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退伍安置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也就是说依规定,每个入伍的公民都应该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而以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部分地区户口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军属待遇的享受,也不影响你结婚、子女落户及上学等问题,有时候不注销还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选择。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各项要求也会进一步严格,目前来看,不注销没有多大影响!但以后要求必须要注销时,按规定注销即可!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因户口冻结和拆迁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差异,我所能查询到的比较明确的地方规定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济政发【2011】42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参考此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认为户口冻结之日,户口冻结后,一般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会影响到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冻结了,但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如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战友,可以去当地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政策!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
20**年,我局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始终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法制科(设在局办公室)。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邬祖根、祁兆明、洪国清、吴伟东等四位同志组成。调整充实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为小组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996年以来,我局在各镇民政办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2]25号)精神,及时深化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以普法促进执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二是加强民政业务和法规培训,03年以来,我局多次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的民政助理员、对社区居委会干部、村委会主任开展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局机关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的领导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3次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交流;订阅了《行政许可法一百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简讯2期,并在**民政信息网上设置专栏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文件资料和清理项目。并按要求对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进行书面测试,在此基础上有18位同志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考试。二是加强了对各镇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规培训。20**年,通过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开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三是为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开展对民政对象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加大了对婚姻法律法规和低保工作法规的宣传力度。为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年2月,举办了全市《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向市级机关、镇(街道)、村(社区)发放竞赛试卷1000余份。对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的宣传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确保“三公开一监督”(保障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行政执法情况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为在我市顺利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我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19、17号令形式颁布,促进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政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执法过程中,我局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服务民政对象的关系,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对法律负责。
1、认真贯彻《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19号令《**市低保实施办法》精神,扎实做好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对象共2817户6214(年未)人。全年市镇两级按月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55.45万元。
2、认真贯彻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乡退役士兵从事自谋职业率达到100%,连续五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认真指导硖石、袁花等镇开展撤村建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指导有关镇履行好法定手续,召开好村民会议,依法通过撤村建居的有关决议,承办好撤村建居审批手续;积极指导硖石等10个镇依法开展社区规模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办好审批手续。
4、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举办了由各镇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出台了《**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指导各镇依法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撤村建居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撤村改建的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合社区规模调整,及时指导各镇开展新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
