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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月*日(20*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截至20*年*月底)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关键词:成人教育 三项国家标准 船员教育培训 规范性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三项国标”):《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于2012年10月12日正式,并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教育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1]实施“三项国标”对于建立“管办评分离制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形成新型教育管理体制具有积极意义。[2]
“三项国标”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服务评价,涉及培训组织的法人资格、保障条件、招生收费、培训教学、师资管理、过程监控等具体服务规范;“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要求。如果用“三项国标”的视角去审视我国海员教育与培训,我们发现,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完全符合标准。
一、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范畴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指: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指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标准年龄下限为十八周岁[3]。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对“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都有明确的含义解释,并都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活动。
船员培训项目种类繁多,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各类船员教育培训项目合计45项。
船员教育培训是终身的,从职业资格证书、岗位适任证书、期满换证、职务级别提升证书变更、特殊船型岗位资格证书,到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知识更新证书、为满足新公约要求的补差证书,船员的教育培训之路没有终点。
二、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由国家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写道: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即培训机构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4]。这与“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 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者标准:“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致,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船员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船员管理规则》中还写道:“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由于船员培训实施考教分离,培训机构只是根据交通部的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负责培训教学,考试、发证由国家海事局委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联网管理平台实施归口管理,学员如果不在具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则没有报名考试的资格,更谈不上获得证书。
三、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办学条件门槛高
1.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对于不同的培训项目有不同的场地设备要求,对教(实训)室用房、多媒体设施、消防安全通道、实训实操设备、教学模拟器等等设施、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分别作了详细地规定。其中用于实操的模拟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市场价格不菲,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能获得培训项目资质。这就自然排除了大部分没有办学投资实力的中介咨询公司申请培训机构资质。
2.培训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中理论教师、实训教师的人数以及师生比有明确的配比要求,教学人员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的同时还要具有船上职务及工作经历,即所谓双师型教学工作者,并且要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评估、考试,取得相应证明。同时还要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都要不仅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还得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这与“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专业资格的要求完全相符。
3.管理制度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要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质量控制体系一般依据ISO9000,IS9001质量标准来建立,该体系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须建立系列文件化程序,对与培训相关的工作流程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验核,是培训机构获得培训项目资质批准的必备条件。
以上几条办学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为船员教育培训的规范化运行扫清了障碍,使只专注于盈利而条件又不具备者望而生畏。目前在国家海事局注册在案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全国约100家,多数为航海教育院校(本科、高职、中职学校层级不等),也有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办学。培训机构的信誉和质量皆得以保障。
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落实措施到位
1.培训实施过程有规范
培训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培训教员的名单要求录入船员培训教师师资库,不在名单中的教员不得使用;培训机构须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收费标准须经物价审核部门批准并备案;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2.质量体系运行有保障
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建立程序化文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进行控制; 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质量记录的形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过程进行控制;对体系文件的拟定、审批、、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采集、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定,以及纠正措施实施与验证等活动进行控制。
3.海事机构管理监督有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培训机构通过内部审核制和外部审核制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部审核至少每年进行1次,外部审核至少2年一次;同时通过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的管理评审制,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另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对具体的培训项目实施抽查制度。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国家海事局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培训与考试、发证的关系看,船员教育培训多为强制培训,从其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和监督检查的保障功能看,它不仅符合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规范,甚至是超标完成了对培训机构过程管理的细节规范,从而提升了培训机构的信誉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威,并有效保证了培训质量。因此,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现行经验对规范我国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具有借鉴价值。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化,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项目也不会仅仅局限于国家海事机构强制培训的范畴,对于新技术船舶和国际船东的新需求,一些非强制类项目培训已登门入市,国家海事机构和培训机构理应跟上规范管理的步伐,既要鼓励船员培训市场的繁荣局面,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船员培训市场的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 丁红玲,孙景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价值分析[J].职教论坛.2014(36):49-51.
