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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徽商;诉讼;好讼
[作者简介]王亚军,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安徽合肥230039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205-05
“无讼”仅仅是官方主流思想的一个价值判断,不尽然符合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形。传统中国在明清时期的诉讼风气到底是什么状况,检讨目前中国法律文化史的研究成果,学界对此尚无一致意见。但徽州地区历来就是一个“好讼”之地。早在北宋时期,当地百姓已经养成了“习律令,性喜讼”的民间习惯。曾被宋仁宗时被列为“民事繁剧”的18州之一,由朝廷中央重点委派官吏加强治理。到了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健讼”之风愈演愈烈,时人曾谓:“小民之好讼,未有甚於今日者。往时犹在郡邑纷呶,受其累者不过守令诸公而已。近来健讼之民,皆以府县法轻,不足威摄同辈,必欲置之宪纲。又虑我控於县,彼必控府,我控於府,彼必控道,我控於道,彼必控司控院,不若竞走极大衙门,自处於莫可谁何之地。”
一、官府“抑讼”的措施
面对徽州地区民间日渐盛行的好讼之风,上至封建帝王,下至地方各级官员无不采取以教化与打压并用的手段,造成民众“耻讼”或“惧讼”心理,以此达到减少民众的诉讼活动,实现“无讼”的境界。
1、推行乡约制度,定期宣讲圣谕,以德化民
明初,太祖朱元璋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特别重视对民众的教化,谕令天下“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引,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竭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只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督励各级地方官吏奉行教化百姓为己任。
“康乾盛世”的奠基者康熙,作为满人入关后的第二代皇帝,坚持传统儒家“明刑弼教”的思想,重视以德化民,强调“有天下者,唯贵以德化民,使之无讼。”于康熙九年颁行“圣谕十六条”,告诫全国上下民众息讼止争:
敦孝悌以重人伦;敦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身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为了落实明清最高统治者的圣训,徽州地方各级官府重视提倡建立乡约,明嘉靖五年(1526),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徽州府各县,率先在徽州地区推行乡约制度。徽州府各县纷纷响应,在当地士绅的大力支持下,一时间,徽州府成为全国乡约建设得最为发达地区。《徽州府志》载:“明太祖有《劝民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令木铎于朔望向民间宣之。今圣上(指康熙皇帝)有十六条劝民,命乡约时时宣讲。更为明详。”嘲徽州各级官吏札令“乡约大意,惟以劝善习礼为重。不许挟仇报复、假公言私、玩亵圣谕”,“慎举绅士耆老足以典型闾里者一二为约正,优礼宴待,颁发规条,令劝宣化导。立彰善瘅恶簿,俾民知所劝惩”。以乡约为阵地,通过道德教化人手,匡正民风,革易陋习,以期从正面消除民众争讼之心。这类乡约不仅是指导民众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成为地方司法官审断民事案件,教民息讼的原则。按照清政府的要求:“州县放告收呈,须坐大堂,详察真伪,细讯明确,如审系不实不尽者,则以圣谕中息诬告以全良善教之;审系一时之忿,及斗殴并未成伤者,则以诫仇忿以重身命教之;审系同村相控者,则以和乡党以息争讼教之;审系同姓相控者,则以笃宗族以昭雍睦教之”。网
2、设置诉讼障碍,使民众产生“畏讼”、“惧讼”心理,以达到减少民间诉讼活动
为了实现“无讼”的价值目标,明清统治者几乎动用一切手段来限制和禁止民间诉讼,人为地设置各种诉讼障碍,造成民众产生“畏讼”、“惧讼”心理,以达到减少民间诉讼活动。康熙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若讼者得利,争端必倍加。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故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正如美国一历史学家所述:“假如人们不害怕法庭,假如他们抱有信心,觉得在那里总是能得到快捷、圆满的审判,那么诉讼势必会增加到一个可怕的数量。由于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容易自欺,纷争于是就会漫无止境,帝国的一半人会无力解决帝国另一半人的诉讼。因此,我想,那些诉诸法庭的人不会得到任何同情,这样一种对待他们的态度,使得他们厌恶法律,并且一到司法行政官面前就浑身哆嗦。”但这仅仅是官方一厢情愿而且不切实际的期待而已。
