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投资债券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简称“华福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了加速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公司举办债券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债券定名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
二、本公司发行债券,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
三、本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五千元、五万元三种,投资人可随时认购,金额不限。
四、本公司债券的利率,八年期为年息六厘,十年期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结算支付。债券期满后发还其本金。利息不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司发行债券,实行保本定息,认购者不负盈亏责任。
六、本公司债券,委托福州中国银行为总;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银行,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
七、凡以外币认购债券者,其汇率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债市发育现状制约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债券市场规模过小。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市场融资的十几分之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无论与整个债券市场还是股票市场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在国外,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金额往往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流通规模一般是GDP的2—3倍。而在我国,债券市值占GDP过去多在 20%以下,近年来才提升到30%以上。而企业债券规模更小,2001年筹资额仅144亿元。从企业债券二级市场看,目前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只有12个,上市总额仅为282.5亿元,发债主体仅6个,日成交额平均不足5000万元,交投很不活跃,流动性风险突出,很难引起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债券品种、期限和利率过于单一,难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自1986年我国发行企业债券以来,债券品种基本上是重点建设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等几个品种;债券的期限结构基本上是3—5年;偿还方式一般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不分期付息;债券的定价方式上基本是一个模式,即在同期存款利率上加40%,利率固定、缺乏灵活与创新。债券品种单一,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更多的投资选择;一次还本付息的偿还方式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债券投资者;而期限结构的单一化,难以满足各方面的不同需要。这些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展,也制约了机构投资的参与。
交易市场分割。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部分,它们之间相互分割。表现在分别有各自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债券及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不能自由流动;两个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由于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以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为主,投资需求趋同,故流动性远远低于交易所市场,其他投资者又不便进行跨市交易。这种分割局面既降低了资金的运用效率,又使债券的流动不充分,同样不利于形成市场利率。
利率机制作用未能发挥,投资价值不能实现。我国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确定有明确的政策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了吸引投资者,发行人不管自身信用级别如何,都把利率确定在“不高于40%”的最高位。这造成信用级别不同、投资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其投资收益率却一样,致使优质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偏高,而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企业债券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情况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而机构投资者是比较重视债券的利率和定价方式的,以便有效规避利率和流动性风险,所以目前这种不反映风险收益对应的以固定利率为主的企业债券很难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而且,利率无弹性,无法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实力以获取超额利润。
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是确定发债主体融资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企业信息系统,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不健全,使得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过程带有较多主观因素和个人色彩。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评级结果不真实,也是阻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履债偿债机制尚未建立,发债企业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约束,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
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缺乏规避利率风险的工具,中国现在的利率水平处于历史低位,因此可以预见利率肯定会上扬,但我们发行的国债与企业债都以固定利率为主,于是持有长期债券的投资者必然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由于持有量大,而市场流动性又差,一旦利率上升,根本无法逃避。机构投资者目前采取的避险方法是通过调整持仓结构:一是短期债券持有比重大一点,二是浮动利率债券比例高一点,这势必影响其持有债券的总量,而且也不能真正降低风险。这会制约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
缺乏机构投资者支持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对企业债券而言,如果有大量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使企业债券流通市场上始终存在交易对手,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代价随时转让其持有的债券,大大提高企业债券的流通性,从而活跃市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培育出来的投资机构数量还很少,资金总量也不多,而这其中用于债券投资的机构数量和资金总量则更少。
由于缺乏大量有效的机构投资者,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比较差,绝大部分的企业从买入到兑付都没有流通的机会。投资者如果急需将债券变现,往往只能选择提前兑付的方式,以损失较多的利息收入为代价;即使有少量可以进行场内交易和柜台交易的债券,也大多是有行无市,难以引起大众投资者的兴趣。
机构投资者普遍不看好目前的企业债券。因为目前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太小,债券利率以固定利率为主,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此外,投资企业债券还需要交20%的利息税,又使收益进一步缩水。缺少机构投资者,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活跃只能是纸上谈兵。
对策首先,优化企业债券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我国企业债券目前仍采用传统的审批模式,监管部门一直强调审查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这样导致监管部门充当企业债券保证人的角色,政府承担了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随着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企业债券正从“以地区为对象的切块式额度管理”转向“总量控制下的以企业为对象的市场化管理”。在未来的核准制下,监管部门应主要负责对发行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将企业还本付息能力的评判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尽职责任,监督债券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服务组织的依法规范运行。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远不如股票市场,立即推行核准制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决定了企业债券核准制的推行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是增加单个发行主体的每次发行量。为培育二级市场,提高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应当在政策上鼓励增加单个发行体的每次发行量,只有发行盘子达到一定规模,而不是像目前将有限的年度规模分散给众多发行体,才能使二级市场交易特别是机构间的交易具备一定基础,债券流动性才能得以提高,以进一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偏好,从而步入一个市场化的良性循环之中。
三是优化企业债券品种结构。丰富企业债券品种,建立品种多样、功能齐全、利率灵活的企业债券品种系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已在少数企业试点,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试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要增加抵押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尽量减少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的完善,要逐步放宽对企业债券利率的限制,在适当的时机偿试发行与物价指数相联系的浮动利率债券;要逐步增加中长期企业债券的比重,改变长期以来短期企业债券畸重,中长期企业债券畸轻的结构。
