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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不同量具特点精心设计教学方法
《测量技术与应用》这门课要涉及不同类型的量具,根据不同量具特点笔者精心设计了不同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游标万能角度尺时,由于该量具有四个量程,不同的量程有不同的装拆方法,因此精心设计了信息拼图法教学:提前设计了ABCD四种学习卡片,每种卡片印有不同的量程量具的装拆图片,同时打印了学习材料。课堂上,学生们首先成立原始ABCD4人组,每人任选一张卡片,然后成立专家组,即所有A卡片、所有B卡片、所有C卡片、所有D卡片的同学4人一组,并领取相应的待测零件,专家组同学共同学习,讨论解决问题。之后所有同学再回到原始ABCD4人组,专家A向其他3人讲清A种测量技术并实测零件,其他专家B、C、D类推。全班每一名同学都肩负着任务,增加了同学们的责任感,教学活动受到学生们的欢迎,他们积极参与其中。
2.关注教学中的每一个细节
(1)学生小组活动时的精细化指导。在测量课教学中,经常采用小组形式学习。分组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合作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之间研究开发问题解决的策略。笔者认为,每一个教学任务在分组学习时,教师都要课前考虑到小组长在学习中要承担的责任与任务,和他们讲清楚合作学习的要求与方法,使他们明确合作学习的真正目的。实践证明,教师只有精细的分析和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小组长,甚至课代表、班干部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指导学生有组织、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任务,使小组合作学习达到理想的效果。(2)学习文件的书写与整理、装订的精细化要求。由于测量技术与应用是这几年中职校新增课程,教材还不够理想。因此,每一种量具笔者都为同学们精心准备、打印了学习材料,精心设计了学习卡片及工作任务单,精心设计了笔记(板书设计)。不仅如此,从笔记的格式、日期、节数、正文、课后90分钟学习反思小结都做了严格、规范的要求。为了帮助同学们养成好的记笔记习惯,为今后走上职场做好各方面准备,笔者坚持课后收笔记,并一一审阅,及时留下批语。批语不仅涉及笔记的内容,更多涉及课堂听讲、小组活动、主动发言、上讲台展示等学习环节,以赞赏、表扬、鼓励为主。这样的批语是和每个孩子心灵的交流,为提高课堂质量奠定了基础。另外,笔者还对学习卡片、工作任务单等的书写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对于学习材料的处理同样做了细致、规范的明确要求:凡是老师下发的材料,请同学们自己设计,粘贴在教材的适当位置,晚自习时课代表检查,下次上课老师抽查,这样避免了学生不爱惜资源,随意存放,丢失文件。由于几乎每次课都有学习任务单,因此要求学生每月对学习文件进行统一整理、装订,培养学生文件归类、整理、保存的能力。(3)多媒体课件、展台的点睛效应。多媒体课件、展台的点睛效应是从它的精细化中产生的。例如,在学习游标卡尺、外径千分尺时,在选择视频材料以及课堂讲解中,笔者坚持了“精与细”的原则,最终使多媒体产生了良好的效应。笔者精心准备了课件,包括图片和读数动画,但是,把它们放在什么地方进行点睛,成为笔者进行决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认真设计与思考,最终选择图片作为结构点睛,读数动画作为学生自主学习读数环节后的一个重要项目。这样就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为学生搭建了积极上讲台展示自我的“舞台”。巧妙取舍、合理安排视频资料,通过实施多媒体材料的准备、取舍中的精细化,最终使课堂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课堂管理精细化
1.突然发问
当教师发现有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看小说、精神不集中时,若突然问他(她)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是老师刚刚讲过,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注意听就能答上来的),可引起该学生的重视,提醒他(她)停止不良行为,集中注意力。但当此学生回答不出时,万不可讽刺挖苦,要积极引导,否则会起负面作用。
2.停止讲课
若教师发现有学生违反纪律,或因突发事件大多数学生谈论兴奋不能专心时,可立即停课片刻,表情庄重注视着学生。这不仅会引起违纪学生重视,也会引起全体同学的重视,但时间要适度把握不可过长,否则会使学生反感,也影响全班学生的学习。
3.调整座位
作为任课教师,接手一个新的任课班级,一周至两周后就会做到“班级学生心中有数”。对于课堂上经常违纪,不注意听讲,自我约束力不强的学生,笔者通常的处理是:将与其和好的学生调到一桌,或要求他从后排搬桌椅到前面空挡处,这样便于教师控制。
4.课后处理与个别谈话
关键词:小学生;数学;作业;习惯
有关专家研究表明:3——12岁是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期,12岁以后孩子的习惯已经逐渐形成,再养成新的习惯就很难了。所以培养小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他今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良好的数学作业习惯,就是小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培养的主要任务。那么,如何在低年级的教学中培养学生养成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学习习惯呢?下面就自己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如何培养小学生良好的数学作业习惯,谈谈自己的做法。
一、审题要清晰透彻,切勿雾里看花
审题能力是一种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需要以一定的知识水平为基础,更需要有良好的读题习惯、有效的思考方法为保证。这种能力的获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有一个学习、积累、反思、巩固、发展的长期过程。从低年级开始,教师就应关注学生审题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逐渐养成良好的审题习惯,形成较强的审题能力。
读题是培养学生审题能力的第一步。唯有读懂题意,才能做进一步思考。平时,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读完每一个字,读通每一句话,不漏字、添字,读完后再默看题目,详细理解意思,培养他们认真、严谨的读题习惯。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学生总是快速浏览一遍后就急于列式计算,导致许多错误。当教师要求学生再认真读一遍或几遍后,他便恍然大悟,不需要讲解便能自己正确解答。()由此可见,认真读题,把题目读明白非常重要。
其次,要引导学生看清楚。看清主题图,题目以图文结合的方式来呈现时,要挖掘主题图中隐藏的条件,结合文字去思考;要看清单位,作业时提醒学生要特别注意问题和条件中的单位是否统一,否则容易出错;要看清条件,根据问题选择合适的条件,排除多余条件才不会误入“陷阱”。
同时,也得想清楚,可以从条件出发,先求出什么,再进一步求出问题,也可以从问题出发,要求出问题必须知道哪些条件,这些条件哪个是已知的或未知的,再推导出未知的量。
此外,还应该让学生画具体图形,小学生的思维处于形象具体阶段,这时借助图形化抽象为具体,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画线段图是一种常用的思考策略。所以在画图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提醒学生画具体。
二、计算要认真正确,切勿粗枝大叶
计算是小学数学一项基础知识,有无良好的计算习惯,直接影响学生计算能力的形成和提高。计算正确率低是目前小学生作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少数是与学生认知能力有关,但多数是由于缺乏良好的计算习惯。学生在做计算题时,往往有的学生态度不重视,一些计算题并不是不会做,而是由于注意力不够集中、抄错题、运算粗心、盲目口算不列竖式等不好的习惯造成错误。因此,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计算习惯也很重要。
在教学中,我们要加强估算,能促进学生数感的发展。教师要指导学生养成“估算—计算—审查”的习惯,有助于学生适时找出自己在解题中的偏差,重新思考和演算,预防和减少差错的产生,提高计算能力。
为此,我们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笔算能力,笔算是小学生数学学习中最基本的技能。教师要训练学生沉着、冷静的笔算态度,切勿懒惰成性、盲目口算,无论作业本还是草稿本,该笔算时就要笔算。培养学生的计算能力,还要重视基本的口算训练。只有口算能力强,才能加快笔算速度,提高计算的正确率。因此,每个学生都要打好口算基础,加强口算训练,提高口算能力。当然,正确的运算顺序才是正确计算的前提条件,否则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先算乘除,再算加减;有括号的先算括号里,再算括号外。
三、书写要规范美观,切勿滥竽充数
现在的小学生越到高年级越会滥竽充数,书写潦草,格式混乱,粗心马虎,写错看错……这些都是造成错题的原因。要保证计算的正确性,就要克服这些不良的习惯。培养学生规范书写,就要从低年级抓起,包括学生的作业格式、书写规范,持之以恒,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在作业上我制定了一套规范化方案,每学期初两三个礼拜内讲解书写格式、规范,在不断练习、不断要求中,让学生明确书写规范。为防止学生不能持之以恒,教师以身作则,上课带好直尺;严格要求学生,不放过一丝偷懒,哪怕是一个等于号;以小组为单位,相互监督,实施加分制度,定期评选优秀作业。在督促、合作、鼓励下,使学生的作业保持清洁、整齐、规范、美观。
四、检验要仔细到位,切勿蜻蜓点水
小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做事总是匆匆忙忙,导致许多错误,所以要培养学生耐心检验的习惯,逐步掌握检验方法。要求学生检验的项目有:数字不抄错;不写错符号;不漏写得数、余单位名称、答句;注意单位的不同;不算错等等。
五、订正要及时详细,切勿走马观花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在我国,随着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日渐攀升,校园伤害事故逐渐成为影响学校工作和困拢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学生家长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不问任何理由均把矛头指向了学校。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学校已经难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些学校为了规避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竟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认为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修的实验、实践课或体育活动课,这与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是显然相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6年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但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律上,对于中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监护关系论
该论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就自然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使他们得到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因而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人学校求学,送人医院就医,不仅是履行其监护职责,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义务。”,“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时的当然监护人。
2委托监护论
该论主张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是可以成为按受监护人委托履行一定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既可以由书面形式确定相互关系,也可以是一般口头约定而成立。学校一旦正式接受未成年学生入学,未成年学生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学校已经接受了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因此.学校和家长之间实际上已经存在委托关系。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关系就是监护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应当负有监护职责。其理由是:
从现代学校的功能来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的保护职责。这种保护的重要性仅次于家庭,学生白天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的工作对象是未成年学生,这就是学校这种教育机构与非教育机构工作职责的本质区别,学校必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长时间的保护。面对容易受外力伤害,身心发展水平较低,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对他们应该有类似的家长般的责任,这种特殊保护可以理解为部分监护。
3准行政关系论
