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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会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市场质量,也会对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经证监会批准,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来自第一批包括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六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文章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与作用,就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设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证券公司融资与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证券公司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要而产生的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证券公司融资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和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借款。
(2)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金有限,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扩大交易筹码,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从而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能,这就是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应。
(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的关系。一方面,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金融机构垫付,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垫付的差价款,按照一般的作法,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银行借款或货币市场融资,这样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4)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证券融资融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但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基本与现货交易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清算交割,在交割时双方都以现款或者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是现款(现货)中有一部份是借来的。
(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交纳的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四、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必然放大风险。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
。如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新投资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风险意识差,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注意以下情况:1)投资者必须了解券商是否具有该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控制好资金和持仓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3)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强化风险意识,要及时止盈止损,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4)当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从券商的角度分析
1)蕴含的风险。
①投资者违约风险。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即投资者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交易中的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券商,股市行情不好,投资者面临套牢的处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将对客户的交易帐户强行平仓,如果平仓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券商的融资款项,违约风险随之产生。 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一般都会被占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券商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这样券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影响券商正常业务的发展。这时券商如果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③管理、操作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或制度执行力不够、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2)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②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③强化内部管理。在交易操作过程中,一些技术系统故障在所难免,但是人为的因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恰当或指令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尽量降到最低。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券商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
为的产生。
(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
1)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不论是集中授信模式还是分散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以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抵押证券为担保向其提供贷款,而抵押证券的价值很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股价大幅下滑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证券信用交易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所造成的信用扩张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乘数效应更复杂,这种变化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②道德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与证券从业人员合谋以套取银行资金,银行资产因此会遭受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的措施。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永恒主题,也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必须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为了严防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概括地说,商业银行要紧扣贷款发放流程,从制定业务细则、贷前审查、签订合同直至贷后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的控制来防范风险。
2)防范措施
①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 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③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 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
五、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栾华.投资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3月.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公募、私募基金人士都对转融通持较谨慎的态度。
一方面,转融通还没有细则出台,即便推出来短期也不允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去参与,估计要转融通推出较长时间后才能参与。