面对徽州日益盛行的“好讼”之风,为官一方的父母官一方面颁行大量的官府告示。加强对民间诉讼的规范管理。在徽州各地官府规范民间诉讼的官府各类告示中,尤以徽州知府吴宏颁布“词讼条约”最具有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为晓谕事:照得本县身为膺民牧,原欲为尔民伸冤理枉,除暴安良。凡职分之所当然,未尝少惮劳瘁。但刁健之风虽所在有之,从未有如从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见尔民或以睚眦小怨,或因债负微嫌,彼此相讦,累牍连篇,日不下百十余纸,及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本县逐加裁决,有批示不准者,亦念尔等不过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时日,则其气自平,诚欲为尔民省争讼,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尔等嚣竞成风,无论事情大小,动称死不离台,固结仇连,不准不已,风何薄也。诸所由,必因刁恶讼师,专在衙门包告包讼,幸准则彼自居功,坐诬则与彼无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每一念及,辄为发指。此辈若不早知敛迹,一经本县廉访得实,定当详究。按以重典,断不姑容以为民害也。今农事少暇,开忙例届,诚恐好讼之徒,仍蹈故习,所有条约,合行开示。为此示仰代书及投词人等知悉,嗣后民间讼牒,务照后开款式,恪守遵行,如敢仍前混渎,除以违示不准外,仍拿代书究责。凛之。
――凡民间口角细事,亲邻可以调处,些微债负,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词诳告。其有户婚、田土不明,必待告理者,代书务宜问明原告。照依事情轻重,据实陈述。如隐匿真情,移轻作重谎告者,审实,拿代书严究。
――所告事情,务必开明起事年月,不得混写上年、先年等字,希图含混。
――词讼止许一告一诉,临审再各投到呈一纸,不得重复渎陈。词内务要遵用新颁副状格纸,照式誉写,附入正词之内。正状批发,副状存宅,以便不时查阅。如无副状者,不准。至各诉词并到呈内,必开明某月某日某人具某事词,奉批云云字样。不开者,不准。
――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及子幼而事不容缓待者,方许出名告状,仍令亲族弟侄一人抱告。如有夫男之妇,擅自出头者,定拿夫男重责。
――词内不许混引远年及赦前旧事,摭拾人罪。违者,不准。
――告词投到正副各词,俱要代书戳记。如无,不阅。
――关系钱粮并编审之事,俱开手本具禀,亦不得混写无益不关紧要之话。
以上条约,务宜遵守,如敢故违,决不轻恕。
另一方面,徽州一府六县都无一例外的依照国家律法严惩“教唆词讼”的讼师活动。讼师的存在并非是产生“好讼”的根源,但是讼师的大量出现却是“好讼”的现实反应,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对徽州的“好讼”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徽州讼师广泛参与了包括徽州地区田土、商业、户婚、继承等民事诉讼案件,促成了徽州地区的“好讼”之风愈演愈烈。因此,官府想要遏制“好讼”之风,就必须依法严厉打压讼师包揽词讼的活动,正如日本学者夫马进指出,如果承认了讼师,也就不得不容忍“好讼之风”和“健讼之风”。
二、徽商“好讼”的成因
明清统治者虽采取一切手段防范和抑制徽州地区民众的争讼,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总是不可避免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即便官府人为设置重重诉讼障碍,只要民众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切身利益的纠纷还抱有一丝的希望,诉讼活动就不可能根除,“在中国农民眼里,每一粒谷子都是珍贵的”。公权曾说:虽然中国乡村的农民以性好“和平”而著称,可是一旦基本利益发生危机。或者人身受辱、家族声望受损,个人情绪将被激发起来,他们仍然会为任何一种想象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和斗争。是故,身处四民之末的徽商公然违背官府倡导“无讼”价值观,屡屡涉讼不止,究其原因,这完全取决于徽州地区的“好讼”的社会背景。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方面,社会价值观的转变。明初,作为遭受元末战乱重创的徽州地区,各县地方官恪守明太祖颁布的《圣谕六条》,实行休养生息政策,致力于战后社会经济恢复和秩序重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如此以来,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激烈变迁之中。徽州地区原本淳朴的民风和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质变,评价人的标准已从单纯的重道德、仁义转向重利轻义了。正如《徽州府志》记载:“自古各郡俗以不义为羞,衣冠不变,士多明理之学,邹鲁称名。顾承平日久,日异而月不同。污俗相传,上行而尤效”
