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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
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红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除,按次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红利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适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实际是交易税。目前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获得股息、红利作征税的规定。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部分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证券市场迅速而有效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成本,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起点高,发展快,对它的运作及调节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不太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行为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分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适应之嫌,终究是权益之计,非久远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沿用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获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税规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方面的税收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3)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法规滞后的现象已与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合理设计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税制的设计调整应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是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关键之所在。而资本市场的完善,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方式的深刻变化,进而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设计目标的合理定位。首先,经济目标。一种税制的设计一般考虑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目标(组织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而且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公平,经济目标应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对证券市场设计课税制度应努力追求弹性目标。弹性税制的优点在于能更加灵活的发挥其经济调节功能,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成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更加体现税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税制对所有纳税人都能自觉的一视同仁,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3)减轻资本市场的过度震荡,减少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极重要的投机性。除了投资者不成熟外,过度的市场波动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美国在最动荡的1986-1987年中波动幅度为23%,日本在同一时期为19%,而我国A股1994年波动幅度竟达84%。如此剧烈的股市震荡,单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根治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这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引导,并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职能。
根据以上要求,立足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全面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拟开征的税种。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作用与功能比较近似,但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有力手段,证券交易税无论在名称、征税范围、还是在税率制定方面显得规范,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不是简单机械的替换,而有其内在的必然要求。
证券交易税的性质可归属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而征收的税种,按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有益于股市的稳定,无须再搞“一分为二”,仅对卖方单方面征税。为了保持总的税负不变,可按0.8%的税率开征,同时还可在具体措施上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关系。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其征税对象应包括股票、国库券、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证券,同时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中国库券的转让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经济建设发展时期的特殊作用,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征。
(2)谨慎开征资本利得税。
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因存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一个税种开征;同时从国际经验看,考虑到其成本效益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国等,而且部分发达国家如挪威、芬兰、日本都将资本利得纳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为一种总的趋势。具体做法是:对公司利得,区分长短期资本利得(两年为限),对短期资本利得,按普通税率即33%征收,对长期资本利得,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按持有时间给予减免。对个人资本利得,可确定一个起征点,比如规定股息的第一个200元免征,超过部分再作为其它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另外,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以及抑制资本投机的需要,为鼓励并积极培育我国的资本市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对资本利得应采取轻税负政策,实现较多的优惠减免。对公司资本利得,可视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和容许资本损失抵减等优惠。对个人资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虑到其累积效应,为避免一次集中缴纳带来的较重的税负,可实现按期间进行平均分摊利得的方法。
(3)调整对资本收益的征税。
众所周知,股息、红利、利息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风险收入,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所得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1999年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因此应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股、法人股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规范我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复课税。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它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现行税收制度中,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或企业)、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营业税的各种附加等。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现行交易税收制度对于调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多在1994年以前制定。过去,我国城镇居民中拥有房的极少,社会对于拥有房产者和出租、转让房产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偏见,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不劳而获。这些偏见在税收制度中反映明显。房产自用税负较轻,转让出租则课以重税。具体表现为税种重复,税率偏高。详见附表。