该论的直接理论依据是l9世纪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说。该说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与公共团体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提供了依据,即学校是负有教育目的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只要校方认为自己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符合教育目的,就能任意地对学生课以各种义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行政一般原则的约束,与之相应的,学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义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助。这表明“高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政组织,又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它与学生之间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
4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论
根据《教育法》第5条之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学校履行教育职能是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因此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其理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特别权力关系,也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综合评议以上四种观点,较少有人赞同准行政关系论与监护关系论这两种观点;相反,对委托监护论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赞同者较多,但争议较大。
5笔者观点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中等职业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理由如下:
5.1学校的职责与监护的职责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别。
我国《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除了对学生进行教育外,还应当负有保护、照顾和管理学生的职责。学校对学生负有三项职能:一是教育职能,二是管理职能,三是保护职能。在这三项职能中,教育是学校的主要职能;管理服务于教育职能,是学校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则是学校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学校这种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与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差别。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保护其利益.监护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没立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陷,着眼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管理和保护”是区分学校职能部门与法律意义上监护职责的关键。当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有其特定的范围,而不是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要将学生的一切活动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使学校这种为教育教学目的而实施的辅助管理、保护无限放大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范围。 转贴于
5.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权处理其财产等。而学校则不具备对未成年学生行使只有其监护人才有权行使上述行为的资格。
监护又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事实上,家长将未成年人交给学校时,并没有将监护职责中的权力部分转移给学校,如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与处分等,只是把监护的义务推给学校,一旦发生事故强求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明显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即使是家长将监护职责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学校,对学校也是不公平的。
5.3学校承担监护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们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说,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第39条、《教师法》第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16条以及《意见》第160条等法律规定是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但是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并没有规定学校的监护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只能说是对法律的曲解。
也有学者试图根据《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认为家长与学校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这也是毫无道理的。我们知道,“监护责任的转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项,对学校而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是责任的减轻,学校与监护人都应该慎重考虑。”然而,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是一般情况下,学校是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与家长达成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
法定的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有四个序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是按血缘关系亲疏的顺序来排列的,这种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列入法定监护人范围的未成年人的亲属,只要具备监护能力,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义务,如不履行,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与被监护是《民法通则》133条设定的法律关系,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在对本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提道:“之所以否定监护义务的存在是因为.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人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除此之外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该合同根本不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本条款是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5-4学校不具备担任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能力。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或在一定情形下替代未成年人父母对该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是1:N的形式,学校每位教师一般要负责教育管理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学生.他们不可能时时处处像家长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去照顾每一位活泼好动的未成年学生,保证他们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因此,要求学校为数甚少的教师对为数甚多的学生承担监护责任难免不合情理.事实上也难以做到。
5.5学校不具有充当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经济条件。
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讲.让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需要昂贵的成本.是不可行的。因为,要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聘任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教育和照管学生的教职工,全面改善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这一系列条件是难以实现的。
关键词:证券市场,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方面。结合证券市场司法实践,本文将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列为:责任主体、操纵者主观过错、操纵者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操纵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害事实、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一、责任主体
基于投机博利或转嫁风险的心态而持续性进行违法爆炒、恶炒,甚至联手托市或共同打压目标证券的行为人均应成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发行人、发起人、上市公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操纵者主观过错
一般认为操纵市场主观为故意。英、美、德等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已经放弃了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我国新《证券法》也删除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主观目的要件。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被察觉。而操纵市场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操纵行为科技含量高,操纵手段隐蔽使得行为外观与正常交易行为无明显的差别,判断标准和方法专业性加强,这些都不是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能力所及的范围。同时,操纵市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追究操纵者民事责任的目标不是要求在知道有操纵行为的情况下不进行交易,而是要求不能从事操纵行为,因此,操纵证券市场者使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凡实施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市场操纵行为的,除具有法定免除事由外,均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的主观故意。
三、操纵者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性已为《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论文格式法律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依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有:一是连续交易操纵,又称连续买卖,行为人通过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持股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进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其特点: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交易具有连续性,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程度具有限制性。二是相对委托,又称对称,行为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进而达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目的。其特点:证券的相互买卖具有同种性、交易方向在交易时间与交易价格上具有相似性。三是冲洗买卖,又称洗售,行为人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实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得目的。实践中,冲洗买卖通常由同一行为人同时委托两家证券公司就同一证券进行价格相同数量方向相反的买卖。
此外还有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或特定时段交易的操纵方法。鉴于操纵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操纵行为的证明责任,若按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能满足法律公平的要求。但若操纵市场行为己经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刑事处罚判决所确认,则原告可直接凭上述决定或判决事实而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在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时期,行政处罚前置无疑是合适的选择。