[2]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培训读本编写组.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培训读本[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GB/T].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词]英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管理制度
英国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出台之后,学校改进压力剧增,对于校长的要求也与日俱增,校长的角色发生了很大改变。之后,英国的校长培训制度经过了重大变革,目前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培训管理制度。其特征具体表现在《国家校长标准》的制定、校长培训的组织管理、校长培训的内容与方式三个方面。
一、国家校长标准
为了促使所有的校长都具备相应的条件,1998年英国师资培训署在吸收全国各地及有关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意见,颁布《国家校长标准》。《国家校长标准》不分校长所在学校的发展阶段和学校类型,适用于所有的校长,对校长专业角色和领导技能等作出了明确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增强校长资格培训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奠定了基础。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变化,2004年又对《国家校长标准》进行了修订。
《国家校长标准》承认校长在政府的教育政策执行和发展以及提高学生就学水平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体现了校长应有的发展方向。它包含以学习为中心、注重领导能力和表现出尽可能高的专业水准三项重要原则。《国家校长标准》的主要目标是制订教师职业核心领域明确的要求;在各方面帮助教师制订和调整职业计划并有效地工作以及制订旨在促进他们提高效能的明确目标;保证所有人都能关注提高学生的成就和教育的质量;帮助制订教师的专业和成就要求;帮助专业化发展和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能够满足个别教师和校长的需求,充分利用时间并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受益。
《国家校长标准》将校长标准分为五个组成部分,即校长的核心目标、领导的主要效果、专业知识和理解力、技能和品质、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对于每个组成部分都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是《国家校长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核心目标方面,《国家校长标准》指出,校长要为学校提供专业的领导和管理,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都达到高标准并得以不断改进。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校长必须确保全体学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并实现所有学生的潜力,有效地管理教学和学习,使学生取得较高的成绩。在学校管理方面,校长是学校领导和管理的专业人员,要确立学校愿景和发展方向,保证实现学校管理和组织目标。校长需要和其他人一起工作,保证所有人的机会公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整个教育系统方面,校长还必须有效地发展与其他学校、儿童服务机构、地方教育局、高等教育机构等的关系,以为整个教育系统的发展作出贡献,为学生创设卓越、优质的学习氛围,激发所有学生的较高的期望。
领导的主要效果包括积极的校风、高度负责的教师、成绩优秀的学生、支持学校和帮助孩子的家长、胜任的董事和高效的资源利用。
在专业知识和理解力方面,强调校长所需的知识要不断更新,理解力要不断增强,并且要在每个领导的主要领域里显示出来。它包括教育质量、课程教学评价、领导风格与实践、全国的政策构架等13项内容。
在技能和品质方面,包括领导和管理人们为了共同目标奋斗、决策技能、交际技能、自我管理等以及可亲可敬、愉快、精力充沛、不屈不挠、自信、廉政等10项品质。
校长职务的主要领域涉及到规划未来、领导教与学、自我发展并与人合作、负责学校组织管理、确保承担责任、促进社区发展六个主要领域。每个领域都分别详细阐述了校长需要具备的知识(共49项指标)、专业品质(包括52项指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行为标准(包括48项指标)。这六个领域不分主次,共同展示了校长的职责。
规划未来指创设共享愿景和拟定战略计划。愿景表达学校核心的教育价值观和道德目标;战略计划保证学校为了所有学生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并对鼓舞和激励学生、教职员工以及学校内的所有成员起重要作用。
领导教与学表明校长的核心责任是提高教和学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业成就。校长要促进学校整体发展,有效运用资源,设计好课程计划,保证学生良好的纪律和行为。这就意味着要对学生予以高期望,监督并评估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创建成功的学习文化,以便于使学生成为有效的、充满激情的、独立的学习者,并且使学生热诚于终身学习。
自我发展并与人合作要求校长能够与他人有效沟通和合作,能够管理自己并和其他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促进专业化的学习型社区的形成。通过绩效管理和有效的持续专业发展,校长支持所有工作人员达到高标准。校长还要使自己拥有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拥有职务所需要的领导技能和行为,注重自身的持续专业发展。
负责学校组织管理指校长建立合适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并以严格的自评为基础,寻找组织结构及其功能改进的方式。保证学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有效组织和管理,来提供高效和安全的学习环境。这些管理责任意味着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和责任。校长应该同时通过与他人的有效合作,以建造成功的组织。
确保承担责任要求校长对相关群体负有责任,尤其是学生、家长、监护人、地方长官和地方教育局。校长有责任保证学生受益于高质量的教育。校长在法律上对学校管理机构、学校周围环境负有责任。“市场责任’意味着校长需要成为企业的经营者,‘去中央化’导致的责任意味着校长必须负责学校财政和文化的管理,使所有员工逐渐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责任是指校长必须在群英荟萃的地方‘智力超群’,从而保证员工能够对变革作出响应,而不仅是反抗;‘经营’责任是指校长必须是一名好的规划者,能够从策略上领导学校发展。”
促进社区发展表明,学校存在于一个与众不同的社会情境之中,这样的社会情境对学校内部发生的事情有直接的影响。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内部和外部社区负责,以保证公平和权利。校长应当和其他学校合作,给自己所在的学校和其他学校带来正面影响。为了孩子的茁壮成长,校长应当在战略和操作层面,与学生家长及所有与孩子茁壮成长有关的机构进行合作,致力于学校内外社区的工作。校长在更为广阔的教育系统中分享领导责任,应当意识到学校改进和社区发展是相互依赖的。
