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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情深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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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姐弟情深范文

一个阴冷的中午,听到一阵锅勺擦擦......敲打的声音,循声望去,原来,是一位农村的小姐姐·,在给她5岁的弟弟做饭。你肯定会问:“她的爸爸妈妈去哪儿了?”她的爸爸妈妈为了这个家,一同去外地打工挣钱了。只剩下仅仅小学四年级的她和5岁的弟弟,还要照顾生病年迈的奶奶。

在外打工的父母每月会寄一点学费和生活费,每学期交了学费,剩的生活费姐姐徒步去几十里外的镇子上给奶奶买药和给弟弟买好吃的,弟弟一见到好吃的,就欢呼雀跃。走的鞋子都破了,也舍不得留一点钱给自己买双鞋和几本本子。

有一次,姐姐担心弟弟在家又闯祸,就带着弟弟一起去上学,平常安静的弟弟,也不知为了什么,在这次上学时突然哭闹起来,弟弟影响了课堂纪侓,老师也知道她的难处,就先让姐姐姐把弟弟带回去歇息一天。

当然,乡村的孩子是多么渴望读书啊。因为他们坚信:只要读好书,就能走出这片大山,去外面看看。可是,姐姐为了弟弟,耽误了许多课程,迫不得已,姐姐退学了。这时弟弟已经适合上学前班了。姐姐为了给弟弟补充营养,更好地学习,几乎每天都去镇上买点好东西。买好后砍柴,砍柴后还要做饭,做完饭后还要做家务,做完家务还要......到了晚上,还要辅导弟弟做作业,弟弟也懂事争气,在班上成绩一直很好。

做作业时,弟弟不经意间看到了姐姐脚上的破布鞋,再看看自己脚上的皮鞋,弟弟强忍着泪水做作业了。

第二天,弟弟假装去上学,偷偷拿着钱去镇上了。放学时,当姐姐去接弟弟时,发现他不在,姐姐问了老师,老师说他一整天都没来。姐姐急了,四处去寻找弟弟,正当这时,弟弟拎着一双崭新的鞋,高兴地朝姐姐走来,姐姐潸然泪下,一把拥抱怀中,看到弟弟拎着的这双鞋,姐姐便问:“这双鞋从哪儿来的?”

“嗯...我买给你的。”

“那钱从哪儿来的?”

“我...我从抽屉里拿的。”

姐姐犹豫了一会,呵斥道:“谁叫你买的?你不知道咱们家钱不多吗?快,退回去。”

这时,弟弟已泣不成声,明明想给姐姐买双鞋,却被斥责了一顿,没办法,只有退回去。

第2篇:姐弟情深范文

正负差是快速平滑移动平均线与慢速平滑移动平均线的差,DIF的正负差的名称由此而来。

DIF是正值,说明短期的比长期的平滑移动平均线高,这类似于5日线在10日线之上,所以是多头市场。

利用DIF的曲线形状,利用形态进行行情分析。主要是采用指标背离原则。

第3篇:姐弟情深范文

城区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目的以惠民行动为突破口,城区节能减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万元gdp能耗下降情况。

同比下降了2.36%万元gdp能耗为1.4564吨,城区万元gdp能耗为1.3198吨。同比上升了10.35%万元gdp能耗为1.5951吨,同比上升了9.52%1-6月,万元gdp能耗为1.8038吨,同比上升0.31%

引起工业能源消费大幅增长,当年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30.82万吨,同比增长257.65%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46.94万吨,同比增长52.30%上半年,万元gdp能耗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从开始,由于规模口华润公司正式投产。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24.10万吨,同比增长8.85%如果将华润公司的基数扣除,城区万元gdp能耗为1.1374吨,同比下降了13.82%万元gdp能耗为1.1017吨,同比下降了3.14%1-6月,万元gdp能耗为1.2643吨,同比上升了0.68%

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

但进入我城区节能指标不降反升的原因主要是城区新引进了华润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水泥,属于高耗能企业,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5亿元,用煤总量达22.44万吨标准煤,而全年,城区59家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产值31.4亿元,消耗规范煤共计8.61万吨,华润完成产值是城区同期完成产值的1/5但用煤量却达到城区全部规模企业用煤总量的2.6倍,由于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的因素,城区工业总产值较上升了31.72%而用煤量却上升了259.65%市在下达“节能减排任务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的产值及用煤总量基数,如果将华润公司的基数扣除,城区万元工业增加值同比则可下降达6.55%能够完成市里下达4.36%目标任务。另外,华润公司上马了第二条生产线,并于4月投产,全年用煤总量达41万吨标准煤,比的用量22.44万吨又增长了82.71%,至市给我城区下达的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任务指标分别为:下降4.36%下降4.36%下降0.5%下降3.95%城区完成情况为:下降12.44%上升214.31%上升28.47%至累计上升230.34%截止8月上升1.36%城区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城区的节能降耗任务。投产后造成我城区能源消耗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工业增加值、产值的增长速度,因此造成我城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不降反升28.47%如扣除华润公司基数,城区喝喝酒,也能超额完成市里下达我城区的节能任务。

三)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cod减排1250吨,二氧化硫(so2减排300吨。其中cod减排任务为200吨,so2减排任务为200吨,cod减排任务为200吨,so2减排任务为100吨。cod减排任务为600吨,市下达给我城区的污染物减排任务指标为:期间。so2没有具体目标。cod减排任务为344吨,so2没有具体目标。城区完成的情况为:完成cod减排840吨,完成so2减排284吨,完成cod减排840吨,完成so2减排161.84吨,完成cod减排950吨,预计能全面完成减排指标任务。

二、主要做法

精心安排。

一)及时传达。

城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全国、自治区、市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多次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文件和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我城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对全城区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进行了分解细化作出了具体安排。

层层落实。

第4篇:姐弟情深范文

我曾多次和琼妮探讨,人最宝贵的品质是什么,最终我们达成了共识――诚实、善良、勇于承担责任排在了至关重要的前三位。

当然,人不可能一辈子不撒谎,当琼妮将幼儿园的拼图游戏偷偷带回家,并撒谎说是同班的杰克给她的之后,她明白了这一点:撒了谎就必须接受惩罚,因为这关系到诚实原则和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这同样是我们达成的共识。于是,琼妮在退回玩具并当面道歉后,还面临着三项关于惩罚的选择:1、一个星期以内不能吃冰淇淋;2、取消周日下午中央公园的滑草游戏及野餐活动;3、接受肉刑――在屁股上狠揍两巴掌。

