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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述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二、模拟题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有专家提出应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谈谈你的看法?
三、参考解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视。在这个背景下有专家提议提高个税起征点,以缓解收入差距。对此我的看法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应我们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一刀切”。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为此,政府必须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地税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税率 税制模式 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62-02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呼。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是没有住所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者是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等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进行的。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于居民的收入分配的调节的要求进行,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不仅如此,改革后的新的个人所得税还适当的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力度,更好维护了社会公平,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主要靠工薪收入的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与他们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和密切,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大的开支项目。尽管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比较晚,不过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的改革,工薪阶层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加,由此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额度也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升。
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级距都进行了修改调整。改革主要的立足点是给广大的工薪阶层民众减轻税收的负担,据统计将有94%的工薪阶层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负。高收入者的收入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中低收入群体大体都在起征点上。这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可以大大减轻普通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和税收部门的统计,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概有8400万人,在修改后,将起征点提升到了3500元后,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只有2400万人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在2011年8月份时某员工发放了8月份的扣除掉“五险一金”的工资6800元,若是按照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95元,而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的五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5元,降低了370元。如此一算,就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不再沉重了,甚至是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很大的一部分纳税人得到了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的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双重好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增加了可以支配的收入,这对于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降低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对于人们消费水平所产生的影响,提高了民众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内需的有效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高收入者的收入集成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依靠投资等形式实现财富的积累,但是却把工资作为一个表象,作为工薪阶层征税,暗地里却在海外开通账户避免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改革。税收部门加强了对那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摸底工作。联合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也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和转让、股票红利以及债券利息等各个方面的改革的力度。对于有些演艺明星人员以劳务报酬和有些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民众进行了高度的监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所持有的财产和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扩大了最高的税率45%的人群覆盖范围。将改革前的适用于九级累进税率的40%的人群也一并纳入了修改后的45%中,适当地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稳定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新的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缴纳所得税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的降幅是最大的,据计算,平均的降幅已经达到了40%之多,最大的降幅竟然达到了57%,这样的降幅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不仅如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还把原来的纳税期限由原有7天改为现在的15天,对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相当的方便的。
现在我国普遍存在着财产收入的多元化和隐蔽化,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大税收征管,首先就应该加强税源的监察控制。可以借鉴采纳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为每一个有着正常收入的民众建立一个档案,并且设置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专用的个人条码,这个人的一切收入都会在档案和条码中显示出来。对那些在储蓄存款中长期以来用的都不是真实姓名的,建立实名制机制,使公民的所有的财产收入、支出都透明化和公开化。改变那些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税源控制困难的现状。使所有公民的纳税情况都非常的清晰,如此,可以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现象的发生,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此外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收入进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求。
强化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征管制度。
1.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技术。公平合理的税负要求要有相应的完善的信息平台,使税务从登记到申报的每一步都能够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可以查看。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一个网络系统,使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能够在这个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的纳税申报和查询的服务系统,并且在网络上要求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仅仅有利于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与申报,还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2.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的监察控制。税务机关只有充分了解高收入者的收支动向,才能够更好地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的监察控制,能够防止他们偷漏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及时提醒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取得的收入,能够根据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协商与征管。
3.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时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宣传,开展相关的税收宣传月等活动,依托各种媒体进行公益宣传。采用各种形式手段使民众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的主动性,大力惩罚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此外,还应该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精神和服务的质量,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征管环境。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仅仅缺乏弹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收入实现了多元化,使得这样的税制模式会让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和管理的方面更加的困难,并且效率还不高。由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在税务机关管理力度不强以及征管手段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以综合所得的课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改变单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综合的税收征收模式,适当运用分类征纳的模式。单一的分类税制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必须要转向混合税收制,渐渐向综合税收征管制度发展、靠拢、这样,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高效率的税收征管,使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发挥,实现公平化、合理化,真正地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就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度,免征额如何界定,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争论中的主要问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统一的免征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这样调整之后,虽然保证了大多数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将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要进行免征额幅度的调整还应该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等级设置是相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来讲的,税收等级的设置与税率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在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是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税收的主要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也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以及快速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单单能够调节我国人民的收入分配;而且还是我国在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现象出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收等级的设置还可以使国家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的改革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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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法律对策