英国《国家校长标准》试图为校长专业发展和行动提供明确的要求,使希望成为校长的人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也使校长对自己的工作和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它不仅用以招聘校长,而且用于评估校长绩效,指导校长专业行为。
二、校长培训的组织管理
英国政府对校长培训给予宏观指导,并不直接管理和控制。其具体组织管理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英国颁行《国家校长专业资格》,以便于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和质量监控等措施。
第二,从大的培训路径看,英国的校长培训有国家学校领导学院及其分支机构、大学和校本培训三条途径。英国校长培训机构不仅包括大学内部的相关培训机构,而且包括中小学校,在一些优质的中小学校建立校长培训实践基地,为校长进行技能训练和管理实践提供场所。培训主要由国家学校领导学院负责,政府、行业、社会与学校相结合,其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项目管理部、网上教育部和研究部各司其职。
1998年《教师面临变革的挑战》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学校领导学院的设想。2000年该学院成立。受教育部委托,国家学校领导学院接替了师资培训署的有关职能,代表英国政府组织管理中小学校长培训,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项目设计、课程开发、实施指导、培训研究、技术支持和管理评估等工作,成为校长培训专门的组织与认证机构。它依据地域特点和校长学习的实际,在西北部、东北部、中东部、中西部、英格兰西部、伦敦、西南部、东南部、约克郡等地区建立九个分支培训机构。其任务是:发展领导技能,继续实施教师培训署启动的三个校长培训项目并开发新的项目,包括覆盖领导的五个阶段的培训项目、战略项目、团队项目、出版研究成果、在国际会议上提出相关讨论问题。每一种培训项目都是依据《国家校长标准》而设计的,只是根据参加者经验、知识和身份的不同加以有针对性的安排,切实适合校长需要。
第三,英国“学校与学院领导学会”(ASCL)是代表全英国校长和副校长的专业学会和工会组织,它通过问题咨询、学术研讨、网络辅导、现场诊断、研究出版等方式对校长培训学习提供帮助,注重满足独特需求和进行现场问题分析。
第四,采取市场机制。一方面,从培训机构的角度看,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评估而获得培训资格,通过项目竞标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培训项目。另一方面,从校长的角度看,英国政府为激励校长参加培训,对每个接受培训的新校长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英国校长使用这笔资金自己选择培训单位,满足培训需求,不被选择的培训机构将最终被淘汰。这样促进了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有益于培训质量的提高。
从上述组织管理特征可以看出,英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质量监控来宏观管理校长培训;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和控制中小学校长培训,政府与培训机构之间是指导和合作伙伴关系;各个地区培训机构在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培训项目研发、课程的设置、培训模式与方式的选择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大多数培训机构通过竞争获得培训资格和吸引受训者。一言以蔽之,这种组织管理通过《国家校长专业资格》的认定、培训机构的合理架构、专业学会的学术引领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运用,来保障培训质量并满足不同需求。
三、校长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在国家校长领导学院成立之前,英国校长培训工作主要由师资培训署承担,师资培训署设计、实施了三类校长培训计划。1995年启动校长领导和管理项目,为任职两年的新任校长提供培训,这是入职阶段培训,是面向首次担任校长职务的人士提供的导人性课程。校长领导与管理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要帮助校长理清领导与管理任务,发展领导与管理能力。1997年《国家校长专业资格》颁布,规定从2004年4月1日之后,任何想申请成为中学或者小学校长的人必须拥有校长专业资格证书,接受符合国家校长标准的培训。《国家校长专业资格》出台不久就被国会以法案的形式通过,成为英国初任校长资格审核的依据和指南。这是一个初级阶段培训项目,对象为有潜质成为校长的人士,是拟任校长培训。1998年,在职校长领导项目启动,它以《国家校长专业资格》为基础,为任职三年以上的校长提供培训,目的是要为在职校长提供富于挑战性的、丰富的专业发展内容。国家校长领导学院成立之后,校长培训的三个项目得以调整和充实,形成了职前、入职和在职校长培训体系。
第二,强调分类培训。英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形成了从“校长候选人”到“资深校长”一套相对完整而又统一的培训体系,存在明显的分类培训特点。国家学校领导学院的培训项目分为不同的主题,每个主题反映着不同背景的受训者在学校领导事业上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以“中职领导”为主题的培训项目,是为挖掘和发现中小学校长后备人才而设计的,培训对象是学校中的学科组、年级组等的中层领导,包含“从中层开始领导”“快通道教学”“领导路径”“建立领导台阶”“领导战略”等具体培训项目。以“准校长”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是副校长、校长助理或者其他有志成为校长的人,包含“国家校长专业资格”“未来领导”等众多项目。以“新任校长”为主题的项目的培训对象是初次担任校长职务的校长,包含“早期领导”“新愿景”等众多项目。以“有经验的校长”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对象是有经验、希望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的校长。这些不同的主题为不同层次的校长提供了培训项目。以“学校事务经营”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其对象是学校事务经营者和会计;以“团队项目”为主题的项目,其对象是希望增强领导成效的领导团队;等等。另外,英国还有为现职校长和愿做校长的人提供的“教育领导”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培训。
第三,注重实践能力。这首先表现在培训地点和内容上注重实践需求。例如,“历时6个月至2年的‘英国校长专业资格’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仅9天,其中理论讲授不超过6天。将校长所在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求校长将研究学校自身问题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其次表现在培训方式上,“充分体现关注现实、解决问题、指导实践、促进发展的价值取向,依据校长作为成人学习者的特点和校长角色转变的规律,实现了培训过程以问题驱动、参与思考、集中交流研讨、分散实践尝试、导师引领、个人网上学习等多种有效方式的结合,真正使培训成为促进校长专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再次表现在培训者队伍建设上,把有实践经历和经验的资深校长作为培训者的主体队伍,以校长的任职学校作为培训的主要阵地,将校长培训置于真正的实践经验与情境之中。最后表现在培训成果上。“关注实践性研究,要求校长培训结业时所撰写的论文必须以自身学校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注重实证性研究”。