二、现行房地产交易税制存在的问题
过去的十多年里,房地产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房产总量成倍增加,房价与1985年相比上涨了4―5倍。房改的推行使住房私有程度大幅度提升。购置房产出租已成为城镇居民正常投资渠道之一。各类房产交易的活跃程度远非十多年前的状况可以比拟。现行的从计划经济年代税收体系中演变而来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已日渐落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现行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
1、税种繁多,程序复杂,办事缺乏透明度。
对于房地产买卖,卖方要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要征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出租要征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税种繁杂,计算程序复杂、办事效率低下。对于名目繁多的税种,专业工作人员操作起来都感觉颇为棘手,当事人更是似懂非懂,不甚了了。
2、税率偏高,税负沉重。
商品房交易中单位购房或个人购买非住宅要缴纳契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印花税0.03%,合计8.03%;二手房交易中单位售房或个人转让高档住宅及非住宅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6%,印花税0.05%,合计6.05%,此外,如有所得和增值,还须缴纳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产出租税率达18%以上,据测算,非住宅出租税率最高可达30%。过重的税负使得许多房地产交易行为转入地下,逃避管理,反而导致税收流失。如房屋出租主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极少,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只有深圳、温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开展得比较好,大部分城市工作情况都不理想,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租赁税负太重。
3、税种交叉,重复征税。
对于房地产转让,卖方征收营业税,买方征收契税,同一标的交易的双方都要课税,是双重征税。另外买方既征收契税,又征收印花税;卖方既征所得税,又征增值税,属税种交叉,重复征税。
4、流通环节税负沉重,忽视占有、使用环节的税收。
对于私有住宅,自用不征税,出租即课以重税。非住宅自用只征房产税,出租则要征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成倍增加。流通环节税负繁重,占有、使用环节的税收尚未受到重视。
5、政策调整不均衡,不同标的之间的税负相差太大。
几年来,国家对房地产税收政策作了多次调整,但未以全面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考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下调了普通住宅交易的税负,对于非普通住宅没有作相应调整(普通住宅的概念不明确问题在下文讨论。为便于叙述,笔者暂以非普通住宅一词指代普通住宅以外的包括别墅、度假村等高档住宅以及商店、写字楼、车库等非住宅在内的各类房产)。政策调整不均衡,使得不同标的房地产交易税率相差很大,若再考虑价格差别因素,税负差距更大。
三、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制比较分析
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各国(地区)的房地产税制有诸多不同之处,但综合来看,房地产税可分为以下三类:
1、房地产取得税类。在国外取得房地产时必须向政府交纳各种房地产税。该税类主要包括:(1)登记许可税费。它是在不动产登记时,政府课征的一种税。税基为登记时的价格,税率因登记的内容不同而不同。日本、德国、比利时、意大利都开征此税。(2)不动产取得税。不动产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承取得,均需向政府交纳不动产取得税,计税依据为取得不动产时的评估价格。(3)印花税。纳税人是领受特殊文件、合同、公证和税法上列举的其他凭证的人。芬兰对不动产等的转让行为及有关证书征收印花税,税率不等,最低1.5%,最高6%; 日本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缴印花税,税率根据合同的交易价值确定。
2、房地产保有税类。对房地产保有征税的目的在于合理调节政府与房屋或土地实际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在这一阶段,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了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1)将房地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操作方法是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捆在一起,依据财产的评估价值课税,以美国为代表。(2)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而不是将所有的财产合并课征一般财产税。现今各国课征的有关房地产的个别财产税主要包括:对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如法国的房屋税:对土地征收的土地税,如日本的地价税(属日本国税);巴西的农村土地税等;对土地房产一起征收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及巴西、芬兰的不动产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或者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对特殊用途的,如公共、宗教和教育等物业实行减免措施。
3、房地产流转税类。房地产流转税是在土地或房屋发生转移、买卖时征收的。其主要税种有:(1)所得税。房地产的所有者、经营者,由房地产有偿转让获得的收入,都必须向政府交纳所得税。大多数国家把房地产收入作为企业或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合并其他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日本、法国和韩国对短期性土地转让加重收税。(2)资产利得税。世界许多国家对具有投机性的资产利得,开征“资产利得税”。征税目的在于控制地价上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法国、英国、爱尔兰等国都开设了“资产利得税”,美国也设置了类似“资产利得税”的,“资产增益税”。(3)不动产转移增值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房地产转让收益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征税对象,征收增值税。如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增值税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具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在税种设计方面“重保有、少流通”,即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重视对房地产保有阶段的征税,而在房地产权属转让方面设计的税种则相对较少。这样的税种结构极大地鼓励了不动产的正常流转,很好地调控了市场供求关系。另一个特点是在税负水平方面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所谓“宽税基”是指海外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措施外,凡拥有或占有不动产者均要向政府缴纳房地产税,为房地产税收入提供了稳定充足的物质基础: “少税种”是指有关房地产税的税类较少。这样,既可以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等税负不公现象的发生,又可以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是指各税种的税率普遍水平都不高,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心理恐惧。这些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虽然税率不高,却能在税基较宽、征收效率较高的条件下,创造相对稳定和丰厚的财政收入。
四、对我国现行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中国已经加入WTO,今后,会有更多的外资投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投资领域除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外,投资二级市场买卖租赁也会大量增多。要对现行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房地产交易税收体系。要改变目前的限制流通的做法,降低流通环节的交易税负,激活市场,促进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业全面健康发展。1994年以后有过几次税收政策调整,大抵是调整税率,没有涉及税种归并精简,力度太小,应当增大税制改革力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部分WTO成员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简化流通环节税种,提高办事效率。
目前流通税种繁多,办理房产转让、租赁手续,仅各种税单就要打印许多张,办事效率低下,根本谈不上透明度。要归并精简税种。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取消对个人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将契税改名为房地产取得税;将所得税、增值税合并。简化后流通环节除印花税仍双方缴纳外,转让方、出租方只缴纳所得税,购买方只缴纳房地产取得税。