1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1.1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方式
1.与用人单位签订双份劳动合同逃避税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与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签订,而第二份劳动合同则按照实际工资薪金所得与第一份合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差额签订,并用费用报销的形式进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资逃避缴税
过高的边际税率使得许多纳税人者倾向于选择“高福利、低工资”,即企业将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转换为消费服务。如利用各种商场购物券、给员工缴纳各种商业保险、提供旅游补贴等,纳税人利用这种消费福利补贴实现了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费用逃避税收
个体工商户往往将自己的个人收入转入自己的企业,自己日常的个人及家庭消费则从企业列支,并且大多数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消费和职务消费的界限较模糊,这种做法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他们往往在年终还不进行利润的分配,而是通过借款的方式将其转换成个人收入;此外,许多个体工商户还通过在银行设立多个账户的方式实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将应获报酬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逃避缴税
纳税人以购买股票、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是纳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的,但很多纳税人不直接取得企业对他的分红,而是通过将自己的投资所得预留在企业的账户上,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则把这笔收入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载在个人名下,实现了少交税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缴税
纳税人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宽面额的规定,采用分散多次领取的方式,将其取得的收入化整为零,从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个纳税期限内都保持均衡。有的企业甚至将年薪改为月薪,将年终奖、季度奖等本应一次性发放的收入分散到各个月发放。这样不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的费用扣除,从而实现了少交税款的目的,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1.2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间,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额也由2005年的2094亿元上升到6054亿元,涨幅达到了189.11%。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这七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也在不断增长,2005年流失额为4584.66亿元,2011年则上升到8704.04亿元,涨幅为89.85%,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还是十分严重的,不仅数额巨大,而且增长迅速。
2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税制原因
1.课税模式不合理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的课税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的征收办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但实践表明,这种征收方式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其最大的问题是不能综合考虑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难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2.课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范围是采用列举的方式的规定的,具体分为十一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所得特别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断向多元化、隐性化的方向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许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列举的资本性收入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还没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这就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3.税率结构设置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对于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资、薪金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除按20%征税后,还适用加成征税税率,加成后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0%。
我国针对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累进税率与之前的九级累进税率相比,是有所进步的,但目前的七级累进税率还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七级累进税率中,只有前四个比较常用,而后三个级别的税率几乎用不上,实际意义不大,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作用。此外,工资、薪金所得45%的边际税率还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一些欧洲国家外,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我国的边际税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仅次于丹麦62.3%、瑞典56.7%、荷兰52%和日本50%。较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标准,而采用将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实现少交税的目的,导致税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认识不到位,扣缴意识不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规定,代为扣缴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许多扣缴义务人认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在帮税务机关的忙,税务机关支付给他们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更让他们感觉是在给税务机关打工。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得他们缺乏法律责任感。
扣缴义务人采用多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扣缴义务人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厉害关系,扣缴义务人往往尽量少将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多时候,纳税人的税额是由扣缴义务人自身负担的,这都会使扣缴义务人由于利益关系运用种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
2.征管信息不畅
纳税人收入越来越多元化、隐蔽化,而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高,申报、审核、稽查环节都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和查询手段,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传递缓慢且准确性不高,造成了纳税资料的缺失。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现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全面、准确地获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财产的真实数据。税务机关与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另外,我国还没有建立社会全员参与的长效协税护税机制和信息化网络,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有限,税务人员要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样,收入时间多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很难汇总统计,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
3.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奖励机制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追缴税款和交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规定,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不具体、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机关难以决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对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罚往往过宽过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国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抗税、偷税行为都有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执行的很少。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交或少交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交或少交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罚款很少有超过三倍的,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此外,我国对诚信纳税人激励机制缺位,诚信纳税和偷逃税的待遇一样,多纳税和少纳税的社会评价也没有很大的区别。这种激励机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纳税环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纳税者的积极性。
3 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法律对策
3.1 完善与优化税制,弥补税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体现了横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在纵向公平上几乎无能为力。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进行费用扣除,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使具有多种渠道收入、综合收入高、纳税能力强的高收入者游离在税网之外,他们往往不用交税或者交纳较少的税,最终导致了税收的流失。
