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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梦想之花绽放在花季
常闻“人类没有联想,世界将会怎样。”这句十分新颖的广告词。而我要说的是“人类因梦想而存在。”若一个人没有了梦想,那他只能算是一具空壳,因为梦想是人类灵魂的所在。
在开学第一课“我的梦,中国梦。”的节目中,第一位主人公便是生活在甘肃的完玛草。因受家庭环境的熏陶,他热爱舞蹈,但家境贫寒无力支付昂贵的学费。眼看梦想即将破灭,一所舞蹈学校的降临给了她一线希望。怀揣着梦想和坚韧不拔意志的她,以刻苦和勤奋圆了自己的舞蹈梦。一个生活艰难,家境贫苦的女子都能将自己的梦想实现,何况我们这些在县城里长大的孩子?
在花季中,我正做着多彩的文学梦.........
在花季中,我正做着美妙的成名梦.........
在花季中,我正做着缤纷的老师梦.........
花季因梦想之花而璀璨,花季因梦想之花而精彩,花季因梦想之花而充实,花季因梦想之花而富有活力.........
但我们决不能在花季只做美好的遐想。因为梦想永远是和泪水在一起的,假如梦想和眼泪不在一起,就变成了空想。拥有梦想意味着付出代价,唯有梦想和汗水有机融合,才能实现梦想的真正意义。
追逐梦想并不意味着就能成功,在梦想的路上,有多少坎坷与磨难在等着你去挑战,可能你会在梦想的路上留下深深的足印,但你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到达不了成功的彼岸。这时的我们应该想一想切换梦想之帆,朝着理想的目标义无反顾地向前闯.........
追梦的路上,怎么能不跌跌撞撞;追梦的路上,没时间去遐想;追梦的路上,需要盯住目标,用行动去疗伤.........
想起这组排比句,我就想起了杨孟衡,一位双臂全无的大哥哥。小时候因为高压触电导致双臂全无,凭着坚强的意志和决不放弃的信念,他决定要驰骋游坛。但由于身体素质等原因,他落选了。心灰意冷的他想过要放弃,但不服输的那股劲使他决定要与命运抗争。凭着勤奋刻苦的精神和骄人的成绩,考入了中州大学。
他的事迹使我震撼,也使我明白:梦想,原来是一种力量,一种能让人奋进和挖掘潜力的力量。
“不放弃,不抛弃,笑到最后才美丽。梦遥远,零距离,每一秒都需要努力。”将我的梦从我的心灵的最深处牵引了出来,同时也让我明白梦想的实现还需要努力。
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
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摘要】立法模式的选择根源于社会实际生活。欧盟与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模式存在不同特点,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应随着实际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立法模式通常是指对于某一特定法律问题,一国选择在哪些法律中、以怎样的结构来对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对于同一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也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用相关条文加以体现;在层次上,法律规范的形式既可以以法律为主,也可以主要体现为法规或规章。如果采取专门立法,专门法内部的结构分布更是多样,依照各类别法律的体例和实际需要,立法者有较大的空间加以规划和设计,其构架对于该立法是否能有效达成立法目的至关重要,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一个关键指标。
一、欧盟及主要成员国与中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的比较
1、欧盟及主要成员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是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了统一各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于1985年由欧共体理事会全体通过的一部法律。其明确指出:“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说明该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商与消费者、受害人之间因产品缺陷发生损害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其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缺陷的定义、举证责任、损害的赔偿范围、时效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欧盟有关条约及主要国家的共同特点是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性质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建立一整套解决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
(1)德国产品责任法走过了一段相当曲折的道路,从最初的一般侵权法独立适用,到与合同法积极侵害债权、附保护利益第三人责任的并用,然后是侵权法的回归,判例中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为基础,发展成一整套产品责任法律体系。1989年德国按欧共体的要求通过并颁布《产品责任法》。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为执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也纷纷颁布专门的单行产品责任法。
(2)英国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相关的专门立法中对产品责任制定若干规则。英国制定《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目的是按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要求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该法由5个部分、共50条条文组成,第一部分设专章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承担者为生产者;缺陷的含义;责任者可以抗辩的理由;损害的范围;本部分规定的责任不能经协议限制或免除等。
(3)在实施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之前,法国一直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契约和侵权的两种形式的产品责任都集中在《法国民法典》中。其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作为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大量司法判例来确立一些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为了实施《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法国提出了修改民法的草案,将产品责任作为民法典第三编侵权中的内容加以规定。上述通过对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扩大解释、扩大契约和侵权的保护范围的做法,在现代无过错产品责任产生前起到了解决部分制造商责任的问题。荷兰、比利时等国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中欧产品责任立法模式的区别
