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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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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

第1篇:清算审计范文

当今社会,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得“破产”成为那些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企业的必然选择。于是,《企业破产法》应运而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那么我们不禁会问,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处置行为怎样保证客观公正?破产管理人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如果整个破产过程无人监督,失去制约,出现的问题将无法解决。这样看来,对破产管理人的审计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搞好破产清算审计,以第三者的身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这不仅可以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而且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执行企业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下面笔者结合具体的操作过程,浅析一下清算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审计前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清算审计是整个破产案件的关键,它的公正与否关系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否被破产管理人合理的分配,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受到合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合理的安置,因此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破产清算中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杜绝破产管理人及其他人员对破产财产的非法处置,把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此外,由于破产法实施时间不久,则相应的破产审计法律法规也处于初探磨合阶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破产法规和文件精神等,提高自身的与破产清算审计相关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审计工作要求的公平公正,做好破产清算审计工作。

二、破产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破产财产的审计

1.关于对“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所有或取得的用于破产清偿和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多大范围内构成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权人,这是破产清算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只有把破产财产界定准确,之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才能顺利进行。与此同时,这也是清算审计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审计人员把好这一关,才能杜绝破产企业或破产管理人私藏隐匿财产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应包括:第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等。第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如破产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而对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还要特别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本属破产企业而被非法处理的财产也是破产财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者, 对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前一定时间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

这样,一些破产企业甚至是破产管理人,可能借清算之机,无视法律规定,隐匿转移财产,为原本未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这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清算审计就是要求审计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并对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进行二次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公平公正的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关于对破产财产的实地盘点和评估

审计人员在对破产财产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后,为了确保破产财产无一遗漏,要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对破产财产进行逐项逐件的核实。核实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账表上的资产是否存在且数量正确,更要注意清查的范围是否已包括了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即是否所有现存的资产都已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对帐实不符的现象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

评估是债权人及破产企业最为关心的一个环节,能否准确、合理的估计破产财产的价值关系着多方的利益。因此,审计人员应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实际的盘点情况,对破产管理人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对一些重要的或价值较高的破产财产进行再次评估核实,以作为确认破产财产价值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评估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把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结合起来,使资产评估工作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障破产企业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3.关于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2篇:清算审计范文

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计算,但仍然在实际申请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针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开始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期限应从申请执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就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诉讼程序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开始计算的日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大多数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都不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送达,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间甚至相关很长时间,这样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开始起算。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些欠缺,《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中起算时间的前二项,即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应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确,但就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而无法确切判断,就样就应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作出具体分析。在义务人不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1、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第3篇:清算审计范文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是审计工作的总方针,在审计财政预算执行中更应该贯彻执行,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关键是抓住“预算”和“执行”这两个重点。借鉴别人的一些经验和结合自己的一些实际工作,现就如何才能集中审计组有限的人力和时间,完成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任务,浅谈一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做法和体会。

一、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做法

(一)抓审前准备,确保细致周密。由于财政审计存在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因而,要想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任务,必须在审计前,积极稳妥地抓好审前准备工作。一是加强审前集中学习,组织参审人员系统地学习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知识、财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向财政部门了解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的业务流程,了解审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了解财政部门各职能股室的职责及其所掌管的专项资金规模、流向,摸清全县财政收支的总体规模和构成,同时掌握了解财政预算盘子之外以政府名义筹集、并由政府来管理和使用的所有收入(即所有政府性资金,既包括县财政局各股室管理的各项资金,也包括其它部门管理的政府性资金,范围较广);三是制订细致周密的审计方案,组织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必须要有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审计方案。

(二)围绕方案,抓住重点,充分运用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开展审计实施阶段工作。

1.审查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①审查年初预算是否真实。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各项支出有无细化到明细科目、细化到具体部门。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审查财政是否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在按规定提取了预备费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预留一定的指标,作为机动数使用,没有使预算指标全部细化到部门或单位,财政机关可以从中任意安排。