5、依法审批民间组织。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清单,公开办事程序,全年共批准登记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个、变更登记7个,批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个。依法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6、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各镇办理婚姻登记。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62对,离婚登记450对,收养登记43人。
7、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务院、省人大《两个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结合“双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坟墓4498座,建造镇级骨灰寄存堂8座,村级公益性墓地115个,镇村投入资金695万元。
8、贯彻地名法规加强对建筑物名称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条,命名建筑物名称20个,使城市的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名称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
四、监督机制运行情况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与监督,切实树立法制权威。
1、依法开展民间组织年检年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2002年度年检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和换证登记的通知》,召开了由全市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年检中,对逾期未报材料的16个社会团体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全市有99%的社团通过了年检,并换发了新版登记证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首次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3个单位作了批评,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检率达100%。
2、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按十条标准,加强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对63家企业进行了年检年审。全年共停办福利企业4家。进一步落实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新安置四残人员970人,端正了企业办厂方向。
3、开展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嘉兴市和**市二级人大要求,市局组织对全市各镇贯彻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抓好动态管理,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视,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报、审批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加强。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把握征兵工作规律,严格落实责任制
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通海县秀山镇认真做好征兵工作,连续49年无退兵的主要做法云南省通海县秀山镇武装部积极探索征兵工作规律,严把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优质兵员,日前,他们又被通海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至此,他们已创造了连续49年无退兵的佳绩。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二、坚持在做好征兵前期准备工作上下功夫,把住新兵入口关。一是针对应征对象思想活跃和各年数量不一的特点,把工作做早。通过个别谈心、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应征对象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他们对从军有什么想法,想入伍的原因、目的和动机;对上年度双合格未入伍青年本年度坚持要入伍的人有什么困难,对组织有什么要求;了解他们心里想的与嘴上说的是否一致,摸清上年度双合格未入伍的青年基本情况。即他们现在何处?干什么工作?入伍动机如何等。摸清当年适龄应征青年情况,即应征青年的人数、住址、毕业学校等。做好征兵工作基本面分析。对全镇每年征兵的有利条件、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应征对象始终做到“五清”,即:身体状况清、流向清、联系方式清、现实表现清、家庭住址清,切实为征兵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印制《征兵工作条例》、《国防部体检标准》、《兵役法》等相关法规下发到各村、社区进行广泛地宣传,组织适龄青年和青年家属进行学习,各村、社区深入到适龄青年家中核对户口,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同时了解和掌握该青年的病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切实做到对应征对象的情况清楚、心中有数,取得工作的主动权。二是针对想入伍人员多的实际,把道理讲清。近几年来,由于宣传教育到位,秀山镇应征青年中想入伍的人员多,主要原因是地方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家就业难度大,特别是有些青年感到自身竞争能力较低,信心不足。加上部队士官制度改革后,士兵的待遇较高,因此应征青年想入伍的动机是很实际的。根据这些情况和特点,他们主要讲清由于名额有限以及部队需要等,明白地发出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他们把有关政策讲清讲透,打消了一部分适龄青年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三是切实搞好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优抚。针对退伍军人普遍关心就业安置政策、怎样选择就业渠道、如何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等问题,镇武装部在每年进行退伍军人兵役登记时,有意识地加大了这些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他们举出身边退伍军人已做出一番成就的事例,鼓励他们自强自信,全面帮助他们了解这些内容,减少了退伍军人对未来生活的忧虑和担心。退伍军人刘永要求办一个养猪场需要征地,镇武装部徐部长向土地部门询问觉得他的条件可以,不违反规定,因此帮他办了,如今刘永已成为了通海有名的养殖专业大户,使这名退伍军人充分感受到了组织和领导对他们的关心。在解决退伍军人实际困难的同时,他们还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年底发放优抚金足额准时、逢年节对军属发放慰问品、把“光荣军属”牌匾送到军属家里悬挂好,这些都大大调动了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三、坚持在把握关键环节上下功夫,严把兵员质量关。这些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够确保兵员的质量,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很重要的是我们在努力提高征兵干部素质,把住政审关、体检关、文化关和定兵关等关键环节上下了苦功夫。一是认真培训征兵干部。为确保兵员质量,圆满完成每年的征集任务,镇党委坚持把培训征兵人员作为确保新兵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把“严格政策规定,严格质量标准,确保完成任务”作为每年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征兵工作全过程。