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从立法模式上看,中国并没有制定一个单独的产品责任法,而是制定了一个更为广泛的《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产品质量民事关系,指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该法对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对产品责任的原则、规则和概念作出了较为集中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其余有关产品责任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这种既分散又相对集中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显著特点。
(1)调整对象不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是调整产品的制造商与消费者、受害人之间因产品缺陷发生损害所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它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二是产品质量民事关系,其中又包括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和瑕疵产品的违约责任。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和合同责任关系。
(2)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同。无论欧盟各国采取的是哪种立法模式,均明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既包括了产品侵权责任的内容又包括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3)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不同。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预防与补偿并重原则,通过对产品的监督检查阻止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从而避免了有缺陷产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从条文的数量上看,总计74条规定中有关产品责任规定的条文占6条,有大量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而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原则是补偿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赋予广泛而极具操作性的求偿权使其产生维权的动力,在赔偿的压力下,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不考虑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成本与代价,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律途径解决,不涉及对特定人的法律救济。而产品责任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给予缺陷产品的受损害人以法律救济。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将不同性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民事关系归入同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的立法模式,调整各种关系的相关规定又不够清晰明确和相对独立,其结果是导致公私不分、侵权法和合同法不分,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二、欧盟及主要成员国与中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存在差异的原因
1、历史文化传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在古代中国虽然也有关于商品的私法责任,如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构成“中国特色”的有关产品质量的工商管理法律及其刑事和行政责任,不论在规范数量还是其在法律体系里所具有的地位和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上都明显超过前者。而在欧洲,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主要是私法上的问题,通常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欧洲历史上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现代产品责任法立足于维护个人权利,在客观上要求公民个人去依照法律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中国当代的产品质量立法与中国古代的产品质量立法在法的本质、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等方面都有根本区别,但是在重视通过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政府管理并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二者却不无共同点。立法者的出发点仍是从国家角度管理市场秩序、监督产品质量,这就决定了对产品责任部分的比例分配偏轻。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结构可以明显看到,其最大的特点是行政性色彩强烈,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几乎占了全部条文内容的三分之二,而产品责任的规定只有6条。立法者试图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产品责任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在发挥政府和市场二者的作用上明显失衡。相比而言,欧盟及欧盟各国更重视对消费者赋予广泛而极具操作性的求偿权,对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详细而明确,其构架对于有效达成立法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2、这与我国的立法背景和特殊国情是分不开的
