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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是中国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发展,对如何做好新时期警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从事警务督察工作5年多来,体会到要做好督察工作,需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精通公安业务是做好督察工作的前提。督察部门的业务涵盖了全部公安业务,是“抓落实”的警种,这就对督察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督察民警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各项制度和法规,并能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经常收集有关的文章、信息,总结经验,改正不足。
二是要加强横向联系,虚心向同行取经,逐步形成一套符合自身环境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是要加强在工作中学习。督察工作覆盖面广,在工作中要深入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及时总结、整理,不断积累,使自己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近几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专项整治”、“清网行动”、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对督察民警的业务能力是很好的检验和历练。
其次,注重协调关系是做好督察工作的基础。督察民警在查纠民警不文明执法、违规违纪问题时,很容易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乃至对立情绪。如何化解这种负面情绪,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关键。一是要与各部门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督察制度是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代表本级行政首长开展的一项监督工作,开展工作时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将会事半功倍;
当然,取得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不是靠无原则的迎合,而是应该客观公正地汇报工作,遇到难题更要多请示汇报,不能私自草率地做决定。
二是要与被督察单位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警务督察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都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分工不同,没有高低之分。因此,开展工作时一定要先摆正自己的位置,绝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在没有查清事实之前切忌妄下结论。应该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被查单位、个人角度来看待问题,用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换取别人对自己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督察与被督察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安工作,基于这种一致性,只要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就不难做到相互理解。这对接下来的督察工作十分重要,不但消除了对方的抵触情绪,更有利于在发现问题后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与上级督察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同上级督察部门和兄弟督察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通有无,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不但有利于及时把握和了解督察工作的最新动向,在工作中取得主动权,同时还利于相互交流,学习到好的经验。
第三,善于发现问题是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的根本。督察要充分发挥“惩处、教育、监督、保护”等相关职能作用,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才能赢得信任。每一名督察民警手中都托着一台天平,一端系着群众,一边连着警心,督察民警一定要善于发现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善于拨开云雾,洞悉关键,对被诬告、被陷害的民警予以澄清,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一名优秀的督察民警,不但能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还应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多关心民警,能够及时洞察民警队伍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危险信号,也许一次善意的警示就能改变一位战友的命运。
第四,过硬的作风是做好警务督察工作的保障。一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在开展调查过程中要学会分析、挖掘问题的根源;
整改时不但治标更要治本。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实,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要害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要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治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治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轻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治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治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非凡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讥讽.......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
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究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治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预备应付各种突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轻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定上的失误。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轻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非凡角色的人民警察,其非凡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熟悉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治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治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治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治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非凡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非凡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治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心、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心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心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非凡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治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
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治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坚持从优待警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重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布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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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户口整顿是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解决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底数,核实、核准居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为目标,进一步严密常住户口登记,规范居民身份证件办理,夯实户籍管理工作基础,使户籍管理工作在保障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步骤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要结合年终人口统计年报的户口核对工作,针对不同对象、情形,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办法,统筹协调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是明确开展户口整顿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成立领导小组,选调人员组成整顿办公室,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印制调查统计表,教育、培训参与户口整顿的工作人员。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31日)。以公安派出所为基础,以社区、村居为单元,组织社区和驻村民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采取内外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调查核实,以最大限度地摸排出潜在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内要通过查阅现有户籍登记资料、人口信息系统检索等办法,从中发现重人重户、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差异、逻辑关系混乱等问题;对外要深入社区、单位,通过组织和发动群众、入户调查等方式,逐户逐人逐项核对有疑问的户口登记项目,并从中发现出生未报、死亡未销等户口问题。对查证属实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根据有关户籍管理政策的规定予以解决、纠正;对发现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分类登记造册,为以后解决打下基础。
各分县局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在做好户籍登记资料变更、更正的同时,要及时做好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注改、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完整、鲜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10日)。采取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方式,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逐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顿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同时,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户口整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户籍管理政策规定,重点解决一人多个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应登未登户口以及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居民身份证相片差错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