另一方面,风险不确定也是制约因素之一。“转融通比如要求有较大的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对私募风险敞口关的比较紧,担心风险对产品发售和运作产生障碍。所以在这块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打算。”方得(北京)资产总经理周新长对《投资者报》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由周新长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方得稳健行”,利用ETF、可转债转股等进行套利取得了45.76%的回报,在所有阳光私募中居榜首。而深圳一家正准备发行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产品的私募,对记者表示“不会考虑转融通业务”。
由于上述私募主要做衍生品套利,是目前对转融通等创新工具的交易需求明显的机构,也代表了私募整体对转融通的谨慎态度。
标的证券将含7只ETF
转融通,被称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开闸后,基金既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证券的出借方,增加额外利息收入,同时还能成为主要交易方,衍生出更丰富的投资策略。
据报道,沪深交易所已经完成《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并上报,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拟纳入280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
其中,股票部分包括上证180指数的180只成份股,以及深证100指数的100只成份股;ETF基金部分则包括在沪市上市的4只ETF和在深市上市的3只ETF。细则出台,将缓解标的证券受限的矛盾。
同时,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向券商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ETF而获益的可能,实现ETF的T+0交易,以及较股票标的扩大信用交易的杠杆。
而包括社保、险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在内的群体都将参与进来,可供融资的资金及可供融券股票数量,将有几十倍以上的增长。
转融通还将很大程度上给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选择,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配合股指期货进行做多做空的双向选择,意味着双向操作都能获利。
但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情况不同,受转融通业务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转融通的开展和各类投资者的参与是渐进式的,受制于后续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基金专户理财或先行
“目前基金主要关注转融通制度放行后,能不能做证券的出借方。虽然有些基金公司在考虑,但现在制度和细化的规定还没出来,动作不是很明确。”国泰君安首席金融工程研究员蒋瑛琨对记者分析。
对公募基金而言,关系最密切的是把指数、ETF产品的股票组合,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出去,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以基金为例,老基金契约中基本都没有提及转融通制度,因此能否作为券源融出方尚不清楚,需要的批复程序和条件需逐步明确。操作性方面,基金普遍关心券源提供方的利率、融出券比例、召回条件等。”蒋瑛琨表示。
如果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到更大范围的股票和ETF,基金普遍关心对ETF 的流动性和规模会产生何种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结合了个股、ETF、期指,更多的多空交易、正反向交易策略将得以广泛实施。”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应如何设计策略和产品。
“以基金为例,目前很多基金很关心该问题,考虑设计130/30类、配对交易、多空头对冲等策略和产品。”但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仅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很多条款上是比较严格的。
齐鲁证券分析师张雷也认为,转融通制度设计中,指数基金是一个很重要的券源,也成为基金申报产品的重点。
证监会刚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是一个基本的规范,后续推出还需要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和机构在内的细则而定。
不过,蒋瑛琨认为,“将来如果基金能参与交易,首先是专户放开。”
张雷也表示,由于基金专户理财本身所实施的策略比较灵活,监管层允许其参与股指期货等做空品种,因此专户理财业务会在转融通实施后受益。
私募对冲化更进一步
在众多机构投资者中,私募基金是对冲交易的主要“试水”者。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李伯元对《投资者报》表示:“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私募对融资融券还没有特别投入,对融资融券也不如股指期货那样去特别关注。”
不过,他表示,“转融通推出将促进私募基金各种对冲策略的诞生和运用,带来股票多空策略、统计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的产生。”
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主要以信托为主,同时包括有限合伙、账户管理等非主流形式。
由于信托模式参与受限,随着卖空机制的完善和各种对冲策略的运用,个股卖空将衍生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等其他类对冲基金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李伯元还认为,转融通将对现有私募结构化产品的发展造成冲击。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主要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两种。结构化以年固定收益为成本,通过融资扩大资金规模并承担风险,而这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杠杆交易原理基本相同。
融资融券还有更强的成本优势。结构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包括固定收益部分、信托渠道费用、银行托管费用以及产品营销费用等,通常维持在所募集资金规模的9%以上。
“融资融券中融资大的成本,一般是半年期贷款利率在加上3个百分点,目前总成本在9.1%,且在时间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申请手续繁多。”
此外,在杠杆比例方面,结构化产品一般为2~3倍,券商直接融资杠杆比例在1.8倍~2.8倍间,差别不大。
未来随着融资融券的费率有望降低,会给结构化产品带来更大的冲击。
【关键字】股权分置改革;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交易模式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今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21日,深沪证券交易所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这三条细则的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经完善—融资融券推出在即。融资融券业务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一年多来,已经使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有重要作用。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尚未全流通,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
1.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成熟
自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股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14日,随着“中国石化”股改的启动,目前市场中最难啃的“大市值”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目前已有1151家上市公司进入或者完成了股改程序,公司股改市值占股市总市值比重达到92%。中国股市目前已步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时代,股市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指出的,股权分置的问题解决了,尽管今后还会有波折,但中国股市的大局已定。股改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逐渐完善,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已经成熟。有一种观点认为近期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会引起股市动荡,建议待股份全流通后再推出,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融资融券的对象开始主要面向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相比较,其更注重长远的分析,而且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商业银行,QFII等为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颇具实力。