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税务稽查研究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务稽查研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务稽查研究

第1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税务稽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6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税务稽查管理及查账软件应运而生,这标志着税务稽查工作走上了信息化管理时代。

一、会计信息化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一)稽查地点更加灵活,税务稽查效果更加显著。在手工会计中,稽查人员一般采取现场查询方式进行税务审计。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稽查人员可以在企业现场通过电脑查询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这样不仅可以现场答疑,也不易泄密,而且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较高;稽查人员也可将相关数据资料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上,以便于税务稽查人员存档;稽查人员还可将数据输出到磁盘上或通过互联网方式取得资料,这样既能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快捷地取得数据,又不影响企业日常工作。

(二)会计信息化核算程序和方法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1、会计电算化账务程序的电子化。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关键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通过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广泛采集和积累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化同时也是强化管理的过程,通过税务稽查与信息技术运用的结合和相互促进,规范税务稽查业务流程,减少稽查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促进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税收执法整体水平的提高。但会计信息化是一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财务数据增加、修改、删除都是在计算机上操作,操作可以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诸多不便。

2、计算机做账可以使企业设置更多账套。手工会计操作过程中,都是纸介质上的会计内容,企业如果使用电算化管理软件可以建立999套账套,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账套,可以有内部管理使用,也可以有对外报送使用,账套与账套之间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填写不同的数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以前的账簿或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后的账簿进行备份保存。

3、多台计算机建立账套,多人员操作不同账套。会计电算化软件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会有相应的模板全面综合操作,也会有相应的权限人员进入不同的模块操作。比如,系统管理员对电算化管理软件进行系统操作,财务主管对总账模块操作,仓库主管对存货模块操作等,因为计算机操作,会导致一人身兼数职,人员分工不明确,违反财务规定,影响税务人员稽查工作。企业可能为财务账套设置密码、隐藏服务器或异地设置服务器等,逃避税务监管。

4、会计信息化对税务稽查技术的影响。当前是信息化社会,我国大中型企业基本实现了电算化,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也使用了财务软件,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由于经济和财务的信息量和业务量相当大,传统的稽查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要适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将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结合,开发出先进的税务稽查账务系统,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会计信息化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影响。电算化税务稽查是对会计、税务、稽查、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为了应对信息化下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必须做适当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不但要具有丰富的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而且应该熟练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

二、会计信息化在税务稽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软件易做假账,稽查环境更加复杂。与手工会计相比,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安全问题是造成税务稽查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环节面临安全威胁:一是纳税人会计信息提取数据的操作环节;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信息的保管环节。在操作环节中,操作失误或病毒破坏很有可能造成纳税人会计信息系统崩溃,导致纳税人会计信息的丢失或泄露;在保管环节中,稽查人员是否能够对其取得的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密。纳税人处于安全问题的考虑很可能产生不信任和不配合的心理,使税务稽查的环境十分不利。

(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员难掌握、难鉴别。会计软件种类繁多且软件开发的语言、开发工具不尽相同,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税务稽查人员,很难掌握软件的操作。电算化软件可以灵活地进行备份、恢复,再利用恢复后的账务数据进行数据的调整,很多软件都提供了业务处理过程的反结账、反审核功能,使得会计数据的删除、修改不留痕迹,使稽查人员难以应对。

(三)税务稽查软件的研发相对滞后。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利用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会计电算化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审计电算化即直接采用计算机程序对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税务稽查这个专业领域中的运用还远远不够,可以说税务稽查应用软件的研发只是刚刚起步,还不能满足税收稽查工作的要求。

(四)税务稽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速度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缺乏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遭遇断层。税务稽查信息化是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稽查相关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管理的过程。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同时也是强化管理的过程,通过税务稽查与信息技术运用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促进,规范稽查业务流程,减少稽查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也可以促进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税收执法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稽查审理缺乏统一标准。现行综合征管软件审理环节中,由于没有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归集,因此无法将法律法规与具体行为进行分类归集并自动结合形成定性处罚监控,造成了审理人员审理定性的随意性,无法对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控。

目前,税务综合征管软件及许多地方自行开发的税务应用软件中稽查文书未按照总局统一样式设计,致使各地区稽查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也不能满足总局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各地区自行开发的税务应用软件中,存在着大量自行设计的内部传递文书,用于满足内部业务流转,其作用相似、样式各异、项目参差不齐,并且相关文书没有相互校验功能。软件只提供word模板,必须依靠过去的手工劳动,依赖稽查人员将稽查结果、审理结论录入。

三、应对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要对会计软件的基本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和处理程序、整体运行环境等方面制定规范性要求,如规定会计电算化软件具有自动记录功能,严禁纳税人擅自修改或删除会计数据,必须保留会计数据的修改痕迹,以便于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上机日志开展稽查工作;制定统一的通用数据接口,主要是要求各种商品化会计软件之间能实现相互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应参与会计软件的开发,尽早发现会计软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对电算化税务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规范。整合现有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形成完善税务稽查政策法规信息库,明确法律依据。利用税务稽查政策信息库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对检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把握尺度,避免出现对不同企业提出的相同问题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情况。

税务机关应与财政部门配合,成立专门的会计电算化推广普及部门,完善会计电算化软件选择的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流程,并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的使用,以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和纳税行为。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实施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是征纳双发的权利和义务。

(三)开发稽查专用软件,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应用深度。国家税务总局应统一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研发稽查软件,使该软件既科学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在税务稽查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对目前已存在的税务稽查软件,必须加强税务稽查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不但要将手工税务稽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编入计算机中,还要利用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港,实现对稽查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有效利用。

