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政史教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识记与理解:
记住工业革命首先开始的国家、时间;记住哈格里夫斯发明“珍妮纺纱机”,瓦特改进蒸汽机,富尔敦建造第一艘汽船,史蒂芬孙发明蒸汽机车的基本史实;认识蒸汽机在大工厂生产中的作用和铁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理解工业革命的概念和英国首先发生了业革命的原因以及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重大影响。
能力与方法:
通过对英国最早发生工业革命的原因和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重大影响的分析,培养学生分析、归纳、概括历史问题的能力。
通过对工业革命中一系列工作机相互作用以及各部门间相互促进的认识,培养学生运用比较、判断、联系、推理分析历史的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了解工业革命中的一系列发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
通过工业革命中一系列国家的科学家在发明创造中相互促进的学习,让学生树立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开放性观点;
激发学生热爱科学、为祖国建设而学习的思想感情;
使学生认识到:社会发展需要技术革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教材处理
教学重点:瓦特与蒸汽机;工业革命的影响。
重点突破:引导学生读图、阅读,启发学生思考:蒸汽机的改进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什么好处?并通过多媒体课件引导学生探索、交流、讨论。以此为依托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帮助学生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坚强的意志和团结协作勇于探索的精神。工业革命的影响用图示帮助学生理解。
本课教学难点:工业革命及其影响。
难点突破:工业革命的影响,抓住两个关键点即:一是它引起生产技术的巨大变革,二是使社会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通过表格引导学生分析透彻。
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引导学生从衣服的质地、成衣工序和成衣方式说起,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轻松、兴奋入题。
2.珍妮机的故事
提问:你知道人类历史上第一台纺纱机器是什么时候、在哪个国家、由谁发明的?引导学生带着问题阅读学习、解决以上问题,然后师生共同确认:人类历史上第一台纺纱机是1765年由英国织布工哈格里夫斯发明的,命名为珍妮机。
引导学生知道有关珍妮机的基本史实后,点拨以下两个问题:
①你了解英国吗?(引导学生从政治、经济两方面谈18世纪的英国)珍妮机的问世是不是偶然发现?为什么?借此加强学生对前后所学历史知识的紧密联系,引导学生系统理解历史知识,并留给学生自主思维的空间。
②珍妮机问世后在英国生产领域引起怎样的广泛影响?在学生找到答案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棉纺织业珍妮纺纱机的发明是英国工业革命的起点,点燃了机器的发明和使用的星星之火。能不能成燎原之势?请同学们想一想,如果当时珍妮机在中国被发明出来,情况会怎样?为什么?引导学生自由畅谈。最后教师结论:工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棉纺织业,是英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3.瓦特与蒸汽机
引导学生从珍妮机发明的历史中回到现实,从身边熟悉的工厂机器谈起,最早的机器是棉纺机器,随后各行各业形形的机器诞生了,机器诞生的价值是更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推动时代进步,其关键是机器能转起来,是什么力量驱动机器的转动呢?学生的答案可能是多样的(如人力、风力、水力、电力等等),教师可根据学生的答案灵活应变,巧设悬念,自然地将学生带回到二百多年前瓦特与蒸汽机的改良,帮助学生理解“蒸汽时代”。
采用谈话法教学处理这一重点目内容。从蒸汽机改良前后驱动机器的动力及其利弊开始对话,从师生对话中使学生感受瓦特改良蒸汽机的时代价值,激发学生意气风发的积极情感。在此基础上,教师进一步大胆揣测学生心理,也许有些同学心想:“我要是生活在二百多年前多好啊,说不准我也像瓦特先生一样有伟大的发明,将人类带入一个新时代”。教师质疑后,学生的声音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认可,一种是不一定。教师在引导的基础上确认:也不是所有的生活在二百多年前与瓦特同龄的人个个都像瓦特那样有伟大的发明,瓦特之所以有伟大发明虽然是时代的产物,但跟他个人努力分不开。指导学生阅读,完成动脑筋问题。
4.火车的诞生
调动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想象一下当时英国工厂的生产情景:轰隆隆的机器声不分昼夜,各种各样的商品堆积如山,步履蹒跚的人力畜力车辆能不能满足机器生产运输的需要?应该怎么办?教师层层推进地提出问题后,引导学生循序作答,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在学生知道有关轮船、火车发明的基本史实后,教师点拨两个问题:①指导学生读火车想象图,启发学生对图像和现代火车的印象形成对照,明白事物发展都有一个渐进过程。②组织学生讨论:史蒂芬孙发明“旅行者号”机车后,铁路交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无时无地不在享受火车为我们提供的便利,除此以外,铁路给人类社会还带来了哪些影响?教师参与讨论,主要由学生自由发挥。
第3课整式(3)
教学目的
1、使学生了解单项式、多项式、整式之间的从属关系。
2、使学生能够把多项式按某字母作降幂排列或升幂排列。
教学分析
重点:整式的概念,把一个多项式按某字母作降幂排列或升幂排列。
难点:把一个多项式按某字母作降幂排列或升幂排列。
突破:弄清各项的次数。
教学过程
一、复习
1、单项式,的系数分别是,次数分别是。
2、在多项式x^2-x^3+2x-5中,次项的系数是-1,二次项的系数是,-5是它的项。
3、一个关于y的四次三项式不含有三次项与二次项,最高次项系数为,一次项系数为-1,常数项为2的3次幂的相反数,则这个多项式为。
二、新授
1、引入
在多项式y^3-y-2^3中的各项是根据y的指数什么特点排列的?