四、操纵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操纵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是确定的差额损失和实际损失,原则上不含账面损失。损失可按证券实际的合同价格或交易价格与如未受欺诈证券的真实价值之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应包括利息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的间接损失。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因操纵行为而被停止交易时,投资者的损失客观存在却难以确定,为保护其利益,推定损害事实存在,以该股票停止交易前一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损失。
五、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对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推定原则。原告在证明操纵行为与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法官可以据此直接推定原告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法》第77 条规定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是投资者投资的是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有直接关联的证券。三是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日起至结束日买入该证券并产生亏损。四是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之日至结束日期间卖出该纵的证券发生亏损。同时,被告则可通过证明原告恶意投资、证券市场固有风险所致损失、投资者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之日前已经卖出该证券或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结束之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等因素来免责。
依相当因果关系论,投资者根据社会经验和证券市场常识只需证明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即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在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时,法官可参考操纵行为和损失发生的时间、操纵行为的潜在作用、连续性和作用范围、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及其作用力等因素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早在1944年10月30日,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会议上作了重要的讲演,强调了文化工作的重要性,他说:“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2]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复杂形势面前,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公安文化建设,经过全国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创作与辛勤奉献,公安文化不仅成绩显著,而且特色鲜明、影响巨大,并且以“万家灯火平安夜———公安部春节文艺晚会”作为新春盛开的公安文化之花,形成了公安文化的最亮品牌,集中而典型地展示了公安文化一年一个进步、一年一个水平、一年一个收获的可喜状态,在全国乃至世界形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时代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文化要繁荣,就必然要求不断进行机制、体制、管理、内容、形式和手法的创新,来适应人们对日益发展的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公安文化理论也是如此。只有适应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和文化需求,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文化的内容、方式和效果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大局,为公安文化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与创作指导,我们的公安文化才能充满活力。
一、公安文化理论与公安文化软实力
(一)公安文化理论
公安文化理论是一种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结构清晰、指导性强的文化理论,它是人民公安事业一笔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理论财富,是公安工作、公安实战和公安文化的一种理论形态。公安文化理论是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长期执法为民、治安维稳、服务社会与人民的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对公安文化的理论概括,是一种源于公安文化实践又能指导公安文化创作的创造性理论成果,是以理论思维、理论分析、理论研究和理论概括的方式,对公安文化创造的一种理论性把握,也是对公安文化本质与规律的一种理论性探寻和理论性阐述。公安文化理论从简单到丰富、从稚拙到成熟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公安工作和公安文化实践与创造的情形,也是一部承载了中国公安文化发展历史的理性记录。从迄今公安文化理论研究的实际成果看,其理论形态和结构主要有:“公安文化本体论”、“公安文化结构论”、“公安文化功能论”、“公安文化形态论”、“公安文化关系论”、“公安文化发展论”、“公安文化创作论”、“公安文化风格论”、“公安文化建设论”等,构成了公安文化理论的完整形态。[3]
(二)公安文化理论的创新
公安文化理论的创新,既是时代的召唤和公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安文化理论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公安文化理论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内容的创新:从张兆端教授所著的《警察文化学》(第三版)中的“公安文化关系的理论”、“公安文化建设的理论”、“公安文化传播的理论”等篇章看,都是具有新的公安特色、新的时代精神和新的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媒体性生活的公安文化理论内容。除此而外,贴近时代、贴近实战,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和谐、满足人民新期待的“文化育警”、“公安文化的普及与提高”等内容,也是新时期以来公安文化理论的崭新内容。
二是形式的创新:公安文化理论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圈在行业里,只是重视公安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做法,只是关注眼前的文化工作建设和警营文化活动的指导与操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化的发展,随着公安文化内容的不断丰富,随着学习型公安机关和文化型公安队伍的建设,全警机关、文化和教育部门逐渐注重公安文化理论的建构,注重公安文化创新实践的总结,注重公安文化经验的理论提炼,注重公安文化理论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创新性。从张兆端教授的《警察文化学》第一版(1997年6月)到第三版(2010年9月)的13年间,可以充分地、清晰地看到这种公安文化理论的特色、理论的发展成就。实际上,从近几年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公安文化的论著和论文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文化理论所体现出的公安特色和时代特征,以服务创新社会管理、以服务治安维稳实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公安文化,结合了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特点、时代特点,兼容了信息化、网络化、娱乐化的大众传媒形式与成果,全面创新了公安文化理论,从形式上日益为广大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喜爱。有许多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所写的大量反映公安工作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服务社会以及长期辛苦工作感受的网络博客,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也得到了广大网民的很高评价。
三是机制的创新:各地公安机关和各级公安领导都把公安文化建设、公安文化理论提炼和实践总结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公安整体工作来规划、来组织、来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结合自身的特色、优势和便利条件,公安文化建设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民警积极参与、警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公安文化理论日渐成熟的格局。很多公安机关制定出符合各级公安机关实际的文化建设规划,广大公安民警也都有各自的文化发展目标和文化参与的热情度与积极性,这种公安文化的自觉状态和公安文化理论的日渐成熟,既有利于弘扬本地区、本机关、本警种优良的公安文化传统,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吸收其他文化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此来不断丰富、充实和发展公安文化理论。
四是手法的创新:公安文化理论在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吸取新的文化元素和新的文化理论的表现力。在表现手段的现代性、表现方法的多样性、表现风格的丰富性和表现效果的优良性等方面也都有新的进步、新的发展与新的特点,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精英与大众、理论与实践、纸质与网络、信息多元、文化多元、理论多元的新情态。手法、数量和质量都有大的发展、大的提高。近些年,公安部党委组织“公安文化基层行”,是推动全国公安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所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三年多时间里,公安文艺小分队赴全国31个省演出218场,观众达60余万人。对公安文化创作、公安文化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繁荣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公安文化理论在不断创新中提升,在不断完善中成熟,丰富和指导着公安文化的不断创造与进步。
(三)公安文化软实力
我们所说的公安文化软实力,就是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公安工作的实践中以自己的信念、自己的政治态度和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以自己的人生追求、工作态度和自己的警容、举止、风范、语言、礼仪等综合的警察文化素养所展现的一种为社会全体成员所认可、所赞扬、所学习的感人力量、威慑力量。2008年《公安研究》第5期刊登了周浩然、吴杰飞写的《提升公安机关软实力问题初探》,在文中作者将公安文化软实力概括为五种:即素质力、亲和力、文化力、凝聚力、科技力。
有新意,有观点,有指导性。2008年《公安研究》第9期发表了柳汉男写的《关于提高公安机关软实力的思考》的文章,该论文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公安机关软实力做了操作层面的深入研究与论述,理论结合实际,文化结合实战,有很强的实践特性和指导意义。在以后的各种公安文化建设的论文中,也都有公安文化软实力方面的内容。但少有揭示和阐述公安文化理论与软实力关系方面的文章。人类文化所具有的这种柔软的力量(softpower),已经被大家所共知,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英国二战时期的首相丘吉尔曾说:“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而不愿失去一个莎士比亚。”中国古人将文化的力量极简洁地概括为“不战而屈人之兵”。孔子早在二千五百多年前就曾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
公安文化软实力是公安工作潜在的、隐显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力量,它与公安物质装备力量相结合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公安实力和公安战斗力。这种源发于公安文化系统中的制度性、组织性和公安干警所具有的精神性、思想性、道德性、文化性、艺术性以及他们独特的精神品质、精神个性、精神风采的软实力,当与公安组织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相结合,与公安的物质装备相结合时,就会形成一种驱动强劲、战效明显、持久而无声的新型警力,一种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公安生产力。公安文化软实力与公安硬实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们理解它们两者的关系和作用,还不能简单地将其看做是两者相加、两者之和的关系,其中的软实力是发挥着倍数功效的实力因子。在公安实战和公安队伍建设中,它们各自都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和功能效率,若认识到位、组织管理到位、培训服务到位、激励引导到位,就可以整合为成本低廉、方便耐用、功效巨大、释放持久的公安战斗力。
二、公安文化理论创新与公安文化软实力提升的关系
公安文化理论对深化公安文化软实力的研究和提升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以正确的、创新的、富有时代特征和公安特色的公安文化理论来指导公安文化软实力研究,可以取得新的突破与新的成果。而公安文化软实力的研究,也可为公安文化理论创新性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新的经验,其最新的研究成果,也可进一步充实到公安文化理论建设与理论发展之中,为公安文化理论提供新的内容。它们相互结合、共同促进,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