(一)彻底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对一人多个户口的,基层派出所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经查证属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要本着“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件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注销应销未销户口。死亡、应征入伍公民的户口注销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工作的通知》(鲁公发[*]177号)精神办理。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确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予以注销。
(三)认真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对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未落常住户口的孩子,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先落户后通报”的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材料准予登记户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对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持证未落的,要经拟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对公民因长期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32号)执行。
(四)妥善处理部分人员的人户分离问题。对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者因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导致原集体户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不具备办理户口迁移条件,可允许将户口迁至其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的集体户中,以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并分别登记造册,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为主管理。
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高校超过两年的,公安派出所应清理登记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在为这部分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事宜时,也要说服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继续清理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相片差错问题。要按照“谁编码、谁负责,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对目前存在的重、错号码,逐一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尽快予以纠正。要健全落实公民身份号码纠正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边纠正边出现新重、错号的现象。要通过二代证信息与常住人口信息的比对、甄别,及时发现二代证照片的差错,逐人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地纠正。今后,凡派出所在受理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时,要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照片,对申请人进行仔细比对,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六)切实制止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再生问题。公安派出所在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时,要请其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登记项目,及时纠正差错项目、完善遗漏项目并签章确认,以达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项目与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等登记项目内容已经变化的,公安派出所可依据相关证件当场予以变更。对申请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主要登记项目的,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对更正出生日期的,要经派出所调查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批。
因弄虚作假已更改出生日期,现要求改回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是当前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局特别是户政(治安)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由樊守林副局长任组长、周霞处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辉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田兆峰、袁福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局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事机构,认真落实户口整顿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问题,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使基层民警尽快掌握户口整顿的政策、规定和程序、方法等,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统筹兼顾,做好结合文章。此次户口整顿活动正值年末岁初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的时期,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县区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科学谋划,保证户口整顿和其他各项工作协调进行、取得实效。一是与实有人口管理专项年工作总结相结合,切实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二是于当前人口统计工作相结合,要利用户口核对之机,组织人员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异常数据进行逐条检查,认真清理,确保不漏统、不重统。三是要与“追逃”行动相结合,通过入户核对,及时发现、登记未落实常住户口、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从中发现逃犯;四是与加强和完善户籍档案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充实、完善户籍管理簿册和档案建设,促进户籍档案建设的规范化;五是与“创满意”活动相结合,切实落实六项便民措施,主动上门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宜,建立对生活困难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定期联系制度。
关键词:消防、职业道德、行政执法、执法程序、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n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and then targeted propose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et up quality, regulate the correc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perfect law enforcers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lutions.
Keywords: fire, 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消防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创新和推进消防社会管理,减少、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公安部第106、107、108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意识已有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大批火灾隐患得以整改。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一些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追求经济效益的干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放任自流等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违法行为以某种借口,该罚不罚、不该罚却重罚、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等现象特别突出,他们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罚款,一味追求罚款数额,完成罚款任务。他们这么做也就出现了平时执法很轻松,几乎不去社会单位检查,而到了逢年过节忙得不亦乐乎,这为火灾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二是,超越职权严重,执法动机不良。某些执法人员为了与单位或个人的一些矛盾,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工作中做手脚或越权使用权力。如某单位存在四项违法行为,而消防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时只提出两项,责令其整改,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便对其实施处罚,第二次检查时又提出两项问题,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其未改又对其实施处罚,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及时的彻底整改问题,从而造成了单位长期存在火灾隐患。
二、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依据不准确,违规执法。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对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进入处罚程序,并告知处罚的种类和享有的权利,经审批后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的途径和时限,被处罚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结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两套案件程序,一种是网上办公系统,一种是纸质案卷,而两种处罚程序的内容和格式还不一样,这样一来一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虽然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三、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执法中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如房屋室内装饰问题,安监、质检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部门之间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
四、执法者的素质较低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罚可不罚的不罚了,该重罚的从轻了,从而削弱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有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理解透、掌握好,自身法制意识不强,执法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执法工作中,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致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手续不完善,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消防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差,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科学的认识和准确把握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治国方略的今天,人治的传统观念仍没有完全摒弃,权力行政、人情行政、身份行政较为盛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行政执法权力商品化”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甚至形同虚设。在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本没有执行。内部监督不力,考核、评比与德、勤、绩联动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没有起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不牢,对人民缺乏感情,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警种,担负着消防监督执法的重任。因此要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但是当前我们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模糊不清,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法治意识不强,在思想上没有摆正人民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即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所以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有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现象。