能不能把这个多项式按字母y指数从小到大重新排列?(能)这就是多项式的排列问题,多项式的排列是根据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变更项的位置,而没有改变多项式的值,排列是按某个字母的指数从大到小或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的。
2、降幂排列或升幂排列
降幂排列:把一个多项式按某个字母的指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起来,叫做把多项式按某个字母降幂排列。
升幂排列:把一个多项式按某个字母的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叫做把多项式按某个字母升幂排列。
如多项式x^3-4x^2+5x-6是按字母x的降幂排列,-6+5x-4x^2+x^3
是按照字母x的升幂排列。
3、例题
把多项式3x^2y-4xy+x^3-5y^3重新排列
(1)按y的降幂排列;
(2)按y的升幂排列。
分析:①这个多项式的各项分别是什么?(符号)②每一项中含y字母的指数分别是多少?
(略,注意例后的思考题)
*强调符号,两个字母的项按其中一个字母排列。x3是y的0次项。
4、什么是整式?
三、练习
P146:1,2。
四、小结
单项式、多项式统称为整式。降、升幂排列。
五、作业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明显减少,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为全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由林晓东政委任组长;交巡警大队陈旦竹大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交巡警大队,由吴容和副大队长任主任(*)。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严查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充分运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设立测速点,加大对夜间等重点时段、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超速违法行为管控力度。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对异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违法行为,查纠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只罚款不转递。集中整治期间,超速80%以上的,依法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把好出站关,确保客车出站不超员。坚持对7座以上车辆逐一核载人数并做好登记,严把客车出省关、入省关。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和客运企业落实安全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隐患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两年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客运企业,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三)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组织力量开展统一行动,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做好取证工作,依法拘留。要邀请新闻媒体随警采访,及时报道严查酒后驾驶整治行动,加大震慑力度。整治中发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人员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更要严厉查处,防止特权,以示服众。
(四)严查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对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的时段、路段,加大巡逻密度。发现疲劳驾驶行为,要通过警报器、喊话等方式,提醒驾驶人注意;情况严重的,要将车辆引至安全地带,责令驾驶人休息,消除疲劳状态;对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人,一律强制休息,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要通过巡回宣传、摆放展板、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大力宣传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形成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要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及农村群众为重点强化宣传。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集中整治宣传的规模效应,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六)发挥农村派出所优势拓展管理层面。农村山区派出所要积极参与集中整治活动,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防范知识,通报交通事故案例,提高农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农村道路巡逻力度,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七)开展统一行动形成严管态势。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有声势、有成效,省厅定于2月20、21日,3月4、5日,3月20、21日每日20至22时,全省集中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月27日、3月8日、3月28日每日8时起连续36小时集中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各单位除对公安部确定的4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还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将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全警投入,加强配合。抽调机关民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整治酒后驾车,以城区为主;整治超速行驶,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事故多发路段为主;整治疲劳驾驶,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省际检查站为重点;整治客车超员,以长途客运为主,并将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违法行为列入其中,找准整治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力求实效。
(三)严格执法,规范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实行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整治,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要加强装备投入,提高整治效果。
(四)加强检查,严格督导。省厅、市局将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以明查暗访形式加强检查督导,通报情况,指导整治。分局也将组织督察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特别要强化现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推动交通管理制度创新,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行精细化管理和严格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面提升公民出行的法制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升交通执法质量,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全面提升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一体化和现代化水平,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科学,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活动内容
(一)城区道路
1.提高城区交通规划水平。由区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区发展改革、规划、城建、交通、财政等部门,对城区交通道路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现状进行深入调研,编制具有前瞻性的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发展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交通标志设置导则,规范主次干道交通设施,优化城市路网结构。
2.缓解道路资源与交通需求矛盾。交通部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实施港湾式公交站点改造,规范出租车落客点。规划、城建部门优先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合理改扩建主干道和小街小巷,畅通道路微循环,形成主次干道合理搭配的道路网络。探索推行单位错时上下班,提倡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方式,减少公务、私家车使用频率。
3.改善静态交通秩序。规划、城建和城管部门制定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设定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停车场配建比例,挖掘现有道路、场地资源规划建设停车场。清理道路摆摊设点、占路施工、堆物堆料。公安交警部门按国家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隔离设施,做到标准统一、位置适当、比例协调、美观清晰。
4.建设智能化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实施交通信号区域控制;建设交通、停车引导系统,利用媒体、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路况、气象、停车泊位等信息;建立全区交通指挥中心,不断完善功能,实施扁平化指挥,提高调度、控制和引导能力。