(一)二者是什么关系
公安文化理论创新与公安文化软实力提升的关系是一种指导、促进、互补和互有发展的关系,是一种在公安事业和公安文化大树上所接下的两个硕果,它们是对公安文化这棵大树根与枝的回馈,也是对公安文化这颗参天大树枝繁叶茂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同质相连的关系,又有各异不同的特色和优势。
(二)二者关系怎样
创新了的公安文化理论适应了新时期、新环境和新任务下的公安文化的发展需要,是一种新的公安文化的理论总结,揭示了公安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时代特征,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公安文化和公安文化软实力研究;而提升公安文化软实力研究作为公安文化理论新的课题、新的成果,也必将丰富公安文化理论的创新和内容,在公安文化创新理论的指导下会不断发展和不断提升。
(三)二者作用怎样
关键词:组织冗余 企业绩效 关系
组织冗余,单从字面意思看它即是组织资源的一种多余或剩余,而且容易使人产生很多不好的联想,尤其对于当今正处于复杂动荡的经济危机环境中的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而言。但从其内涵来探究组织冗余,它并不总是一个单纯的贬义词,组织冗余对于企业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它与绩效之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从国内外目前的研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已经开始关注并深入到组织冗余与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中,而这些研究对于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组织冗余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国外研究综述
组织冗余(organizational slack)是组织理论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现已成为战略管理领域相关文献讨论的焦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它常被用来解释不同的组织现象,包括目标冲突、权利斗争行为、效率以及创新(Nohria & Gulati,1996)。
(一)国外研究背景
尽管冗余最早是由Barnard于1938年引入到组织理论中来的,但是该词是March和Simon于1958年在他们的著作中第一次提出的。且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对冗余的概念、性质及其与创新和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学者们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冗余进行界定,因此目前关于冗余资源的内涵尚未达成一致。在这些观点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Nohria & Gulati关于冗余的论述,他们认为冗余是组织可利用的、超出其给定水平产出量所需最小投入部分的资源。且最近比较重要的有关冗余的研究文献中,研究者对冗余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Nohria & Gulati对冗余论述的影响。
在冗余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论述方面,首先理论界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一些研究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冗余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如理论的学者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一系列的合同关系(Jensen & Meekling,1976;Fama,1980),他们认为冗余是人或经理人不胜任的表现,是导致企业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原因。还有一些战略学者也认为组织冗余会妨碍企业的战略选择,例如,Child(1972)指出在面对环境变化的时候,冗余的存在会减少企业敢作敢为的选择,从而错失机会和降低绩效。这些观点都表明,冗余和绩效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
而组织理论学者则认为冗余和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适度冗余能够提高绩效。他们通常认为冗余是组织的一种可利用的潜在资源,它能够转化和利用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它对绩效的有利影响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可作为诱因,代表组织能够支付给成员的额外报酬(Cybert & March,1963);可用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冲突,因为冲突通常都是由于资源的稀缺而引起的(Moch & Pondy,1977;Bourgeois & singh,1953);可被当作应对环境变化的缓冲器,使组织的核心技术在环境巨变时不受影响(Cheng & Kesner,1997);可促进企业许多战略行为的选择和创新活动的展开,如不断地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及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等(Thompson,1967)。值得指出的是,冗余对绩效的这些有利影响在环境动荡的时候尤其明显(D’Aveni,1994;Meyer,1982)。
(二)国外研究现状
理论界对于冗余与绩效关系的论述大都集中于冗余和绩效之间是一种线性正或负相关的关系,但最近的研究越来越多地表明,冗余和绩效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
1.线性正相关关系流派。Singh(1986)使用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和运作资本中已吸收冗余和现金与证券中未吸收冗余作为组织冗余资源,并以资产报酬率和主观评估的指标作为绩效指标,得出高水平的已吸收和未吸收冗余资源与企业高绩效是相关联的。Hambrick & D'Aveni(1988)通过资产负债率和运作资本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研究了未吸收冗余与资产报酬率的关系,认为破产公司的潜在冗余的平均值要显著低于继续生存的公司。Bromiley(1991)通过研究流动率与权益报酬率、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与销售报酬率、资产负债率、资产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分别探讨了可利用、可恢复和潜在冗余与绩效的关系,得出结论:冗余资源特别是可利用冗余和潜在冗余能提高企业绩效。Miller & Leiblein(1996)、Reuer & Leiblein(2000)都以应收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库存与销售收入的比率,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作为冗余指标,探究了它们与资产报酬率以及权益报酬率的关系,分别得出冗余资源的存在能增强企业绩效和冗余能够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的结论。Geiger & Cashen(2002)探究了资产负债率与创新的关系,认为组织潜在的冗余有利于企业的创新。Tan & Peng(2003)以折旧基金、储备基金、企业留利和销售费用与利润率的关系,探究出未吸收的冗余资源与企业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这一正线性的关系正好符合组织理论学者的观点即冗余对绩效具有有利的影响。
2.线性负相关关系流派。Davis&Stout(1992)研究了现金流与收购风险之间的关系,认为更大的现金流将会增加收购风险。Greenley & Oktemgil(1998)运用主观评估问卷项目的方法,通过询问管理人员对资本冗余的主观看法,得出结论“组织冗余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的关系”。Tan&Peng(2003)也通过实证研究,以大修理基金、库存和应付款与利润率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已吸收冗余资源与企业绩效是负相关关系,而且所有冗余资源对企业市场地位都产生正影响。
3.U型关系流派。Bromiley(1991)以企业承担的风险为绩效指标,认为冗余与企业绩效存在着“U”型关系。即一开始二者之间是负相关,然后超过一定程度就变成了正相关。冗余与绩效之间的这种U型关系表示高或低的冗余都与好的绩效相联系,而中等的冗余则与坏的绩效联系在一起。
4.倒U型关系流派。Nohria & Gulati(1996)通过主观评估两个问卷项目,运用回归分析得出冗余与创新之间是倒U型关系,即太多的和太少的冗余对企业创新都是有害的。Geiger&Cashen(2002)通过对流动率;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与创新的关系研究,也得出可用冗余和可恢复冗余与绩效之间呈倒置U型。Tan&Peng(2003)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冗余和绩效之间呈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即组织冗余有一个理想的范围,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对绩效的影响都是负的。George(2005)研究了分散冗余与私营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认为冗余与绩效之间呈倒置“U”型的关系:企业的绩效最初是随冗余的增加而提高,但当大量冗余尤其是低分散冗余出现时,企业的绩效则是下降的。倒U型的关系则暗示了企业应该注意控制冗余数量的增加。
5.其它相关关系流派。除上述研究结论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冗余和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线性或非线性的关系。如Cheng&Kesner(1997)通过研究各种冗余与企业对环境变化的反应能力的关系,得出冗余对企业应对环境变迁的能力具有正或负的影响作用。Greenley & Oktemgil(1998)研究了派生冗余和投资冗余的绩效特征,认为冗余和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在高绩效公司中存在,但在低绩效公司是不成立的。
组织冗余资源的来源
(一)权利行为来源观
企业好的绩效会导致企业的冗余增加,而不好的绩效会导致冗余的减少(Singh,1986;Bromiley,1991),但人们并不清楚,经理们怎样做才能使冗余的数量发生变化(Nohria & Gulati,1996)。有些研究在分析具体的问题时涉及到冗余的来源问题,通常都毫不例外地将其视为组织内部权力斗争行为的产物。这种观点确实已得到一些研究的支持,比如,Schiff & Lewin(1970)的案例研究显示,由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经理们通常采用“高估成本和低估产出”的方法来创造冗余。这表明,有意而为的“权力行为”确实能产生一定的冗余。
(二)有限理性来源观
冗余来源的“权力行为”论可能并不是冗余来源的唯一解释。因为若冗余真的完全是“权力行为”产生的,那么,企业要提高效率就必然需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来实现减少冗余,提高组织的绩效。企业绩效与冗余之间的关系应是负相关的。然而,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却显示冗余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效益越好,组织的冗余越多。
按照有限理性理论的观点,人们在对不确定的状态做决策时,由于受某些条件的限制,通常总是追求满意解,而并不苛求获得最优解。这种有限理性的决策思维模式反映在非常规性业务活动的资源配置行为上,一般会表现为留有余地,即保证活动有足够的、最大可能的资源需求量。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往往又可能会在每个具体的环节上最大限度地节约使用这些资源,以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一些不确定情况所产生的资源需求,因而,最终可能会使这些资源产生一定程度的冗余;并且当那些不确定情况所涉及的环节越多、经历的时间越长,产生的冗余也可能越多。由于受时机、利益关系、价值偏好、组织学习以及一定的决策机制和决策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在非常规性的业务活动中,企业在这种有限理性支配下的资源配置行为,可能也是产生组织冗余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企业的冗余资源可能不仅来源于经理们的权力行为,而且更可能来源于组织决策的有限理(方润生,2003)。冗余来源的扩展,有利于我们从新的价值维度来认识冗余在组织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组织的产出效率。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冗余资源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而且对冗余往往存在着误解。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企业对冗余尤其是人力资源冗余即组织“冗员”往往是采取一刀切式的“减员”策略。这不仅不利于人们对冗余资源的深入理解,更难以使企业经理人员认识到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企业的冗余资源来提高企业绩效的观念。
(一)国内研究背景
在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人们通常认为组织的绩效将随着冗余的增加而降低,组织冗余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低绩效的共同原因。确实,中国国有企业的低绩效常常都被归咎于冗余所导致的低效率。经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常常被建议通过裁员等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冗余。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冗余与绩效的关系研究是十分鲜见的,目前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