每年都利用三天时间组织专武干部、派出所长、民兵营长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强化征兵人员的政策意识和法纪意识。并把《征兵工作八不准》发放到每个征兵人员手中,使人人懂标准,个个懂政策,自觉遵守征兵纪律。制订并下发《廉洁征兵监督检查卡》到应征青年家庭,通过电话和书信的方式加强对征兵人员的跟踪教育,确实掌握了征兵人员的活动情况,纠正了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征兵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二是营造办事公道的人际环境。针对部分应征青年存在“合格的不如有关系的”等模糊认识,镇征兵领导小组首先从净化内部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办事公道的人际环境入手,以公正求公平,每年的征兵工作,他们都做到标准条件、数额、应征程序、选拔结果、监督办法“五公开”,不准收受应征青年家长钱物,不准许诺,不准搞亲疏厚薄,不搞个人说了算。三是认真把住政审、体检、文化关。为了确保兵员质量,我们按照征集人员与送审人员1:5的比例确定送审对象,按照1:4的比例确定送检对象。在政审过程中,一审现实表现,二审三证:即毕业证、身份证、户口册,三审条件和标准,四审家庭和社会关系,做到谁政审,谁签字,谁负责。在体检过程中,首先要经过村委会、社区初审、目测,接着由镇武装部进行初检,符合征集条件后,由专人带队,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与此同时我们还坚持走访制度,访村组干部、访邻居、访近期工作单位、访家庭和本人,认真做好病史调查,及时提醒应征青年和家长注意个人安全及饮食卫生;通过访学校,把应征对象的真实文化程度搞清楚,防止虚假文凭。四是严格政策规定,把好定兵关。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征兵的名额、标准、条件、程序进行。制订了定兵“六优先”原则:即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文化程度高的优先、年龄偏大的优先、去年合格未走,今年又合格的优先、少数民族优先、平衡各村的任务数优先、本人自愿和家庭同意的优先;在此基础上,针对应征青年双合格率大幅度提高,出现定兵难的局面的情况,实行了三级联审制度,逐级筛选,采取民主评议“评”掉一部分、知识考核“考”掉一部分、组织审查“审”掉一部分的方式,实行层层淘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平,达到提高兵员素质的目的。四、坚持在落实责任制上下功夫,严把征兵责任关。干一项工作,千招万招,没有责任制都是虚招。秀山镇每年从征兵工作一开始,就把责任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宣传部门、党政办公室、武装部、专武干部,人人都有具体工作分工,人人都有责任,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镇政府每年都把征兵工作作为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征兵办事机构,成立宣传教育组、政审组、病史调查组、体检组,具体负责征兵工作,做到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各村、社区都成立了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两有”:有书记和主任挂帅,有民兵干部等具体工作人员,并对本单位的任务进行基本的区分,实行责任制,合理安排,科学计划,严密组织,各项工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级级管征兵,处处为征兵工作让路的好局面。镇上与各村、社区签订了责任书,规定了各级的职责范围,对超额完成任务和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确定了奖惩标准,每年征兵动员会上兑现奖惩,这样既给责任单位压力,又赋予他们强大的动力。49年来,秀山镇共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施奖16万多元,这样一方面大大调动了大家做好征兵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全镇的征兵工作走上了良性健康发展轨道。征兵经验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一、民政工作
1、继续落实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管理,全力维护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做好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扶持资金的落实到位,并继续采取有效形式,保证各项扶持资金按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协调好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医疗、住房、子女读书等问题,保障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拓展低保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关怀和教育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尽可能地在其他方面给予倾斜扶持,确保全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保证。
积极开展好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把传宣活动推广到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千家万户,让社会热心人士主动捐资捐物,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操作,坚持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认真做好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医疗救济等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加强“慈善爱心超市”的管理,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制度管人,有明晰帐目,有社会监督。通过利用“慈善爱心超市”这样一个平台,不断激发市民扶贫助困的热情,让全社会的人齐来关心困难群众,最终让困难群众得到真正的受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扶贫捐助活动,确保“慈善超市”的正常运作。
逐步拓展“慈善一元捐”行动,不断扩大“慈善一元捐”多功能募捐箱的投放力度,让全社会每一个人在不影响捐赠人生活水准的前提下,“自愿捐献,多捐不限”,将每个人的爱心以小额捐款的形式,在全社会形式一种互助互爱的慈善潮和群起扶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和职业培训
20__年底我镇退役的士兵有34人,我办将组织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积极宣传安置政策,让退伍兵了解到当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同时,进一步完善推荐就业机制,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推荐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困难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切实想方设法解决困难退伍军人住房问题。
我办将把退伍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之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动员退役士兵参加2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个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术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使我镇退役士兵各尽其才、安居乐业,力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
3、继续落实好优待抚恤政策