5.建设违法取证系统。公安交警部门在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安装固定抓拍系统,巡逻车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设备,抓拍超速行车、占用应急车道、借道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时速分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随意停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导入智能卡口系统。
6.建设短信告知系统。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电信部门,建立短信服务平台,利用基站定位和群发短信功能开展安全宣传、进行路况提示。
到年底,城区主要路口达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标准。到年底,城区80%的路口达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标准。到年底,城区所有路口全部达到文明交通示范路口标准。
(二)普通公路
1.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部门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服务设施,在有条件的桥梁、涵洞、铁路与公路平交、连接路口设置电子导流显示屏和指示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2.监控系统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在国道城区交界处和沿途公路执法警务区安装智能卡口视频系统,与交通指挥中心连通。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在公路重要点段(区域)进行电子测速、监控等电子设施的设置养护工作。
3.公路执法警务区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公路执法警务区警力、装备配备,巡逻警车配备流动测速设备,加大对超速违法行为的纠处力度。
4.公路危险、拥堵路段治理。公安、交通和安监部门联合排查治理危险、易堵路段,预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交通部门加强道路施工管理,设置醒目、标准的警示和绕行标志,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5.公路沿线集贸市场治理。依法整治公路沿线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集市路段的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到年底,完成102国道示范路创建任务和丰董公路省道创建任务;年底,完成112国道示范路创建任务和主要省道创建任务。
(三)交通宣传
1.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
2.摒弃六大交通陋习。自觉摒弃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带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
3.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和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的突出问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明显减少,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模范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年,根除交通行为中的痼疾。交通参与者文明礼让,机动车安全带、摩托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年,提升整体文明交通水平。总结经验,巩固和扩大成果,健全文明交通长效机制,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率、事故率明显下降,形成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有关单位要将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工作人员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资金保障到位。
(二)健全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城建、规划、公安、交通、教育、文明办、监察、纠风、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建立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制定交通发展和管理政策,审核交通规划建设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核制度。做到交通措施、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疏导。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重点查处酒后驾车、套牌假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合理渠化交叉路口,完善交通组织,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开展停车场专项整治,规范路边停车。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降低城区路网改造对交通的影响。创建一批交通管理示范街、示范路口。
(四)大力整治公路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集中整治行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加强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重点整治农村公路无牌无证、拼(改)装车上路、车辆随意调头、占道摆摊设点、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和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重点车辆管理。公安交警、交通、安监部门共同开发营运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车辆管理信息平台,共享运输企业、营运线路、车辆状况、违法和事故记录等信息。交通部门提高营运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安装使用率,年底前进京入沪营运客车安装率达100%;公安部门建立民警分包营运客车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建立实名乘车制度,在区汽车客运站按标准配备监控系统、身份证识别仪、安检仪,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对严重交通违法车辆予以劝返。交通部门落实运输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交通事故责任。
(六)加强恶劣天气交通管控。交通部门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值班,统一指挥。遇恶劣天气需采取交通管制时,尽量采取限制车速、车型、车道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交通管制信息,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加强全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组织驾驶人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学习《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高了广大驾驶人员的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二是对所有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以十一类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表现,危害及其防范措施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了驾驶员自觉抵御不安全驾车行为的能力。三是从身边事故、兄弟单位事故、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入手,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了“安全我有责,我为安全做什么”大讨论活动,利用黑板报、标语、橱窗、补课等形势,组织员工反复学习讨论,回顾、反思、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比不足、找差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行车。四是严格规范安全活动管理,层层进行安全教育。大队级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队级每周进行一次教育。进行出车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调度室、队长及其班组专职车辆安全员的教育,鼓励驾驶人员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所见所闻的经验教训与其他人分享,促进了全体员工养成关注自身交通安全的良好习惯。
二、抓整顿,努力维护安全秩序
专项整治期间,我们结合《反违章禁令》,把整治驾驶员驾车的十一类不安全行为作为活动的中心工作,严厉查处各类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不安全驾驶行为,一经查出,加重处罚,保持了反违章的高压态势。我单位车辆虽然很少,但出车频率却很高,平均每月行驶7千多公里,驾驶员相当辛苦。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我们牢固树立超前预防的管理理念,从驾驶员能力、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和气候条件等方面,开展危害识别和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同时,结合实际,将查处违章工作进行细化、量化,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按月度考核,奖惩硬兑现,确保本单位的交通安全。
三、抓管理,完善驾驶员动态管理机制