四是加强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建设。加快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不仅要扩大一级市场规模,更要加强二级流通市场建设。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的基础,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的保障,为一级市场提供流通渠道和交易方式。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流通市场的严重滞后。二级市场的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首先是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差使企业债券成为储蓄的替代品。交投不活跃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出入,严重制约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其次是二级市场的滞后使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不能够有效化解,使其投资风险集中在初始投资者,风险不能社会化,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风险未能社会化也使投资者不能够对企业债券发行人形成有效的制约,使投资风险有进一步加大的可能。加强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建设,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将对发行人形成有效制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问题,降低兑付风险,有效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企业债券的交易渠道。
企业债券市场一般有两个: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认为同时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但真正的企业债券交易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上的交易量远远大于交易所内交易量,因此我国企业债券的交易还应拓宽交易渠道。其次,不仅要在存量上调整和扩充现有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更要在增量上全方位引入全新的机构投资者。
一是组建债券基金。从国外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扩大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成立债券投资基金是活跃债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与股票基金相比,债券基金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基金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债券基金不仅是股票市场低迷时,投资者规避系统风险并获得收益的避风港,也是诸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众多低风险偏好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资本回报的重要工具。
稀薄的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是债券发行人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募集资金已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手段,企业债券的融资额通常是股票市场的3—10倍,有的国家股票发行甚至出现负数,即新发行的股票比不上退市股票的数量,且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应该说企业债券在我国的起步是早于股票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债券发展并不尽如人意,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以及企业信贷融资,企业债券非常薄弱。整个企业债券市场相对于股市来说应该是微不足道。
1.企业债券的总体规模较小
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超过了股票市场的规模,企业债券发行量往往是股票发行量的3倍~10倍。自1984年到现在,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和探索,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债及拟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运输、综合类、电力、煤、水业和制造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而且主要属于特大型企业,覆盖的范围很小,加上发行额度的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很小。尤其是,与规模庞大的国债市场和正在蓬勃发展的股票市场相比,我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就更显微小,如表1所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1993年以后就逐渐变得稀薄,成交量非常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失衡的重要方面。1992年以前,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债券的发行量大于股票的发行量,在市场上一路领先。而1996年以后,企业债券市场步入低迷阶段。2002年底,处于低迷状态中的股票市场筹资仍然达到962亿元,是企业债券融资的近3倍,在债券市场内部,国债发行5934亿元,而企业债券仅仅发行325亿元。
2.企业债券市场化不高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政府对于企业债券市场更多地采取了管制和限制的态度,特别是对发债主体限制较严,只局限几个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在其他竞争性行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则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歧视现象:同时,企业债券的基本要素——利率,在我国仍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利率管制的政策现实决定了企业债券的利率并非市场化,不同企业发行的同期限债券利率是没有区别的,所以,这里不存在对风险的市场定价机制,也不符合充分竞争机制完善的市场基本原因之要求。不同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通常具有不同的风险等级。在利率基本固定,风险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过度补偿的情况下,企业债券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很难实现实质性的交易。在二级市场上,由于受相关法规限制,大多数投资者是个人。以上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3.企业债券定价不合理,品种单一,缺乏创新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等划分,而在企业债券市场,从我国现有的企业债券来看,几乎都是按同一模式设计的,只要期限相同,则利率都一样,收益是绝对确定的。这种定价机制严重扭曲了企业债券的价格信号,造成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失真。从历年发行企业债券的品种来看,也较为单一,目前市场交易的品种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两种,以到期付息为主,截552002年3月仅有一只中移动为浮动利息券,其余皆为固定利息券。此外,目前大多数债券期限集中在5年到10年的品种,这种企业债券偿还期限的单一性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不同的企业对资金的期限要求不同,甚至同一企业从自身各种投资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考虑,也需要不同期限品种的债券。
4.企业债券流动性不强
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在交易市场上债券能以接近市场的价格迅速转让,而且仅需支付较少的交易费用。投资者购买了企业债券后,将根据自身资金运转情况,及时调整资金投向结构。但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所具有的流动性远远达不到投资者的要求,这主要由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发育程度极低、上市交易规模太小所决定。在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发达的债券市场中,投资者除了安全保值的动机外,更倾向于投机动机,即利用利率的波动,以买进或卖出债券投机牟利。因此,债券市场上资产的流动性是较高的。目前,我国虽有二级债券市场,我国的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只是局限于交易所市场,企业债券的场外柜台交易也不够规范,柜台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贴现、抵押等票据行为均不够活跃,而到交易所上市流通还只是少数大型中央级企业债券的专利(目前深沪两市交易的企业债只有11只,与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大部分不能上市的企业债券缺乏必要的流通手段。目前,我国700亿元的企业债券余额中,只有160亿元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规模很小,所占比例仅有23%.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低流通性一方面使企业债券市场缺了半边天,市场功能丧失了一半,不能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又使投资者信心不足,因为投资者一旦购买企业债券则失去了根据自身需要及时调整资金运用方向的自由度,活钱变成了死钱。总之,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不发达反作用于其发行市场,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投资需求。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发行制度存在缺陷
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作为保障,我国现有的企业债券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已明显不能适应未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有些还成为企业债券融资的绊脚石。尤其是关于企业债券的担保以及最终抵押资产的处置问题,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监管部门同地方政府部门、地方法院之间协调执法的问题等都是以前企业债券市场上碰到的难题。而且还有部分法律法规(包括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的规定)之间互相矛盾,互相抵触。造成管理部门在具体监管操作中随意性很大,部分存在无法可依、法规多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效率。
首先,发行主体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表明除了上述三类公司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如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都不能发行企业债券。也就是说其他企业信用再好、资产质量再优良、发展再有前景都不能发行企业债券。即便是有发行企业债券资格的主体,还必须符合的条件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法》是计划经济的做法,不符合市场原则,这种法律约束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其次、企业债券发行制度也存在缺陷。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以来,国家实际上是把发行企业债券作为计划内的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过多的制度约束: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额度控制,限制了企业债券的融资规模。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颁发)第10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债发行采取严格的额度管理,额度决定权在国务院。第11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事实上,从199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发行审批的主要权力移交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企业财务状况、债券发行条款、评级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决定企业能否发行,只有在发行利率确定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意见。2000年以来计委每年只特批少数大型企业发债。国家计委每年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等制定当年企业债券总体发行额度,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反映了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股票和国债优先的倾斜政策,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有限。