其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蓝筹股,其本身的股价波动较小,而且业绩差的公司和没有完成股改的公司都没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其三,在有效的监管下,融资融券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股改后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股改完成两三年后,我国股市即可达到全流通,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得以提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得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股价连续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市场。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到30%左右。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过渡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跌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起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渡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进股价上涨,这样市场对股票价格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改后我国股市即将迎来牛市,市场逐步趋于理性,融资融券业务在资金供给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从而活跃了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券业务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防范“全流通”风险的工具,目前的股改主要以“送股”为主,在未来的两三年,取消非流通股的禁售限制后,当未来全流通风险呈现的时候,“做空”给了投资者更好化解风险的工具。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连接起来,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让资金在各市场顺畅流通,使我国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之,融资融券是成熟资本市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3.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股市中的非法融资活动和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后就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以及发展到后来的“三方监管”,这些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恶庄猖獗、泡沫堆积和个股疯炒,也使得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而监管部门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突击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巨幅震荡,券商也常被拖入法律的纠纷之中,甚至不少券商面临巨亏、倒闭和被托管局面,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对规范信用交易的发展有重要作用。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业务的推出将使我国信用交易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在海外诞生,此举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较大的冲击,对我国股市的定价权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尽早推出股指期货是最好的选择。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推出失去了制度基础,因而推出融资融券,完善市场的做空机制是唯一选择。笔者认为,从合理的程序来看,股改后应该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适合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探析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信用模式。分散信用模式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在集中信用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双轨制信用模式指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交易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有着重要影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地说,交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我国股改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和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要等到两三年以后,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虽有所增加,但其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完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不适应我国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券商的资信状况差,信用交易中还普遍存在着不诚信,不自律,破坏信用的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还未完善,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的监管,选择一种有灵活风险防范机制的交易模式并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是迫切面临的问题。
结合以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首先,从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融资融券的最终模式应该是分散信用模式,但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应采用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融资过程中,增加了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两个环节,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奠定了基础。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风险,信用关系也得到了保证,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部分券商的资信较差,为了进一步防范券商的风险,融资融券的初期将实行许可证制度。那些实力较为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将会率先获得许可证,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它证券公司则只能提供服务,投资者通过这些券商从证券融资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几点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彻底扫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顺利地推出股指期货及其他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市场迫切需要融资融券所带来制度创新。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背景下,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券商的资信差,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加之我国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一切都加大了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是目前迫切面临的问题。首先,从制度上,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的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而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风险及社会风险。其次,在监管上,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并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许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规,三是证券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融资融券交易等。最后,完善证券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券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开始时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而且试点期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二,先推出融资业务,后推出融券业务,由于融券业务较为复杂,风险程度较高,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我国台湾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初期(1974年到1980年期间)采用了这一做法,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同时,笔者认为,初期的融资应结合我国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即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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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融券 转融通 保证金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