关键词 农民工培训;制度建设;制度结构;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0-0076-05
“十一五”以来,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行下,我国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尽管如此,农民工培训“无效供给”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如何实现农民工培训的有效供给,让好政策取得好效果,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焦点问题。制度是一切社会行动的关键资源,因此,农民工培训的有效供给应着眼于制度建设。
一、制度结构理论概述
制度通常被视为“行为规则”,可以被区分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2],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制度结构也称“制度构成”,是指一定区域内所有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制度系统。
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决定制度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但制度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还取决于其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融合程度。因为,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必然联结着其他制度安排,内在地“嵌入”共同的制度结构之中。从这层意义上讲,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一个函数,任何一项制度安排的变迁,都可能引致其他制度安排乃至整个制度结构效率的变迁。
由于各项制度安排的引致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必有一项或一组制度安排引致的结果最为重要,称之为核心制度安排(简称为核心制度)”[3],其他引致作用相对较弱的制度安排,称之为“配套制度安排”(简称为“配套制度”)。换言之,一个具体、复杂的制度结构,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两个重要性程度不同的制度子系统:“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是一种结构性存在,制度建设应从整体论、系统论出发,既要加强核心制度建设,也要关注配套制度建设,以不断优化制度的整体结构;同一制度结构内部的具体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制度建设应注重各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同步变革;由于一些制度变革需要较长时间且变迁成本巨大,如果在一个较短时段内难以对各项制度安排进行同步变革,则应重视“多米诺骨牌”的战略效应,首先对那些在制度结构中起关键作用的制度安排和处于基础地位的“核心制度”进行变革,以实现制度结构整体优化的阶段性目标。但这种阶段性目标是暂时性的,还需要通过长期、持续的制度变革,最终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优化与效率最佳。
二、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制度建设
从制度结构出发,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制度建设,应涵盖农民工培训的“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而它们又分别包含一系列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制度安排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但限于篇幅,本文仅论及一些较为重要的正式制度。
(一)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核心制度”建设
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核心制度”可以被理解为保障农民工培训活动实际开展,并直接影响培训效率的一组制度安排。其主要包括农民工培训的管理制度、经费投入制度、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
1.建立农民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农民工培训种类和规模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培训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家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积极开展或主动参与了农民工培训工作。目前,我国农民工培训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培训规模巨大。但是,在农民工培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管理上的困难和混乱,其典型表现为:一是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多头管理。从中央政府部门开始,就有很多部门参与农民工培训管理,如农业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共青团、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等等[4]。与之相对应,地方对农民工培训也呈现出“多头管理”的局面。在同一层级,互不隶属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对农民工培训实施了“条块分割”式的“平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导致农民工培训工作“人人可以管,事事无人管”的混乱局面。二是农民工培训经费和培训主体的剥离。农民工培训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一般情况下,培训经费通常与培训项目捆绑在一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掌管导致了“有经费的不搞培训,搞培训的没经费”的局面。培训机构能争取到多少培训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政府的亲疏关系和单位负责人的“公关能力”,这导致了培训经费的不合理分配和低效率使用。
