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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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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第1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一、17%基本税率的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相应征收的是原产品税、增值税,是按含税价格计算的。税制改革后的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即按不含税价格计税。现行税率是在原含税价格所适用的14.5%的平均税率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得来。具体换算过程如下:

假设含税销售价格为A,不含税价格的适用税率为x%,要使税制改革前后税负一致,则有:

A×l4.5%=A/(1+x%)×x%

x%/(1+x%)=14.5%

0.855×=14.5

x≈16.96………………………………(1)

即取不含税价格的话用税率为17%。

二、17%的基本税率与6%征收率的关系

商业企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适用6%征收率。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此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为轻,这也迫使小规模纳税人努力扩大规模,加强财务核算,规范企业经营和管理。可是针对不同的企业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接触到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几种医疗器械的研究及开发、制造和销售,虽然规模不太大,但年销售额也远远大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是每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失败”。殊不知这正是他们所期许的。那么,在一般纳税人总体平均增值税税负达3%左右的情形下,该企业缘何甘愿承担高达6%的税负呢?经笔者深入了解,原来该企业非同于一般制造型企业。其产品属高附加值产品,研发投入特别是人工成本非常高,失败的风险也非常高,而材料采购比例相比非常小。在生产型增值税主导下,进项税抵扣数额非常小。其成本构成以研发费用、人工费用等管理费用以及以前年度的递延摊销为主,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所应上缴的增值税更高。因此退而求其次,消极申报一般纳税人,以求延长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呢?

假设销售额为A,购进额占销售额之比为x%,要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致,则有:

A×17%-A×x%×17%=A×6%

A(1-x%)×17%=A×6%

x%=1-6%/17%

x%=64.71%………………………………(2)

增值率:

=(1-64.71%)/64.71%

=35.29%/64.71%

=54.54%…………………………………(3)

即只有购进额占销售额之比大于等于64.71%,也就是说只有当增值率小于等于54.54%时,按一般纳税人征纳增值税才是合算的,否则,还不如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的高征收率划算。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述企业会产生如此动机和行为。显然这是有违管理层和增值税率制订者初衷的。

由此反映了我国在增值税税率的制订上的一个重大缺陷。在生产制造型企业,附加值低,材料成本占70%以上的,如此的增值税率也许是合理的;但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的升级和变迁,逐渐向服务型企业迈进,成本构成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特别是对人力资本的空前重视,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对前端研发和设计的投入,因此如此的税率安排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不但加重了税赋负担,而且也制约了产业的升级,弱化了人力价值的体现,对我国的产业发展不利。

三、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几条建议

由以上的分析,笔者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和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原则以及高新技术类型企业的税率优惠上有以下几条建议:

1、适当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中小企业是经济体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是经济体中的活跃分子,应该大力鼓励和扶持。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也多加以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对中小企业也开始重视,准备出台相关的中小企业法律来鼓励和保护。但相比一般纳税人总体平均3%左右的增值税税负,小规模纳税人6%的高征收率还有较大的调整空间。特别是对国家扶持的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应该充分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保证税负公平,合理引导配置资源,指引产业发展方向。

2、分行业分类别制订增值税税率。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构成和结构是不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税收政策亦应相机调整。“一刀切”的税率政策只会混淆企业之间的界限,而对国家的产业调整无益。同时它的危害是不仅起不到鼓励作用,相反还可能起到限制作用。因此税率政策的制订应在充分调研相同或相关行业的基础上,分类别制订;如遇产业发生大的调整或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结构性变化,税率政策亦应相机变化。

第2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我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早在2012年1月1日就开始了,现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产服务业一次性纳入试点范围,至此,对于建筑业来说迎来了增值税时代,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针对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2017年,国家铁路局相关文件对“增值税”相关文件进行细化规定,具体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个,2017年5月6日,国家铁路局国铁科法[2017]30号文,即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在文件中,公布了《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1001-2017),废止了之前使用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等15项标准,并给出了新的标准。第二个,2017年5月6日,国家铁路局国铁科法[2017]31号文,即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在文件中,公布了《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TZJ3001-2017),废止了之前使用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文中关于预算费税取值相关内容,并给出了新的标准。第三个,2017年5月6日,国家铁路局国铁科法[2017]33号文,即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公告,在文件中,公布了《铁路工程基本定额》(TZJ2000-2017)等14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废止了之前使用的《铁路工程基本定额》(铁建设[2013]34号)等19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并给出了新的标准。