一要做好“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退军人”、“五老”、“参战人员”的定期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到位,二要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发放工作,每半年第一个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到位。三要做好年底前现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统筹金的兑现工作。四要在“春节”、“八一”期间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召开各种类型优抚对象座谈会,走访慰问全镇优抚对象及“三难”退伍军人,组织“爱心献功臣巡回医疗队”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送医送药活动。
4、继续落实好双拥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国拥军意识。利用“清明节”组织共青团、广大师生学习宣传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无私奉献的无畏精神。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利用电视、宣传栏、镇报大力宣传国防、双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二要扎实开展拥军活动。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走访慰问驻地部队及随军家属。三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组织民兵精英到东莞军分区开展体能、职能军事训练,组织中小学生到军营参加“少年军校”军训活动,不断增强国防意识观念。四要认真筹划好“八一”建军节大型晚会或召开全镇退伍军人大型会议,充分发挥“民拥军,军爱民”的融洽军民关系。
5、继续做好老龄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和积极开展 “敬老月”活动,营造我镇尊老、助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我镇老年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老年体育竞技运动水平。
6、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建设
一要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的创建 工作。二要抓好联系点的建设,镇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创建村(社区)建立相应的联系点,通过加强督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三要抓好制度建设。各村(社区)重点健全重要事项预告制度、质询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评估和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等。四要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7、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及民政信息报送管理
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我办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继续做好及时定期向市民政局发报我镇民政工作最新信息。
二、残联工作
1、继续做好康复助残工作
(1)继续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免费为精神病人送医,发放药物认真做好全镇315名精神病人建档立卡工作。
(2)继续组织做好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落实好困难白内障患者扶助措施,争取基本建成白内障无碍区。
(3)继续做好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并通过多渠道为困难残疾人解决医疗难问题。
(4)继续做好困难肢体残疾人、听力残疾人、盲人辅助器具康复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好专项评估、鉴定等工作。
2、继续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与扶贫工作
鼓励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市残联定期举办的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定期向企业推荐有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协助企业招聘残疾职工,不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机会。
继续加大困难残疾人脱贫工作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低保”残疾家庭的“生活难”、“治病难”“子女读书难”等问题。
3、继续做好宣传文体工作
在“春节”期间和“全国法定助残日”活动中,继续借助节日座谈会、走访慰问残疾人等形式,深入了解残疾人生活、工作情况,宣传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同时,认真开展好第十八次法定“ 全国助残日”活动。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在元旦、*期间,在县四套班子的带领下,共走访慰问受灾户4户、特困户9户、五保孤儿3户、低保户5户、特困老年人2人、伤残军人3人、军烈属2户、老复员军人8人、军休干部23名以及*县社会综合福利院和34个驻泸部队,共送去慰问金4.19万元。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确保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和驻军过上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定推进。按照“应保尽保、应保才保、分类施保”的要求,上半年,经张榜公布,纳入保障范围的城镇居民1495户3478人,累计发放保障金317.8万元。同时,在*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每个低保户发放一次生活补贴150元和*慰问金50元,共发放生活补贴和慰问金677000元。为城镇居民贫困群体正常生活提供了社会保障,保证了社会稳定。
(三)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2009年上半年,全县共有16686户3.62万人低保对象累计发放低保金760.2万元,发放低保粮217.2万斤。同时,在*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共为24581名低保户发放一次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生活补贴2458100元。有效地保障了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2009年,第一季度,共为39人发放医疗救助金5.1万元,为全县特困群众9*37人代缴参合资金181万元,切实使城乡特困群众的就医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灾情及救灾情况。年初,久旱无雨,全县各乡镇都不同程度遭受了旱灾。据统计:全县小春农作物受灾65200亩,成灾48000亩,绝收9750亩;受灾农户达6520户3.6万人,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1250万元。2月下旬3月上旬,我县境内持续刮大风,通过调查核实,全县受灾农户达1762户6527人,民房受灾3098间,其中倒塌148间,石棉瓦受损67543片,直接经济损失达262万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安排布置抢险救灾工作。共下拨救灾棉被300床,衣服500套,救灾资金160万元,灾民的吃、穿、住等方面得到了保障,没有出现非正常现象,现灾后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絮展开。