要彻底根治这种管理乱象,就必须建立农民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立国家、省、市(地)、县四个层级的管理机构,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区域协调(包括区际间协调和区域内协调);二是规定区域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把不同来源的培训项目统一纳入“区域农民工培训项目目录”,进行集中管理;三是对农民工培训机构,不论其办学性质(公办的、民办的或公私合办的)和办学形式,归口管理部门均需对其办学资格和办学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四是在整合区域培训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培训任务的大小和培训成本的高低,合理配置农民工培训经费,克服目前培训经费的分配弊端,提高整体使用效益。
[关键词]企业工商管理;管理制度;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088-01
前言
企I文化对于企业长久持续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达到导向的效果,也大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因此一定要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朝着更加全面的方向发展。
1 企业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低下
市场竞争力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而国内很多企业的管理机制仍比较滞后,日常管理比较混乱,相关组织结构柔性不足,导致企业难以真正实现经济规模化的发展。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管理方面的差距还较大,说明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1.2 市场开拓把握能力不足
部分企业盲目地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市场需求。生产部门只管生产,市场部门无法迅速、准确地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导致生产与市场脱节,难以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另外,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现代物流已发展为企业实现零库存、即时生产的关键前提条件。因此,企业管理层必须重新认识物流环节的重要性。
1.3 企业自身价值定位模糊
从引入工商管理的先进理念后,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提前确定长远的发展目标或战略规划。部分企业也不局限于对经济效益的单一追求,也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不少企业还未能完全适应这一价值观的转变。它们不能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比如,对法律的遵守、资源的合理利用、参加公益事业、防止盲目扩张等[1]。归根结底,这是对自身定位不够清晰所造成的。
1.4 企业升级转型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企业均属于制造加工业,即依靠加工外国订单而生存。这种单纯的制造加工业,是依靠员工廉价的劳动力来盈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企业模式无法获得新的发展,必须转型升级。但很多企业仍未意识到这一点,误以为通过裁员与削减薪资便能赢得更多的利润。
2 企业工商管理的意义
2.1 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减少企业运作成本
企业工商管理能帮助企业规划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合理地配置企业资源,避免资源分配不均现象的发生。
2.2 明确企业发展方向,确定企业成长目标
企业工商管理通过制定方案,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发展方向,判断企业走向,减少企业试错犯错的成本,规划企业未来发展目标与方向。
2.3 明晰奖励惩罚界线,充分发挥员工潜能
人员是企业重要组成部分,工商管理也包括人员的管理,通过确定奖罚制度,激励员工工作动力,提高企业工作效率,也让员工得到收入保障,安心为企业谋福利。
2.4 清晰企业财务状况,理顺企业资本结构
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柱,工商管理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理顺资本结构,确保投融资的顺利进行。
3 我国企业工商管理未来策略
3.1 培养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
合格的工商管理人才,能给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参加工商管理课程的培训是企业培养工管人才的主要途径,而选择好的培训机构,是企业培养工管人才的基本要求。好的培训机构有以下三点重要特点:第一,培训机构拥有扎实、坚定的理论基础。理论知识是工管人才的重点学习内容,扎实坚定的理论基础是决定成员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二,培训师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深入浅出地把工管知识有效地让学员在最短时间内学到,并且培训师的知识要与时俱进,有前沿的眼光和先进的理念;第三,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当前最新的工管事例运用到新式的科学理论当中,引导学员做到学以致用。
3.2 着眼全球化企业管理规则
现如今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背景下,企业经营管理应该放在国际环境中来考虑和布局。这种国际化管理,包括了管理理念国际化、品牌塑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国际化、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化及企业技术、市场销售、客户管理、税收管理、财务管理等全面的国际化。其中,管理国际化意味着企业管理在国际间的关系应该发展成为一种“竞争合作”关系,这种“竞争合作”关系不仅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同时带来不曾有过的机遇,因此要求企业要以更开放的理念及国际视野、意识来认识并提高企业管理和实践。
3.3 制定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拥有了优秀的工商管理人才,但没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优秀的人才也如一盘散沙一样,不能有效地利用起来。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效能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特点:第一,管理制度包含权责利,能够进行有效的激励和惩处,使企业管理能有章可循、恩威并施;第二,管理制度条理清晰、权责明确。清晰的管理制度,能使企业管理高效率的开展工作,不存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
3.4 完善人性化企业管理建设
