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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资料
在医院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把握好各个环节的药品质量关,具体如下。
1.1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专门从事医院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手册,确定药品的采购计划,规范药品招标,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和总结,监测临床科室检查用药情况。
1.2药品采购方面:医院采购中,必须严格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必须从已经通过GSP认证、供应药品质量好、信誉高、价格低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建立企业资质档案。进口药品:保存《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生物制剂:保存《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在药品采购时,不准购进三无药品,不准从私人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体商贩购药,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3药品验收与贮存:对购人的药品,质量控制人员应认真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并认真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和有效期等。对于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相符、价格不合理、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一律拒绝验收人库,并且及时上报按要求处理,同时填写《人库验收单》。对所有药品建立质量档案,详细记录不同药品不同企业的质量信息,将质量差、信誉低的企业排除在采购名单外。将采购的药品按类别、按要求分区存放,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如避光、阴凉、冷藏等应严格按要求存放。药品货墩离地10cm,离墙5c洲货架离地20cm,离墙10cm。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分区隔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绿色),待检药品(黄色),不合格药品(红色)。确保药品库房温湿度符合要求:常温保持在30℃以下;阴凉药品保持在20℃以下;冷藏药品保持在2一8℃;湿度保持在45%一75%。每天对药房、药库温度、湿度进行记录,如超出范围则及时调整处理。对冷藏柜药品多加注意,不得靠在冷藏柜内壁,引起冻结,出现凝固、沉淀等状况而致药品失效。出库时严格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鼠工作闭,确保药品在储存期间不变质失效。
1.4门诊药房调剂管理:门诊药房药品的摆放也要分类分区,标识明显,对有特殊储存条件的也必须按要求储存。药房调剂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在收到处方后进行药品调配时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耐心对患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讲解。严格实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保证拆零药品的质量,并做到药品可溯源。比较药剂科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前后药品质量情况。
二、结果
药剂科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效果。我院药剂科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前后,各分别统计300批次药品中质量问题发生情况。医院药剂科是医院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而其中最大的因素又是药品质量管理,因此实施医院药品全面质量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应引起领导重视,加强人员管理,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对各岗位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由于科技进步,新药不断出现,用药日益增加,药物配伍禁忌与不良反应客观存在,再加上药物联用增多,中西药合用也进一步增加,这对药剂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要具备丰富的药学知识才能胜任工作。其次,要贯穿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识,明确各个岗位的质量职责,做到药品流向清晰,质量可追溯,责任到人。只有让每个岗位人员都知道各相关岗位的药品质量管理要求,并具体体现在工作中,才能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在实处,同时要不断提高各岗位人员的质量意识,要从根本上树立药品质量关系到患者生命的意识。再次,要建立严格、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关键词:GMP;药品质量管理;设计模式
个人简介:孟祥杰,女,毕业于贵阳中医学院中药制药专业,中级职称,中药执业药师,就职于益康制药有限公司质保部
通常来说,药品则是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来对疾病进行治疗、诊断以及预防,和人们的生命存在着息息相关的关系。药品只有合格质量,这样才能做到应有疗效发挥,使得患者用药安全进行保证。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全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药品质量安全,政府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卫生部在2010年为对生产药品质量管理做到规范,推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而且在第二年的三月一日对这部修订之后的规范进行实施。通过对这一规范进行研究,则可以了解到当中的条款由之前的八十八条增加到三百一十三条,这就使得软硬件方面的要求做到全面提高。
一、药品质量与质量管理
制药企业的重点就是药品质量,质量意识则是企业所有员工认识与理解质量与质量工作,在质量行为当中有着极其重要制约与影响作用的则是质量意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思想基础则是从主观上对工作质量或者产品质量追求,对工作成果时刻关注。这就绝对不能将其停留在口头上,必须借助实际行动去传播,加强管理工具,固话规章制度,凭借各个部门对其贯彻执行,导致质量意识逐步深入到企业员工内心,使得员工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切切实实将药品质量落到实处。
从质量上来进行分析,我们对于各种产品当中的关注重点则是药品,而在所有药品当中的重点则是无菌药品,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我们所生产的非最终灭菌无菌药品,如果有着仅仅千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药品,那么这支药就会让患者造成一定程度的生命威胁。有鉴于此,药品生产商要本着对患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如同对待人们的生命那样做到对药品质量重视。
在药品质量与质量安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这是抓好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针对管理模式上来看,所谓的药品质量管理这就是一个个的质量环相互之间紧密相扣的管理模式。通常来说,全面的质量管理则是属于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许可,这一重要思想在推行的GAP、GMP、GLP、GSP、GCP当中都能够得到体现。而对药品所做的质量管理所强调的则是药品质量研发药品、制造药品、转移技术与临床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理论,GMP则是属于一整套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在药品质量体系当中所包含着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新颁布实施的新版GMP当中的第二条,则相应的规定企业必须要对于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根据对质量管理体系所做的分析,其中包含着对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活动的制定,对其目的按照通俗点的讲法则是对问题进行发现与解决,使得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质量的发展历程