2、徽州地区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明初,明太祖为了“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之弊,十分重视法制,相继制定和颁行了《大明律》、《御制大诰》四篇和各种榜文等,以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为使人们知法守法,明太祖还鼓励和倡导人们学习法律。在《御制大诰》颁行后,他即要求全国“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将《御制大诰》“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徽州素有“东南邹鲁”之称,具有良好文化底蕴的徽州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增强。到了明中叶后,随着徽州经济文化的发达和经商社会风气的形成,徽州各种诉讼案件日益增加,“片语不合,一刻颜变,小则斗殴,大则告状不休”,导致于“讼案山积”非常普遍。
3、宗族的大力支持,也是徽州地区“好讼”之风盛行。宗族“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无不秩然有序,所在村落,家构祠宇,岁时俎豆”;旧一旦宗族利益受到侵害,便会形成诉讼,一些强宗大族为赢得诉讼,甚至不惜以族产作为支持诉讼的资本。明代嘉靖年间歙县呈坎罗氏宗族为与侵其祖坟的杨干寺僧进行诉讼,就曾动员全族力量。前后讦奏7本,历时8年才最终胜诉,是明代徽州宗族卷人民事诉讼典型代表。
另外加上大量无良讼师的教唆词讼,徽州地区俨然一幅“讼案山积”的“好讼”景象,“我们必须明确地舍弃一种所谓‘常识’或‘偏见’,即:由于明清时代基本上是农业社会,所以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应该距离诉讼相当远,或者当纠纷出现时,应该付诸审判前,在村落、宗族、或行会等小范围的团体或集体内部调解解决。实际上,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涉及诉讼似乎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作为以经商逐利为业的特殊群体――徽商,自然而然会成为徽州地区最主要的“好讼”力量。小本起家、辛苦经营的徽商在生活方面较为节俭,“在外者苦挣,在家者勤俭,叫他吃着,尚且惜费焉”。但经营致富后,受到光宗耀祖心理等宗法观念的影响,往往将千辛万苦经营所获得的巨资投向故土,购置田地和风水坟场,修建祖墓和祠堂。部分富可敌国的徽商还染上奢侈的恶习,为了显示富有和名声,特别看中面子而与人争诉,正如王士性指出:“新都健讼,习使之然。其地本勤,人本俭,至斗讼则倾资不惜,即官司笞鞭一二、杖参散,便以为胜负……若巨家大狱,至推其族之一人出为众死,或摸额叫阙,或锁喉赴台,死则众为之祀春秋而养子孙。他方即好讼,谋不至是……至于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
三、徽商“好讼”的弊害
徽商迫于生存艰难的社会环境下养成“好讼”的风气,一方面促成徽商更加不遗余力依附封建政治势力,另一方面也将徽商深深烙上封建性商帮的色彩。为其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弊害。
1、经营活动的成本加大。帝国官僚机构和对商业活动的介入和渗透。不可避免将官僚作风带入商业领域,导致正常商业经营异化,加大商人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国家对特定物资进行经济管制的流通领域体现的最为明显。明清时期,徽商的龙头行业是盐业,在两淮众盐商中占有绝大多数席位,故以明代开中制的“盐引”制度为例证:
一旦从南京户部得到盐引。运司就把持有者(盐商)的名字填在空白处,商人凭此下场支盐。所有的盐场被分为三类,即上、中、下三等。下等盐场生产的优质盐较少。离批验所更远些,这样就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盐商不会得到全是上等或全是下等的食盐。