解决目前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质
牢固树立执法者的执法观念,长期开展宗旨与意识教育,转变观念或者定期不定期的培养消防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把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人民感情基础,让每一个执法者带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去执法,带着对人民深厚感情去执法,平时我们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在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对每一起案卷,每一次活动都应进行整理装订,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都应熟知档案的建立和装订程度,对具体对象做出一个正确合理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贯彻消防法律的意图。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也是消防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一是针对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严明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使执法权限确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公开化。二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督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适时开展消防执法内部检查、考核,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不能等到发生了重大火灾事故,再去被动的追查处理。三是要接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实行公开办案,杜绝问题的发生,使消防执法工作沿着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前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北京市消防条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消防条例》,全面实施构筑*区“*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体系,努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构筑*区“*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居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构筑“*防火墙”工程,区政府成立以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姜德志为组长,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瑾和公安*分局副局长戴文志为副组长,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构筑*区“*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任务措施
(一)坚持以实施“*”工程为抓手,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各部门要推动各单位落实*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全面推行“*”工程,即:一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确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范、消防档案规范、消防安全标识规范;四落实,落实防火定期检查巡查、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检测、落实消防定期演练、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部门要推动社会单位按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他社会单位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限期,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二是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各部门要推动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至少要组织员工和保卫人员建立一支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按照“*”工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其他社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三是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培训,使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器材,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安全知识,会组织员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达到“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要求。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四是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各部门要推动单位按照“*”工程要求,规范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去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今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明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坚持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落实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一是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去年,要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和消防工作例会,对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阶段总结,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每年要组织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建委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去年,全区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每年要不间断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区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去年,要做好夏季达沃斯论坛举办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区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依托消防工作联席会和消防工作例会,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卫生局、区人防办、区建委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去年,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本部门每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要建立与消防支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特别是对列入消防支队行政许可范围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根据消防支队的审核意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杜绝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落实设施建设责任。要在去年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政府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市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加、改建、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到明年,全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是落实检查考评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各部门、街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按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每年组织考评验收。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每年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消防支队要推动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对消防工作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坚持以开展居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为重点,不断夯实居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去年,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或消防工作专门机构,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例会,部署消防工作,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今年,各社区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参加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推动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火灾扑救必须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以承担本社区灭火救援任务,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社区尽快完成,其他社区力争在明年完成。
三是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去年,各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去年底,50%的社区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对社区内的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管理好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夯实队伍建设基础。要根据区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去年,要按照《*市去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文职雇员的招募工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其他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明年前,所有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坚持以争创执法示范单位为核心,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执法“四个水平”。