(2)投资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从而将商业银行排除在企业债投资者之外。在国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投资企业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限制很少,我国的做法显然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购买力。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进行了明确限制;可投资“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单个债券购买额度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额的10%和保险公司资产的2%.目前企业发债所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而普通企业发债很少。
(3)利率管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此最高上限的设定出台于1993年的治理整顿时期,当时国家处于整顿金融秩序、治理社会高息乱集资的阶段,对最高利率的限制可以防止一些劣质企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最终偿还不了高息而造成的金融风险。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审批限制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并不能够作为企业债券发行的基准利率,以此为参照带来了定价的不合理操作。实际上,企业债券的基准利率应该是同期国债利率,最终定价应该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等级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风险升水得到。第二,40%的上浮仍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在目前资本市场预期收益较高、国家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发债利率全部达到40%的上限,结果投资者无法按照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别企业质量的好坏,既不能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规则,同时也造成优质企业债券成本偏高。
2.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生命,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这使得企业债券市场举步维艰。在企业债券市场上,不讲信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企业)不讲信用。发行人信用危机存在两种状态:一是为了发行债券,从申请发债立项开始就弄虚作假,根本没有还款计划,待债券资金到手后根本就不打算还款:二是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无力偿还。第二,企业债券的担保人不讲信用。在多数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是“友情赞助”,或是由于某种情况的“拉郎配”,因此,担保人不去督促发行人还款,在发行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虽有义务但并不履行义务替发行人偿还到期的债券。第三,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行为不规范、信誉差。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桥梁,它们的各类报告,特别是评级机构的等级评定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但是,与国外评级机构靠出售评级报告创造收入不同,国内是由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就会受到影响。目前信用评级机构评估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评级机构受行政干预多,评级缺乏统—的规范,可比性差;相关法律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同时评级机构缺乏对发债企业的信用级别进行持续跟踪评定制度,当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改变其信用级别,致使评定级别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者和投资者对企业债的信任程度。
3.企业债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实质是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越是突出,委托关系就越是难以建立和维持。企业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包括债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比较突出的,企业管理层在信息占有上相对大多数投资者处于绝对优势。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规则也尚未完备地建立起时,企业管理层往往利用这种信息优势,操纵企业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甚至在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非法转移资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还很难控制。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比较突出,投资者在选择债券投资品种时也很难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这时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减少对债券投资的参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上已出现过很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案例,可能就是对目前企业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佐证。
4.发债企业自身的内在因素
目前在我国,发行企业债券的多为国有企业,当企业管理层考虑到通过债券融资就必须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从而更倾向于选择没有偿债压力的股票融资,因为股权融资是一种无风险的永久性融资,即使企业不进行股利分红,投资者也无法要求其偿还本金,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配股和增发募集更多的资金。再加上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通过股票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其股东地位,这样,债券融资对“控股权维持”的优势也不复存在,因此对于当前出现的“国有企业热衷于上市融资,上市公司热衷于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另外,企业的高资产负债率,影响了其进行负债融资的决策。尽管发行企业债券能够给企业迅速筹集到生产建设所需资金,但债务增加后,企业风险和费用也将相应上升,企业债务的增加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加,特别是目前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融资相当艰难。
发展与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方略
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證明,没有债券市场的证券市场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举债是公司发展的最本能的融资方式。因此,在发展我国股票和国债市场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1.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实行国民待遇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调整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条款应明确地界定企业债券的含义和内容,统一规范提法和管理,《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关企业债券的条款必须统一,使债券融资行为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尽快出台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条例》。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新条例应该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市场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审批制度、利率水平、资金使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全面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另外,要我们应当在相关的证券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运作。必须尽快出台新“破产法”,允许发债企业破产,同时还应加强《破产法》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产机制,使企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从制度安排入手,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诸方面进行改革,为企业债券的发展拓展出较为广阔的空间
具体说来,应在以下几方面实施新的制度安排:第一,要改革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度。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核准制,监管机构只需对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放松直至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控制,在符合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企业有能力发行并能及时兑付,就应给其扩展规模的机会,等等。第二,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使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是以国债收益率为基准,按信用级别的差异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第三,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增强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增强证券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的投资环境。第四,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第五,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建设,主要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逐步放宽对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其他机构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同时应设立以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企业债券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变,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信息的不对称,也能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