我们把交通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把专职驾驶员和有驾驶证的驾驶员都纳入到管理中。在活动中,我们不但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还对有驾驶证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同时,把员工驾驶个人车辆活动以及执行工作任务时也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范畴,把非专职驾驶员等同于专职驾驶员严格管理,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提醒并制止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我们还建立健全驾驶员的考核制度,完善驾驶人员安全技术,行车经历等台帐,促进了驾驶人整体素质的提高。以“无事故、无违章”为主要考核内容,开展了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竞赛,制定考核分级标准,建立分级奖励制度,给予优胜驾驶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建立驾驶员安全驾驶整体技能提高的激励机制。
四、抓治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一词,最早于西晋传入日本,于近代传回中国。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幼儿园消防安全知识常识一、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品等等。
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
四、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五、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呆,身上着火了怎么办;六、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呆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我们还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层次,适当的教会他们更多的消防知识。其次,家长必须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做孩子的榜样。家长是孩子第一任启蒙老师,也是最重要的一任,在孩子眼里,父母是自己心中的偶像,是崇拜的英雄,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因面平时家长就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孩子学习的表率,不要把报纸、杂志之类的可燃物放在炉子、加热器、暖气机等近旁;不要把正在烧、烤、煮、蒸的东西置之不理;吸烟的家长不要卧床吸烟,刚吸完的烟蒂不要扔在垃圾桶里;不要在一个插座上使用多个电器设备;在使用完液化气或煤气灶后,要及时关掉阀门;在公共场所不要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另外家长朋友们还要注意不要带孩子舞厅、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更不要单独把孩子丢在家中。最后,就是要掌握一些正确施教方法和技巧,启发和教育孩子掌握和记住一些防火知识。
方法一:做游戏。玩耍、游戏是孩子的天性,将一些防火知识融入游戏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练习逃生,教孩子怎么样弯腰,怎么用湿毛巾捂住嘴和鼻子,可以和孩子一起模拟报火警(切记不要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方法二:通过给孩子讲故事,背儿歌。随着《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社会对消防工作的重视,消防少儿科普读物和卡通图画也渐渐在市面上多起来,家长朋友可以多看一些这方面的书,掌握一些素材,以讲故事和唱儿歌的的形式教给孩子,识字的孩子可直接带他们学习,这样既教会了孩子读书识字,又教会孩子防火知识,一举两得。
方法三:实地参观。现在全国各地都建有消防宣传教育素质教育基地,家长和学校的老师可以组织到那里参观学习,教会孩子许多实用的消防常识,更能体现孩子对防火知识的认识,真正让孩子认识消防,了解消防,读懂消防,平时家长也可带孩子到一些大洒店、大商场,告诉孩子哪些是安全出口标志,哪些是疏散标志,哪些是疏散通道。
方法四:积极调动法。每个孩子都有一种好强的心理,喜欢大人们夸他们乖、聪明,对于一些要记住的知识,比如拨打"119"电话时必须讲清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可以和孩子比赛,看谁背得快,记得牢,有时要装作自己输了,调动他们积极性。当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这里只是其中的几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家长朋友们根据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可自己尝试新的方法,但关键是要让孩子真正学到消防知识。
消防安全知识一、会逃生自救
发生火灾时,如果被大火围困,特别是被围困在楼上时,在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后,我们应千方百计设法自救。具体做法如下:
1、发生火灾赶紧逃
如火势不大,可浸湿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从火中冲出去。此时,要当机立断,切不可犹豫不决,以免火势越烧越大,错过逃生时机。身处烟雾捂口鼻
若被困周围烟雾很大,这可比火更为可怕。因为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不加防备,就会被有毒有害烟气熏倒,这往往是火灾事故中死亡率的原因(约占95%以上)。如果一定要冲出烟雾区,必须用湿毛巾等捂住鼻嘴,尽可能地猫腰贴地跑出,这样才能减少烟气的吸入量,以免中毒倒下。
2、观察周围找生机
如果建筑物有避难房、疏散楼梯的,可以先躲进避难房或由疏散楼梯撤至安全地方。
如多层建筑物火灾,楼梯已被烧断,或者火势已相当猛烈时,可以利用房屋的老虎窗、阳台、下水管道或其他可以接地牢固的物件逃生。
3、跳楼逃生有技巧
如生命受到威胁,又无逃生之路时,可以用绳索或将床单撕成条状连接起来,一端拴在固定物件上,再顺着绳索或布条滑下。
如果万分情急决定跳楼出逃时,可先往地下抛出一些衣物棉被等,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落高度,并尽力保持双脚着地,尽可能地保全性命。
如处在较高楼层,且又无法采取跳楼逃生的办法时,可在室内,关闭通向火区的门窗,如有条件,尽可能向门窗上浇水以缓火势蔓延。这时,要采取一切办法(如可用打电话,抛物件等办法)向楼下的人发出求救信号,以赢得救援的机会。
危难见真情,在处于火场生死关头,更要发扬互助和奉献精神,尽力帮助老、幼、妇、弱者优先疏散。千万不能惊恐失措,无序夺路。
4、逃命切忌进电梯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处在高层建筑火灾时,如果不是消防专用电梯,绝对不能进电梯逃生。因为这时的电梯电源随时有可能被切断,并且电梯通道往往在发生火灾时首先成为烟雾的袭击部位而成烟道。
二、消防知识和自救
水火无情,惨痛的教训使我们痛定思痛。消防安全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也日益增强。我们小学生也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消防自救措施。火作为人类的朋友,一旦翻脸便会酿成惨剧,让我们在火场中学会拯救自己,也许会获得第二次生命。
在日常中我们应该掌握哪些消防常识呢?
1、不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
2、提醒家长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提醒家长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禁止使用以柴草、木材、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用火行为,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4、家或入睡前,必须将用电器具断电、关闭燃气开关、消除遗留火种。
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开关或拔下插销。
5、液化气钢瓶与炉具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使用时,先开气阀再点火;
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再关炉具开关。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手机。
6、不要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要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7、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8、家中一旦起火,必须保持冷静。
对初起火灾,应迅速清理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并迅速利用被褥、水及其它简易灭火器材控制和扑救。救火时不要贸然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9、要掌握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周围环境,熟悉逃生路线。
大火来临时要迅速逃生,不可贪恋财物,以免失去逃生时机。逃生途中,不要携带重物,逃离火场后,不要冒险返回火场。
10、火场逃生时,保持冷静,正确估计火势。
如火势不大,应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离。逃生时不可乘坐电梯。逃生时应随手关闭身后房门,防止烟气尾随进入。
11、楼下起火,楼上居民切忌开门观看或急于下楼逃生,要紧闭房门,可用浸湿的床单、窗帘等堵塞门缝或粘上胶带。
如果房门发烫,要泼水降温。
12、若逃生路线均被大火封锁,可向阳台或向架设云梯车的窗口移动,并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火灾无情,当大火燃起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抓紧脱离险境。在脱离时,往往要穿过着火地带,这时如果火势尚不太猛,可以穿上浸湿的不易燃烧的衣服或裹上湿的厚毯子。地面有火可以穿上胶鞋,穿过火区时要迅速果断,不要吸气,以免被浓烟熏呛。逃生之前,要探明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在火势蔓延之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房间里着火时,必然会产生很多浓烟,其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在这种环境停留时间过长,就会中毒。烟能随着热空气聚集在房间上部,而室内下部,能看清物品和方向,这时人们应该蹲下或趴下。如果时间、条件允许的话,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爬向门口。打开房门后,沿着楼梯走下去,千万不要走电梯,因电梯随时可能因为火场停电不能升降或被烧坏。
三、对于我们校园内的学生们,遇到火灾时,该如何逃生自救?