一、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31日以沪、深交易所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为标志,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由试点正式步入交易阶段。201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并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以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2011年12月5日,A股融资融券首次扩容,沪深两市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由从前的90只扩大至285只。2012年8月30日,转融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二、融资融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自2010年融资融券正式展开后取得重大发展,2012年12月31日数据显示,融资融券余额617.6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590多亿元,融券余量金额27.5亿元,融资买入额超56亿元。对比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启动当日的656.7万元融资融券余额,其中649.6万元融资余额以及7万元的融券余额,可见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沪深市场取得巨大发展,规模逐渐壮大。然而,在不断扩大的交易量背后,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市场规模相对较小
尽管2012年数据显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量大幅增加,然而,对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更成熟的日本市场和美国市场,我国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证券的信用交易规模与证券交易总金额比、证券的信用贷款规模总量所占的证券市场价值比,日本和美国市场这两个比值一般为16%-20%、2%。而根据我国2012年数据计算,这两个比重分别小于4%和小于0.5%。可见,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规模仍然相对较小。
(二)融券发展滞后,融资融券发展失衡
在国际市场中,融资规模超过融券规模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亚太地区很多市场的融资规模与融券规模比维持在5倍上下。然而2012年数据显示,我国融资余额与余额总量比为25.55倍,融券余额与总金额比为3.77%。虽然经过一年的发展,相较于2011年数据计算的57倍和1.72%的数值,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差距逐渐缩小,但是融券发展滞后的现状不容忽视。
(三)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有待增加
能够融资买入以及能够融券卖出的证券就是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2011年12月份的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扩容由之前的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的共90只成份股增至285只,虽然这次扩容首次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纳入融资融券交易标的池,使得标的证券在种类选择和数量上都大大增加,但相比整个沪深市场,融资融券券源单一,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仍有很大扩容区间。
(四)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并无详细说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增加,无法起到保证金应有的“防火墙”作用。另外,保证金法律责任、强制平仓法律责任的缺失,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
三、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证券标的池
融资融券范围过窄,通过自然连锁,大大降低投资者资金利用率。目前,券源限制极大抑制了我国融资融券规模增长。交易标的应该在标的证券种类和标的股票数量两方面,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我国2011年12月5日,首次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池,这种扩张不仅使投资者选择范围的扩大,更促进整个融资融券规模和交易数量成倍增长。
(二)完善转融通机制,尽快开通转融券
相比转融资业务,转融券更能够提升券商实力和规模,增加券商收入。因为券商本身不用承担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却能够享受融券业务带来的收入,这将极大地增加券商参与融券业务的积极性,活跃金融市场。我国的转融通分两步走,初期以转融资为主,转融券则需要等待市场稳定以及技术测试等准备到位后再择机推出,根据中证金融公司所提供资料,我国转融资业务发展并不顺畅。市场在第一次出现55亿元融资以后直至2012年10月17日一般维持70亿元上下,其中连续8个交易日(10月8日至10月17日)甚至无转融资业务发生。
(三)适当放宽投资者资金的利用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对于保证金的规定过于严苛。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之初,市场不成熟,严格的规定可以规范市场,降低交易风险。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适当放松限制,不仅能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率,增加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也能够活跃整个金融市场。在保证金中具体规定中,要明确规定最低现金构成比重,降低交易风险,同时结合客户抗风险能力、专业程度、资金规模、资信等级等设定不同比例,分类实施。
(四)健全法律法规,明晰责任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例如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的界定模糊、保证金法律责任问题、担保制度合法性缺失、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问题等,法律法规未覆盖或是规定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应该借鉴发达市场经验,并且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和改进。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条文;完善风险对冲工具,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
关键词:融资融券;波动性;协整检验;Granger检验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68 -02