3.通过产权改革,塑造真正的企业债券市场主体
从性质来看,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借贷契约,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借款企业与债券持有者之间签订的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对发债企业而言,它代表其按约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财产义务,而对持券人而言,则代表其要求发债企业如约还本付息的财产权利。财产是实现企业债券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而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是构成企业发债的制度前提。而我国的现状是企业债券的主要发行者——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无力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企业与政府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发债责任和风险的载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督机制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我国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金融机构才能拥有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也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经济人”或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样,企业在做出发债决策时才会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即才会根据融资成本的大小及融资行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来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和相应的发债规模。进而,企业也才会根据对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预测,灵活选择不同的债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4.提高企业债券信用程度
为树立企业债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规范举债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合理约束和监督,同时应解决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问题,挑选最优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使企业债券成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投资产品,确保企业债券的到期偿还。企业债券在我国没有得以充分发展也和我国部分企业的不守信用有很大关系,所以,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是我国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演变,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担保、可转换,以及破产清算与重组、“戳穿公司的面纱”等。除此之外,债券保险应该说也不失一种不错的保障机制。第二,建立企业债券评级体制,树立中介机构信誉。我国自2001年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目前,我国的评级行业才初具雏形,面对人世的挑战,我们应借鉴并吸取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开发评级技术,建设强大的评级队伍,创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评级体系,借助政府的推动作用,逐步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向国际化和规范化迈进。第三,完善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由第三方托管的偿债基金,保证企业的偿还能力。
5.调整企业债券的期限结构,并不断进行品种创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们要打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利率的僵硬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进行创新的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加强对企业债券期限结构的设计,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改变目前债券期限单一的格局。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我国可借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经验,在市场条件成熟时,推出具有灵活的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或清算时债权人具有不同优先地位的债券品种。最简单的如浮动利率债券,它是发债企业即使在债券到期前亦能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调整息票利率,而可转换债券则是普通债券与期权结合的产物,它赋予持券人在将来按约定价格将债券换为该企业股票的权利,受到那些对公司股价持乐观态度投资者的欢迎,也使发债企业因提供了这种选择权而可压低债券利率,有利于在保持股价稳定的前提下完成筹资计划。又如附提前赎回权的债券,它是发行企业可按约定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原发行的债券,作为补偿,该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债券面值,它使企业在利率下降时以更低利率重新发债成为可能。
6.加快企业债券运作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广义上讲,参与企业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应有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债券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能否发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时兑付,关键在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的高低,投资者判断某种企业债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信用评级公司作出的评级结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据。国际上著名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每一项评级结果都直接影响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决策。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审计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让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作为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师把关。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将企业债券发行出去,并且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债券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9902
债券投资因其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高、流通性强,而广为稳健投资者所欢迎。在会计处理中,债券的溢价、折价的摊销是债券投资核算的难点。由于债券溢、折价的存在,导致企业每期应计利息收人与实际利息收益不相等,从而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易被误认为投资收益得以增加或减少的原因。
长期债券投资,是投资报酬约定在先,然后才发行的,债券的发行总会经历一定的时间,资金的供求是时刻都在变动的,所以才会出现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不等的情况发生,然而协议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同。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是根据市场的变动来调整投资策略的,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总是希望获取最大的报酬。显而易见,投资企业是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报酬标准来计算利息的(应收利息=票面利率×票面面值),而投资收益的实际取得是根据市场上的公允价标准来计算收益的(投资收益=实际出资金额×市场的实际利率),差额部分作为债券溢、折价即利息调整来处理。在资本市场中,由于企业债券具有节税功能,资金成本相对低等特点,并可为债券发行企业提供财务杠杆收益,因此,债券发行已成为成长性良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1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投资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投资使用核算科目及明细科目:资产类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三个二级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利息”;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损失”。
(2)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债券的票面价值借记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
(3)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票面利率×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利率×摊余成本)。
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长期债券投资存在重分类的问题,借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差额);长期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时,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存在重分类的问题,长期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
(4)企业处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收回的债券本金(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2009年1月1日,红华公司支付2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T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150000份,面值210万元,票面利率5%,于年末支付本年利息(即210×5%=10.5万元),本金最后一次偿还。实际利率为10%。