在审计中,从年初预算报表着手,检查各项预算资金是否真实、合理;通过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所属部门和单位,检查预算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全部到位;如果预算有预留指标作机动数使用的,了解这些机动数的安排使用情况,认真审计核对,逐项查看拨付单位。通过这几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发现每年都存在年初预算不够细化,有些专项资金或项目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最后都是通过政府抄告单办理拨款。

②审查是否有预算赤字。《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因我县是“吃饭财政”,实际每年的预算都有赤字,而且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额的比重较大,是不符合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赤字的原因,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以及各种“争取资金”的不确定性,在年初预算掌握不准,很难做到“量入”;而在支出上,有的政策性指标刚性较强,有的项目资金需要地方配套,也有的是上面出政策下面出资金落实。

在审计实施中,核实当年财政收入基数,收入基数是否完成,加上按照财政体制,上级应补助的收入和应返回的收入数,检查是否保持收支平衡,是否存在超财力安排支出数。

③审查上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的支出数是否真实。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的规定,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完整无缺地结转本年使用,作为本年度预算编制内容之一。由于人大对政府预算的批复基本上是履行了一道法律程序,多数情况下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所以容易形成上年度资金被下年度挪用于其他项目的“偷梁换柱”行为,改变资金用途。

2.审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一要审查是否使用“科目调剂”进行预算调整。《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通过“科目调剂”,在各支出项目中进行调增、调减,改变资金用途,逃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审计中,核对预算支出调整数,与年初预算数相比较,看是否增加或减少;预算调整是否通过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要审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有“张冠李戴”现象。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它的严肃性和约束性非常强。首先,查看本级财政与上级财政年终结算单,对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检查上级财政拨入数与本级财政的支出数是否一致,逐一检查各项资金的去向;其次,延伸审查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最后,在审计的方式上,可采用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检查预算执行结果的合法性。

预算执行结果是否合法,关键是要检查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完整。首先是要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是否有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是否把应缴预算收入放在预算暂存,应作预算支出放在预算暂付;查看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预算收支的情况。

其次是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检查收入是否减少,支出是否增加,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批。经过逐项审核,推断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审查财政年终结余数。通过几年的审计发现,每年财政决算中的年终结余数较大(主要是上级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当年未安排支出,放在结转下年支出科目,但资金大部门都被当年的“暂付款”所占用。

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几点粗浅体会

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业务本领。审计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财经审计法规,还要精通财政业务。由于从事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员,对财政预算业务比较熟悉,审计人员如果业务素质不过硬,是很难开展工作的。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不断学习,熟练掌握《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各种财政审计规章、制度。弄清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明确政府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对症下药”。

第二,注重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制定。首先,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按照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围绕全部政府性资金,将所有审计项目纳入“一盘棋”通盘考虑,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题、以满足“两个报告”内容的需要为目标,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其次重视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财政审计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相当大的扩展,因此,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宏观上有了方向和目标,审计人员心中才踏实,工作起来不会忙乱。在具体时间安排上,加强审前调查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充分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财政审计的重点,将整个审计任务按财政资金运行环节细分,确保整个审计实施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第三,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善于协调。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局在政府职能部门中属比较重要的部门,工作人员优越感较强,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打消思想顾虑及畏难情绪,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敢于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协调好相互之间关系,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在财政审计中,应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征得领导的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具体问题。

第四,预算执行审计要与专业审计相结合。面对财政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人员少的矛盾,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时,以财政预算审计为龙头,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预算审计范围,实行有机结合。即:将部门预算审计内容结合到相关专业审计之中,在专业审计过程中,进行部门预算审计,为预算执行审计积累资料,实现资源共享,既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又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第4篇:清算审计范文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申请书,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计算机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第5篇:清算审计范文

次贷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对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普遍关注。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提出,在2012年底之前实现标准化衍生产品都通过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来进行清算。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已经被视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到底能改变什么,不能改变什么,能否达到G20提出的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要求?本文试图回答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以理清对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全面认识。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核心要义

在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产生之前,较为流行的是传统的双边清算机制。即买卖双方成交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算、逐笔全额交割。其中,第三方机构不承担交收担保义务,双方各自都需承担对手方风险。单项交易的信用风险很容易产生传染风险,引致系统性风险。由此,便出现了有可能规避传染风险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

