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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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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1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内容提要: 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133229.CoM《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注释: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关于我国加入gpa对策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肖北庚:《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即将出台”,载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一半的就业岗位,载美国小企业局网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业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载德国经济技术部网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关于德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见白留杰:《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载《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10期。

[7]第97条第2项规定:“应平等对待招标程序参与者。本法明文规定或许可差别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条第5项规定:“应将合同授予最经济的投标。”该最经济标即gpa所规定之最有利标。

[10]例如,根据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当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由,或可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项经济政策。

[14]即货物流通自由、人员流动自由、开业与服务自由以及资本与支付自由,参见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5页。

第2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在浙江省小企业创业贷款工作推进会上,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与省农村信用联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自2008 年起至2010年三年内,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向省内小企业和农户发放总额达800 亿元的创业贷款。双方并就全省万家小企业培育数据库进行了交接。

青海

通过资金积累和技术进步,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空间进一步拓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自主创新能力日益提高,进入快速持续发展轨道,成为青海省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凸现。

甘肃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草案)》已完成起草。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甘肃省财政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知识产权、名称权、经营场所使用权、公平竞争与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贵州

贵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是由综合部、培训部、市场部、信息部组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目标:一、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经营要素方面进行支援,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收集贵州中小企业基础数据与真实需求,为政府部门制定中小企业长期产业战略规划提供依据,落实政府部门有关中小企业战略规划的实施;三、推动企业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四、整合各类资源,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交易平台,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贵州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二是争取国家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陕西

从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了解到,自2005 年以来,陕西省中小企业通过各种展会引进项目210 个,其中亿元以上的97 个,吸引落实资金630 亿元。

安徽

安徽省委、省政府正式并实施《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强调将进一步强化工业的主导地位,加快工业化进程,走一条具有安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着力推进重要骨干企业实行战略性重组。

宁夏

宁夏自治区经委和宁夏邮政公司联合举办了“全区邮政系统服务中小企业暨千户中小企业上网工程推介会”。推介会主要向全区中小企业介绍宁夏邮政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和内容,了解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情况,动员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加入点多、面广、向全世界开放的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邮政公司将根据中小企业需求,以数据库商函、速递物流、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功能、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上海

由上海市经委发起创立,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市级社会组织“上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该中心将围绕“研究咨询、信息、合作交流、建设配套、项目对接、论坛会展、考察培训”诸方面展开各项有利于长三角经济协作发展的业务,其中由市经委委托建设的“上海产业合作信息网站”已正式开通,将动态展示上海六大产业基地、41 个开发区、各区县主导产业的发展状况及上海产业与全国200 多个城市、400 家开发区的合作动态、工作成果等。

重庆

重庆市从今年起设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创意产业重大项目给予研发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

根据重庆市创意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 年前将建成50 个以上的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形成以视美动漫基地、软件设计创意园等为特色的在全国有影响的创意产业基地,构建以主城CBD 为重点的“金三角”核心创意区和以长江、嘉陵江交汇形成的“两江四岸”独特景观为重点布局的创意产业带。

广州

广州目前已基本完成民营经济第一轮创业,正进入第二轮创业阶段。针对这个阶段各民营企业巨大的融资需要,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扩大担保规模,除了增加对农业企业的担保,还将着重于帮助中小企业上市。

据了解,该中心目前已为100 多家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23 亿元,有力地推动广州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第二轮创业。

宁波

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项目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25 万平方米,预计2009 年建成投入使用。宁波国际金融服务中心以商务办公建筑为主,包括部分零售商业、宾馆酒店、公寓式酒店等必要配套,重点引进银行、保险、证券、会计、咨询等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办事处,力争到2012 年左右基本形成宁波市的产业金融中心和金融创新中心。

图们

吉林省图们市凉水镇企业家协会紧密围绕凉水镇经济发展大局,形成了资源加工、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娱乐服务四大产业体系,在提高凉水镇经济综合实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努力做到“三个利用”。

一是利用企业家相互学习、交流信息的机会,做好企业家的培训与沟通。二是利用协会加强民营企业的纵横联合。三是利用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企业家协会同政府紧密联系。

邯郸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宣传贯彻落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邯郸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淄博