开发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稽查工作全流程监控,提高税务稽查的管理水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基础,覆盖税务稽查工作的下达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实现对税务稽查工作从开始到结束全流程的监控。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可也及时准确地掌握检查计划下达和分配情况、每个检查户的检查进度、各个检察环节的阶段性报告、检查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以及每个稽查部门的补查收入和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以实现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提高税务稽查查补收入预测的准确度,保证税务稽查工作高效运转。

(四)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高税务稽查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组织计算机系统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税控设备以及应用系统的培训。同时,学习西方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充分了解自己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所需,以及怎样选用相适应的信息及网络技术,发挥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应用。

强化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稽查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保护被稽查单位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确保采集来的信息不被泄露,从而免除被稽查单位对其信息安全的担忧。要求税务机关要合理配置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即税务机关不但要有会计和税收专家,也要有信息技术专家、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的研究开发人员等。

加强单位间的协作,增进稽查软件的实用性。加强国税与地税部门在稽查方面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相关稽查部门的检查情况,以便于互通信息,提高稽查的工作效率。

总之,会计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是给新时期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变革的机遇。税务稽查应尽快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出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自身学习,掌握先进电子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新环境下税务稽查的系列问题,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袁咏平,谵君.电算化会计教程[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5.

第2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水表计量;误差原因;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TH8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3-0070-02

水表属于当前用于计量水流经管道总量的仪表,其目前承担着计量自来水用户用水量的计量。而对于用水量较大的工厂、企业水流量计量时,水表的计量是否准确将值得思考,如果计量不准确那么将直接影响供水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利于控制水用量[1]。针对使用的水表进行检查发现,一些水表在安装前经过严格质量检查,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但是使用一段时间之后一些电表就出现计量不准确、用水表自转等问题。介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表计量出现误差的原因,然后采取应对性策略以供参考。

1 水表计量误差原因分析

水表计量出现不准确,引起误差的原因有多方面,除了水表自身的质量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下面将针对主要引起水表计量不准确的原因进行论述。

1.1 水表选型、使用不当以及安装方面的原因

水表由于生产厂商不一样其存在着各种型号差异,水表具有不同的特点以及在使用范围上存在着差异,因此在选用水表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影响,然后再选择比较理想的水表。

尤其是选用水表规格时,必须要预估水表使用流量大小和范围,然后再选择流量值比较接近的水表。因为水表在常用流量范围下其工作性能最稳定,也最耐用,安装水表时应根据用户用水变化规律选择合适的水表型号。

如果没有选择合适的型号,很可能造成水表型号口径偏大,用户用水时间小于最小流量,水表计量就会偏慢或者不计量。如果水表型号的口径偏小,则用户用水流量大于额定流量,便加快了水表零件的机械磨损,不利于水表长期使用[2]。

水表的安装必须符合其施工作业方式要求,注意水表安装应遵照水表方位、上下游直管段以及度盘朝向施工要求。水表安装时,由于水表前后直线距离未达到水表规定要求,水表度盘倾斜或者水表内部零件摩擦阻力过大而导致水表初始流量值大幅度增加。

1.2 水表自走

所谓的水表自走主要是用户不用水,水表自己走动,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管道加压之后混入空气和水温度原因。由于空气和水的密度不同,水气之间存在着界面,管道水压发生变化则空气与水的界面也会形成一定压差,此时气水平衡被严重破坏,然后造成空气段膨胀或者收缩再重新达到平衡。当水管存在着空气会产生脉动效应,在某些位置水表不流水也会出现缓慢走字。

1.3 水管存在杂质引起水表计量不准确

水管使用一段时日之后,长期受到水腐蚀,管道会逐渐形成一层水垢或者锈垢,随着水管长时间使用这些水垢和锈垢会逐渐脱落形成水杂质。管道安装或者维修会造成管道内残留下碎石、麻丝、泥沙等杂质。

水表在进水孔截面积比较小水流经的速度增大,叶轮旋转次数经过轮轴传递到水表中会引起水表计量偏大。水管中杂质附着在叶轮轴的表面会使得叶轮的转速减慢,进而造成水表计量偏慢。

1.4 水表零件磨损

水表运行过程中由于是叶轮旋转再经过联动齿轮传递给记录装置。水表的叶轮和转动轴不断摩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磨损。随着叶轮和转动轴的摩擦阻力增大,水表的计量将会逐渐变慢,若叶轮位置下降,则叶轮和叶轮盒空隙增大,阻力减小,此时水表便会走得越快。

水表内部配水的不均匀性使得流经叶轮盒斜进水孔的水流量大于进水侧的进水量,这样将会导致转轴中部和叶轮套出现频繁摩擦使得阻力增大,加之叶轮被磨损面的面积变小使得水对于叶轮的冲击力变小,水表计量变慢[3]。

2 提升水表计量准确性的策略

水表计量不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很多,必须要在处理过程中抓准影响主因,然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提高水表计量的准确性。

2.1 安装水表检定装置

水表检定装置的组要组成有试验管段、瞬时流量计、标准器、加紧器、换向表以及夹表器等组成。水表检定装置作为水表的检测准确度的重要依据,其按照量值传递关系从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规定对水表检定装置进行检定,同时修订水表流量计和标准器的误差。

如果对检定装置不定期进行保养或者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则很可能会引起瞬时流量计、试验段、标准量器超差以及阀门出现渗漏,将会直接影响水表检定装置的准确性,并且其检定结果也不准确。

