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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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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

第1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官方回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国务院发文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人社部此次发文指出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人社部审核。

人社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

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专家看法

建立注税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但具体运作则以国税总局和挂靠在其身上的中国注税协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为依据,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次取消注税资格考试从法律规范角度上来说有利于降低相关的就业创业门槛,使得更多的人员或机构能够参与到此前被“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垄断的业务中来。但从实践来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概念仍然会被税务机关所重视,故取消资格考试的积极作用可能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才能看到显著效果。

第2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10月末,2015届毕业生求职就业开始启动。往年这个时候,应届毕业生多在急急忙忙考证、预备岁末应聘高峰时怀揣着各种证照去找工作。今年,很多人却犹豫了。

“证券从业资格证到底要不要考呢?真是纠结。不知道会不会被取消,找工作的时候还有没有用?”听说要取消一部分资格证书,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周昊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有的同学甚至说,说不定以后就没有任何证书了。如果是这样,我何必现在花钱花精力去考呢?”

“我的注册税务师已经考过了3门,只剩下2门。听说注册税务师要改革了,不知道之前考的成绩还算不算,最后能不能拿到证。如果最后真取消了,就算拿到证也不一样了。”国务院宣布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准入,改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北京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陈乔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国家要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对培训行业的冲击还是挺大的,目前我们都在观望,主要看怎么清理了。”在北京一家培训机构担任培训讲师的李航介绍。

职业资格证书都会被取消吗?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如律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面向社会提供的人才评价服务,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表示,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是指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指取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原则是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还要准入。一些涉及安全的职业如锅炉工反倒可能新增为准入。

根据人社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准入类,将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职业资格,其中部分转为水平评价类,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许可如果与安全等并不密切,今后也可能取消。水平类,取消政府部门和全国性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

这意味着,今后准入类证书将大幅减少,水平类在清理规范的同时会继续存在。

准入类减少,给市场松绑,为求职清障

“非考不可”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大幅减少,受到许多人欢迎。

吴晓菲在北京读财会类研究生。“财会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证太多了,过去多数是准入类的,是就业时的硬杠杠。从读研一开始,大家就急着考证。现在清理取消,我集中精力考注册会计师一项就够了。”

“有些行业搞资格准入,可以理解。比如法律职业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大客车大货车的驾驶证,统一严格管理,大家都赞成。现在是准入类的太多了,很多根本没必要。”荣先生在某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他理解,推行职业资格认证的目的应当是借此提高职业能力、进而促进就业。但准入类证太多了,反倒会变成阻碍就业的高门槛。

此次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被认为能够消除证书所在行业的进入门槛,为更多人提供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以注册税务师改革为例,国务院取消从前准入类的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人社部随即发文将其转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培训讲师陈立文介绍说,改革前每年约有10万~12万考生报考注册税务师,主要有三类人员: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企业从事财税工作的员工、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此次改革对就职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考生影响最大。“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目前,很多税务局要求企业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注册税务师签字的涉税鉴证报告。注册税务师资格由准入类转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消除了涉税鉴证业务的准入门槛,涉税鉴证业务将不再是只能由注册税务师提供的业务。”陈立文说。今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来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北京大学中国职业研究所所长陈宇表示,取消不必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给市场松绑”的重要途径。清理各协会组织、非人社部创办的无法律依据的准入资格考试,可以降低就业和创业门槛,激发市场创业者积极性,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准入类证书大量取消,对培训机构的冲击有多大?陈立文认为,一开始相关的培训肯定会受到冲击,可能培训量会大幅下降,但只要实实在在地做好培训,保证含金量,一项已经成熟并得到市场认可的职业培训仍然会受到考生和企业的青睐。目前在中华会计网校进行注册税务师培训的田汀洁也表示,不管怎么变,自己仍会将课程上完,将考试考完。通过学习考试,自己还是收获了许多,对工作很有帮助。

水平类证书不会消失,优胜劣汰锻造品牌

与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不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没有行政许可性质。对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人表示水平评价类证书没有什么用,应该彻底取消。

北京化工大学的吴康说:“我们班有的学霸,计算机二级、日语三级、注册会计师各种证考了好多,连瑜伽教练证都考了。我觉得资格证书太多了对求职者是干扰,又浪费时间金钱。”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的洪炳煌也认为:“在安卓工程师领域,我们不怎么看证书,主要看项目成果,看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

