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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首先从认购协议的条款来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它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过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参与条款的拟定,容易造成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在认购协议中的免责应基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而上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已充分显示银行只强调收益,根本不提及风险,更没有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比照《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认购协议中银行免责条款也无效。
其次,按民法理论,只有自由缔结的契约,法律才承认其效力。故而对“信息的弱者”的保护就与合意的瑕疵理论联系在一起。合意的瑕疵理论强调信息优势的说明义务。若在缔结法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就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缔结意思的重要事项负有说明义务却保持沉默,此种沉默构成欺诈。银行在宣传销售时,对产品风险、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及其主要依据未作说明,投资人可以银行构成“欺诈”抗辩银行的免责主张。
再次,从另一层法律关系看,在委托理财的合同中存在着一些随附义务。这些随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合同没有约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该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勤勉义务,及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否则投资者可以侵害其知情权为南追究银行的责任。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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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上述圈中各金融子行业发展多年,相对成熟,但通过简单复制与模仿而迅速构建起的理财金融业态却不成熟,未经过优胜劣汰的进化,尚存诸多弊病。同质化现象严重,产能过剩,资源浪费。银行理财领域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类型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同质化现象严重。从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来看,对于债券组合投资或特定资产投资,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均可实现。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行业为了争夺理财资金的标准化资产管理和非标资产的通道份额,竞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银行理财圈内的重复建设大量存在,大量功能与业务范围雷同的通道机构产能过剩。伪创新削弱了金融创新驱动。近几年来,金融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基础资产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拓展到信贷资产、票据、信用证、股权、应收账款等,交易结构有收(受)益权直接受让、各类返售形式的收(受)益权转让、结构化设计等。但在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创新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实质性创新较少,多数是通过通道形式的变换或通道加层来规避监管限制。这种伪创新虽然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扩张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弱化了一些金融机构推动实质创新的意愿,进而削弱了金融行业的创新驱动力。逐利有碍于金融专业化的推进。股票市场长期低迷,指数和市场成交量长期处于低位徘徊。证券公司自营和经纪业务鲜有起色,基金公司高效益的偏股型基金持续萎缩,保险资金的权益类投资难有作为。各类机构在业绩压力下,纷纷转战商业银行理财领域的通道业务,以薄利多销的竞争策略,追逐于此种简洁的创收模式。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无可厚非,但也许钻研和锻造能够穿越经济周期的持续投资盈利能力更有价值。理财圈中便捷的通道服务机构很多,具备持续创造绝对收益和不断推陈出新的合作顾问越发难觅。券商的研究与投行、基金的精细化投资、保险的大类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等专业化专长,不该在转战通道业务过程中被搁置或受影响。行业监管难度大。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在金融领域跨度大、投融资形式灵活多变,极大地增加了行业监管难度,资金来源与运用未能清晰应对、影子银行的困扰一度成为社会焦点。监管难度之大,一方面在于投资交易结构及主体变换多样,投资定性与归类常引发争议,监管评判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另一方面在于银行理财业务衍生出的很多跨市场交易或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行为常常疏惹诟病、堵招非议。
二、理财金融业态优化建议
2010年以来,经过监管层的不断努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治理初显成效,机构治理以及行业治理方面基本明确了方向,但这只是银行理财业链条中的一环。整个理财金融业态的优化还需“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引导,还需银、证、信、基、保等金融子行业的自律和共同努力。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视角概括而言,应以促进各行业错位竞争、打造专长,形成不同领域的优势互补、供需平衡,营造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百业待兴的金融业态为方向。强化银行的行业发展引擎作用。在金融生态圈内,银行理财业务可谓活水源头,其资金募集功能是整个金融链条的起源和根本性生态功能。因此,在银行理财行业推动风险隔离、净值型产品转化的规范转型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其在产品端的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保持在投资端泛资产管理的广度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深度融合的开放度。此外,还可关注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开拓更广泛的投资渠道,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衍生品等普通理财业务限定领域开辟与其他金融机构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多地催生金融创新。强化证券公司的创新驱动力。在金融领域,证券公司的创新能力是得天独厚的,股票和债券的一、二级市场业务、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上述基本业务衍生出来的量化、套利交易策略等都是证券业的专长。而且,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研究所的研究能力最为突出。目前,证监会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证券公司应该将其低级形态的通道业务边缘化,力争在融资类、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以及私募业务等领域开拓出更多的基础投资资产、新型业务模式或者创新交易策略。这样,证券公司在银行理财业务链条乃至金融圈中将成为不可替代的创新驱动力。发挥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优势。在长期的公开排名竞争中,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一些优秀的基金公司具备将主动、被动投资管理策略发挥到极致的实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率型向净值型转型是各商业银行面临的必然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基金公司的发展方向代表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目前,基金公司多以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形态参与通道竞争,这一做法也许站在银行理财业务的立场上,从长远来看是逆潮流的。而基金公司持续夯实其传统的优势业务,为未来的银基理财合作做好技能铺垫则不失为很好的战略性安排。
