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纳税人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购物中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小型购物中心是宾馆对外销售货物的卖场,销售工艺品为宾馆的兼营行为,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以上规定,该宾馆的购物中心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又是单独纳税的兼营行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工艺礼品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小型购物中心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宾馆餐饮部自行加工销售糕点的纳税问题,要分清餐饮部糕点是随餐饮消费时食用还是做好后单独对外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宾馆将糕点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如果宾馆餐饮部设有专门的糕点销售窗口,或者宾馆餐饮部把糕点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伴随着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宾馆餐饮部兼营行为销售额较大,达到标准用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呢?同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宾馆餐饮部为营业税纳税人,且糕点销售业务是宾馆餐饮部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销售额大,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宾馆经营者应当关注的是,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办理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否则,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一、推行“一站式”征管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坚持这个原则。随着ctais和多元化申报的推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纳税服务的深入,税务机关必须更新观念、重新定位,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深化改革。
(一)深化征管改革是完善ctais系统和推行多元化申报的需要。一是ctais的推行,建立了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征管平台,如何有效运用这些基础信息提高征管效能,需要进行征管改革;二是金税工程的运行,微机取代了手工比对发票和票表稽核,专管员的案头稽核日益弱化,管理职责需要重新明确;三是多元化申报的实施,引起了征收方式的变化,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取代了柜台征收。因此,税务管理的重心应由以“征管”为主转向以“监管”为主。
(二)深化征管改革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一是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许可法》和总局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办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二是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只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管理的职责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管理转移;三是《许可法》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必须简化程序、统一受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
(三)深化征管改革是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制的需要。一是征管工作程序和职责,随着ctais的推行和《许可法》的实施已发生变化,原有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等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方法,需要进行相应地改进;二是目前执法责任的分解还不够科学,一些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三是落实责任制的考核机制不完善。没有专职机构,没有完整的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深化征管改革是开展深层次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的需要。一是虽然近两年办税服务厅先后采取了12小时延时服务等措施,收到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办税服务厅功能单一,没有彻底解决“多头跑办、多次审批”的问题;二是“服务”的观念局限于窗口单位,需要系统地改进服务措施,把纳税服务贯穿到各个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对服务质量需进行效能监控,应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按程序传递、未按时限办结的要追究责任,这也是落实《许可法》和税企共建诚信的客观要求。
二、“一站式”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内容
该局这次改革围绕“一站式”办税服务这一重心,重点是集中受理、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全面提高服务层次;税源管理科以税源监控、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为重点,实行管理责任制,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机关职能科室以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主责,重点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督导和工作考核,实行绩效挂钩、“两制追究”,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理顺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培训工作人员,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其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这次改革不仅仅是部分业务的调整和技术的更新,也是一次深刻的执法理念的转变,是一次涉及到税务方方面面的系统改革。为此,该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征管法》。让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否则就会违法。从而根本上扭转税务人员的部门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是责任、优质服务是义务的思想,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理解改革、参与改革。二是梳理现行业务流程。由征管、税政、法制等职能科室牵头,对现有的征管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清理、审查,看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简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共计对118条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其按取消、保留和改革进行了分类,取消了56项审批,保留和改革了62项审批事项。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意见。先后召开了局领导、中层干部、职能科室、一线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座谈会,就改革的原则、方法和内容进行反复研讨。最后确定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依法确定审批项目,依职确定审批权限,依责简化业务流程,依岗明确工作标准,依绩开展效能考核。改革的方法:坚持先业务、后政务,先重点、后一般,先试行、后确定。四是集中力量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从今年年初就ctais上线后的业务工作进行了规范;4月份就多元化申报进行理顺;利用“五一”长假,结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程》,对全局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制定了《桥西国税局税务工作管理办法》,6月份以规范“一站式”服务为契机,又全面重新修订了《税务工作管理办法》。这套管理办法包括业务类、政务类和考核类三个部分,对全局14个科室和92个岗位,就各项工作职责、内容、标准、时限、流程和考核进行了规范,它对提高全局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实施“一站式”服务