2、降低流通环节税率,促进流通降低流通环节的税负,以达到活跃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目的。住宅、非住宅转让的税率应当大体一致。按合并后的税种,印花税税率取0.05%,税基应为转让、出租合同金额、出租的按年计征。转让出租所得税的税率取5%左右,税基应为房地产转让、出租的净所得额。房地产取得税的税率住宅取1.5%,非住宅取2%,税基为房地产价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应根据社会经济结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确定。
3、全面开征房产税
为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税源、保证房地产税收总收入不因流通调节税率的下调而大幅度下降,同时为便于税收征管和房产管理,应全面开征房产税。即不论住宅或非住宅,也不论出租或自用全面征收房产税。非住宅税率取1%;考虑到目前有相当多的居民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仍靠银行贷款支持,拥有私人住宅的多数居民属中低收入者,住宅房产税可暂采用低税率,取0.5%左右,逐步过渡到与非住宅相同。同时采取优惠政策,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如每个家庭可享受80―100平方米住宅房产税免税优惠,或低收入家庭通过申报、公示、审批等公开程序,免交一处住宅房产税。
全面开征房产税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作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征税。
4、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整社会分配不均。
房产继承或赠与,均比照房地产取得税的有关规定,对房产承受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对房产承受人征收所得税。税基为房产的评估价值,税率及起征点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确定。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未来财税改革的重点有三个方面,分别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六税一清”:“六税”一是“营改增”,二是消费税改革,三是资源税改革,四是环保税,五是房地产税立法,六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清主要指“清理税收优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汽车税收应该进行系统的改革。
目前国内涉车的税收有购置税、车船税、关税、消费税和燃油消费税等,绝大多数是国税,属于地方税的只有车船税。而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汽车消费税中央统一征收,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调节汽车消费,造汽车有税收,卖汽车没有税收,不利于解决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问题。
最近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消费税的改革方案,首先是把消费税的可行部分推到零售环节,归地方掌握,以增加“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同时促进地方政府更多关心辖区内的供销两旺,而非吸引企业投资;其次是对资源环境进行调节;三是对炫耀性奢侈品消费进行调节。
另有报道称将降低或者取消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等产品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而征收环节的调整将在2015年进行,消费税改革利好小排量汽车、节能产品、日常消费品等。
目前,车辆购置税税率,所有应税车辆不论排量大小,不论耗油量多少,不论排放标准高低,统一实行10%的比例税率,这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针对性,所以,现行车辆购置税税率设置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未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需要改革和完善。2009-2010年期间,国家对小排量汽车实行优惠,不仅刺激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推动节能减排。这一政策取消之后,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大幅度下降,被称为“油老虎”的SUV销量大幅增加,可以看出购置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它包含了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和负担公平这三个个方面。
1、社会公平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要使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如果人们看到和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较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所以社会公平要求平等纳税。
2、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就是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方面来判断公平实现的状况,以使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的贡献与索取的福利水平相平衡。这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因此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这并不是歧视对待,相反有条件的差别对待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无法体现公平
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三、依公平原则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想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制定一套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民族创新能力等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基本上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当属综合所得税制。当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改革后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倾向于采用这一课税模式。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各种外部环境的限制,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在我国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合适,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征管水平,逐步改善外部环境,进而最终实现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
2、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1]汤贡亮,周仕雅.从税基的视角完善个人所得税制[J].税务研究,2007,(6):3
不重复征税是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在几个行业中试行,例如:交通运输业、小部分的现代服务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大省市也开始实行这一税收改革制度,在原有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标准利率和百分之十三低税率的前提下,新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两个档的低税率。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是全额计征,不需要扣除成本费用,在改革以后虽然税率有些提高,但是直接抵扣了一部分的成本进项税额,这就比改革之前提高了百分之八,但是能够抵扣的项目不超过一般,这就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当前有很多服务行业能够抵扣的项目比较少,税率又比以前搞,县减方面表现的并不明显,我们还要根据实际企业的需要来进行改革。政府收益比较高是动产租赁服务的原始纳税人,所以这类行业能够抵扣的项目比较多,所以产生了明显的税负减少效果。对企业实行营改增的税务改革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商品税负,还能够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同时给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也是吸引一些有纳税人资格的商家购买这种服务,进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例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企业,因为承租方能够取得租赁增值发票,所以能够使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选择租赁设备,进而及时扩大企业规模。虽然对那些研发技术服务行业抵扣的项目比较少,但是能够为企业提供抵凭证,这就使商家购买相关技术成本降低了,进而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