引言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1934年美国通过《证券交易法》建立起完善的证券信用交易制。1954年日本通过《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买空交易的基础上引入了卖空机制。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标志融资融券准备登陆中国; 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开始接受券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2012年8月2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意味着A股市场卖空时代正式到来。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西方关于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60年代,Bogen和Krooss提出“金字塔和倒金字塔效应”的经典理论,说明证券信用制度将造成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产生没有显著影响。Porter和Smith(2000)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降低市场泡沫量以及泡沫持续时间。Hong和Stein(2003)发现,如果不允许卖空或约束卖空过严,可能造成股票市场大跌。早期国内研究文献多局限于宏观介绍与功能分析上。肖迢、周万贺(2001)认为可以通过引入卖空机制解决中国股票市场过度的投机。我国学者通过港台等地的实证分析,得到和西方学者类似的结论。廖士光与杨朝军(2004)研究我国台湾股票市场在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间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发现卖空机制没有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吴淑琨和廖士光(2007)运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了台湾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对市场的冲击效应,表明融资融券交易都不会加剧市场波动性水平。本文利用上证180的实际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讨论融资融券机制和股市波动性的关系。
二、数据及实证模型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选取了上证180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9月27日共207个交易日的日交易数据。本文的原始数据均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每日融资买入额(SB):沪市当日融资买入金额,以百万元为单位。
每日融券卖出额(SL):沪市当日融券卖出数量,以百万股为单位。
市场的波动性指标(Vol):沪市当日上证180全收益指数收盘价。
为便于分析,对相关数据每日融资买入额(SB)和市场的波动性指标(Vol)作相应处理如下,分别取自然对数,得到LnSB,LnVol的时间序列数据。
(二)实证分析
1、平稳性检验
由于融资买入额、融券卖出量和市场的波动性指标均为时间序列数据,首先要分别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在分析中,采取ADF单位根检验法,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ADF检验结果
注:(C,T,R)分别表示单位根检验方程的常数项,时间趋势项和滞后阶数,滞后阶数根据修正AIC准则确定。
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临界水平下,变量LnSB,SS,LnVol都是非平稳,它们的一阶差分都平稳,因此都是一阶单整的I(1)。
2、协整检验
根据ADF单位根检验,LnSB,SS,LnVol是一阶单整过程I(1),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可以对它们进行协整检验。本文采用Engle和Granger(1987)提出的协整检验方法,对回归方程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
检验主要步骤如下:
(1)建立回归方程LnVol=α+βLnSB+γss+ε,模型估计的残差为ε=LnVol-(α+βLnSB+γSS)。
(2)检验残差序列ε是否平稳,即检验是否含有单位根;本文采用ADF检验。
(3)如果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可以确定回归方程的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并且协整向量为(α,β,γ)。
回归方程为LnVol=8.150556+0.082924LnSB-0.00979SS,对模型残差序列进行ADF检验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临界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无单位根,协整向量为 (8.150556,0.082924,-0.00979)。残差序列是平稳的,说明回归方程的因变量LnVol和解释变量SS、LnSB之间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
3、 Granger因果检验
为进一步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检验LnVol和SS、LnSB之间因果关系的方向。
检验结果如表所示。
从滞后2期的Granger检验结果来看,均接受日融资买入额LnSB和融券卖出量SS不是市场波动的Granger原因,而接受市场波动性LnVol是引起二者变动的Granger原因。
三、研究结论
由实证研究所得,上证180日波动性与日融资买入额和日融券卖出额存在协整关系,融券卖出额和融资买入额变化率和指数波动性并无Granger因果关系。波动性与融资买入额的协整系数均为正数,与融券卖出额的协整系数为负数,表明我国股市尚处单边市思维中,做空思维尚未成熟。随着融资融券不断发展,价格发现与平稳股市波动功能会逐渐显现。根据实证,短期内融资融券机制对我国A股市场波动性影响不明显,是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时间较短,影响范围有限,根据目前交易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难免不足。从长期来看,一方面,该制度引入有利于实现A股市场的价格发现,为市场提供反方向的证券交易活动,从而使证券价格充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融资融券制度推出提高了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率,丰富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盈利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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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双轨制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本文试图就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交易、运作模式作更深层次的探讨。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晰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关于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1.2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设立了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现有3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占主导),专门负责办理券商申请的转融通业务,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如果证券金融公司需要资金支持,它可向别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要求。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形成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客户不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融借资券,证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证券或资金。因此,日本财务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额已达到了限额,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其提供资券转融通。融资融券总额度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当市场过热时,额度会下调;而当市场过于低迷时,额度又会放宽。从而有利于防止市场的大起大落,稳定市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有很突出:非市场化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1.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单轨制”,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成为绝对的枢纽。所有的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再融通实现,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风险,但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我国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的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我国把融资融券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第四十九条又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这说明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可以经批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这一规定又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地位。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所确立的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选择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有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3).