(1)2010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T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红华公司据此认定T公司的债券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11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10.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10.5万元,但2013年12月31日将收到本金150万元。
(2)2011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0.5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0.5万元,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T公司财务状况显著,T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所恢复,估计2013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10.5万元,本金180万元。
(3)2013年12月31日收到T公司支付的利息12.5万元,本金180万元。
解析:①2009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50
贷:银行存款 2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②2009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12.5(250×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5
贷:投资收益 20(200×10%)
③2009年12月31日,收到票面利息(以后年度实际收到利息略)
借:银行存款 12.5
贷:应收利息 12.5
④201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计提减值)
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25
贷:投资收益 20.75〔(200+7.5)×10%〕
确认减值损失
摊余成本=200+7.5+8.25=215.75万元
现值=12.5×(P/F,10%,1)+12.5×(P/F,10%,2)+150×(P/F,10%,3)=134.34万元
确认减值损失=215.75-134.34=81.41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81.41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81.41
⑤201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0.93
贷:投资收益 13.43(134.34×10%)
⑥201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3
贷:投资收益 13.53(135.27×10%)
转回计提减值准备
2012年12月31日预计的现金流量现值=(200+125)/(1+10%)=193.18万元
2012年12月31日转回前的账面面价值=135.27+103=136.30万元
所以应转回计提减值准备金额=193.18-136.30=5506万元
2012年12月31日,确认公司债券投资减值损失转回额56.88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6.88
贷:资产减值损失 56.88
⑦201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及收回本金
借:应收利息 12.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64
贷:投资收益 19.31
借:银行存款 12.5
贷:应收利息 12.5
借:银行存款 18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7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4.53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10
对企业损益累计影响=20+20.75-81.41+13.43+13.53+56.88+19.31=62.5万元
3 对持有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原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债券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实际利率法是按实际利率和债券的期初摊余成本确定债券的实际利息费用(或收益),再按其与债券票面利息费用(或收益)的差额确定当期债券溢、折价摊销金额的方法。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折价的几个核心问题:债券溢折价的形成、债券实际利率的确定、债券溢、折价的摊销以及债券溢折价摊销的会计核算等内容。并从发行债券企业和购买债券企业的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债券发行价格主要因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或市场利率)的。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实际利率,表明债券发行单位实际应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将高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发行单位应按高于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即溢价发行。溢价发行对于发行单位而言,是为以后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补偿;对投资者而言,是为以后多得利息而事先付出的代价。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表明债券发行单位实际应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将低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发行单位应按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即折价发行。折价发行对于发行单位而言,是为以后多付利息而事先给予投资方的补偿;对投资者而言,是为以后少得利息而事先获得的报酬。
通过对上述经济业务的分析,以期能帮助财会人员更好理解和掌握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
的收益。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对整个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1我国企业债券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从1984年开始,一些企业出现了自发向社会或内部集资等类似企业债券方式的融资活动。发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未来收益的现金流量预测,自主决定发债规模、债券期限、利率等。因未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当时发行企业债券被视为破坏经济和金融秩序的乱集资。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开始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制度,改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无序状况,从此,企业债券市场真正开始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的使命。这一阶段的企业债券市场充满了很多非理性成分,许多企业借发行债券之名,乱行集资,干扰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较多的企业债券(特别是地方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使刚刚步入相对规范的债券管理制度受到冲击和影响。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8月2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明令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这一阶段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为国家批准的大中型项目筹集资金,实际上已将一般大型和中小型企业排斥在发债行列之外。
2我国企业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来引导其它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资本市场发育与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2.1政府干预过多。
企业债券在我国从被纳入管理渠道开始,就有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企业对企业债券是否发行、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方面无权自行决定。政府每年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需要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作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在发行额度之外,即使企业有债券融资的要求,也无法利用这种融资工具。
2.2市场结构不合理,交易不活跃。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只有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四个品种。相比之下,在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抵押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运用。企业债券品种少,导致企业无法选择适合本身筹资要求的品种来发行,同时,也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要。我国企业债券的交易目前只能通过沪深两个交易所完成,缺乏场外交易市场,这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以场外交易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为辅、其它交易市场为补充的成熟交易市场体系存在明显差异。
2.3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比例较少,而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就更难。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对发债主体的限制:在所有制上基本为国有企业;在行业方面大多为基础性行业;在企业规模上主要是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这些因素阻碍了众多经营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2.4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
债券融资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及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评级机构。目前,我国缺乏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得有些中介机构对企业债券的评级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更有甚者,中介机构与部分企业串通起来欺骗投资者,向社会制造和虚假信息,为一些不具备发债能力的企业创造了发债机会,潜伏了兑付的危机。
3发展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建议