通过对我国生产药品的历程来进行研究,那么在质量管理当中整个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的质量呈现着检验模式、生产模式、设计模式这样的逐级推进的过程。
一是检验模式。根据研究发现,在建国之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并没有相应的GMP的规范来要求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这就是要对检验药品进行强调,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对那些药品只有检验合格那么才能将其划分为合格药品的范畴,只有通过检验才能体现出合格的药品。这是借助于检验最终产品以便能够对药品质量确认检验模式的主要特征,检验的依据则是凭借针对药品的鉴别、卫生学检查、性状、含量测定、检查等质量标准,从而做出判断药品质量是否对标准的限度要求符合,立足于此基础,从而判断这是否是属于合格的药品。根据对这一模式所做的分析,这当前所包含的缺陷显得比较大,那么就是质量标准的局限性对于药品质量并不能做到全面体现,其中在质量标准当中的部分项目对于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按照标准来实施检验往往很可能出现产生进行当中的质量问题,那么在这时候对其解决显得比较困难。按照质量的标准也仅仅能够对其中的是非判断来做出相应的判断,可是并不能溯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本质上来看,这种终点控制的方式属于结束生产之后实施的单点控制,这种行为显得滞后,那么当有质量问题发生,不能做到及时找到原因,以便对问题解决,这样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
二是生产模式。根据我们的了解,如果检验模式单一这就不能有效控制药品质量。按照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大师威廉·戴明博士的观点认为:是生产出产品的质量,绝对不是对其检验出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在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参考国外药品生产情况,通过对生产模式这一概念的引入,其代表则是在1998年修订通过,在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这一模式当中的核心则是立足于检验模式当成基础,把生产过程确立为控制的重心,借助于对过程的强化以便能够对于药品的质量进行保证。生产模式与检验模式进行比较,这就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解决,通过对全面过程控制的实施就能够对于药品质量有效提升,如果控制得当,就能够有效保障质量,避免大多数的问题,即便是发生质量问题也可以解决。虽然这一模式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保障,可是只是监控生产过程却被动保证产品质量显得远远不够,在98版GMP当中监控洁净区往往的非连续与静态的,尚未有着持续改进的倾向,那么必须要对主动决定药品质量进行进一步考虑。
三是设计模式。要想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准确确定,那么必须立足于良好的设计。借助于良好的设计这样才能生产出良好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设计模式。通过与生产模式进行比较,这就是将控制重心逐步前移,在对研发生产目标最初确定的过程当中则应该对全盘设计的理念进行考虑,借助于系统性的设计,从而能够对拟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预估,对生产的过程进行严格控制,这样才会有这预期药品的质量达到。设计药品的质量则是将产品质量概括成为研发起点的预先设定目标,在立足于对关键物质属性进行了解的条件下,借助于对实验的设计,以便对于关键质量产品的属性进行理解,从而将关键工艺的参数进行确立,受到原料的工艺条件、环境以及特性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建立起稳健工艺设计空间与对产品性能满足,而且按照设计的空间,做到质量风险管理的建立,将质量的控制策略与药品的质量体系进行确立,在整个过程当中必须认识产品与生产。
三、结语
凭借分析当前我国实施GMP阶段,实施这新旧这两个版本不同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就可以了解到,那么就不断健身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认识,通过单一的终点控制到有效的结合过程与重点控制,再到源头设计质量,这就不断的提升药品的质量,企业在当前药品生产整体工程当中,必须要做到对观念改变、与时俱进、理顺认识,将从环境、物料、人员、工艺、设备这五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做好药品质量科学管理,以便确保最终产品能够对生产设计思想进行观察,确保能够紧紧围绕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最终目标来运行。
参考文献:
[1] 党晓伟,陈玉文.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引入药品试生产阶段的探讨[J].中国药业.2011(10)
[2] 邵义红,范建伟.标准操作规程与GMP实施的关系探讨[J].齐鲁药事.2009(08)
目录
一、药剂科职责..........................................1
二、药品质量负责人职责..................................2
三、药剂科主任职责......................................4
四、药品购进管理制度....................................6
五、药品购进人员职责....................................8
六、药品验收管理制度...................................10
七、药品验收人员职责...................................12
八、药品存储管理制度...................................14
九、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16
十、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职责..............................18
十一、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19
十二、药品处方调配审核人员职责.........................21
十三、药品拆零管理制度.................................23
十四、药品效期管理制度................................24
药剂科职责
一、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执行;
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五、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
六、负责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陈列、保管、养护、调配和临床药学工作;
七、负责搜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药品质量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使用药品,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及时、方便;
二、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三、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药品质量管理文件;
四、定期召开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药剂科有效行使职权;
六、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保证职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业
务素质和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重视患者意见和投诉的处理,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八、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十、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负责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的组织工作;
十二、研究、部署、检查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奖惩;
十三、其它药事管理工作。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承担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三、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六、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