我国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征收与综合申报的结合,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类征收、源泉扣缴是基础,主要计对占纳税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发挥分类征收的固有优势。第二,逐步引入综合申报制度,重点监控占纳税人20%的高收入阶层。第三,实施对中低收入纳税人减税,特别是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这样可以加大税收公平分配的力度,减轻征管压力、降低征管成本,将征管资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阶层,在综合申报制度的执行上配置更多的资源。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尽早推出个人财产登记、双向申报、纳税人代码管理等关键制度,真正落实储蓄实名制,推进税务、公安、银行、国土、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纳税人信息共享。
2.合理确定税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正面列举地方式,明确规定了11项应税所得,前面10项规定了具体的所得项目,第11项规定“其他所得”,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定义。这种规定看上去是涵盖了个人收入的全部内容,但第11项规定的“其他所得”没有一个能够明确“其他所得”性质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实践中还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标准。
在现阶段,从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出发,我们可以通过及时地补充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解释,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不断扩大应税项目。将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纳入到征收范围中,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3.优化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第一,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经常性的所得,对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第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这个税率在税收实践中很少能适用到,在法律设置上形同虚设。世界上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都在逐渐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国是33%,德国22.9%,日本37%,韩国40%,俄罗斯31%,“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应当根据全球税制的变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适当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税法更好地落到实处。此外,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项目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适当的简化,最好不超过5级;分类课税项目仍可适用现行20%的比例税率,保持不变。
3.2 强化征管,截断税收流失的通道
1.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源监控
对税源的监管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因此,为了治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不断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加强对纳税人的重点监控和管理。
第一,加强税收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内部要形成税收信息网络,实现纳税人征管信息在全国税收系统范围内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建立重点高收入者纳税人的档案,其他税务机关可以共享这些信息,从而实现各级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监督;对各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中进行全面的调查,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中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员工的数量、收入分分配等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项目、形式等情况。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高收入者信息库,信息库主要包括某一时期内高收入者的财产来源、去向等资料,重点是高收入者的具体纳税情况。
第二,建立社会协税、护税机制。高收入者从事的所有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活动,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库中。而及时、准确地从社会各个部门获得这些信息,就需要银行、海关、证券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因此,税务机关要与工商、银行、公安、证券、海关、房地产以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促成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协作、通过各个部门提供纳税信息,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税务稽查,加大处罚力度
税收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有效的税收处罚,较强的税法威慑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要想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现状,就应当加大税收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还要限制税务机关在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适用统一的惩罚标准,使惩处不断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通告,对其在全社会进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大纳税人社会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形成一套纳税激励机制。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职称评级、职务晋升、工资薪金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3 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货币化
个人取得收入是为了消费,在满足一定消费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进行消费的方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服务的方式,对个人来说显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业将支付给员工的一部分收入转为提供消费服务的福利形式,这样就有效地为他们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造成了我国现阶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的程度较低。为了堵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流失的漏洞,减少企业以各种名义向个人发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对福利性的转移收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福利税的做法,福利提供单位对发放的各种福利逐一进行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稽查其具体数额,只有已缴纳福利税的支出项目,计所得税时才予以承认并准予列支,否则不准列支。
2.减少现金交易
根据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记录的现金交易方式,是对个人收入实行监控的重要手段。个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变大量采用现金交易,而不经过银行系统,因流向没有记录,税务部门的征税没有客观依据的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系统基础设施的改善。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对居民收入与支出的监控。
3.建立和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对个人的存量资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通过了解个人各项财产情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渠道。同时,将个人高额财产,如高档家具、高档音响设施、楼房、别墅等,实行编码实名登记,输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并全国联网,可以有效避免因纳税人对高额财产进行地区转移或者多人分名额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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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炜光:《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以综合制税制代替分类税制》,载《中国改革》,2008年第9期。
(一)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分成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按年、次等纳税,从而能够简化计算,方便征纳双方,以控制税源。(二)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各项应税所得额,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定额扣除的标准为3500元或4800元,定率扣除的标准为20%。把征税的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能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则。(三)在税率上实行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并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的应税所得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除其他应税所得实行比率税率。(四)采用源泉扣缴与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上,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式。这样有利于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也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五)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而不将家庭作为纳税人。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税负不公平。首先,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其次,个税征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实行单一标准,从而导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生活困难。最后,目前采用的分类征收办法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缴税相对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的不公平现象,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功能。(二)税前扣除额的不公平。扣除额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定额扣除方面。中国境内公民只能是在计税前定额扣除3500元,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的中国公民却能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300元。两种扣除额之间足足有1300元的差距。这就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另外,国家对于在部分偏远、经济欠发达的落后地区工作的个人应该予以税收优惠照顾,以青海省为例,青海省经济不发达,但物价水平一直居于全国前列,但却与其他地区征收相同的税,这样就导致部分人税负沉重。(三)税收减免项目过多。目前主要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10类项目,暂免个人所得税的8类项目,以及税法对3类项目的减免优惠。林林总总,共有21类减免项目。这就会使得一部分人想方设法的寻找合理的途径避税,繁杂的减免项目的存在势必会为税收征管带来阻碍,增加税收的成本,而且也会妨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提高。
