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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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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

第1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 案例教学法 优化 经济法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196-02

近年来,笔者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不断探索案例教学法,经过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对抽象法律条文的理解、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中职学生的学习基础、教师的技能水平等教学环境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法存在诸多问题,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尽管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已趋于成熟,但对中职学校案例教学进行系统的探索仍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应坚持并优化案例教学法,使其适应中职学生特点,使教学效果的改进落到实处。

一、针对中职生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精选和巧编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虽然当前获取经济法案例的途径较多,如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但真正适合中职教学的案例却不多,且功能单一,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案例过于陈旧、复杂、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许多案例汇编的教学对象是法学专业学生,对于生活阅历简单、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中职学生而言,有的教学案例专业性太强,距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太远,涉及的人和事过于复杂,使学生无从下手,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没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中职生培养目标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无法在中职校中得到普遍运用,因此,需要教师去挖掘和巧编案例。中职《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所选案例除了必须符合针对性、典型性、时效性等法学案例基本特点外,针对中职生的认知特点,案例还应有其特殊性。

1.案例应难易适当

教师应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而无从下手,会丧失参与的兴趣;案例过易,一望而知,又使学生感到索然无味,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调动。所以,案例难易要做到适度,即“跳起来摘桃子”。经济法案例大多较复杂,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忌讳背景模糊、情节冗长、脉络不清、枯燥乏味的案例,因此教师对现成案例应进行适当编辑,去除其中繁杂、与案例无太多关联的人和事,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图表等描述案例,使案例具有可读性。

2.案例应贴近学生生活

尽量选择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或当前热点案例。如在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这些案例:考虑到手机是学生接触较多的产品,选择了《消费主张:打电话不要钱的手机,你相信吗?》的视频案例,学生很感兴趣,而且还会联想到自己在手机消费时遇到的问题;授课班级如果女生多的情况下,笔者还曾播放《今日说法:小丽减肥记》的视频案例;选择了瘦肉精等社会热点案例。这样的案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在心理上产生共鸣,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感,从而使其自觉地想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

3.增强案例的趣味性和娱乐性

中职生大多年龄在16~19岁之间,他们活泼好动、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在选择案例时应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案例教学中,正确运用幽默案例故事、卡通动画乃至相声小品等,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学习法律知识,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炉,使人感受深刻,极大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快乐驿站”中的动漫小品《套餐》,小品讽刺了电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在笑声中引发他们思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4.案例的呈现方式应使学生能尽快融入案例情境之中

如果教师仅用口头方式呈现复杂的案例,对于理解能力有限的中职生来说,恍如听天书。可采用以下几种案例呈现方式:①给每个学生发放文字材料;②运用投影仪将案例投射到屏幕上;③播放案例录音;④教师或学生生动形象地描述案例;⑤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⑥将案例化为剧本,让学生表演出来。以上方式可以兼而施之,但不管使用何种方式,教师都应尽可能地渲染出案例描述的氛围,让学生尽快地进入案例情境中,从而充分感知案例,为后面的分析讨论做好准备。

二、充分考虑中职生的学习环境,巧设问题,创造条件,引导学生课前分析案例。

当前,教师往往忽视教学对象的真实水平,在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方面不够深入。非法学类中职学校的法学图书资料相对较少,教学资源相对匮乏,学生查阅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限,特别是中职生学习自觉性相对较差,因此,让中职学生课前独立分析案例是不现实的。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适当为学生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可针对案例先发放文字材料(如案例描述、教材中没有的相关法律条文等),设计并细化问题(学有余力的学生也可自己设问),引导学生课前分析和研究案例。如笔者在《劳动法》一章的教学中,提前一周播放视频(今日说法:唐氏兄弟的故事),下发该案例的文字资料,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文(因条文内容较多,只标明了与本案相关的具体条目),同时,提出几个问题。这样,学生不会无从下手,可根据问题和资料进行思考与分析,撰写课堂发言提纲,降低了难度,增强了自信心,使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有了良好的开端。