七、督促有关岗位或人员按月检查陈列或库存药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八、定期检查药房或药库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九、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十、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对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十一、协助领导召开药品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十二、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对患者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十三、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收集、处理及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十四、其它药事管理工作。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购进人员应经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购进工作。
三、坚持“按需进药,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
(1)采购药品应选择合法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单位档案;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3)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药剂科主任审核。
五、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采供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六、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药日期等项内容。
八、购进进口药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九、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十、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购进。
十二、药品购进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合理制定药品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医疗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或长期不用所造成的损失。
十三、药品购进人员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质量。
药品购进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购进药品质量;
二、杜绝购进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购进的药品质量负责;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四、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
五、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六、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七、负责索取供货单位合法证照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八、对购进药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目;
九、了解供货单位的药品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十、自觉接受药剂科主任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
十一、及时收集分析所购进药品及同类药品的质量及市场情况,为“择优选购”提供依据。
十一、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验收由验收员负责,验收员应经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验收工作。
三、验收员应根据购进合同、票据和药品标准,对到货药品逐批验收。
四、验收药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验收完毕。
五、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六、验收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或疫苗,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或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应有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4)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批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5)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位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验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八、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柜),作好登记,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九、做好“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验收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原则,把好药品验收质量关;
二、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逐批进行验收,有效行使否决权;
三、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四、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待验区进行,普通药品应在到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完成验收;
五、按照规定,保证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六、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七、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八、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以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
十、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十二、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批号及数量准确、结论明确、签章规范,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十三、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药品,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三、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六、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一一黄色;合格区、中药饮片零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一一绿色;不合格品区一一红色。
七、药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体要求: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货位存放;
2、性能相互影响及易串味的药品分库存放;
3、特殊管理药品要专人保管、专柜或专库存放、专帐管理;
4、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照不同品种的性质要求,分别设置储存库房;
5、危险药品应设置专库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6、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7、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八、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可设立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用。