我给了她两分钟时间考虑,可她只用了15秒钟就决定接受第三种惩罚。她的选择让我相当为难,我不愿意体罚她,于是给了她第二次选择的机会。可她重申决不放弃吃冰淇淋及滑草和野餐的权利。我只得面色凝重地对她说道:“请这位女孩体面地接受肉刑。”话音未落,琼妮已经飞快地趴到了长沙发上。

我为自己民主的教育方式沾沾自喜,可是仅过一个星期,我就领教了民主的威力。

我通常在夜里12点前处理完第二天见报的稿件,可由于这星期天陪琼妮去中央公园玩,所以当天一直忙到凌晨3点。早晨8点,闹钟响了,睡意正酣的我随手把它扔进了垃圾桶。因此,当我开车一路疾驰将琼妮送到幼儿园时,已是上午10点半了。

劳拉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也是我的热心读者。她走到琼妮面前蹲了下来,面带微笑地说道:“琼妮,你为什么迟到了?”“哦,琼妮昨天玩累了,因此今天上午多睡了一会儿,请您原谅。”我在一旁随口答道。

“不,爸爸,你在撒谎!我没有贪睡,贪睡的是你!”身后的琼妮愤怒地大叫起来,她的眼里噙满了泪水。我呆住了,窘迫地看着琼妮,半天说不出话来。

第5篇:姐弟情深范文

迎神庙会在浙闽交界一带各地都有不同的形式,庙会持续时间也各有不同。福建闽东一带有的为每年年初举行,时间持续各有不定。而浙南一带举行时间多为农历六月份,大暑前小暑后的寅日。持续时间2至4天不定。

我在非遗普查中,走访了庆元县屏都镇、合湖乡、百山祖乡、荷地镇、左溪镇这五个乡镇近90个行政村。其中合湖乡、百山祖乡、荷地镇、左溪镇四个乡镇的70多个行政村坐落在庆元的东部地区。从70几个行政村走访下来,发现几乎每个村都有社庙,社庙里供奉的菩萨中,都有马氏天仙。由此可见,迎神庙会的历史由来与迎神庙会所祭拜的神o――马氏天仙是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社庙的大小又与村子的经济相关,有条件的村庄的社庙,倚山傍水,庙宇规模大且豪华。条件差点的村庄,只有一块石碑和一个香炉。大的庙宇,例如左溪镇的枧头村,此村的“马仙宫”庙就坐落在环境优美的古树林中,独具特色的是庙门前还有长长的一道回廊。而百山祖乡斋郎村的“马氏天仙” 庙更加华丽堂皇,在幽静的古树林中显示出那种庄严的氛围。从二米多长的石阶拾级而上,百山祖乡栗洋村的平安社庙,庙前几棵粗大的檀树和紫荆花更为庙宇增添了几分生机。小一点的庙宇有合湖乡黄水村的“马氏行宫”庙、合湖乡黄水岙村、左溪镇石柱村和岱上村等地的小社庙都是由几块石碑和香炉组成。

这些庙宇内都供奉着马天仙,马天仙又称马仙、马夫人、马氏真仙、马仙姑等,马天仙是浙闽一带的地方俗神。关于马氏的各种记载不一。对于她的出生地和出生年代,传说、碑文和史料记录较多,但认为马氏是唐朝人,原名马七娘,浙江平阳人,嫁与景宁鸬鹚人的说法较多,而马氏天仙的祖庙在景宁县鸬鹚乡的说法也比较可信。立于景宁县鸬鹚乡横山岭下马氏天仙祖庙前,刻于清雍正年间的《马天仙碑记》记载:“仙母生五代之唐”。而清朝同治版本的《景宁县志》明确记载了唐朝李阳冰在缙云当县令时,专门写过《马夫人碑记》。李阳冰是历史名人,《辞海》注解:“乾元时为缙云县令”。唐“乾元”,即公元758―760年。按此推算,马氏的出生年月至少是唐朝中期,即唐玄宗以前,而不是“五代之唐”(公元923―936年)两者相差了200年。虽然各记载不一,但马氏天仙至少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

关于马氏天仙的传闻事迹记载也很多,许多在其信仰地都广泛流传。马氏嫁与景宁鸬鹚人后,其婆婆对她极不友善,处处刁难她,而她却毫不在意,处处孝顺婆婆,终于感动了神仙,教她法术。还有让龙泉、松阳两县县令比赛造路的故事,也是巧妙借用力量,为当地修路造桥。并在一次抵御外寇时,立下大功,保护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被皇帝敕封为护国夫人。当地人为了纪念她,在鸬鹚横山脚下建了马天仙宫。唐朝的李阳冰曾作有《马夫人碑记》记载了一些她的事迹,清雍正年间(1723―1735)景宁知县李应机在其地筑亭,勒石以记之。同时也有记载关于马氏天仙的孝行事迹。传说有一次,她婆婆想吃粥,因家里穷得揭不开锅,马氏跑到鹤溪讨了一碗羹(米汤),回来时,经过大均的时候,不想发了大水,没有渡船,她就把雨伞倒过来当船渡河,留下了“持羹侍姑,浮伞渡河”的传说,至今,大均仍建有浮伞祠。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在我国历史上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孝道,以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核心。纵观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孝道文化,诸如 “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经》)、“夫孝者,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后汉书》)、“大孝终身慕父母。”(孟轲)、“郭巨思供给,埋儿愿母存。黄金天所赐,光彩照寒门。”(《二十四孝・为母埋儿》)、 “孝感动天”、“刻木事亲”、“鹿乳奉亲”等等有关孝道的典故和论述比比皆是。自盛唐开始流传至今的“马天仙传说”,正是众多孝女、孝妇传说之一,在浙南、闽东、闽北一带广为流传。