二、增值税新税率政策对于铁路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

首先介绍一下流转税的概念,流转税包括的内容较多,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对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主要涉及到的流转税有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率为3%,但是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营改增”实施之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税率虽然增加了,但是可以从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有交集的上游、下游企业得到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同时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便于企业分析和研究增值税新税率政策对于铁路建筑企业的影响,笔者在此对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后流转税的变化进行量的分析,此分析需要假设“营改增”的实施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即合同价格不会变化,同时不考虑企业分包现象。在实施“营改增”之前,铁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抵扣基数为企业营业收入。设“营改增”之前流转税的税额为A1,“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的税额为A2,W为含税收入(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增值税需要将W还原为不含税收的销项税额,即W/(1+11%)),B为销项税额,即营业税税制下收入,D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由上面假设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公式。公式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流转税额为A1=W×3%;公式二:“营改增”后流转税税额为A2=B×11%/(1+11%)—D×17%/(1+17%)=0.0991B—0.1453D。将上述两个公式做差可以得到公式三:A1-A2=0.1453D—0.0691B。现对公式三进行分析,当A1小于A2时,D/B小于47.6%,当A1大于A2时,D/B大于47.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金额占原营业收入47.6%时,流转税税负会下降。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施工企业得到的增值税专票税率有一些达不到17%,即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不到W/(1+17%),因此,铁路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控制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部分占总收入一定要高于47.6%,具体情况需要依照本企业实际情况而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希望尽可能将这个比例扩大。

(二)“营改增”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影响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算与流转税密切相关,即在流转税的基础上征收,“营改增”对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流转税影响很大,因此对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影响也不小。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税率为7%、3%和2%,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变化量=(A1-A2)×(7%+3%+2%)。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两个影响是相关联的,得到的结论也是相同的,即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金额等于原营业收入47.6%时,城建及教育附加费不变;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金额大于原营业收入47.6%时,城建及教育附加费会减少;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金额小于原营业收入47.6%时,城建及教育附加费会增加。

(三)“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受税前利润大小影响,企业利润公式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由此可见,企业税前利润主要受三个方面影响,这也是“营改增”对企业利润影响的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方面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中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需要给予减除,因此,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营业收入会有所降低,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利润也会有所降低;第二方面营业成本,在“营改增”之前,此项费用是含税费用,“营改增”之后将减除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因此“营改增”之后此项费用将有所降低,从而致使企业经营利润有所增加;第三方面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及附加中的营业税将剔除,计算基数发生变化,与流转税保持一致。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方向不一致,很难确定“营改增”之后企业所得税如何变化。但是可以看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变化主要受到三个因素的变化幅度大小影响。

(四)“营改增”对税负总额的影响

对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税负总额主要是流转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所得税三者之和。从上文可以看出,当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金额等于原营业收入47.6%时,前两项税负是降低的,但是所得税的金额大小难以确定,因此铁路施工企业税负总额也不能最终确定。(五)“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将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在进行施工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建筑总造价主要包括税前总费用、利润以及应纳税额,其中税前总费用包括工、料、机和管理费,因此,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

第3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公告全文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请求明确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的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我局予以明确。

为什么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据了解,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图书印刷的业务流程为:印刷企业首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然后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承印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进行图书印刷,最后将承印好的境外图书全部出口。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我们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第4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对于进入改革深水区的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其中营改增被看做是这次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急先锋。营改增首先在2012年1月1日的上海开始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行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作为营改增项目;到了2013年8月1日之前的试点行业开始覆盖全国的营改增,同时增加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作为营改增的新范围;到了2014年1月1日,营改增的行业扩展到了铁路运输和邮政;在2016年的两会中提出要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全面完成营改增。