一是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去年,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户政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明确相关警种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绩效考核,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消防*支队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确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严格落实执法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例会,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公安派出所要坚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根据辖区消防工作特点和消防警务需要,统一调配和充实一线消防监督员。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大胡同商贸区消防警务室的作用;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制定各项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的管理制度,推动辖区招聘消防文职雇员,经过培训合格后从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试行协助消防执法工作;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录入、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质量考评要全部实现网上运行;要深化警务公开,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要加强消防执法廉政建设,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和案件,防止缠访和复议、诉讼案件发生,案件办结率达到100%,消防执法满意率到达100%,无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无承担国家赔偿案件;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明确专人每季度至少对辖区派出所进行一次培训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区教育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安全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安全常识。要继续深化推动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实施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工程,指导社区建立工作示范点;要推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9部门令第109号),依法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推动各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消防队(站)等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去年,要建立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
四是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对策,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对消防技术人员进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和公共娱乐等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五、实施步骤
构筑*区“*防火墙”工程的工作历时3年。共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去年6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构筑*区“*防火墙”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典型推广阶段:(从去年7月至去年底)
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培养工作试点,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工作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阶段为全面开展阶段:(从今年至明年6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构筑*区“*防火墙”工作。区政府将适时召开构筑“*防火墙”工作阶段性推动会,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先进作法,促进工作深入发展。
去年底,区政府及区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动员部署、典型培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今年底,区政府将对开展构筑*区“*防火墙”工作中期推动和阶段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从明年7月至明年底)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构筑*区“*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对3年工作进行总结,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街道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区“*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是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各部门要将构筑“*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消防*支队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确保此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迅速全面启动。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提请区政府召开会议、印发文件、部署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户政及公安派出所要多警联勤,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消防工作不留死角;三是要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积极会同区安全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建委、区市容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加强对各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专业培训,提高火灾隐患的发现率;四是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通过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持续开展。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在构筑“*防火墙”工作中,要推动街道、单位设立消防宣传(站)点,广泛利用标志性建筑、高楼外墙、过街天桥、本单位门前、大型广告牌、路灯灯箱、电子屏幕等处,以悬挂消防标语、横幅,张贴宣传画开展宣传;消防支队要利用*消防教育馆、*市红领巾消防警校、*消防博物馆、消防队(站)全面向市民开放,深入普及消防安全理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构筑“*防火墙”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道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构筑“防火墙”工作;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对构筑“*防火墙”工作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构筑“*防火墙”的观念深入人心。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培养工作典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以推广,促进工作全面展开。
一、大竹县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县气象工作思路和长远规划,承担政府赋予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
(二)参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县市、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暴雨、寒潮、洪涝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氢气球安全施放管理工作。
(三)气象行业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气象警报系统、气象探测以及气象信息网络,主管气象基础设施、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
(四)管理全县气象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乡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气象资料的审核。
(五)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县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资料的收集和防震设施管理及灾害评估。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机构政务(服务)公开内容
(一)天气预报、警报、专题和中长期预报的
1、审核全县广播、电视、报刊、手机上的天气预报产品;
2、负责公众天气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气象灾害鉴定证明、环境气象预报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紧急警报;
3、组织实施气象灾害跨县市、跨地区联防,为政府及时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决策依据;
4、负责电视气象节目、12121气象咨询台、天气警报系统、气象信息网络等气象服务产品的制作。
(二)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公开
1、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图纸审核、依据防雷技术规范,签发《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2、承担全县防雷安全管理和年检以及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跟踪检查、竣工验收;
3、负责计算机电子系统防雷工程技术管理,检测验收;
4、负责全县防雷设施年检,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设施,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签发《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三)气象观测与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公开
1、承担地面气象要素的观测、统计、上报、水情、雨情、旱情等气象情报;
2、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组织实施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有关建设项目气象环境条件论证。
(四)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制度公开
1、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2、从事经营性广告气球灌气、施放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作业;
3、必须具备和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4、技术资格认定按《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五)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制度公开
1、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2、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3、每次作业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三、大竹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主管气象预报、灾害性气象警报的统一工作;
2、主管气象基础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3、主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和鉴定;
4、负责防雷安全管理,对国家规定需要防雷的设施、场所、建筑等的防雷设计、安装、施工、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
5、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传播规定》、《达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
四、大竹县气象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度
护士,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护理行业规范,从事与医疗有关的全项临床操作或单项专项护理活动,如机械排痰、穿刺输液、入院宣教、执行医嘱、铺床换被。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欢迎阅读!