传统孝道文化作为封建时代形成的思想文化,经历了孔子、孟子以及后来历代儒家特别是统治阶级文人的诠释修改,已经成为一个极为复杂的思想理论体系。马天仙是非常典型的孝女、孝妇,她不仅做到敬亲、奉养、侍疾,而且做到立身、忠国,其精忠护国、孝德齐天、为民解难的功绩让历代帝王和民众所感佩,她的孝行善举蕴涵着丰富的优秀孝道文化。这种最初由敬天发展而来的,凭借祭祖活动来表达的敬祖观念的孝,发展到后来的善事父母(人伦道德)之孝,两者相互凭借、相伴而生。这种现存的民间文化形态,不仅仅是因为这些庙会传说传递着村民所信奉的神灵的灵验,更因为这些传说载负了村民对自己村落历史的群体记忆,对他们生存空间的想象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和对这种建构的维护,对内、外世界、对自身和他者之间关系的思考,对他们生活空间中的象征资本、经济资本等的分配原则,是对曾发生在该村落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一种隐喻,而且在神灵的名义下,这些传说在一定的程度上维系着也规训着处于变化中的村落生活的均衡。

也正因为这样,村民们感恩于马氏的恩泽,在许多地方建立起庙宇以纪念和祭祀马氏天仙,通过各种祭祀活动表达了自己美好的愿望,将对马氏天仙的信仰世世代代相传,1000多年来,人们通过各种祭祀活动,将对马氏天仙的信仰给传承了下来。这些祭祀活动慢慢的成形为形式不同的迎神庙会,马氏天仙也成为了当地百姓信仰的神灵,这种迎神庙会曾一度是浙南、闽东一带最为盛大隆重的民间节日,其热闹盛况比之春节有过之而不无不及。在庆元的东部地区,庙会期间乡民从四面八方赶回,参加这一年一度的盛会,许多在外打工的村民春节不回家,在迎神节这天一定都会及时赶回前往参加迎神庙会,可见其影响之大。近年来外地游客也开始慕名而来,摄影膜拜,人数众多。

迎神庙会大多持续两天,第二日为诸神归殿日。每个村庄的首事人(每户轮流担任)早早的于上年迎神庙会选定,待到今年迎神日接近,购买所有要用的物品,更要杀猪宰羊当作贡品之用。待迎神吉日一到,每家每户都要派人参加,有的则是全家出动。大家要把村庄佛殿内的各路神灵抬到村中老屋的大堂内供奉着,然后举行盛大的祭祀参拜活动。摆放贡品恭候,燃香点烛,鸣鞭炮。男女老少齐朝拜,祈求保佑,风调雨顺,康泰平安。第二日是诸神归殿庙日,当晚,在举行好祭祀祈福仪式后将诸神像请回佛殿,所有村民虔诚地拿着香朝拜,一路跟随神像回殿。更有的乡村,村民们晚上还会聚在一起喝仙酒。另外这些社庙与其他庙宇的不同之处是平常都不开门,只有在迎神节这天才将庙门打开,让村民们进去朝拜。这是马天仙庙特有的共性。

受时期对传统文化的遏止,给不少地方的迎神庙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迎神民俗节的传统活动曾一度停止。如今时展了,有很多地方又恢复迎神庙会的传统活动,并持续至今。庙会的敬祀神佛,虽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是人们的感情交流是以道德伦理的稳定机制为基础而进行的。扬善惩恶,传统的社会规范,在庙会上起到了鼓励社会树立新风尚的重要作用。庙会文化作为一种农村社区文化,从传统的娱神、娱人、贸易等功能逐渐转向活跃社区文化生活、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精神需求、对促进地方文化、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立法:《敕封护国马氏天仙的故事》

[2]《中国民间文学集成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卷》(1989年2月)

第6篇:姐弟情深范文

一是征文范围广。这次论坛突出了审计机关成立30周年这个主题,研究内容不限于审计实务,也可以畅谈审计精神和工作感受,这与往届相比是一个突破。

二是参与热情高。各市、县审计局一如既往支持青年审计论坛,层层发动组织人员参加,有的市所属县区全部参加,有的县区参加了10多人,有的同志连续参加了多届,本届论坛共收到征文130多篇,为历届之最。

三是研究内容深。这次提交的论文涉及领域广泛,从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途径、审计促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践行审计核心价值观、“三公”经费治理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比较强,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准。

四是联系实际紧。论文紧密联系审计实务和自身工作,涉及保障房审计、审计质量控制、审计信息化、审计沟通交流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真知灼见的看法和观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组织形式活。这次论坛,除延续以前的大会发言、专家点评的形式外,还对获奖的论文,以及因受奖项限制虽没获奖但质量也不错的论文进行了整理汇编,有利于大家相互学习、借鉴和提高。

总之,我感到,本届青年审计论坛达到了预期目的,比较成功。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勤奋学习,增长才干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勤奋是成功的源泉。青年人处在成长时期,思维敏捷,是一生中最好的学习阶段,抓住了这一阶段,将会终生受益。因此,我们一定要珍惜青年时代的宝贵时光,紧跟时展的节奏、审计发展的步伐,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学习上。

一是要有学习规划。针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中长期学习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包括理论学习、业务学习、职称考试等方面。

二是要有学习韧劲。学习是一件很辛苦也很枯燥的事情,没有韧劲就会半途而废,所以,我们一定要有持之以恒的劲头,不论学习上有多少困难、有多么单调,都不要放弃,始终相信,一份付出就会有一份收获。

三是要有学习技巧。不注意学习方法,虽然自己费力不小,学习效果却不明显,我们要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坚持从理论中探索,在实践中提高,努力适应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在审计工作中学习审计,使我们青年人尽快成为审计机关的业务骨干、审计事业的有用之才。

二、潜心钻研,多出成果

新的形势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经济领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青年人朝气蓬勃、思想活跃、热情饱满,对新鲜事物接受快、悟性高,我们一定要发挥好这一优势。

一方面要多思考。要关注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和需求,思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钻研审计前沿理论和审计业务技能,探索现代审计目标、内容、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剖析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既要弄清是什么,又要弄清为什么,更要弄清怎么办。

另一方面要多总结。每一项工作尤其是大项工作完成之后,每一个工作阶段结束之后,我们都要静下心来,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找出成功做法,分析存在不足,通过理性思考形成研究成果,推出优秀审计报告、优秀审计项目等实践成果。只有这样,我们个人才会有收获、有进步,审计工作才会有发展、有成效。

三、积极创新,不断进取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这些年,我省审计工作加大改进创新力度,在审计理论、实务、管理、队伍、信息化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举措,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年轻人有干劲、有闯劲,有创造力,这是我们审计事业赖以发展进步的基础和财富。