我国许多的经济学者都做过关于营改增的研究:有对营改增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或是对于营改增的具体改革步骤都做规划;还有对营改增税率应该如何设置及不会给纳税人增加税负等的研究。其中也有对营改增税率做出研究,但是这种研究也仅仅是穿插在营改增改革税负研究中进行,而且是一小部分说明没有进行细致深入的探讨,本文就是正对对营改增后税率设置改革进行研究。

二、营改增之前税率设置

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形成的,将整个商品劳务划分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到了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设置分为以下情况:

增值税的税率设置按照纳税人的类型不同设置不同档次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基本税率为17%;但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等原因,将粮食、自来水、天然气等生活必须资源和图书报纸等文化产品以及饲料、农机、农膜、化肥等农业生产用品为低税率13%;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是零税率,零税率不是简单的免税它是指对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最后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以外,同时对该产品或劳务之前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称为征收率,一般规定为3%。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设置相对于增值税是按照行业不同进行的设置,对于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是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娱乐业是5%-20%的浮动税率;剩下的像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就按照5%的营业税率缴纳。相对于增值税这么多的税率设置,营业税率还是相对简单。

三、营改增后税率设置

我国在2012开始营改增将部分营业税征税行业改为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业发生极大变化。交通运输业由之前的5%营业税改为一般纳税人11%的增值税税率,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以及鉴证咨询等变为6%的增值税率,特别的是将有行动产租赁从原来5%的营业税变为17%的增值税。之后又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虽然没有再设置新的税率标准,但是现在的税率设置也算复杂,基本的17%,低税率13%,交通运输业11%,邮政业11%,部分现代服务业6%,简易税率6%或4%,营改增中规定的特殊的零税率,3%的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在2016年5月1日后,国家规定的全面营改增对于全面营改增税率的设置,现在也多种报道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按照11%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改为6%的税率,截止本文发稿这些大多为经济学家的猜测,具体的规定也只有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

但是不论何种税率,我们都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都档次太多过于复杂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我们从理论上分析的多种增值税税率不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增值税区别其他税种的一大特点就是税收的中性,不论是多环节,还是多重增值额都是按照单一税率保持了税收中性。其次,多重税率也会造成行业税负不均衡,我们可以理解国家将生活必需品、农业相关、教育相关的产品设置为低税率。但是部分现代服务业是单独设置6%的税率,邮政和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税率。这样多档差别税率可能会导致行业间税负不均衡,最终可能会使整个经济运行扭曲[1]。然后,多档次差别税率的设置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率档次越少,税制越简单,税收对整个经济资源配置的干预也越少。最后,多档次税率的设置也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对纳税人而言,多档税率的设置在纳税时复杂了他们纳税流程、增加纳税时间;对税务机关来说,多档税率使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征管事宜时增加征税时间和成本,既是现在金税三期上线,这样多档税率的设置会让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公时增加办公时间。

虽然现阶段还处于营改增的过渡阶段一些行业刚刚改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统一为基本的17%税率会增加企业税负,不利于企业发展,所以作为过渡阶段我国设置多档税率是可以理解。但是从未来和发到国家增值税的设置看,应该向简单单一的增值税税率方向发展。

四、营改增后税率设置改革建议

我国是在1994年分税制后开始设立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改革相对于欧洲一些早已将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我们在营改增以后税率的设置改革上有很多可以向法国或者英国等国家借鉴。

例如英国一般货物销售和进口商品都是按照基本税率;也有一部分商品或劳务是遵循低税率,主要是像:慈善事业的供给的燃料,家庭装配的节能材料,领取养老金或低收入家庭的供热及安全设备的安装,妇女卫生用品等慈善环保节能或是生活必须的卫生产品;但是英国的零税率却包含了很多商品和劳务:普通食品,下水道服务及民用水,报纸书刊,供盲人使用的有声读物和收音机等,以及居住或慈善事业使用的新建筑物和非居住用房改建为住房的二手房,还有对于英国是政府提供的医疗所以处方药及残疾人用药都是零税率,英国的零税率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例举,但是通过这写例举的项目可以看出英国对于生活用品是给了很多优惠,减少了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