三、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完全放弃分类征收制度是不现实的,因为个人所得的综合测量和监控难以执行,甚至会导致税收流失,偷漏税猖獗。但分类征收有着弊病,就是不能完全体现税负公平。因为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可以将综合征收制和分类征收制有机结合,吸收两种制度的优点,综合征收制的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又能对纳税人的不同收入区别对待,对某些特定项目进行特定征收。这样既可以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增加税收收入,又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二)对高收入者要重点征收。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应该确保对其做好税收征管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由税务主管部门为其建立电子税务档案,重点监控,同时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应该让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税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现金流进行密切关注,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的联网,全面提高征管效率。(三)要合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不公平性。因为国债或者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大都是高收入者才会选择的投资项目,这样一来对低收入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适当的减少免税项目,调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四)要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对于国内外人员应该一视同仁,允许有差别,但差别不应太大。对于国内各地区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的扣除费用。(五)政府要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管理体制和征管技术的投入,要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加强全社会的信用体制建设,同时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积极纳税、不偷漏税的个人进行奖励,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行为。
四、结语
收入差别和财富差别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别会导致财富的差别,而财富的差别会加速积累收入差别,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
中国贫富差别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人们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使人们不仅从公有经济中取得收入,还可从非公有制经济中取得收入;不仅取得劳动收入,还可取得非劳动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变革,以及人们在各种经济中的就业结构和每个人的就业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们从每种收入来源得到的收入差别程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一般来说,劳动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个人素质差异,居民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差异;②行业差异,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③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区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资产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居民拥有资产的数量和种类存在的差异。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居民所在单位和地区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会伦理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贩假、卖假收入;②走私贩私收入;③传播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④炒卖房地产收入;⑤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⑥从事地下经济活动、逃税漏税。
在造成贫富差距的诸多因素中,只有个人素质差异带来的差距是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应该拉开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异,是应该消除的差异。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明显表现为不公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人们反对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从长期看,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正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税收正是政府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机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
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起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时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实,问题并不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而是累进税率机制设计的错误。
税收与个人收入的一般关系如图1所示。累进税和累退税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为累进税,我们仅以累进税为分析对象。
(一)累进程度的调节手段
在相同数量税收的目标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对“人们”工作热情的伤害。图1中,A为起征点,它由免征额ON和起征税率OM来决定。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时,根据该税种的目标是聚财或者再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调整ON的长度和OM的高度来决定多少工作人数和多少工资不受税收的伤害或少受伤害。所以,决定税收收入的除个人收入和税率之外,还有起征点A和累进税线AB的斜率。当免税额从ON增大到ON1(如图2所示)时,累进税线由AB移动到A1B1;当起征税率从OM降到OM2(如图3所示)时,累进税线CD移动到C2D2。两者均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多数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税赋加重。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只对极少数人的高收入部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挫伤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附图
图1税收与收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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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免税额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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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起征税率的调节
个人收入结构如图4所示,低收入者为Ⅰ,中等收入者为Ⅱ,高收入者为Ⅲ,Ⅰ、Ⅱ类人所占比重较大,Ⅲ类人所占比重较小。因此,采用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如图5所示)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不会挫伤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图5所示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中,对三类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税,对Ⅰ类和Ⅱ、Ⅲ类收入者的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边际税率,对Ⅱ、Ⅲ类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边际税率。
附图
图4个人收入结构
附图
图5个人所得税制结构
(二)税率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人所得又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假设个人收入仅来自劳动所得,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可见,对劳动收入征税存在税率极限,超出税率极限,劳动收入会减少,则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反之,若对非劳动收入征税,税率应超过税率极限,使个人非劳动收入减少,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从上述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按照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对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②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③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分析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2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发展迅速。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1986年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1999年10月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走进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老百姓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一般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因此,资本所得的负担能力大,劳动所得的负担能力小。对资本所得征重税,对劳动所得轻征税,可以实现能力大的多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
另外,我国将投资股票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两部分,对前一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后一部分则不征税。彩票中奖税率太低,同为500万元,工薪收入征税税率为45%,而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税率;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积蓄利息养老适用相同的税率。这些均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应当按照资本所得征重税、劳动所得轻征税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未能体现公平原则。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800元。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费支出发生了变化,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食品、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增幅。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许多学者认为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额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额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时,表现为征管无力