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1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以创x级医院为目标,紧紧围绕医院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能,护理部将认真搞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努力提高护理质量,护理单元实行目标管理,护理部制定相关质量标准与检查评分细则
1.各护理单元认真组织实施,进行考核,通过目标管理促使护理人员观念转变,增强奉献意识,主动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从而促使护理质量提高。
2、以过细、过精、过实、过严的严谨态度抓好每项护理工作的全程质量管理,即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其中环节质量是重点。
护理部将深入科室规范各环节管理。
3、加大医院感染控制力度。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执行,作好病区环境卫生学监测工作,结果应达标。同时,作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日常消毒工作。使用后的物品按处理原则进行消毒,一次性物品按要求管理、使用、处理。
二、继续开展责任制整体护理,进一步充实整体护理的内涵,推出我院护理理念: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满意为前提!选择我院就医,我们将为您呈上一份份精心而温馨的护理!
三、制定和完善我院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加强护理人力资源的管理,保障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制定护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抓好护理队伍建设,提高护理队伍素质。
1.对工龄5年以下护士实行轮科,重点抓好基本功的训练。
2.在全院进行普遍的一般训练及全面提高的基础上,抓好骨干队伍的重点培养,要求熟练掌握护理技术,还要求掌握好难度大的新业务、新技术等方面的护理技术,在护理队伍中起示范及骨干带头作用。
3.护理部将采取多种渠道,为护理人员提供学习机会。
(1)鼓励在职人员参加护理自考和函授学习,提高学历。改变护理队伍以中专为主的结构。
(2)认真抓好继续教育。选派优秀护理人员到省内短期护理知识培训班学习,以管理知识、专科知识进展为主。
4、坚持每月在院内举办护理知识,新业务新技术,专业技术培训。
护理部重点要规范护理查房,提升查房质量,以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及实践能力。
五、护理安全则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护理安全工作长抓不懈,应做到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充分利用二级护理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切实做好护理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隐患,保障病人就医安全。
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2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大医疗质量管理 力度,注重医务人员素质培养和职业 道德教育,成立医疗质量督察小组:分内科系统、外科系统、门诊、医技等小组,负责规范、督察全院临床、门诊、医技等科室任何与医疗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
(一)临床科室
重点抓病案质量(包括现住院病案、归档病案)、合理使用抗生素、防患医疗差错和事故等,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 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
1、病案质量:严格按《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20x年修订版),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
①每月不定期组织督察小组下临床,分项检查现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②每3个月抽查归档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2、合理使用抗生素:依据x市医院20x年9月编写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督察临床医生是否合理使用抗生素。
参照该书第三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查看。
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证。
②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的原则。
3、抗菌药物治疗的疗程。
4、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和给药途径。
5、联合用药与配伍禁忌。
3、防患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
①从既往的病历检查中发现电脑打印病历的许多漏洞与隐患,为了真实、及时记载病人的病情变化,规定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及手术记录等记录可由电脑打印,病程记录必须用钢笔书写。
②强调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检查登记》、《重危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抢救危重病人登记》及医师交班本等项目 记录。
3、科内组织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31.护理部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
培养护理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把病人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病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需要,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病人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在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的基础上,提高护患沟通技能,从而促使护理质量提高,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
2.注重收集护理服务需求信息,护理部通过了解回访意见、与门诊和住院病人的交谈,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等,获取病人的需求及反馈信息,经常听取医生的意见及时的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护士工作给予激励,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从思想上,行动上作到真正的主动服务。
把“用心服务,创造感动”的服务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强调二次核对的执行到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我们的护理质量。
4、深化亲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在培养护士日常礼仪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用语,护患沟通技能。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合理利用人力资源,避免人浮于事的局面
我院的医护比例搭配不合理,护士的人员少。工作繁重,护士长应根据科室病人情况和护理工作量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弹性排班,增加高峰期上班人数,全院护理人员做到工作需要时,随叫随到,以达到保质保量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