而作为增值税发源地的法国,他的增值税税率设置为三档: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和2.1%,零税率。标准税率是除了不适用于免税交易和少数符合其他税率的交易外,对于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都适用,同时标准税率也是其他特殊税率制定的参照标准;低税率中的5.5%主要是针对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饮料、交通客运、书籍等;低税率中的2.1%则主要是针对日报、药品、部分音乐演出。销售家畜给非纳税人等情况;而出口货物或劳务则适用零税率。

根据上面的发达国家增值税率设置情况分析和我国现实状况的分析,提出营改增后税率设置的如下改革建议。

1、设置一个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且这个标准税率是设置其他税率的参照税率。这个标准税率也要能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商品和劳务流转情况。而且这个标准税率的税率设置高低可以参照OECD的平均值18.7%,或是OECD在2006年出台新第六指令,该指令规定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不得低于15%,优惠税率不得低于5%。

2、低税率要拉开与标准税率之间的差距,体现出低税率中的“低”。进一步拉开标准税率与低税率之间的差距。而且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当扩大,首先是基本都生活必需品如药品、盈利性医疗、食品、自来水、天然气等;其次传统上就被认为是公共事业的特定服务,如公共交通、邮政等;最后是一些有利于道德提升和文化发展的行为,如慈善活动,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第5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是一种常见但又充满争议的经济犯罪行为。如何强化分析研判,加强打击预防,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值得研究。文章在分析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基本情况基础上,重点论证了本罪应该属于目的犯这一基础理论问题,并对虚增业绩、票货分离、善意取得等特殊情形下的司法认定作了探讨,提出了涉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目的犯;企业风险;防范对策

自1994年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逐步成为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给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困扰。如何加强对该类经济犯罪的分析研判,强化打击力度,切实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化解涉税企业经营风险,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法制的完善和金税工程的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现象的猖獗势头已得到明显遏制,但总体而言,目前此类犯罪仍然处于多发状态。以浙江为例,据统计,全省法院2011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81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330人,2012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56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505人,2013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33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926人,于2014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97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636人,2015年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42件、判处被告人人数为547人。从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和审判的案件以及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业分布较为广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对集中。增值税作为一种以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的流转税,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其中在纺织服装、石油化工、物流运输等行业的应用尤为突出。随着“营改增”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各个行业的应用势必越来越广,这些相关行业也就可能相应地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违法犯罪的高危行业。比如货运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后,这一行业虚开发票的“含金量”明显提高,有关企业虚开发票犯罪的风险明显增加。譹訛2.作案目的明确,案件涉及面广,且犯罪金额越来越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机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用作财务记账凭证,而且具有明确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功能,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购货方用作抵扣国家税款的一种证明,因此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现钞”价值。而违法犯罪分子看中的就是这种“现钞”价值,追逐巨额的经济利益成为此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所具有的普遍特点。大量的案例显示,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开票人可以获得4%-5%的巨额开票费,受票人则可以凭发票抵扣应缴税款。如早几年曾经受媒体广泛关注的浙江金华系列税案中,该案虚开的金额累计63亿余元,涉及全国3000余个县、市、区的28500家企业,涉及面之广和犯罪金额之大实在触目惊心。3.形式多种多样,以“真票虚开”为主要犯罪形式。从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虚开代开,有的属于真票假开,有的属于假票真开。由于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金税工程的发票认证,因此当前虚开发票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真票虚开”。4.犯罪手法更加隐蔽狡猾,查办难度越来越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千方百计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智能化程度较高,手段比较隐蔽。有些皮包公司以虚开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发票,专做发票生意,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教训极为深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绝大多数最后由企业单位收受并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收的直接流失。从侦办的案件情况来看,这些收受单位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有的甚至未真正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或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教训深刻。