九、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十、仓库应建立药品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药品进、存、出状况。
十一、“五距”是指药品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陈列药品或库存药品保管养护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配备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保管养护工作。
三、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陈列或库存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或库存药品的安全、有效。
四、药剂科主任负责对药品保管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保管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保管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保管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五、保管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或药库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温湿度,采取相应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
六、每月对陈列药品或每季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八、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用表”。
九、建立保管养护设施设备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三年。
十、对养护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使用,做好登记,及时报药剂科主任进行处理。
十一、定期汇总、分析保管养护工作信息,并报药剂科主任。
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职责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药剂科主任的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陈列药品或库存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
二、对现存药品养护保管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理化性能和储存条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负责对现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检查,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缩短养护检查周期,加强养护;
六、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挂黄牌暂停使用,做好记录,同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七、做好药房或药库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作记录;
八、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对中药饮片采取干燥、除湿、防虫等相应的养护措施;
九、负责对养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鉴定、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十、每月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和长时间储存药品的质量信息。
十一、其它药事工作。
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人员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工作。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
三、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四、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五、调配审核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七、对有药物禁忌、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八、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物包装药品。
九、调配审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十、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的调配审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方留存三年备查。
十一、经调配审核发给患者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按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品处方调配审核人员职责
一、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二、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三、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四、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八、拆零药品,调配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九、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十二、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药品拆零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拆零是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即失去该药品的名称、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有效期等标识,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三、指定专人负责药品拆零工作。药品拆零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工作。
四、药房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作,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五、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六、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使用。
七、药品拆零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及单位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
八、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单位名称。
九、应做好拆零药品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日期、操作人等。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一、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过程管理,防止药品过期,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或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四、本单位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五、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若实行计算机管理应有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六、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一般不能购进。
七、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用表”,报药剂科主任。