“以人为本”是当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很多企业管理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都是以企业经济利益为前提,缺乏人性化管理,造成企业职工人员流行性大,企业管理常出现断层,这样不仅不能够给企业带来长久的利益,还会给企业带来损害。因此企业在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时,应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增加人性化层面,体现企业工商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关怀。比如,在病假、工伤等问题上,多采取人性化制度,展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
结语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是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必经途径之一。通过转变企业竞争核心、制定符合现代化企业发展的规则、培养一批有着先进工商管理理念和经验的企业工商人才等可有效地改变企业落后的管理现状,提升企业工商管理水平。从而做到提升企业素质和员工价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知识资本的作用,实现企业满意、客户满意、社会满意的三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冯子木.浅论新经济时代工商管理人才应具备的素质[J].中国科技博览,2011.
[2] 陈子琼.工商管理的热点问题分析及发展趋势[J].大众商务,2010.
一、巩固培训网络,探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新路子
为扩大培训规模,确保培训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在乡镇设立培训基地(非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联合培训的新路子。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按照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对现有定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以各类技工学校为龙头、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骨干、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培训基地由县劳动保障局初选,报市劳务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务办)审定;联合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选择联合单位,报市劳务办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管理与服务
20*年全市劳务经济的目标任务是:劳务输出稳定在110万人次,其中有组织输出在45%以上;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其中免费培训5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2万人,劳务经济收入达到60亿元。
为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以制度抓规范,以管理和服务求质量,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1.完善责任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责任人,按照责任人分工,分别承担本辖区(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切实做到责任人既对工作负责,又对自己负责,更对学员负责。并实行责任人的业绩和培训补贴挂钩的办法。
2.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务工收入调查统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务工收入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和人力资源库,每年搞一次劳动力资源、农民工分布和务工收入情况摸底调查,每月对当地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即由村搜集填报,经乡(办事处)、县(区)逐级汇总,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去向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并实行微机管理。
3.实行项目管理,完善培训报批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项目管理的形式组织实施,即由市劳务办根据各县区、市属定点培训机构劳动力资源、培训能力及申报计划,综合平衡全市培训任务,对各县区、市属定点培训机构下达目标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培训机构。同时,对劳务输出培训、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培训报批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天要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分别逐级报送县区、市两级劳务办,劳务办根据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规模、办学条件、培训业绩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及时研究批复,并确定劳动部门跟班管理人员。
对农村劳动者开展的创业培训,由市劳务办组织实施(另行文)。
4.完善教学管理及检查验收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细则》(汴劳社〔20*〕6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建设、专业设置、设备设施配备、师资配备、教学管理、培训效果及资料管理等方面下大工夫,认真而扎实地开展工作,真正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农民和受训学员切切实实得到实惠。原则上A类专业不得少于300学时,补贴标准为600元/人,B类专业不得少于260学时,补贴标准为500元/人,C类专业不得少于220学时,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培训合格率达90%,转移就业率达80%,技能提升培训的稳定就业率达90%,技能鉴定率达60%。各级劳务办要抓好定点培训机构的任务落实,认真做好督促、指导、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第一堂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要按照规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5.完善申报补贴及开支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务必按照规定据实提供各种必备材料、证件,确保其准确无误,并按照既定程序和时间申报培训补贴;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开支预算,连同开支情况书面报市劳务办,确保培训补贴专款专用,决不允许巧立名目挪作他用,如有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6.