产品责任立法与社会的生产、交换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及人们的思想意识有直接关系。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自身经历的时间很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形成没有经历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随新问题的涌现在判例中确立的过程;同时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使得立法不能仅靠损害赔偿去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从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对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产品质量的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地方对本地质量监督管理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打击不力;二是由于我国现行体制下缺乏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时有发生,导致通过政府的监督职能实现产品质量提高的立法设想大打折扣;三是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偏重于行政执法而忽视赋予消费者更方便、更具操作性的补偿权,消费者未能被允许主动参与产品安全激励机制。现实表明,这种着重依靠有限的国家机关的管理、监督和行业自律的立法模式并未有效遏止重大的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立法模式的选择根源于社会实际生活,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取决于对一国国情的考量,而这一选择实际上就是把渊源于社会结构的客观要求实现于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之中的过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模式是当时的中国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状态在法律中的反映。
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的对策
立法模式的选择虽然根源于社会实际生活,但这种客观基础是处在连续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的,因此立法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应把立法模式选择建立在社会实际生活不断变化的基础上。只有根据实际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立法模式进行调整,才能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提高,有人提出在《产品质量法》修改时可以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将产品责任法的体系独立出来,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工具价值。《产品质量法》虽然不是专门调整缺陷产品致害的产品责任法,但它包含了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范,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凭借的基础。从整体看,该法内容庞杂,采取了一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体现出立法者试图建立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后惩戒为辅的思想。这种设想有其可取之处,行政手段比较直观、便利、收效较快,对于我国这样尚未建立起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确有必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法》的进一步修改势在必行。
1、《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应改变法律理念
应正确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解决提高产品质量主要是依靠政府还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认识问题。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品质量的提高应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使赔偿风险和成本成为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
2、应明确法律定位和直接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工业社会,缺陷产品的存在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责任风险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理分配。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时,应明确法律定位和重点,充分发挥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领域的主体地位,不应把他们置于政府之下的从属地位。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方面立足于维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兼顾社会义务,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完善产品责任法时不能偏离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直接目标和法律定位。
3、保留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各种责任部分应有相对独立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的立法模式,相比《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该法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的反映,体现了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调控由单纯的民法调整向调整手段更为丰富的经济法调整的另一种趋势。这一特点可以保留下来,以与我国的客观国情相适应,但同时应改变现有法律中以政府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其重点应转移到充分发挥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领域的主体地位上来。对此可借鉴英国的做法,扩充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方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详细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我国的现有立法存在笼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缺点,这会损害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发挥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领域的主导作用。在保留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各种责任部分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在标题上明示其责任名称和性质,克服现有立法中公私不分、侵权法与合同法不分的弊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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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知识问答[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