在消费者感知价值的研究领域,Sheth等[4]对感知价值进行了5种分类,分别为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尝新价值和条件价值.其中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和尝新价值更加适用于实物消费品的研究,而功能性价值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本身所具有属性的认识,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在功能性、实用性和执行绩效等方面的需求效用[5].条件价值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节点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性价值或社会价值发生认知上的变化.Sweeney等[6]提出的由情感价值、社会价值、功能质量价值和功能价格价值构成的顾客感知价值四维模型,在耐用品、旅游业等产品和服务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金融服务或银行产品的研究领域,Holbrook等[7]提出将消费者感知价值划分为3个维度,即功能性价值、社会价值和情绪价值.其中社会价值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感受到他人对其个人的尊重和认可,而情绪价值是指在购买过程中自身感受到的愉悦程度.Farquhar等[8]提出顾客的感知价值是由产品功能属性、象征性价值和体验性价值构成的三维模型.其中,象征性价值是指由产品或服务带来的满足顾客自我在外表达需求的价值,也就是说能够体现顾客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体验性价值是指私人银行顾客在购买过程中自身感受到的能够改变其情感或情绪的特殊效用.王瑶等[9-11]通过Sheth、Farquhar和Hall等在消费者感知价值领域的研究概况,结合大众化理财产品的特性提出了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社会价值和感知成本4个维度的感知价值模型,并通过调查问卷对感知价值的模型及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倾向的影响程度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与风险感知是感知成本的重要内容,感知成本对大众化理财产品在重复购买、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上具有显著的正向或者负向影响,功能性价值和体验性价值在重复购买、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上有显著正向影响.
2理论研究与实验设计
2.1理论模型构建与研究假设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在感知价值领域的研究分析,发现Sheth等人提出的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尝新价值和条件价值,在实证研究中能够很好的应用于实物消费品,但对于金融理财产品而言,只有功能性价值和条件价值有可能成为影响私人银行顾客购买行为的因素,尤其是在投资股市、证券和黄金等市场波动较大时,条件价值的影响尤为明显.Farquhar提出了产品功能属性、象征性价值和体验性价值的三维模型,但是私人银行的顾客更强调其私密性和隐蔽性,因此,象征性价值不适用于私人银行的感知价值研究范畴.Hall[10]和王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无形产品时会产生感知的风险和成本,产品的实际收益受到国家政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需要消费者承担一定的风险.笔者通过与某私人银行理财顾问和私人银行顾客的访谈发现,私人银行顾客不仅仅关注于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他们也会根据自己的特殊需求,希望私人银行能够提供导医导诊、投资移民、商务支持和公益慈善项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根据上述内容归纳总结,本文提出了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感知价值维度的构成模型,如表1所示.通过王瑶等的研究可知,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是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但由于私人银行顾客本身对其财富管理私密性和专一性的要求,顾客不会积极主动地对选择的银行产品或者银行品牌进行宣传,或高价购买某一款大众化的产品,因此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的顾客购买行为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内.本文主要从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的两个维度进行研究.资金转移购买是指私人银行客户将存放或投资在其他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进行投资理财的购买行为.因此,构建了感知价值与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购买行为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由感知价值和顾客购买行为2个基本变量组成,其中感知价值由功能性价值、条件价值、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和增值价值5个维度构成;顾客购买行为由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2个维度构成.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1a: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1b: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2a:条件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2b:条件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3a:体验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3b:体验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4a:感知成本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负向影响作用.H4b:感知成本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负向影响作用.H5a: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5b: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