为了更好地把《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到实处,山东省淄博市举办了《条例》解读报告会。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颁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它的施行对于促进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将提供有力保障,尤其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改进政府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措施,这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3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是海市首家外商独资保付企业正式获准营业,此举将有助于帮助国内中小企业规避出口风险。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保付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据悉,保理业务在欧美国家已十分成熟。出口商通过签订保理合同,当货物发出后,从保理公司获得约定比例的货款,再由保理公司通过遍布世界的保理协会会员向进口商追收货款,从而有效避免货款难以收回的风险。

福建

福建省政府积极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一是积极组建再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多渠道筹措资金组建非营利性、政策性的省级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4亿元,目前,第一期7亿元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二是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级财政设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和5‰实行风险补偿,以进一步扶持和推动担保机构的发展。三是建立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省级财政首期安排6亿元建立省级创业投资资金,以进一步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逐步培育一批种子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同时,出台《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培育创业投资机制。省级财政积极安排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或接受投资的创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补偿,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投资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

贵州

贵州省政府公布《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在创业扶持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应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应利用现有的各类企业园区优先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政府资助或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依照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通化

吉林省通化市日前启动了总额为1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通过政府贴息贷款的方式,扶持当地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此次通化市以政企、银企合作的方式,设立了总额为1000万元授信额度的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并由政府提供100万元贴息,用于支持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和文化项目。相关人士表示,这种政企、银企合作的新模式,既是金融机构参与文化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的先行探索和带头示范,也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机制的有益尝试,变一家独办为全社会齐办,变一家投资为多方投入,有利于培养大型龙头企业,也有利于发展一批中小民营文化企业,打造有特色、有实力的区域文化经济。

中山

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批项目及经费日前下达。从市科技局获悉,本批项目共9项,总经费365万元。“节能可控型大功率LED路灯电源”;“数字智能化单锭单控型高速空气包覆纱机”;“环保型不干性阻燃自粘汽车阻尼减振片”等9个项目榜上有名。据悉,这一批项目经费将分两期下拨给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部门表示,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单位需认真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并于每年年终将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任务完成后按合同要求验收、结题并进行绩效评价。

韶山

湖南省韶山市总投资约7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扩建工程正式动工,计划2012年底全面投入使用。据了解,韶山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湖南省、湘潭市和韶山三级共建的示范工程,也是韶山市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基地建设有利于该市优化工业布局,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投资规模达2000多万元基地一期工程已于去年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已成功引进了旭宁科技等四家企业,解决350人以上就业。

营口

为实现保经济增长的目标,辽宁省营口市政府设立了2000万元的工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争创品牌等。与此同时,营口市还出台了《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增加科技投入,保证科技经费每年10%的增长比例,今年就安排科技三项费用953万元,用于对中小企业科技引导资金的投入。目前,营口市已组建国家级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19个、市级44个,技术研究中心总数位居全省前列。

第4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1.产权模糊不清。中小企业基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产权并不都很清楚。从所有制来看,中小企业有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乡镇办的,私营个体经济的和“三资”企业的。其中,产权不清主要集中在国有、集体和乡镇中小企业。比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都比较模糊:有的企业是由手工合作社改造过来的,有的企业是由家庭妇女互助组转变过来的。有的职工以劳动资料入社,有的职工带现金进企业。此外,由于过去几十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政策,企业资产中都含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沉淀,这部分沉淀的产权不明晰。

2.缺乏系统、独立的经济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相比,具有资金匮乏,科技水平低下,人员素质低,抗风险、抗竞争能力差等弱点,急需政府有一套扶持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缺乏独立统一的政策体系。相关扶持政策也是宏观调整的多,改善中小企业微观运行的少;事后调整的多,事前指导的少;对公有制中小企业扶持的多,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扶持较少;对税收政策扶持较多,在信贷资金上扶持较少。