中央对手方的本质是以中央对手方为核心的多边清算机制。核心内容包括多边净额清算(multilateral netting)、合约更替(novation)和担保交收(guarantee)。核心功能是降低双边结算的对手方风险和传染风险,提供市场流动性,保证证券结算的顺利进行。

实施中央对手方机制实现双赢、多赢的前提条件是,清算的金融合约必须标准化、中央对手方机构具有充足的市场流动性。首先,标准化能增加交易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任何私人定制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都因交易规模不高而不宜实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其次,中央对手方充裕的流动性从何而来?当前,大部分中央对手方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内部资金,包括清算会员的保证金和资本金、中央对手方自身备付的担保金和资本金。在某一个对手方出现违约时,首先动用的是该交易对手的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其次是全体清算会员的保证金,再次是中央对手方的担保资金,最后是会员的资本金和中央对手方自身的资本金。在外部资金方面,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中央对手方机构直接注册为银行,如欧盟地区的German-based Eurex Clearing AG和France-based LCH.Clearnet SA。它们可以直接向中央银行拆借流动性,获得紧急流动性支持。也有部分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提供隔夜流动性支持,如瑞典中央银行和瑞士国家银行。由于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国际性,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并不愿意为在本国注册的全球性中央对手方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可执行的跨境合作和国际协调是中央对手方机制完善的方向。

在风险分担方面,中央对手方承担信用风险,即合约顺利结算的风险,但不承担市场风险,即合约价格波动的风险。中央对手方是所有交易对手的担保方,除了要求对手方保持合理的经济资本以缓冲风险,其自身则通过保证金制度应对违约风险。保证金一般要求是最安全和最具流动性的抵押证券,不同的中央对手方机构对此要求不一,如北美的中央对手方对抵押品的要求普遍高于欧洲,只接受特定条件的抵押品。通过不断调整保证金要求,中央对手方得以囤积高质量的抵押品。一方面,抵押品可用来应对市场冲击;另一方面,中央对手方机构也可以再次盘活利用抵押品,并从中获利。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市场自身发展角度来看,OTC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催生了对中央对手方机制的需求。全球OTC衍生品市场呈现继续扩张趋势,且系统重要性不断增加。在规模方面,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全球OTC衍生品名义总额达到639万亿美元,比2011年底下降1%。其中,利率合约和信用衍生品名义规模都持续下降,而外汇合约规模增加了5%。在结构方面,OTC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仍是利率衍生品。全球各国基本都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规避利率风险是市场交易主体的长期需求。因此,OTC衍生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紧密,系统重要性有增无减。

OTC衍生品市场具有典型的定制交易、个性化交易特征,标准化程度低,尤其是规模和范围较小的衍生品。据IMF统计,2009年之前,仅有45%的OTC利率衍生品由全球中央对手方机构——英国的LCH进行清算,其余大部分OTC衍生品仍是双边结算。OTC衍生品市场的双边交易结算容易产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传染风险,而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能降低金融市场交易的负外部性、将其内部化,改变双边交易结算的弊端。从而能保持OTC市场的稳定,这也是G20极力推崇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根本原因。

具体原因包括:第一,匿名交易,信息不对称,增加交易机会。第二,直接和实力强大的固定中央对手方交易,直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第三,将分散的信用风险集中于实力强大的中央对手方,降低了所有的对手方风险和传染风险。第四,净额结算,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多边净额清算机制包含多个双边清算,并将双边清算的净额信息进行汇总,从而减少无效的交易次数和规模,以达到用较少的资金支撑最大规模的支付活动。这从整体上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第五,完善交易信息,增加市场交易透明度。