树立法律意识,规范护理文件书写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如何在护理服务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护理人员法制意识,已成为护理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护理部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要求,护理记录完整、客观。明确护理文件书写的意义,规范护理文件书写,并向上级医院的的同行请教,明确怎样才能书写好护理文件,以达标准要求。结合我院书写护理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为举证提供法律依据,保护护患的合法权益。组织护理病历书写竞赛,优胜者给予奖励。
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4首先感谢主任、护士长对我的信任并给我机会让我在护理组长的岗位上继续锻炼,在年上半年中我有很多做得不够好的地方特别是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自己能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学习,争取将工作干得更好,现将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归纳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1、年护理事故发生率为零。
2、基础护理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平均分>70分。
3、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平均分>90分。
4、静脉穿刺成功率>90%。
5、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为>95%。
二、保证措施:
1、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使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得到提高,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科护理,计划免疫知识,并进行培训后考核。
多翻阅护理相关书籍,密切关注护理知识新动态。
2、加强护理专业技术操作培训,特别是留置针的使用,提高静脉穿刺成功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做到胆大心细,克服。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穿刺失败原因的讨论,请较有经验的护士讲授穿刺成功的经验。积极学习与护理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
3、加强护理操作规范,实施流程化服务。
严格无菌操作及查对制度,提高护理质量。
4、认真做好基础护理,使护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保持病床整洁,无异味,无污迹,物品摆设整齐规范,输液滴数与医嘱相符,勤巡视输液病人,善于观察病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让患者从心里满意。
要求每位护士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满腔热情地对待每位患者,把病人的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尽可能为病人提供方便。杜绝生、冷、硬、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决不允许与病人发生争吵。
三、搞好科室团结,提高科室凝聚力,加强自身协作、协调能力,共同呵护护理队伍这个小团体。让大家心中充满爱、工作充满激情、让病房充满笑声,让科室充满温馨!对于护理工作现有的水平,离我们预想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希望在护士长的帮助下能够调动起大家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有主人翁意识,相信科室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从上是我对年下半年所制定的护理工作计划,在工作中总会不足的存在,请护士长和同仁多多帮助,多多体谅!
医院优秀护士工作计划通用5一、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
按照服务规范和指导方案的要求,做好村防保人员培训,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精神病防治专业人员、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患者家属护理和技能,防止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定期对所辖精神病患者排查,发现新患者。
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村医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重性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
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的同时,上报上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
三、为精神病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及时为每一名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与病人家属进行交流,发放精神病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精神病人护理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误解。
四、每季度为管理的精神病患者做病情评估。
防止患者发生伤人毁物事情发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由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确定重性精神病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做危险性评级。评级共分五级,对三级以上的患者重点管理,监督其及时服药、必要时住院治疗。
五、对精神病患者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
每年至少随访6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知识、用药和家庭护理技巧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六、对危险疑似精神病患者管理。
一、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打造高素质的钢铁队伍
“转变作风,公安先行”。多年来,**派出所党支部一班人始终把真正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队伍建设的立足点,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实践也证明,一个好班子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多年来,该所党支部一班人牢固树立“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求一般同志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素质作同志们的表率。去年4月份,通过竞争上岗,该所产生了新的领导班子,新任支部书记、所长**在第一次全所人员会议上便提出了“争做表率,向我看齐”的工作口号,要求全所干警及辅助人员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支部成员要继续以“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的自律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实干,带头廉政,带头服务,在全所干警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增强了工作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