完善“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巩固完善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维权服务-创业服务五位一体工作模式,不断充实每一环节的内容,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开辟更广阔的“绿色通道”,为受训并有组织输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牢一条“安全带”,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搞好实实在在的服务,确保受训学员“走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三、完善和落实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用好现行政策,探索培训新路,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补贴效应,使全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地发展。
1.加强培训券管理,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为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力,按照《*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继续采用发放培训券的形式,让农民持培训券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和培训专业(工种)参加转移就业培训。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券是发放给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代金学费补助凭证,是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和转移就业任务后申报补助资金的重要凭据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完善培训券的发放、使用、兑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机构最大限度地开展培训,确保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
2.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达20*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已在我市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农民工技能就业和稳定就业。
技能提升培训的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转移就业的农民工,不分户籍所在地。
各县区要在掌握本辖区农民工就业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工就业登记台帐,按照市劳务办下达的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任务,结合用人单位农民工技能提升需要和定点培训机构专业优势,在所规定的专业内定期定量组织本辖区用工量大、用工规范、培训愿望强烈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地技能提升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率和稳定就业率均要达到90%,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1.培训机构建设成本控制。在培训机构建设成本控制模型建立的过程中,主要是对一次性硬件设施支出项目进行投资,成本类型不会受到结构管理者增减人数,以及改变成本要求等操作的影响,成本支出数量较为固定,相关成本支出金额直接计为基本建设成本管理的范围。其实际建立水品直接关系到培训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定位,因此,管理人员要结合自身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动态化管理模型,保证阶段性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另外,由于建设成本是培训机构战略性支出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健全阶段性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控制手段符合实际发展要求,从而建立更加有效的作业成本管理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1]。2.培训机构运营成本控制。对于培训机构来说,运营成本控制项目至关重要,且整体管理体系较为复杂,需要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和阶段性目标进行统筹分析。第一,培训机构要想提高自身的市场知名度,就要用招生活动以及外宣活动提高市场影响力,因此,活动成本是固定的运营成本,是对活动消耗资源的支出费用,其实际成本数量较为多样化,根据活动项目的实际规模和影响力而定。第二,培训机构的后勤成本以及常规化运营成本,是保障培训机构正常运行的基本资金投入项目,例如,在培训场所支出的水费、电费、燃油费、车费以及设备维修等费用。第三,培训机构内部行政费用,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成本以及日常行政办公支出,这部分成本费用和教师成员、教师素质等因素都有关。
二、培训机构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意识缺失。在培训机构成本控制体系中,若是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就会导致整体成本管理效果失去实际效果。目前,多数培训机构内部成员将成本管理项目完全归咎在财务管理人员和培训机构直接负责人身上,缺乏自主管理意识。然而,培训机构内部财务人员的常规化工作重心都集中在企业成本核算方面,以及对培训机构内学员学习费用的管理方面,已经很难再抽身对成本成本控制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管理。因此,认为成本管理是财务人员专属工作的思想意识本身就存在问题,是一种极不合理且不负责任的行为,整体管理机制汇总,成员的控制意识明显不足,也就会严重制约整体项目的优化发展。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应贯彻到全员当中,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就会导致整体管理效果失去实效性。2.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方法滞后。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和方法滞后,也会导致整体管理模型受到影响,成本管控结构合控制方法比较陈旧,会对成本预算项目产生影响。其中,内部管理人员的薪资以及行政费用若是没有计入到成本管理结构中,就会导致实际预算得出的利润高于实际利润,造成培训机构亏损的假象。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缺乏新兴管理机制,没有先进且有效的成本核算方式,就会导致整体核算模型和实际分析数值出现严重的偏差[2]。3.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过程混乱。