从金融监管实践来看,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是一种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监管工具,在发达经济体倍受政府监管部门的青睐。OTC衍生品市场原本不在各国监管范畴之内,不涉及监管问题。但是,OTC衍生品市场相关产品如CDS,与受监管的证券交易以及实体经济紧密相关,其风险溢出效应终会波及场内市场。因此,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当局更加关注如何降低OTC市场的传染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中央对手方机构主要受中央银行、证券监管和衍生品监管当局的监管。通过中央对手方保存的OTC衍生品清算价格和合约交易信息,监管者可以掌握第一手的市场信息,监测OTC市场的发展动向。由此,中央对手方机构也间接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工具。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局限性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能直接减小双边交易的对手方风险,却未必能真正消除系统性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该机制存在典型的“赢家诅咒(winner’s curse)”。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分散的信用风险集中于自身,虽降低了对手方风险和传染风险,但又滋生了新的风险。中央对手方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吸收高质量的证券作为抵押品。问题是,任何所谓的高质量证券就是准货币,即能及时、以较高价格变现,其质量具有时效性。金融危机史证明,具有逆向选择倾向的金融市场容易突然面临流动性枯竭。匿名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当金融市场流动性骤然枯竭时,高质量的证券也会遭到非理性抛售,交易信心的丧失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价格。此时,中央对手方手中持有的大量优质证券并非高质量。

第二,标准化会削弱市场力量。标准化与个性化对立。一方面,中央对手方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是,与所有对手方进行的交易尽可能的标准化,从而降低个性化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标准化可以保证可控性和安全性,但会扼杀个性化市场需求与供给的活力,削弱市场内生的创新力量。

第三,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果。信息不对称在提高中央对手方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负面效果。一方面,保证金制度的引入,使得其交易对手只要有很小比例的抵押品就可以进行交易。中央对手方无法掌握其全部的资产负债状况,大部分没有能力交易的机构都被放入中央对手方交易体系。另一方面,国际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直接导致其进入门槛不断被降低。原本不可能成交的双边交易,由于匿名交易和低门槛而进入中央对手方交易。原本想通过标准化和其他机制设计提高交易对手质量,中央对手方机制最后的交易对手中却存在低质量机构。

第四,中央对手方也面临风险。中央对手方会面临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其对手方机构如果破产违约,中央对手方就面临违约风险。内部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及机制设计所致的系统性风险。以管理风险为例,中央对手方机构一般都是某一大型金融集团或清算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托有实力的集团,中央对手方才能保持充裕的流动性和高效的清算。目前,据IMF统计,中央对手方机构一般都没有独立的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内部治理水平不高,存在隐患。以系统性风险为例,如果没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抵押品管理制度和再抵押融资机制,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会导致无担保的信用创造,导致无追溯权的违约风险,最终成为系统性风险。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各国也出现过典型的中央对手方破产案例,包括1973年的法国Caisse de Liquidation清算所,1983年的马来西亚Kuala Lumpur商品清算所,1987年的香港期货交易所。另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也曾数次遭受重创,接近破产。2008年次贷危机中,LCH,CME和Eurex等国际中央对手方,也因其主要交易对手(如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的破产而面临措手不及的违约风险。

综上,即便是中央对手方,也面临多种风险,其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亟待加强。必须有完整的风险缓释机制和措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才能在提供有深度的流动性和便利的交易机制时,同时降低自身风险。才有可能优越于双边清算机制,使全球清算资金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增加社会福利。国际社会不仅提倡在OTC衍生品市场推广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也试图强化对该类机构本身的跨境协调和监管。

结论

次贷危机后,国际社会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缓解系统性风险,方式之一是增强金融基础设施吸收风险的能力。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已经被列入金融基础设施范畴,成为一种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监管平台和监测工具。当前,国际社会大力提倡在货币市场交易(如回购等)和场外衍生品交易(如期权、互换等)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以减少OTC市场上双边交易失败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风险传染所致的系统性风险。

从应对金融危机的短期视角来看,中央对手方能改变双边清算的不利影响,如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保存OTC市场合约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辅助实现监测功能;消除双边清算的对手方风险等等。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符合市场效率需求,有利于尽快摆脱金融危机,使OTC衍生品市场变得更加稳健。