2.2实验设计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问卷的测量项目包含私人银行顾客感知价值的测量量表和顾客购买行为的测量量表两部分.为了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问卷中所采用的感知价值测量表是基于Sheth、Farquhar、Hall和王瑶等的研究成果[4-8]并结合作者与理财顾问及私人银行客户的访谈结果设计的,共产生22个感知价值测量项.其中,功能性价值的测量项有3个,主要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流动性和财富传承角度进行测量;条件价值的测量项有2个,主要从顾客的年龄变化和投资环境角度进行测量;体验性价值的测量项有5个,主要从理财顾问的服务、专业技能、信息咨询的角度进行测量;感知成本的测量项有5个,主要从产品变现时间长短、产品的风险信息等角度进行测量;增值价值的测量项有7个,主要从不同的增值服务角度设计问卷内容.顾客购买行为的测量量表根据Cronin[9]开发的消费者行为倾向量表中的重复购买行为设定两个问项,结合作者的访谈结果设定了一个资金转移购买的问项.所有的测量问题均以陈述句的形式表达,通过让私人银行客户按照Likert量表的5级尺度测量进行打分,1至5级分别代表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12].通过某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信息平台向私人银行客户发放了调查问卷114份,最终收回的有效问卷102份,其中男性问卷77份,女性问卷25份.本文通过SPSS18.0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分别建立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与感知价值之间的线性关系,建立线性的数学模型并进行评价.其构建的模型。
3影响因素分析
3.1重复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3.1.1变量相关性分析建模过程中,参与回归分析的变量有6个,因变量为重复购买(y1),自变量包括功能性价值(x1)、条件价值(x2)、体验性价值(x3)、感知成本(x4)和增值价值(x5).首先将102份问卷中相应变量测量项的Likert得分总和求平均值,然后将计算结果填入到SPSS18.0的数据统计表中.对6个变量两两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和单侧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条件价值和增值价值与重复购买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且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增值价值与重复购买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468,0.544和0.697.
3.1.2方程拟合度及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回归方程的模型相关系数R=0.743,测定系数R2=0.552,校正后的测定系数R2adj=0.529,这说明校正后的模型自变量可以大约解释52.9%的因变量的变化,所以重复购买与模型中的5个自变量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线性关系.通过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ANOVA)和显著性检验发现,回归平方和SSR=19.245,残差平方和SSE=15.591,总离差平方和SST=34.836.根据SSR和SSE可计算出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统计量F=23.700.当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查表得F的临界值为2.734,所以F>Fα,且双尾检验显著性p<0.01,这说明建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总体具有显著性[13].
3.1.3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表3所示为重复购买模型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由表3可以看出,各变量的VIF值都小于4,容差值接近于1,因此各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根据分析,模型拟合的方程为。由此可知,功能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203,且检验p值0.045小于0.05,因此可以说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了H1a.体验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195,在回归方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检验p值大于0.05,由于调查样本数量有限,但通过对理财顾问和私人银行客户的访谈发现,体验性价值对于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作用,因此只能部分支持H3a.条件价值和感知成本的回归系数较小,分别为-0.009和0.033,且检验p值都大于0.05,因此感知成本和条件价值对重复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不具有正向影响作用.于是拒绝了H2a和H4a.增值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503,回归系数在线性方程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检验p值小于0.01,达到了非常显著的水平,于是可以证明增值价值对顾客重复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H5a.
3.2资金转移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参照重复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进行了资金转移购买(y2)对功能性价值(x1)、条件价值(x2)、体验性价值(x3)、感知成本(x4)和增值价值(x5)5个自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从变量相关性分析的数据发现,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增值价值与资金转移购买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311、0.324和0.585.回归方程的模型相关系数R=0.599,测定系数R2=0.359,校正后的测定系数R2adj=0.325,其测定系数的值偏低,这是由于选定的5个自变量中,大部分的自变量对于资金转移购买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通过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ANOVA)和显著性检验发现,回归平方和SSR=28.766,残差平方和SSE=51.440,总离差平方和SST=80.206,根据SSR和SSE可计算出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统计量F=10.737,虽然F>Fα,且双尾检验显著性p<0.01,但资金转移购买模型的显著性要稍差于重复购买模型.回归系数分析和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由此可知,功能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260,在回归方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检验值p大于0.05,因此只能部分支持H1b.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和条件价值的回归系数较小,且检验值p远大于0.05,因此可判定不支持假设H2b、H3b和H4b.增值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767,且检验p值远小于0.01,达到了非常显著的水平,这证明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的资金转移购买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H5b.