总之,虽然有些企业的税负减少的并不明显,但是也能够起到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税金和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之后的所得额;税改前营业税计入了企业的营业税金中,因此抵减了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税改后上交的增值税做为价外税,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以对于上述税改行业的企业来说,由于过去的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正向着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发展,通过改革不断增加直接税在税收总额的比例,这也能够起到调整当前贫富差距的作用,虽然说当前的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就是减少商品税,但是目前来看间接提高了所得税。由于商品税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中商品的流通价格,也直接会影响到商品的需求能力,所以改革商品税所起到的调控作用比其他税收改革更加明显。一个国家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所得税的调控能力必须能够发挥出来,增加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例,能够更加平衡国家的财政税收,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主体税制结构是间接税,这种税制结构能够很好的均衡各方面的税收,但是本身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能够形成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我们一直把税收增收的重点放在间接税上,就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由流转税为主的单税收结构发展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双税收主体结构,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发展为七百元美金,例如日本转换时的人均经济水平位七百八十九美元,而美国为八百一十五美元。我们当前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五千四百三十二美元,这也说明了我们当前已经具备了税收结构模式转换的条件。
二、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财税改革;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企业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工作,存在偷税漏税情况,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缴纳税收滞纳金、甚至于接受刑事处罚等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计算税款方法不正确;不明确缴税制度,承担了企业不必承担的税务负担。因此,企业一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
一、财税改革背景下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
由于我国正在进行财税改革工作,基于此,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我国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企业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制度与税法相关法律。在进行纳税工作时,如果企业没有应用新的税收制度,仍然根据传统税收方法进行纳税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违法操作,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二)我国社会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由于目前企业市场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有更多的项目涉及税收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需要考虑的事情也在不断增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出现的可能。
(三)虽然企业在进行税收工作时会根据税收法律去计算税款,但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都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计算数值去缴纳税款,那么企业需要时刻准备好承担企业税收风险。
二、财税改革简介
我国财税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即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税收系统改革。每个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
(一)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2007年开始的,到目前都没有结束。具体改革措施有这几点:2007年相关部门宣布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的;2009年相关部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2012年建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营业税彻底废除,成为了历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国财政相关部门对增税税率进行调整,推出加计抵减、增量留抵与税额退还等政策,同时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将房地产税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发展历史比较短,具体发展历史如下:2015年颁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也正是这一税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2018年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并开始实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应从县乡开始开展,合并其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然后在逐渐完成省市国税、地税等税收工作的合并任务。
(三)税收系统改革截至目前,我国税收系统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第一阶段:2016年金税三期建设工作竣工,使得税收系统的运行更为稳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税收种类与各个环节。第二阶段:自2017年开始至2018年结束,各乡、县、市完成了税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务,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统的建设,使得民众可以通过系统查看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需要进行的纳税工作。
三、税务风险的类型
企业需要面临的税务风险有很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税务风险产生方式进行划分,即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税款,导致税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工作,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还会要求企业进行税款补交以及缴纳税收滞纳金;企业出现税款缴纳过多的情况,降低企业受益[1]。
(二)根据税收方式进行划分,即税收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存在税收风险,如基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种类产生的税收风险;再如由于企业在登记申请表格时出现信息填写错误,属于因为纳税方式产生的税收风险。
(三)根据税收过失程度进行划分,即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过失但影响较小的税务风险,或企业故意做出偷税漏税举动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四、财税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制度与旧制度更替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财税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很多企业目前还无法适应新的财税政策,在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比如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工作时对未完成的项目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旧制度,也可以选择新制度。而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税收工作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缴纳税款不及时的情况。
(二)税款缴纳过多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在财税改革过程中,“营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很多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税政策、免收增值税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税收政策。这一情况也在侧面表达了在财税改革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调整税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计划。