在培训机构成本管理体系中,管理过程混乱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控制措施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在教育机构内部,成本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较为混乱,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整体管理系统得不到系统化落实,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也会严重成本管控工作的实际效率。另外,一部分培训机构尽管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了严重的权责不明问题。其中,岗位责任不清晰,会导致工作结构和工作责任分工严重缺失;行政费用缺乏预算,行政管理系统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出现大量闲置物品或者是重复购买的问题;办公物资随意使用,没有建立相应的物资管理机制,物资严重浪费;教材资料采购价格折扣过高,甚至出现中间回扣的问题,严重影响培训机构的长效发展进程。值得一提的是,物资采购以及管理验收入库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也会导致整体管理体系失去实效性[3]。
三、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优化对策
1.培训机构要优化成本控制理念。在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积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控制理念,提高管理模型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级的稳定性。在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提高全员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目标,积极转化培训机构内部成员的成本管理理念,并借助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对成本管理的质量水平加以重视。在培训机构建立之处就要树立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成本管控机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充分重视资源消耗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提高整体管理效果,树立节约意识[4]。另外,在控制资源消耗的同时,积极落实更加动态化的管理价值,对培训效果及质量提高重视。要将成本管理效果、教育培训效果以及绩效评价融合在一起,形成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确保整体管控措施和管理模型得以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当充分重视培训机构自身的支出费用,建立健全学员培训的规模线性规划,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除此之外,管理人员需要借助培训以及常规化会议提高全员节约意识,建立更加和谐化的办公氛围。2.培训机构要升级成本控制方法。在实际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积极创设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型,升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保证管理办法符合实际需求,也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在管理办法建立后,要保证控制机制符合培训机构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在成本控制模型和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对成本控制计划进行精细化分析,需要结合资源消耗成本的主体管理方式,落实科学化管理措施和管理体系。其中,采用成本管理技术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标准,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控制措施的实效性[5]。一方面,要提高培训机构自身运营成本管理水平,利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升级管理措施,并对管控工作进行系统化分析,升级成本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要开拓思维,借助更加经济性的招生手段以及常规化管理模型,减少成本支出。另一方面,要对培训功能的能源消耗进行集中处理,结合不同层次的学员以及附加值不同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更加匹配的管理模型,提高成本管理效果,升级管控层级的有效性,为成本费用的分摊以及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发展路径[6]。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培训机构也要建构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型,将高价值的资源分配给高层次学员,提高整体培训体系的完整性。若是从间接成本管理的角度对培训学校成本控制方法,需要对成本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尽可能地增加高层次学员,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从而提高附加值的培训活动的综合质量。3.培训机构要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只有积极建构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对成本管理路程给予高度重视,才能真正建构更加系统化的管理模型,升级成本控制体系的完整度,为项目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将教育培训机构的常规化管理工作和成本体系结合在一起,积极落实相关管理原则和成本控制体系,保证监督考核项目得以有效落实。在管理部门业务水平全面升级的基础上,对管理职能进行细化分析和综合控制,建构一套贴合培训机构实际需求的管理措施和控制模型。只有提高管理体系的完整度,才能在优化成本控制责任的同时,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将成本控制模块落实到整个控制体系中,实现全方位成本管理模型,建构更加有效的责任管理模型,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也为成本管理模型的综合性升级提供有价值的发展路径[7]。
四、结语
总而言之,教育培训机构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要积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对内部成本管理给予高度关注,对成本控制问题以及意识管理模型进行系统化处理,完善成本管理体系的同时,发挥全员成本控制“合力”,一定程度上升级成本管理效果,优化成本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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