第6篇:清算审计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重点问题;优化对策

一、背景

进入新时期,我国加大了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改革力度,旨在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等,旨在更好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清算和审核工作,从而为各项工作开展提高政策性指导。但是在新时期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和审查过程十分繁琐,而且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也不断出现,这就给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了进一步的困扰。另外一方面,房地产产业发展日新月异,税务总局应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政策,更好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开展,从而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更好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核对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清算单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在开展土地增值税审核清算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要明确清算单位,只有明确了清算对象问题,才能更好开展清算审核工作。在清算过程中,不同的清算单位会使得最终计算得到的结果差距很大,因此首先要根据清算单位不同来制定相应的清算内容。对于清算单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过程是按照房地产项目作为统一整体开展相关清算工作的,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是分不同时期和不同批次进行开发,这时候需要将每一个批次的项目作为相应的清算对象。对于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收入总金额的审核问题审核过程要求销售合同(含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销售发票、销售台账上面的金额需要保持一致。另外在审核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第一、要明确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发产品非直接销售也应确认收入。将开发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绩效、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债务抵偿等方式,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都是作为销售房地产的确定性收入。第二、需要注意销售房款长期挂往来账的问题,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第三、房屋销售价格确定问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在相同地区、相同季度销售价格作为参考的依据和手段。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审核项目重点关注问题项目建设过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地重要环节和重点步骤。在实际开展审核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的问题。第一、关于土地资源征用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审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征用费用、拆迁补偿费等各种具体的费用金额。另外还需要重点考核项目是否分批建设以及费用支付是否存在着分摊的情况出现。第二、需要重点清算和审核项目施工费用,应该重点关注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的工程费以及基础建设费用。第三、要重点审查发生费用是否和企业提交的各种账单相匹配的问题。也就是建筑实际施工费用审查报告是否与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等账单是否吻合。因为对于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来说,企业的建筑材料往往都是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自主进行购买的,因此在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中要明确这部分费用是否存在于扣除项目当中,相应款项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

三、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于土地资源管理力度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珍贵,为了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地清算核对工作,需要加大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从而更好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而不是为了短期利益,在开发土地过程中没有遵循一定原则。因此为了更好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我国需要加大对于土地资源的统一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在相关法律基础上不断优化对于土地相关法律条例,从而使得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更加合理。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存在着盲目开发,违法乱建的情况,这样对于我国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监管力度,强化土地资源的规范化使用,加大对于违法建筑以及非法土地转让地打击力度,从而更好保护土地资源。最后相关地方税务部门一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坚决打击土地交易行为,同时按照我国相关文件来合理征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

(二)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水平因为清算审核设计的环节和内容很多,这就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往往可能出现很多比较争议的情况,这时候对于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就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要求他们熟练掌握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妥善处理,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层层请示,但是这样会造成效率较低。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于票据审核规划化和标准化;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税局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量大,工作繁忙,往往忽视了对于增值税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样对于税收征管队伍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需要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于业务知识以及事后清算方法、技巧的培训,从而使得税务人员能够培养事后清算能力以及对于操作风险评估能力。同时可以加大学习力度,增加知识交流环节,让不同区域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税务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讨论,交流工作中的心得,从而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这样也能够大大缩短学习周期,对于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都是十分有利的。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税务人员的考核机制的建立目前我国正在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审核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更好规划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更好提高清算审核的效率和质量问题,做好相关绩效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尤其如何更好调整行政部门结构,更好地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手续都是改革重要举措。另外新时期背景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将原国地税务局的各种资源有机整合起来,以最小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人力资源制度的构建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精简部门结构,切实发挥每一个部门最大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过程考核以及绩效考核,根据不同部门的责任分工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目标考核,量化各种考核指标,在制定考核制度的过程中要做到对于各个部门考核的公正公平,切实维护每一个员工的利益,最大公平公正。第二、要将制度切实推行下去,很多单位的人力资源制度仅仅停留在纸面,并没有真正被执行下去,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清算机制,切实将各项任务贯彻执行下去,提高制度执行的高效性。第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任务繁重,审核资料庞大,为了更好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际的项目中,根据单位的长远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这样不仅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激发员工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提高税务局的经济利益。税务局需要表彰那些模范员工,通过对于他们优秀事迹的宣传来号召全体工作人员向他们学习,充分发挥这些标兵的模范带头作用,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通过完善的奖惩制度能够更好促进税务局的长久发展。