1、早逃生。
在一般情况下,火势由初起到狂烧,只需十几分钟,留给人们的逃生时间非常短暂。因此,在发生火灾时,一定不要埋头抢救家庭财产而导致悲剧的发生,而是要快速逃离。
2、要保护呼吸系统。
在逃生时用水蘸湿毛巾、衣服、布类等物品,用其掩住口鼻,以避免烟雾熏人导致昏迷或者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如果烟雾较浓,膝、肘着地,匍匍前进。
3、要从通道疏散。
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4、要利用绳索滑行。
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5、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
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但千万要记住莫跳高楼,因为从10米以上(三层楼高)的高度往下跳,很少活命。为此,最要紧的是求救,应该立即用水蘸湿床单、被褥,用其塞紧门窗,防止烟雾渗透进来,同时要不断地向床单、被褥上泼水,防止其干燥。
6、要借助器材。
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7、为暂时避难。
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辟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8、利用标志引导脱险。
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置“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简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9、要提倡利人利己。
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限度地减少伤亡。
四、几种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
1、家具、被褥等起火:一般用水灭火。
用身边可盛水的物品如脸盆等向火焰上泼水,也可把水管接到水龙头上喷水灭火;同时把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泼湿降温。但油类、电器着火不能用水灭火。
2、电气起火: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3、电视机起火:电视机万一起火,决不可用水浇,可以在切断电源后,用棉被将其盖灭。
灭火时,只能从侧面靠近电视机,以防显像管爆炸伤人。若使用灭火器灭火,不应直接射向电视屏幕,以免其受热后突然遇冷而爆炸。
4、油锅起火:油锅起火时应迅速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还可向锅内放人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将锅平稳端离炉火,冷却后才能打开锅盖,切勿向油锅倒水灭火。
5、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6、身上起火,不要乱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穿过浓烟逃生时,用湿毛巾、手帕等捂住口鼻,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弯腰或匍匐前进。
消防四宝
[关键词]:案例 行民交叉 现状考量 程序整合 途径
一、引言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前者属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公法调整范畴。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如象“当事人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邻关系、房屋买卖、拆迁安置以及土地征用等法律关系而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1],这些交叉重叠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做法。这样的结果既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也在审判实践中让承办这类交叉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以上问题虽已引起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重视[2].下面,笔者从三起案例入手,就如何建立审理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制度来阐述个人的观点,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二、问题的提出——三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近年来,由于立法原因[3]、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以及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不同,导致行、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以下是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三起行、民交叉案件:
案例一、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人股权转让纠纷;诉夷陵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4年9月25日,华青磷矿公司股东陈德志、李盛荣、易正林与李家芬、曹阳(以肖仁生的名义)签订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华青磷矿公司原股东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50万元有偿转让给李家芬、肖仁生;李家芬、肖仁生各占股份50%;受让方将转让出资额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同年10月21日,该公司向夷陵区工商局(以下简区工商局)称申请办理公司股东、组织机构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陈德志等三股东变更为李家芬、肖仁生,法定代表人由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后由于肖仁生出资额不到位,李家芬又先后三次以公司名义向区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区工商局均予以准许。2005年9月14日,肖仁生向工商局投诉称:“公司的后三次变更登记,本人未参加公司股东会议,未在股东会议和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上签字”。在工商局接到肖仁生的投诉后的第四天,陈德志等三股东与李家芬、李从告又签订了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依法有偿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华青磷矿公司货币出资50万元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李家芬、李丛告各占股份50%.协议第6项“以上转让款已于2004年10月21日由李家芬支付完毕”,用以说明转让款李家芬早已支付。该协议落款出让方陈德志由受让方李家芬签名。2005年10月18日,李家芬、李丛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同年9月18日与陈德志等三人签订的“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同年11月22日,区工商局认为,华青磷矿公司先后办理的四次公司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华青磷矿公司后三次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予以撤销;2、对华青磷矿公司2004年10月2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限60日内予以改正”。李家芬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复议后,维持了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2006年3月27日,李家芬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三股东出资转让合同纠纷案以及李家芬以公司名义诉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该两案能否 “一并审理”?若“分案审理”,是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
案例二、张家明诉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04年7月7日零时许,张家明(个体户)发现自己经营的轮胎被人所盗,便与邻居卢某驾车追赶,在抓获了一嫌疑人后随即报警。夷陵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出警过程中,误将张家明当作盗窃嫌疑人追赶并实施抓捕,致张家明摔倒并造成其身体多处致伤。张家明受伤后被送往夷陵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家明出现反常言行,于同年8月6日从医院四楼跳楼受伤,后经鉴定为“误伤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精神障碍与被误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跳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经司法鉴定,张家明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五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并需配备残疾器具一套,七年更换一次。张家明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安局对张家明实施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4262元。公安局认为,张家明因精神失常跳楼受伤,夷陵医院发现不及时以及看管不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张家明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能否同时起诉夷陵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公安局要求法院追加夷陵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该行政赔偿案中能否附带追加夷陵医院参加诉讼?
案例三、谢言芬等人诉陈虎、车管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5 年11月21日09 时许,曾庆宝无证驾驶奔腾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谢言芬,沿汉宜公路由西向东往武汉方向行驶,当行至汉宜公路303.3KM处,与对向行驶由陈虎驾驶的蓝箭牌货车迎面相撞,造成曾庆宝当场死亡,谢言芬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为曾庆宝无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时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认定曾庆宝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虎、乘车人谢言芬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06年3月23日,谢言芬以陈虎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该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家属不能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以陈虎下肢存在功能或残疾,而宜昌市公安局车管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违法颁发驾驶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0000余元。
问题:谢言芬诉陈虎、车管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民事案件,而对车管所给陈虎颁发证照是行政行为,法院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建议当事人对车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民事诉讼,还是一并审理民事附属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三起案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操作,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若干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规定,虽然该条采用了“一并审理”的用语,但并没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用法,可以说法学理论界所讨论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程序并没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4]因该条文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不仅范围过窄,并且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见,“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联系日益紧密的现实”,[5]也无法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交叉案件的障碍问题。
三、现状考量——形式、审理及问题
(一)表现形式