三、针对中职生的学习特点,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

由于受学生素质、教师自身水平、班级人数及课堂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案例课堂讨论的效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学生对课堂讨论参与的表现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踊跃型:对某些较浅显容易的案例分析,大多数学生踊跃参加,师生互动效果良好。二是少数人参与型:少数学生学习较扎实,能够参与讨论和分析,但整体讨论气氛不够热烈。三是沉默型:对于案例的解决和处理方法,学生大都难以作答,不参与讨论,经常会出现冷场或案例讨论的偏题等问题。

因此,掌握组织课堂讨论的技巧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尤为重要。在课堂案例讨论中,教师要学会感觉、观察学生的情绪、兴趣,在学生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下灵活协调、随机应变,做一个完全可调动学生情绪的组织指挥者。如发现学生开小差、注意力不集中,点名提问是一个好方法,对程度差的学生的提问应尽量简单。及时赞扬和肯定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增强学生讨论的兴趣和学习的自信心,做到褒贬得当,引导有方,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使讨论场面热烈而不混乱,百花齐放。

四、建立课后成绩测评机制,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

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与传统的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的成绩测评机制不同,案例教学法应建立以思维状况和参与程度的考查为主体的成绩测评机制。在案例教学法中,对学生的成绩评价主要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为主,这显然超出许多中职学生的能力范围。笔者认为,对中职学生的成绩测评应有其特殊性,可适当降低评价标准,对程度好的学生可要求其撰写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对其他学生,可要求其将教师提出的案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应特别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将学生的参与程度与成绩挂钩,并在成绩中占较大的比重,在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状态下,这是一种有力的途径。对踊跃发言,参与积极性高的学生记、加分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提高学生参与的兴趣。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教学中应有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对既有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相关问题还留待专家学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李 蔚、祖 晶.课堂教学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1999

2 朱启莉.论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3 罗春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

4 李 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商业经济,2009(6)

5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 周 军.教学策略[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第2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关键词:商法 案例教学法 基本形式 优势特征 实施条件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很多法律课程还采用"填鸭式"教学,教师通过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学生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仅从商法课程教学中的体会谈谈案例教学的优势。

1.商法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

1.1列举案例法。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了解释法学理论、法律条款内容或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比如在讲授保险价值概念时,我给学生讲了一个大家熟悉的小笑话,一个人有一辆面包车,由于面包车降价,原本8万元购买的汽车半年后仅能卖3万元,车主心生一计,由于其购买全额机动车盗抢险,想把车丢掉,让保险公司赔偿,结果经过几次仍然没有得逞,最终筋疲力尽,偷鸡不成蚀把米。其实这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我国对汽车这样的物品采用不定值价值确定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来确定保险赔偿金,学生听后非常轻松,也将较难理解的概念区分并牢记。此种案例法较为灵活,可以是比较复杂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的小事,甚至是我所讲的笑话。

1.2讨论案例法。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讨论案例法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在讲解保险合同的变更后,我准备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和李某是朋友,王某从李某处花5万元购买其仅使用半年的原价7万元的桑塔纳小汽车一辆,李某给车辆上户时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王某购买车辆时和李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没有考虑到保险的问题,可是事有不巧,王某购车后两个月的一天,不慎将行人吴某撞伤,赔偿医疗费70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获得赔偿呢?我将学生分为每5人一组,限时10分钟进行讨论,给出的结果有的说该赔,有的说不赔,但理由并不充分;原来我国法律中仅对怎么变更合同进行了规定,却没明确规定不变更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其实此案例必须结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才能回答正确,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王某、李某都无权索赔,也都会遭受拒赔的结果。同学们这才恍然大悟,给他们提供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此种案例法要求教师事先准备有争议的案件,并给出标准答案说明理由。