1.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如图6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薪金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50%[4]。1999年开征利息税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如图7所示),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明显过重[5]。
附图
图6个人所得税各项目比重
附图
图7职工工资和工薪所得个税增长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极轻。例如,广州市2000年84.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6]。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我国工薪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极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档税率,第5至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特别是,我国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形同虚设。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实际税率很低,仍然存在进一步提高实际边际税率的空间。因此,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累进程度,尤其是对资本所得。
3.税收流失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未纳入征收范围,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巨额灰色、黑色收入(偷税逃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腐败和违法所得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性分配或服务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权益逃避纳税,劣币优于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9类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和实施对公平原则体现不够,没有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分配税负,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充分体现再分配原则,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缩小贫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选择是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税负,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贡献,减轻较低收入者税收税负。同时,完善所得税制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曾在《中国企业报》(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间税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间可以考虑①将个人所得税列为共享税,②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减少级数,③取消800元起征点,实行全民征税。顾海兵教授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观点引起一场“是否全民征税”的争论,降低累进税率的观点似乎得到理论界和老百姓的认同。
1.是否全民征税?实际上,这涉及税收的目的是聚财还是再分配的问题。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选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贫富差距大小、社会稳定程度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有关。有学者从该税种发展的世界史出发,认为应该先以聚财为目的,尔后再以再分配为目的。在早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是与战争筹款相连的,然后各国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再分配相联系。如果以聚财为目的,则应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如果以再分配为目的,则应提高免征额,提高或维持现有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贫富差距过大,人民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况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结果,或者说是竞争起点优势的结果,甚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再分配为目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经济福利。
2.是否减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减税,上面理论分析的结论似乎与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如何改革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从有效需求不足的现状出发,有人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率;反对者从世界各国减税趋势出发,从效率出发,主张减税。至于说到世界各国的减税趋势,我们应该注意几点:第一,应该把对企业的减税和对个人收入的减税区别开来,对企业的减税比对个人收入的减税更普遍。第二,除美国外,其他工业国贫富差别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同时工业国,尤其是高福利国家,劳动力成本过高已成为就业及国际竞争力的障碍,所以降低过高的边际税率是有空间的。中国贫富差别较大的问题更需要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第三,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减税的领头羊,其中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但代价是美国财政已形成额额赤字和贫富差别加剧,富人从减税中获得巨大好处,而与2300多万穷人无关。现在评价布什的减税政策还为时尚早。中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减税、减何种税、减多少税等等,而不是简单照搬他国的政策。
总之,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免征额、起点税率、边际税率以及负所得税率等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或接近达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我们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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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模式有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实行的是前一种,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门别类地征税。一般来讲,个人所得可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所得、资本利所得等。当取得了法定应税收入并达到起征点时,个人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历史文化背景、人民的收入水平等确定征税模式、税率等。我国将应税收入分为十一类,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工资薪金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不同的收入和取得不同收入的个人采取有差异的税率和征税模式,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通过对居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在税前税后产生差别,反映在图形上就是税后曲线比税前更接近四十五度线。下面分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第一,税负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手段。税负结构是指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对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收入种类和水平、不同的家庭采用不同税负水平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对不同收入来源地所得采用不同的税负正常很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因为不同的纳税人的主要收入不一样,一般高收入者来自资本的收入较多,而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一般是来自勤劳的所得。如果对来自资本的所得征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则对以勤劳所得的纳税人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因为通过征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比重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基尼系数变小,从而使收入分配趋向于公平。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是可以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个人所得税,那么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绝对收入差距及相对收入差距都不会有任何变化,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的课税,在税制设计中要考虑到个人基本扣除、减免等因素。对低收入者来讲,即使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太大影响。而高收入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其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变动程度比低收入者要大很多。一般来讲,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就越能体现其收入分配能力。
第三,采用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力工具。关于累进税率如何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现代西方财政学家们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均等牺牲概念来作解释。均等牺牲概念认为,如果纳税人因纳税而产生的福利损失或牺牲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对待。累进税率正好符合了均等牺牲概念的要求,故个人所得税用累进税率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
第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措施也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支出是通过对个人的全部所得或部分所得免税,减少他们的纳税义务,从而增加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实现收入再分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就把调节收入分配作为其理论依据和社会目标。目前在我国主要是将分类所得税之结合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老实现不同的税收负担,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经济学家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分配均等程度。下面通过将人均全部年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前收入指标,将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后收入指标,利用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分别代入基尼系数的测算公式后,测算出的一组数据,如下表,对比分析得出,2002―2007年,所得税调节后的基尼系数比调节前的基尼系数是有所下降的,及个人年所得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上具有一定的正效应。