以上三起案例虽然都存在着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交叉,但由于行政与民事诉讼的性质各异,特点不同,诉讼要达到目的也不相同,因此它们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1、以民事诉讼为主,对涉及相关联的行政争议由法院认定。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以下形式:一是当事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只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二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但可以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和认定。三是此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介入而使民事纠纷复杂化。如案例三中,法院通过以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审理依据,认定曾庆宝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虎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谢言芬等人不服,认为陈虎下肢存在功能或残疾,而车管所违法颁发驾驶证,交警部门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如果依据该责任认定书判处,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案例,显然以民事诉讼为主,而公安交警和车管所的责任认定行为和颁证行为而使民事争议复杂化。
2、以行政诉讼为主,对行政纠纷的解决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前提和基础。这类诉讼,往往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或之后,要求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这类案件一般来说,具有以下特征和表现形式:一是此类案件同时存在着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主导地位。二是行政和民事争议在事实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三是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如案例二中,张家明在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安局对其实施的抓捕行为违法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若张家明要求法院追加夷陵医院参加诉讼,这一案件行政赔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对公安局抓捕行为的审查,是下一步处理公安局行政赔偿和夷陵医院民事赔偿的基础。可以说对公安局抓捕行为的司法审查一经确定,行政赔偿和民事争议就会迎刃而解。
3、行政和民事争议相互交织,而针对特定的争议,既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同时提起。这种情况在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案件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其主要表形式表现:一是民事诉讼中包含着行政争议的司法确定,或者说行政争议的本身就包含着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二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地涉及民事争议,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割裂开来。三是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二者同时提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争议是基于同一事实。五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分别进行,但在处理结果上应相互参照,避免冲突和重复处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6].如案例一中,由于各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不一致,该两案既可一并审理,也可分案审理;在分案审理中,既可以“先行后民”,也可以“先民后行”,处理方式多种多样。
(二)审理现状
以上三起案例,我们主要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中止诉讼。也就是在出现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如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就是先裁定中止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待李家芬、李从告诉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有结果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2、直接确认。也就是法院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如案例二中,法院就是直接确认被告公安局于2004年7月7日对张家明实施的抓捕行为违法。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当事人双方就行政赔偿问题和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否必须赔偿进行案外协调,从而最终达成和解“合意”。
3、审查后释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主张和反驳证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均规定,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关联的争议实质是决定诉讼结果的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属于当事人提供主张或反驳证据的范畴,据此法院应履行告知提出争议方以另行起诉方式完成举证责任的义务。如案例三中,法院就应告知谢言芬必须先申请对陈虎的下肢是否存在功能或残疾进行司法鉴定,若经鉴定,陈虎的下肢存在功能障碍或残疾,则由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一并审理”,即由法院直接对陈虎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有否过错和车管理所给陈虎颁发证照的行政行为作出认定后予以裁判。
除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外,还有的认为对上述三个案例案应由行政或民事审判庭“一并审理”,或者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将行政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还有的认为应由行政、民事审判庭分案审理,这两种不同审判庭在审理中相互等待。而“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把行政与民事争议分成两个案件,结果就会出现或者审理期限过长,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等问题”。[7]象案例一中,李家芬与陈德志等人围绕股权转让争议,李家芬先后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历经区工商局、市工商局、区法院、市中级法院数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先后作出7个裁判,[8]历时三年有余,最后该案虽经法院“协调”,以李家芬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但由于民、行交叉案件存在制度上的桎梏和障碍,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诉累。
(三)问题透视
正因为上述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方式上存在法官在适法上的不统一和执法上的混乱,其随意性也显而易见,必然导致法律适用上所生结果的悖论和问题不可避免。
1、立法滞后——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无序性。由于立法滞后,各地法院在法律层面对行、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还没有“尚方宝剑”可供借鉴,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构建较完整的行、民交叉案件程序制度体系,尚缺乏科学的程序指导,导致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比如我国目前只有两个法律和解释条款(如《民诉法》)第136条和《行诉法若干解释》第61条)涉及到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原则规定,再没有其它条款触及,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交叉案件时随意性较大。因“现存的解决方法导致的结果,案件久拖不决者有之,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者有之”。[9]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的步伐大大落后于社会的变革,再加上中国地域广,东西南北各地差异较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法律适用者又不能做“自动取款机”,使得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行、民交叉案件时适法很不统一,处理方式方法亦不一样,结果也就不言而喻。另外,由于法院法官对法律认识上的差异,“导致法院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互矛盾,经常出现法律适用所生结果的悖论,”[10] 也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民交叉案件时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2、引发讼累——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复杂性。行、民交叉案件因缺乏科学的程序指导,使得各地法院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出现民事、行交叉后,由于一般由法院的行政和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从而出现一个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其判决互相矛盾或者在民事审判中疏于审查行政认定事实导致民事判决错误。如案例一中,当事人不仅要在同一法院经过三次立案,由法院的行政和民事审判庭审理,而且提起上诉后还要经过上诉审的法院的立案庭立案,行政和民事审判庭审理。此时,由于行政与民事诉讼相互影响,官司没完设了,导致当事人重复诉讼,循环诉讼,陷入一而再、再而三的诉累怪圈之中。同时,由于这种交叉处理的复杂性使然,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11],最终的结果是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法院的裁判权威。
3、浪费资源——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局限性。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行、民交叉案件,由于行政与民事诉讼各有其局限性,再加上法官的职业保守性格与法律家遵循既定规则的“教义式职业思维”,使得法官不敢“造法”和创新,直接表现就是法官在行、民交叉案件程序整合制度改革中表现为“教义式”的保守性。因为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民事交叉案件的纷争。这样的结果既影响了办案效率,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与此同时,现在一些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的内部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实际上又带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局限:既不能保持已有的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正当性与效率性,又难以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和谐统一的价值目标。
4、相互矛盾——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冲突性。在出现行、民交叉案件后,因没有统一的程序模式可供选择,导致不同的法院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象有的法院把本来应该由民事赔偿的范畴按照行政赔偿对待,不仅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救济结果。如案例三中,谢言芬要求车管所赔偿,对于车管所疏于管理而给陈虎的颁证行为,死者家属是提起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是本案的关键。有人认为这应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人认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没有正确的认识,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会相互冲突,也必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模式选择——程序整合的途径