2.2 加强水表检定

水表检定工作是水表计量的关键性工艺技术,也是检查水表流量值准确性和水表质量的重要标准,水表检定工作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检查。

加强对水表的日常运行情况观察,若发现水表异常、堵塞、失灵等故障,必须要及早提出处理措施,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水表和表面不清楚的水表进行更换。注意水表安装之前对质量进行检查,如果质量不合格坚决不可被用于水流计量[4]。

2.3 供水水质符合质量要求

水表用于水量计量,一般是对饮用水或者自来水进行计量,因此只要求水符合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水厂的要求供水,水厂进行水质处理需定期清洗蓄水池、减少杂质结垢。

管道铺设维修时必须用要对管道进行严格清洗和清扫,杜绝外界杂质进入管道,管道必须尽量采用内壁光滑、水力条件较好的管材,必须要减少管内壁出现结垢问题。

2.4 水表选型

水表选型时必须用要根据用户用水量机器变化幅度、水温、水质、水流方向、水压、安装场所以及管道口径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选用水表的使用流量必须尽量接近常用量,同时还要积极减少水表的计量误差,用户用水量逐渐变化选用旋翼式、小口径水表比较合适;用水量较大的用户则应该选用旋翼式、大口径的水表。

干式水表在计量时,适合选用水质浑浊度较大的场合,湿式水表在进行计数机件浸泡到水中,其结构比较简单但是要求水质纯净。冷水表适合用于水温小于30 ℃,水温如果大于30 ℃则适合使用热水表,安装住户室内的分户水表必须要选用传水表或者IC卡智能水表。

2.5 加强水表安装质量控制

水表安装必须要控制水表计量准确性,水表安装主要包括安装位置选择、安装环境确定以及安装技术施工等。施工发现,安装位置选择不当很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水表定检周期内检查失准。

安装环境的选择主要在于环境中受到潮湿、有机气体侵蚀,水表极易生锈。安装位置非常容易受到外界震动和管道水压变化造成水表机芯磨损严重,从而影响水表计量的准确性。水表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位置出现倾斜与否,这些均会引起水表在定检周期内出现误差[5]。水表安装之前必须对进水口的堵塞物进行清理,避免水表运行出现阻塞,安装时必须端平水表,保持水表处于水平状态。可以在水表前加装一个单向止回阀,使得水流朝着一个方向流动,还可有效阻止空气回流。

2.6 水表使用及维护

水表的定期维护对于提升水表计量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①检查水表各个部件接头是否出现渗漏,如果有渗漏必须立即处理;

②水表是否会正常运行,灵敏计指针转动是否正常;

③计量原水的大口径水表与水中含的漂浮物和杂质多的水表,必须对进水口前端安装填料滤水过滤器或者过滤网;

④水表内的各种阀门必须检查仔细,确保阀门呈打开状态,对室外安装的水表检查必须加上防寒、防水措施;

⑤水表检查必须还要注意用户反映的情况,及时对水表进行检查排除,按照需求情况进行修理。

3 结 语

水表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用水量计量仪器,通过水表可知用户的用水量,然后根据用水量向供水企业支付用水费用,因此水表的重要作用将不言而喻。水表计量精确度与水表误差形成了当前水表研究的难点问题,本文将针对水表计量误差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水表计量过程中存在着的误差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永才,倪利友,兰志勇.浅论水表计量的影响因素及其应对措施[J].铁 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5,01:15-17.

[2] 温映.浅谈水表计量误差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20:186.

[3] 梁宇舜,叶莹艺.高灵敏度水表实用化研究及经济效益分析[J].山西建 筑,2016,20:128-129.

第3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

一、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这主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清偿方式,这里就对其进行说明下:

现金方式偿还债务,需要考虑到重组债务之后的账面价值与当前市场背景下的所需资金总额的差值,这部分差值被纳入到债务人当前的损益中,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货币的结算方式,汇率、手续费等都将会对此造成一定的影响。

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需要考虑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的公允价值之问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部分需要考虑到抵押品的折旧费、保管费等,这些都将会影响实际的公允价值的统计。

如果债务人需要将债务转成资本,债务人原先具有的债权就会变转变成为对应的股份,它将作为一项投资,债权人能够享受到股息、分红等红利,它可作为一项收入部分,与此同时,需要将债权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际的股本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并将其算进当期的损益中。

如果债权人需要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修改后所导致债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与实际值存在的差异,将这部分的差值算进当期的损益中,除此之外有的条款所规定的不被考虑在内,比如像或应收款项。

2.债权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选择的是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并将它与重组后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值将会被算进到当期的损益中。

如果债务人需要将债务转成资本,他所持有的股本都将会被认为一项投资,并且这将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比较之后的差值算进到当期损益中,最终的收益或者是折损视实际情况而论,与此同时持有者享有股息、分红等收益。

如果债权人需要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修改后所导致债务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与实际市场经济的变动等因素影响下导致的差异,算进当期的损益中。但是涉及到或有应收金额的,这部分资金不被考虑在内,它是修改条款之后单独存在的,不应该被考虑到总价值中。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流转税的处理。如果债权人需要用存货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主要对这部分货物按照市场上的同等价格扣除一部分的税费之后,其实际金额才被作为偿还债务的总价值;如果债权人需要用消费品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针对这类消费品的市场最高价格来扣除一部分的税费,剩下的商品总价值将才被用来计算偿还债务的费用;如果债权人需要用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它的当前价值评估以免除或者征收4%的增值税;如果债权人需要用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需要计算这些资产的营业税,按照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进行计价,并征收对应的税费。

