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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工用工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许多规定,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劳期限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相应的限制。该法第L-1-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允许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交员工代表处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上岗,需要人替代。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立的某些行业内,用于行业活动的性质及其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渐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作“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以上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不致增加用人单位的负累,损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并且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择业权,在法定解除中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比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要大得多。《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1条更是赋予了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合法规定,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几乎不存在什么障碍。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比如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造成了企业的技工荒、企业员工心态浮躁和盲目跳槽,试用期的滥用,加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劳动派遣的滥用,加重了同工不同酬以及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我们综合国力的提高,更不利于我们社会的长远发展.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用人单位员工进入和退出的流动性,保持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核心人才的竞争上。而任何单位的核心人才的形成、吸纳和留用都离不开和谐的氛围、稳定的员工关系以及对员工长期稳定的投入。正如劳动保障部吴道槐司长指出的:“合同一年一签,劳动者心里不踏实,不会对企业全力奉献;企业人员不稳定也不利于自身发展。‘无固定期限’为劳资双方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环境。”
参考文献:
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要改期限也要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理由:
张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因此要求将一年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认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经协商签订的,不能由一方说改就改;劳动法规定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变更原订合同。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那么,双方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续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以上规定表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终确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期限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依法订立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是否可以变更呢?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要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协商不成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对合同期限存在异议如何处理呢?
气象业务在线考试系统能够为广大业务人员提供一套系统学习工具,有助于检验学习成效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必将成为业务人员的好帮手。依托该系统,综合气象业务专业技术考核、岗位练兵、竞赛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可以做到更加规范,更加高效、更加快速、更加快捷,将会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关键词】综合 气象 在线 考试 系统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新的气象业务技术的发展,各地加强了业务学习和业务技能竞赛,各种试题不断出现,相互传播,存在许多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现象,容易对业务人员产生误导。各地对业务岗位合格证的考试也不统一,全国同一工种考试相差甚大,为此,迫切需要能够具有一定权威的气象业务考试题库,并以此建立考试系统,以保证气象业务人员学习的需要和各类考试的客观性。目前气象系统采用在线考试系统的还不多见,为适应气象业务体制改革新的要求,很多单位开展了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作者开发了基于B/S结构的综合气象业务在线培训考试系统。
2 系统总体设计
本系统的用户类型有考试用户和管理员,前者登录系统可查询通知和个人参考成绩,修改个人信息,进行在线考试。管理员可通知,设置考试时间、试题类型和比例,对考试题目和试卷进行维护,包括修改、添加、删除、查询。本系统开发环境采用Apache+PHP+MySQL,它支持Linux、UNIX、OS/2和Windows多个操作系统1。
2.1 设计数据库
本系统采用MySQL数据,分4个数据表,考生信息表tb_user、管理员信息表tb_admin、考试类别信息表tb_ktlb和考题信息表tb_kt,图1为数据表结构图。
2.2 系统结构
系统结构图如图2所示。
3 题库设计与录入
管理员登录后,单击“试题管理”超链接,进入到查询考题信息页面,选择考题类别后,单击“检索”按钮,将查询出该类别下的所有考题信息。同时提供修改考题信息和删除考题信息的功能。本系统已录入不重复试题数千道,包括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地面气象测报业务系统软件、气象装备技术保障手册、自动气象站实用手册、天气学相关知识、大气物理学相关知识、气候学相关知识等类型的试卷。要求每道试题内容表达正确和答案准确,系统可以固定选题也可随机选题,可以任意设置题量。试题信息表如图3所示。
4 结语
近年来,各级气象部门积极开展了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和综合业务竞赛,在组织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和考试时,多个单位使用了本系统。本系统具有随机组题、自动改卷、成绩统计分析等优点,大大减轻了业务管理人工组卷繁琐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各级气象业务一线和管理人员提供一个在线测试管理平台,促进各级气象部门业务学习和在线考评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运行稳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红芳.基于PHP在线考试系统的设计开发[J].软件导刊,2011(12).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概述