要拓展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债券融资,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因为,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融资比重,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也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融资结构,改变金融风险过多地集中在银行的状况,为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3.1发挥政府在企业债券融资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要求政府的管理职能也要作出相应的转变,使政府管理的职能逐渐从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调整到以经济管理手段为主的位置上来。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实现宏观管理,通过改善宏观管理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更多地采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来管理经济。改变对企业债券的错误认识,改变现存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制度,改变对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性导向,加强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
3.2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市场化融资主体的培育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横向信用体系的建立要求社会在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包括政策、法律、制度和信用评级等多种手段。但最根本的是要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我国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金融机构,才能拥有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也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经济人”或市场主体。另外还须建立一套企业债券偿债保障机制,加强债券风险制度建设,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正常支付。为此,要以制度创新为基本手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事中风险监控机制、事后清偿保障机制。
3.3逐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建设。
解除有关法规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管制,推动企业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发债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重大信息,提高企业债券相关问题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发债公司的监督约束力度。作为发债企业,不但要在企业债券发行前对发行人基本情况、有关承诺以及投资者必须知道的条件等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还要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另外在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到债券到期兑付的重大问题时随时进行披露。
借鉴美国的做市商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考虑让证券承销机构充当“做市商”的角色,增强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加快企业债券品种创新,丰富企业债券品种,建立品种多样、功能齐全、利率灵活的企业债券品种系列。根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应当从发行主体、期限、利率、品种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
3.4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投资者结构。
一个成熟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机构投资者的多寡和质量,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企业债券二级市场的繁荣,加大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也是保持市场活跃度的有效途径。机构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发展、规范和完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是专业化的投资,能够起到维护市场稳定和增强债券流动性的作用,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难以扩大。
要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就必须放宽对企业债券投资者的限制。首先,要吸引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等进入企业债券市场,放开对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的管制。其次,要考虑设立以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企业债券基金和企业债券类委托理财,利用其专业化的投资优势,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介入企业债券市场的便捷途径。
3.5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一、多头监管的额度审批制极大地阻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发达国家,债券的监管往往由一个机构统一进行。而在我国,一只企业债券面临着国务院的额度审批、国家发改委的项目审批、发行审批、人民银行的利率审批、中国证监会的承销资格审批、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上市审批,从申请发行到上市这一过程短则1年,长则2-3年。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盈利预测都取决于明确的投资计划,一旦企业锁定债权融资方式,其投资项目对发债资金的需求是有时间要求的,然而,漫长的发债周期根本无法保证项目本身的投资计划和与之对应的盈利预测。这样,一方面令很多拟发债企业知难而退,从而不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也放大了发债主体的经营风险以及投资主体的偿付风险。不利于以市场供求关系为机制的市场化企业债券市场的形成,直接导致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萎缩。
二、市场规模小、结构单一,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两个轮子,构成了证券市场的有机整体。债券市场主要由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组成,目前国债占主要份额,金融债券次之,企业债券规模最小。我国的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都起步于80年代中期,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年筹资额平均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企业债券市场发育缓慢,大大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明显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整体作用,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真正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及其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债券作为一种信用工具产品,其信用级别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需要有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发行前、发行后的信誉跟踪评级和信息披露监督,这样投资者才能根据其对风险的偏好,选择不同的企业债券。而目前,我国对信用评级公司缺乏统一管理,致使其水平参差不齐,评级信誉及可信程度令人难以信服。另外,对信誉评级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也没有建立起必要的法制监督,对债券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及其信誉变化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不同类型甚至自身业绩和盈利预期差异较大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都是AAA级,同一时期发行的企业债券票面利率几乎没有差别,信用评级在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基本丧失了定价功能,形同虚设。
四、缺乏成熟的投资者群体。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政府和社会缺乏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和培养的机制和渠道,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风险承受能力差。就证券市场而言,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是其成熟的标志,缺乏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从根本上就缺少了活力。在发达国家,专业的债券投资基金是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然而,目前我国资金实力大、风险承受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却不能持有企业债券,这也成为限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
一个发达、高效、有序的企业债券市场,不仅有利于实现企业融资途径的多元化,优化我国资本市场,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改善信用,进而优化整个社会的信用,使整个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第一、简化审批手续,推行发行核准制,最终实现注册制。首先,逐渐减少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环节,企业只要有偿债能力、有资金需求,并提出举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完成审批手续,由市场对发债主体进行评判。其次,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将从计划指标管理向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靠拢,在发行制度层面上,企业债券发行将由指标分配制逐步向核准制、注册制过渡。其三,政府逐渐取消举债审批中的所有制观念,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私人企业,只要经营合法、有偿债能力都可以通过举债筹资。其四,政府应考虑减免企业债券的所得税。
第二、放松市场管制,实现发行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是债券市场最终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原《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40%,应该说这一规定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当时,为限制信用过度扩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利率作为金融市场的“双刃剑”更应遵循市场规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体现收益与风险正比关系。企业债券利率的确定,应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级结果,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由发行人、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利率。资信好、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债券,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小,利率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还应包括根据发债企业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和市场需要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