实际当中,年轻同志不要认为创新工作是领导的事情,与己无关,其实创新需要人人参与,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个人创新一点点,汇集一起就是一个面。希望年轻同志以敢为人先的豪气、超越前人的勇气和革故鼎新的锐气,发挥聪明才智,大胆解放思想,不因循守旧,不固步自封,不照搬照抄,坚持求实求新求变,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推进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四、严以律己,励志成才

孟子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恶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这一名言警句之所以流传千古,是因为蕴涵着催人奋进的人生哲理。每一位青年朋友都想实现人生价值,成就一番事业,但我们知道,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坎坷的,不经一番寒霜苦,哪来梅花放清香。

成就一番事业要从职业生涯的发展开始,职业生涯的发展要从做好本职工作开始,做好本职工作要从对工作结果负责开始,对工作结果负责要从查找自己的缺点不足开始。审计机关的一些青年朋友,或许感到审计的舞台不够大,自己的职务不够高,实现美好愿望的距离比较远。有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现实多样而迷惑,不能因为道路坎坷而放弃,成功掌握在自己手中。希望大家立足本职,志存高远,坚持不懈地在实践中磨练自己,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在平淡的工作中干出不平淡的事业。

五、踏实肯干,乐于奉献

奉献是美好的人生追求,是成就事业的根本所在。审计机关清苦,审计工作辛苦,青年朋友如果不及早树立吃苦的思想、培养奉献的精神,将来就难以取得骄人的成绩。

一要正确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不怕苦,不怕累,扎扎实实、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年轻人在思想上要树立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不坏事的思想;树立自觉干事的思想。上级和单位安排的工作,要干好;上级和单位未安排但属于应当干的工作,更要自觉干好,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二要正确对待困难。信念坚定,迎难而上,不回避,不退缩,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完成好急难险重任务。

第7篇:姐弟情深范文

原文:

《立秋夜同郑翰卿天界寺玩月》朝代:明    作者:邓云霄

一叶惊秋旅思赊,钟声初歇夜无哗。

风生虚壑吹灵籁,露湿遥天洗月华。

第8篇:姐弟情深范文

前往照相的重庆民工排起长队

据了解,重庆市现有赴外务工人员320余万人,集中换发二代身份证工作开展以来,他们“换证难”的问题日益凸显。2006年11月中旬,重庆市公安机关派出了32名户籍民警分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八省市,现场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身份证。

为了让更多的外地民工知晓设在外地的人像采集点,外派民警们首先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通过当地媒体加大宣传,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重庆籍民工。接下来,民警们便是面对如潮水般涌来的民工,逐个进行人像采集。

设在北京飞鹰宾馆的民工身份证人像采集点,一天最多时要为上千民工登记。时下,北京气温只有几摄氏度,看到家乡的民警们起早贪黑为他们采集人像,来自南川的民工罗东林在照完相后激动得与民警拥抱在一起。

江津女民警累昏在北京照相室

江津女民警廖茜前往北京采集民工身份证人像,由于每天超时、超强度工作,她昏倒在北京的照相室。

照相室设在飞鹰宾馆3楼一不足10平方米的屋子里。为节约经费开支,两名男同事住另一房间,廖茜与3名女同事挤住照相室。他们睡觉、工作并用。廖负责咨询和填写登记表格。此外。她还担当起为前来民工整理仪表的任务。为让照相更靓丽,廖茜还到附近商场购置了头绳、发夹、镜子等物,为女民工服务。“廖警官每天的工作就像打仗,”同事陈炎介绍,每天前来咨询、照相的重庆民工不下300人。采集点规定,每天上午8时至晚上8时半为作息时间,可廖茜每天提前1小时就到岗位上,一直忙碌到深夜12时。她给自己规定的中午吃饭时间不超过10分钟。“老乡们大老远赶来,我们总得给他们照完相才下班呀?”同事们劝她休息,廖总是乐呵呵回应。同事说,最多时她一天登记上千人。“我们见廖警官累得实在够呛,劝她休息但没用。”开县民工朱世勇说。

由于每天超时、超强度工作,2006年12月4日上午,廖茜突然昏倒在照相室。同事们赶紧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我如果临阵逃脱,大家会更加忙碌的!”当日下午,她苏醒过来不听同事们劝说,又回到岗位上。

2006年12月4日下午,市公安局前往增援的4名民警携带两台照相设备到位。采集点负责人决定,增加工地流动照相。5日,廖茜背着照相机主动请求,与同事们一道进入北京宣武区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为民工们流动照相。

民工照完相拥抱谢民警

2006年12月10日,北京气温3℃,寒风刮在脸上火燎般疼痛。南川民工罗东林一早等候在重庆警方设在北京飞鹰宾馆的二代身份证办理点前,显得异常兴奋。在其身后,―样前来等候照相的老乡排起长队,记者粗略估算,不下300人。现场,市公安局派来的8名民警正在忙碌着。

“早晨7点我们就起床工作了!”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工作人员李斌武一边说一边不停忙碌――接受民工咨询、验证、填写登记表和发放身份证委托书。

轮到民工罗东林填写登记表了。可他始终回忆不起丢失的身份证号码。无号码登录不了身份证管理系统,罗急得团团转。“不要急,”户政处身管科负责人王丰顺赶紧电话联系罗东林户口所在地的南川北固镇派出所进行查询。派出所回复后,罗填好登记表上宾馆3楼进行人像采集,一切完成,前后不到5分钟。

“我很快就要结束借钱生活的日子了!”罗东林事后激动得与王丰顺拥抱。两月前,罗在北京公交车上遭遇扒手,身份证、银行卡和2000多元现金一并被盗。没有身份证,银行存款取不出、旅馆不能住……想过回家补办身份证,一来往返花费大,再则工地不能请假,两月来,罗全靠向工友借钱过日子。

四万外出民工已采集人像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郭处长介绍,在北京务工的重庆籍民工不下10万人,目前北京飞鹰宾馆人像采集点已为5000民工照了相。2006年12月20日,市公安局将结束在北京的身份证人像采集,如果人员依然较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截至到2006年12月10日,设立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13个身份证人像采集点,共采集外出民工身份证人像40000例,为民工节约经费4000多万元。

武汉试水公款吃请公示制六项禁令规范吃喝

杨万国

从2005年11月开始,武汉市进行了规范公款接待的试点改革,2006年10月12日,又在全市统一推行公款接待公示制度,成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先行者。

除了公示制的推行,武汉市将在明年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往年每月要接待两三次”,2006年12月5日,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何孝齐在受访时说,但在实行公示制度后,除几次陪同局办公室统一接待客人外,他自己组织接待客人一次也没有过。