2.所得税的处理。债务人需要根据重组债务之后的总价值来考虑税费的计算,并将它与支付出去的总资产包括各类税费进行比较得到的差值将作为当期的债务重组利得。相反,如果是债权人支付出去的总资产包括各类税费进行比较得到的差值将作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偿还的情况,需要将其按照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进行计价,并扣除对应的税费以及其他的开销之后得到实际的收益或者折损。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债权转股权的情况,需将其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并对这部分利得或损失进行计算,因为它可能是两者中的一种,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影响。

债务活动的相关方涉及到转移利润的债务重组时,它需要满足以下的任意一条即可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符合正规的司法程序,并经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致经过所有的债权人认可;上报国家的有关部门获得审批的国有企业债转股。达不到以上任意一点的只能被认为是捐赠,债务人按捐赠收入来计算,或者说债务人持有这部分股本,可以享受到获得股息或者分红等形式来取得收入。

三、债务孟组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债务人支付的资产价值比实际的债务账面价值要低时,存在的这部分差额将被用作公用资金,并将其计入当期的损益,这类似于上面提到的捐赠,这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它将债面价值与实际的支付资产价值结合起来。税务处理则不同与此,它将税收成本和资金的支付差额作为收人部分,然后针对企业的实际收益扣除掉税费之后得到的一个现金收益或者折损情况。

2.以非现金资产滴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规则中进行了说明,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是非现金资产来进行支付的,需要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估值,对扣除市场上同类资产的相应税费之后,再来计算其资本公积或当期的损益,它是债权人按照同类型的商品价格来进行处理,需要扣除一定的税费,比如像增值税、营业税等,之后该资产的剩余价值即为实际的清偿资金。现有的税法规定了对企业在内的债权人涉及征收的相应的税费,但是在考虑到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情况,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处理办法,即可通过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递交纳税延迟申请,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将债权人的税费平均到每个时间年份中,以此缓解债权人所承担的资金压力。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过程中涉及要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支付,可将视为实际产生的账面价值,然而它是否会给债权人带来收益或者折损,这个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定。再对资产进行征税之后的剩余价值同之前的资产总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值被看作是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部分,这部分将会抵消掉一部分的收入,最终是折损还是收益视实际情况而论。相关的规定中还明确,涉及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债权还需要对其加收对应的税费将其用来与之前的实际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得到的一个差值即为实际的税收资本,并将其用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折损情况。

3.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债务人偿还债务转换为债务资本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后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务企业所抵押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定为资本公积。在我国《税务的处理方法》中,对于收取税收的规定: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偿还债务转换为债务资本为偿还方式的,这就使得债权人享受到对应的股份,它与之前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之后得到一个差值,将这个差值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可根据其债务关系享受到对应的股份数量,并且保留纳税的义务,但是这部分税费没有被纳入到确认损益中。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在重组债务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对现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需要对修改后的账面价值和未来的应付金额进行比较,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金额时,并将其减记至未来的应付金额中,这部分的减记金额将会被视为重组后的资本公积。相反,则不不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减记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未来应收金额的,不必进行税务处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在企业的债务重组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期为同行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使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曹红英.浅议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J].经济期刊,2015(10):122-123.

[2]马学奋.管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以企业债务重组为例[J].西部财会,2014(8):19-22.

第4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公平、足额和及时入库,受到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的重视,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自身核算成本收入,它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依据和目标的不同就导致了税法核算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和会计核算的两税存在差异,从差异产生的阶段分,可以分成购进的差异和销售的差异,又按照差异是否可以转回,分为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指的是企业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会计上对于存货的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包括了货物的购买价格以及采购时的费用和相关的税金,而税法上要求账内核算、价外循环,税款是不包括在成本中的,直接在“应交税金”这一科目中核算,这样一来,税法确认的成本只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费用。

销售差异指的是企业在整个营业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发出商品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要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除了会计正常确认的销售收入实现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外费用。

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我们将永久性的差异定义为,税法和会计制度准则在税额的确认范围上规定的不同导致销售收入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以后各期间均不能转回。我们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企业的销售收入不一样,并且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比如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问题,企业购进货物用于继续生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由于企业还没有将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因而企业还不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形成了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在以后期进行冲抵的,因而是暂时性差异。又比如对消费税额确认的时间问题造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必须满足五个条件: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定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税法只是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用考虑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这样也就是产生了消费税的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1.价外费用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为第三方客户代收的价款并不是构成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额,也即是说价外费用并不包含在“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中,这就是使得计税的销售额没有历史依据的特性。所以企业的纳税的时候应该就价外费用进行单独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很难以自主的查找到这部分费用,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折扣销售时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且是分开的,则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款计算征收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但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单独开票的,则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按照商品原价进行征税,不得扣除商品的折扣额。如此一来,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往往比税法确认的收入要小一些。

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进行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中规定是按两次交易分别计算税收,按照销售与购入两项交易行为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然而会计准则制度则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作企业的融资行为,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与成本,当回购的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时,将价格差视作企业融资行为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到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很显然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4.购进固定定资产时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远远小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这是因为类似于房屋、建筑物等等不动产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它们只是征收营业税,显然,这样也会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1.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七种情形:(1)直接收款方式,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是收到了货款的当天。(2)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消售的,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进行销售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企业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发出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还没有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则视同销售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发出货物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时间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时间:1、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对方。2、企业自身没有保留跟该商品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能够可靠计算收入。4、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流入企业5、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如此一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时间上的确认非常不一样,也会导致税额的差异。

2.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当企业发生了销售退回时,增值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然而企业的会计准则则规定,销售商品后发生退回的,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收入和相关的成本税费。在以前年度销售商品发生退回的,如果年度财务报告在批准报出前退回了,则可以冲减报靠年度的的成本税费,并同时调整会计报表,这样也会造成会计与税法调整项目的不同从而税额的不同。

3.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前面讲到过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当达到退回条件时再按照退货的金额冲减当期的收入,而在会计上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一个退货可能性的期货估计,销售时按期望的比例确认不退货收入,对于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期望比例,则全部都不确认为收入。这样一来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差异。

总而言之,我国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依据的不同,以致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存在很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有的是永久性有的是暂时性的,这些差异会严重影响企业财务中关于货物价值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利情况,为了能够正确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能准确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交纳税款,平时应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期末交纳税款的时候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可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华等.税法[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8.