1.线性正相关关系。方润生、李垣(2003)研究了冗余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并基于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观点运用知识创造等理论,通过对多家企业的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冗余与不同类型的企业创新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组合冗余的利用与企业的过程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分散冗余的利用与企业的产品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研究对企业充分认识冗余的作用,尤其是对创新的影响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转置“S”型曲线关系。蒋春燕、赵曙明(2004)认为,在转型经济中,冗余与企业绩效之间并不总是线性或非线性的关系,也可能是“U”型或倒“U”型的关系,他们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278家中国上市公司长达8年的数据(1994-2001年)进行分析,构建了一个冗余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三阶段模型(或称转置S型关系模型),研究结果显示,当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图1所示)。
3.倒置“U”型关系。钟和平(2009)也分析了企业冗余对绩效的影响,采用问卷调查和多元回归分析,认为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应呈倒置“U”型关系,即当企业的冗余未过量时,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当企业的冗余过量后,企业冗余与绩效之间呈负相关。这一研究成果与Nohria&Gulati(1996)、Tan&Peng(2003)以及George(2005)的结论是一致的。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研究意义
由于经理们有意无意的“权力行为”以及组织决策的有限理性(方润生,2003),使得冗余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冗余资源,使其充分发挥对绩效的有力影响,成为企业提高效率乃至战略变革的重要路径之一。因此组织冗余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为企业和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冗余资源的价值,从而为其处理各种由于资源稀缺引起的冲突、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巨变、抵抗各种经营风险,以及更有效地提高绩效等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尤其是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更为冗余资源的价值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这将成为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组织冗余与绩效的关系研究正逐渐成为组织行为学以及企业管理学研究的新热点,也正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它们的关系研究将成为企业如何有效分配和利用企业资源尤其是冗余资源的一个新视角。这一研究强调的是组织冗余与绩效之间存在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线性(正或负)关系,而可能更是一种非线性的复杂关系。它的最终目的,即是探索出不同类型的冗余资源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使冗余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发挥最大的价值,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绩效。
组织冗余与绩效关系的研究述评
前面分析的国内外现有组织冗余和绩效关系研究的方法和模型,不难看出国内外研究者虽然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多有效的方法和思路,但他们在研究中也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和不足,如已有文献中对组织冗余的研究主要关注于通过组织有形资源冗余的相关变量如流动率,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库存,资产负债率等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而较少地对无形资源如知识资源、关系资源等与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目前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样本来自发达国家,只有少数研究者如Tan和Peng(2003)、方润生(2003)和蒋春燕、赵曙明(2004)的研究样本来自中国,缺乏对转型经济时期组织冗余和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是目前关于冗余研究文献中一个缺陷;现有的研究很少考虑环境变量,如不同的产业、所有制结构、企业年龄和所在地区等可能对冗余与绩效的关系产生影响的因素,如Tan(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了17个产业中有8个产业对冗余与绩效的影响是显著的等等。
近年来,研究者已从客观数据和主观认识等方面对组织冗余和绩效的关系展开了大量研究,越来越多的研究也已证实了组织冗余对绩效具有有利的影响。但目前,关于这一研究的理论和模型均不太深入,仍有许多问题急待进一步研究。首先,应更多地关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冗余,尤其是他们所具有的知识资源的冗余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用。在转型时期我国企业“冗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它已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率,考察冗员变化与绩效如组织创新等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将十分有利于从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的高度来处理减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其次,应关注转型经济时期组织冗余和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研究转型经济时期迅速发展的市场和激烈动荡的环境中组织冗余对绩效的影响作用,对于企业更好地应对环境的变化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应关注处于不同环境中如不同的产业、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其冗余与绩效之间关系的差异,以丰富相关研究成果,为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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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机构;发展;趋势研究;天津市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17-03
引言
本文立足于对天津市当前养老机构现状的问卷调查,被调查的养老机构遍及天津市16个区县共158家,通过口问笔填的方式获得了157份有效问卷;除养老机构注销、新增的情况外,此次调查率达到96.9%。如下表。
论文从文献回顾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分析定量数据和定性访谈资料,详细描述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性质方面的数据和发展状况,并针对目前机构存在的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探讨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入住老人、投资运营、制约因素等方面的状况,预测天津市养老机构发展趋势。
一、功能分析: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有关养老机构的理论论述
1.个人――环境关系论:入住机构是个人与环境的相互适应。个人――环境关系理论解释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原因。环境并不是一种静止的背景,老年人从中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控制着能纵的东西,适应不能被改变的条件。(霍曼,1992)要达到个人与环境的适应的话,个人或环境必须改变。住进构造特殊、有人照顾的养老机构,是改变老年人的外部环境,以达到其适应状况的一项举措。
当老年人身心方面的损害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的时候,单纯依靠家庭的设施和照料,或者社区日托中心的照料已难以达到老年人所需要的水平。所以,入住专业化机构,是许多老人及其家庭在长期照料时期,特别是后期做出的必要选择。
2.连续性理论:专业服务能满足老年人人生连续发展的需要。个体在老年期需要保持以往生活的一致性。尽管个人或环境不得不改变,但任何改变只有取得老年人的同意、适应他们的基本情况,才能符合人生发展连续性的需要;否则,不良的改变会伤害老年人的心理、情感甚至身体健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是人生当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对那些身心脆弱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才能符合老年人的生命发展历程,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和愉快的情绪;反之,则会对老年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已经进行了特殊的建构,并为老人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因此在机构的环境中要求老人做出反应和改变的环境压力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使老年人产生无聊、消极、被动的感觉,这时候,应该从专业方面加强老人的主观性和控制自我与环境的能力。比如有的实验尝试让老年人在机构内照顾植物或宠物,使得老年人的主动性和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升。(霍曼,1992)。
3.机构养老服务:一种准公共产品。养老服务具公共产品所具备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养老服务存在着的供需矛盾,所以养老服务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拥挤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以及政府具有承担养老服务的责任。一方面,政府有责任以财政投入的方式直接提供养老服务,尤其是在弱势老年群体的养护上;另一方面,政府有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设。
4.机构发展:社会福利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采用多元化和多来源的方法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将市场、企业和民间组织等纳入中国的社会福利的政策体系,用社会资源形成由家庭、企业、市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共同组成的多元福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
民办养老机构的出现正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论的最好实践。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却面临着“社会化合作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社会化的筹资渠道匮乏、社会化的福利服务队伍成长缓慢三大困境”[1]。
(二) 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机构养老在各个社会都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大部分老年人还是居住在原属的社区或子女的家中度过晚年生活,接受来自亲属或外部人员的居家照料,只有部分老人,特别是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会入住机构接受照料。
2.除了为自理老年人建造的公寓之外,养老机构是长期照料服务连续体的组成部分,通常是最后一个环节;(霍曼,1992)其次,机构在收住无人照料的“三无”老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兜底的作用。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端是面向年轻老人的积极老化援助服务,另一端是为即将走完生命历程的垂暮老人提供的临终服务,两端之间是与老年人失能程度及需求相对应的环节相联结的环链[2]。因为机构服务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在老年人健康和认知严重受损的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美国一项统计研究表明,有25%左右65岁以上的老年人曾在养老院中生活过一段时间。(霍曼,1992)在我国,养老机构目前也是为“三无”、“五保”老人提供供养服务的主要机构。
3.在居家和社区服务尚不发达、社会服务提供缺乏的现阶段,为数不多的养老机构发挥着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弥补了居家服务提供的不足;养老机构还将以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作为居家、社区服务的示范,发挥技术的辐射作用,带动整个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需求分析:天津养老机构入住情况调查