现代汉语论文开题报告及格式
开题报告
题目:《浅谈贾宝玉与西门庆的悲剧性》
姓名:自己名字
指导老师:老师名字
专业:汉语言文学教育
系别:中文
年级:自己年级
1课题论证
(1)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的两大世情小说《红楼梦》、《金瓶梅》。对他们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小说研究领域中的两大学术热点。被称为中国第1奇书的《金瓶梅》从106世纪末问世后,研究者1开始不是很多,但是随着中国学术的从古典向现代转型,随着小说价值观念的变革与更新。对《金瓶梅》的研究渐渐的由微入深,被学术界称为“金学”。并受到国外学者的高度重视。现如今的外文译本有英、法、德、意、拉丁、芬兰、俄、日、朝、越、蒙等10几多种文种。对其做出了各方面的重大研究,并称其为中国通俗小说的发展史上1个伟大的创新。国内外的众多评论者并对其的创作时代、作者,及其所要暴露的社会矛盾和小说中所剖视扭曲的人性、悲剧性,性的描写,人物性格的刻画,语言的运用,并对其形成的网状结构做出了大量的归纳和探究。《红楼梦》与《金瓶梅》之间有着10分明显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红楼梦》是《金瓶梅》的1个重大的突破。引起了众多的人对《红楼梦》的评论和研究的兴趣,并形成了1种专门的学问——红学。《红楼梦》这部伟大的作品是属于中国的,也是属于世界的。《红楼梦》在国外有多种的译本:英、法、日等10几种语种的译本。并且国内外众多的评论者对其版本、作者,以及其的社会悲剧,人生悲剧,爱情悲剧,人物性格,个性化的文学语言,写实与诗化的融合,浑融1体的网状结构做出了大量的归纳和探究。然而,贾宝玉与西门庆作为是《红楼梦》和《金瓶梅》的两位男主人公。国内外的众多评论者都对其2人的人物形象,语言风格,现实原型,性格内涵,性的体验,个人悲剧等都做出了归纳和探究汉语言文学专业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及格式汉语言文学专业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及格式。《红楼梦》作为是《金瓶梅》的1个延续、1个发展,它的男主人公贾宝玉与西门庆有着1定的联系,对其2人的研究在今后应趋向于2人的社会悲剧,人类悲剧,男人悲剧的诠释及分析。
(2)现实意义
《金瓶梅》作为是中国的第1奇书,自问世以后,就为中国的世情小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且把我国长篇小说的发展划分成了才子佳人的故事和家庭生活为题材描摹世态的及以社会生活为题材、用讽刺笔法来暴露社会黑暗的两大派系。而《红楼梦》在批判的继承了《金瓶梅》的才子佳人小说的创作经验后又有了重大的突破。成为了世情小说最伟大的作品。在“54”文学革命者做出了新的评价,鲁迅等阐述了《红楼梦》的现实主义精神和杰出成就后,使《红楼梦》的现实主义精神得以回归。直到现在,《红楼梦》、《金瓶梅》仍是许多作家永远读不完、永远值得读的好书。成为中国作家创作出高水平的作品的不可多得的借鉴品。然而,探讨两大名著的男主人公贾宝玉与西门庆的悲剧性,可以对两大名著中的社会悲剧,人类悲剧,男人悲剧更好的认识和了解,以供后人借鉴。从而启发后世的世情小说的创作,使今后的世情小说创作中的人物悲剧性达到1个更高的巅峰。
2方案设计
(1)总论
没有《金瓶梅》就写不出《红楼梦》,从《红楼梦》与《金瓶梅》题材类似的角度引出中心论点。
(2)分论
全文分3个部分
第1部分:阐述西门庆的悲剧性
西门庆1个市井无赖、流氓、棍,1个精明的商人,靠着他对金钱的占有肆意的挥霍、放纵,以自我为中心来实现他对放纵,及其通过金钱获得了强大的权利,随意的鄙弃人间,在此背后所体现出的社会的黑暗、腐败。构成了其特有的社会悲剧、人类悲剧、男人的悲剧。
第2部分:阐述贾宝玉的悲剧性
贾宝玉1块晶莹剔透的宝玉1个显耀的贵族,他的个性、他的自我、他对女孩子的尊崇迫使他与封建传统相背道。他作为荣国府的唯1继承人,他肩负着荣国府的全部希望。但是他自身的性格特点,使他成为了“大逆不道的不肖子。”
第3部分:论证传统的价值观、传统的伦理观与贾宝玉、西门庆的悲剧性
传统的价值观、传统的伦理观,在贾宝玉与西门庆的行为中被肆意的践踏,新兴的与传统的极大的对立,但是封建的旧势力是无比强大的,最终,贾宝玉是失败的,西门庆是失败的,形成1个永恒的悲剧。
(3)总论
总括全文,证实论点
3计划进度
第1阶段:2007年10月20日——2007年12月18日阅读文献,收集资料
第2阶段:2007年12月19日——2008年1月6日拟定写作提纲
第3阶段:2008年1月7日——2008年3月31日撰写初稿
第4阶段: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11日修改定稿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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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国风著:《〈红楼梦〉趣谈与索解》,春风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14]朱1玄编:《红楼梦资料汇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0年前,也就是1963年,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作家,遵照总理的指示,文化界、学术界举行了各种纪念活动。8月17日~12月2日,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和故宫博物院在故宫文华殿联合举办了《曹雪芹逝世二百周年纪念展览会》。由阿英具体负责,黄苗子协助他管史科,丁聪负责装潢布置。
画家张仃为曹雪芹造像,“雪芹白袍青带,圆颅丰颊,天庭饱满,地额方圆,踞坐于一方顽石之上,头顶斜插过来几根树枝,两三片红叶在秋风中瑟瑟作响。这个曹雪芹,五短身材,个小神伟,双眸精光逼人,没有任何夸张的肢体动作和面部表情,却有着凛然不可冒犯的尊严和在精神世界俯视红尘的高贵气质。”
展览会从曹雪芹的生平、家世、到《红楼梦》的各种版本、著述,到《红楼梦》时代的参考文物,以及康、雍、乾时代的服饰、器物、书画美术作品和园林建筑等等,其设6个展室,2400件展品,琳琅满目,洋洋大观,吸引了21万人次参观,堪称盛况空前。这是到目前为止,红学研究史上最隆重、影响最大的一次纪念活动。
1963年8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在阿英、黄苗子、刘世德等人的陪同下,参观了“曹雪芹逝世二百周年纪念展览会”预展,并出席了座谈会,与沈雁冰、王昆仑、邵荃麟人等一起座谈。他说,《红楼梦》是那个时代产生的最伟大的作品,它从当时各个方面摄取镜头,广泛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对今天的读者来说,是有教育意义的。这样多的人来研究它,绝不是偶然。