二、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与分析处理意见

(一)核心问题:目的犯与行为犯之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经济犯罪。由于该罪罪状表述过于简单以及相关刑法理论研究不足,其犯罪构成特征中主观罪过的界定,争议很大。实践中,不少情形比如虚增业绩型、票货分离型、善意取得型等特殊情形下案件性质的认定之争,往往都与理论上对本罪主观罪过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直接的关联。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偷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但有时有的企业仅仅出于虚增自身业绩等原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客观上也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对此应该如何处理,法学理论界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偷逃、骗取税款的目的,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主观上存在虚开的犯罪故意即可。有的观点则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虽然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要求本罪行为人主观必须以偷逃国家税款或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但从立法原意等方面可以推断,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偷税、骗税这一特定目的,对于行为人仅通过虚开专用发票虚增企业业绩并未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形,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上述争议的实质在于本罪究竟属于目的犯,还是一般的行为犯,这涉及虚增业绩型等多种情形下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展开科学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有利于一系列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目的犯:虚增业绩情形下的司法认定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情况考察,笔者支持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属于目的犯,对上述虚增业绩型的虚开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的本质特征来分析,本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偷骗税的目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有无使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应当成为判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标准。其次,从立法原意和法条逻辑来分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界定为目的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具体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本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要件,但从条文的设置来看,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章节中,充分表明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罪具备偷骗税的目的符合立法的本意,对那种仅仅为了虚增公司业绩而存在虚开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现象,不应认定为刑事违法性意义上的虚开行为。其三,从刑法谦抑性来分析,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虚开行为排除在刑事处罚范围之外,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打击面。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宜过度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那些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情形不作为犯罪论处,能够有效避免扩大犯罪打击面,确保准确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当然,如果行为人因虚开行为进一步触犯骗取贷款罪等其他罪名的,可以依法按其他罪名定性处罚。其四,从实践的情况来分析,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为目的犯,亦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应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具有偷骗税目的,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关部门曾经有不同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6年作出有关答复中曾明确指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有无骗税或者偷税故意,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有关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如,2002年6月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指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款或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票货分离情形下的司法认定在手机、CPU等行业的买卖业务中,较多货物由供货方直接销售给个人,根据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囤积在中间贸易商里面,这些贸易商一旦对外虚开就能赚取巨额的“开票费”。譾訛实践中,针对上述票货分离情形下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目的犯的讨论具有前提意义,该前提性问题一旦解决,票货分离情形的定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根据前述分析,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都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偷骗税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实际侵害或可能侵害到国家税收的行为,因此,解决票货分离情形的定性问题,关键在于审查分析此种情形有无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究竟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而不可一概而论。有观点认为,票货分离情形下的虚开行为,由于买卖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活动,应当视为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应以犯罪论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说这种情形下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要求就是票货相符,在发票上所填写的单位、项目、金额等内容与实际的经营活动应当对应一致;而受票单位抵扣税款的前提要求相关销货单位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税款,上述向消费者个人低价销售货物的情形中,由于没有开具销项发票,等于没有向国家缴纳税款,对于接受虚开发票的下家受票单位来说,等于虚开了进项发票,它拿这虚开而来的发票去抵扣,无疑偷逃了国家税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四)善意取得情形下的司法认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无疑是一种需要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购货方与对方发生了实际的商品交易活动,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于该专用发票存在“虚假”的情况确不知情。换言之,受票人基于“善意”而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受票人的行为究竟如何处理,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下发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该通知精神,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一般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或依法追缴,或由购货方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再准予抵扣或者退税等处理。笔者认为,根据前述分析,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这一立论前提,对善意受票人显然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善意受票人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行为,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三、涉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的有效防范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防范意识针对社会公众税务法制意识淡薄,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辨识能力较低等现实问题,税务机关和广大企业单位要合力加强法制宣传,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税收意识和防范意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现象失去滋生蔓延的土壤。在互联网时代,要善于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强化宣传教育,增进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税务知识的了解,同时要充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媒体报道曝光,有效震慑犯罪。企业自身要强化防范意识、自律意识以及依法纳税、依法管票、依法用票的意识,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有效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制度机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针对企业税率不平等、税负悬殊以及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多等实际,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制度改革,推动税法的废、立、改等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特别是要注重体现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参与平等竞争,减少企业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动因;要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执法与经济犯罪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完善刑事立法,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针对“营改增”过程中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风险显著增加等实际问题,公安、国税等监管部门要强化警税协作,预警关卡前移,对重点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集中梳理、提前介入,建立健全规范的线索排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协作办案制度,对虚开发票违法犯罪形成严密的监管、预警和打击等全环节高压态势。有关企业自身要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管理、预警防范和自查自纠制度,按照不同的风险点,强化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完善预警防控措施,及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不给违法犯罪行为可乘之机。