2006年10月12日,武汉正式开始在市所有党政机关内,统一推行公款接待用餐公示制度,要求公款用餐中涉及到的费用,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

也就在这时,国家接连发出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场反腐倡廉、改进机关作风和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全面展开。

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市成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方面的先行者。

公示只面向单位

南于公款接待费用敏感,武汉市只要求单位内部公示满足单位群众的知情权,而非向社会公示。

目前,在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上班的所有公务员,都能通过内部局域网,看到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局领导们填写的公款用餐公示表。

“一般最先是贴在局办公大楼一层大厅内。”何孝齐说,公示7天后就会撤掉,再要查询就要通过局域网了。

这张“公款接待情况公示表”已在武汉市各党政机关得到统一。

记者在武汉市工商局监察处看到这张空白表格,上面需要填写用餐时详细资料,并需多名领导签字。

该局监察处的吴处长说,2006年该局的公款接待公示主要通过书面简报形式到各处室领导处。“但那样,公示范围太小,只有一些处长才能看到。”该处长表示,从明年开始,该处的公款接待将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这样全局职工均可以看到。

武汉市工商局并没有大范围公示。

相比市规划局在一楼大厅张贴公示的做法,吴处长有自己的想法,“接待费是党政机关内部事情,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示。”武汉市监察局党风室副主任章为表示,考虑到公示内容比较敏感,他们并没有要求单位向社会公示公款接待费。

“我们更多的是希望满足单位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透明度”。

六禁令规范吃喝

公示制只是武汉规范公务接待“六禁令”之一,刘生华说,只有这样才能在机关内倡导官员做事的文化。

“治理公款吃喝,过去中央、省、市出台过一系列规定,”刘生华说,但是一些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款大吃大喝之风仍然屡禁不止。

2005年6月,长期主政东风汽车的苗圩调任武汉市委书记。这位拥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背景的市委书记,在武汉市纪委了解到,武汉市有些干部用公款相互吃请玩乐,甚至跑门子、拉选票。建所谓的“人脉”关系时,当即提出要在全市党政机关倡导“做事的文化,而不是做官的文化。”“所以,我们决定从规范公款吃喝人手。”刘生华说。该市随即成立了“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工作专班”。

2005年11月8日,武汉市《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出台,这项制度规定了武汉同城单位不接待,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6项内容,从而被简称为“六条禁令”。

武汉有近500名干部公开向群众承诺严格执行“六条禁令”。该市层层召开会议,部署执行禁令,并确定了市纪委机关、财政局、工商局、建委、口区等10个单位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单位。

规划局党委副书记何孝齐的皮夹里就有一张黄色塑料牌,上面印制了六条禁令的内容。像这样的“黄牌”,市纪检部门一共印制了1.5万张,下发给每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求这些干部随身携带,随时提醒。

“现在这张黄牌成了很多干部的‘拒请牌’、‘拒酒牌’。”

吃请费下降38.27%

2006年的1月到5月,武汉市各区及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费用,与去年同比下降38.27%。

在六条禁令的约束下,请客吃饭成为异常麻烦的事。武汉市规划局的何孝齐说,过去局内招待客人,只需要签单即可,年末局内统一结账。“现在吃饭可麻烦了。”在他提供给记者的一张业务招待费审批表上,分别有接待处室,被招待单位和来宾姓名、职务、陪餐人数、套餐或桌餐份数,实际消费金额等10多项内容。审批单还必须要由财务处、办公室、局领导等签署意见后,何孝齐才能带人去吃饭。

第9篇:姐弟情深范文

内容提要: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接上篇)

    三、难点注释

    本条明确规定了“申请义务”以及义务违反的救济方式,实已取得请求权核心规范(zen-tralnorm)的地位,而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anspruchkette )。本文评注条文,目的即在于厘清规范层次,协调概念体系,以深描请求权规范链条有疑义的环节。上文对制度关系和适用范围的评论无不如此;此处再以条文文义为背景,专注于注释其难点。整个评注工作的背后,都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构造理念在。

    (一)申请义务及其违反

    本条称“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在文义上似专指某种特别的“申请义务”。但是在此效力未定阶段,当事人互负的义务实较单纯的“申请”要复杂得多。

    在批准作出之前,当事人其实已被特别要求:在他控制范围内为一切行为以促成批准,又应不为一切可能给批准带来问题的行为。[55]例如,他必须将口头订立的合同制成书面以满足提交机关的要求,或者另外按照批准程序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表示。对于批准程序可能的迟误,应该一开始就要有所关注。这样当事人就必须以合适的手段,保证在作出批准时他们能够履行。[56]再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此类股权转让协议须批准始生效,[57]申请人却不是协议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而是该外商投资企业(该规定第9条),但是这绝对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申请义务”了,他们仍有义务互相协助,促成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申请。[58]这都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协作义务(mitwirkungspflicht)之一部分。[59]协作义务与给付忠实义务(leistungstreuepflicht)、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及说明义务( aufklarungspflicht)同为附随义务(nebenpflicht)之典型,[60]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能满足于仅仅就事论事地履行其主义务,他们还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如此合作:使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得以实现;履行障碍得以消除;使对方当事人可以享用给付。[61]它在批准生效合同之中尤具重要性。[62]可见本条征引《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将申请义务系于诚信原则,是恰当的。不过这一协作关系所提出的要求并非纯粹的“申请”所可容纳,对于“申请义务”应作扩张解释,而覆盖上述协作义务。

    关于申请义务的第二个问题是由谁承担申请义务。首先,因对申请义务作扩张解释而包括协作义务,所以双方都可能应予协作而承担义务,对此应依实际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63]例如在农村承包土地外包时,预定的承包方须就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接受审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2款),如果他拒绝接受的话,申请批准即不可能,此时双方在申请程序中显然都承担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都有可能依本条承担责任。另外,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审批的场合,虽然直接申请人是该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协议当事人仍负有协作型“申请义务”。[64]其次,在具体个案中具体办理申请手续的往往只能是其中一方,就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1.14条就国际商事合同批准申请义务提供了规则:有关法律或有关情况都无其他表明的(即其他法定或意定做法的),由在批准国有营业地的一方采取必要措施;双方都有或都无营业地的,由履行须经批准的那方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65]这套规则在涉外合同中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例如中外合作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在中国政府审批程序上自应由中方承担申请义务。其他无涉外因素的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一般来说这主要应该是债务人的事,因为他提出给付的能力往往系于批准。[66]此外,因为批准程序多涉及管辖权力的行使,所以由被管辖方提起申请也是可行的解释规则。例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农村承包土地外包,其中出让方、发包方均为被管辖一方,在无另外约定时,即应承担申请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具体申请批准的人可能根本就不是交易双方,例如上文所举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批准申请人是当事人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它所承担的申请义务属企业法上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承担的义务,应可在诉讼中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外资纠纷规定(一)》第6条)。[67]