从大陆法系国家通行作法来看,在处理行、民交叉案件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的原则方法:一是应根据原告起诉主张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是否为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二是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具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能,应相互尊重彼此裁判的效力;三是对于有瑕疵的行政处分,在未经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或撤销前,民事审判庭原则上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上述传统观点,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质疑,[12]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选择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来进行科学的选择和整合。
1、“先行后民”模式。 在行、民交叉案件中,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问题,一部分学者倾向性的观点是行政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13]民事诉讼让位于行政诉讼;或者把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先行中止,待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并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民事诉讼。其理由是:⑴从主体资格来看,行政许可行为或行政确认行为均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有相当数量的民事主体资格都是通过一定行政行为赋予的,因此,如果对民事主体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产生争议,就必须先行对行政许可行为或者行政确认合法性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⑵从保护的社会利益价值大小看,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14]⑶从法定程序来看,行政行为往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程序要件。如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我国物权法和房地产法规定,房屋买卖只有进行了过户的行政登记行为才生效;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男女双方只有经过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程序,婚姻关系才为合法建立。⑷从审理的结果来看,有的行政行为是某些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如象案例三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若没有例外情况,法院一般是以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行政行为为依据。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当出现行、民交叉时,由于民事诉讼因受到行政诉讼的影响,民事诉讼不宜继续进行,而行政诉讼可以继续进行,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先行解决行政争议,待行政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对民事争议的审理。
2、“先民后行”模式 .在行、民出现交叉,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诉讼条件时,就应该先审理民事争议,然后再解决行政争议。如上述案例一中,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工商部门应否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因此,为慎重起见,先解决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再解决由谁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问题,换言之,先解决民事诉讼,再处理行政诉讼,比较合适。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发生相关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民事问题的解决又确实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条件时,应注意法院内部不同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协调,从而有利于理顺两个诉讼关系,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讼累。如果暂缓解决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效率,可以让民事诉讼先行解决,然后再解决行政诉讼。[15]
3、“行政附带民事”模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制度。[16]目前,对于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法院《行诉法若干解释》第61条只提出了“一并审理”的问题,但这一规定为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开了一个口子,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为在行、民交叉的案件中,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法院可以置之不理。既然存在行、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并对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理,为什么法院就不能再进一步,对民事争议做出裁判呢?[17]而法院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既是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体现。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因对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联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不服引起的。其二是因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裁决行为所包含的民事内容不服而提起的。而象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有关的权属争议不作为,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解决该权属争议,则不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除范围上有限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以民事争议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以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为要求,以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条件。二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三是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其他起诉条件,包括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方式、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四是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中提起,即是在行政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二审期间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民事附属行政”模式。民事诉讼的附属行政问题,就实质而言,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否审查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8]结合国外和我同台湾地区经验,就我国现行一元制的法院体制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适当对行政附属问题进行处理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19]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而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只是其单方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民事纠纷的划分系不同性质,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如有不妥,就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具体而言,在民事案件中,行政行为本身不是案件的诉讼标的,但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20]如案例三中,谢言芬认为陈虎下肢存在功能缺陷,对车管所为陈虎颁发驾驶证提出异议。在该案中,诉讼标的是争议的赔偿费标准,车管所颁发驾驶证执照的行为不是诉讼标的,但是,在谢言芬对车管所为陈虎颁发驾驶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解决赔偿款纠纷,必须先解决车管所发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车管所的颁发驾驶证的行政行为,就构成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对于该问题,法院经审查后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别作出不同处理:⑴如果该颁证行为无效,法院可根据车管所的颁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可直接认定陈虎和车管所应承担责任;⑵如果该颁证行为有效,该颁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就具有证据效力;⑶如果颁证行为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就颁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就应该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5、“一并审理”模式。应该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均属于行、民“一并审理”中的一种方式,它们“在解决行政与民事纠纷这一目的上是一致的,在多数的操作环节中也是一致的”,[21]但“附带诉讼”与“一并审理”又有所不同。所谓一并审理就是对于行、民交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中一种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同一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交叉的另一种案件,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在一并审理中,既包括以行政诉讼为主体,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包括以民事诉讼为主体,一并审理行政争议。如前所述,《行诉法若干解释》第61条已经提出了“一并审理”的问题,这为审判实践中真正解决行、民交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行政与民事诉讼毕竟存在差异,使得在一并审理中有些问题值得注意:⑴在法律适用上,一并审理的案件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审理。同时,对于一并审理的案件,在管辖、审判组织、裁判、上诉等诸多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为此,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案件时,对行政诉讼部分和民事诉讼部分,同样可以分别适用两种举证责任原则。⑶在处分权享有上,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放弃、转让、变更自己的实体民事权益。因此,在一并审理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显然没有处分权,但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可以行使处分权。⑷在调解和反诉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适用调解可适用协调,但在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则可以就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为审理模式和结案方式。
五、结语