1963年12月,沈雁冰的《关于曹雪芹》一文发表在《文艺报》12期;何其芳的《曹雪芹的贡献》发表在《文学评论》第6期。据不完全统计,1 963年发表的纪念曹雪芹的红学研究文章,共计1 36篇。李希凡写了《悲剧与挽歌》、聂石樵写了《论红楼梦的语言》、钱书先生的夫人杨绛先生,也为此写了论文,题目是《艺术是克服困难》。展览结束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特意配合拍摄了纪录影片《纪念曹雪芹》,后来,对外文委将展览会展品稍作调整,改名为《红楼梦展览会》,由日中文化交流协会与《朝日新闻社》共同主办,于1964年11月6日~18日在日本东京展出,受到热烈欢迎,其接待观众1.4万人次,为中国传统文化对外交流做出了贡献。
弹指一挥间,当年参与《曹雪芹逝世二百周年纪念展览会》布展的红学家,就我所知,仅杨乃济、刘世德健在;而那时撰写过论文的红学家,所剩无几。待到曹雪芹300周年的时候,我想,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赶不上了。
关键词:屈原 《天问》 回顾 成果
《天问》是屈原的代表性作品,自古号称难懂。自汉迄今,诸多专家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其文意渐渐能为人所了解。新世纪以来,学者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取得了不凡的成果,笔者就此进行了总结、梳理,希望能对此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启示和推动。
一、新世纪《天问》研究的回顾
新世纪以来,《天问》研究成果丰硕,大致可以分为考证类、内容综合分析类、相关影响比较类、综述类四大类。
(一)考证类
该类是新世纪以来《天问》研究中最主要的一类,其中又可以分为两小类:一是对《天问》中单字或词语乃至语句的考释疏通。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单周尧的《“后帝不若”解诂》(中国语文,2001.4),翟振业的《“肆”字解读》(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2.1),张燕婴、张玉声的《(天问)“石林”“虬龙”章句新说》(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董晨的《(天问)“顺欲成功”意义之辨析》(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6);另一类是考释《天问》中某个历史或者神话人物,或某历史或者神话事件。代表性的论文有李永明、黄灵庚的《简帛释证》(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谢晨星的《从(楚辞?天问)看夏民族父权制战胜母权制》(中国城市经济,2012.2)等。
(二)内容综合分析类
对《天问》内容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可以分为如下五个小类:一是对《天问》内容本身进行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高炳生的《屈原的科学思想价值一一并试解“李约瑟难题”》(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3),有李川的《由屈子职司看“多奇怪之事”》(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周晶晶的《(天问)在那个昆仑神话新释》(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二是对《天问》的思想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刘桂荣的《:咏史性的哲理抒情诗》(运城学院学报,2010_3),徐文武的《对“构成思想”的反思》(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_3)。三是对《天问》艺术特色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殷光熹的《试论的艺术特色》(云梦学刊,2003.1),陈怡良的《的文学特质及其修辞艺术(上)》(云梦学刊,2009.2)、《的文学特质及其修辞艺术(下)》(云梦学刊,20093)。四是对《天问》创作主题形式地点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赵逵夫的《天问的作时、主题与创作动机》(西北师大学报,2000.1),姚小鸥的《(天问)意旨、文体与诗学精神探源》(文艺研究,2004_3),崔楠的《(天问)题旨阐微》(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五是以《天问》为载体探究其作者屈原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殷光熹的《从看屈原的历史观》(职大学报,2002.35L见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3,1),王磊平、李莲花的《心灵的宣泄――透过(天问)解读屈原》(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陈全新的《从(天问)看屈原的怀疑精神》(青海社会科学,2008,2),石柱君的《从(天问)看屈原历史观》(大众文艺(理论),2009,9)等。
(三)相关影响比较类
首先,对《天问》相关影响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左汉林的《屈原对后世文学的影响》(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_3),董雪静的《由看楚辞对汉赋的影响》(社会科学论坛,2003_3)马庆洲的《论对的影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史建桥的《屈原(天问)对歌诗结构模式地借鉴与超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等。
其次,《天问》相关比较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胡远鹏的《与》(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8.3),董常保、熊刚的《对与所述三代史的异同比较》(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汤漳平的《与上博简之比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等。
(四)综述类
《天问》研究或研究史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周建忠的《要籍解题》(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毛庆的《研究四百年综论》(文艺研究,2004.3),杨成虎的《(天问)的研究与英文翻译》(云梦学刊,2005.5),王长红的《宋代研究管窥》(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4)等。
二、成绩取得的原因
综观新世纪的《天问》研究,确实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能够采用其他学科的材料及方法对《天问》进行研究。如鲜于煌的《试论屈原对三峡土家族“盘歌”的影响》,禹经安的《与溆浦壁画和盘歌》,碧莲的《屈原与神庙壁画》,纪晓建的《之“阳离”与楚人太阳崇拜》,刘石林的《楚地丧葬仪典中的“对花”与》,都能结合民俗学、人类学、图像学,对《天问》的某个侧面进行综合研究。
槐树旧街,传下三世文采;
钟山新砚,送来六代风流。
这副对联是冯友兰送给女儿宗璞58岁生目的礼物,作者自注:璞女生日,适接到《钟山》编辑部所寄石砚一方。海淀区成府槐树街,璞女出生地也。