4结束语
金融活动具有风险性,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金融活动一个内容必须要进行监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财务管理、资金投向、收益分析等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存在不足,特别对于县域商业银行,由于其处于商业银行体系的末端,对其监管极易存在疏忽或者不全面。目前我国对于县域商业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的行为往往处于一种漠视的态度,监管部门较少花费精力去对其业务进行规范,而县域商业银行的上一级商业银行对县域商业银行的行为也往往是一种默认。
二、县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县域商业银行由于资金与规模上都远远低于城市商业银行,但是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种具有个性化需求的投资管理服务,必须要不断的进行创新,而不是一味的去模仿与照搬。因此县域商业银行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促使自身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种类越来越具有专属性。县域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一些节日专属理财产品、概念专属理财产品。①节日专属类产品:浦发银行2010年12月底发售的期限仅为4天和7天的元旦假日理财产品。②概念专属类产品:光大银行发售的“T计划”2010年第十期(低碳公益)理财产品。③高净值专属类产品:工行发售的高净值专属“世博相伴”人民币保险复合理财计划ZH1007。此类产品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及群体需求,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更能吸引客户进行购买。
(二)建立规范化的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机制县域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上与城市商业银行存在差距,在个人理财业务上必须要建立规范化的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机制,通过不断的进行人才的培养与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精通理财业务的人才队伍,从管理机制上不断的进行完善。要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机制,从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的办理、回访等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防止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达成业绩而不顾客户的利益。要通过规范化的业务管理机制,不断的提升县域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要通过严格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风险抵御能力。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来源:()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来源:()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一、国有商业银行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设计
(一)指导思想。按照“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要求,以预算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平台,以内部控制为手段,以业绩评价为依据,通过集中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经营要求的银行治理结构和管理型会计核算新体系,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实施集中管理必须坚持四个原则:节约成本原则,通过合理制定统一的支出标准,实行源头控制,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原则,通过科学编制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将有限的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整体效益;规范管理原则,通过实行集中收付,让各商业银行用钱见不到钱,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利用网络,将财务数据适时进行公开,达到既科学决策,又强化监督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具体而言:
1、成立机构。一是成立人民银行资金核算中心和审批中心。核算中心负责预算的汇总,用款申请计划指标的录入和资金清算;审批中心负责凭证、票据的审核审查,下达用款计划,监督收支是否合法。二是成立各商业银行分级资金核算中心,负责上报本部门的用款计划,上报预算编制、资金清算和财务核算。通过成立机构,构建三级监管网络。三级监管网络如下图所示:
2、三级核算。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三级核算。
3、统编预算。统一制定财务计划,编制各商业银行预算是财务集中管理的基础。必须按照“一个银行一本预算”的要求,即各商业银行的所有收入、支出、债务、债权、资产都在预算中完整反映。收入核定基数,实行统筹,与支出挂钩。收入完成核定任务数,所有支出按预算执行;如果当年收入掉收,在次年预算支出的项目中实行递减;如果超收,实行比例分成,次年增加预算。收入的收缴实行统一开设的收入账户直接缴存。支出细化定员定额标准,实行集中支付。编制程序严格执行“两上两下”政策,确保真实可行,国有商业银行预算编制程序如下图所示:
4、集中支付。集中支付主要分直接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工程支出、大宗物品等,由资金中心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授权支付的主要范围是小额公用支出、零星支出、特需支出、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出差费用等。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保障措施
第一,全面清理各国有商业银行家底。主要清查近3年的财务情况,包括现金存量、债务债权情况、收支情况、资产情况等。对所有的资产重新造册登记;所有现金全部纳入重新开设的收入账户存储;债权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收付年度计划。为编制统一的预算、建立大集成数据库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建立统一账户管理体系。撤销所有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财务账户,重新设置统一的两大类账户: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情况,并与支出账户进行清算;支出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情况,并与收入账户进行清算。其中支出账户分小额现金账户和直接支付账户:小额账户按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授权支付情况,反映一些零星支出活动;直接支付账户主要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直接支付情况。
第三,合理制定定员定额标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以地区为单位按照3年平均水平,合理制定人员工资、补助津贴、社会保障、公用支出、资产购置等统一标准。另外,如果收入超收或短收,此标准在次年作出相应的增减。标准制定后,要严格对照标准编制统一的各国有商业银行预算。
第四,强化预算的执行监督。各国有商业银行的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对大宗的资产购置或房屋修缮,实行统一采购;个人工资实行存折统一支付。总之,每一笔支出都必须有预算才支,没有预算不付。