关键词:做空机制;股市;监管一直以来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投资人士呼吁中国股市引入做空机制的呼声都很高,2010年也终于迎来了酝酿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的开展,分析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中的功能及其带来的风险对投资者更科学的进行投资以及管理当局的监管有重要意
一、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1、降低股票市场波动性
缺少做空机制的股票市场中,投资者为了获利往往跟随市场中的“庄家”买入价格上涨的股票即所谓的羊群效应,加上市场中的投机者也会引导投资者追逐上涨的股票,导致股票非理性飞涨。引入做空机制以后,理性投资者就可以采取卖空的策略获利,同时卖空增加了股票供应量,如此一来,在股价非理性上涨的过程中就会存在理性的打压力量,避免股价爆涨。
2、提高市场流动性首先,卖空的行为增加股市中股票的供应量,扩大股票的交易规模提高交易效率;其次,在存在做市商制度下,允许卖空使得做市商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可交易的空间也加大,增强了其维持市场流动性的能力;第三,由于做空机制的保证金制度,投资者仅需要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价格发现功能
缺少做空机制的市场中投资者只能通过售出已持有的股票来表达对股票看跌的预期,而未持有的投资者则无法表达该信息,而在允许卖空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介入股票卖出,同样,当投资者预期某一股票价格将要上涨时而又没有充足的资金时通过融资来购入股票,向市场中释放该股票的利好信息,从这一方面来看做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通过充分反映买卖双方的信息来实现。
二、做空机制在我国股市中的发展
第一阶段法律障碍的逐渐清除
早在1990年,中国股市成立之初,股市发展很不稳定,某些证券服务网点曾经向客户办理类似融资融券的业务,但后来1998年的《证券法》颁布明确禁止做空,终结了此类业务的存在。2005年的新版《证券法》解除了金融资产必须“银货两讫”的规定,让投资者看到了股市引入做空机制的曙光。
第二阶段引入做空机制前的制度建设和市场准备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提出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作为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并逐渐颁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相关部门也开始出台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条件、业务合同、信用证券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阶段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正式开展
2010年,中国证监会对外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宣布正式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至此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制度已全部。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的开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单边做多的交易制度缺陷的消除。
三、做空交易风险及监管措施
(一)做空交易中的几种主要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逼空风险
以卖空交易为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市场中买入股票归还给为其融券的券商,甚至在到期日之前,如果券商要求提出股票,投资者也不得不从市场中买回他已卖出的股票,如果该股票流动性强,且市场中价格适中,投资者还能避免损失,但若该股票流动性差,或者市场中的多头集中力量试图挤出卖空者,使股价处于高位,这时投资者就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买入股票,导致巨大的损失。尤其在我国庄家炒作严重的股市中,该风险更容易发生。
2、做空交易中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
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得投资者获利增加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也符合高收益高风险的一般投资规律。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以卖空为例,如果不能买到目标股票就会使证券公司面临风险,或者由于投资者判断失误,预期价格下跌的股票结果价格大幅上涨时,投资者无法追加保证金,也会使证券公司面临风险。
3、证券公司在做空交易中的“裸卖空”风险
由于卖空交易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来源,开拓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渠道,为了获取为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收益,证券公司可能私自将客户的证券借给投资者,在将来投资者违约或损失巨大时风险转为由证券公司的客户承担,使得该客户受到无辜的损失。
(二)管理当局对做空机制的风险监管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规定证券金融机构进行卖空交易中介的资格条件,防止证券金融机构“裸卖空”侵占客户的利益。其次是根据市场行情严格调整初始保证金率和维持保证金率。最后是坚持可供融资融券的抵押证券的优质性,尤其是在我国市场化水平还较低的实情下,更应严格规定可供抵押的证券。股市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做多机制和做空机制的协调,在股市引入做空机制初期,投资者一方面要学会利用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工具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做空机制本身的风险,理智的进行投资。管理当局要坚持对做空交易风险的监管,保证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贺显南.中国股票市场做空机制初探[J].上海金融,2001(1):P30-31
一、融资融券的定义
(一)融资融券的的涵义融资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模式之一,包含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既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又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融资业务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标的证券,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通俗地说就是借钱买证券,又称为“买空”。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通俗地说是借证券来卖,又称为“卖空”。
(二)融资融券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二、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一)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具体表现在:
(1)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市场“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都是单边运行, 缺乏稳定运行的内在机制,从而导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而融资融券则提供了多空双向交易机制, 这种信用交易机制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在股市非理性上涨时, 投资者的看空预期可通过融券卖空实现,促使股价下跌, 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 在股市非理性下跌时,又能通过融资做多, 促使股价上涨, 以给予市场支撑。 这种内在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又传递了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两方面的作用使得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投资价值上来,避免因暴涨暴跌而损害到实体经济,使得股市平稳运行。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方向相反,相辅相成,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但是,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卖出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资金,融券卖出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买入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证券。因此,融资业务并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上升,融券业务也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下跌。所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不会改变证券市场长期运行的趋势,而且会减小价格波动的幅度和缩短波动的时间周期。
(2)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当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从宏观上看,是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将在最高层次上融合。我国证券公司现有的几种融资渠道,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政府的管制行为,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融资融券业务放开后,融资融券渠道得以拓展,使得证券公司扩大了可支配资源,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这就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增量,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能有效放大市场内的存量资金,从而增强市场的资金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进行交易,而且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特别是融券业务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深度,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客观上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完善,更加科学、合理地发现价格,这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欧美资本市场发展的经历表明,融资融券参与者往往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其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可以说融资融券参与者是价格发行机制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
(5)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成熟市场经验表明,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始终是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这正是我们的资本市场所迫切需要的。
(二)提高证券公司盈利能力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拓展业务范围,获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从而改变证券公司过分依赖经纪业务收入的结构,提高了盈利能力。
(1)增加证券公司的收益。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成为证券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融资融券业务将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融资融券业务会产生借款费、借券费、咨询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除了为证券公司带来数额不菲的收益外,还衍生出许多产品创新机会,也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2)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最近6个月的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等条件。因此,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优质证券公司会吸引原经纪业务的新老客户,这就有望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强者更强的局面。