3.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由于对中小企业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因而,至今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明确规范中小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法。现阶段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立法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中小企业,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科学性。除乡镇企业法外多数以《条例》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比较低,既有相互重叠,又有很多空白。缺乏对特殊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的立法,亦缺乏对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如融资、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缺乏完善的社会服务网络。中小企业要发展,需要有人为它提供市场信息,为它培训管理人才,为它进行市场调查等。这些工作如果中小企业自己承担,就丧失了中小企业小而活,小而精、小而专的特点,事实上,中小企业也难以胜任。因此,健全社会化服务网络对中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日韩两国政府在这方面十分重视,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负责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二、国外中小企业立法的经验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个国际性的大课题。任何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在战后有两次高失业期,即萧条的50年代和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的滞胀。他们都把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作为解决就业和启动经济的一项重要国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195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保护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的《小企业法》,并授权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此后,在1961年、1967年和1974年又分别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使该法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支持了小企业的发展。而70年代末的高闭业和高失业,使联邦政府意识到仅靠保护政策还不足以维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必须培育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此,在80年代初,又陆续颁布了《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服务重点转向提高竞争能力和敢于挑战先进技术的风险事业。

日本在战后能迅速恢复经济,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也是和该国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分不开的。1947年,日本制定了《禁止垄断法》。1948年,日本政府则根据《中小企业法》在通产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设立了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以金融、组织协会、诊断指导为三大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以实现“中小企业高度化”和“消除事业活动的不利因素”为基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次后又有《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倒闭共济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多项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此外,在日本,除通产省设有中小企业厅外,还在全国9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商企业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分别统辖地方中小企业。同时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经济局里设立了“中小企业部专管”。在全国3200多个市、町、村设立了中小企业主管,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小企业管理网络。

在英国,1991年盎格鲁-日尔曼基金会支持的一项研究《欧洲的中小企业》的研究报告指出,英国经济活力不如德国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德国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比英国大的多。但是,有资料表明,英国职工人数在100人内的中小企业几乎涉足英国的所有行业,为英国创造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占英国企业总数的50%,其产值占除金融业外的国民生产总值的42%,正是由于英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现任工党政府无论在宏观经济政策还是具体法规的制定方面都体现了扶持在小企业的精神。英国政府除了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外,还利用因特网开通的“商业联系网站”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具权威的市场动态和行情分析、行业监管的法规、产品基本标准和成功企业的经营经验。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给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虽然在一国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但也不再仅仅是充当大企业的配角,而是和大企业并存的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中小企业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充满活力,成为推动市场经济的积极力量。(2)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和政策扶持,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必须有一套健全的规范中小企业组织与活动的立法,还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竞争环境。(3)发展中小企业是对付高失业和经济萧条的有效措施。因为中小企业投资少,社会风险小,其经济灵活,更易于进攻市场空隙,同时它吸收就业多,有利于启动经济。(4)要发展中小企业必须把它作为和大企业并列的一个独立研究范畴。中小企业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上的多样性和创新性,是大企业无法比拟的,对这些内部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1.加快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中小企业改制进行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中小企业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小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运行环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2)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定分类标准,摒弃现行的以所有制为界划分企业的立法标准,从而明确中小企业法的适用范围。(3)明确中小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如效益的原则、自主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等。特别要体现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从而使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都能够获得公平竞争机会。(4)允许中小企业在不同行业间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应当是鼓励中小企业自由进入市场,尽可能简化对中小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手续,降低创业的难度,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制的要求等。(5)对某些行业的中小企业采用减免税收的优惠及减轻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禁止乱摊派的规定。(6)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合伙制、独资企业等企业法律形态。此外,对现行国有中小企业还可以采用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拍卖等经营形式,保障中小企业改制的成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7)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使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产权明晰化。

2.制定完善中小企业改制的立法,保障改制成果。中小企业改制的过程,就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运用兼并、出售、破产等产权变更方式,对原有企业的产权进行重组,建立新企业的过程。因此,对兼并、出售和破产等产权变更行为也要进行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改制过程中亏损严重、资下抵债的企业,要按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先行破产。对于国有中小企业严格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中小企业破产,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而,应当加快修订、完善统一的新《破产法》。(2)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将企业兼并行为和出售行为统一纳入这部法律加以调整。