第五,加快会计电算化改革的步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仅靠传统手工管理、手工核算远远不适应工作要求,必须实行电算化管理。财务集中改革是否成功,关键在于研制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财务软件。因此,必须加快银行系统财务软件的研制,并与银行金库等实行有效对接。这样既可使一分一厘资金都在网络中完全反映,增加决策分析的能力,同时,也可利用网络控制实行源头控管,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启示
1创新管理体系,实行以委派制为主要内容的“垂直管理”1.1委派的形式和主要原则
为有效行使财会管理职能,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向下属机构派驻财会管理人员的一种委派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财务总监委派制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二是循序渐进原则;三是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补贴、差旅费用等统一由上级派驻机构负责发放(报销)和管理;四是定期轮换原则,任期原则上为二至三年。
1.2委以财务负责人一定的权限
主要的权限包括:(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权;(2)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和审议权;(3)重大财务收支审核权;(4)有权参加和列席委派行组织召开的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并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建议对派驻行财会部门的人员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有权对向上级行汇报派驻行财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存在的问题。
1.3加强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
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初统一由上级行财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工作业绩包括日常业务、会计报表及年终决算工作、财务收支执行情况、重大差错情况及处理、其他事项,根据考核情况,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实行奖惩。
2引入战略成本管理理念,从成本节省到成本避免
传统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过成本的节省来实现的,即力求在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不浪费资源和改进工作方式以节约成本支出,这些成本控制手段往往成效不大。西方银行主流的财务理念之一,即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就是银行寻求新的降低成本的方法,力图从根本上避免成本的发生。成本避免的思想根本在于从管理的角度去探索成本降低的潜力,认为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这种战略上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2.1调整业务结构,转变收入增长方式
在资产战略上:提高信贷资产贡献率。要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拓信贷市场作为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从明确“保、挖、抢、退”的领域和范围入手,一方面突出重点客户,加强贷款营销,开拓信贷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过热过剩的市场行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率效用,通过有效投入和更多的产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在负债战略上:积极优化负债结构。优化负债就是要做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与对称。保持总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对称,优化的目的就是以来源定运用。负债业务的质量结构是银行合理安排资产业务的关键一环,只有规模还难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营。例如在银根收紧的情况下,过多的负债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和利润减少,因此有效负债取决于期限、流动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
在中间业务战略上:整合提升业务价值量。中间业务是在资本约束条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从单一性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的综合枢钮。应认真研究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从客户和产品等多个维度来挖掘中间业务的增长空间,提升中间业务的价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2.2整合组织架构,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按照市场和成本效益需要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机构设置,以风险控制能力来约束业务的扩张,从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加经济效益的原则整合机构、新建网点、配置人员,逐步建立以适应客户需要,有助于服务客户的网点布局结构。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居民的投资意愿和理财观念也逐步增强。个人理财顾问业务作为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推出的一项主要竞争业务,其参与人员、涉及范围及交易规模都在迅速发展。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发展意义及其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为促进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发展策略
一、发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重要意义
1、发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满足了居民理财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GDP在30年来保持稳步上升的趋势,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与此同时,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以及我国的住房、养老等体制的改革,也使得我国城镇居民的投资理财意愿和资产保值增值愿望增强,需求增大,因此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是十分必要的。
2、发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需求
(1)个人理财顾问业务作为一种新兴起的业务,其所具有的对多种业务的整合功能及高收益的特性决定了其规模发展,使其成为商业银行全新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该业务实现了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有机融合,拓展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提升了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合作价值,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2)个人理财顾问业务是商业银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的朝阳业务,其显著特色就是为高等级优良客户提供专业,以实现他们财富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商业银行选派优秀人员培训,报考AFP(国内理财师)和CFP(国际理财师),且逐年增加。