对同样的行、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手里作不同的处理,表面看是法官对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救济方式,可选择的背后却隐藏着制度的缺失和法律漏洞。也正是由于不同的处理方式,已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如何处理好行、民交叉案件,探索此类案件程序整合的途径,己成为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结合上述微观上的模式选择和程序整合思考,在宏观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要完善立法,特别是完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此类交叉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统一规定,从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互矛盾冲突的作法。若在短期内不能修改以上两部诉讼法,那么最高法院就应立即着手制定和完善关于此类交叉案件处理的程序规则。另外,要强化协调,也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审理此类案件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的协调制度,从而避免各自为政,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总之,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和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既不能把行、民交叉纠纷推向法院门外,也不能在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后“官了民不了”。[22]“法官应当像医生那样,及时处理病理事件,努力平息争议”,也就是说,“所有的程序,最终要为化解纠纷服务”。[23]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交叉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社会效果、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思路出发,找出最佳的程序整合途径,惟有这样,才能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构建和谐司法的目标。
注释:
[1] 张娜、石侃著:《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发表于《法制日报》 2005年3月24日。
[2] 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在会上强调,要处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问题进行调研,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有关会议精神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8日第1版。
[3]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加之行政诉讼法先天的缺陷,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这在立法层面反映的较为明显。如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例。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如《土地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4] 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5] 马怀德、张红著:《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发表于《法商研究》杂志2003年第4期。
[6] 康宏亮、董陪红著:《浅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载《中国法院网》,于2005年9月12日访问。
[7] 程琥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及处理》,载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3页。
[8]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肖杰著:《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4期,第100页。
[9] 马怀德、张红著:《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载《法商研究》杂志2003年第4期。
[10] 程琥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及处理》,载贺荣主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3页。
[11] 200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在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并相互交叉,行政案件的处理和民事案件的处理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
[12] 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57页。
[13] 参见黄江著:《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中的《行政、民事关联诉讼的法律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20页。
[14] 张步洪、王万华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55页。
[15] 程琥著:《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及处理》,载贺荣主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79页。
[16] 王兆雷、姬忠彪著:《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若干法理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8日。
[17] 金代权、苏福著:《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思考——以现代司法理念探索行政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司法救济》,载《中国宪法行政法律网》,于2004年7月26 日访问。
[18]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7页。
[19] 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57页。
[20] 羊琴著:《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一一以行政行为效为存在差异为基础》,发表于《广东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第18页。
[21] 石泉、李秀年著:《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辨析》,发表于《人民司法》杂志2001年第4期,第41页。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先争优”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强化党的意识,锻造高尚师德,提高业务能力,创造新的业绩,真正做到思想觉悟高于群众,业务技能胜过群众,工作业绩超过群众。
二、目标要求
1.践行党的章程,加强党性修养。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牢记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党的意识,加强党的修养。
2.锻炼“六课”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全体党员要结合岗位工作实际紧紧围绕贯彻“七个优化”,实施“六课”能力训练大造“三精”课堂,力争把每一节课都上成“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的优质课,做人民满意的优秀教师。
3.恪守师德规范,展示先进形象。全体党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要十忌”、“六条禁令”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实际行动践行,展示先进形象。
三、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3月份开始到5月份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3月1日——3月31日)
1.召开主题教育动员会,传达局党委部署要求和学校教育活动具体安排,以责任区和岗位为代表进行承诺活动。
2.搞好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研讨交流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新和师德要求。
3.学习研讨,在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有关要求进行反思、交流,激发广大党员立足本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阶段:岗位示范(4月1日——4月30日)。
1.开展师德建设月活动,以“教师责任”为主题内容开展“知责任、明责任、负责任、尽责任”学习、研讨、实践等系列活动。
2.以追求“低负高效”为目的,以“典型引路”为手段,围绕“六课”能力训练开展专业培训、常规教研、群体科研、教学展示、质量监测评估、校本课程展示等活动。
3.加强“三生”建设,交流“三生建设”方案,开展“三生”论坛活动
关键词:思想品德 交往式
传统的政治课教学是由教师将知识分解,从整体到部分或从部分到整体地系统地加以呈现,使学生通过倾听、记忆和练习以再现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对学生而言,他们的任务是接受、存储前人已经“发现”了的知识,在这种知识观的指导下,学校教育必然出现书本中心、课堂中心、教师中心、死记硬背的现象。这种教学,失去了素质教育的功能,不可能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探究意识,以及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实践能力。这种被动的学习方式窒息学生的思维和智力,摧残学生的兴趣和个性,导致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的丧失。新课程倡导从知识本位,学科本位转向以学生发展为本,对知识、能力、态度进行有机整合,倡导新的学习方式,以自主、合作和探究为主;要求教师更多地成为学习情景的创设者、引导者、促进者、合作者。教师应遵循学生的发展需要和状况来设计课堂教学,而不是请学生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教学过程参与学习。教师的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本人根据近几年的教学经验,对课堂教学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探索出一条自己的教学模式----案例交往式教学法。
案例交往式教学是指以案例为载体,以交往为本质,以探究过程为根本任务,让学生在案例探究中通过师生、生生合作与交流、辩论与对话,以及不同观点的交锋与思想的碰撞,自主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的一种教学模式。
一、以案例为载体
在案例交往式教学过程中,案例是学生探究的对象和学习知识的载体。案例质量的高低是案例交往式教学能否成功的前提。为此,案例必须体现以下特点:
1、真实性。案例必须源于历史或现实社会生活,是从历史或现实生活实践中提取的,且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2、针对性。所选案例与学生身边和周围的事要有密切的联系;同时,案例的参与者有的年龄要与学生的年龄相仿。学生才会引起关注、兴趣。
3、时效性。案例应是新发生的事,学生爱听,也容易缩短教师与学生在年龄上的差距。
4、典型性。所选案例应是同类案例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5、探究性。案例不能过于简单,应体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才有探究的必要。如果案例的内容简单,学生观点一致,不存在什么问题或争议的话,这样的案例就会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那些有激烈观点的冲突,没有处理方法和结论的案例,往往内涵丰富,它能吸引学生透过各种表面现象,能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面深入探讨,共同思考和理解问题的实质。
6、目标性。在案例交往式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选择,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应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体现教学的知识体系。
7、自主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1)案例的选择应体现自主性,案例可以是教师提供的,也可以是学生提供的。
(2)案例探究的过程应体现自主性,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独力自主地深入案例,充分体现案例中的角色,成为案例活动的主体,真正实现案例情景的“再现”,并设身处地地思考、探究问题的方案。
二、以交往为本质
案例交往式教学仍然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统一,其统一的实质是交往。这种交往同传统教学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教师不再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判者,而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领导者、参与者。师与生之间、生与生之间既相对独立,各自属于不同角色,又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1、教师在交往中扮演“导演”的角色。
(1)由管理者转化为引导者:教师通过引导、启发、点拨、评论等各种巧妙的手段,使探究、讨论、发言过程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生动活泼的健康发展。
(2)由知识传授者转化为促进者:学生在探究讨论中陈述自己的观点,评论他人的观点,展开争论以至形成共识,教师在其中起着促进的作用,鼓励学生创新,支持不同意见交锋,促进探究向纵深发展。
(3)由居高临下倾向“平等中的首席”:教师要仔细“倾听”,创设和谐情景,促进学生探究。教师不是思想的主宰者,真理的垄断者,而是通过富有真理性的真诚发言、启发、引导,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宽阔的思路,更广阔的视野,更丰富的选择。
2、学生在交往中扮演“主演”的角色。
(1)学生按教师的要求提供与教学相关的案例材料。
(2)学生提供探究角度,提出假设。
(3)学生收集和发现材料,展开探究活动。
(4)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