1.3旁听案例法。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请当地法院将案件的庭审地点定在的模拟法庭,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是我院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法院指派民庭的法官来给我们的学生讲授案件审理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另外还在我院模拟法庭审结一起案件,只是非常遗憾案件是刑事抢劫案件;经过事先联系我带领全班同学旁听一公司法案件。此种案例法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使学生对于商事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1.4实习案例法。[2]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实习案例法就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当学生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教师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开展模拟法庭。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在学习证券法之后,我将学生分为三组,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每组在和其他组配合的前提下完成自己身份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写作,证据的收集和制作;同时阿拉尔人民法院指派民庭的法官来指导我们的模拟法庭,提出很多宝贵意见,如应核对当事人、证人的身份证件等,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有冒充的当事人或证人;这些知识在书本上是无法学习到的。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掌握知识,更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由于实习案例需要具备多门法律知识和多种能力,一般在大二下期或大三以后进行。当然,我们还有假期社会实习和毕业实习,这都对学生知识的储备和转化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案例教学法的优势特征

通过采用系列案例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授课效果,我也从中归纳出商法案例教学法的优势特征。

2.1启发性增强。传统法学教学采用“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商法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商法学教学实行案例式教学法,改变传统教学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使学生开动脑筋,寻找答案。

2.2参与度提高。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式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2.3互动性充分。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生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

3.案例教学的实施条件

3.1教师具备主导的实践教学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法律规定;教师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至于造成书本知识与实践的脱节;教师必须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只有教师具有很好的主导能力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较好地实现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目的。

3.2有系统编写的精选案例。案例选得好,案例教学法就成功了一半。不管采用四种教学法中的哪一种,都要求有系统编写的精选案例;案例必须具备新颖性、典型性和多层次性。[3]法学教研室的各位同仁已经通力合作编写了案例集一本,但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已经修订,大部分案例已经不再适用,即便适用,也不符合案例新颖性的要求,有待更新。

当然,还要求有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针对商法学80课时的教学时间,应当用20课时进行实践教学;另外,还要尽量利用高科技的手段,如课件、光碟等,还可以录播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栏目,东方卫视《律师视点》栏目。

参考文献: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02,(07).

第3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在学科体系上,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自不待言。同时,行政法与民法等私法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井水不犯河水”,相反,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是现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私法原则与规范在行政法中进行适用就有了较大的空间[2]。因此,法学专业的行政法课程教学往往以这些课程为基础。尽管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并非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一致,但是没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共管理类的学生学习行政法学课程可能会造成囫囵吐枣、似懂非懂的不良后果,开设行政法学课程的目标恐怕也就难以达成。当然,一些本科院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开设了《法学导论》或《法律概论》等课程,普及了最基本的法学知识,这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奠定了一定基础。不过,《法学导论》等课程一般只有两个学分,且其内容十分丰富,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知识的获取量并不一定非常理想。故而在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课程中的一些基础知识做适当的补充,例如,讲授“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有必要讲解什么是法律关系;讲授行政法学的学科性质,有必要对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其划分标准是什么?等内容做简要阐述;讲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必要说明什么是归责原则,以及解释它与民法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区别。当然,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讲解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时要做到适可而止,没有必要做过多的理论上的追问。在此,有些人可能认为,由于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定位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并不是为了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所以,行政法学课程教育应更注重理念的培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正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于理论学习,如果仅知晓“果”,而对“因”一概不解,我们很难想象公共管理类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理论,尤其是对那些进入公共组织部门的学生而言更是如此。