第6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狮山镇;水稻;栽培;技术

中图分类号:S5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116

水稻是狮山镇主要粮食作物之一,优质稻米好看,品碾米质量好,外观品质好,蒸精米率高,米粒大,整齐均匀,具有光泽,胚乳半透明,充实饱满;好吃,蒸煮时有清香,洁白有光泽,软而有弹性,不粘结,冷后不硬不回生;营养好,稻米的营养品质主要依靠稻米中蛋白质和氨基酸的含量来衡量,优质米中蛋白质的含量一般在70%左右,蛋白质含量越高,其营养价值也就越高。

1 关键技术措施

1.1 选用优质良种及适时播种

选用优质的抗病品种楚粳39号。楚粳39号属中熟品种,应注意适当早播早栽,争取穗多穗大,低节为分蘖,提高成穗率。1850m海拔在3月5―15日播种育秧,5月10日前移栽,秧龄控制在45~55d内左右。

1.2 培育带蘖壮秧

培肥秧田。提前翻晒,施农家肥1500kg/667m2。种子处理。播种前晒种子1~2d,用“嘧菌酯”药剂浸种48~72h,彻底预防恶苗病。浸种催牙,采取多泡少捂,使其催芽整齐壮苗。扣种稀播。秧田播种量不超过35kg/667m2,采用大孔薄膜育秧,防止高温烧苗,孔径0.8cm孔距20cm×20cm。秧田追肥。揭膜后3d,施“断奶肥”尿素10kg/667m2,移栽前10d,施“送嫁肥”尿素10kg/667m2。秧田病、虫、草害防治。秧田除草用杀草丹100mL/667m2于播种前墒面喷雾1次。播种盖粪后再喷雾1次,揭膜后3~5d,用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20g兑水50kg喷雾防治稻飞虱,栽前5d左右每667m2采用40%稻瘟灵乳油防叶瘟1次。达到壮苗标准。全田整齐一致,叶色脓绿,无病虫害,带分蘖,茎粗短白根多,移栽时5~6叶龄。

1.3 大田整地、合理密植

创造优越的稻田土壤是实现水稻优质高产的基础,为大田科学管理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必须在认识稻田土壤特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宜种方法,精细耕整稻田。

多年实践经验表明,适当的种植密度是获得高产的第一要素,栽插密度以3.33万丛/667m2,规格:36寸单线或3(8+4)寸双龙出海为宜,每丛3~4苗,基本苗10~12万苗,浅水栽秧,充分利用低节位分蘖,使其早生快发,争取穗大粒多。移栽后30d内达36万苗以上,最高茎蘖控制在45万苗内,争取到36万有效穗。

1.4 科学施肥、水浆管理

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绿色无公害栽培,增施农家肥、油枯、搭配氮磷钾肥,进行测土配方平衡施肥。整地前施1500kg/667m2农家肥作基肥,油枯80kg/667m2,复合肥(N:P:K=15:15:15)30lg/667m2,硫酸锌3~5kg/667m2坐中层肥,追肥于移栽后8~10d结合化学除草亩施尿素10kg,后期根据苗情喷放酵素菌液肥2~3次。

移栽前一天整田,澄田一天后移栽,全过程按照浅水移栽,寸水活课,薄水分蘖,苗够晒田、深水护苗,干湿壮粒的管理措施。晒田能增加土壤的通透性,增强土壤微生物的活力,延长叶片的持绿时间。减轻病虫害的发生,增强茎杆韧性,防止倒伏(冷浸田可重晒,直到幼穗粉化时复水)。

2 绿色防控技术

2.1 加强主要病虫害检调查

要在示范区设立病虫调查检测点,定点定时调查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粘虫、稻纵卷叶螟等主要病虫发生情况,一旦发现情况要提前组织开展预防。