根据《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制度》和市局要求,对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办税服务厅工作目标。即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宗旨,建立办税功能齐全、业务流程简捷、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服务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服务层次,实现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最佳结合。二是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为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对纳税人服务的功能和优势,将纳税人所有62项涉税申请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受理,改纳税人办税“多头申请”为“一站受理”,统一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的办税模式。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三类窗口。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税务咨询、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及非即办事项涉税文书的受理工作;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负责发票领购、发票发售等项发票管理工作;申报征收窗口负责受理各税种的申报征收工作。三是梳理征管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划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两大类。即办事项无需流转,由大厅窗口当场办结;非即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对附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出具受理涉税事项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承诺办结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一个工作环节传递。在窗口受理环节,对于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待补齐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理的涉税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纳税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办税程序由632个环节减为245个环节。四是科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承办时限。以往的工作流程只是明确征管业务的步骤,而这次改革既要制定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也要规定承办时限,使每个岗位的税务人员不仅知道干什么?怎么干?而且知道工作标准和承办时限,实现“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的工作目标。五是公开业务流程,方便纳税人监督。以税企诚信为前提,将有关税收政策和日管信息对纳税人全部公开,并把有关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资料文书、岗位人员和职责输入电子触摸屏,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即便是第一次来,只要轻点触摸屏的多级菜单,涉税事项怎么办、哪个部门办、找谁办一清二楚。其次,将5类行政许可项目和常用的23类非行政许可但目前暂保留审批的项目上墙公示,对每项业务按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进行分类,并明确受理窗口、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承诺办结的时限,以及该项业务的法律依据。第三是印制和发放关于改革的《宣传资料》和《办税指南》11000多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并将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之下。
(三)多措并举,推行各种特色服务。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税是征管的目的,纳税服务是征管的一个手段,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实行延时服务和限时服务。针对办税服务厅有效工作时间短,纳税人办事等候时间长,以及税务干部多、人浮于事,且大厅人员不安心工作的现状,于去年初在税务系统首次实行了7:00—19:00十二小时不间断的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内部人员实行两班倒。通过这项改革:首先是将有效服务时间延长了近一倍。其次是纳税人等候时间缩短了近一半;再次,办税服务厅成了全局年轻女同志首选的岗位,原来大厅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也都没人愿意来,现在取消了补贴倒吸引人,主要原因是年轻女同志孩子小、家务重,仅给补助费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给时间才能解决问题。第四是限时服务落到实处。每月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事的次数和办事所需的时间相对稳定,在不增加窗口的情况下,只有延长税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才能真正实现限时服务。现在在大厅等候办事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二是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28户大型企业和用票、认证大户实行预约服务;通过避开高峰期、电话预约的方式,及时办理涉税事宜,这样可以解决其他小单位排队等候的问题。对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多元化申报有问题或残疾人不方便到税务局办事的,税务人员可上门服务。三是开展“专家”组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专家”组服务,专家组由专管员、科长和主管局长组成,对纳税人的急事和特殊涉税问题,专家组可以简化程序,依法先核准、后补办手续。对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四是实行提醒服务和救助服务。对新办企业及时发放《办税指南》,对需纳税人报送、报告的涉税业务,最后一天通过电话提醒,尽量减少无意识违章和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涉税事项的听证和复议,以及涉及工商、地税等部门协调的,开展服务咨询,实行救助服务。五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全程服务、全面服务和全员服务。树立每个部门都是一个窗口、每个岗位都开展服务、每个干部都体现国税形象的观念,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四)加强后续管理,实行税源监控。
ctais上线后规范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多元化申报的推广解决了柜台申报征收问题,金税工程的深化减轻了票表比对和案头稽核的负担,“一站式”服务的实施简化了业务流程、减少了审批环节。上述改革后,税源管理科原有的工作减少了,工作重点和职责有了新的变化。为了充分发挥占全局干部60%以上的税源管理科人员的作用,该局一是强化户籍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个体税源科实行管片责任制,将全区53平方公里的管辖面积结合12个办事处界线,重新划分为36个片,每个征管片由2-3人负责,每片有多少户纳税人必须清清楚楚;企业税源科实行管户责任制,一个专管员负责50户左右,出现失踪户和税款流失问题的,按专管员所管户数与失踪户数、应征税款与流失税款的比例,对专管员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加强涉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一站式”服务的推行,对纳税人办税来讲是“锯门槛、铺地毯”,方便了纳税人。但是,如不加强后续管理,有可能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因此,该局规定涉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由税源管理科负全责,发现审批认定有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个体税源科重点对定额核定、减免税批准等事项的准确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税源科重点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优惠以及非正常户确定进行后续管理;三是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个体税源管理岗逐月对辖区业户逐行业、逐地段、逐规模的进行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个体定额由“定额评定委员会”确定,片管员个人无权调低定额;所辖个体户超过规定的漏征面和漏溢率要实行责任追究;企业税源管理岗按年纳税100万元以上、10-100万元、5-10万元企业、5万元以下四个标准,分别按月、季、半年、年进行税源分析和税源评估,并写出税源分析报告;对约谈取证发现问题的企业每次要写出分析报告。评估过程中要求充分使用ctais系统及各种信息资料,对企业销售、库存、成本、利润等指标与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预测下一阶段税源变化趋势,对应征与实征差距明显的要入户核查。四是结合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深入开展巡查寻访活动。与地税局联合开展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并按企业等级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年度、半年、季、月进行一次巡查巡访,做到有所侧重、有的放矢。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条线管理