第三、逐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完善企业债券担保体系和偿债保障机制建设。根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实际情况,引入强制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形成以信用评级机构为核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把关的中介机构组合。对中介机构实行归类合并和统一自律管理,同时要加强企业债券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使承销机构对债券发行风险和兑付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监督发行人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套包括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两方面的偿债保障机制,以防止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财务风险过大,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正常支付。
[关键词]公司债券;民营企业;合格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
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企业资金的来源除了自身积累之外,主要是股票融资和债务融资,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银行贷款方式相比,债券融资具有成本低的优势;与股票融资相比,公司债券具有利息抵税的优势。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来融通长、短期资金。在我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以后,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司到股票市场进行IPO和SEO,为企业发展融得了大量资金。但是,公司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短板”,一直以来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股票市场相比,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市场份额非常小,即使在债券市场内部,公司债券的份额也远远低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2004年,我国资本市场股票融资额为1510.94亿元,国债发行额为6923.9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发行额为4148.0亿元,而公司债券发行额仅为327亿元。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从微观上看会导致中国企业畸形的资本结构,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从宏观上看,会使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金融体系隐含过大的风险,可能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打破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约束,着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发行主体:放松对公司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限制,允许资信条件合格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目前对我国公司债券做出规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主要的监管依据。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上取消了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范围规定。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仍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由有关部门按计划实行分配。公司债券市场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导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是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于政府的计划安排,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特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民营企业难以在公司债券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经过30年的发展,民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长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例如联想集团、新希望集团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计算,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6425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内资民营经济工业增加值为21385亿元,占全国比重为32.2%。尽管有着良好的资产运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但由于体制约束的存在,民营企业现在还难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在民营企业的债务资金构成中,主要是通过直接向社会借贷和通过“钱会”、“抬会”、“标会”、“合会”及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向社会借贷,从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几乎为零。虽然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给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带来了相当的隐患。
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民间金融活动的活跃,已经为公司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基础。如果能够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限制加以放松,在制度上端正民营企业的公平市场地位,允许资信条件合格的民营企业成为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可以产生双赢的局面。对企业来说,可以为企业发展带来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同时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并由此建立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对公司债券市场来说,可以增加市场的发行主体,提升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对投资者来说,可以有更多的投资对象以供选择,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
二、投资主体:以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增强债权人保护
(一)以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一直以来,我国将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定位于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例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严禁商业银行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禁止商业银行成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投资主体定位的错误,直接抑制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由于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风险分析能力较差、风险承担能力较弱,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在公司债券发行上管理部门采取了严格的管制,例如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规模、募集资金使用渠道进行限制,并进行强制担保,这些措施都极大地阻碍了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发展。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但其交易成本较高,同时对公司债券的定价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大量的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因此对投资者要求较高,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难以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发挥优势。从国际市场看,公司债券市场也主要定位于机构投资者。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存量的90%以上由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持有,个人投资者一般通过购买债券基金和债券信托等方式间接投资公司债券市场。亚洲新兴市场国家也是以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在韩国,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人为投资信托公司(InvestmentTrustCompany,简称ITC)。到2002年,包括ITC在内的金融机构购买了1998-2002年公司债券余额的88.45%,而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仅为1.62%。在泰国,机构投资者在2002年投资了89.76%的新发公司债券,零售投资者购买了10.24%的份额。国外成熟公司债券市场的经验说明,要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应重新定位市场投资主体,放松管制,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债券市场投资的主力。