3.完善和制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扩大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中小企业规模小,分布面广,其要素、产权流动重组的频率远比大企业高。同时它们获得要素、信息的能力及所能承担的成本又是相当有限的。这就要求各种中介组织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建立、运行、发展以及破产重组方面的需要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如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等,优化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这方面,(1)要严格执行《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范,扶持一批专业化程度高、责任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中介服务。(2)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快制定有关科技服务、培训服务、财务服务、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化规章,使中小企业的服务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第5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市场经济 金融机构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速度和数量。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普遍比较注重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国的中小企业进行合法的保护,保证他们的各项正当权益,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较多,中小企业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的,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有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我国相关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往往是根据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往往就会处在不同的竞争起跑线上。这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台和制定了一些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乡镇企业法》、《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比较偏重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能够清晰明了的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为了能够保障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可以制定一些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的指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各级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业的人才队伍中来。中小企业发展最重要也最急需的就是人力资源。在中小企业中,无论是企业管理方面的人才,还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都是有效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各个地方都应该积极的创造出良好的人才环境,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吸引多方面的优秀人才加入到中小企业的队伍中来,提升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要努力为什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和环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美德之一,对于我国目前不断完善和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很好的促进性作用。政府应该在中小企业间建立起一套企业经营的诚信衡量体系。对于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身上的,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相关司法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那么违规的中小企业进行严惩,不断的对社会环境进行有效的精华,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创造一个相对宽松、良好的环境。

第四,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的鼓励和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和信贷力度。政府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保证信贷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向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建立一套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相关约束机制以及各种激励性机制。不断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比例,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那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高、有着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

二、完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

中小企业在努力获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起来更加完善、安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它是将中小企业的资产能力与企业的信誉证明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进行金融中介的一种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在银行贷款过程,由于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不足,影响贷款的问题。有效的降低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促进金融业务有效的展开,也可以不断促进银行金融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担保行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还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是这个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其主要是面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随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的出台,我国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担保机构更是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过程中的担保。我国现在中小企业数量是越来越大,企业对于融资需求量来说也是越来越大,给担保机构提供了绝好的发展时机和发展的空间。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之下,我国各个地区应该结合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促使金融机构不断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项要求、从而在资金上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更大的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速度的加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大多数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可以快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之下,应该努力的做到以下的几点,首先,要保证有稳定的担保资金来源,并且这个资金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随着信用担保业务量逐年的增加,那么担保资金的数量亦应该呈现出正比例变化的趋势:其次,要明确对中小企业担保的具体对象,并不是对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担保资金和数量,所要担保的郑小企业往往都是要经过仔细甄别和选择的,对于那些发展前景好,但是临时性的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又从银行无法获得所需要的贷款的这类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帮助他们度过一时性的难关;再次,要能够有效的对担保风险进行控制,担保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过程中,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识别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要求贷款企业提供反担保;最后,要减少行政干预。

参考文献:

[1]胡玲燕,对浙江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1,(6).

[2]杨玲,后金融危机事件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2011,(5).

[3]王蕾,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Jl,商场现代化,2007,(18).

第6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破解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8-133-002

一、融资的界定及方式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二、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风险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在金融紧控形势下,融资风险更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是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

1.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旦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筹集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资金链的连续性,并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据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融不到资金使企业经营困难,融到的资金成本过高,造成还贷压力过重,致使企业难以放手经营。

2.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或销售渠道不畅,或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3.管理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融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制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废业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约30%左右的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4.信用危机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相对于大企业的很多信息的公开化和容易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人人皆知。很多企业家会把这个问题的根源放到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的制约上,却忽视了自身的问题。我们承认客观存在的大环境影响,但也应该注重内因的影响。所以,现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在因素做个分析。

第一,没有完善的融资战略设计。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这是取得最佳融资效果的开端。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只有总的战略策划和设计,没有关于企业融资的具体战略设计。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战略设计是总体战略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这一部分内容应该进行精细的策划。企业家一定要加强对融资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在掌握充分情报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最优的选择。

第二,过度包装或不包装。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融资,不惜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进行“包装”,这是不应该的。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很容易就能被看穿。但也有另一种情况,有些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取得融资,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包装企业。其实资金方看重的不仅是企业的短期利润,而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对此,企业的主要领导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理性思路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包装还是必要的。

