章,同时还须在担保书中适当位置列明其社会保障号码。
担保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采用第5297号海关表格,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名称与编号,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的姓名、住址与社会保障号码,担保公司人或律师经授权从业的口岸海关,授权委托书的制作日期,担保公司的印章,任意两名担保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签名以及授权担保的数额。授权委托书完成后,应提交海关并由后者保存原件。除非修改受让人(Grantee)名称、地址及增加担保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的口岸海关,5297号表格一经海关批准,不得再作任何变动。否则,需向海关重新提交两份5297号表格,一份是撤回先前的授权委托书,另一份则包括新的授权。
任何人若在充任海关担保债务人时发生了违约行为,将不得再被接受为任何海关担保中的担保人。而担保人一旦在海关担保中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则只可在未受此影响的担保财产范围内再被接受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