(三)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手段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双向交易机制。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倍数;在市场持续走弱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股票卖出再于低位买回平仓,仍然可以获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和手段。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给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为证券市场带来收益的同时,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融资融券初期一般可能会先推出融资业务,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融资业务不但起不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其次,在融资业务“单飞”的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还要少,这就增强了市场的投机性,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纵。最后,融资融券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开展融资业务,银行信贷资金会进入证券市场,如控制不力,将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则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二)加大证券公司的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者,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其风险主要有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等。所以,如果证券公司盲目地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不能为公司增加利润,反而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自有股票和融资买入股票的风险,还要支付融资的利息。另外,限于一般投资者资金充裕度和投资技术,容易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形成亏损,而这种亏损在杠杆机制下将比现金交易严重得多。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使证券交易变得更加容易纵,从而使投资者更加容易加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四、有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则体系近几年,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陆续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至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已形成了完整配套的体系。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造成了融资融券业务不确定性的风险,如信用账户担保财产的质押关系对抗第三方、强制平仓的法律基础等问题。应当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相配套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根本上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的,待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同时,我国处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使我国证券市场中有许多地方不同于于其他发达国家,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1)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就是要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以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进行、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扩大融资融券的渠道。
(2)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会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
(3)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这将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设定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时,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稳健运行的原则。
由于融资融券的业务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又比较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差,因此必须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加以明确。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证监会从风险控制角度认真评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股票交易实行现货交易;融券交易实行提价交易规则;初期只允许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等制度。这些防范制度总体上使融资融券的风险受到严格控制。但是,为了充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发挥其优势,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
(1)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不过,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名单。
(2)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我国内地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较低,与早期的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可参照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注重对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3)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都应当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把购得的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一定标准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或通知证券公司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
(5)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当某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一定比率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一定标准以下时再恢复交易; 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应该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开始交易。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国外成熟市场例如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因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五)开展投资者教育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特征,应让参与交易的投资者知晓风险。尤其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投资者设立高门槛,初期只让有资金、有技能、有经验者进入市场交易,并在多个渠道明确和提示风险与规则。融资融券的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绝不是一蹴而就。
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对于提高证券市场运行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律,及时调整证券监管的思路和方式,积极防范和化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稳妥有序地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2]孙国茂:《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证券时报》2006年8月21日。
一、海外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与欧美全能银行、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亚洲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较低,均采取另设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决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问题。(一)日本模式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功能定位、运作机制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许投资者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资金或证券不足时,除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外,也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日本信用交易系统中资金和证券的中转枢纽,银行、保险和基金等机构仅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资金和证券。
2、垄断专营。
在日本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证券公司与保险、基金等机构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在转融通业务中,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些机构若需借出证券,通常先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这里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倍增效应。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比例仅为2.5%,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维持的。目前,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获取所需资金,导致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对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外,日本三家证券金融公司还承担了向证券公司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等业务。
(二)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的封闭模式,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对象由证券公司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形成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双轨制”模式。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兼有转融通与直接融资融券服务功能。
在台湾所有证券公司中,约有60家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证券公司均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其中,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办理转融通;而没有获得该项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在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的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渠道受到挤压。
对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唯一的融资通道,它们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造成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所萎缩。
3、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
在“双轨制”模式中,融资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证券公司,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从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直接融资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这使得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竞争。从台湾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从转融通逐步过渡到直接融资和融券。
(三)韩国模式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采用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