2 个人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虽然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并且在实践中,它的调节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但是,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讲,这种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是相当有限的。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个人所得分类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此后不再对各项应税所得汇总纳税,也不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它没有第二次课税,即没有在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综合课税。这种模式在实施中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从而削弱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第一,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对不同来源地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对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目标――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产生严重的冲突。
第二,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容易产生避税现象,也难于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而会产生纳税人税负的不均衡,即制度性的漏洞比较多。例如,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按此可证,并有不用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制产生的逃税漏洞就很明显。
第三,陷阱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使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人紧密结合,从而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意识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征收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税种,使个人有机会去缴税,否则居民永远不清楚应该交什么税以及如何缴。现行税制模式的选择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符合我国征管实际情况的,但从长期来看,这种思想存在危险,即因为对现实情况地过分依赖从而削弱了应该有的进取精神。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很难保证每个居民都自觉缴税。
除了我国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减弱外,个人所得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阻碍调节作用发挥的因素,包括纳税人的多元化、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应税所得确定的复杂性等。
3 缩小行业间收入差别的政策重点――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都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果将居民的收入差距比作一条具有高峰和低谷的曲线,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削平高峰,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就是填平低谷,以使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的距离尽量缩小。
1978年以来,我国各行业职工的绝对工资和相对工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讲,各行业职工的工资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各行业工资增长的速度和幅度并不相同。相关数据表明,各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1985年最高收入行业的平均工资为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的1.81倍,到1997年扩大到2.26倍,2000年扩大到2.60倍,到2005年已扩大到4.88倍。从相对数看,工资收入的差距似乎不太显著,但从绝对数看,其差距很大。据统计,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与最高收入行业平均工资差额1985―2005年成倍上升,并且倍数不断扩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市场失灵是一个重要原因,再加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财产继承、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身体状况和智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是广泛存在的,机会的不平等是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市场机制的弱化需要靠政府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解决行业收入差距问题,也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本文认为,行业间收入差距属于纵向的收入分配不平衡,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实现了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形成个人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不同的税负结构这一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征收不等量的税收,对不同的收入来源制定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有利于实现纵向公平。另外,行业收入差距部分原因是机会不公平造成的,制定适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仅可以达到抑制高收入的作用,而且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收入效应会激励纳税人为弥补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而增加工作时间,以达到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这样既调节了收入,又能增加社会总福利。如果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得到合理实施,征管制度的完善,它可以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还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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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摘 要:累进税率具有调解收入差距的理论功能,在其适用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免征额的确定不科学以及累进税率存在级数过多、过小的问题,导致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地发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适度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完善累进税率来调节收入差距。但要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收公平,除了这两种方法外仍需综合运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法律等方式。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免征额;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41-03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1994年才初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累进税率发挥了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累进税率作为一种税率结构由来已久,从15世纪欧洲的佛罗伦萨开始采用,到19世纪初期欧洲大陆开始普遍倡导,终至19世纪晚期累进税制开始了现代化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的累进税制就变得非常复杂,比如边际税率非常高,税率档次非常多等,无不令人生畏。早期的累进税制是作为一种平等分配税收负担的工具出现的,直至后来才作为一种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而被采用。作为政府的一种收入汲取机制,累进税率在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近现代政府职能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75)
个人所得税是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一般是采用累进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累进税率即是将同一征税对象按照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不断增大、税率也不断随之累进提高的税率。[2](62)当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仍旧依靠累进税率来调节收入差距。
1 我国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分析
收入差距一直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而公平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中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实行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从收入差距持续增大、贫富悬殊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1.1 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适用的预期效果
1.1.1 免征额的确定
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的工薪所得免征额是 800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600元的标准;2008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免征额的提高,则是为了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既合法也合理。按照当前的发展状况,多数人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免征额的调整频率和幅度会更快、更大。在计算个人工薪所得税时,免征额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收入在免征额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免于征税,保证其日常的正常开支;对于中等收入者,其应纳税所得额也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其税负;对于高收入者,其应纳税所得额仍累进适用高税率,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使其与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缩小。
1.1.2 累进税率的适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纳税人甲月工薪收入为8000元,扣除3500免征额,适用3%、10%两档税率,应纳税345元,占收入的4.3%;纳税人乙月工薪收入为20000元,扣除3500免征额,适用3%、10%、20%和25%四档税率,由于乙获取收入的能力强,其适用的税率也提高至25%,应纳税3120元,占收入的15.6%;纳税人丙月工薪收入为100000元,适用3%、10%、20%、25%、30%、35%和45%七档税率,应纳税29920元,占收入的29.92%。可见,随着工薪收入不断增加,税率也随之累进提高,其税收负担也相应加重。
免征额和累进税率的制度设计能够起到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加重高收入者的税负,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税收公平。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个人收入差距持续增大、贫富悬殊急剧加重,这又有何缘由?