北京退休职工田玉最近关注了职业资格证书将清理取消的新闻。在她看来,这些证没什么用处,反而会增加求职者的经济负担。“餐厅想招个厨师,让他现场炒两个菜不就能说明问题吗?拿出一个几级厨师证,谁知道是花钱买来的还是真考来的?还是真实能力最重要。”

然而,另一些人持相反观点。在一家投资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的吕莉表示:“对于应届毕业生,如果通过特许金融分析师三级或二级考试,我们会认为他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素养,起码在简历筛选阶段他是过关的。不能说职业资格证一概没用。很多证虽然不是政府部门设置的,但市场认可度很高,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错的甄别方式。

北京朝阳区一家巴黎贝甜分店的值班经理刘先生说,店里招聘烘焙师时,通常会问问应聘者有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有没有拿到资格证书。“当然有了证也不是就会录用,现场考察很重要。但现场考察不可能一个品种一个品种地来考,不能说证完全没用。”

高含金量的水平评价类证书为用人单位考察求职者提供了直观的标准,专家普遍认为其有存在的意义和市场需求,不可能也不应当一概要求其消失。

陈宇表示,此次改革取消政府部门及协会、学会设置的无依据的水平类职业资格证书,能够为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创造良好而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培育高质量水平类证书。今后,不仅行业组织可以发证,民间的培训机构也可以发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将会像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凭借其含金量、品牌影响力来占领市场。改革之初,可能会依然存在培训混乱、发证混乱的局面,但经过一段时期的优胜劣汰,会涌现出真正有实力、有含金量、管理严格的水平类证书,那些只顾收钱、随便发证的机构,必然会被淘汰。政府的角色同步转换,不直接发证,而是做好监管。

第4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1月20日,北京市税务局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同其他省市一样,北京市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进展顺利,并早已完成。”

但这位资深税务官员同时指出,合并后的注税管理机构“两不像”,既不像从前的行政性机构,也不像独立意义上的“协会”。“客观地讲,合并后行政的色彩依然十分浓厚。”

监管之弊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税协办事机构予以合并,组成新的省税协的办事机构即省税协秘书处。秘书处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通知》同时强调,保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牌子,以便于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注册税务师的职能,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务,并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其业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记账、纳税、税收筹划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另一方面,合并前的“省税协”全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税务机构和注册税务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对机构和组成人员实行行业管理的专业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中央财大税务系副主任刘桓介绍,一般来说,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现任税务局领导出任负责人,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负责人多为退休的前税务局领导。

目前,各省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都挂靠在省税务局(省国税或者省地税),编制则是下属的事业单位,同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性质类似,但并非独立法人。其主要职能则是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施行政管理。

“管理中心虽然比较轻闲,但却掌管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事务所的审批、年检等生杀大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准部一位业内人士称。“保留这块牌子的背后,实质上是某些人的利益难以触动。”

据了解,仅收取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费用一项,管理中心每年即可获取相当丰厚的收益,近年来,众多地方人事部门也积极要求参与其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业内人士甚至认为,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仅是响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一时举措,并没有触动根本利益。

一位研究税务多年的专家称:税务系统机构设置重叠;协会难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由税管中心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大多来自本省税务系统,与税局领导之间关系千丝万缕;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并没有真正从事或咨询,只是按照企业“意愿”办事;税务局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合一,对自身却缺乏监管等。

但对于此次合并,这位专家坦承,“最大的好处,可能就是可以加大对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监管力度。”

事实上,合并前的“省税协”只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对税务行业的监管尚存有较大的欠缺,多数省市均没有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因而多数是“虚位以待”。而税协和管理中心长期混淆在一起,以致造成互相推诿责任,不利于行业监管的事情时有发生。

“由双方共同成立一个秘书处,而且将秘书处设置成处级单位,即是期望通过将协会的行业监管和管理中心的行政管理予以整合,以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这位专家称。

这位税务专家指出:目前市场上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然竞争非常激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注册税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因过度竞争造成的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非正当合作关系等愈加严重,已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税收的缴收,因而对税务行业的整治已非常急迫。对此问题,安徽国税局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企业财产损失证明报告、纳税筹划等文件,省局一般都只是参考,而不是最后决定。

“因为担心质量问题,还有一个较严重的问题则是,目前对企业的偷漏税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程序,税务事务所似乎并不承担责任。”这位官员称,“与注册会计师显然有很大的差距。”

这位官员接着说到,“期望成立秘书处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治标不治本。”

“三师合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的一位专家认为,提升税务行业的整体质量,必须将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合并起来,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高层次的、包容性强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

早在2000年5月,时任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的项怀诚就曾郑重宣布“三师合并”的计划。