(六)积极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20*年全县共接收退役士兵32人,其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有14人。根据《云南省城镇退伍士兵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符合城镇安置退役士兵的基本情况、投诉电话以及安置岗位等情况进行了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认真做好涉军人员的稳定工作。对老复员军人、企业干部、军休干部等人员进行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为131名在乡老复员军人、25名三属人员、81名在乡退伍军人、384名参战人员、1名老党员和37名革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每人发放了一次生活补贴180元,共发放生活补助178620元。
(八)圆满完成第三届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安排部署下,我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5月19日圆满结束。从总体情况看,本次依法换届选举的4个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组织严密、依法推进、平稳有序、成效明显,为历届选举最好的一次。此次换届选举过程中,共推选居民代表165人、居民小组长48人。选举产生居委会干部19名,平均年龄28岁,党员比例为32%,妇女占79%,大专以上学历占47%,少数民族占68%。这些被居民群众拥护、思想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率先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对新任社区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以便提高他们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九)依法行政,促进全县的社会稳定。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上半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18对,复婚4对,离婚58对;来信来访是民政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上半年,接待各类民政对象来访人员115人次,来信4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社会福利工作以完善鲁掌社会综合福利院的管理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内部服务设施建设。已入院五保老人85人,孤儿21人,弃婴1人。老龄工作、地名区划、收养工作、民间组织管理、社会救济、五保供养等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乡低保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各乡镇贫困人口和边民的实际情况,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扩面工作。
(二)认真做好汛期抢险救灾工作,切实安排好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大救灾款物管理、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村级发放公示制度,确保救灾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三)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两项工作,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体的生活和治病难问题,使弱势群体充分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四)是完善*县殡仪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依法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纠正殡葬违规行为,维护好殡仪市场秩序。同时,出台*县殡葬改革实施细则,不断提高火化率。
(五)加强鲁掌社会综合福利院内部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年底使五保户入院要达到120人左右,不断提高我县五保集中供养率,使之成为全州五保集中供养的典范。
(六)做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计工作,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是根据《云南省城镇退伍士兵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政工作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加和扩大,导致任务繁重,而人员少,一人兼着几项工作,造成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需不规范,存在“错保、漏保”现象。
(三)救灾救济工作的综合协调力度不够,缺乏科学化管理,部分乡(镇)存在灾情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等现象。
(四)*县殡仪馆已基本建成,但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确,给我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五)*县社会综合福利院相关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六)是理论学习还不够系统,民政工作繁多,任务艰巨,平时忙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很少抽出时间静下心来搞系统的理论学习。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三)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维持好社会稳定。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双拥工作
1、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合我州实际,全州共成立慰问小组10个,走访慰问驻军部队22个站点,走访慰问部分重点优抚对象112人,共支出慰问经费43万元。在“八一”期间,全州组织了军民联欢文艺晚会6场次。各县精心组织开展了各种军地“联谊、联欢”活动,召开多层次,多形式的双拥座谈会,倾听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心声,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战备训练,基础设施,物资供应,生产生活等等实际困难。一年来,为支援部队基础设施建设,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等安排资金512.8万元,解决子女入学入托、安排随军家属44人,有力地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为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优抚工作
1、全州共有优抚对象1909人,为确保全州优抚对象及时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拥军优属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做到不挤占、不挪用,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各种定期生活补助和抚恤金,使全州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和定补面达到100%,年共下拨各县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优抚抚恤经费万元。通过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实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全年共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户,为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给予了救济,全年共支出经费达万元。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年共审核上报伤残新评残2人,调整伤残等级1人,退役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人。