百岁继风流,一脉文心传三世:
四卷写沧桑,八年鸿雪记双城。
此联是冯友兰于1988年7月给女儿宗璞60岁的生日礼物。
上联指“家传”,宗璞不专攻哲学,但她的文化素养离不开“一脉文心”的传承。家学传统,出于河南唐河的冯氏家族,书香门第,世代绵传。冯台异是冯友兰父亲,字树侯,清光绪戊戌年(1898年)科进士,自幼发奋读书,为县内鸿儒。曾任崇实书院山长,任内修缮院合,整肃院纪,建树颇多,为唐河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能诗文,著有《复斋诗集》。冯士均是冯友兰姑姑,是一位早慧的女诗人,18岁青春早逝,留下了许多意蕴深厚的旧体诗词,生前出版诗集《梅花窗诗草》。冯沅君是冯友兰之妹。文学史家、戏曲史家、作家、教育家,是“五四”以后新文学史上出现的第一批颇有影响的女作家之一,曾与蜚声文坛的女作家冰心、庐隐齐名。著有《中国诗史》《南戏拾遗》《古剧说汇》《冯沅君古典文学论文集》等。而冯友兰自己则是著名的哲学家、哲学史家、教育家。著有《中国哲学史新编》《中国哲学史论文集》《中国哲学史论文二集》《中国哲学史史料学初稿》《四十年的回顾》等书。
下联主要指宗璞的长篇小说《野葫芦引》。
“双城”此处指宗璞的《野葫芦引》,该小说最初名为《双城鸿雪记》。另一方面,“双城”也是指时期北校南迁,又于胜利之日北返的北平和昆明。,爆发,宗璞和全家随父亲冯友兰自北京南渡昆明,在西南联大度过了8年时光。亡国之痛、流离之苦,父辈师长们于逆境之中弦歌不辍,坚忍不拔,给宗璞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
鲁殿灵光,赖家有守护神,岂独文采传三世:
文坛秀气,知手持生花笔,莫让新编代双城。
此联为1990年7月宗璞生日时,冯友兰为她写的最后一副贺寿联。作者自注:友人谓璞女为余之守护神,使余得以专注《中国哲学史新编》。唯诚恐误其创作耳。此时的冯友兰,经常生病住院。宗璞在《霞落燕园》中说:在父亲最后几年里,经常住医院,1989年下半年起更为频繁。写这副对联时,距离他去世差不多五个月左右。
上联赞美宗璞的牺牲精神。鲁殿灵光即鲁灵光殿。汉景帝子鲁恭王所建。《文选’鲁灵光殿赋序》:“遭汉中微,盗贼奔突,自西京、未央之殿,皆见隳坏,而灵光岿然独存。”后因称硕果仅存的人或事物为鲁灵光。此为冯友兰自称。守护神:在这里指宗璞。赞扬宗璞自我牺牲精神。冯友兰的七卷本《中国哲学史新编》的主要撰写工作都在他的晚年重新开始。为了照顾老人生活,正值盛年的宗璞,暂停多卷本长篇小说《野葫芦引》的创作计划。宗璞在《霞落燕园》中说:“父亲对女儿总是看得过高。‘双城’指的是我的长篇小说,第一卷《南渡记》出版后,因为没有时间,没有精力,便停顿了。我必须以《中国哲学史新编》为先,这是应该的,也是值得的。当然,我持家的能力很差,料理饭食尤其不能与母亲相比,有的朋友都惊讶我家饭食的粗糙。而父亲从没有挑剔,从没有不悦,总是兴致勃勃地进餐,无论做了什么,好吃不好吃,似乎都滋味无穷。”
【关键词】《后宫・甄传》;甄体;语言价值;原因
梨花体火了,琼瑶体火了,甄体近来也火了。
那些“古色古香”、“红楼范儿”十足的台词,让入戏太深的观众们被娘娘、小主“附体”,张口闭口便是“本宫”、“极好”、“真真”、“越发的”……瞬间,包含古诗风韵而被广大网友效仿的“甄体”成为火爆的流行语。微博上火热的“甄体”造句的方法,有才的网友们甚至把“甄体”引入到日常生活中,从诸多方面进行模仿,制造出无数欢乐。这些现象的出现,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度研究。
一、《后宫・甄传》的台词特色
《后宫・甄传》,无论是小说,还是电视剧台词,都非常考究,复古之风非常明显,语言风格也非常接近名著“红楼梦”。作者精致打造的台词仿佛令读者身处其境,略带古风,却又可以清晰明确地听懂。从甄出场时,自解名字蕴意“一袅楚宫腰”,再到人物对话以及宫廷嫔妃之间的称呼、人物性格等,众人所言令人倾慕。
《后宫・甄传》中的古韵对白,十足的文艺范儿,不急不缓的语调,不惊不乍的口气,这是模仿《红楼梦》的语气和台词。就拿书中众人抽花签那一段来说,看过《红楼梦》的人立即会想到第六十三回“寿怡红群芳开夜宴”的内容。
《后宫?甄传》:我笑道:“我便我吧。”看也不看随便拔了一支,仔细看了,却是画着一支淡粉凝胭的杏花,写着四字“瑶池仙品”,并也镌了一句唐诗“天上碧桃和露种,日边红杏云倚栽”。我一看“杏花”图样,触动心中前事,却是连脸也红了,如飞霞一般……陵容一把夺过看了,笑道:“恭喜恭喜!杏者,幸也,又主贵婿。杏花可是承宠之兆呢。”……陵容笑着答“是”,取了一支看,自己一瞧,手却一松把签掉在了地上,双颊绯红欲醉,道:“这玩意不好,不该玩这个。多少浑话在上头。”
《红楼梦》:探春笑道:“我还不知得个什么呢。”伸手掣了一根出来“了一根出来,自己一瞧,便掷在地下,红了脸,笑道:“这东西不好,不该行这令。这原是外头男人们行的令,许多浑话在上头。”众人不解,袭人等忙拾了起来,众人看上面是一枝杏花,那红字写着“瑶池仙品”四字,诗云:日边红杏倚云栽。注云:“得此签者,必得贵婿,大家恭贺一杯,共同饮一杯。”
《后宫・甄传》作者流潋紫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均曾表示:“对我影响最深的一本书始终是《红楼梦》,我写古代言情小说的文风也深受红楼梦影响……《甄传》的语言风格和文风是在向《红楼梦》致敬。”《后宫・甄传》再现了古典名著中的精华,在当下的语言环境和习惯下,“甄体”会令人感觉稍微的矫揉造作,但从另一方面看,也未必不是对汉语言的一种审美过程。
二、甄体出现的原因及其影响
1、甄体造句涉及生活诸多方面
读者欣赏此剧中古典的台词风格,甄体的温文尔雅的语言风格能够体现女人温婉娴静的性格。
用甄体说话,在网络上颇为盛行。网友们从诸多方面来进行模仿,令人深感滑稽,忍俊不禁。这些造句涉及到各个方面,从论文写作到减肥,从模仿甄说话,到模仿华妃、眉庄、皇后、果郡王等。
一个大四正写论文的学生说道:“在本宫身边,只有论文还未开工之人,没有写到大半之人,更不能有写完超字之人!只要敢跟本宫比进度,就全部都得毙掉!这顿饭做差了不打紧,油盐酱醋分不清楚,那可就不好办了!牛排很快就是臣妾的了,但臣妾要来做什么呢,臣妾要的是减肥成功!”甄体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无尽的欢乐。
2、用另一种方式说“人话”
甄体在网络流行后,不少网友把甄体用到各种情境之下,比如说数学课:“方才在精练上看到一题,出法极是诡异,私心想着这题若让你来做,定可增加公式熟练度,必是极好的。”说人话:“我这道题不会做。”再如“额娘,你看今日外面天气极好,儿臣想出宫走走,既能沾沾春气,也能看看京城百姓生活,不知额娘意下如何?”翻译为现代文就是:“妈,我想出去玩”。
3、甄体上春节联欢晚会
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这事不赖我》中的曹云金道:“小主从来容姿秀美,俏丽非凡,近日因诸事繁杂,身子不适略显容颜憔悴,奴才承蒙小主多年雨露恩泽,每每思之倍感惆怅,故特别进忠美味加以调理,适逢皇额娘刚刚送来番邦进贡上等之辛辣食材,奴才私心想着若是小主用来定是极好的,不知小主意下如何?”赢得观众一阵阵喝彩。
流潋紫对不同人物的评价,模仿红楼梦中的一些语言,运用相同的历史题材,相同的历史人物,相同的爱恨情仇,另辟蹊径,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另一番景象,给读者带来视觉的盛宴。在满足了亲历历史的愿望后,改变一些细小的历史细节,其乐无穷。而由《后宫?甄传》派生的甄体更是给人们带来无尽的欢乐。
【参考文献】
刘正教授的此文首先就阐明了铜器断代的两大立足点。他认为:“在假定所有作器时间都是出于周历的基础上,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一个假定。使用六十甲子记日法之后,对于新王的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改甲子记日的问题,这也是千古之谜!古代中国(特别是西周诸王)王权的过分膨胀,是否会在六十甲子记日的连贯性这一天道面前低头呢?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在假定六十甲子记日法在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永远处于不变的前提下,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二个假定。”这就为研究陈梦家的《西周铜器断代》一书打下基础。进而,他主张:“具体说来,他的这部著作主要贡献是两大方面:其一是西周历法和铜器断代方面。其二是古文字学方面。”