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展中心“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课题组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几经调研后,提出了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合并的改革思路。中国注册计师协会一位高层解释说: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三个行业的发展有相同的历史渊源,都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基础上起步、分化形成的,且专业知识基本一致,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服务方式和手段相近,业务上的包容性和互补性较强等方面的特征。

事实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合并相对顺利,前者原归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后来国资局并入财政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顺理成章地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

“没有利益关系的转移,所以合并才会如此快捷。”中注协这位高层如此表示。

但该高层话锋一转,“注册税务师就难说了。”

民间的一种说法是,按照“三师”合并的思路,注册税务师要合并到中注协,必然牵扯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既得利益。

对此,该高层拒绝发表意见。

而国务院发展中心的研究报告却认为,中介机构分散在各个部门管理,很容易将行政权力渗透到中介机构;每个部门搞“自留地”,拥有批准一些所和一些资格认定的权力,致使一些中介机构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另一个事实是,2002年12月,中注协已将其监管职能归还至财政部的会计司、条法司和监督检查局,只留下服务职能。

中注协剥离出去的监管职能包括: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如果真正实施三师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管职能划至财政部应无障碍,但注册税务师的监管职能如何安置则成了难题。

“财政部会极力争取,但国税总局也不会轻言放弃。”国税总局一位人士称:“最后结果还不好说。”

香港建华基金

张家口第一毛纺厂下岗工人老雷说,他以前缺钱都是在当地的一家香港基金—建华基金公司—贷款。

老雷几年前下岗后,投资3万元开了一家铺面,经营日化用品,遇到资金紧张时,他向建华基金贷款4000元,去掉费用220元,老雷拿到3780元,分三个月共6笔还清。

据老雷说,其借款年利率高达22%,贷款的上限为8000元。

相比ILO/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建华基金的劣势是明显的。

项目的每笔贷款相关费用主要有: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担保公司担保费(银行利息的50%并贷前交付)、房产评估费(房产评估价值的20%)、办理房产产权证费85元、公证费30元等,总计费用相当于贷款额的8.5%,比建华基金贷款成本低得多。同时,项目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据部分从建华基金贷款的人介绍,建华基金办理贷款的速度要快得多。

实际上,建华基金背后的实际运作方为,注册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希望国际(hope  international)。

据希望国际中国区负责人杰姆介绍,希望国际为一家国际慈善机构,在乌克兰等国家都有分部,2000年4月来到张家口,基金的名称现在为“张家口市总工会希望基金办事处”,基金总额为100万人民币,同年7月开始运作。

据希望国际内部人士透露,由于没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许,希望国际开始和香港建华基金天津办事处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建华基金现已停止在张家口的业务。

张家口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周继文部长介绍,希望国际在张家口的合作方最初为张家口红十字协会,但因为每两万的费用,希望国际最终转向了工会。

此外,希望国际还与经贸委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签有合作合同。

2002年11月初,张家口市总工会与希望国际签订协议,希望国际可以挂在总工会之下,算做工会下属办事机会推荐的下岗职工以一定的优惠,将年利率下调10%。

周继文表示,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受惠,但希望国际的这种运做方式还并不为很多下岗职工所知,今年他们的计划是加大宣传,并会到包头市下的一些大县设点。

希望国际的账

希望国际最早张家口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从2000年3月份开始运作。

据杰姆介绍,希望国际主要面对当地资金紧张的小商人,具体方式为每千元在三个月内的费用是55元。

他认为,希望国际的最大优势是不需要抵押,贷款人只需找到两位有固定收入的生意人、最好是公务员进行担保即可,基金业务员经过调查后予以确认。

贷款数额在3000元到8000元之间,期限在3个月到6个月。分期付款的方式,每两周还一次。

按照希望国际的收费标准计算,贷款人所付年利息在22%,几乎是现行银行贷款水平的4倍。

对于“高额贷款”的说法,杰姆很不以为然。他表示,所收的这部分“费用”是按照国际水准进行的,目的只在于增加贷款人的压力,让贷款人真正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困难。

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希望国际逐渐受到了小商人的认可。至今为止,已经贷款1494笔,贷款总额700多万元,加上在张家口下属的宣化县的放贷数额,基金的总业务达到了880万,受惠人数达到600人。

据杰姆说,随着业务的拓展,希望国际正准备加大基金总量,同时考虑与工会分道扬镳,与张家口民政局下的社团进行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的负责说,希望国际的作法并没有违反法律;小额贷款难题