公安工作事关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纪律严的干警队伍尤为重要。立足于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派出所坚持从严管理抓队伍,突出“三个强化”。强化考核,完善等级化管理。本着针对性、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干警工作实际制定了考核标准,对各项业务工作加强检查考核,评定好、中、差等次,实行等级化管理,严格兑现奖惩,有效激发了队伍活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民警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以此带动全所岗位练兵活动的深入开展,形成了学业务、练技能、强素质的良好氛围,使民警个个成为本职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该所开辟了学习园地,坚持每日班前会和每周五学习日制度,实行了“日日清、月月毕、季季升”工作法,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施了五小工程(设立了小健身房、小浴池、小洗衣房、小阅览室、小食堂)。目前该所干警全部达到了大专学历。近几年来,先后有4名同志被省市评为公安系统先进个人。强化管理,确保队伍稳定。今年6月份,又重点开展了以纪念《督察条例》实施五周年为主题的廉政建设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所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
突出重点,认真落实《五条禁令》。今年以来,该所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全所内开展了“学禁令,查不足,促新高”整改活动,客观求是地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公开承诺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个民警对“五条禁令”入耳、入脑、入心、熟记,并严格遵照执行,从根本上增强了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大力度,严惩犯罪,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派出所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落实严密的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力维护了辖区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誉。
严密“三情”动态控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自去年以来,该所成立了专门小组,加强对重点人、重点部位和不定定因素的调查控制,加大情报信息工作力度,截止目前共上报各类信息1086条,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继续把打击“”等活动作为隐蔽战线的重要工作,严格落实监控制度和责任,确保了社会政治稳定。圆满完成了四级两会和十六大安全保卫任务,全所干警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积极深入基层调查摸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共出动警力960人次,排查落实嫌疑人员11名,重点监控5名,辖区内未出现一例上访案件,牢牢控制了辖区社会治安的主动权。
加大打击力度,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该所以打击“三车”被盗、“双抢”、入室盗窃等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先后破获了王峰犯罪集团掏包盗窃案等一批影响大、危害大的重大案件。去年5月20日,该所会同刑警队历经8天奋战,成功破获了“5.12”特大扒窃案,抓获案犯王峰、张晨海,经深挖余罪,二犯交待三年来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数十起,其中重大案件7起,作案成员18人,涉案总值达10余万元。这一案件的侦破,从根本上维护了我镇及周边乡镇的治安秩序,群众无不拍手称快。2002年5月31日,**派出所经缜密侦察,摧毁了一非法倒卖品的犯罪团伙,抓获王育刚等四名犯罪分子,缴获杜冷丁制剂315支,片38片,伪造的品购买卡24张。自去年以来,**派出所共破获现案49起,隐积案23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62人,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
强化治安管理,确保了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派出所在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不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对重点村居、重点场所进行有力整治,开展了重点人员、刑嫌人员调查摸底和列管控制,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租赁房屋进行了全面检查。严格户口审批手续,做到了及时准确。强化治安秩序整治,对全镇公共娱乐场所经常性地进行治理整顿,自去年以来查处并及时调解民事纠纷68起,有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派出所全体干警自觉担当起“人民卫士”的神圣使命,全力以赴,全员参与,积极奋战在防治非典战役的第一线。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的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了预防控制“非典”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应急分队,由一名副所长任队长,专门配备了警车、防护服等设备,做到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同时,组织专人深入农村、厂矿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并积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护和消毒工作,为党委、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强化信息控制,严防各类违法人员乘机滋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该所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已出警150余次,动用警力600余人次,平息制止各类苗头纠纷21起,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稳定。
三、以民为本,热情服务,塑造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多年来,**派出所一班人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充分履行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以一流的执法水平,一流的服务水平,一流的工作作风真正赢得民心。
切实兑现“四有四必”承诺,把规范110接处警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该所克服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投资2万元,购置了各种警械和救护装置,对接警事项以最快速度赶往现场,以优质服务处置好每一起报警求助。去年6月20日,该所接到群众报案,有1名歹徒正在**村一村民家中行窃,仅用了3分钟,呼啸的警车就赶到现场,并将意欲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今年以来,共接“110”报警及电话求助300余次,出动警力1500余人次。对每次报警救助都及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