[2]曹一.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研究,201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5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税务稽查 偷逃税款 博弈论

■一、博弈论简介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 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或其它组织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他的选择也影响到其他人或其它组织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

在税务稽查中,税务稽查机关作为稽查主体,通过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打击税务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总是希望降低税负,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偷逃税款―税务稽查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务稽查产生显著的影响。

■二、税务稽查机关与纳税人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均衡分析

(一)基本假设

首先,博弈双方包括税务稽查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共有两个策略,分别为“偷逃税款”和“不偷逃税款”;税务稽查机关也有两个策略,分别为“稽查”和“不稽查”。此时,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关之间的博弈属于非合作博弈。

其次,假设纳税人通晓税收法规,能够准确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并且知道如果偷逃税款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此时,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关之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

最后,我们假设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T(T>0),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为F,同时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稽查的成本为C。U为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V为纳税人的期望收益。

(二)通过上文的假设,我们可以建立其一个简单的纯策略博弈模型

各种战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如下表:

由上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在T+F>C的假设下,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如果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的最优战略是稽查,如果税务机关稽查,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偷逃税款;如果纳税人不偷逃税,税务机关的最优战略选择是不稽查;如果税务机关不稽查,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偷逃税款;如此等等。但是,尽管上面的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却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我们假设纳税人以p的概率选择偷逃税款;税务稽查机关以q的概率选择稽查。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税务稽查机关的效用函数如下:

U(p,q)=q[p(T+F-C)+(1-p)(T-C)]+(1-q)[p*0+(1-p)T]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q的一阶导数,得到税务稽查机关的最优化条件为:

给定偷逃税款概率p,税务机关选择“稽查”(q=1)和“不稽查”(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p,1)=p*F+T-C

U(p,0)=(1-P)T

由均衡条件,令U(p,1)=U(p,0),最终得到:

p*=C/(F+T)

同理,纳税人的效用函数为:

V(p,q)=p[q(-T-F)+(1-q)*0]+(1-p)[q(-T)+(1-q)(-T)]

给定稽查的概率为q,纳税人选择偷税(p=1)和不偷税(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q)=q(-T-F)

V(0,q)=-T

由均衡条件,令V(1,q)=V(O,q),最终得到:

q*=T/(T+F)

即本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纳税人以C/(F+T)的概率选择偷逃税款策略,税务部门以T/(T+T)的概率选择稽查策略。

由解p*= C/(F+T)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概率取决于税务稽查成本C、应纳税额T和罚款F,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概率与税务稽查成本成正比关系,与处罚力度成反比关系。即税务稽查成本越大,纳税人越有可能偷逃税款;税务处罚力度越大,纳税人越不敢偷逃税款。

由解q*=T/(T+F)我们进一步看出,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取决于应纳税额T和罚款F。也就是说,当税务处罚力度大到某种程度时,将会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打消偷逃税款的念头,从而降低了税务稽查概率。

■三、优化税收稽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 重点突出,合理确定稽查比例

从p*=C/(F+T)我们可以得出: 纳税人应纳税额T越大,纳税人逃税的概率P越小。在现实中,大企业往往更注重社会形象,偷税被查处对他们的影响远远大于罚款F。因此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应有所侧重,将中小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于其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q*= F/(F+T),0.5T≤F≤5T,得1/6≤q*≤2/3。因此,税务稽查机关应按照罚款额(处罚力度)的大小确定一个合理的稽查区间。这样既能降低稽查成本,也能提高稽查的效率。

2、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稽查的威慑力

博弈的均衡结果表明: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查获率越高,处罚措施越严厉,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一些纳税人就会铤而走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税务稽查机关不能严格执法往往以补代罚,或处罚比例相当低,惩罚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税务处罚的威慑力没能达到体现。这正是纳税人偷逃税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应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稽查的威慑力。

3、深化机构改革,降低稽查成本

94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改革,也相应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队伍。稽查队伍的分设一方面导致稽查资源的重复配置和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稽查效率的提高和稽查权威性的维护。笔者认为: 将稽查从国、地税局中分离出来,在省级以下,设立若干个区域性稽查局,从而形成独立的三级垂直税务稽查系统。这样不仅能减少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成本,也能优化稽查资源的配置和效率。同时税务稽查将趋向于规范、统一和高效,从而真正实现稽查专业化,真正满足“重点稽查”及“征、管、查三分离”的要求。

4、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提高稽查效率

一是要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二是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选拔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三是要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四是要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第6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举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依法治税,建立一个税收法制的国家,前提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和规范,核心是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化。税收稽查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稽查体系在税务稽查方式、方法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些难度,需要改进。

一、税务稽查的涵义和 内容

涵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内容: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1、选案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 计算 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2、实施稽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 法律 规定权限实施。

3、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 分析 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4、执行。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化税务稽查的必要性