    关于申请义务的第三个问题,即此等义务究属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尚待批准)的问题,可能存在争议。[68]首先,通说以是否可独立诉求履行为区别二者的标准—作肯定回答者方为给付义务。[69]其次,如果是附随义务的违反,可能是合同义务之违反而生违约责任,也可能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致生缔约过失责任,[70]此时才符合《解释(二)》第8条文义所选择的路径;而假如是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则当然归属于违约责任,绝非缔约过失责任,[71]则还须修正《解释(二)》第8条。笔者认为,就可否在一定条件下诉请实际履行或者依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谋求救济的问题,必须务实地做出肯定的回答。也正因如此,前引德国文献虽将此类义务归入附随义务却仍支持实际履行的请求,且下文还将显示,即使按缔约过失救济,仍可能支持履行利益赔偿而与违约赔偿一般无二。如此又可以说,此一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之辩似无实益,而且值得警惕的是:《解释(二)》第8条虽如德国的做法,按概念法学的标准来看,似乎在实际履行、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之际进退失据,但是比上述貌似秩序井然的“违约责任”说更具弹性,在复杂情况下更能得到务实的处理结果。

    关于申请义务的第四个问题是义务违反问题。首先,参考违约形态,其违反也应有履行拒绝、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72]其次,当义务违反导向合同清算时,应依实际情况允许适用《合同法》第96条以下有关解除权的规定。[73]这样既可避免使效力未定合同之当事人受到比有效合同之下更严苛的约束,又可保障该类合同进入“清算”前就效力决定有章可循。最后,其义务违反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端视缔约过失之构成而定。

    我国学说一般认为,缔约过失应以过错为要件。[74]在举证责任、减轻或免责方面都应对义务人不利。所以在违反基于缔约过失而定的交易安全义务时,原则上由义务人证明自己已尽必要注意。同样说明义务人也要证明,他做出了必要的安排,以使合同对方可依法了解情况。[75]此外,在受害人与有过失方面,一般而言应持保守态度。[76]

    当然,无论如何,只要义务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能避免责任发生。可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学通说认为现行法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严格责任的,[77]除了依《合同法》第117条适用免责事由之外,即使债务人证明自己无过失仍不能免责。这在立法论上存在争议。[78]有关合同法体系内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之归责原则的体系矛盾,以往学说也略有涉及,[79]只是因为这一体系矛盾似非常见,所以尚未为学说所不可容忍。但在本条所涉及的场景里,正好可以观察到二者狭路相逢时的后果:违约-严格责任,缔约过失-过错责任,依本条一般适用缔约过失,但是如上文所述,在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敏感”阶段又时有预约的解释空间,此时归责原则的不同就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后果。这种后果应予避免,其方法在立法论上无非是使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归责原则统合起来,至于当前解释论上的对策,应从两个方面人手:对于那些在缔约终止自由和信赖保护之权衡时应向前者倾斜的,则无论“义务人”出于故意、过失或是无过失,都尽量使之免除责任;另一方面,假如在上述价值衡量上应倾斜于后者,则提高义务人举证无过失免责的难度,以求接近预约违约的法律效果。

    (二)实际履行及“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

    本条文义中没有明确列举实际履行,参与制定的法官认为,就此救济方式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理论上的难题是指因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也无约束力。[80]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之上无有效的义务存在,事实上本条“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和损害赔偿都是以此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施陶丁格评注甚至提到,在一个须批准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需要为未定状态期间允诺一定的主给付义务。例如当事人就立即提存价款可以达成合意,且德国法院确有判决支持执行此等合意,于是尽管批准仍阙,买方却已可能陷于迟延。[81]可见申请义务或曰“协作义务”等附随性的义务更不会有任何障碍。

    所谓“实践中的难题”是指,因执行不便所以没有包括在救济方式之中。[82]这种理解也不妥当,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受大陆法系影响)下,实际履行较损害赔偿一向处于优先地位,当事人诉请实际履行时,不可能仅因执行不便就判决败诉。而本条所称“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显然不是以判决赋予相对人义务,甚至也不是受害人之减损义务,而更像是对申请义务人拒绝申请的间接强制执行—实际履行,但是由相对人代为申请,而后由申请义务人承担费用。在判决主文的写作上,似仍应明确判令义务人实际履行申请义务,再附以“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直接判令相对人自己办理,实有混淆权利义务之嫌。鉴此可知,实际履行仍是可行的救济方式之一。

    但以上还只是肯定实际履行为的可能选项,至于法院是否“必须”(或者“应该”)支持这种请求,则仍未回答。德国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也颇有借鉴价值,而且还导向更深的理论思考。一般情况下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绝不支持实际履行请求,最多也就延及于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已(与下节所引bamberger评注的论述互参)。在批准生效合同这一特殊场合,于“申请义务”违反时可否实际履行,则还存在争议,这一点从“引言”所引弗卢梅的叙述可知。争议的落脚点仍在于缔约过失和违约之间,这又回到了“引言”阐发的“法教义学难题”。依循《解释(二)》第8条的文义,应取缔约过失之进路而支持一定条件下的实际履行请求,这也是比弗卢梅主张的违约进路而一般性地支持实际履行请求更合理的做法。因为后者由违约而强制履行,缺乏弹性,有过度缔约强制之嫌,这也正是缔约过失制度在传统上就一直警惕的。晚近德国预约理论的反思也正是向此过度缔约强制“开炮”的,这一走向与此处主题交相辉映,发人深省。[83]而前一进路在此警惕性传统之下略作修正,较好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也更切合于法定批准要件的意旨,或许合理很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实际履行,本条似有以相对人自己办理为约束条件之意。此外,《合同法》第116条后段所列的三项审查也是必经的(此处只是“评价性”的引证该条,而非由此导入“违约责任”),其中“不适于强制履行”与上述缔约过失进路的警惕性传统正可相得益彰。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合同应属“不适于强制履行”申请义务的:其一,继续性合同,如中外合资、合作合同,多以双方信赖为合同基础,申请义务人合同生效前的拒绝申请足可表明信赖基础丧失;其二,审批要求在法律政策上有赋予申请义务人“犹豫期”特点的,如国有资产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承包土地转包等。批准机关也会视申请义务人的意愿为必要前提,此时若违逆申请义务人意愿判由相对人申请,恐怕也是一纸空文;其三,其他缺乏申请义务人合作即便批准、登记也不可实际履行的合同。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判由相对人申请显然缺乏实益。在实践中真正有意义的“自己办理”是很少的。