1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几天前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微利项目限制在年利润不超过2000元的范围内,宝山表示,这个标准过低,是与实际脱节的,更何况鼓励下岗职工创业实施贴息的政策本身就值得探讨。

米险峰表示,小额贷额为下岗职工创业提供了机会,应该按照市场的方式运行,贴息是没有必要的。

另外,《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这部分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姚春生介绍,这些担保公司是1992年、1993年各地经贸部门成立的,由财政直接拨款,一般效益都不太好。

据包头项目的合作担保公司百佳信用担保公司经理王清透露,公司2002年共担保资金大约4000万元,实现利润100多万元,但目前公司未能追尝的资金就达150万元之多。

他说,这还是基于担保公司隶属经贸部门地通的原因,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能够顺利的度过项目审批,还款还算及时,一旦中央机构改革,经贸委的变动将导致担保公司唯一的一项非市场优势可能消失。

王清表示,在为下岗职工进行担保的同时,担保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反担保品能否变现和可变现多少,这是解决代偿之后的问题关键。

担保公司关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担保的比例,这将决定它收取保费的多少,是其利润所在。《办法》规定,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这直接决定了担保公司保费收入的降低(一般为银行利率的50%)。

《办法》同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而实际上,在三个试点中,小额贷款的责任余额和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一般为1:1,扩大比例很难做到。

原因首先在于担保公司虽然增加了保费收入,但并不愿承担难以追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于银行。

米险峰分析,在比例扩大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不还贷款的现象,就很可能带来后继的“雪崩效应”,大批人的不还款将是担保基金难以解决的,此时的风险自然会转移到银行方面。包头市项目合作方交通银行包头分行郝占魁行长表示,大多数贷款者的反担保抵押都是房产,相当一部分是很难变现的,对银行而言,1:1显然是最安全的比例,扩大比例的前提是信用等级的提高。

提高比例的途径在包头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贺俊介绍,在SYB培训的基础上,包头已经成立了创业企业协会,并已经成功注册。创业企业协会内部订立自律章程,配合贷款发放的条件考察和及时的还款。

贺俊表示,下一步的目标是建立协会内部“小老板”之间的互保,这样就可以是信用担保逐步得到实施。这样,像老雷一样的下岗职工没有抵押品的情况就可以得到解决。

米险峰提出了彻底的办法,即由小老板们运做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完全可以成为中介担保组织的运作机构。这方面,在东南沿海一带已经有了先行者。

矛盾在于,担保公司由政府管理可以导致强有力的执行,但缺乏市场机制的引导;担保公司由行业协会管理,又会产生一系列的行政成本,导致执行的困难。

让银行方面最不可接受的是,在《办法》中,没有提及反担保事宜,邓宝山说,这将成为办法执行的最大障碍。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系家汤敏1月21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目前有两个误区使我国的小额货款没有像在许多国家中一样能迅速成为大规模的运动。

第5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税务是指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①。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收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7万多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一)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税务属于委托的一种,具有的一般共性。我国对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明确规定表述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②。实行税务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共分为集中的垄断模式,如日本;分权的松散模式,如英国;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③。如日本,实行税务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日本现行的税务制度是通过制订税理士法加以规范的。该法把税务称为税理士,规定只有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吏,才具有税理士资格,并且规定了税理士的权利、义务。税理士的业务考试制度及工作守则等等。税务制度的实行,弥补了日本税务行政的不足,协调了征税双方关系,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约机制,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也作了规定。

(二)税务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是依法治税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入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三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我国税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税务率较低。与发达国家税务相比,我国税务率普遍较低,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全国税务市场不旺,纳税人请税务的意愿不强,而日本85%的企业、美国50%的企业几乎100%的个人都委托税务④。

(二)税务事务所规模过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良莠不齐,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总体上不令人满意。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需要具备至少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工商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的税务业无论在机构规模,职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与国家要求相距甚远,难以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务定位不清,人们对税务的性质还有不正确地认识,税务机关也没有正确处理与税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税务是市场经济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是纳税人、者和税务机关协同办理涉税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业务有以下几项:税务咨询、记帐、纳税、税收筹划、税务机关赋予和交办的其他事宜。税务作为市场服务行为,必须严格从事上述涉税市场业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要求,遵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优质的服务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从1999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定位不清,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曲解。税务筹划是税务中技术要求最高、最体现税务智力性特点的业务,也是最受纳税人青睐的业务,被人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国外很早就已出现。现在世界上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拓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⑤。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是税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无权参与到税务法律关系中来,但税务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享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所以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机构彻底脱钩。近日税务总局再次强调,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审,督促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放设立⑥。