(三)抵扣进项税收带来的税务风险开展财税改革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处理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工作,财会人员要熟悉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有关政策,比如企业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投入不能进行抵扣,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既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征收项目,又涉及到简易征收项目,则这部分项目的进项税款首先要将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进行税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项目实施进项税抵扣操作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在后期企业需要进行补救措施,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更严重者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2]。
(四)未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在财税改革工作开始之后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传统的批准制改为了备案制,这就提高了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企业税务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进行税收工作时未按照最新的减免政策进行实施,受备案制度影响,企业无法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在发现后需要缴纳滞纳金,同时承担这种情况给企业到来的后果。
五、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同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便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有处理依据。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在处理税收工作时要学会识别,识别项目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什么,发生风险可能会造成哪些影响。然后根据分析内容制定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比如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收预算制度与税务风险自查制度等。企业通过这些规定降低出现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以便于企业的未来发展[3]。
(二)企业财会人员要主动学习税务知识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税收知识,这种做法的优点有以下两点。1.通过培训,让企业财会人员掌握最新的税收制度,提高各位财会人员的税收风险意识。2.避免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税收工作时,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业员工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如果企业员工有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那么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将更容易开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税务风险意识的同时,应该向企业员工普及防范税务风险的必要性,帮助企业员工了解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可以通过宣传或者培训的方式来完成此项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项工作开展期间,企业管理人员要带头参加,通过自身实际行动来向企业员工表达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新晨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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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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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国是税收收入规模较大和财政支出规模较大的国家之一。中国财政制度实施高财政收入和高财政支出模式,保障了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2003年-2012年期间,中国的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一般性预算收入合计从2.17万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1.73万亿元人民币,每年增长速度都超过10%,即使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2009年也增长11.72%;同一期间,中国的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合计从2.46万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2.60万亿元人民币,每年增长速度都超过15%,2007年、2008年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23.15%、25.74%。不仅如此,中国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其增长速度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2004年-2012年期间,财政收入平均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9.98个百分点,超过人均GDP增长速度达到10.58个百分点,财政支出平均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9.15个百分点,超过人均GDP增长速度达到9.75个百分点。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中国深化税收改革需要坚持透明、效率和公平原则。全社会对税收改革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支出的使用不透明,可能存在滥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收入、财政税收制度酝酿过程不公开、相关利益方难以参与等问题。
税收改革要坚持透明,让每一个纳税企业、纳税人都明确税收的使用目的,相关利益方参与税收改革中,积极支持税收改革,实现税收公共性能。
税收改革要坚持效率性,健全的税收制度不仅保障税率合理,而且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还不完善,税收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存在较大的偏差,财政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效率有待提高。根据2013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Tax Monitor》,2010年-2013年期间,中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率和税基呈现下降趋势,企业公司所得税没有变化,增值税的实际税率呈现下降趋势而税基呈现增加趋势,与国际上社会保险税(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相对应的社会保险金的税基呈现增加趋势,财产税的税率和税基都呈现增加趋势,而大部分发达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基都在增加。深化税收改革就要提升其效率,特别是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一致性。
税收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是衡量税收负担的一个指标,它是根据各地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财富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福布斯了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城市的税收痛苦指数排名,2009年中国达到159.0%,名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法国的167.9%,中国比上年增加7个百分点,提高了三位,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分列全球税负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其中,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痛苦指数达到25%,个人所得税的痛苦指数为45%,增值税与销售税的痛苦指数达到17%,这三者与上年持平,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的痛苦指数分别为49%、23%,分别比上年增加4.5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尽管各方对税收痛苦指数排名结果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它还是给中国税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警示。可以看出,中国的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用起来不便利,而全球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税收种类少,税收负担较轻。例如,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阿联酋没有公司税,但征收社会保障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税收制度,这些税收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有效增加了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全的税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为此做出了努力,本次税收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优化,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社会公平,也为促进现代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营业税该增值税对制造企业发展的影响