1、强化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新税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税收执行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种违反新税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以增值税为犯罪对象的违法行为,已经从依靠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展,犯罪手段之恶劣、违法金额之巨大,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使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严重,也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而对如此猖獗的税收违法犯罪,单靠抓几个案子,搞几次专项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有效的机制,改进税务稽查的方式、方法才能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

2、强化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就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各项支出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征收入员不可能大量增加,如果仍然沿用过去“人海战术”组织收入,靠专管员一家一户催报催缴,将很难完成日趋繁重的税收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应更多考虑采用税务稽查这个手段,充分重视稽查工作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加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了,税收违法行为减少了,组织收入就好做了。税务稽查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建设的需要。从以下几组数据可以反映出稽查组织收入的作用。1995年县级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补税收221.1亿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11%,不仅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更重要的在于“处理一个, 教育 一批,治理一片”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保障了收入。

3、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参与偷、骗税案件,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勤政廉政建设十分必要。强化税务稽查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验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纠错堵漏,针对查出来的问题 总结 研究,分析成因,提出改进措施。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税务队伍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强化税务稽查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新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了税收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偷、骗税“发财致富”,就侵害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税务稽查,才能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存在的 问题

稽查手段落后、选案职能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要稽查的案件是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检查对象主要还是凭检查人员的主观意愿来确定,缺乏一套 科学 合理的程序和有效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且全税务系统微机没有形成联网,因而存在不少弊端:一是检查效率低。由于人工筛选等原因,造成检查对象纳税资料的 分析 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却不理想。二是容易导致腐败。由于选户权与检查权没有分离,对检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户,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三是破坏税收公平。有的 企业 经常查,有的企业长期不查,一些偷逃税者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和纳税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实施稽查的手段老套,不能有效稽查,没有用到心 理学 、犯罪学等先进的科学理念,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审理案件 方法 也落后不能深层次挖掘证据,造成被动局面。执行当中,简单粗暴现象有之,容易造成执法犯法,不能完全按法规程序执行稽查公务。

四、税务稽查方式、方法改进的举措

1、加强微机建设,强化 应用 功能,逐步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将加强税收 现代 化写进 法律 ,所以加快建立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的稽查监控信息系统,已成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首先,各级稽查机构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加强稽查网络建设,在系统内部和银行及企业联网,实现资料共享;其次,要加快开发和完善稽查监控系统软件,实现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办公自动化;再次,是强化稽查的后勤保障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经费中尽量向稽查倾斜,必须配备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快速反应的系统、通讯工具以及录音、录像等调查取证手段,对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还应拔付办案经费,经费来源可以从查补税款、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国外稽查机关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行稽查信息的收集和稽查的选案工作,由于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税务稽查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化,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美国的稽查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邮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 会计 师等处获得的信息。澳大利亚的税务局取得税务信息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信息途径是固定的,除了对现金交易难以掌握外,纳税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房产交易、银行存款这些信息都将汇集到税务局。税务局可从公司年终的分红声明或房产交易机构获得有关纳税人收入情况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银行需将每个储户的存款及利息报给税务局。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确定是否对某纳税人实施稽查。为了使税务稽查对象选择更科学,各国的稽查选案一般都通过计算机进行。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如美国计算机中心掌握着纳税人的任何交易和收支来源资料,以便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合者,即被确定为稽查对象。日本和英国则运用统计抽样方法,通过计算机对若干关联指标分析发现企业偷漏税疑点,从而确定稽查对象。

2、把审计方法合理吸收到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当前,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发生了变化,税务稽查仅靠停留在账面凭证资料上的审查,已难以应付。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税务检事实、重证据,成为我们工作中的重要程序,而审计性检查愈显其重要性。近几年,税务稽查向审计性检查逐步 发展 ,在检查方法上业已提出采用上下联动式检查法、库存盘查式检查法等手段。这些方法的使用,对于我们审核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偷漏税行为的定性,可以提供宝贵的证据,无疑将成为今后重点的工作方式。笔者认为,由于上下联动式检查是需要人力和资金相配合的,以 目前 条件,只能有重点的使用。相比之下,库存盘查法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针对小户型企业的检查中,适时使用库存盘查法不失为一种良策。

3、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税务警察,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面对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政府对 社会 经济 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到税收上来,而税务稽查正是这种管理职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对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税收环境将更加复杂,一些不法纳税人“反稽查”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完善和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帐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利,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察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税务警察的一般含义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目前,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出现,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门配合,搞好中间环节的衔接沟通工作,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想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及时取得确凿足够的证据,而只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才能确保这一点。税务警察的设立,首先会对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加快税务稽查法制化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只有加强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才能避免涉税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门之后税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缴当地财政的被动局面。

尽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务警察,但它们在具体设置和形式上存在着差别。根据税警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同划分,税务警察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外设立单独的税务警察机构,其人员是一种专门警察身份,主要代表是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税警的权力很大,除拥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刑事调查权外,税务防暴警察可以荷枪实弹,强制执行公务。

另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内成立专门的机构,赋予其人员相应的权限,在形式上,税务警察仍是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不配备枪支,这是大部分国家设置税警的方式。如日本,在国税厅下设立调查查察部,各地国税局也设有相应调查查察部。查察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拥有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税收犯罪行为可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在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兼具警察、检察、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应具有的职权和手段。在我国,近年来建立税务警察的呼声很高。我国目前税收违法犯罪的问题相当严重。仅从增值税的案件就可知,1994年后,关于增值税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税金额惊人,犯罪分子表现猖獗。同时,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伤害税务人员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严厉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是由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查处税收犯罪,由于配合上存在问题,效果并不好。那么通过加强配合是否就能够解决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就是最好的回答。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建立税警以打击日益严重的税收违法犯罪问题。