2.2 虫害防治方法

根据害虫成虫的趋光性,采用杀虫灯诱杀。以村组为单位,每3.33hm2稻田安装一盏杀虫灯,诱杀成虫。采取昆虫性诱剂诱杀三化螟等害虫,每0.07~0.13hm2安装一套三化螟性诱捕器,诱杀三化螟成蛾。采用糖酒醋液诱杀粘虫,小草把诱杀粘虫卵块,减轻粘虫危害。

移栽后水稻进入分蘖其要加强病虫调查,定点定时监测病虫发生情况,当病x害有加重发生的趋势时,根据田间病虫害发生情况,每667m2采用25%吡蚜酮30g兑水50kg喷雾,防治稻飞虱病。根据田间调查情况,水稻孕穗期每667m2统一采用6%戊唑醇微乳剂20mL防治稻瘟病。水稻破口抽穗初期每667m2统一采用20%虫笨甲酰胺悬乳剂10mL+5%井冈霉素可湿性粉剂50g兑水50kg喷雾,预防穗瘟、三化螟、稻曲病。

3 适期收获

第7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增值税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增值税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增值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1国外增值税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2004年,法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增值税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增值税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

1.2德国的增值税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税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增值税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增值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增值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税。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增值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政府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增值税。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增值税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④邮局提供的通讯及其他劳务(如电话服务、保险、教育、火葬、体育等)的供应。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增值税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增值税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增值税税率统一定在10%,增值税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增值税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增值税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增值税,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增值税法案》,新的《增值税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增值税的特权,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增值税,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增值税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增值税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税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增值税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以根除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增值税能否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增值税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税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2.4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8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1)税制方面。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消费环节,增值税应该像一根链条环环相扣,才能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涵盖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这些行业统一征收营业税,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导致了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遭受威胁。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图1),从2008年到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已下降15、54个百分点,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2013年全面营改增的实行,暂时未能使增值税比重下降的趋势得以缓解。

2、税收歧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偏高。

现行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见表2),虽然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这个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3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见,大多数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这种障碍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税率偏高。

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已有100多个,基本税率为10%到20%之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相比于其他国家(见图2),仍然较高。

除了基本税率外,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匮乏,管理基础薄弱,企业平均毛利率很低,很多企业都没能达到3%,如果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在如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些小规模企业将难以承受。

(2)征管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扣税凭证不规范。

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专门的扣税凭证,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内在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保证了扣税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现状越来越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扣税凭证已不仅局限于专用发票,一些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都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一些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或者不具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又不能使用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就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不到位,无形中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治税环境不容乐观。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治税环境包含立法制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内容。但是我国治税环境却不容乐观,从内部看,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从外部看,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还没有渗透人心,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动机强烈。2014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发票违法案件9、9万起,查获非法发票6005万分,抓获犯罪嫌疑人5818人,挽回税收损失129亿元。

如果治税环境不能得到明显改善,那么强化增值税和推行增值税改革将寸步难行。

3、管理技术落后。

增值税的征收对技术条件的要求比较高,要想使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有效,以计算机为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必不可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的认定、申报、抵扣、稽核、查处等环节主要还是依靠手工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导致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低下,防范和打击偷、漏、欠、抗的能力弱,大量增值税的管理信息难以有效采集,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二、完善措施

(1)稳步渐进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推行将明显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大批市场主体提升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2)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第9篇:增值税税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负;增税效应

税制改革的本质是为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改增”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内容之一。原先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营改增”前营业税没有将产品的流传过程纳入,导致许多产品重复纳税,不但被征收额外的增值税,还不能通过抵扣的方式降低税负。在新形势下,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使企业避免重复征税的制约而总体上减轻了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的“增”,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打下坚实基础,特别有利于化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是在试点和推广过程中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现象,为何会出现如此情况?