第三,缺乏资金规划和中小企业融资准备。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企业要获得快速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因此中小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融资策略,并和提供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中小企业融资前,还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做好相应的准备。中小企业融资时,能够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看到投资后“逐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第四,只顾扩张,不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自身的一种融资能力。很多民营企业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特别是一些创业企业只顾发展,不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不具备银行评估的基本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破解对策

4.1 中小企业层面

4.1.1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树立风险意识,首先要充分认识风险,在选择债务融资这种风险较大的融资方式时,要认清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味的采用减少风险的经营方式并不能使企业在无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正常收益。在认识到风险的客观性后,企业就应该选择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建立风险防范制度,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同时配备相应人员进行预测、分析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例如建立债务融资风险评估体系,并定期进行债务融资风险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判断此次债务融资活动将会出现的风险,以及风险的严重程度,以便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4.1.2 对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和财务管理的把控

这是针对中小企业管理者所提出的防范措施。首先中小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三思而后行,在债务融资的规模、期限结构、融资时机以及选择债务融资方式的时候要全面考虑各个因素,企业财务部门主管也应在决策中提出相应意见,以防止出现资金使用率低下等问题。中小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引进相关方面的人才,例如职业经理人,可以对企业的发展以及经营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避免了企业管理者独揽大权、盲目经营的情况发生。

4.1.3 制定切实的债务偿还计划

当中小企业选择使用债务融资增加企业资本时,必须制定切实的债务偿还计划。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产品销售率,接近还款期时应该减少应收账款,以保证到期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在对未来企业盈利的预测上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免出现突况时无从应对。对于债务资金的数量,还款时间,期间产生的利息费用,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的预期状况作出系统的债务偿还计划。对于短期负债,企业将其速动比率控制在不低于l:l,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即为安全区域,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在短期内拥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长期负债则主要依靠长期资产偿还,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将利息保障倍数控制在大于l的水平,这样就基本可以保证企业能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到期本息。

4.2 社会金融机构层面

4.2.1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制度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制度需要有三方面的支持:一是有适合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是企业自身有财产可以进行抵押;二是商业银行在政策扶持下给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三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力度。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制度,可以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避免了中小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选择与自身情况不符的债务融资方式,减小了由于债务融资方式选择不当造成的风险。

4.2.2 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由于信誉度较低,往往无法选择最优的债务融资方式。商业银行和民间小额信贷机构等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制度,使中小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从前信誉度较低的情况。商业银行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辅助决策系统服务,帮助加快改善中小企业信誉问题,并根据新的信用评价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4.3 政府层面

4.3.1 出台金融机构的鼓励政策

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火炬计划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财务公司、民资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这项条例的颁布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较大改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具有相对较小的资金来源风险。政府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使得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有了更好的选择。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减少了中小企业对债务融资方式选择不当产生的风险。

4.3.2 制定担保公司的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以及国家与省有关信用担保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担保机构。

这两项对于民间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的颁布,使得民间担保公司能够放心大胆地为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进行担保。由于银行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有了担保公司的加入,原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较为困难的银行小额贷款就可以顺利的成为更多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方式的选择。同时担保公司对于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风险的控制,也会使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3.3 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的政策

第7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中小企业;融资

课题来源:河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0DF03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日

目前,农村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渠道,然而筹资渠道不畅、有效资金需求无法满足一直制约其发展。因此,在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的过程中,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中小企业划分

根据2011年6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不同的行业划分标准不一样,以农、林、牧、渔业为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农村中小企业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承担支农义务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农村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资金不足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瓶颈

1、内源融资能力严重不足。农村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信誉保证、偿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在内源融资方面由于融资成本低且相对容易,因而成为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筹集发展资金的主要渠道和基础方式。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创业之初也都选择内源融资方式来获取资金。而在企业扩张筹资时,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更难筹措资金。

2、外源融资效率不高。农村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缺失是农村银行融资可得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工农中建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占去整个贷款资源一半,这些贷款主要服务于城市建设与发展,其新增贷款基本在省会城市。而主要为农村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社,“进城”趋势明显。因此,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有限,非正规金融机构就成为了农村中小企业解决创业和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这些机构自身规模的限制,并不能有效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法律缺失恶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农村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获得了一定的保证。2003年1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的空白,但由于相关规定存在着纲领化、框架化的问题,因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用有限。此外,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缺乏,尤其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系统性法规更是不足。