(四)税务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务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确认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税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受法律约束较强的工作,因此受托机构及人的资格认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税务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业务。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具有正规资格的税务人稀缺,因此,国家规定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于参加注册税务师的统一考试,只需提供从事过税务工作,进行过税务培训或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即可从事税务业务。这一标准显然远远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人应具备的执业资格标准。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人员,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业务。有的地区在确认人资格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有的部门,在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不是承认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而是认可工商局发放的证件。

三、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几点构想

目前税务所存在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的发展。而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要逐步对外开放,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也是税务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和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一)要正确认识税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税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在税务中,税务师和纳税人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但这种服务必须依法执行税法为前提⑦。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实现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改革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以赢得人们的信任。同时,在税务刚刚发展的时候,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适当扶持,加强对税务的宣传,并建立税务机关宏观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税务的推行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有关税务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权威性不够,严重影响其执行实效。而有关税务的职业道德、税务师协会、税务违章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建设等内容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出“注册税务师法”或“税务法”,加强对税务行业的法律调整,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执业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三)要实行依法治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严格税收执法,改善税务的执业环境。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税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法律漏洞较多;人们对税法意识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承担、税法公平的体现并不完全与税法遵从相关联,甚至纳税人请税务还不如“请”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请税务的积极性不够。所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严格税收执法,实行依法治税,有助于税务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将工作重点从税款征收转到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上来,真正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目标。

(四)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经验,促进我国税务业的发展。

“入世”后国外事务所对我国税务业冲击是巨大的。在这种国家零保护的情况下,税务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当前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本土优势,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壮大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发挥税务师的积极性,加强税务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我国税务业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发展,才能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注释】

①《税务试行办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③引自黄河清《税务》经济日报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页。

④引自赵恒群《税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3期。

⑤引自《证券时报》10月9日。

⑥引自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⑦引自叶青主编《德国财政税收政策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第6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年,xx从省财政学校税收专业毕业后,分配到xx县地税xx所工作。当发现工作实践中还有许多课本上没学到的知识后,她暗下决心,想方设法用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与此同时,县局提出了创建“学习型”组织号召,提出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创新学习的理念,并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更进一步激发了她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热情。通过日夜不辍的勤奋学习,她先后取得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税专业专科和本科证书,而这她仅仅只用了不到六年的时间。

由于出色的工作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基层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调入县局征管科。当时科里只有两个人,她年龄最小,大部分繁杂而枯燥的征管业务都要由她来完成。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在周围浓厚的学习氛围中,面对日新月异的征管工作,她感到了压力,就是在这种压力驱动下,她报考了全国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学习的目标确定了,还需要有坚持下去的毅力。科里人手少,工作却很繁杂,想忙里偷闲看会儿书都不行,她只好在“八小时外”挤时间学习。炎热的夏夜,别人领着孩子在广场散步纳凉时,她却在自家小书房里研究着枯燥的税法、会计知识,几乎天天学到深夜,面对着女儿那张期盼的小脸,她一次又一次狠心的放弃了陪孩子游玩的时间。付出总有回报。她用了两年的时间顺利拿到了注册税务师证书,成为全县地税系统第一个考取注册税务师的佼佼者。

“工作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她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质效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法规征管科负有指导基层开展执法工作的职责,经常有基层同志和纳税人向她咨询问题,对遇到的棘手问题,她也不忘向其他同志和书本请教。如此以来,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发挥,工作上更加得心应手,实现了工作与学习的“互动”。她利用自学来的计算机知识,放弃节假日,与其他计算机骨干一起,利用数据库开发了“税务登记查询系统”,制作了发票电子台账,解决了征管实际难题,减轻了基层工作量。

第7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4、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

第8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考试简介: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适合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高级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后,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有权签署审计报告。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内确定。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简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考试上一年度的10月中旬至于11月底。

考试条件:(一)初级: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除具备报考初级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初级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简介: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每年5~6月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四、注册税务师(CTA)

考试简介: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适合企业内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税务专员等。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其证书含金量较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

考试时间: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

考试简介:资产评估师(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市场对此类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适合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

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考试简介: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于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报名时间:学员注册后,在二、三月份/八、九月份会收到AC-CA的考试报名通知。每年7月31日为中国学员参加同年12月份笔试的注册最后截止日,每年12月15日为中国学员参加下一年6月笔试的注册截止日。