1.1对创业初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从整体上分析,处于创业初期的制造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利润微薄,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去,这就必须要拥有良好的产品质量和知名度,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要不断加强企业广告和研发部门之间的投入。与此同时,在进入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面的不足,这也对我国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的形式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营业税改增值税也逐渐降低了部分的生产成本。
1.2对成长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在企业发展的成长阶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不断上涨,运输费用也随之增长,企业的制造成本急剧上升。营业税改增值税费用,企业的部分费用就可以进行抵扣,浸热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的更新和升级速度不断提升,因此,制造企业想要谋求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对科研的投入,确保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才能进一步降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
1.3对成熟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对于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的制造企业而言,只有想方设法稳定的生产和销售,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产品的性能,进而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因此,在这一阶段,只有确保运输费用相对稳定,广告费用和科技研发投入都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制造企业的发展。并且,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营业税增值税在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企业来说,可以比前两个阶段的企业受益要更低。
1.4在处于衰弱期的制造企业影响
在进入到衰弱时期的制造企业来说,在我国制造企业的市场上看,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低的趋势,这就直接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广告费用支出、科研投入等都明显降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处于衰弱阶段的企业而言,其影响并不大。我们从以上的情况分析中,不难发现,对于创业创业初期和成长阶段的制造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非常大,并且对于稳定时期的制造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只有这样,才能稳步加快成长企业发展具有非常现实性的意义。同时,改革对于制造企业以及衰弱时期的企业来说是不太明显的。
2.对不同规模的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分析
2.1对大规模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分析
大型企业在生产和执照过程中,采购和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对较大,其运输的费用也相对较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抵消一部分运输费用,进而降低企业的各项生产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大型制造企业的研发和技术,通过广告的投入、技术的研发等方面加强对制造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2.2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影响分析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而言,运输费用、广告投入和科研投入都相对较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所能产生的抵消作用并不明显。显然,有很多的中小型制造企业可能是由于资金的缺乏,并能够采用相对固定的资产形式,使得对整个中小型企业加强影响力。在另外一方面,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一些大型制造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刺激性作用,很有可能会加速企业各个方面的发展,也从某些角度上看,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大型制造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尽管这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影响较小,但是改革前费用的降低,也可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3.1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额度作为计税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进项的税额进行部分的抵扣,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在很多方面极大降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可以说,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这种改革机制上可以获得不小的收获。
3.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将增值税作为计税的依据,如果是通过销售额度来进行征税,则其税率一般会控制在3%左右,而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所该买的劳务或是商品是无法充当进项税进项交易的。在规模较小的纳税机制中,不管是生产环节还是商品的流通环节都会产生金额不等的税费,而这些税费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项缴纳。因此,客观上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小规模的制造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
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的影响
2012年,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产生了重要影响。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在这次改革中,服务业制造业也被包含在内。但是,经过几轮研究决定,将服务也保留在营业税收的范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营业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一个问题便是备受关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企业的发展受到营业税的影响和限制,我国制造行业都没有很好地完成相应的转型升级,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制造企业的稳健发展,国家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而且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其中重点的内容,这对于提升我国制造行业的发展韧性,推动我国制造行业的转型升级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税收制度改革前,营业税相对于增值税而言,税负较高,因此,众多执照企业都将企业的各类经营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缴纳范围,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行业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所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许多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