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科主要是以块管理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主要是以条线管理为主。“一站式”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实施后,减少了职能科室的审批环节工作任务,所以职能科室的工作重点也应调整。一是转变观念,自我革新。主动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税程序,把62项涉税事项的受理和其中26项即办事项的审核审批全部移交办税服务厅,使职能科室从大量的事务性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二是加强各职能科室业务培训。派业务骨干对办税服务厅人员就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即办事项的审批进行专门培训,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做到“有关审批交出去,具体管理留下来”。三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职能科室先后组织9期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多元化申报培训,参训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达4000多人次,印制和发放有关业务须知、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等12000多份,扩大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今年职能科室先后对ctais系统应用、多元化申报的推广以及“一站式”服务、纳税评估、个体定额评定、科室职责划分等9项工作进行了重点调查研究,对征管改革和各项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五是发挥职能科室的督查作用。制定完善工作标准,加强工作考核,把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实行分级考核,全面落实责任制。
为了落实各项税收工作和自定的《税务工作管理办法》,该局不断加大考核力度。一是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有关科室正职为成员。考核办公室设在法制办,人员有法制、人教、监察等科室骨干组成,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二是明确考核内容和工作标准。根据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选择了103条189项工作进行重点考核,并把考核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扣分标准下发各部门,使被考核人懂得每项工作怎么干,干好的标准是什么,考核人员清楚每项工作怎么考,记分和扣分的标准是什么。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采取“以块为主,以线为辅、三级考核、双向监督”的办法进行考核。第一级即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各职能科室、各税源管理科、办税服务厅等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第二级即职能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对分管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第三级即各科室每月对本科室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考核一次。考核办对第二、三级考核进行监督指导;“双向监督”即上一级对下一级监督和下一级对上一级监督。通过“三级考核、双向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四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连带责任考核。即各级领导干部本职工作考核占总分60%,主管下级平均得分占总分的40%。这种考核办法,从上到下,无一例外均为考核对象,加强了领导责任,赢得群众拥护。五是考核与奖惩挂钩。半年兑现奖惩一次,努力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推行“一站式”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几个方面的改革,该局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理顺了征管机构,明确了岗位职责。一是在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通过充实法制办和税警室,解决了市区内实行一级稽查后,没有专职检查人员的矛盾。法制办仅用两个月时间就完成上半年注销户和低税负户的检查,二是通过调整充实办税服务厅机构和人员,原分散在全局各科室的62项涉税受理审批事项,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后,工作非常顺畅高效。三是对全局9个职能科室和6个税源管理科,92个工作岗位职责重新界定,解决了原来职责不清、扯皮、推诿问题。
(二)简化了审批手续,优化了征管流程。通过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是原审批事项由118项减为62项,审批环节由632个减为245个。二是重新规定的征管流程,各工作环节之间既实现了顺畅衔接,又体现了相互制约,纳税人想疏通关系,也不知道找哪个人,只有按正常程序到办税服务厅办税。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行风廉政建设。三是“一站式”服务的推行,促进了全局各项征管工作的改进,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三)规范了管理办法,促进了依法治税。一是《税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了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二是《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业务类、政务类、考核类三部分,涵盖了税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完整性。三是《税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考核类,充分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严肃性。四是《税务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了税务工作,提高了征管质量,促进了依法治税,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税源监控。通过这次改革,一是强化了户籍管理,减少了漏征漏管户和失踪户,防止了税源流失。二是通过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确保了税基不受侵蚀,实现了应收尽收,减少了税收差额。三是实施了巡查巡访、见面约谈、专项辅导性检查,堵塞了税收漏洞。四是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防止出现新欠,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确保税源预测准确。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2、继续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首先要按照省局及市局的要求,切实搞好税收征管改革,在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其次是要实地调查,深入分析税源,将企业税收落实到税种、分解到项目,责任到征收管理人员。加强企业税收进度考核和情况通报,促使企业税收均衡入库。第三是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摸清纳税户底数,实行纳税人户籍资料“一户式”管理。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税源监控,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抓好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实施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制度。搞好纳税评估,加强案头分析,提高管理效能。第四是完善征管格局,努力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将全县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及行政部门的税收实行全县集中征收和统一管理,对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实行适时跟踪,动态监控。
3、着力抓好税收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为主线,以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格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绝不能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税收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我局将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整顿干部队伍作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的治税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证、服务规范”的地税队伍。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档案,全面推行双向申报制度与全员全额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5、加强重点税源稽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行“阳光稽查”,按照“大稽查”的要求,用好稽查“铁拳”,从严查处偷、逃税行为。一是落实稽查计划,制定稽查目标,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仍实行专项稽查。二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尤其是未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三是以查假票、假账、假申报为主要内容,加大对电力、交通、建安、电信、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力度。四是继续加强与公安、国税等部门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检查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绝不能“以补代法”、“以罚代法”;对查处案件阻力较大的,提请公安部门和市稽查局介入,协助检查。