(3)个人理财顾问业务是商业银行长期适应和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的过程。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极强的拓展性和衍生性,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创新,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营行为,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4)个人理财顾问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向高等级客户提供理财咨询、理财分析、理财规划方案赚取收益的一种中间业务,它不占用经济资本而且没有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极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适应了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需要。
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发展的因素
1、分业经营,制约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综合发展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经营保险、证券等业务。这导致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其个性化服务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商业银行无法将证券和保险两个市场利用起来,所以,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上。
2、产品贫乏,制约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深入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现阶段理财产品的市场细分只是一般层次上的,未能体现出客户群体的差异性,且所用的营销方式为大众营销,只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给客户,许多客户没有找到合适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产品同质性问题突出,缺乏个性化理财顾问服务。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不遗余力地推出了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但事实上只不过是对货币市场产品的简单组合,真正创新的理财产品并无增加,与其他银行相比也并无太大不同,几乎没有专门应对不同需求群体的理财产品。
再次,理财产品缺乏连续性。我国众多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多为短期理财产品(180天左右),且银行配备的个人理财顾问流动性较大,缺乏对客户长期连续的个人理财顾问业务,这就降低了客户对商业银行的忠诚度。
3、人才短缺,制约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提高
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对理财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理财人员不仅要精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要了解会计、税法、法律、证券、保险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但现实是,我国商业银行中的理财人员大多是从银行自身的产品推销开始,因此许多人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考试,而且我国分业经营使得精通会计、银行、保险、证券的综合性人才很少。
三、推进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的策略
1、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跨行业合作
针对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状况,加强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之间的合作,从现阶段的互相业务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接触是总体趋势。金融密集地区的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丰富理财业务的内涵,提高服务质量,使客户的资金在储蓄、消费环节以及证券、保险领域合理的流动,以获得更高的综合收益。
2、加大营销宣传力度,打造品牌效应
首先,作为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该利用自己的网点和员工,利用媒体和中介机构加强宣传和引导,应将宣传重点放在客户的实用价值上,以吸引目标客户去尝试使用。其次,通过为客户度身定制理财计划,推荐适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或产品组合;提供符合客户潜在需求的理财信息,提出资金汇划、转账的最优途径,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等手段来达到客户资产的保值的目的。再次,商业银行在打造的个人理财品牌时应体现个性化、情感化和人文化,体现银行服务的定位,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心理满足。比如,理财中心可提供理财沙龙服务和专家理财顾问服务等,举办理财知识讲座,推介金融新产品。在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后,其品牌效应就会使客户对银行认知程度大大提高,从而反过来提高品牌的附加值。
3、深入调研,对市场进行合理定位
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阶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应该结合实际,对市场进行合理定位。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差别化的竞争策略,在自身占有优势的领域,集中力量,重点发展。同时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打造不同的理财产品,凸显自身的品牌优势。
4、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理财业务品种
针对目前理财产品缺乏个性化的问题,银行应该加快理财产品的创新。各商业银行成立理财产品的研发营销小组,对理财产品进行设计和营销工作。根据处于不同人生阶段的客户打造不同的理财产品,例如设计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个人金融品种;为有孩子的客户设计子女教育方面的个人理财产品;针对高端客户除了要根据客户的收支状况来制定理财产品,还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提供股市、汇市、贵金属等相关行业的信息和咨询业务,还可以减免部分手续费。
5、加快综合人才培养,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针对高素质的个人理财顾问,银行首先要在现有的员工中选拔优秀员工,进行个人银行业务、贵金属业务、会计、税法、法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短期培训,以满足对理财人员的需求;银行应长期与高校合作,将银行内部优秀员工送入学校进行系统的培训,同时可以在高校中选拔人才,以适应银行长期需要高素质,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领域也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型。各个商业银行必须加快实施金融创新战略,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更多的吸引个人客户,提升自有品牌影响力,最终还能达到优化资产、负债业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春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经济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