第7篇:清算审计范文

【关键词】 输卵管妊娠;肌酸激酶;孕酮

文章编号:1003-1383(2007)04-0400-02

中图分类号:R 714.2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诊断输卵管妊娠的方法虽日趋完善,但误诊率仍较高,所以,寻求灵敏度高的生化指标十分重要。本研究通过检测输卵管妊娠患者血清肌酸激酶、孕酮水平,旨在探讨血清肌酸激酶、孕酮水平与输卵管妊娠之间的关系,为输卵管妊娠的早期诊断提供依据。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2月~2007年1月在我院门诊或住院的妊娠妇女。输卵管妊娠组(Ⅰ组)入选条件:均有停经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阳性,经阴道B超筛查宫内未见妊娠囊、附件区发现混合性回声团,或诊断性刮宫未见绒毛,最后经剖腹手术及病理活组织检查证实为未破裂的输卵管妊娠。共60例患者入选。按孕周相同的配伍原则,1∶1∶1随机收集同期就诊的自然流产妇女(Ⅱ组)60例;正常宫内妊娠妇女(Ⅲ组)60例。所有入选者近期均无胸痛、外伤、手术史,无心脏、肝脏、肾脏、甲状腺及肌肉疾病史。三组孕妇年龄分别为27±4岁、27±3岁、26±3岁;孕次分别为2.0±0.8次、1.6±0.9次、1.7±1.0次;流产次数分别为1.2±0.5次、0.9±0.3次、1.0±0.3次;停经日数分别为46±9日、46±7日、46±6日;月经周期分别为30±2日、30±2日、31±2日。三组的年龄、孕次、流产次数、停经日数和月经周期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具有可比性。

2.方法 所有入选者术前或产检时联合检测血清肌酸激酶、孕酮水平。肌酸激酶检测采用分光光度法,正常值为10~60 U/L;孕酮正常值为9~15 nmol/L。

3.统计学处理 计量数据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结果

三组血清肌酸激酶、孕酮水平比较,Ⅰ组肌酸激酶水平高于Ⅱ组和Ⅲ组(P均

讨论

近年来,随着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及阴道B超的临床应用,输卵管妊娠的诊断率有所提高。但在妊娠早期,无论是宫内妊娠还是异位妊娠均不易被察觉,尤其异位妊娠中的假妊娠囊和蜕膜征更易误诊为宫内妊娠[1],以往常采用连续动态测定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或孕6周后复查B超协助诊断,故常延误诊断[2]。所以,我们希望通过有效的生化检查以辅助早期诊断输卵管妊娠。

肌酸激酶是肌肉能量代谢的关键酶,大量存在于肌肉组织中。正常情况下,人体血清中有一定量的肌酸激酶,肌细胞坏死时,细胞内的肌酸激酶释放入血,血清肌酸激酶升高,其水平取决于肌细胞损伤的性质和程度。本研究发现输卵管妊娠组的血清肌酸激酶明显高于其它两组(P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阳性,尤其是B超检查宫内、宫外均未见妊娠囊者,联合测定血清肌酸激酶、孕酮等生化指标,可作为诊断早期异位妊娠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如果有停经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阳性,而B超检查宫内、宫外又未见妊娠囊者,再进一步检查如果肌酸激酶明显升高、孕酮明显降低,则要考虑输卵管妊娠是否存在。

参考文献

[1]Ardaens Y,Guerin B,Permt N,et al.Contribution of ultrasonogtaphy in the diagnosis of ectopic pregnancy[J].J Gynecol Obstet Biol Reprod(法文),2003,32(7 Suppl ):S28-S38.

[2]Timmerman D.Predictive models for the early diagnosis of ectopic pregnancy[J].Verh K Acad Geneeskd Belg(比利时文),2004,66(2):155-171.

[3]Kurzel RB,Mazdisnian F,Paige S,et al.Serum creative kinase is not a reliable indicator of ectopic pregnancy[J].Int J Fertil Womens Med,2001,46(6):300-303.