八、药剂科主任应按“近效期药品催用表”所列内容,及时督促临床医师尽快使用或退换货,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药品质量的管理成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首要任务,医疗机构能否实现全面的药品质量管理,是影响药事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有专门的章节,明确对购进药品必须履行相应程序。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制药企业,医药商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药品质量风险增大,如何规避风险,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体系,是必须要认真思考的,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把关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中药饮片外,对药品内在质量的确定是有限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特点,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陆续出台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进一步细化,对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分为不同的两个层面:一是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二是保证合格药品在医疗机构储备期间保持质量合格。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必须涵盖这两个层面的内容。
1 入库验收环节
药品入库验收时确保药品质量的首要环节,医疗机构在保证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前提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验收人员素质,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严把验收关[2]。为避免验收环节流于形式,明确分工和责任,突出药品验收的重要性,保证质量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该院将药品购进和药品验收分属不同部门,相互制约,同时利用信息系统设置相应权限,规定必须经质量管理人员确实合格后才能网上入库使用。大大减少了以往先入库甚至使用后再验收的情况发生,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的要求,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该院经历了手写登记的过程,非常繁重的工作,还容易漏登,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该院在信息系统中按上述要求设定电子表格,在完成入库信息输入后,导入验收信息再逐条进行确认,大大减少的验收人员的工作量,但相关管理制度并未对电子版的验收记录予以明确认可,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例如针对麻精药品的验收、冷链药品的验收在完成网上验收后再按验收记录表予以手工录入相关信息,以备检查之需,建议主管部门顺应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简化相关的程序。
该院药品供应商(含2家生产企业)有28家,规模不一,管理水平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发票内容中的批号、效期与实物不能完全吻合,发生多批次实物而发票只显示一批次,常见大宗的药品,如大输液等。我们针对2014年度的此类情况做了统计,涉及17家供应商,发现票物不符的发生率在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一间,这类情况隐藏的风险是巨大的,一旦相关药品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就无法追踪到相关记录,对问题的处理、责任的追究会给医疗机构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分析原因与供应商的规模、仓储能力、信息化水平是密切相关的。说明医疗机构与有规模有实力的供应商合作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效手段。
入库验收的操作难点,根据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包括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前期由于供应商未同步完成相应的流程,加上不同医疗机构要求不同,造成索证工作进展缓慢,时常需验收后补,再者每年几万份的纸质检验报告书,如何有效管理是有困难的。电子化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办法,但需要监管部门在相应的规定中予以明确,并强制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贯彻执行。从实施多年的进口药品监管的效果来看,由于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规定的的明确要求,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一般随货同行,建议制定涵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避免各环节要求不统一、难以贯彻落实的弊端。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随着医学的发展,如癌痛规范化诊疗的推进、麻醉学的进步,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麻精药品的购进量、频次不断增加,加上必须的即时验收、双人验收,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注射剂的验收耗费的时间是主要的。在2013年度该院麻精药品验收过程中,确实发生2批次的芬太尼注射液有短少(每盒10支包装少2支),由于发现及时,按程序逐级申报,得到了指定供应商的妥善处理,但也说明按最小包装逐支验收的必要的,一旦疏忽,会造成难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影响验收的主要因素是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的包装未考虑到验收的方便性,不够透明的外包装,内置的标签遮挡,在尽量不破坏外包装的前提下,往往很难提高工作效率,建议麻醉药品生产企业考虑麻醉药品使用中的特殊要求在细节上予以考虑,在最小包装上设计验收用的观察口。
2 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药品的效期管理是常态化,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保持适当的库存量,提高周转率不仅能提高资金的效率也是效期管理的主要措施。由于临床的用药情况是动态变化的,按照管理学的规律,20%的药品需要花费80%的管理能力。效期药品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购进时就是近效期药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本身效期就12个月,经过流通领域到医疗机构,基本只有半年的效期;另一方面,现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遵循的是招标采购,基本的渠道是固定的,面对近效期药品和临床用药的需要,只能按日、按周需求量购进近效期药品。从物流的环节分析,效期管理的最大风险在各临床护理单元,管理不善,药品在各病区滞留的时间可能将所备药品变成近效期药品甚至过期药品,加强药品的效期管理,重在制度完善和有效的督查机制,针对入库时已经是近效期的药品,直接进入预警模式,在药库、药房,挂牌上墙,每一位工作人员在药品质量管理部门下发的警示通知上签名确认知晓,专人负责每周或每月清点结存数,为避免近效期药品在临床科室滞留,提醒治疗护士的注意,要求调剂药师在近效期发出前在显著位置上粘贴一红色不干胶标识。近年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已有巨大的进步,智能药房甚至智能医院都已出现,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在基层、在三、四线城市,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仍采用的信息化与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效期药品的最终解决,必须取决于电子条码和全程智能化用药系统的建成,在该院目前情况下,改进医嘱流程,尽量减少病区备用药品的种类、数量是当务之急,为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我科协调医务、护理、质控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制度,限定备用药品范围、严格审批,控制品种数量、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将对备用药品的督查纳入护理质控和药剂科质控,保证各病区备用药品每月接受2次检查,引入PDCA管理,促进不断完善。查处的备用药品安全隐患数(30 d内效期、过期、性状改变、相似药品混放等)从2012年度18起降到2014年度的1起,效果显著。