(一)入住老人基本情况
当前养老机构的入住人员中,92%的入住者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8%非老人入住者。60岁以下的非老年人入住者包括残疾人、儿童(孤儿和随父母居住在机构的儿童)、需要护理的患病人员、临时居住的拆迁户等。
总体来看,入住老人(60岁以上)的男女性别比例为0.88:1,总体基本平衡。但机构之间入住老年人的性别比例很不均衡,有的机构的男女比例低为0.22: 1,有的机构则高为7.8:1。虽然各个机构的性别分布状况不一,较多数机构的女性比男性多一些。
入住老人中有退休金的比例是较高的,占总人数的75.2%,有71.2%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有退休金的比例在70%以上;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占总人数的81.3%,有67.7%的机构其入住老人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都在80%以上,大多数机构(77.9%)中自费老人的比例都在30%以下。
(二)医疗服务需求突出
被调查的老人中,大多是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人,他们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碍,需要进行24小时护理,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某些帮助。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最多,占40.1%,普遍存在着大、小便失禁和患痴呆症的情况;占25.2%的半自理老人在吃、穿、行走方面都需要帮助;34.6%的自理老人身体状况比较好。有45.9% 的老人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条件”最为关心[3]。在此次针对入住老人家属、居家老人的访谈中,所有人都主张发展医养结合形式的机构。
(三)专业化水平不高
居家老年人对机构当前的服务质量印象不好,根据此次的访谈,老年人中流行着对机构的这样一种评价:“如果两个人最好别去,如果一个人,能自理的时候可以去,不能自理了,不能去。养老院的管理不是正规的。”对当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居家老年人的评价是:“管理不行,老人在床铺上拉、尿,不能及时给你换、护理。” “那不行,条件,一看那老头老大爷,脏脏呵呵的,到那去心情不舒畅。”居家老人期待 “正规,收费合理,人员专业。”的养老机构。其中,规范的管理和良好服务被放到了对机构期望的首位。
三、养老机构发展趋势探讨
基于以上对养老机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期望,机构未来的发展应以专业化为导向,保持福利性质,加强外部监管。
(一)定位――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入住机构进行养老,对老年人和家庭来说是个重大的抉择,不仅因为他们要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而且还因为入住机构是一件需要花费大笔资金的事情。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入住机构有可能会是一个令人“倾家荡产”的过程。此次调查的数据证明,除了少部分的商业性老年公寓外,大部分的养老机构面向的是广大靠养老金生活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因此,养老机构应该保持其福利性,保证广大入住对象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入住费用,保持机构的竞争性,将机构建设成为具有政策支持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准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决定了服务对象具有非排他性,机构之间具有竞争性。需要政府在规划上予以考虑,进行公共资金的投入,制定并实施各种优惠,在一定情况下对入住对象予以补贴,并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以实现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具体来说,就是要投入资金为机构配备良好的设施,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降低机构运行成本,并引导专业人员进入机构工作,对广大入住对象提供补贴,由此而达到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
运行成本高成了当前机构运营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运行成本主要包括房屋租金、日常消耗、人员工资等方面,其中房屋租金占了很大一部分。有很多机构表示当前的负面影响和发展制约是缺乏房屋、地域或房屋租金太高。实际上,政府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土地和房屋,如果政府能够为机构提供场地和房屋,而机构只负责组织运营、提供服务,那么运营成本就会大大地减少。中央和各地已出台了对养老机构划拨土地、为日常消耗提供优惠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当前的问题主要是落实不力。
(二)发展导向――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辐射社区
1.重点建设护养型机构。伴随着生理方面的老化,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减退及至丧失是一种客观现象;但老年人在还能够自己活动的时候,大多不愿意进养老院。根据老化的理论观点,还有我们实证调查的结果――入住机构的大部分是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这种状况指明了这样一种发展导向:养老机构的服务应该重点帮助那些日常生活自理困难、身心健康欠佳的老年人群,未来的发展应重点建设为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提供服务的护养型机构。
在护养型机构中,需要按照专业化标准来进行建造、装修和配备各种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这些设施和服务应该覆盖日常生活、康复治疗、保健锻炼、娱乐休闲、继续学习等各个方面。所以,针对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一定要优化设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2.逐步实现医养结合,配置各类专业人员。老年人群对于健康和医疗服务有着高于其他人群的需求,这种特性决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内容的特性――健全的养老机构应该能够及时、便捷地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无论是利用其内设医疗机构或挂靠医疗机构。能否及时、便捷地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是衡量一个养老机构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也是服务对象选择机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内容。
除了要逐步实现医养结合的方式,还要注意其他专业人员的配置,包括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老年人的家属也意识到要丰富机构人员配置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机构,一般都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专业人员队伍中一般都包括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芬兰的老人院为例,“老人入住前,先由护工与老人或其家属一起制订护理计划。每个护工最多护理3人,有专门的医生为老人服务。”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对于目前已经进行医养结合的机构来说,由于其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而使得设备、医保、处方权方面受到限制,不能提供老人所需的服务。比如徐先生所说的:“实际上,本身医养院做得已经很到位了……比如他现在想进CT,但是国家规定了,必须得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进CT。”究竟是应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级别,还是在养老机构的布局上靠近大医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配备优良的设施、配置专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外,还需要有一套科学、细化的服务标准,来指导和规范专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并为判定意外事件的责任归属提供依据。
我国现有的机构服务标准过于宽泛,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强制力,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标准涵盖从服务开始到收尾阶段的各个行为,具体到“老人的饮食速度、一口一次的量”的评估。(黄丽珍,2010)真正要做到对服务进行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的话,必须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服务标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细化、科学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对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约束,明确机构的职责,减少那些因为服务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的发生。
4.以专业优势辐射社区。 在当前我国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中,养老机构成为服务的支撑力量,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的提供尚欠缺和正在完善。但是,绝大部分老人将要在家庭中养老,强烈地需要社区和社会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
养老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些专业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并且对于一些成规模的机构来说,同时也具备组织和管理优势,能够提供更大范围的规范化服务。比如本市的鹤童社会福利协会,具有一套成熟、规范的运营体制,已经面向社区进行配餐、医疗和护理服务。
所以,在社区和居家服务尚不完善的阶段,应鼓励那些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扩大服务范围,进行外展服务,针对广大居家老人的需要,灵活地提供各种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帮助服务;并为即将广泛建立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示范。
(三) 理顺关系,加强外部监管
1.建立监评制度。要从根本上提高和保证机构的服务质量,除了从机构内部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之外,还要在外部实施对机构的监管并对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在许多国家,养老服务业都是管制最严格的行业之一,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对养老机构从建立到服务的全程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事件、取缔不合格的机构。
上文已经提出了需要在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建立细化的服务标准来进行指导和约束,对于这套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外部有一个有力、专业的部门来进行审查和定期评估,才能保证服务标准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建立机构服务的监评体系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机构,一套定期评估的制度,一个评估信息的交流和公布平台。
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以往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相比,在新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角色作用都将发生转变。政府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改变。政府逐渐淡出“划桨者”的角色,而向“掌舵者”的角色转变,扮演政策制定、组织和规划、资源投入等角色。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养老机构之间的桥梁,成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扮演着沟通、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养老机构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并存,并在市场上形成竞争。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在社会改革后退出了养老服务体系,并引入了市场竞争,各种社会力量,包括集体(自治)组织、个人和外资、社会团体以及慈善组织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
目前,以上几方面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权责不明。政府没有完全实现其角色的转变,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缺乏专业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足,行政色彩过浓,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之间没有实现公平、良性竞争。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和行业优势,将一定的权利交由行业协会,由其作为机构监评体系的实施机构,代替政府进行机构监管、服务评估、仲裁、评估信息等事宜。