报名条件:(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既可以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且顺利通过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既可报名成为ACCA正式学员;(3)未符合以上报名资格的申请者,而年龄在21岁以上,可以遵循成年考生(MSER)途径申请入会。该途径允许学生作为ACCA校外进修生学习,只须在前两年的四次考试中通过1.1和1.2两门课程,便能以正式学员身份继续参加其它课程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考试科目:从2007年12月起,ACCA实施新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共有十六门课程(学员需通过十四门),分为两个阶段,每次最多允许考四门,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员可以免考其中2门。主要包括:第一阶段有《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财务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第二阶段有《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选修)、《高级业绩管理》(选修)、《高级税务》(选修)、《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选修),其中选修课只需选择二门。

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考试简介: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简称IIA)组织的考试取得。考试每年一次,适合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6、7月左右;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考试时间:每年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考试科目:《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四个部分。

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

考试简介: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Association ofCanada,以下简称CGA-Canada)是经加拿大国会批准成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泛美会计学会(IAA)、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四个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活跃成员。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专衔享有极高的国际公信力,协会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或在世界各地从事高级财务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主考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一门课程结束即注册报名下一门课程)。

报名条件:通常由各省确定,通常包括:(1)大学以上学历;(2)修满规定的会计课程学分(51分);(3)参加各省协会或授权大学举办的教育课程。学员必须完成每门课程的作业后才能参加考试。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员将参加CGA协会在世界各地安排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通过;考试成绩在50~64分之间可以补考一次;低于50分或补考未及格的学员必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第9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

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用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其从业教师应该是“双师型”教师。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应用型学科,实践性教学在教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双师型”教师更应是高职会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

一、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内涵

首先,拥有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比如获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获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

其次,具备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的职业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如果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却看不懂企业财务报表,拥有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却不能进行纳税申报,其职业资格证书纯属通过考试获得并不具备执业经历,不能指导相应专业的实践教学,也不能将其作为认定“双师型”教师的条件。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单项实训,综合实训,实训教学大纲修订,实训指导书编写,实训中心建设,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建设。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应至少能够承担以上六项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四项,而后两项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带头人完成。

二、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的能力和素养

1 良好的教师素养及会计职业指导能力。作为高职教育,传授知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一个是专业技能的传授。因此,作为“双师型”会计教师,不仅应具备良好的教师素养如较强的教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人沟通能力等,而且能够从事职业技能的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进入实践的课堂,了解专业实践的每一个步骤,了解并掌握会计所需要的基本技能。

2 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与素养。由于会计这一职业是与人、财、物打交道的,其职业道德要求较高,如诚信,廉洁、客观、公正等。“双师型”会计教师要投身并引领学生进入会计职业领域,首先必须按照会计职业道德办事。因此“双师型”会计教师应熟悉并遵守会计教师职业道德,并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学生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3 厚实的会计理论功底。会计教师要能够深入理解和分析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对各项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能准确熟练地应用,对与会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能够融会贯通,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以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和学生发展的需求。。

4 熟练的会计实践技能。对于会计教师的实践技能要求可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初级实践技能要求达到熟悉整个企业会计工作要求和岗位流程,中级实践技能要求达到对企业会计的出纳岗位、各核算岗位及报税岗位能够熟练操作;高级实践技能要求达到能对企业进行准确的会计报告。这就要求教师就必须走出高校,进入企业顶岗实习,要熟悉整个会计工作要求和流程,从而使会计教学不会与会计发展的实际相脱节,培养的会计人才不与市场需求相脱节。

三、建设会计专业“双师型”师资队伍的有效途径

1 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结合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逐步建立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人制度,这是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所在。

2 产学研一体化是培养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关键。要逐步实现高职教师能够从知识型向应用型转变,应鼓励教师积极参加财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积极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学会的科研课题,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各大中型企业的财会改革和财务管理创新活动。要充分发挥教师潜质和潜力,鼓励他们在业务对口的条件下兼职和创业。学校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教育资源、实训基地和社会影响,建立良好的“产学研”创业机制,帮助具有良好素质、能在“产学研”中创造较好效益的教师先“双”起来。

3 “内培外引”模式是培养会计专业“双师型”教师的突破口。按照“内培”的模式,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可以采用“顶岗实习”模式,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可以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安排会计教师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兼职,通过挂职顶岗、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强化实践技能,提高双师素质。

按照“外引”的模式,拓宽师资引进途径,加快对在生产管理一线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较强职业技能且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优秀人才的引进,扩大兼职教师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在美国,社区学院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3;在加拿大,社区学院兼职教师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