3 冷藏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冷藏药品的管理近些年来逐步规范,但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①硬件投入不足;②温度管理不到位;③忽视湿度管理;④冷链的衔接有漏洞[3]。首先面对的是冷藏药品物流问题,监管层陆续出台了技术标准和一些指导意见,但缺乏有效的监管的手段,随着2012年修订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执行,该项工作近年来才有了明显的进步,为加强冷链药品的管理,该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涵盖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转运等各环节,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下,以该院为例,符合冷链管理的药品有57个品规,年度单品种采购金额从千元到二百万,分散在11家供应商,除少数大宗产品由冷链车运送外,大都采用泡沫箱加冰袋的方式运送,从历年的验收数据分析,受季节、路途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达标。根据冷链的定义,仅仅监测入库验收一个点的温度是不够的,根据药监部门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冷链的验收应当索取运输全过程的温度完整数据,在实际工作中,短期内难以实现,一方面供应商需要相关硬件软件的巨大投入,冷链药品的成本会大幅上升,必须有待市场去消化、调节;另一方面,采用的温度数据即时采集技术仍有待完善,采、存、传标准不一致,现阶段应当出台冷链药品技术规范,有利于各环节的操作和执行。冷链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减少中间环节是有效的管理模式,国家应当制定鼓励、引导减少中间环节的冷链供销模式。再者,冷链药品的院内物流仍然有待改善,一般采用专用保温转运箱,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32个病区、每日百次计的医嘱,人力物力难以承受, 该科对全院的冷链药品说明书中储存要求以及各病区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采取不同级别的处理措施以到达最有效率的管理方式,具体如下:①主要使用病区配置周转箱,长期医嘱集中配送。②临时医嘱、偶尔使用的科室安排专人配送。③按冷链药品的储存使用要求,尽可能减少院内运送的品种数,如胰岛素类制剂,要求的储存过程必须2~8 ℃,但使用后只需室温保存,部分药品经调剂后、临床使用前可保持在室温水平,因此可不将此类药品纳入院内冷链药品的管理,只强调此类药品在住院药房常规调配过程中不得放入调配箱内等待护理人员来取,必须在护理人员到后从冰箱中取出以保证最短的时间内可送到临床科室。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在现阶段有效提升了该院的冷藏药品管理。
4 拆零药品管理
拆零药品是医疗机构在处方、医嘱调配过程中,为满足患者的需要而改变药品的出厂包装的这类药品。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更多的药品采用了铝箔材料类,可保证拆零后单片不改变包装条件,该院口服药物197个品规,其中采用铝箔包装115个,瓶装82个,拆零药品涉及的质量问题主要是:①卫生状况;②效期;③外观。难点是拆零后效期的确定,过去是将各类需拆零药品统一分装至大的磨口瓶中,边消耗边添加,现在为避免无法追踪相应的信息, 特规定只许保留原瓶拆零,并在原瓶外标注拆封日期,由于药品效期是特定条件下的保证药品质量的储存时间,一旦拆封,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大小是与药品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国内缺乏相关药品的拆零后效期的权威研究和数据,无法参考,该院在借鉴文献和外院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拆零药品效期作出相应的规定:①现状相对稳定的药品拆封后效期为30 d;②易潮解、风化、变色药品拆封后效期为7 d;③每周一次对拆封药品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通过综合的措施,一方面保证了药品质量;另一方面也尽量减少浪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该项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中。有些药品极易变质。如氨茶碱片,包装为100片/瓶,由于该院临床应用少,拆封后短期内使用不完即变色,建议生产厂家更改包装,如用铝塑单片封装,避免拆封整瓶后剩余药品全部与空气接触[4]。同时药品生产可否参考个别药品说明书(如胰岛素类制剂说明书有启用后一月内用完的陈述)的做法,厂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会有效的保障药品的质量。
5 退药的管理
退药是指因多种因素造成已经调配发出的处方、医嘱不得不退费将药品退回药房的行为。在发出、退回的过程中是缺乏有效的监管的,质量风险显而易见,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由于存在除处方医师(有缺陷的处方、大处方)、患者(发生不良发应或病情变化)、药师(发生差错)等方面的因素外,还有避免纠纷、提高患者满意度等社会因素,医疗机构都不得不采取允许特定条件下的退药,为保证药品质量,作出如下规定:①严格退药行为的审批;②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一律不得退药,我方存在过错的,退药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③拆零药品不得退药;④所有符合退药要求的药品在收回药品时,必须即时经部门质量负责人验收合格并做好相关记录后在系统中确认退药行为。本环节的验收应当确认是否为该院发出和有无人为掉包的行为,该院门诊药房曾发生过一起开具10盒氯吡格雷片在调剂窗口掉包后退药骗取药品的案件。
药品的质量关系患者用药安全,是医院药学的主要工作,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运作是不同的,所存在的问题必然是不同的,该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该院实际,逐步健全药品质量管理的组织框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反馈、改进、提高、落实的动态机制。但由于药品质量牵涉的部门、环节、人员多,在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制度上的盲点和操作上的难点,应当看到随着医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推进,为解决了药品质量管理的部分问题提供了对策,但随着医改的推进,零差价的设立,药事服务费政策的滞后导致药学部门成为成本部门,部分医院甚至采取将药房剥离出医疗机构等做法,院方对关系药品质量的软硬件投入积极性下降,药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挫,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必然埋下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引领医改走向正确的方向。鉴于国内医疗机构现代化水平的巨大差距,更多的基层医疗机构更应当立足现有的软硬件,领会各项法律法规的精神,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际工作探索有效的方法,促进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医疗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内药事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一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用药人应当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查体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第十条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索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二条用药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购进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第十四条用药人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五条用药人储存药品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药库;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药房。
第十六条药库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
第十七条药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二)避光、通风设备;
(三)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五)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以及防火等设施。