参考文献:
[1]田北海.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困境与出路[J].学习与实践,2008,(6):78-84.
在16大报告中指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可以说,力求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强化程序公正的兑现程度,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民事实体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切实的作用,是2002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侧重之点。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公正”与“效率”昭示为21世纪法院审判所应环绕的两大中心主题。在这两大主题的感召和指导下,人民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方式和诉讼……
(一)学术活动频繁、活跃
本年度召开的较有影响力的民事诉讼法学术会议主要有:2002年5月6-7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天津开发区法院在天津共同举办的“民事证据法(专家稿)研讨会”,会议集中讨论了民事证据立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2002年8月8-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与会的中外学者和专家就诉讼模式、审级制度、法院调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2002年9月28-29日在北京召开“审前程序与庭审方式改革研讨会”,会议对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相关举措进行了全面的理论评析;2002年12月3-6日在南京师范大学召开“2002年诉讼法年会”,年会主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简易程序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于湖北宜昌召开名为“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等。
(二)学术成果丰富、涉及面较广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发表的学术论文有200余篇之多,不仅数量可观,而且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各重要理论及程序制度。出版学术专著、教材、译著数十部,主要有: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5月版;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齐树杰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乔欣、郭纪元著《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王亚新著《对抗与审判—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出版社2002年4月版;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宋世杰著《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杨大明、杨良宜著《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何文燕、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傅长禄主编《程序与公正》,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王盼、程正举等著《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版;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梁书文主编《民事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8月版;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版;杨立新、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等等。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
(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研究
1.关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问题
有学者指出,公正的缺失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为了实现公正,该学者主张:在改革的动力资源上,必须依赖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需要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注: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正是理想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在诉讼价值取向问题上,我国应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注:谭世贵、黄勇则:《诉讼效率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第2002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公正与效率是相伴相随的、是两位一体的,其实现有赖于以下各种保障机制:司法观念的现代化转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保障;司法独立的真正落实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改造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性保障;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配套机制。(注: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法律适用》,2002年第1期。)
2.关于诉权
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诉权理论是罗马法诉权概念的产物,带有明显的“法定诉讼”的痕迹。并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它既不是一般的实体性权利,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性权利,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诉权是主动的,而审判权是被动的,两者相互制衡。(注:吴英姿:《诉权理论重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期。)也有学者具体分析、探讨了检察机关享有民事诉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注: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3期。)
3.关于人民陪审制度
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学者一直将陪审制度仅仅视为一种司法制度,而忽视了其民主功能。同时对陪审制度政治参与功能、监督司法权力功能、保障司法公正功能以及教育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注:张泽涛:《论陪审制度的功能》,《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
有学者对人民陪审制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诸多措施。(注:徐徽:《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金成:《中国陪审制度改革构思》,《法律适用》,2001年第6期。)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可以引入美国陪审制。(注:傅郁林:《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4.关于合议制
合议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改革,这是学者们的共识。有学者对改革审判组织运行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取消案件的汇报审批制度、取消审判委员会、修改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以及改法院管理由“平行管理”为“垂直管理”的制度等完善措施。(注:王国庆、马海翔:《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革之探讨》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8期。)
有学者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审判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并从制度基础和价值的高度对合议制的存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改革完善合议制的若干设想。(注:宣澎:
《从现行审判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谈对完善合议制度的认识》,《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有学者认为,对民事诉讼法加以修改的重要前提乃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先分化、后统一。所谓先分化,就是指将执行程序、证据制度、破产程序、人事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涉外程序等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然后再将它们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关系法规体系(注:汤维建、卢正敏:《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若干问题探讨》,载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2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有学者对国家本位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规定上、诉讼体制上以及司法观念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对这一指导思想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体制、政治理论背景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主张在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应抛弃国家本位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确立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对司法救济程序要求的根本指导思想。(注:廖中洪:《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批评》,《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2.关于审前程序
有学者指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且不具备审前程序特有的功能等缺陷,因此,主张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有益经验,设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注:王跃斌、杨宪义:《关于设立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民事审判审前程序改革中存在三种结构模式:管理职能的结构模式;管理和监督职能结合的结构模式;部分庭前准备程序与管理、监督职能结合的结构模式。并对这三种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民事审前程序结构模式进行了设计并对民诉相关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注:韩庆解、廖朝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之审前程序结构模式研究》,《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当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健全诉答程序、实行初步审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规定法官释明权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注:傅郁林:《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3.关于答辩和反诉