[4]何善阳,林国翘,李小毛,等.检测肌酸激酶/孕酮比值在诊断输卵管异位妊娠中的应用价值[J].新医学,2005,36(12):703-704.

第8篇:清算审计范文

关键词: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审查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计价方法,我国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1 工程结算审查的必要性

目前,工程结算普遍存在以下现象:(1)重复列项或漏项;(2)不应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3)利用定额缺项,大作补充项目;(4)以小额丢项掩盖大额的重项。

工程结算审查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审查,可以纠正上述现象,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 工程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2.1 收集整理资料,全面理解合同文件,掌握工程结算范围及变更情况

收集资料的主要内容: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专用条件、通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构成合同的其他要点文件。

收集资料是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前提,审查人员必须认真理解并熟悉合同文件,充分了解合同文件的含义和解释优先顺序,掌握工程结算范围及变更情况,使结算审查工作做到有理有据、避免出现与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提高结算审查的质量。

2.2 招标范围清单项目的审查

招标范围清单项目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当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按变更项目单价审查的方法确定,该部分审查的重点是工程量的审查。

工程量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要求,计算内容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项目两种工程量计算规则,当两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时,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审查的重点,如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该工程量不应包括工作面和放坡的工程量;现浇混凝土钢筋、预制构件钢筋、钢筋网片、钢筋笼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该工程量不应包括钢筋的搭接和钢筋损耗的质量;天棚吊顶按设计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等。

2.3 变更项目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对合同文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变更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2)工程量的变更;(3)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4)施工时间的变更;(5)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6)合同条件的变更。

对变更项目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项目成立性审查;(2)变更项目支持性文件齐全性审查;(3)变更项目工程量审查;(4)变更项目单价审查;(5)全面审查。

变更项目是否成立是是否计量变更项目的前提条件。变更项目成立性审查,是指审查该变更是否与合同文件含义相矛盾,是否允许作为变更项目进行计量。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复杂、知识面宽,负责签办工程变更签证单的现场监理人员及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一定对合同能全面熟悉、理解,难免将一些本已包含或隐含在合同价内的费用误作变更项目处理。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于一个“主要项目”的预算基价和若干个“相关项目”的预算基价,可能出现将相关项目再报变更(即重复列项)现象;一预算基价项目包括若干个工作内容,可能出现将包括的工作内容再报变更(即增列项目)现象。

变更项目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是指承包人申报的每个变更项目是否有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设计修改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文件。只有具备这些文件的变更项目才算手续完备的变更,才可以进行变更计量。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审查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项目两种工程量的审查,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依据预算基价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其预算基价项目的工程量。

变更项目的单价审查,是指审查其选用定额是否正确,套取基价、工料机价格是否合理,取费程序、取费标准是否按工程类别合理确定,补充基价项目编制是否合理。变更项目单价确定通常作法为:如果中标价中有相应的单价,按照中标单价执行;如果中标价中没有相应单价,在合同中约定按套取相同或类似定额(指定计价定额名称)及选用工料机价格的基础计算单价,该单价一般下浮一个系数确定其结算综合单价。执行预算基价时,不是完全使用基价,只是使用预算基价消耗量,其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政府的造价信息中已有工料机价格按价格执行,若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的,承包人提供发票,结算审查人员调查市场,将调查结果与承包人提供单价比较,最终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全面审查,是指审查承包人是否只报送增加费用的项目,未报送减少费用的项目;是否以小额丢项掩盖大额的重项等。例如:处理地下障碍物拆除工程时,是否扣减了原招标中已包括的土方开挖量。

3 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结算审查人员的要求

3.1 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与预算基价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有两种工程量计算规则,且两种项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同,这就要求结算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这两种工程量计算规则。

3.2 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工程结算审查应联系实际,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施工状况,实际完成施工的项目、工程量是否跟施工图纸,设计修改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单的项目、工程量相一致,所用的材料是否与合同要求以及结算申报的材料规格、品牌、质量相一致,避免项目工程量计量出现多算、漏算和所用材料与要求的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工程结算各项目计量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准确。