1.2 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适用的实际效果
1.2.1 免征额
对于当前我国免征额的设计,颇具争议。有经济学者建议将免征额提至8000元甚至10000元,①这可能是考虑到3500元的免征额不够个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因此,穷人更穷。而对于富人来说,在其收入来源中工资薪金仅占了极少的部分,所以个人工薪所得税的缴纳对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因为其收入来源多样化,财富的积累比中低收入者更快、更多。因此,富人更富。所以贫富悬殊,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小,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该只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的第一步,而且在调整免征额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单纯提高个税免征额的“效益悖论”②。而且另一方面频繁提高免征额,会较大地影响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也会让低收入者感到困惑,因为那些收入较高者享受与之同样的收税待遇。
虽然免征额的提高,能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却不会明显加重高收入者的税负,对缩小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笔者认为,现行的3500元免征额是不合适的,需要适度提高免征额来保障和改善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但也不可过高,否则会造成税基明显缩小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后果。
1.2.2 累进税率
从理论上讲,累进税率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远大于免征额。对于中低收入者,扣除免征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较低的税率,承受不高的纳税负担。对于高收入者,随着工薪收入不断增加,税率也随之累进提高,其税负也越来越重,有效地较少其实际收入。但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累进税率存在级距、级次和税率等方面的问题,对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中等收入者而言,其实际税负并不轻,而对于高收入者,其工薪税负也不重,因为大多数高收入者的财富中工薪收入只占很小的部分。因此现行的累进税率无法从根本上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于是,需要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累进税率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有效地降低收入差距。
2 现行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存在的问题
税率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虽然累进税率对收入分配有强大的调节作用,但是因为其存在累进、级次较多、边际税率较高等问题,导致实际效用减弱。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偏高,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大,容易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过高的税率削弱国外高层人员到我国就业的意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级次越高其调节力度越小,无法体现税负公平,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3](15)
2.1 免征额的确定不科学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确定,是在费用扣除上采用定额扣除,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对所有的纳税人都同等对待,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没有考虑到每个纳税人各自的家庭情况,比如说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等。
其次定额扣除在我国地区之间也会引起纳税人税后负担不同。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相比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要高很多,但如果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的话,不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可能还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确定的免征额,这就导致在扣除过程中,纳税的对象变少了,原本应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用再纳税,这相当于给一些人进行了免税,也体现不出税收公平原则。
最后,定额扣除也会使城乡之间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长期以来,我国采取了“城乡二元制”的经济结构,为了支持城市工业的发展,农村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发展,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而定额扣除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没有考虑到城乡之间的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差距,显然是不合理的。
2.2 累进税率级数过多,级距过小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普通工薪阶层,他们的收入有限,一般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因此对他们的收入再进行逐一分档计算,意义不大。而对于后几档高税率的设置虽然是为了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但几乎形同虚设。对高收入者而言,工薪收入也是有限,占总财富中很小的比例,所以实际税负也不重,更不用说可以通过逃税等方式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所以累进税率的调解收入差距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税率过高会产生负面影响,各种避税行为因此加剧。著名的拉弗曲线就对此作出了说明,当税率高到一定的程度,总税收不仅不会增长,反而会开始下降。针对此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就是要简化或取消复杂的超额累进,比如实行比例税率,俄罗斯推行的13%的一刀切式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不仅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而且避免了税收总收入较大流失。税率设计的失当导致税法无法充分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反而可能高于高收入者。[4](127)我国又该如何完善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来实现其调解收入差距的功能?