有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答辩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民事诉讼法证明规则的要求,是发挥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作用的前提;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同时针对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提出要以国外相关规则为借鉴,建立一套既与现今国家的规定相衔接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状强制提出规则。(注:李祖军:《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有学者对反诉制度的内涵、性质、内容、特征、条件和反诉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反诉制度的建议。(注:房保国:《论反诉》,《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有学者还对中外反诉要件进行了比较分析。(注:邵明:《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人民法院报,2002.4.9。)也有学者对反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遇阻的现状、原因、后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保障反诉制度适用的具体建议。(注:张晋红:《反诉制度适用之反思》,《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4.关于调解
有学者认为,调解相对于判决而言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和保密性等比较优势。但是我国目前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注:傅郁林:《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并提出以下改革、完善措施:对人民调解协议实行审核制;设置庭前调解制度;修改调解协议生效条件,增加对恶意调解实行强制措施条款;将“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改为“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解”;对法院调解实行审级限制。(注:冯战评、韩轩等:《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思考》,《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5.关于上诉
有学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上诉程序,应当理顺第二审和第一审的关系,将一、二审的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同时,应确立附带上诉制度、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改进第二审裁判规定。(注: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4期。)
有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运行现状及弊端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重构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即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充分发挥一审程序的功能;适当限制上诉条件;科学定位一审与上诉审的运行模式。(注: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三)民事证据制度研究
1.关于民事证据理论及其立法
有学者认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命题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和理论上的错误。从本质上说,证据并非事实,其只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根据,其既可以是一种客观存在,又可以是某种反映人的思想、认识、知识、经验的主观形态。其本质属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注:熊志海:《论证据的本质》,《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在证据立法中,要着重研究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不同的诉讼模式会产生相异的证据制度,证据立法必须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同步进行(注:汤维建:《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以两大法系的观察与比较为中心》,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有学者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认识论和法律多元价值及平衡、选择理论。(注: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采用单独立法,但不宜采用英美国家的“规则模式论”,而应采用“原则—制度—规则模式论”。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当由证据立法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和证据规则组成。(注:汤维建:《我国证据立法的体例结构与内容安排》,《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2.关于证明标准
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证明标准的确定受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注:李浩:《证明标准新探》,《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有学者从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对立的角度分析了民事证明标准的性质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证明标准,指出,我国民事证明标准改革的思路在于理性与现实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证明标准的定位以盖然性权衡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中等证明标准为妥。(注:牟军:《民事证明标准论纲》,《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有学者指出,优势证明标准虽然具有便于操作和运用的优点,但其不具有妥当性。因此,主张
以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这种标准如用百分比来说明,应当是80%左右。(注:李浩:《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关于证据规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据规则的构建机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差异与融通;进路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融合与分野;目标为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与衡平。(注:王铁岭:《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律适用》,2002年的2期。)
有学者指出,在建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应当特别注重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取证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建立系统的取证规则(注:汤维建、徐灿:《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取证权利及其程序保障》,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
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传统上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至今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定还很欠缺,不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确立并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现实急需。该学者从理论视角系统地分析了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提出了具体构建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非法性排除、非原本排除、资格排除、超期限排除、程序排除、协商和解证据之排除、程序瑕疵排除、关于国家事项证据之排除、根据公共利益之排除和传闻证据之排除。(注:房文翠、丁海湖:《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4.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倒置
有学者认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结果责任主要由民事实体法预先静态地配置,反映实体法的价值目标;行为责任由民事诉讼法概括地规制,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而法官则在个案中审时度势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对预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微调。(注:肖建国:《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也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项的,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依照理论上通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律要件事实分类说;依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注:张艳丽:《确定合理的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上的一个概念,其在构成要素上有以下特点: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并认为证据距离、举证能力的强弱、实体法上的特别立法政策考虑、盖然性标准、举证妨碍等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注: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四)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1.关于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有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财产执行为主,人身执行为辅的原则;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注:王建红:《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思考》,《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
有学者认为,基本原则应是,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原则;执行主体分工原则;执行名义法定原则;执行效率原则。(注:童兆洪、林祥荣:《改革执行发展与创新的时代呼唤》,《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还有的学者认为,除了上述原则之外,还有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公正高效原则;协助执行原则。(注:童兆洪、林祥荣:《改革执行发展与创新的时代呼唤》,《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
2.关于执行权的性质
关于执行权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司法权说以权力的行使主体作为界定权力性质的唯一标准是不恰当的,而司法行政权说虽充分考虑了执行行为和审判行为的内在联系,兼顾了民事执行权行使过程中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点,但是从民事执行权的分配目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以及民事执行权的属性看,行政行为本质说是更恰当的。(注:童兆洪:《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法学家》,2002年第5期。)
有学者认为,假设执行权不附属于司法权,而是附属于行政权,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司法权必将是残缺不全的,是不具有独立性、不完整的国家权力。(注:童兆洪、林祥荣:《改革执行发展与创新的时代呼唤》,《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
3.关于执行主体制度
有学者通过对我国执行权主体制度的分析,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指出了构建这一制度的设想:建立完善执行员制度;确立法官督导下的执行权主体的组织体系;健全执行机构;执行权主体外延的适当延伸,如设立执行举报人制度、执行调查人制度、完善协助执行机关制度等。(注:参见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有学者通过对世界一些主要国家民事执行主体制度的介绍,并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机构的主要弊端,提出了我国民事执行主体的建议。(注:参见张文、杜宇:《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有学者还对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区别、特征和类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几个程序问题。(注: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0页。)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