根据韩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全部转存到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其他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特定货币存款,可以充当股票市场稳定基金的管理者。这些都构成韩国证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
2、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根据韩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为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提供融资,可以为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商提供流动性支持,也可以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还负责开展客户存款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等业务,以及充当借入者和贷出者融券业务的交易对手方的角色。在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化及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等方面,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
与欧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东亚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证券金融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耗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其集中调控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市场风险。由此不难发现,一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该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都建立了健全、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体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另外,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的首创国日本,还是有所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模式将是最终的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启以来,经历了业务由试点转向常规、标的证券从90只扩充到285只的过程(见图1)。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资融券余额达376.54亿元,接近2010年末该数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资融券交易对扩大市场交易量、活跃市场交投的贡献有限,融资和融券的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限制亟待放宽。2011年10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挂牌成立,随后《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拉开了序幕。我们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层级分明,集中调控融资融券业务的力度较大,有利于防范、监控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市场风险;其次,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其监管和调控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功能有所减弱;再次,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多样化,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促进融资融券交易为根本目标,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具体来说:
1、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职能所在。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或证券外,可以通过业务平台融入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也可以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另一方面,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这可以大大解决目前融资融券市场资券不足的现实问题。
2、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高风险的性质,采用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过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危及市场稳定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如果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对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促进融资融券市场规范、稳健运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应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同时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在掌握具体和充分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证券金融公司对此进行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无疑是对市场监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与转融通业务
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见图2)来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类似层级分明的转融通业务流程,具体来说:(1)除了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转融资担保和抵缴证券外,银行、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和回购是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证券和资金来源;(2)当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遇到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3)一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融券申请。四、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设计(一)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从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通常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若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因申请转融通而缴存的保证金和抵缴证券。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很丰富,主要表现在:首先,有银行贷款、发行次级债所获资金、国债回购、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等;其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期较长,规模较大,利用转融通机制,可以在不影响长期持有目的的同时,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会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入来源。
2、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资格的确定。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与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类似,转融通业务仍将由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试点先行,可优先考虑选择头两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11家券商作为首批试点券商,这些券商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批试点后,逐步扩大试点券商范围;待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后,再稳步加以推开;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转融通业务由试点转常规。
3、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和资金,并与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区分开来,单独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或现金分别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4、信用管理机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管理、授信额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转融通业务风险。
(1)标的证券管理。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已扩大到285只证券,其中包括7只ETF。实行标的证券管理,应当对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和流动性等进行动态选择。
(2)授信额度管理。包括市场信用总额、单只证券授信额度和各家证券公司授信额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动向等来判断融资总额。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随着市场运行情况的变化,对该比例限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对于单只证券授信额度,目前《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对于单一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追加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缴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当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5、合规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以保证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促进证券金融公司规范、稳健运作,促使其工作人员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证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监管体系的建立。
由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涉及较多的金融机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作出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为此,我国建立并健全转融通业务监管体系,严格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包括: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比如证券金融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和结算等细则进行补充。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推动证券金融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从《证券法》层面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由法律授权具体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发挥协同监管效应,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从而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2)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层面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比如,建立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制、转融通业务合同和保证金制度,确定、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场风险;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对于市场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转融通业务并予以公告,以保证市场稳定;当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进行应急处理。
(3)建议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职能定位、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