二、注意基本概念的阐述

任何宏达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学自不例外。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的课程中,常常有学生向我抱怨该课程的概念太多、太繁杂。但是,如果不掌握基本概念的内涵,就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适当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公共管理类的其他课程也会涉及大量概念,但相比而言,诸如公共管理学、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伦理学等课程比较“年轻”,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等课程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过是十多年或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尚不成熟,许多概念的界定不同教材常常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内容甚至还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这些概念组是否存在差别,是有不同观点的。再比如公共事业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亦是众说纷纭。故而,很多时候,对这些概念的讲解,教师除了表达自己的主张,恐怕更多是依据学界权威的观点。然而,行政法学的概念更加讲究其精确性,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世界范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与民法、刑法相比还稍显稚嫩,但基本概念还是较为成熟的;二是行政法中的许多概念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概念法律做了明确界定,有些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法律虽无明确界定,但这些概念的界定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之下进行阐释。所以,对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必须逐字逐句的讲解,如行政主体的概念,主体要素、权力要素、责任要素,缺一不可。第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如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行政机关(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但是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它们的差异性却非常明显。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看来,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在用词上并不需要做过多的区分,行政法学对这二者的区分却非常明显。前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再如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视域内,其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被授权的组织,而公共管理学只会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仅指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公共管理学上的行政行为则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且不会注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法规与规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公共管理学教学中并不做太多的区分,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任课教师却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薄弱,决定了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倘若教师满课堂的理论分析,其场面可能是“教师台上唾沫横飞、学生台下昏昏欲睡”。当然,这不是指理论讲解不重要,恰恰相反,上文一直强调理论讲解的重要性,而是指必须以大量的案例来支持理论分析。在“行政国”时代,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的影响,行政法学强烈地体现了实践性的一面。因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行政法案例。”[3]行政法学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举出大量的案例或事例。而且,行政法案件也是当下新闻媒体经常播报的内容,高质量的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对一些行政法案件的剖析具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每期节目时间也比较适合课程放映,并且发达的网络为我们获取这些资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使理论知识生动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吸收,还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现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反思今后立法或执法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与良好的公民德行。当然,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学的教学还应该让学生参与其中。囿于硬件设备和学生法学知识的不足,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太可能组织起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活动,但也可以通过课堂讨论等形式鼓励学生发言。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年来鼓励实践性教学,行政法学安排了0.5个学分的实践教学课程。为此,笔者采用了案例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实践性教学。具体做法是,由笔者提供行政法方面的事例并给学生留有充足的课前准备时间,2至3位学生一组,课堂上的事例分析时间限定为15分钟,之后再由其他学生提问进行五分钟时间的讨论。每次课结束前我对学生表现、存在问题做简单的点评。坦诚地讲,由于课时的限制,整个实践性教学的过程安排非常紧张,以至于常常需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发挥。但是,从总体上看,学生的表现是令人满意的,有的可以说超乎了我的预期,比如有的学生对案例的梳理非常细致,较好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还有的同学结合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立足于行政法的理论,得出颇为新颖的结论。尽管一个学期只有8个课时,无法给予学生太多登台讲演的机会,但与学生的私下沟通得知,他们在分析案例、准备讲演课件的过程中有实质性的收获。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作为两个学科,二者存在一定的功能划分,即“行政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领域,其主要课题是提出对行政的规范性要求……而行政学则是要分析行政的组织与功能的实际情况,阐明其相互关系、作用方法、存在条件,其对象涉及行政运行于行政环境”。[4]258-259但非常遗憾的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了很强的学术壁垒及相互对峙的“两面理论”,后果是二者的距离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当单独应用,以其他社会学科丰富行政法不符合研究领域的划分原则,导致方法合成主义[5]106。在法教义学的影响下,行政法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按照这一要求,多数教师在讲授行政法学时的主要任务即: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术。但这样的教学方式永远使我们无法告诉学生什么是最好的行政政策,什么是理想的政治图景[6]。事实上,“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个国家理论。”政府系统本质是它运作其中的社会的一种宣示,只有将行政法植根于它存在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下,这样一种方法才可以确保我们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牢牢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之中。因此,“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证的延伸。”[7]31而且,近十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它的宽容性与创新性,固守行政法传统研究“阵地”与研究方法的学者也越来越少。相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鼓吹行政法政策学,探索每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教授所提倡的“三层次分析法”,既强调传统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又重视私权救济的分析过程中的背景因素,将解决个案的智慧回馈到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案例背后所隐含的政策问题以及推动的策略考量[8]42-43。在我国大陆,知名行政法学家章志远教授亦是这一分析方法的鼓吹者与实践者,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全球治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为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众多挑战,也为行政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开放,传统属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知识元素被有序呈现在行政法理论框架之中,多学科知识在行政法学中日益累积。”[9]公共管理(行政)学、政治学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是公共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拥有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这应该成为该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利条件。而教师的任务则是在课堂上充分挖掘与行政法理论点有密切关系的公共管理理论、政治学理论。比如,在讲解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时,必须用政治学的国家理论、民主理论来阐释;讲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时,必须结合各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在讲解为什么存在行政立法时,在列举行政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之后,可以再运用政治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适当分析;在讲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问题时,有必要结合民主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在讲解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合同等问题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民营化”则是不可绕过的内容;在讲解行政给付时,就不能不提及服务型政府理念;讲解行政许可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的作用时,有必要从政府管制与政府寻租等视角切入;在讲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的立法安排时,不能不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说起,等等。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适当凸显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知识,能够把行政法融入到公共管理的学科框架之中,不至于使学生产生“法学”与“管理学”是两张皮的感觉,进而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也会更加容易。