    有必要考虑的是,假如申请义务人已就申请程序制作好所有文书并交由相对人持有,此时能否不做如上区分地判由相对人“自己办理”。德民第873条的规定具有参考意义,根据该条,当事人就土地权利物权变动已将意思表示做成公证证书,或已向土地登记处做出意思表示,或已向土地登记处提出意思表示,或权利人已向相对人交付《土地登记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书时,当事人将受合意的约束。[84]这种做法在划拨土地抵押登记的场合可能尤其有现实意义,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只是为日后转让提供了一种可能,与即时转让不可同日而语,相应地其审查更为宽松,如果相对人已能提交申请义务人亲自制作的法定申请文书,被受理登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法院判由相对人“自己办理”的判决对批准机关有何意义,也值得推敲。首先,这种判决不是强制执行协助通知书,在相对人自己提交申请时,是否批准申请仍在该机关的职权范围。但是,这种判决是否就对批准机关毫无意义呢?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拒不申请登记,相对人依本条取得胜诉判决“自己办理”,此时他是否应该将该判决一并提交批准机关?假如提交的话有何意义?如果不必提交的话,那么所谓判由自己办理只是阻却相对人借用申请义务人名义时的姓名(名称)侵权而已,对于审批无实际影响。而且因为相对人自己就是受害人,所以判由他自己办理的判决对他强制执行也是无稽之谈。若是如此,这种判决实为一纸空文,本条所追求的理应不止于此。笔者认为,该类判决可由相对人一并提交批准机关,相对人提交之后,批准机关应视为申请义务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并不可允许申请义务人单方撤销申请。就此可参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4条1款1句的规定—“若债务人被判令做出某意思表示,则一旦判决生效即视为该意思表示已经做出。”这种意思表示做出之拟制,或许正是此处判决所欲追求的效果。[85]

    以上所探讨的“实际履行”仅限于“申请义务”的实际履行,其实还有另外可诉请履行的标的存在,那就是批准后生效合同上的给付义务。现在的问题就是,可否诉请实际履行申请批准的义务同时又诉请实际履行主给付义务?当然后一实际履行的判决应包含嗣后取得批准的前提。前述问题与依预约诉请缔结并履行本约颇为接近,如果对后者予以肯定回答的话,[86]那么前者就更有支持的必要,因为这已经是“本约”自身。但由此也更加体现出,这种“意定的缔约强制”的影响力是多么的猛烈。如前所述,预约方面已有学说竭力反思,而就批准生效合同来说,较好的柔化方式依本文所言,仍是采缔约过失进路(而不是违约进路),维持对缔约强制传统的警惕心,又不将实际履行彻底地关在门外。

    (三)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之赔偿,应为与“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并称的救济方法,一为损害赔偿,一为实际履行。实际损失并非传统民法及民法学的固有概念,在我国立法上,也仅见于《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法》(第65条)、《邮政法》(第47条)、《铁路法》(第17条)等,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所未见,且在上述特别法偶尔出现时也未体现出确定内涵。《解释(二)》除本条之外,在第22、28、29条也使用了同一术语。参与制定的法官在对《解释(二)》第22条的注释里,试图区分《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财产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后将可得利益排除在“实际损失”之外。[87]但是在《解释(二)》第28、29条的注释里,这种区分并不明显,尤其是该第28条以实际损失替代《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称“造成的损失”而为违约金之最高限额,似更不应该将“可得利益”排除在外。可见该术语在此一司法解释之中也无一定内涵。本条使用“实际损失”一词并没有体现出要在传统民法损失分类之外另辟蹊径的意图,而只是强调对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的谨慎态度—是“实际的”而非“空想的”。相应地,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仍须借助传统的分析框架。

    我国学说一般认为,与缔约过失责任对应的损害赔偿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88]在德国法中,bamberger评注则层次分明地总结道:

    受害人可以要求回复到若无对方损害行为原本可以处于的状态。该请求权一般覆盖信赖损害(所谓消极利益),但是与德民第122条1款,第179条2款不同,并不限于履行利益。损害必须被受侵害义务的保护目的所覆盖。假如若非这一缔约过失行为该法律行为就会按受害人期待的内容实际成立,或者受侵害义务的保护目的含相关要求的话,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例外地延伸至履行利益。就此直接适用德民第280条1款;而第280条3款并合第281至283条的规定于此并不发挥阻断作用。假如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因卖方的过错而形式无效的话,买方只能将某块同等价值的土地的高出价格差异作为损害赔偿予以主张;恢复原状,即订立一开始意图签订的合同的请求权并不成立。[89]

    可见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有从信赖利益到履行利益扩张的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又有所限制。其中体现了缔约过失在受害人信赖保护和义务人中止缔约之自由之间平衡的努力:因为对基于缔约过失的缔约强制抱有警惕,其赔偿范围至今原则上仍排除履行利益,[90]而仅在例外情况下有所扩展,即便如此,对于强制缔约式“恢复原状”(见以上引文末尾),则仍明确否定。对机关批准生效合同中的“申请义务”违反,因德国法的实践也导向缔约过失责任,所以以上观点在这类合同中也是适用的。[91]

    相对于前述我国学说的通常理解(即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德国法以上做法在损害赔偿与强制缔约、信赖利益赔偿与履行利益赔偿之间取舍时,权衡精当,巨细靡遗,使缔约过失保持了合理的弹性,甚值取法。[92]但是本条涉及的问题与一般缔约过失似仍有两处不同:一是合同已成立,只是未生效而已,这一特点意味着“缔约过失”救济方式可能因此契机而向实际履行扩张;二是机关批准意味着不可控的“机会”和不可归责的“风险”,这会支持一些特殊的抗辩理由。在取法德国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条将给缔约过失带来继续发展的机会。综合起来,其效果约有如下可能:

    第一,如果在法律政策上批准、登记手续具有促使申请义务人慎重考虑、提供“犹豫期”的色彩,那么只要申请义务人确无恶意,即不应判由相对人办理,也无损害赔偿的余地;

    第二,如果申请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使所引起的信赖落空,则应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三,若无申请义务人违反义务情事,则合同理应生效的,可由相对人办理者,判由相对人自己办理,办理后若仍有迟延损害等,应予赔偿,如果因违反义务而确定不可生效,或者受害人可解除合同的,则应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

    第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可能还有一种特殊的抗辩值得考虑,即类似于假设因果关系的情况—虽然申请义务人违反义务而阻碍了批准取得,但即使他全面履行义务,批准也因其他不可归责于他的事由而不可取得。[93]毕竟申请之后能否批准还有诸多变数,如果申请义务人能够确切证明“纵履行申请义务亦不能获得批准”,并且不能获得批准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义务人的话,此时强令其担责即为无理。这在农用地对外承包审批、商品房预售批准等情况下很难适用,因为批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小,若申请而被拒绝基本上都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但在外资并购批准、反垄断法上的营业集中批准的场合,政策性强,自由裁量权大,批准拒绝常为当事人预先承受的风险,此时申请义务人就很可能因证明“纵履行申请义务亦不能获得批准”而免责。[94]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支持实际履行请求不能简单的“换算为”支持履行利益赔偿请求,因为实际履行针对的仅是“申请义务”,而不是当然的合同主给付义务。所以即使在允许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诉讼并合的场合,[95]就履行利益还须经过以上综合意见之第三、四项审查,并与前引bamberger评注所称“例外地延及于履行利益”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其精义仍在于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如此方如“引言”所言,“保持着缔约过失的弹性,但又汲取了违约责任的评价因子”。

 

 

 

 

注释:

[55]staudingerkommentar/ gursky, 2001 , vor§§182ff. rn.54.

[56] munchenerkommentar/roth,2001,§ 242, rn.217. vgl.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78f

[57]这一法律文件属部门规章,不属于《解释(二)》第8条文义涉及的法律依据之列,但仍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较低效力层级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实未可一笔抹杀,参见崔建远,见前注[39],页286以下。

[58]参见刘贵祥:“股权转让纠纷的若干问题”,《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0日,第6版。

[59]palandt/heinrichs, 2006,§242, rn.33.

[60]heinrichs,同上注[59],rn. 27ff。

[61]munchenerkommentar/roth,2001,§242,rn. 214.

[62]roth,同上注,rn. 216

[63]joachim gernhuber,见前注[30],s. 190。

[64]参见刘贵祥,见前注[58]。

[65]此处的“必要措施”是指义务人不仅要提出申请,而且应尽当地可获得的救济措施以获取许可,即应尽“最大努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被规定于该通则第5.1.4条)。参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家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317。

[66]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79

[67]若因该企业“不作为”而致批准不可合理期待,此时受让方能否依《解释(二)》第8条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处似可借鉴德民第311条3款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对《解释(二)》第8条作扩张适用。

[68]例如刘贵祥法官就认此申请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参见刘贵祥,见前注[58]。

[69]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40、41。

[70]有学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绝不相容,似非确论。参见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78。

[71]刘贵祥法官在讨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时认为,违反申请义务这一“次给付义务”所导致者是违约责任。参见刘贵祥,见前注[58]。

[72]vgl. 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79。此处作者径称义务人对批准不闻不问或拒绝协助的行为为“履行拒绝”。

[73]《外资纠纷规定(一)》第5 、6 、8条可供参考;学理上可参见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和释答”,《法学》2005年第9期;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78 ; rolf sack,见前注[32],rn. 169

[74]关于我国学说就此问题的辩论以及肯定的结论,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123 。

[75]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138。

[76]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138。

[77]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 -7;崔建远,见前注[74],页297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2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528。

[78]参见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190以下;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88以下。

[79]参见王利明,见前注[77],页432、433。

[80]沈德咏等,见前注[41],页75。

[81] gursky,见前注[30],rn.54。

[82]沈德咏等,见前注[41],页75。

[83]参见robert freitag,见前注[13],313。

[84]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400、401;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85]该条在德国法上的效果是仅替代债务人意思表示之做出,至于追求效果所须其他要件一仍其旧,如涉及第三人同意(特别是机关批准)要件时更必须补足,就此请参阅munchenerkommentar zur zpo/gruber,2007,§ 894, rn. 1,16。

[86]r. bork,见前注[14],rn. 67.

[87]沈德咏等,见前注[41],页166。

[88]崔建远,见前注[74],页124;韩世远,见前注[77],页127。另我国多有学者主张以上信赖利益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5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743;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56;韩世远,见前注[77],页127。这一观点与德国法上不受履行利益限制的实务做法不同,参见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 s. 137,因德国上述做法是在精细分辨一般缔约过失与德民第122条1款、第179条2款项下责任的基础之上形成的(见本段下引bamberger评注的阐述),个见以为似更有力;崔建远教授早期论文《缔约上过失责任论》所持观点近此,文载《吉林大学学报》(哲社)1992年第3期。但是我国现行法就错误下的赔偿责任明确要求过错(《民法通则》第61条1款后句、《合同法》第58条后句),对上述“精细分辨”有何影响尚待继续评估。关于此一错误制度比较法上的出入本身,可参叶金强教授的分析,见氏著:“私法效果的弹性化机制”,《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最后又及:我国也有学者已经涉及缔约过失赔偿范围的多样性,参见王洪亮:《缔约过失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页25 。

[89]bambergerkommentar/roth, 2003,§280,rn. 35f.

[90]vgl. munchkomm/ emmerich, 2001,vor§275,rn. 192,194.

[91]volker emmerich,见前注[4],s. 77

[92]《外资纠纷规定(一)》第5条与第6条将基本相同的报批义务违反分别“解释”为缔约过失和违约,也显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已认识到,应赋予缔约过失环节必要的弹性。但是该规定以“生效判决”这种刚性的前置条件作为划分标准,却又抵消了原本追求的“弹性”。关于参与制定该规定的法官的条文解读,参见,见前注[11],页76、86以下。

[93]关于假设因果关系请参阅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92以下;王泽鉴:《债法总论:侵权行为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96、197;廖焕国:“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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