第十八条药库内应当划分合格药品区、待验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用场所;各区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九条库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第二十条库存药品应按照药品属性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化学药品、中成药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天定时对药库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配备药品陈列货架(柜)。不合格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需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当有防护措施;冷藏药品应当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三条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规格剂型或药理作用分类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第二十四条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
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第五章药品的调配
第二十六条用药人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用药人调配药品时,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第二十八条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用药人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
调配、拆零场所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
调配、拆零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
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三十条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第三十一条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三十二条中药饮片的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药人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三)首次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
(四)调配和审核处方的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特殊药品的管理;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八)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
(十一)人员健康查体的管理;
(十二)药品拆零的管理;
(十三)人员培训的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用药人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用药人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用药人应当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药事部门,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并在其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购进、保管、调配、调剂使用等药事管理工作的部门。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五)拆零药品,是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即失去该药品的名称、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有效期等标识,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疫苗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关键词】药品;药品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措施
810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644-01
药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也是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关注的重难点问题。提升药品检验质量,是国家发展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共同需要。所以,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药品质量将在医疗管理工作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保障药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是现阶段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下文从药品质量检验对象的特征出发,讨论了药品检验对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升药品检验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1药品检验对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药品检验工作是直接决定药品质量是否可靠的依据。我国现阶段新药的产生,主要是以仿制为主,因为我国的医药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采取高投入创新新药的能力。在仿制药为主的情况下,质量检验管理和控制显得更加重要。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相关药品质量标准的漏洞,而产生了掺假行为,这就使得药品质量检验难度加大,从而,加强药品质量检验管理和控制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2提升药品检验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2.1树立以服务为本的质量检验机制以人为本是国家制定国策时的重要方针和政策,在医药的药品管理工作中,也应该增强服务意识,建立以服务为本的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机制。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以监督为中心,监督、帮助、督促”相结合的管理方针和工作指南,这是全面加强和推动药品管理和质量监督控制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WTO后,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提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服务意识也必须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而这就要求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健全以服务为主的药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机制。我们需要从教育这方面入手,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控制的服务意识,并且从制度上加以控制和管理。服务意识需要从大局考虑,将社会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政治意识综合起来,落实到行动上。以制度改革为载体,进行制度约束,从服务意识而不断完善服务水平,从机制影响制度,制度影响行为,并不断推动服务意识的提升。特别是在新药注册和质量复核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申报人的联系和沟通,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2.2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机制为了加强药品质量检验效果,就需要建立科学化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药品检验质量。采取制度约束行为,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和工作程序来提高药品质量检验和管理的措施。在药品检验行为中,实施现场抽取样品的检验办法,对质量进行复核,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并采取技术审核和服务公开的办法,确保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真实性、公开性、公正性以及科学性。统一药品注册规范,规范药品注册检验管理;制定药品标准复核规范,确保复核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建立注册标准交叉复核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检验的公开与公正。