五、结语

第4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legal system educa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legal system educ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关键词: 中职学校;法制教育;改革建议

Key words: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legal system education;reform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268-02

1 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1 法制教育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素质已成为合格公民的必备素质。中职学校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同时,应注重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使其领会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内在精神,将法律知识内化为学生的法律行为,为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顺利走向岗位、走向社会做好必要储备。

1.2 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中职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繁发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和中职生法制教育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中职学校的学生年龄小,自身辩认能力差,心智不成熟,处理问题容易冲动。但基于青少年的易教化特点,我国普遍采取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政策,以此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从实践效果看,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2 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中职教育以就业为目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中职学校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上,甚至有些学校提出让文化基础课为专业课让路,忽视法律课程,压缩课时,并且降低考核标准。学校片面追求专业技能指标,客观上导致中职生法律知识欠缺。

在许多中职学校的教学安排中,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将法制教育认定为德育教育的补充,这样的定位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制教育相对于德育教育独立且不可代替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修养较低等问题,客观上造成更多的违法行为。

2.2 法制教育内容落后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的完善,而中职学校虽然都开设了法律课程,如《法律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与法律》,但教材内容滞后,过于宽泛,偏重于理论,与中职生特点相关的案例比较少,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中职学校不能及时的补充和更新教学内容,很难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学生学习积极性也不高,法制教育的效果也不理想。

2.3 任课教师能力薄弱 中职学校的法制课程老师大多都是由政治课老师兼任,很少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法制观念陈旧,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贫乏,不能针对中职生群体的思想状况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教学实效性低。

2.4 教学模式单一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中职学校教师普遍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律课,即以理论为主导,严格按照教学程序传授系统知识,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条文。教学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实际案件分析,导致理论与实际脱节,难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致使中职学生在遇到一些法律现象和问题时无所适从。

3 中职学校法制教育的改革途径

3.1 营造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应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校园法制氛围。比如:①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②利用学校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资源,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③组织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什么是违法与制裁;④将法制教育融入于其他学科当中,通过在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制教育。

3.2 整合相关法律课程 学校应结合中职学生特点整合相关法律课程,了解学生最缺乏哪些法律知识,最需要哪些法律知识,最想了解哪些法律常识,开设与中职学校学生身心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及紧扣专业实际的法制教育课程,针对实际情况开展法制教学。比如,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要讲《经济合同法》和金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旅游专业应开设《旅游法》课程;《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则应作为汽修类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作为幼教类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面对即将毕业的中职生,要重点讲《劳动法》、《公司法》以及有关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求职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 提高任课教师法律素养 加强对法制教育任课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一是重视任课教师对新知识的吸收,定期挑选骨干教师到高校或者基层法律机构进行专门法律学习、培训和实践。二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主动走进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员工法律品质素养的实际需求,促进法制教学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适当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教师群体中,也可以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来学校任教。

3.4 提高法制教育教学质量

3.4.1 突出案例教学 中职法律教材是根据我国宏观的法律法规编写的,其理论性强、范围广、内容多、概念抽象,不便于中职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针对现有教材内容的局限性,教师应尽量结合中职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讲授、案例、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尤其应坚持以案例为载体,突出案例教学。案例能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形象的现实例子,将现实生活中真实、具体、高发性的青少年违法案例引入课堂,例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亡、盗窃、抢劫、网络犯罪等,从而更好地让中职生理解法律的严肃和违法的后果,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