(二)加强投资者保护措施,维护债权人权益。与股票投资相比,公司债券的可能损失与其一样,至多是全部投资。而股票投资可能获得的收益是无限的,但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收益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和稳定的。与股票市场相比,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对于法律环境的要求更高。只有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被明确规定并得到真正保护,投资者才会有较强的购买意愿。因此,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公司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当务之急是规范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破产法》等,明确公司破产界限,确立债权人在公司破产中的地位和权益。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债权人保护制度,如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委托人保护其在公司的日常权利。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同讨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有权查阅公司账目,并可以被授予对公司有关管理事务方面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而是公司债权人的临时议事机构,是法律赋予债权人集体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在许多国家,如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及台湾地区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三、中介主体:完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为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独立、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体系会对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评级等级为公司债券合理定价,为及时有效地实现筹资目标奠定基础;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判断投资风险,确定投资价值;对于市场而言,有利于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效率低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成熟市场大多数公开发行的债券在发行前都会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对所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评级机构从借款企业的企业素质、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对拟发行的债券做出信用评级。而在发行评级之后,评级公司还将定期及不定期进行复审和跟踪评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当前我国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足,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受到了质疑。一方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有限,评级市场小,且由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导致评级机构依赖于发行人生存,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债券监管当局采取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度,发行人资质的确认实质上由监管部门负责,这导致评级机构没有动力提高评级技术,评级结果难以得到市场的检验,信用评级流于形式,不能揭示公司债券的真正风险特征。
面对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难以有根本变化的实际情况,我国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步完善:一是引入国外信用评级机构,促进国内信用评级业的竞争。二是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三是建立风险赔偿机制,对评级机构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等做出严厉的处罚,规范信用评级市场。
参考文献:
[1]吴晓求.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国的战略选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一、小企业长期投资
小企业长期投资主要指不满足短期投资条件的投资,即不准备在1年或长于1年的经营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小企业取得长期投资的目的在于持有而不在于出售,这是与短期投资的一个重要区别。小企业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是指除了上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小企业准则只对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作了具体规范。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例1:某小企业2011年1月5日,购入甲股份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10张,面值10 000元,利率6%,按年付息。支付债券款99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债券投资――成本 99 000
贷:银行存款99 000
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例2:
承接例1,按月计算利息如下:
月息=10 000×10×6%÷12=500(元)
借:应收利息500
贷:投资收益 500
年末,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6 000
贷:应收利息 5 500
投资收益 500
同时,小企业准则还规定,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例3:某小企业2011年1月5日,购入甲股份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10张,面值10 000元,利率6%,到期还本付息。支付债券款100 1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成本100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100
(2)按月计算利息如下:
月息=10 000×10×6%÷12=500(元)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500
贷:投资收益 500
小企业准则规定,“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例4:承接例2,该小企业因急需用款,于2012年12月初转让上述债券,收款106 5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6 500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100 000
应收利息 5 500
投资收益 1 000
小企业因转让债券,产生的损失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
例5:承接例3,该小企业因急需用款,于2012年12月初转让上述债券,收款11 0 9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0 900
投资收益600
贷:长期债券投资――债券面值 100 000
――应计利息11 5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6:2011年2月28日,某小企业购买甲股份公司股票10 000股,价款5元/股(每股含0.2元现金股利),连同手续费等附带成本600元一并用支票付讫。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48 600
应收股利2 000
贷:银行存款50 600
收到股票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2 000
贷:应收股利 2 000
小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这里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例7:2011年1月8日,某小企业用自有设备一台,原始价值100 000元,已计提折旧20 000元,换取乙股份公司股权,准备长期持有。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当然,由于小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除了固定资产有备抵账户外,其余资产类均没有调整账户。所以,小企业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余额一般就是该账户的余额。
例8:2011年1月19日,某小企业用专利权一项,账面余额为50 000元,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20 000元,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换取丙股份公司股权20 000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73 4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50 000
原材料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小企业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9:接上例8,2012年2月5日,丙公司宣告上年亏损200万元,不分红不转赠。2013年2月16日,该小企业接到丙股份公司通告,上年公司盈利1 0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每股0.5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0 000
贷:投资收益10 000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股利10 000
小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例10:接上例9,该小企业于2013年11月6日转让上述股权,收银行存款9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73 400
投资收益16 600
另外,小企业准则特别规定,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例11:上接例7,假如该小企业所持股权的乙股份公司发生巨额亏损,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该企业所持股份的长期投资无法收回。2013年12月1日,企业收到乙公司破产公告书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一年前以46000元的价格购入面值4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债券。溢价6000元按直线法摊销。购买时作为长期投资核算,现拟划转为短期投资。
对于此项投资,投资成本是46000元,现账面价值是48000元(46000+4000-6000/3)。因投资成本低于账面价值,应按投资成本划转,差额计入投资损失。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2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上述长期债权投资曾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元,则其账面价值为46500元(48000-1500),仍按成本划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2500元,则其账面价值是45500元(48000-2500),此时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以45500元作为短期投资的入账金额。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5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企业购入的债券是分期付息债券,且是溢价购入,平时收到利息时并没有增加应计利息,随着溢价的摊销,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越来越低。因此,无论何时将长期债权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其账面价值肯定会低于投资成本,直接按账面价值划转即可,也不会产生划转损失;如果企业是折价购入的分期付息债券,债券账面价值会随着折价的摊销而逐渐增加。因此,无论何时划转,其账面价值都会大于投资成本,这就应当按投资成本划转,同时就会产生划转损失。
例2:甲企业在一年前购入分期付息债券一批,现拟转为短期投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46000元,面值4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10%,溢价按直线法摊销。
现在该债券的账面价值为44000元(46000-6000/3),低于投资成本,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
借:短期投资44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