盐课司按盐引支盐,撕下盐引的一角。然后商人运输食盐到批验所向运司报告。他已经完成支盐。于是运司撕去盐引的第二角。这时食盐被暂扣,在官方检查之前,商人必须等到运送到批验所的全部食盐到达规定的数量批验。……当达到这一水平时,运司要求巡盐御史批准核查和称量。……核查人员通常是当地通判和主簿,由巡盐御史委任。当每包盐被称量且付清额外税费后,盐引的第三角被撕掉,这时商人能够把食盐装船运输到指定码头。这些码头由盐运司决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个总的计划,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确地规定应该行盐引数。当食盐运抵指定码头,商人要向地方官员报告。在完成出售时,已经被撕去三个角的盐引,要送到最近的府州县衙门,由官员撕掉最后一角,上缴给户部与最初的期号相符。即使是在理想的条件下,一个商人要完成这一交易也需要大约两年的时间,记录显示这有可能花费五六年,或是更长的时间。
食盐专卖制度将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拆为若干个环节,由政府对各个环节施加严密的监控,以致食盐交易过程被拖延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由此可知,官方的介入,不可避免地造成商业机构臃肿、
运作程序繁琐、办事效率低下、人力物力资源浪费严重,大大加重了徽商经营的商业成本。
2、公平竞争秩序的失落。国家本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一旦介入到经济领域内,兼领经济垄断特权时,毫无疑问,会造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失落。运用公共权力人为的划定经营范围,将垄断国家特定物资的专卖权赋予某些特定商人,从而变相限制、剥夺了另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而发财的机会。
面对国家严苛的管制,无利可图的商人们或者被迫歇业转行,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违例私贩。但是“贾而好儒”的徽商则是国家眷顾的幸运儿,他们千方百计巴结仰攀上政治势力,轻而易举获得垄断特权。尤其是两淮盐场的徽商,凭借垄断食盐专卖的特权,获得了巨大垄断利润,财富之多是其他各行各业的商人无法比拟的。但是从官方获得垄断特权的徽商,往往要以牺牲其作为商人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为代价,无形之中大大削弱了徽商的竞争能力,一旦失去官方的庇护,凭借垄断特权获利的徽商,也就没有能力继续生存下去。徽州盐商之所以最终败落,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清朝盐法改纲为票,使其失去世袭的专卖特权。
3、加大经营之外的不确定风险。“的官僚机构尽管精致复杂。但他从未确立过几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他从未制定过全面的商业法规;也未确立过旨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司法制度;他从未发展过一种用以减轻商业风险的保险体系”。如前文所述,在权力至上的帝制时代,徽商不仅面对“天灾人祸”,还有一个潜在的经营风险,也是徽商最无法预测的防范的,就是不得不时刻准备迎接未知的官方意旨。官方的公权力如同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高悬在徽商的头上,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掉下来。官方的一纸令下,就可使徽商千辛万苦经营所得的万贯家财在顷刻间化为乌有。其兴也速,其败也速。明代官员顾起员曾说:“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孥而远逃者,比比是也。”
徽州盐商凭借垄断食盐专卖的特权富可敌国,同时也是封建政治势力层层盘剥的重点对象。康熙九年十月,巡盐御史席特勒、徐旭龄总结两淮盐商的六大苦,一语道破表面上风光一时的盐商所遭遇的经营艰辛:
其一为输纳之苦。商人纳税,例将引数填注限单,谓之皮票,所以便商下场也,而运库扣勒皮票,每引科费数钱不等,方得给单。而胥役又有使用,谓之照看;纲总又有科敛,谓之公匣。除正纳外,必费一二钱始得筑一引之盐计岁费约数万金。
其二为过桥之苦。盐商出场,例将舱口报验,谓之桥掣,所以便商放桥也。而关桥扣勒引票,每引科费数分不等,方得掣放。而面盐、底盐又有搜盐之费,斤多斤少又有买斤之费。出溢斤外,必费七八分,始得过一引之盐,计岁费有约数金。
其三为过所之苦。商盐呈纲,例必造册摆马(码),谓之所掣,所以便商验斤也。而未经称掣,先有江掣之费,一引数分不等;又有茶果之费,一引数分不等;又有缓掣之费,又有加寓之费。除割设外,每引必费一二分,方能过所,计岁费又约数万金。
其四为开江之苦。引盐既掣,例必请给水程,每引数分不等;又请给桅封,每张数两不等。以至报状扑戳,引各钱余不等;封引解捆,引各数分不等,每引约费二三钱方能放行,计岁费又约数万金。
其五为关津之苦。盐船既放行矣,而所过盐道有挂号之费,营伍有巡缉之费,关钞有验料之费,计岁费又数万金。
其六为口岸之苦。船盐既抵岸而江(西)、(湖)广进引,每引道费钱余不等,样盐每包数厘不等,查批收房,每船数两不等,计岁费又数万金。此六苦者,实为淮商切骨隐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