3.4.2 运用多种信息化教学手段 信息化是当前社会的基本特征。报刊、电视、网络等已成为中职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同时也使学生知识来源多样性。现代教师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教学手段,积极引导学生从多方面学习法律知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同时可以把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庭审现场》、《经济与法》等优秀的法制节目带进课堂,以丰富的多媒体形式和贴近学生生活的鲜活案例,让学生感受和体验法律的严肃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4 结论

加强中职学校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中职学校更应随时代的发展而采取相适应的措施,在充分认识法制教育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教材内容,丰富教学内涵,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方法,才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阎弘宇,杨海燕.论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J].教育纵横,2006(12):55-56.

[2]李西海,盛兆林.现代化与未成年人犯罪[J].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09.

第5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材与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内容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目前,经管类院校众多,比如经济、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会计、国际商务、审计等专业,不同的专业都有着自己的培养目标,因此对经济法的教学要求就存在不同,那么在经济法教学中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情况,选择与专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教学。比如针对会计专业,就需要讲授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税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市场营销专业的就需要重点讲授合同法,特别是各种合同的签订;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就需要多讲授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反倾销法等。这种情况就需要经济法教材应该与专业的需求相适应,即经济法教材应针对不同的专业所体现的法律法规的详略要得当。但事实上,目前各院校所使用的教材都是材,没有考虑到不同的专业需求,并且教材的编写也是考虑到教学的一般需求,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另外加上经济法学科的内容非常广博,体系也非常庞杂,教材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面面俱到地将近五十种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在内的话,也只能泛泛而谈。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法律的修改非常频繁,而教材的出版跟不上法律的发展,这些方面都制约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经济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之间的矛盾.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并且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大多数经济法教师都是研究生毕业,属于研究型人才,理论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欠缺,学生接受的也是空洞的理论,动手能力差。即使很多教师采用案例教学,但由于受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也会影响到教学效果。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有限,同时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这样就会出现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理论讲授不足,则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无法独立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主题,达不到预想的效果;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问,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对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

(三)教学方法单一与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沿袭了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和手段,基本上是以系统讲授为主,加上举例教学法对课堂理论教学进行实践论证。基本上还属于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方法,教师也不知道学生想听什么,学生也是被动的听,不可能参与到教学课堂中去,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教学效果低下。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到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教学法,但所有这些方法并未突破原有教学方式的内在结构,它们更多的是在扩张(或缩小)、变更、组合原有教学方法中的某些环节,或者加入一些新的元素,把这些新的方法当作传授法学“真理”的一种手段。

(四)课时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经济法概论为54学时,与经济法包含的丰富的教学内容相比,学时偏少。并且经济法在法学院都是在高年级才开的课程,一般学习之前都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商法等课程。而经济法只是经管类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之前并没有安排选修课程,再加上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到专业核心课程上去,因此使教师的教学遇到很多困难。一方面,教师需要花更多的时问给学生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还要讲授近40部法律知识,还要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现实让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很大。学生学习起来也很吃力。

(五)教学评价的单一性与教学内容存在矛盾经济法作为经管专业的基础课程,在授课时根据不同的专业授课的侧重点也不同,在进行教学评价时也应根据其授课的具体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教学评价。但是目前绝大多数院校的教学评价,是采用统一的考试模式,即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内容,通过考取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水平的尺度。表面上看起来很公平,实际上无法测试出不同专业学生的真实水平。

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策略分析

(一)根据不同专业需求,调整教学内容设置

在授课中,授课教师应当依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实际,对经济法内容进行取舍,形成适合专业要求的“自己”的经济法授课内容。如除了把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部分作为教学重点外,还要结合不同专业特点调整教学内容。比如对会计专业学生,就重点教授财税法、金融法;对营销专业学生就重点教授合同法;对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则重点讲授劳动社会保障法等,不必追求“大而全”,应力求做到“巧而精”。这样不仅能够缓解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矛盾,也有针对性地满足了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与此同时,还要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针对经济法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立法,如食品安全法、税制改革、反垄断法、商业贿赂等要及时地将这些内容融入教学之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