4、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查帐中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实践工作,我们认为采取“以帐为标,以票为本”的原则,用望、闻、问、切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检查时“望”,即到企业实地观察。看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生产是否正常,库存产品是否无积压。在进行帐务检查时,本着“以票为本”的原则,我们调出企业全部发票存根核对,发现发票已开出,即销售收入已实现,而尚未记入“销售收入”帐里。我们注意听取各方信息,即“闻”。我们主动找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交谈,了解企业是否有拖欠工资现象,是否有集资行为,善于发现问题。帐务检查之后,我们对企业主管人员进行详细具体的询“问”。当宣传税收有关政策后,对产生疑问的问题进行询问,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对企业进行望、闻、问之后,我们开始对企业帐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有偷漏税问题,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罚款。这也可以称为询问式取证法。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疑点后,可与纳税人交谈,从不同的角度对纳税人进行询问(在不告之纳税人疑点的情况下),取得认定纳税人偷税的口供,并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调查取证资料之一。

5、取证法。在税务稽查时,发现偷税疑点后,取证又很艰难,可考虑在进行取证,如发现纳税人在往来帐上有偷税嫌疑,可以利用我们专业稽查局稽查区域范围较大的优势,到往来帐的对方进行调查取证,对方可能已作进货处理,这样可以得到认定纳税人货物已经销售未计入销售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应按偷税处理,进行补缴增值税,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之,传统的税收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面对21世纪的新形势和 中国 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深入 研究 税务稽查的新方式、新方法,吸纳传统方式、方法的优点,结合先进的 科技 手段,借鉴国外的好经验,还可以根据稽查对象的不同特点以及经营规模,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特点,制定具体每户的稽查方法和计划,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为有效打击偷、逃、漏税,增加国家税收,严格执法、净化税收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 文献 :

1、郭庆旺,罗 宁:《税务稽查、税收优惠与税收流失研究》,《财 经 论 丛》,第1期(总第93期),2002年1月;

2、袁森庚:《税务稽查证据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3月,第7卷第1期;

3、陈伟鸿:《建立独立于国、地税系统的新型税务稽查体制》,2001年5期;

4、王新民,万建军:《当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财经信息》2000年9期;

第7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一、提高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办法

在案件稽查方面,稽查部门要做到,一是准确选择调查方向;二是拟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或者调查提纲;三是只对确认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四是做到处理的证据必须确凿并完好保存;五是所有的查处材料入卷归档。

同时,要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坚持先调查取证后处理的行政原则;二是要坚持疑案从无的原则;三是尽量选择较宽的处理方式。

税务违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税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调查方法有两个:一是采取询问的方法,二是搜集客观证据。

二、加强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把握稽查职能,转变稽查工作思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由全功能稽查向专业职能型转变。二要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建立专业化加扁平化的稽查机构。三要积极探索稽查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建立稽查选案积分制,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税务案件公示制,充分发挥稽查的警示教育作用。四要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五要建立科学的稽查人员管理机制,改善税务稽查环境。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

1.税务稽查要以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为前提。目前的税务稽查应该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

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四是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第8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可以说,税务稽查在引导纳税人实现纳税遵从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在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发挥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风险

(一)稽查之前选案随意、调查不足的风险。查前分析可以说是税务稽查的前提,充足的查前分析准备可以大大地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但当前,仍旧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稽查人员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没有实施严谨的取样与调查。而且,选案也并不严格。现阶段税务稽查选案主要还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这就导致缺乏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会导致选案的主观随意性较大,较易发生误选、漏选等情况。[1](二)稽查程序不合法合规的风险。查前分析为整个的稽查工作点明了重点,而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实施稽查则为整个稽查过程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当前,在稽查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程序违法问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而稽查人员有可能在检查中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违反程序调取账簿资料。除此之外,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或者一些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稽查人员该回避的未回避,或者借机收受或者向被查人员索取财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都会影响到稽查的效率与公正性。(三)稽查方法安排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程序上要合法合规,在稽查方法的选择上,也很重要。稽查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顺查法、逆查法、联查法、侧查法。稽查人员要根据具体的稽查要点、稽查路径合理选择恰当的稽查方式,否则,会大大降低税务稽查的效率。稽查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审理不当、把关不严的风险。税务稽查审理,也是整个稽查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审理不当,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比如说,对于重大案件,本应移送上一级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未移送。或者自由裁量权太大,行使不规范,就会造成同一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案件多处或少处罚款。二是把关不严,对于一些事实不清楚、资料不齐全的案件模模糊糊,未能坚持原则,如本应该交由检查人员补正认定而未实施的,造成错定、漏定、草率定案。[2](五)最终落实、执行不严的风险。根据审理后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执行上,执行人员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若执行人员出现行政不作为现象,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税款流失等状况。