3 完善我国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就是税率结构的设计与减免扣除,因为此二者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且二者关系紧密,功能作用相辅相成,在制度设计时必须予以整体考虑。[5](64)
3.1 合理设计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个税的扣除标准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升等因素,又考虑到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有差别的扣除标准,建立费用扣除指数化制度,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一刀切”的定额扣除虽然存在不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上大大减少了征收成本。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适用同样的免征额也不会对税收收入造成特别大的影响,所以现行的扣除标准还是应采用定额扣除,并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3.2 适当调整累进税率
3.2.1 适度提高最低起始税率
起始税率就是最低一档税率。起始税率的水平应当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相联系,从技术方法上讲,较高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与较高的起始税率相配合,较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与较低的起始税率相配合。[6](159)我国目前的最低起始税率为3%,这与我们现在的3500元的免征额是匹配的。但是因为现在我国的费用扣除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合理提高免征额后,有必要适度提高最低起始税率。这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7](45)
3.2.2 维持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目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在世界范围内属于中高水平。有学者提出要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为高边际税率不利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高级人才和资本。[4](128)只是,我国转轨经济过程中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较高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节收入差距。而且纵观各国,还是有许多国家或地区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适用的收入范围与我国相比要低得多。换言之,某些“高收入者”在周边国家被课之以最高税率时,可能在我国只适用中档水平的税率。所以与之相比,我国设置45%的最高边际税率,依然可以保持税收竞争力。
3.3 减少级次、扩大级距
有学者提出在起始税率与最高税率之间,我国可以设置3个档次的税率,这样税率总体上为5档,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近。[4](128-129)[7](45)因为我国当前实施的累进税率的级次多达7级,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种设计造成了纳税工作复杂化。而且税率形式越复杂、级次越多,累进程度越强,逃税的动机越强。这显然不利于所得税收入调节职能的发挥,更与量能课税原则背道而驰。当前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多是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也是引导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的群体,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符合现代社会结构变动的趋势。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该帮助推动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所以有必要取消其中几挡过密的税率,扩大级距。
4 结语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调整收入差距,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通过个人所得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成功,是不符合实际的。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级,当遭遇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用于纳税人身上,这种制度能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3](16)这种建议也有一定的可取性,只是实际的操作还有待考证。
就当前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能够良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首先需要科学地进行费用扣除,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其次,对于累进税率则要减少级距、扩大极差,合理适用税率。当然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目标的过程中,手段和方法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之,单纯运用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是不能从根本上缩小贫富差距的。除此之外,仍然需要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法律等其他方式的综合运用来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税收公平。
注 释:
①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博客上称,应该免征额提到8000元,个别地区应提到1万元。据报道,毛寿龙教授曾表示免征额应该调整到,8000元最合适。
②即提高免征额,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参见丛中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第124页。
参考文献:
(1)甘行琼。累进税率的制度经济学分祈[J]。税务研究,2005(1)。
(2)魏明英,李延峰。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理论职能与我国的现实偏差[J]。美中法律评论,2005(11)。
(3)冯曦明,黄文丽。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财会研究,2012(7)。
(4)丛中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J]。当代法学,2010(2)。
(5)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学家,2001(3)。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调节
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由税、费、利、债四个板块构成,而税收由于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统汁资料表明,我国税收收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过95%。可见,税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是多么的重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几年一度高达7%以上,尽管比重不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收入总数庞大,从而个人所得税的绝对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所谓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列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 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 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3 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一举两得。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800元的起征点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多明显的效果。反而出现了种种弊端,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劫贫济富,由于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于是,国家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了1500元,而且通过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与籽高收人者作为征管重点等途径,试图更好地发挥个税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热水依然面临这样一个现象,即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有关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国际警戒线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起征点过低
中国历经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同时,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人们的生活开支。在无法保障自身正常的开支的前提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税,对人们的生理心理都是很大的打击。
二、监管不力
这个监管不力,主要是针对富人的,前文已经提到,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收入分解等途径少报漏报收入,这样一来,即使收入很高的人也只需缴纳几乎等同于1500元收入的人的个税。带来的结果就是“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目前起征点为1500元/月,扣除标准1500元/月,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这种税率,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尽管收入减少的绝对量很大,但相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其缴纳的个税都能超过他人税前收入,其带来的结果与第二点的结果一样,即“富人越富,穷人难富”。
四、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存在着矛盾
公平的前提是复杂的税制,税制越复杂,就越能达到公平。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公平,就需要制定及其复杂的税制。这就需要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国家和政府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由此观之,个税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对个税税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呢?作者认为可以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的几个原因上入手:
1 提高起征点。由于我个人对个税没有深入的研究,昕以也无法提出比较合理起征点。但是1500元/月的起征点是明显的不合理。按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来评判,1500元/月的收入儿乎是囊括了所有的工薪阶层,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按照当地收入水平,以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作为起征点。
2 加强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富人的收入进行监管,尽可能地避免富人将其收入肢解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 改革税率。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收人相对较低的人的个税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个税税率,在不违背“多劳多得”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这样一来可以缩小收人差距,二来也不会打击到高收入者的生产积极性。
4 制定合理的税制。在追求公平与征税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控制征税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尽可能地避免偷税漏税这种破坏公平的行为,加重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偷税漏税数额越大,相应的受到的惩罚就越重。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基本不起作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应该努力地学习税收知识,吸收国外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积极地改革税制,让个税制度充分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
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