(二)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科学的教学方法应该是具有启发式的特点,着重表现在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经济法”教学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提高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主要途径。

一是课堂案例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是同时进行的,先进行课程的理论知识讲授,然后结合案例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运用。如可以通过选取名人案例、本地案例、贴近学生生活环境或经历的案例和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也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利用电脑多媒体播放一些像“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经济与法”等案例片段,将经济法典型案例更直观地传递给学生,实现法律知识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让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实现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和训练学生法律能力的双重目的。

二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式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学生经济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三是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是国外法学教育普遍采取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这是一种以培养学生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直接面对和处理一个个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的经济法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现实中的经济法律问题。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除了上述案例教学的方法外,还可以采取课堂外的案例讨论或者案例辩论、法庭观摩、成立经济法学会等实践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使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锻炼。

2.提问法这一方法是指教学内容的讲解与提问相结合,启迪学生的思维。即在每讲述一个概念或问题之前,先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思考或回答,所提的问题要与将要讲述的理论密切相关。最后由教师对所提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出要讲的内容。但是提问法也有不足之处,它对于较为活跃、爱发言的同学可能是如鱼得水,可是对于性格较为内向的人而言,可能作用并不明显。所以此方法需要教师一方面多引导学生,另外也需要和其他的教学方法相结合。

3.实物法就是用现实生活中的实物来进行教学,比如讲到合同法时,拿出一份实践中缔结的书面合同;讲到股票分类时,给学生出示不同的股票,让学生直观的看到股票上面记载的信息;给学生讲到票据法时,让学生看看支票的格式和内容。再比如公司章程、企业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教学中很好的教学资料,能够让学生很容易地掌握相关的知识。

4.换位法即让学生来讲课,教师听课并提出问题。比如我在讲到“公司治理模式”这一知识点时,给一个小组的学生布置一个专题,让他们结合国美集团2010年9月份股东大会的召开这一真实案例去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并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这样不仅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主动,积极主动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总结资料,而且能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

第6篇:今日说法案例范文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律素养是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违法行为反映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的法制教育有效性不强。本文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入手,提出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策略,以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体系。

关键词:

高职院校;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对策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各个行业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有技术、有素质的高技能专业人才的重任,随着依法治国的号召,对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意识也有了新的要求。但面对当代有思想、有个性的九零后大学生,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落后、内容狭窄、方法无效的问题,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懂法的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要结合办学特色,进行法制教育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一、高职院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校园是社会的缩影,而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写照。面对每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校园和谐令人担忧,同时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后要走向社会,社会的和谐状况也令人堪忧,而高职院校学生缺乏参加社会活动的经验,就业以后面对的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对社会或者就业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就业单位的发展,因此在高职院校期间必须注重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满足法制社会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的职责一方面是为社会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包括心理、政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其中法律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利用法律意识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可以保护他人的利益,法律素质的提升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指标。

(三)可以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近几年爆出的“XX学院杀人案”、“投毒案”、“盗窃案”,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给学生带来心理恐惧和不良影响,抑制大学生犯罪行为急需解决,增强学校法制教育刻不容缓。通过采取高效、有力的法制教育措施,帮助学生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生理智、正确的借助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的和谐安定[1]。

(四)促进学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改革创新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作为大学生一门必修公共课,主要关注理论上的规划和如何制作就业材料、如何把握就业技巧,教授方式也以单一的、传统的灌输式为主,主要有学校的辅导员、班主任或就业部门的老师担任,如果在这门课上贯穿法律知识,老师、教授方式、教学内容都会发生变革,帮助学校进一步推动课程改革。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高职院校加大了法律基础教育,但是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还比较薄弱,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多数高职院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开一门法律公共课,每周两个课时,并将其归入思想教育课,授课教师大多数是本校的其他专业的老师,缺乏专业性,法律课程本身知识点比较多,内容枯燥,讲课方式仍以传统的满堂灌为主,教师只是一味的赶课程,提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现在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的教材都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生对公共课不重视,以应付考试为主,因此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为自己所用,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学生功利心强,不重视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只关心专业课的学习和积累,或者对自己有直接利益的课程,而忽略了其他课程的学习和其他素质、知识的积累。即使关心法律,也只关注眼前的问题,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系,通过对学生的法律知识调查发现,89.5%的学生比较关注民法,只有9.5%的学生度过宪法,虽然学生们了解过法律知识,但水平相对太低,表现出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2]。