2.3提升药品质量检验技术和能力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药品监督和检验事业也快速发展,这就对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如何培养更多的适应性人才,提高人才的技术和能力,成为了现阶段面临的巨大挑战。提升药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关键性措施,就是需要提升人才的技术能力,提升人才对药品质量的检验技术和质量控制能力。国内为了应对加入WTO后经济大浪潮的挑战,就需要不断的瞄准新技术,采取跨越式的研究,研制出高新技术产品从而进行新药申报。在新药进行审批的过程中,又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技术审核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新形势。
第一、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以更加开放的形式来大力选拔和培养专业人才,充分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出人才培养计划,在提升人才素质上下功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医药检验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从而为我国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第二、加强药检工作和技术的推广,并不断掌握国际先进的药品检验技术。加强对药品检验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国内的检验技术和水平,引导广大药品检验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吸收国外新的检验技术,为药品质量检验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努力,实现药品质量事业和人的事业共同发展的和谐统一。
3总结
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药品质量检验效果的好坏与质量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所以,我们应该重视药品检验对药品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作用,并建立以服务为本的质量检验机制,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机制以及提升药品质量检验技术和能力等等方面出发,去不断强化药品检验质量管理和控制,从而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做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认识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323-01
对药监部门和医疗机构而言,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不容马虎。《药品管理法》的,就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使临床患者通过健康用药,早日摆脱病痛折磨,避免发生医疗纠纷[1]。若想提升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效益,可从药物质量监督与管理这两方面入手。药物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药物的有效性与安全性,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与经济效益。在本文中,笔者就药品质量的监督问题,说说个人的看法与建议。
1.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严重违法活动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2]。坚决抵制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将会对市场的经济秩序出现紊乱,病患的安全健康问题更是无从得到保障。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详细地介绍了世界各国,世界各国采用何种方法开展药品质量的监督工作。药品毋庸置疑,是一个身份复杂的商品,涉及到人类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管理工作务必要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一丝不苟地执行各项操作,不能出任何纰漏[3]。在我国,同样应用了行为准入制度,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 重视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大多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检验药品质量好坏的主要手段。该工作的意义就在于,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及时发现质量可以的药品,经过进一步化验,得出最终结果。面对这类量大的工作内容,相关工作人员应通过技术设备的应用,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使用现代化仪器设备,提升全检率,实现检验结果在药品监督过程中的应有价值。
3 加强药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增强高风险药品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操作,对人员、处方、物料、检验、生产环境等内容进行充分考虑,尽量消除药品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
1、拥有合法的渠道购进药品,认真做好药品验收记录,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4]。2、药品处方使用名称应规范化,不可使用商品名或代号。用来调配药品的操作器械,务必规范化,为药品质量的安全提供保障。3、强化药品在批发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5 认真检查药品广告内容
由于各类药物的性质不同,其功能与适用对象自然会有所不同。药品的说明书是指导病患安全用药的关键,所以其中内容务必拥有科学依据,真实、准确地传达用药规格与注意事项即可。坚决抵制夸大药物疗效,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6 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增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据相关资料显示:《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内容,广受相关专业人士的好评,是目前最受相关专业工作人员欢迎读物。其实,药品监督管理中所谓的药品标准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专业发内容,都需要依托工作人员强大的专业能上。因此,增强相关专业、技术的学习,时刻关注国内外药学技术的新动态,对药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解析,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7 加强对药品效期及药品质量的认识
药品的质量与有效性,和储备关系有着必然联系。不同种类的药物,对于存放时间与储藏条件的要求同样会存在差异。当存放条件无法满足,药品的质量必然会下降,有效成分失去效果,甚至服用后会对人体有害,因此根本投入应用。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务必对储存条件给予规范的调控,确保药品保存情况良好,方便投入临床治疗中。定期查看冷藏、除湿、防潮、防虫等功能是否完好无损,部分贵重药品应着重注意,提升检查的频率与次数,确保药物管理工作万无一失。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尽快用完相应药品,但凡药品超过有效期,应立即进行销毁处理,坚决抵制该类药品流入市场。综上所述,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的监督性,完善管理体系,对药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临床用药工作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务必注重科学、合理、规范化,为病患用药提供安全保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铀宁.中医综合治疗老年性桡骨远端骨折的疗效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2,7(27):50-52.
[2]竺纬,马辉,魏强,等.三种不同方法治疗不稳定性桡骨远端骨折的疗效分析[J].中国矫形外科杂志,2008,16(24):1904-1906.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品、一类、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辩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