6、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大力清缴欠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县局决定成立清理欠税领导小组,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在理清分户欠税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清缴欠税。我们将在*年欠税公告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分别通过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除依法公告外,还将积极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确保国家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减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一、影响个体建账的主要原因
1、纳税人主观意识不强影响建账。一是以前普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计税方法、办税手续简单,省时省力,迎合纳税户的心态,部分纳税人不想建账。二是实行建账建制手续繁多,部分个体户对建账建制抱消极态度,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建账。三是有些个体户认为经营规模太小,不必要建账;有些个体户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建账。四是有些个体户认为建账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税务机关一目了然,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自己无利可图,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敢建账。
2、税务机关督导不力影响建账。一是个别税务干部对个体建账政策领悟不透,业务水平较低,导致对纳税人建账宣传不够,辅导不力;二是少数国税干部对个体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个体管理几十年都是实行定额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又费事;三是部分国税干部认为,个体户就是建账也纯粹是敷衍了事,建假账是普遍现象,建账后更难管理,对个体建账放松了管理;四是在建账过程中,对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困难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建账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3、社会环境影响建账。一是少数个体户愿意建账,但自身能力和水平有限,想聘请中介人员代为建账。但自身经济承受力又不允许。目前,我县中介机构虽有,但因报酬少、风险大,而且没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使代账业务开展不深。特别是现在个体户经营进、销货法定核算票据少,影响建账真实性,对不真实账目,中介机构不敢“代账”。二是双定户和个体建账户税负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同等规模,同行业或同等经营水平建账户的税负相对较高,同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不公平的,导致纳税人不愿意建账。三是国、地税、工商等职能门没有统一的建账管理办法,造成管理对象相同,管理方式却不同,影响了建账工作的开展。
4、发票管理不力影响建账。一是销货不愿开具发票。目前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实行“定额+开票”的管理模式,通过发票比对等方法,个体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出定额30%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税款,造成个体户销货不愿开票;二是进货索取发票困难。我县工业品生产不发达,多数经营户在武汉、襄樊、十堰等地的批发市场进货,难以索取发票。只有极少数从厂家进货,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家庭工厂的产品,也无发票可取。致使纳税户难以取得原始发票,缺少建账建证的基础,即使建账也是一本“流水账”或“糊涂账”。三是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尽管近年来我们对发票知识进行了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使用,但推行面不广,消费者没有养成进货索取发票的习惯。
二、规范个体户建账的对策
1、要提高建账意识。首先我们要高度重视个体建账工作,要认识到个体建账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管理,有利于个体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努力从安于现状的征管模式向克服困难、勇于创新上转变,为建账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建账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诚信纳税的需要,更是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使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建账建制工作,从而促使他们诚实经营、依法纳税。再次要正确对待建账中的矛盾和困难,随时跟踪检查建账户所建账务,积极研究建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广新经验。
2、要优化建账环境。我们一是要辅导个体建账,从目前个体工商户总体来看,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财会专业知识相当缺乏,如果不经过培训,是难以建起账证的。为此,我们要经常开展建账培训活动,使个体户懂得基本的财会知识,懂得基本的建账方法和记账原理,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大小和文化层次的高低区别对待。二是要注重点面结合。以抓“大户”带动“小户”,选择县内个体税源大户,选择法制观念强,文化素质相对高的个体工商户做为建账试点,在保证建账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建账户的数量,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三是要提高部门协作意识,就国、地税管理对象来看,存在着“共管户”;就税收政策来看,国、地税同时执行着国家税务总局的建账管理办法,具有“统一性”。因此,国、地税部门对个体户建账在认识和管理应做到思想统一、口径一致、相互配合、协调管理,共同推进个体建账管理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按照规定,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相对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4.车购税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强。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车辆如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档案变更手续。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因没有处罚规定,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甚至有的纳税人将车辆经过反复转卖几次后,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以致因中间变动手续、资料缺少,导致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二、完善基层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1.完善车购税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或者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得车辆,除现场进行验车外,还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车辆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
2.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清分比对时,建议设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警戒幅度范围,并向上浮动一定比例,将警戒比例范围内的纳税人,也列入发票价格异常纳税人核查清单,以便进行核查落实,尽可能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堵塞政策漏洞,减少税源流失。同时,还应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中发现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按规定列入评估对象或者移交转稽查部门对其实施稽查。
3.摩托车车购税政策有待于调整。摩托车作为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像自行车一样普遍,可上牌的时候除了牌照费,保险,车船税外还要按规定缴纳10%的购置税。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车辆管理部门在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为了自身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门对摩托车的管理,在给摩托车用户上牌前,有没有缴纳车购税不再严格把关,直接就为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默许了摩托车用户不缴纳车购税的做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车购税优惠政策时予以考虑,予以摩托车减免或者给与减征的政策优惠。