这一肯定是有见地的观点。
今天,学术界已经接受并肯定了陈梦家先生的铜器断代学说。特别是在《西周铜器断代》一书中所主张的在标准器断代法的基础上,陈梦家提出了标准器组断代法,使西周青铜器的断代研究逐渐细致化。他提出的“由于上述各事,若干独立的西周铜器就一定可以联系起来。由于联系与组合,不但可作为断代的标准,并从而使分散的铭文内容互相补充前后连串起来,经过这样的组织以后,金文材料才能成为史料”的观点,已经成为铜器断代研究的基本立场和操作指南。
最后,刘正教授指出:陈梦家先生的“上述标准和结论对于以后学术界的铜器断代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他以后,从唐兰、白川静到夏商周断代工程至今,大致只是修正他的若干观点和具体年数而已。最近三十年来,对金文的研究随着甲骨学和简帛学的持续热点的出现,也受到了特别关注。20世纪中国金文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就是分期断代研究理论的日臻成熟,这一点在西周金文和青铜器的研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陈氏此书的出现,将吴其昌发起的金文历法研究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研究陈梦家先生的治学方法和学术观点,就是对他的最好的纪念。(王宇信)
古代中国,先后曾经有过的历法种类从“黄帝历”到洪秀全的“天历”,共有102种。加上西历和火历,就有104种历法。被称为“古历”的有七种:黄帝历、颛顼历、夏历、殷历、周历、鲁历和火历。《汉书・律历志》上记载的只是前六种。
在已经出土的西周大量青铜器铭文中出现的作器时间记录,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都是出自周历。特别是记载鲁国和宋国内容的铜器铭文,因为鲁历、殷历和周历的换算,我们对此最难把握的是置闰问题。大家知道,闰月是为了维持历法的准确性而产生的一种调解方法,“十九年七闰”的定规是否为周历以外的所有历法所采用,这是不易断定的。因此,在假定所有作器时间都是出于周历的基础上,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一个假定。
使用六十甲子记日法之后,对于新王的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更改甲子记日的问题,这也是千古之谜!古代中国(特别是西周诸王)王权的过分膨胀,是否会在六十甲子记日的连贯性这一“天道”面前低头呢?我们不得而知。因此,在假定六十甲子记日法在改元和置闰过程中永远处于不变的前提下,才能开始铜器断代研究。这是从事金文历法研究的第二个假定。
有了这两个假定,为西周铜器断代学研究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立脚点。
验证这两个立脚点的基础是在甲骨文和金文以及先秦史料中的有关夏、商、周日食和月食问题的记录。因此18世纪中期,理论天文学在西方的发展,使我们可以了解地球和月球诞生以来和今后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准确发生日期。比如,根据《(伪)古文尚书》的记载,在夏代少康时生过一次日食。1889年,MULLER博士根据理论天文学所得出的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准确发生日期,得出结论:夏代少康时代的那次日食发生在西历公元前2165年5月7日的日出后一小时左右。结论的准确无误为我们重新判定《(伪)古文尚书》的史料价值提供了证据。也为夏代少康的在位时间给出了答案:西历公元前2165年前后。
这一研究自古以来就是商周金文学术研究中的难点。因此,时值今日,出现的学术研究著作并不多。大致有《西周纪年研究》《西周年代》《西周青铜器年代综合研究》《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西周诸王年代研究》《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器影集》《西周铜器断代》《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西周年代学论丛》《春秋i铜器年代综合x究》《先秦年代探略》《金文字形书体与二十世纪的西周铜器断代研究》《金文月相纪时法研究》《金文标准器铭文综合研究》《金文断代方法探微》《铜器历日研究》等。
毫无疑问,上述各书以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为这一研究的最高代表和学术经典。
1956年开始,陈氏的著名长篇论文《西周铜器断代》连载于《考古学报》上。后来由于陈氏被定性为分子而中止了论文的连载。因此,中华书局出版的此书是在已经发表的论文基础上,加上若干遗稿增补而成的。其中,遗稿增补而成的部分内容,编辑特别标志为“未完稿”。因此,本论文主要使用他公开发表在《考古学报》上连载论文为研究底本。尽管如此,这并不能减低它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地位。具体说来,他的这部著作主要贡献是两大方面:其一是西周历法和铜器断代方面。其二是古文字学方面。
一、 此书在西周历法和铜器
断代方面的贡献
关于西周铜器断代的研究,陈梦家的《西周铜器断代》在形制、纹饰、铭文的研究方面有了新内容。在标准器断代法的基础上,陈梦家提出了标准器组断代法,使西周青铜器的断代研究逐渐细致化。
在铜器断代问题上,他主张:
西周铜器的分期,对于某些铜器,是可以断为某一朝代的,但大多数的很难按照王朝来断代,有些也不需要。西周12个王和共和,其绝对年代也需作一暂时的拟定。我们曾从种种方法方面拟定了以下三期和各王的年代;
以上凡是整数的10、20、30都是我们假定的。从夷王算起,所定的年代是可靠的。
三个分期,各占八九十年,它们表示西周铜器发展的三个阶段:在初期,是从殷周并行发展形式变为殷、周形式的混合,所以此期的铜器更接近于殷式。在中期,尤其是后半期,已逐渐的抛弃了殷式而创造新的周式,殷代以来的卣至此消失,而周式的S、至此发生。在晚期,是纯粹的新的周式的完成。以上的变更,也表现在花纹上、铭文的字形上和内容上。这对于我们研究西周社会的发展,应该是有意义的①。
陈氏的上述断代,基本上划定了西周的具体的历史年代范围。而对于铭文和断代之间的关系,他是如此处理的:
关于铭文内部的联系,可以有以下各类:
(1) 同作器者
凡是同一作器者的诸器,应该都是同时代的,但不一定是同时的。比如,乍册髁钏作诸器都是成王时代的,但也有早晚的不同。
(2) 同时人
有些器提到周公东征,那么它们应该都是成王时代的。但我们应该注意,所谓“周公”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所指;记载周公东征的“周公”是周公旦。记载后人追记或追念周公的,则在周公已死之后。“周公”除周公旦以外,他的子孙世为“周公”。《令方彝》、《作册髁睢贰案嬗谥芄宫,公令……”,此周公是活着的周公旦。《井侯簋》“作周公彝”则是周公子之封于井者铸作祭祀周公之器,此周公当是已死的周公,器作于康王时代或成王的后半期。
(3) 同父祖关系
《作册髁睢肥浅赏跏比耍他作器“用光父丁”,其子作册大“乍且丁宝尊彝”则在康王时。大所作的方鼎所以确定在康王时,其理由如下:铭记铸成王祀鼎,所以在成王后。铭末的族名与髁钇魍,所以是一家之物。大的祖父名丁即令的父丁,所以令和大是父子,父子先后同为铸作册之官,为公尹周公子明保的属官。
(4) 同族名
由上举之例,可知同一个族铭之器,只表明是一家之物而不一定是同时的。1929年洛阳马坡一坑出了五十件左右同具有“臣辰”或“微”的族名的,可再分为几组:
士上 B、卣、尊
父癸 B、鼎、簋、爵
父乙 鼎、爵、卣、簋、尊、觯
父辛 鼎、[、尊
臣辰 B、壶、簋、盘