按照我国法律对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叫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①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根本意旨在于保证雇佣安定与就业稳定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均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②无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较高的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具体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就是在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一个类概念,但实践中的劳动者是分为不同阶层的。较高层级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较低层级的劳动者则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频繁地更换劳动者。由此可见,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导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仅能适用于较高层级的劳动者,而此种适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在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做出的自愿选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相当于设计了一个劳动合同期限的临界点,其临界条件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方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对中、低端劳动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内和一次续约,使本来可使用的劳动力面临再择业风险。而中、低阶层劳动力群体正是最需要保护的。因此,该条款虽然旨在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但实为无效率条款。
(二)连续的含义和计算不明确。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中有两个“连续”,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何为“连续”?如果在中间断开一定的时间是否为不连续?是否可以以此不适用或规避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做法规避劳动法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同时关于十年的计算以及十年的长度问题。有的人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新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十年的计算也应当如此,另外,在先后不同单位中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也不明确“十年”长度的规定也是延续了劳动法的规定,显得过长,与合同期限的其他规定不相适应。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过紧。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设置与固定期限合同一样的解除条件,使得这一制度在进口上较宽,在出口上则较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抵触和为难情绪,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制度的建议
(一)从长远看,我国未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做出规定。我国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中分别规定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从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的规避行为。有的学者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损害企业的利益,笔者认为,效率不应当以公平为代价,企业的利益也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换取。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相当一部分处于亏损边缘。这种情况既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外部环境有关。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而且税收之外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来垄断行业通过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础材料等价格,利润大幅度增加,侵蚀了其他行业企业的利润,使得大多数非垄断行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处于困难境地。解决这个问题不应当是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
(二)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看,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之成为常态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显然还比较简单、笼统,建议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规定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考虑到我国还不可能像其他国家和地区那样在适用范围上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在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次数的基础上,还应当限制其签订的最长期限,以避免用人单位只签一次较长期限即终止合同。最长期限可参考德国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定为四年较为适当。(2)立法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续订”二字,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如此规定,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困惑,符合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一般做法,使法律的规定能够得以落实。明确“连续”和“十年”的计算。
(三)适当放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引导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还应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使其与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有所区别,这样既能保证公平又能兼顾效率,使劳动关系保持活力。
四、总结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在我国市场经济配制改革进程中,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亦不乐观地摆在所有国民的面前。因此我们我国进行一番周密的研究,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既遵循无固定期限的通行原则和其的内在规律,又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不会使企业的用人制度陷于僵化,反而能起到吸引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互信和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的作用。
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
[关键词]供电企业;物资采购;合同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93-01
引言:近些年,随着社会和国家打破垄断呼声的不断高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供电企业面临着新挑战、新问题,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种类越来越多,尤其是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尤为突出。电力物资是供电企业生产的基础,电力物资合同风险严重制约着供电企业持续发展,影响着供电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供电企业应提高对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重视,采取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电力物资采购事关电力生产,涉及材料、设备、质量、费用等关键要素,采购过程中任何环节偏差,都会给供电企业带来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势必影响物资采购预期目标的达成。但供电企业物资采购过程必须要面对这一系列的风险,尤其合同风险。物资采购中合同风险往往与采购风险并存,贯穿于整个采购活动中与合理管理过程中。合同风险的发生必然诱发采购风险,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1]。这就要涉及到采购中合同的构建与法律适应等相关法律问题,不仅会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生产。今年国家为了拉动内需,投入巨资新建和改造电网,增加了大批农网升级改造项目和低电压改造项目。这些电力工程项目涉及大量电力物资采购,若发生合同风险,所采购的电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将直接导致电网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影响供电稳定,还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2]。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对物资采购中的风险管理提高重视,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控制,降低物资采购风险发生可能,从而保障供电质量。