4.完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中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方式。办法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但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型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采集项目并不是太明确。鉴于这部分车辆都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特殊性,有些车辆的部分构件,也都具有可随时增加或减少的特点。因此,在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时,有必要对这部分车辆价格信息予以细化。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专业化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不走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不是一专到底,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不是唯收入论成败。根据实践中的问题税收管理专业化而是应该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努力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积极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全面推进管理专业化。
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和规模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税收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据笔者调研,20o7年娄底市国税局适应这种趋势,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着重改革管理的组织结构,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所得税三个类别分设税源管理机构,实行针对性管理。专业化管理推行一年多来,收到了明显成效,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一定提升,补办税务登记2836户,个体税收增长44.6O%,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0.4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人增长53.5%,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9.92个百分点。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的专业化管理还只是“破冰”之举,尚未达到“融冰”、“化冰”的境界,专业化管理的深度、广度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方法、专业化管理手段、专业化管理目标等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推进专业化管理纵深发展提出几点浅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认识上应该厘清的几个问题
1、专业化管理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全方位、立体型、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有人认为,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就是进入了专业化管理,这是错误的。分类是专业化管理必备条件,是基础,但不是全部。目前,我们的专业化管理还停留在浅层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转型了,实质上还没转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还是老套路、老办法。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上,税源管理部门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也没有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在所得税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税源监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网络,缺少专业的纳税评估;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税源底子、纳税人户籍还不是很清楚,税额调整方式还比较粗放,个体大户的征管还不是很到位。真正的专业化管理应该是专到了每个行业、每个税种、每个纳税人、每个工作点上,还应该有专门的办法、专门的手段、专门的目标。
2、专业化管理不是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有些人一提专业化管理就认为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因而置身事外。诚然,税源管理部门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但是,其他部门也是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征管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税政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服务,计统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统计分析,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协协作,尤其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
3、专业化管理不是一专到底,也应有适当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纵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横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专业化是狭隘的专业化。比如:管理增值税的部门既要管理好增值税,也要注意所得税的管理,及时将增值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管理大企业的部门,既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对大企业下的子公司、小企业加强管理;管理甲行业的税收管理员,既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税收管理,也要注意与甲行业相关的乙行业的情况,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专业化管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4、专业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而是要在专业化管理上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管理、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推行专业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这种理念,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征管制度变得越来越冗长,征管措施变得越来越繁琐,征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牺牲了优质服务,并且两种效益不对等,牺牲大于收获。在推进专业化管理上,要特别重视专业化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5.专业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论成败,而要把提高征管质效作为主要标杆。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的明显提高带动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这是经济决定税收的产物,这种表象容易掩盖税收征管质效的本质,让人误以为这完全是专业化管理的功劳,并在这种成果下沾沾自喜。检验专业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看纳税人是否满意。
二实践中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打破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属地管理的模式,分行业、分规模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设立大企业管理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设立若干个组,商业与工业分开,甲行业与乙行业分开,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各个行业的比较分析,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同时,在职能建设上,要将管理与评估分离,专门设立评估组,负责互动平台下发现的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比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管理部门则要按地段、按规模、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监控到开业、歇业、复业等具体的经营活动,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时,市局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来,重心下移、业务贴近基层,市局直接对大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大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接稽查。