(三)缺乏对法律的相信度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让学生觉得即使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可以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解决,在“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你会用什么办法来解决”的调查表明:47.5%的学生选择“私了”、“差不多就行”、“忍让”,37%的学生认为权利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面对“你相信法院会做出公平判决吗?”的调查时,只有21.5%的学生相信,由此可知,学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缺乏信心[3]。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封建帝制的影响,认为权利至高无上或者说认为以德治天下,只要提高道德规范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再加上社会频繁的负面事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让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

高职院校杜宇法律知识的传授跟其他理论课程一样,虽然传授了基本的法律术语、条文及原理,当只停留在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和跟学生自身专业相符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学生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自己或至亲好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48.7%的学生选择利己,29.3%的学生需要认真考虑,数据反映出了高职院校学生思想上法律缺失,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较大,容易在利益面前迷惑自己。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学校的教育状况和就业压力

高职院校旨在培养高专业、高技能的人才,比较注重技能的培养,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学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在专业课上,而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相对比较大,学生要不断考取各种各样的证书来为就业做准备,因此学生接受知识的第一要素在于是否实用,而法律知识作为公共基础课,既不用参加严格的考试,又不用记忆,只是为了修到学分,因此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无法掌握,更不能要求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了。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不完善

教育部规定:法律基础课是三年制高职院校的必须课,但都依附于德育教育,学时较短,只作为考查课,学生和老师都是为了应付,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心理不够成熟,正在建立人生观和世界观,此时心理脆弱,易冲动,社会比校园复杂,所以遇到事情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四、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加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

1.改变教学内容

改变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借助《法律基础》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独立,既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又要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信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重点,多展示案例,让学生透过现象了解法理,让学生真正明白,并且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联合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思想,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使学生从内心深处学懂法律知识。

2.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应改变现有的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多采用案例教学,注重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借助多媒体教学,挑选解释的教学视频,比如《今日说法》等普法栏目,让学生了解最典型的、该发生的案件并指导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同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角色扮演,学校提供模拟法庭,学生可模拟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4]。

(二)学校要“依法治校”,增强学生的法律信心

高职院校是大部分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最后一个知识殿堂,因此良好的学校法制氛围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最大的影响。学校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乱纪或不良事件时有法可依,坚决杜绝包庇纵容、走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秉公处理,合理合法的诉求后可以有合理合法的结果,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5]。其次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依法办事,学校管理制度与宪法等法律相适宜,尊重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民利,适当允许学生参与教学评价、课程评价等,增加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高职院校管理者可充分把握学生的性格特点,借助各大节日、纪念日、法律颁布日,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如:12.4国家宪法日,学校相关组织可开展宪法宣传、知识竞赛、播放宣传视频,让学生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9月第三个周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学校可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鼓励学生开展辩论、演讲,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四)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法律是公共权威,能够稳定社会规范,严密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现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培养核心是“法律素质”,因此高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事业开展,注重学生法律技能的构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培养一批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搞法律素养的人才。

(五)注重网络法制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第四媒体”,大学生几乎人手一台电脑和手机,据调查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五小时,因此网络法制教育也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新任务。网络教育内容丰富多彩、渗透性强、共享性号,因此教育者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技术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

五、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改革现在的教育方式和认识偏差,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使其知法、守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

作者:陈锐 单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武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1:250-251.

[2]任皞,张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为例[J].职业,2016,14:109-110.

[3]梁凯昕.高职法制教育现状及新途径探索[J].成功(教育),2013,11: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