3.3 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掌握市场动态。

主要是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多,尤其是一些近年来才采用的新材料,这些材料如果出现在变更项目中,投标报价书中没有、政府法定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也很难找到,只能按市场价计价。承包人在结算书中申报这些材料的价格往往比较高,虽然附有发票,但作为结算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应适当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所用材料的市场价格。将了解到的材料价格与承包人申报价格进行对照,再与承包人、建设方进行解释、磋商,然后确定合理的材料价格作为结算材料价格,使工程结算价更加可信、更加合理。

3.4 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审查人员不应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不要局限会看图,会套预算基价,会计算工程量,还应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丰富知识,更好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4 结束语

工程结算审查是一项比较繁琐、工作量较大的工作。结算审查人员应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查工程结算,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应不断学习,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了解工程实际,了解市场,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适应清单计价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代华.《建筑工程概预算与定额》.金盾出版社

[2] 于业伟,魏鸿汉.《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

第9篇:清算审计范文

关键词: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 审核内容 审核建议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60-0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经业主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设计变更、施工实际等情况进行费用的增减形成结算价格,并经具有相应造价审核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

通过整理、查看相关的结算资料,确定审核的原则,理清审核思路,切实做好审核前期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做得充分、细致,能够提高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竣工结算资料

首先,认真检查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齐全。其次,发现问题在审核开始前就向施工单位和委托单位提出,要求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为后续的审核做准备。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的资料报送应有规定的时限,不允许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

(二)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查看

按照《08清单规范》4.8.3中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本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重点要看以下相关计价条款:1.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2.工程量清单新增综合单价的约定,有没有优惠比率;3.风险费的规定,施工中材料、设备、人工费增长、下跌而产生的费用;4.措施项目是否固定包干,如何调整等。

(三)审核原则的确定

按照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原则是:1.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合同条款中工程计价的规定; 2.重事实、重证据;3.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四)审核思路的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思路包括:一是合同内部分的审核:1.综合单价基本不调整,除非有严重不平衡报价或项目特征发生改变;2.工程量按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和工程量的数量均按实际进行调整。二是合同外部分的审核: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的增减;2.新增综合单价的确定;3.其他项目按合理、合法的原则考虑。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

(一)合同内清单项目的审核

1.合同内清单综合单价的审核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之后,业主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价的风险”。客观上综合单价是不需要审核的,但实际工程中承包商为获得超额利润,往往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因此作为审核人员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严重不平衡单价允许调整的条款调整个别项目的综合单价。

2.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审核

清单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工程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内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是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发生改变的。按照《08清单规范》4.8.4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仔细阅读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熟悉和掌握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对照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中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若二者没有变化,则结算书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就是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报价;若二者不同,则应对投标书中清单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3.合同内清单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计算准确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证。因此,在结算审核工作中,复核工程量的工作至关重要。按照《08清单规范》4.1.3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必须是根据《08清单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

工程审核过程中,结合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证据,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图集等采用全面审核法重新计算所有合同内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的量进行调整,清单少的量给予增加,清单多的量给予减少。

(二)合同外清单项目的审核

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审核

工程结算审核时,首先要审核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审核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范围之中。

某工程中以下签证按合同条款均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一律不予计取:(1)为迎接市政府检查,按建设单位要求现场道路填砖渣30cm、碎石15cm;(2)拆除施工场地内临时围墙、临时房子、水井、蓄水池的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审核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08清单规范》4.7.3的规定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实际就是审计确认)。一般施工单位所报送的结算书中新增综合单价组价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增加施工难度,多套、高套定额;二是设备价格太高。审核过程中本着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核,针对具体问题,审计尽量还原一个合理的价格。

3.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审核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风险费用、措施费用、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是否按合同及相应的清单规范约定计取;(2)暂列金额,应该按清单规范4.8.6第6条,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3)提前竣工奖励或工期罚款按合同规定审核。

三、结语

08清单计价规范的深入实施后,在审核工作中明确审核原则、审核工作重点,严格审核合同内、合同外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其他费用等,还原工程的实际价格,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审核结果。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