1、抓紧规范管理制度。随着管理方式的转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规程也必须相应转型,否则,就会出现管理空挡。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纳税服务实施办法,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学设置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流程、办税服务流程、部门衔接流程、互动协作流程,使各项工作顺利流转,防止工作断链;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强化检查考核,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动力。
2、着手强化配套措施。要将征管、税政、稽查、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纳入专业化管理工作范畴,形成大专业化管理格局,增强整体合力。各部门要以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积极主动为专业化管理服务,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供基层征收管理机关执行,进一步扩充纳税评估模型库,建设类型齐备、典型具体的纳税评估模型库;税政部门要着重完善民政福利企业、废旧回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办法,提出精细化管理举措;稽查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个行业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为税源管理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提供参考;计会统部门要走出传统的统计分析习惯,将统计分析细化到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和细分行业,将统计分析指标细化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使分析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把各税种、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储存,加强税收数据的深层次开发使用。
(二)努力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
人才是基础,没有专业化人才就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把它作为专业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先行性工作来抓。要及时调整教育培训的方向,从学历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综合性教育转向专业教育、针对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获取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多培养行业分析专家、纳税评估专家、税务稽查专家、计算机专家;要建立和扩充各级各类人才库,对专家级人才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因才适用;要确保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基本稳定,每年专业人才的岗位异动率不能超过20%,并要实行“退一补一”的办法,顺利实现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积极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与服务是一对连体婴儿,有相应的管理就有相应的服务。随着管理的深人、细致,纳税服务也应该紧随其后,步调一致。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首先要树立“顾客导向”意识,对企业来说,顾客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中心,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顾客需求、顾客满意来进行,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就是税务机关的顾客,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应该以顾客需要、顾客满意为标准,当然,这种需要和满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户税务经理制,达到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企业的税务经理,成为税企沟通的基本渠道,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涉税问题。再次,要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方法,实行同城办税、网络服务、数字税收等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办税效率,尽最大努力方便纳税人。
(四)全面推进管理专业化。
l、推进一般纳税人管理专业化。摸索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新途径。目前,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探索,为以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积累经验。大企业的标准可按销售规模、纳税规模、资本规模和其他特殊情况综合确定。每个大企业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员负责了解大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对申报资料、税款入库、争议税款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跟踪性税收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召集行业分析专家进行集中“会诊”,必要的情况下,大企业可实行专家组专门管理,但是,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职责,量化指标,用简易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确保驻厂员忠实履行职责。
深入推进行业分类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在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部门内部进一步打破属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点、规范制度、重点推进、逐步细化、完善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行业、合理分配征管力量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分行业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细,太粗了专不起来,太细了人员力量有限,应以两人为一组,每组专管1—3个行业(包括细分行业)。要逐级建立行业税收信息库,搜集各类经济税源信息,树立行业指标标准,定期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各种指标标准,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加强行业研究,行业税收管理员定期出具行业发展报告,定期提供行业经营、发展情报,定期召开行业分析例会,对特定的行业问题,采取专家咨诲、实地考证等办法加强研究。要完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库,开展专业化评估,专业化评估的特点是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程序专业、方法专业。
2、推进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今年是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总局和省局专门召开了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24字方针,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按行业、按规模进一步细化分工,适当增加所得税专业管理人才,调整所得税管理事项。县(市、区、局)应迅速积极探索在税政科设立由2—3人组成的专门小组,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人除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外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重点涉税事项管理、汇算清缴等重点事项工作。
拓宽信息渠道,强化专职监管。所得税管理的瓶颈是信息失灵,因此,有必要建立专职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加强信息情报的搜集和税源的监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综合各种经济税收信息,统一自动采集、自动储存、自动筛选、自动分析。当前的选择是健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从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公证部门采集重大产权交易、产权变更、经济合同及协议等情况,可以从金融部门采集银行开户、资金流动情况,可以从新闻媒体采集经营发展变化、重要产品上市情况。