3、为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烈士褒扬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时完成普查工作,全州共有散葬烈士墓85座,烈士纪念碑6个,四个县级公墓(州没有烈士陵园)。
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核查登记,按时完成了核查登记工作。经各级民政、财政会审认定,全州农村籍老退役士兵符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634人,其中:当年满60周岁的有556人,次年满60周岁的有78人。
5、加强工作,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处理及时,年内共接待优抚对象上访4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给予了圆满的答复,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年无上访赴省进京现象。
4、为切实解决我州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积极探索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方法和门诊补助两种新型优抚医疗服务模式,目前,已实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其他三个县已基本完成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前期工作。
(三)安置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年全州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42人。通过“双考”在城镇安置就业60人,自谋职业1人,安置回农村81人。
2、军休干部安置。根据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下达年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有关政策、程序规定,于年10底接收了二名军休干部,按时完成了年度军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
3、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确保军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政策,及时兑现军队休干部新增的各种津贴补贴,及时、足额下拨各项经费,年共下达各县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经费340万元;二是积极组织军休人员参加滇西八州市门球邀请赛等各种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军休干部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我州双拥工作蓬勃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队全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宣传力度不够,个别相关部门双拥意识薄弱,对双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全州双拥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双拥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干部队伍业务水平与日益繁重的双拥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双拥办日常工作没有行成制度化等等。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区人口49.14万,其中退伍军人2.6万人,“三老”人员620人,革命残疾军人217人,现役军人835人。近年来,我区始终把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地方生产力作为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服务国防建设、服务经济工作、服务社会稳定作为双拥工作的切入点,找准双拥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大力构建和谐双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双拥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在全民教育中提高国防意识版权所有
近年来,在国防教育方面,我们着重坚持了“六个结合”:一是把国防教育与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区司法局坚持把国教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范畴,把《国防教育法》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双拥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列入区级机关“一月一法”的学习内容,并且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学习计划、有培训教材、有学法笔记、有考核结果,并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区、镇(街道)国防教育学校(党校)把国防教育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列入农村党员冬训班学习内容,并明确规定每次不少于18课时,真正做到了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全区每年有近万名党员干部参加培训,接受国防教育。二是把国防教育与学生素质教育相结合。全区28所中小学创办了青少年军(警)校,建立了正规的“三班一队”,全区每年有8000多名学生定期参加活动,做到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阵地、有教材、有登记。全区各类学校开设了国防教育课,认真落实“三进”要求,做到国防教育进课表、进课本、进课堂,组织学生学习军事知识,了解我国军情和国际军事动态等,做到学校有教材、教师有教案、学生有作业。各中学认真组织新生军训,请驻邗部队官兵为学生进行军事科目训练,三年累计受训学生近12000人。三是把国防教育与市民道德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双拥和国防教育基地作用,每年清明节都要组织干部、群众、学生,前往朱秀清和曾玉良烈士陵园祭扫革命先烈,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同时,注意以典型引路,广泛宣传了献身国防科技的年轻高级工程师、革命烈士朱晓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勇斗歹徒、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曹波,“五好四自”先进典型、模范军嫂谢爱萍,“企户挂钩”典型邗建集团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双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自觉性。四是把国防教育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区经贸局把国防教育纳入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引导职工树立没有国防就没有经济安全、没有军队就没有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支持国防建设,投身国防建设。邗建集团的工地开到哪里,双拥工作就做到哪里,公司每年都要组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在“八一”前后开展专题活动,捐款资助结对帮扶的老复员军人。三笑集团、虎豹集团、琼花集团等民营企业积极安置退役士兵,帮助政府分忧解难,近年来共接收安置200多名退役士兵,且有近50名担任企业的中层干部。五是把国防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每逢“八一”和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集中组织走访军营,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仅今年“八一”期间,区级机关和3个驻军所在镇(街道)就送去慰问金8万元,40多个民营企业送去慰问金40余万元。