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合作机制。税务稽查虽然是以稽查部门为首,但若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单凭稽查部门一己之力则很难破解违法现象的真实情况。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各自为政,信息无法共享的情况,所以,稽查局在实施稽查时,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往往会因为信息不流通而不能及时获得,因此就会出现错失稽查办案的最佳时机或者为获取信息东奔西走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二)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执法需要。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近年来,税务稽查往往集中于房地产行业,所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研究较多,但对其他行业,尤其是一些非核心产业的稽查总体较少,所以稽查人员对这类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也不甚了解,尤其对这些企业偷税逃税的手段缺乏经验。因此,这就需要稽查人员对被查企业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为后续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3](三)稽查人员缺乏创新思维。一直以来,稽查工作都有固定的方法,固定的套路,然而,太过追求原有的方法和套路也容易让稽查工作陷入一种固定思维之中,使得稽查缺乏创新思维,这样反而不利于整个稽查工作的实施。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因为常年的工作经验,而被习惯所限制,较易陷入一种以往的经验中,寻着过去的路径来解决问题,殊不知,现在社会进步飞速,使得企业在自身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寻求隐藏更深的偷税逃税的途径。(四)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当前,随着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建设的持续推进,各项内部制度正在日趋完备,但在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方面尚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检查环节实施监控不够严密,有的稽查人员执法过于任性、不负责任,就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等现象,而外部监督往往鞭长莫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有防不胜防的态势。(五)纳税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企业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守法意识弱。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领导缺乏纳税意识及税务风险意识,导致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少对依法纳税的足够认识与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的涉税风险、纳税情况都“与己无关”。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即使企业做的规模很大了,依旧改不了旧毛病,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

构建税务稽查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对于税务稽查来说,核实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违法情况可能需要多方的配合,也需要各方予以提供相应的信息。比如,稽查部门要想了解到企业开业状况,就需要工商局提供相关信息,要了解企业生产状况,也需要安监局进行沟通。除此之外,还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审计、环保多个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因此,当前应该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得信息可以在各部门之间畅通无阻地流动。(二)不断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稽查人员在具体实施稽查时,要结合该行业特点,提前深入学习了解,对被查企业能够有细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稽查方案,把握好稽点。这就需要稽查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充实自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应高度重视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工作,制定和实施稽查人才培养计划。一方面注重着力培养稽查领军人才,树立好标杆;另一方面要着重培养可以对特定行业实施深入检查的专家队伍,使稽查执法能够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有效监控。(三)创新稽查模式,强化信息化稽查。信息化时代,科技日新月异,在此大环境下,各个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变换出了新的偷税逃税的方法,因此,税务稽查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如今大数据的背景下,应全面推进电子查账软件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逐步提升信息化下的稽查办案能力,把电子稽查应用水平作为对各地稽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稽查人员还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学习,掌握最新的信息化知识,用好“互联网+”的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稽查的发展。(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税法刚性。可以说,严格执法是稽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为执法严格严谨,稽查人员才能结合行业特点逐步发现被查企业所存在的违法事实,才能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国家税款如实上缴。因此,要保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注重对稽查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技能培训,并且不断丰富培训的内容,更新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升稽查人员的稽查能力。(五)强化企业守法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会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因此,要想真正减少偷税逃税现象,还要从源头上入手,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税法知识的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首先要在思想上,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使其真正从内心认识到缴纳税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其次,再在具体行动上,也需要税务机关宣传和监督到位,通过展板、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法律条例,并附以真实的案例向纳税人宣传偷逃税款后果,以多种途径来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廖健,宋汝冰.行政执法风险及其管控探析——以税务稽查执法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6(02):14-17.

[2]周苏.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智库时代,2016(04):44-45.

第9篇:税务稽查研究范文

【关键词】稽查选案 逐步判别分析 选案模型

一、稽查选案的案源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案来源。目前,通过以下五种形式发现的案源是确定稽查对象的主要来源:根据选案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料,根据人工经验,选择设定的条件,如按纳税人行业、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规模确定检查对象或随机抽样选择案件,安排稽查任务,根据选案结果选择输出待查的案源;根据举报,这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举报是指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逃、骗税情况的一种形式,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受理公民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逃、骗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他部门发现的偷、逃、骗税行为的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逃、骗税案件;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逃、骗税的信息。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选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稽查选案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选案带有盲目性;选案工作缺乏计划性,检查随意性大;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渠道不畅;稽查选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健全。

二、税务稽查选案模型

税务稽查选案属于判别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统计学知识,从已知的诚实纳税人和不诚实纳税人中找出他们的统计学特征,根据待判断样本到此特征的距离判断样本属于哪个总体,从而区分出诚实纳税人和非诚实纳税人。

税务稽查选案问题也属于分类问题,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把他从诚实纳税人和非诚实纳税人中区分开来,可以运用统计学中的聚类的方法,但在以往实际运用中常用的是判别分析的方法。

税务稽查选案问题也属于多目标决策问题,随着近年来决策学的兴起,可以很好的把他应用到稽查选案中来,起到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决策的目的。

(1)TOPSIS模型。主要采用有限方案多目标决策分析中的TOPSIS 模型对稽查选案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序, 从而找出重点稽查对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应用灵活方便, 对样本量和使用者均无特别要求, 与其它方法相比, 具有不受参考序列选择的影响, 不受数据样本多少的影响, 应用范围广, 几何意义直观, 信息失真小, 简单易行等优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该方法无量纲化合成公式、有关阈值、每个指标的权数等均是由模型自动生成的, 所以其选案结果是依据实测数据而得, 可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从而客观地进行综合稽查选案评价。

(2)TOPSIS模型在SAS中的应用及结果分析。运用TOPSIS选案方法,结合逐步判别法的指标分析结果,取43家企业的纳税数据对模型进行验证,其中诚实纳税户33家,非诚实纳税户10家。

从计算的结果中,我们选取排在前10位的纳税户作为选案结果与实际选案结果相比较,从而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从模型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运用TOPSIS模型选案的正确率达到了96.97%,一方面说明了可以把该方法运用到稽查选案中,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运用逐步判别分析法筛选出的指标完全能够对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判别,从而达到选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