一、“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案例分析

例如:某企业“营改增”前为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假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销售成本80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为10%。

“营改增前”营业税情况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100×3%×(1+10%)=3.3

税前利润=100-3.3-80=16.7

“营改增”增值税情况下:

增值税=100÷(1+11%)×11%-80×5%=5.91

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591

税前利润=90.09-76-0.591=13.499

从上可知,“营改增”前企业所对应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引起企业现金流出共3.3,“营改增”后企业所对应的增值税为5.91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591引起企业现金流出共计6.501,税负有了明显的提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前后税率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得企业所负担的税款也发生一段变化,原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变为现在11%的增值税税率,而很多情况下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率很难保持在8%以上,同时进项税额不是人为能控制,当企业可抵扣进项不足时,税负势必增加更多,从而导致了“营改增”后出现所谓的“增税效应”【1】。但换个角度去分析,如果企业“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税率都为3%,由于增值税进项存在抵扣效应,税负会在“营改增”后又是如何变化的?还以上题为例。企业“营改增”前为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假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销售成本80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为10%。

“营改增”前营业税情况下同上题

“营改增”增值税税率3%情况下:

增值税=100÷(1+3%)×3%-80×5%=-1.09

营业税金及附加=0

税前利润=97.09-76=21.09

显而易见,“营改增”后,由于税率没有发生变化,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进项税额具有抵扣效应,相对于“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负肯定下降。又如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税负变化也不会非常明显。如果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小于之前营业税税率,税负就会随之下降。此两种情况再次不在详细分析。综上所述,如果“营改增”后税率增幅较大,导致税率变动的增税效应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企业就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

二、“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探究

(一)增值税税率过高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后的税率相对于改革之前税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升高了,即“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要低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而前文所述分析已表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变动过大,使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原先营业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增税效应加剧企业税负。例如交通运输业原有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了8%难免会加重企业税负。另外一方面,实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相对于改革之前的税率提高很多,甚至税率涨到了10%以上,但在其他行业中这种现象和状况比较少见,因而只能说“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只是针对“部分”企业。

(二)内部人力成本无法抵扣

众所周知,企业成本主要由外购产品成本、服务成本和内部人力成本组成,而企业外购产品或服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符合抵扣条件的凭据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行进项抵扣,但同样对于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内部人力成本却无法获得抵扣。特别是针对以人力投入为主的劳动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由于其以人力为主要投入资源,它的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较小,从而容易引起税负增加。在2011年孙钢认为,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税负增。【2】

(三)增值税发票获得存在抵扣困难

在“营改增”试点许多企业就曾反映,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例如:甲生产企业从A企业购进原料一批,通过B货运公司进行运输,那么甲生产企业从A企业和B货运公司可以同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支付原料款和运输费的对象也分别为A企业和B货运公司,但国税发192号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诸如此类在“营改增”后获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有十几种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四)固定资产抵扣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应该说是一个企业使用寿命最长的资产,特别是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而我国是从2011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和企业实施“营改增”活动,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因而,大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营改增”前固定资产就已存在或者更新不久,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更新固定资产的必要性,这就使得固定资产不存在更新其在短期内也就不存在大额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直接结果就是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现象。另外一方面,个别企业存在固定资产购买水平评估不到位现象。例如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汽车等运输工具折旧年限在三到四年,会计核算采用以此为标准,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不会在折旧年限期满时选择购买新的运输工具,而是选择修理旧车的,这样也会导致企业在固定资产更新过程中出现进项税额抵扣不能大额抵扣,从而导致税负增加现象。

三、“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对策

(一)适当调整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相对于改革前营业税税率要高出许多导致税负增加。例如存在抵扣较小的交通运输业和以人力为主要投入资源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有关部门应该细致研究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成本投入比例及结构等要素,合理调整企业税率,确保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

(二)解决增值税发票获取难问题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计算增值税税额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内容,而现行工作中存在企业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或者所获取发票难以抵扣,无形中就等于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实施有效地增值税发票获取方法,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获取增值税发票的途径和渠道,缓解增值税发票获取难问题。

(三)完善财政补贴机制

针对“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国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信心,增进企业税负公平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四、小结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关键一步,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虽然“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增值税税率过高、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过长、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取难度大等问题造成。国家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企业税负的减少。因而我们不应片面的看待“营改增”带来的负面效应,及时积极地提出有效地解决措施,满足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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