驻邗部队则为敬老院打扫卫生、为五保老人理发,举办军民联欢晚会,进一步增加沟通,增加了解,增加联系。每年“双拥活动月”期间,军民一起走上街头,共同为市民服务,营造了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为双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六是把国防教育与军民共建相结合。在原来共建的基础上,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先后分别与××中学、职业中专、实验学校、××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结成共建对子。××职业中专免费为人武部官兵进行电脑培训,使12名官兵拿到计算机上岗证书。区实验学校、××中学减免部队官兵子女学杂费。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则帮助学校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武警医院与汊河街道结成共建对子后,充分利用人才、技术优势为汊河人民防病治病,大力支持汊河创建优抚医疗服务站,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汊河街道则积极为武警医院后勤保障社会化做贡献。
双拥国教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全民的国防意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激发了参军的热情。由于我区双拥政策落实较好,全民国防意识增强,宣传发动工作有力,今年出现了适龄青年竞相报名应征的好势头,全区报名应征青年1200多人,参加区体检的有877人,830人通过体检进入政审,为上级下达任务的3.3倍。此外,我区向部队输送新兵质量逐年提高,2004年新兵高中以上文化比例达到56%、党团员比例达到68%。同时,由于严把政治素质关和身体质量关,征兵工作中从没有出现过一例责任退兵,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表彰。二是激发了拥军的热情。全区上下主动帮助军属解决在生产、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较好地解决了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仅在军人子女减免学费方面平均一年就有5万元。区流通、经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双拥工作的有关规定,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没有一个下岗;军嫂一般不下岗,确因特殊情况下岗时,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妥善安置,优先再就业。金阳光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推出针对军人的优惠措施,军嫂购房房价优惠2%。三是激发了助军的热情。针对部队经费紧缺、装备陈旧问题,区政府逐年提高驻邗部队的装备维护经费,先后拨款120多万元用于改善部队武器装备。同时,为区消防大队购置消防车,建设区人武部局域网,支持市民兵训练场地改造提高了部队应急指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减轻了部队官兵的工作强度。虽然区武警中队划归市武警支队,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区财政补助一分不减,正常划拨。为改善部队官兵生活条件,区政府先后为驻邗部队官兵宿舍安装了空调、电扇,配备了冰箱、冰柜、太阳能热水器,增添了娱乐设施,提高了官兵的生活质量。四是激发了学军的热情。区人武部认真组织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工作,使参训人员热情高涨,刻苦训练,提高实战本领,先后出色地完成了安徽山界、盐城射阳实弹射击演练任务,受到了省军区的表彰。民兵预备役人员向部队子弟兵学习,充分发扬能吃苦、善打硬仗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润扬森林公园、××火车站、体育公园等重点工程会战,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在扶持创业中促进经济发展版权所有
一是加强资金扶持。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作为创业资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按照市统一标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退役士兵则由镇(街道)负责筹集,汊河街道采取多发1年优待金的办法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同时,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退役士兵创业。二是开展技能培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送训上门,到镇(街道)免费举办技能培训。蒋王街道为提高退伍军人的创业技能,把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相结合,制定了三年培训计划,并于今年3月举办了餐饮业、家政服务培训班,参训人数达287人。三是落实税收优惠。退役士兵新办企业,3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减免。从事农业、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四是实行便捷服务。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把退役士兵创业和招商引资一样重视,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做到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受到了退役士兵的欢迎。五是注重产业引导。引导退役士兵结合各地产业特点,选准进入领域,为地方经济发展、企业集群、产业集聚做出积极贡献。各地退役士兵充分利用当地人流、物流和信息流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地方特点的产业。北洲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电器产业和服装业,北山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钣金、玩具和设备制造业,城区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三产服务业。另外,杭集镇退役士兵主要从事日化和旅游用品生产。目前,由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已成为各地特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政策指导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了退役士兵带头富、带动富和带领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自主创业。全区有66名退役士兵成为法人代表,50人担任企业高管,32人成为个体工商户;20人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及加工,36人从事工业制造,53人从事商业、流通、服务业;24人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表彰,成为我区全民创业的标兵。二是培植了经济亮点。据统计,全区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2004年实现销售5亿多元,利税4095万元,已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帮助了群众就业。由退役士兵创办的82个企业共安置劳动力3539名,安排207名优抚对象就业,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了退伍军人的收入,2004年退伍军人人均年收入达1.64万元。四是奉献了社会事业。退役士兵创业不忘奉献,积极回报社会,热情资助社会公益事业。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区自主创业的退伍军人资助社会公共事业资金达600多万元。
三、在政策落实中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