建立所得税专业评估体系。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税源监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过程。所得税专业化评估有别于原来的“大一统”评估,评估的精细化程度更高,侧重于收入成本的审核,强调行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应加快建立包括行业税负率、零负申报、财务比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在内的指标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和科学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找出疑点,指导评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现代管理的机理,也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哲学原理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要编制重点税源监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税负变化动态。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重大盈亏、资产损失、产权变更、投资转让、破产重组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所得税清缴手续,并将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税务奖惩的一个重要指标。
严格核定征收。对连续亏损、行业平均利润率低于预警值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行核定征收;对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核定征收面要达到60%以上。
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积极培养一批反避税专家,依靠专家推进反避税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税典型案例,增强反避税工作的针对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反避税工作。对长期亏损或跳跃性盈利又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等违反营业常规的企业、实行关联交易有较大避税嫌疑的企业,开展内、外部调查,加强情报交换,做好信息比对和功能风险分析。
大力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扭转所得税检查是条“橡皮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所得税检查的刚性。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的技能逐步从增值税转向所得税,大力培养所得税检查专业人才,探索所得税检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税稽查收入与全部稽查收入要协调发展。
3、推进个体税收管理专业化。
细化个体户户籍管理。定期对管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全面深人分析、监控个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楚、涉税事项清楚、增减变化情况清楚、停歇业、走逃户、非正常户情况清楚、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楚。
1、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应用推广。我们分局去年自主开发出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软件,今年又对软件版本进行了升级和维护及宣传推广。在软件升级方面,经过我们研究小组经过加班加点、改写程序、调试运行,完成了升级。我们一是对数据库平台进行升级,将原Foxpro数据库升级到SQLServer数据库,程序原代码也将采用PowerBuilder重新编写,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二是增加了开放式模糊查询功能,新的程序中查询功能更加强大,用户可以自行设定条件进行查询;三是改变了软件界面,请专业的平面设计人员进行软件界面的设计,使之更加美观;四是增加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资批量录入、工资账册、计算器等大量的辅助功能,使纳税人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在软件推广和维护方面,我们一是积极服务扣缴单位,及时收集用户对软件提出的新需求、新问题,为软件的升级提供新的依据。二是对华兴民爆、化轻公司等12家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输入并维护、更新扣缴单位的数据库。三是展开对扣缴单位的培训,保证了软件的正常使用,使之能正确利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打印工资表、工资条,打印扣缴税款报告表,按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软盘。四是分局积极做好扣缴单位报来数据资料的接收工作,正确引入微机,建立税务电子档案。五是编印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操作说明书》,为软件的顺利推广加强了宣传力度,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软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推广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一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已在XXX市地税系统7个县市、区局全面推广,先后有XXX市地税直属局、稽查局,XX直属局等单位来参观学习,外地购买该软件的10家企业和分局辖区内已安装使用的12家企业普遍感到很满意,操作简便、适用,受到了省局X局长、X局长和省市局领导的一致肯定,最近将在全省全面推广。二是软件自推广以来,元至11个月共入库个人所得税358.1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0.33%,增收102.93万元,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达到了预期效果。
2、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按照《XXX市地方税务局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采取“一车一证、按座征收、以票管税、重点检查”的办法。一是进行税源清查,摸清税源底册。对公交公司、汽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三家客运企业所有承包及挂靠的车辆进行税源清查。核清了每辆车的车主姓名、车牌号、乘座人数或货运吨位等详实资料,其中公交公司有车58辆,汽车客运站195辆,长途汽车站96辆。根据我市车辆运输情况,每车均在10-40座之间,属城镇运输,每座每月征收营业税10.56元。三家运输企业年应纳税额共计903893.76元。二是办理一车一证,委托企业代征税款。按市局要求,目前我们已向三家运输企业下发三百多份个体户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对每一辆车办理税务登记证;与三家运输企业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书,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催缴入库工作,为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实行以票管税,加强管理。目前,汽车客运站、公交公司客运发票从我分局领取,长途汽车站隶属于三门峡运输总公司管理,所用发票从总公司直接领取,它是独立核算企业,在我分局交纳各种税款,接受管理。对此,我们已向市局写出申请要求将长途汽车站的发票从分局领取。对于客运发票的管理,我们按企业每月用量发售,并有重点的进行发票检查,核实其每月具体收入,依法查补。对于道路货运发票的管理,目前由我分局统一代开并征收税款,下一步将按照省局规定对申请自开票单位进行认定。
3、税源管理责任制探索。我们一是澄清税源底子,明确管理责任。3月份集中人力对三个管理科室所管业户的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经稽查后,确认了12户非正常户;对已办证但未纳入正常管理的业户,经稽查确定了其申报方式,通过调查摸清了税源底子。我们把所有纳税人按规模、行业分为重点税源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三类,管理范围明确到管理科室,管户责任到人。二是建立企业分户台帐,对企业各税申报入库情况、欠缴税款情况,接受检查处罚情况进行按月登记;建立税源管理明细卡,一户一卡,将管户的基本情况填入明细卡中,做到税源管理“一口清”,即“管理户数清、税源底子清、税收政策清、业生产经营情况清和纳税申报情况清”等五清,由专管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并通过日常对企业调查掌握情况,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及企业利润增长和下降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收入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7月底,我们又深入各个企业对税务登记中的法人变更、银行账号变更情况,发票取得、填开、保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档案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今年7月,我分局还组织开展了一次“税源管理一口清”竞赛活动,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实行税源管理责任制为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打下了良好基础。