微 爵、壶
它们虽大约是同时代的,但有先后之别,不都是同时的。
(5) 同官名
官名在一定条件下也指某一个人,如寿县出土“大保七器”都有大保字样,又有召伯,可推定此“大保”实指召公],其它的称号如“王”“公”“侯”等也可以推定其人。
(6) 同时代
记载伐东夷的诸器,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作同时代的,如《鼎》《旅鼎》《小臣簋》等。
(7) 同地名
在一定条件下表示或长或短的一个时期。如新邑是成王初的一个地名,成王及其后称为成周,则凡有新邑之称者当属成王时。凡有宗周及镐京之称者,都属西周。
(8) 同时
《令簋》记九月才炎赏于王姜,《召尊》记九月才炎锡于白懋父。两器时、地相同,而周器上的令、王姜和白懋父都是成王时人。故可定为成王东征时器②。
最后,他提出这一方法论上的立场:“由于上述各事,若干独立的西周铜器就一定可以联系起来。由于联系与组合,不但可作为断代的标准,并从而使分散的铭文内容互相补充前后连串起来,经过这样的组织以后,金文材料才能成为史料”③。
他所研究和得出的各王铜器如下:
他的上述标准和结论对于以后学术界的铜器断代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他以后,从唐兰、白川静到夏商周断代工程至今,大致只是修正他的若干观点和具体年数而已。
最近三十年来,对金文的研究随着甲骨学和简帛学的持续热点的出现,也受到了特别关注。20世纪中国金文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就是分期断代研究理论的日臻成熟,这一点在西周金文和青铜器的研究上表现尤为突出。
陈氏此书的出现,将吴其昌发起的金文历法研究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 此书在古文字学方面的贡献
此书虽然是以铜器考古学为核心内容的著作,但是陈氏的研究处处立足于对铭文的解读基础上,因此,这使得他的这部著作具有了古文字学、商周历史和地理学、商周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价值和贡献。具体来说,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对金文辞例研究的贡献
在金文辞例的研究上,陈氏注意将辞例和历史结合进行研究。如,对于铭文中经常出现的“大保”一辞,他首先主张“西周初期金文中的大保可以分为三类”,即:生称、追称、族称。然后,他从对辞例的分析和历史事实相结合,提出如下观点:
梁山七器,大保与召公、召白同出,则知此组铜器是召公世家所作,而大保应指召公、《尚书》所称,有以下各例:
《召诰》 惟大保先周公相宅 大保朝至于洛
《君]》 周公若曰君] 公曰君,告汝朕兄保]
《顾命》 乃同召大保] 大保率西方诸侯
由此可知大保、君]、召大保]并是一人。君、保、大保是其官,公是其尊称,召是其封地之名。西周金文称之为召公、召白,《诗・江汉》称召公、《甘棠》称召伯。据君],周公称保]为我之兄,故《白虎通・不臣篇》曰“召公,文王子也”。而《论衡・气寿篇》曰“邵公,周公之兄也。④”
在《西周金文中的册命》一文中,陈氏主张:
册命既是预先书就的,在策命时史官授于王而王授于宣命的史官诵读之,则前述甲组诸例的“王若曰”以下的命辞乃是王的说话,其中代名词为“余”乃王所自称。《洛诰》“今王即命,曰”是王之亲命,故“曰”前无“王若”之语⑤。
这一观点十分敏锐而且具有辞例研究的典型意义在内。
第二、对商周史事和人物研究的贡献
如,关于《令簋》铭文中出现的“丁公”,他考证:
铭文三见丁公,即上文的“公尹白丁父”。《令彝》周公子明保,又曰明公、明公尹,保和尹是其官职,公是尊称。以此例之,白丁父之官职是尹,其尊称是公,故可以称丁公。《令彝》称其父为父丁,丁是庙号,此父丁在第5器称为“虔公父丁”,所以此器的公决不是令父。白丁父可能是姜姓齐侯吕常《齐世家》又称之为丁公⑥。
在《册命篇》一文中,他主张王国维的《释史》一文有误,他认为:
王氏以作册内史、作命内史、内史尹、命尹等为史官之一,是正确的。但将它们与作册、内史、尹氏等同起来,则是不对的。古代官制的研究,固当明其类别与其彼此的关连,但亦应注意主持某一类事的官常有变换,而某一种官因时代不同而改易其地位和性质。作册本是制作策命之人,及史官代宣王命的制度产生,乃兼而为代宣王命之人。
西周中期其权落于在王左右的内史,在西周晚期则尹氏取而代之⑦。
不能不说,陈氏的这一结论是十分有参考价值的。他非常清晰地给我们描绘了西周时期管制演变的一格历史过程。
第三,对商周地理研究的贡献
如,有关郯地。他主张:
西周初之郯与春秋之郯不在一地。《齐世家》“桓公二年灭郯,郯子奔莒”,《集解》云:“徐广曰一作谭。”齐桓公二年当鲁庄公十年(公元684年),所以《春秋》庄十曰:“齐师灭谭。”杜注:“谭国在济南平阴县西南。”是谭即郯,在今历城县东75里龙山镇。《春秋大事表》以谭为子姓,当有所本……春秋时期的郯,见载于《春秋》宣四、成八、襄七和《左传》昭十七。《竹书纪年》越“朱句三十五年灭郯,”是在公元前414年。此所灭者即《汉书・地理志》东海郡的“郯,故国,少昊后,盈姓。”
今郯城县西南。此郯可能是周初灭郯以后南迁之国,犹成王既伐奄与薄姑,迁徙其国⑧。
再如在《论丰、镐及宗周》一文中,他主张:
就已有的金文材料来说:丰多见成王器,西周初至穆王居镐京的记录较多。宗周、成周之名,西周初期常见,以后也常见。新邑、王,惟见于成王器。武王时的周不见于成王器,成王以后周与成周并见而周多共王以后器。由此似说明武王至穆王较多的居于西土的都邑、册命臣工,而穆王以后较多的在东国的洛邑⑨。
可见,他的商周地理研究是紧密结合商周史和历史文献的。不单单是利用金文史料,而是将金文史料和传世文献相互印证。
第四,对疑难古文字释读的贡献
如,关于《小臣宅簋》铭文中出现的“甲”字字形,他考证:
甲即甲衣,《广雅・释器》:“函、甲、介,铠也。”《周礼・考公记》“函人为甲”,以革为之。《左传》庄十一“蒙皋比而犯之。”据杜注则是虎皮。《楚辞・九歌》
“操吴戈兮披犀甲。”此器的甲字,则象干盾之形。旧或误释为干,或误释为十。卜辞
卜人名“古”,金文《大盂鼎》“戎”“古”,《庚赢卣》“姑”皆从甲,都与此器“甲”
字相同。西周金文其它的戎字则从“十”,小篆“戎”字则从“甲”。金文甲胄之“甲”
今以为当释为接壤之接11。
而对于已经被学术界考证出来的文字,如《大魇级Α分械摹鳌弊帧K也能从文字写法考虑铜器断代,提出他的见解。他主张:“惟从髯中捶看,应属西周中期。12”
总之,陈氏此书名为西周铜器断代,但是实际上却是以礼制、历法、历史和金文文字考证为中心的铜器断代,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同类著作。至今依然是无法超越的辉煌学术经典。
注释:
①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138~139页,1955年第九册。
②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140~141页,1955年第九册。
③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141页,1955年第九册。
④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97页,1955年第十册。
⑤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408页,中华书局,2004年。
⑥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79页,1955年第十册。
⑦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399~400页,中华书局,2004年。
⑧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考古学报》,第78页,1955年第十册。
⑨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373页,中华书局,2004年。
⑩ 陈梦家:《考古学报》,第84页,1955年第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