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类型与识别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主要类型可分:交付风险、服务风险、品质风险、弹性风险、存货风险、计划风险等。交付风险是指物资采购活动中,物资是否能够如期交付,运输过程中是否会发生损坏、缩减等问题引发的风险。如果物资不能如期交付,必然会影响电力工程正常施工或正常生产[3]。服务风险是在采购过程中由于供应商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引发的风险[4]。品质风险是采购中物资数量、品质与合同存在差异,并不能达到标准诱发的风险。电力物资质量对供电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后续生产和供电稳定。若某一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极有可能导致故障点扩大,造成其他设备的损坏。例如,如果所采购的继电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发生误动、失灵、拒动现象,无法起到保护作用,必然给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造成影响[5]。引起弹性风险的原因可分为三方面,第一方面是供电企业自身原因,生产与预期存在差异,造成增减物资采购订单所引起;第二方面是供应商供应不足或无法供应引起。第三方面是由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政策改变所引起。存货风险是由于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货系统、调度系统出现问题,造成供应链受阻引起。
三、供电企业在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供电企业应积极总结和归纳当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供电企业在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电力以往一直处于垄断状态,所以导致大多供电企业缺乏竞争意识、风险管理意识,往往对物资采购合同风险不重视,没有构建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和配套的管理体系,管理工作与考核评价相互脱离现象十分严重,很多时候是在走过场,没有很好的发挥出合同风险管理职能,导致一些时候采购数据和真实数据不匹配,这无疑增加了供电企业经营风险。
(二)缺少专业人才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电力物资采购活动涉及内容繁杂,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高质量的合同风险管理离不开专业人才,只有在专业人才的管理下,才能把物资采购合同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但当前大多供电企业很少引进新型管理人才,现有员工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薄弱,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风险管理培训,一些时候不能正常开展有效的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三)管理方式落后
通过调查发现,当前许多供电企业在物资采购活动开展中停留在老模式、老思路当中,因此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也十分滞后。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对电力需求越来越大,电力供应难度越来越高,电力物资采购规模和投资规模都在不断提升,在这过程中物资采购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信息量越来越多,传统合同风险管理思路和模式已难以发挥有效管理职能,十分容易造成管理误差。
三、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十分不利于供电企业长期发展,供电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水平。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管理相关制度
想要提高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质量,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制定能够为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依据,指明方向,提高管理有效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能够制约工作人员行为,降低人为风险因素,明确管理相关责任与义务。因此,供电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物资采购需要,完善合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想要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风险,离不开高质量的管理人才。管理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质量的好与坏。因此,供电企业应提高对人才培养的重视,加强新型人才引进。同时,更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物资采购相关专业知识,能够顺利开展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三)融入信息技术
传统物资采购模式和合同风险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供电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提高管理水平,应在物资采购活动中融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物资采购中信息传输的流程性和准确性,这对于供电企业对合同风险的应对速度提升有着很大帮助。
结束语:供电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近些年,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电力走向了市场化。供电企业想要在竞争中占得先机,赢得胜利,必须降低风险,尤其物资采购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王艺蒙.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2,13(11):119-124.
[2]陈焕怡. 供电企业采购过程供应商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2014,11(14):132-136.
[3]徐杰. 面向电力物资多阶段迭代采购的供应商动态选择方法及系统[D].广东工业大学,2015,13(02):102-103.
问:我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开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要求与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二款三项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本案中自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已达二次,劳动者于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的要求,是正当的、合法的。
离职后被要求交回《劳动合同》协议合法吗?
问: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是要求我把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交还给公司,这样合法吗?有没有专门针对这样情况的条款和规定?
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回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有哪些?
问:工伤中生活护理费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吗?
答:分两种情况: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遇到公司克扣工资且不准辞职怎么办?
问:我今年八月应聘到一家足浴公司上班,到现在还没有签过合同,现在我想辞职可公司不批,还每个月扣两百块工资做春节保证金,公司的行为违法吗?我要怎么做才能顺利辞职并拿回所押着的工资?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的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是可以单方面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辞职时,无须用人单位同意,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与用人单位妥善办理完毕相关的工作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