4、重点税源管理办法探索。今年我们对重点税源企业:XX公司、电业局、电信局等进行试点探索。一是加强税基管理,严格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登记好税收台帐;健全所得税汇税清交档案,做到年度中间的连续性;健全检查、稽查、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申报批准等档案;提醒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通过税收减少偷税、漏税发生等。二是做好财务分析,对黄金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逐户进行纳税评估的办法,并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其它税种统计表、主要产品产量明细表和主要产品指标分析表”等四表,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核算不实、虚报利润等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这些措施保证了重点税源按期、如实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比上年增收2600余万元。
5、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我分局专门成立了建筑科,今年以来我们一是加强了税源管理和监控。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登记每个工程的承建单位、委建单位、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事项,并按月旬巡查,跟踪管理。同时,建立了纳税人税源档案,严格外来施工单位报验登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二是实行“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建筑安装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实行按月缴纳税款。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前进行申报纳税;与此同时,我们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督促扣缴工作。工程决算结束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清缴应纳的税款。三是严格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代开制度,对建筑安装业的发票采用专人领取,专用开具,专人保管。实行以票管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缴纳税款。针对建筑业纳税人难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做好了几项工作:一是对纳税人作好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辅导其建帐;二是为解决以前纳税人只交营业税,少交不交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没有交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予开具建筑业发票,严格把关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明确了建筑业纳税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对工程的委建方我们下了便函,内容为:1、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应当拒收;未拒收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对委托代征代缴税款的,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承建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截止11月底,建筑营业税入库224万,比去年170万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6、代征代缴税款管理办法探索。我们认真落实省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一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代征的行业、税种和代征单位。目前,我们实行委托代征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它需要代征的税种。代征单位有8户。并建立了代征代缴税款档案。二是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的签定和证书的发放。明确了代征单位的责任,包括:代征代缴的范围、代征代缴的税种、代征代缴税款的期限、代征代缴税款结报及有关手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三是加强对代征企业的监管,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明确法律责任。监督其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帐簿,按时解缴税款,杜绝占压、挪用税款的情况发生。其中仅XX高中、卫生局、XXXXX厂三家,今年就代征建筑营业税37.6万。
7、稽核评税管理办法探索。过去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意识,但由于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全面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容易出现少缴或漏缴的情况。对此我们积极推行稽核评税的办法,在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进行防范性审核监控,压缩零申报率,提高征管“七率”,防止税款流失。特别是对异常申报户,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送资料当期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及时评定处理。今年我们所做的工作是: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深度。在稽核评税中,对当期审核出的问题,以约谈的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税问题,让纳税人自动自,限期纠错,减少或消除检查中可能发现的问题,减少了企业的损失,这种做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我们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实施稽核评税前,查一个企业,从调帐、找人、取证和执行,快则十天半月,慢则一个月,费时费力,最后效果还不一定好。稽核评税为稽查案源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对发现问题的直接进行处理。涉及以前年度的立案查处,无问题的直接放过,避免了“撒大网捕小鱼”的局面,增强了稽查立案的针对性,提高了稽查效果和效率。二是推进法制建设,优化征收环境。通过实践我们看到,推行稽核评税让征纳双方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交流对话,创造一个让纳税人没有理由不缴税、少缴税甚至偷税的环境,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今年我们稽核评税38户,为分局领导提供稽核情况反馈表30份,稽核出税款约80万元。
8、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较为复杂,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较多,所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较大。我们在探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时,力求具备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相兼容。为此,我们查阅了企业档案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内容,设计出了《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具体实施办法是:1、每月30日前,由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根据企业的收入帐和费用帐填制《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并归档,在次月初例征期纳税户来申报时,将其申报表上的收入、费用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数据相核对,看其是否真实。2、每月15日前,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填制《企业经营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根据该表管户人员可以对一些动态指标及静态指标进行分析,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并可准确地对税源做出预测。3、在企业报送季度、年度申报表及纳税项目调整表时,将自行申报和调整的数据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上的累计数字相核对,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和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可对企业提醒作用,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实施后所能达到的目的是:1、使管理人员通过所归集的数据,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税源做出预测;2、从《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能够为来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从而减轻了稽查工作量,使稽查工作落实在日管工作中,使征管质量得到提高。3、在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将数据进行核对,可发现少申报或不申报项目,及时堵塞偷、漏税行为。通过实施以来,目前收到的效果是:能够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确定有关应税收入、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而且能为稽查工作提供大量基础性数据,缺点是:一是企、事业单位不能兼容;二是由于影响企业所得税因素较多,不能系统、全面地加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