三、破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改善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环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需要构建专门的法律。一是制定《中小企业法》,为农村中小企业的顺利融资和健康发展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二是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明确中小企业银行应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促使二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完善担保法律制度,引入动产抵押担保制度,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拓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是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的主要措施。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宽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农业银行则应把服务的重心从城市工商业回归到“三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同时,还需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建设,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使其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融资制度创新,使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定位、功能互补,构筑一个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此外,要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加快发展各类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切实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提高农村中小企业自身水平,增强自身从外部获得资金的能力。中小企业必须找准市场定位,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积累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农村中小企业治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稽查审核工作,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让金融机构能够从农村中小企业群体中甄别出有还贷能力的企业,使有还贷能力的企业能够获取信贷资金支持。

此外,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国家扶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佚名.谋农村融资破局之策[N].四川日报,2011.10.23.

第8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融资分析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学者李扬、王松奇等(2008)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吸纳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场载体,风险资本能够为该类企业的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渠道,同时并与之形成较高匹配度[3]。赵昌文(2003)通过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及价值的评价方法,对企业提高自身融资能力、投资主体准确判定未来投资价值提供主要依据,同时指出风险投资是该类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和有效路径[4]。钟家坤、钱艳英(2001)认为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资金短缺,解决融资障碍是关键。他们的主要观点是股权融资的效率要高于债务融资[5]。学者王竞天等(2001)则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障碍因素是融资制度低效,深层次原因表现为融资体系不完善。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三高”的特点即高投入,高风险,高成长。其融资具有资金需求的持续性较强,融资频率相对较高,融资需求的时效性较强等特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在逐渐改善,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探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加速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方式之一,是激发城市与区域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飞速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随着天津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企业数量和质量均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天津市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当年共认定该类企业12466家;到2011年末,累计认定21305家,较上年增长71%;2012年末,累计认定33614家,较上年年末增长了58%[6]。

1.2 发展环境良好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条例和法规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与发展空间。2012年为了更好的出尽中小企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津政发〔2012〕21号)(简称《行动计划》)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2014年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建筑施工这些政策文件的颁布为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1.3 对区域经济的贡献不断加大

从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小巨人”企业在支撑引领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全市保增长、促转型的主力军。仅2014年一年,天津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1.23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的43.1%;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4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43.9%;实现利润总额904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44.3%[7]。

1.4 “小巨人”企业数量持续增长

2015年天津市科技工作会议有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企业总数已经达到6.8万家,其中,科技“小巨人”企业累计3300家[8]。

1.5 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和结构不断优化转型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底,共有3000多家中小企业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成功转型为科技型企业,截至2013年9月底,天津市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和有效总量分别占全市总量的60%、65%和70%。8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于优势产业,尤其是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等领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到了总量的47.2%。

2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制约因素

当前,国内中小企业数量超过4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 8%,对GDP的贡献超60%,税收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以及66%的发明专利,82%的新产品开发[9]。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却普遍出现融资困难。国内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和自主经营来进行发展和扩张,只有相对很少的一部分在发展的前几年得到了有保障的贷款。这表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对社会经济的贡献程度上和它们在金融体系中的融资情况很不匹配。

第9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方法,以及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以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制度落实,促进工作开展,2011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为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重点工作

着重培训《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方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法》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商洛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等内容,1认真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本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开展外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学习贯彻各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时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宣传和普及中小企业法律知识,2大力宣传和深入贯彻《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经营。加快制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法。

加大相关政策、办事顺序等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力度。局政务公开专栏要及时全面公示政务、人事等各类信息,3以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信息网站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化服务体系为平台。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修订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5配合劳动部门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保证的配套制度。

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规定,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作为配合政执法部门。按时参与资格审核和法律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实行实施分层负责和首问负责制;处置方式上,必需实行依法办事;保证措施上,实行跟踪问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7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依照调处责任上。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矛盾调解化解力争达到100%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或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工作要求

加强学习,积极提高个人知法用法能力。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中、省、市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规定,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时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各位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时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